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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2

2023-11-15 08:41:4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转身≠离开”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2,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后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2,供大家阅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2

篇1: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

3.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

④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课堂练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提示承兑。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都必须承兑

4.保证

①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②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并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③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④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承担的保证责任也将归于无效。换言之,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是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

【课堂练习】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预付款,丙作为该票据的保证人,如果该汇票未记载付款人名称,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保证。如果票据形式要件无效时,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

5.付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6.追索权

①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②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③持票人按照法定手续保全了追索权之后,就可进入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发出追索通知

被通知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确定追索对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该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偿还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课堂练习】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持票人戊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篇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

(三)本票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课堂练习】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

a.出票人签章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人的注册资本     d.收款人的账号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本票应记载的事项。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四)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第二,见票即付。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课堂练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票应记载的事项。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五)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往往是客观题的考点,通过对比可以加强记忆。

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1)表明“x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3)确定的金额;(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

本票收款人名称。(1)付款地;(2)出票地。

支票付款人名称。

支票的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六)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

适用出票地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

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课堂练习】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票据付款行为适用的法律是( )。

a.出票地法律 b.出票人本国法律 c.付款人本国法律 d.行为地法律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票据法》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课堂练习】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同时请甲企业和乙企业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并在票据背书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金额变成300万元,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填写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问题: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若银行付款,是否应承担责任?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票据金额由200万元变成300万元,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向c行使追索权,c可否拒绝承担责任?

(5)若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6)若a公司认为本公司出票时是由于出纳个人的酒醉行为造成的,以出纳行为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

(7)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如果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答案】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包括审查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其所有前手,即包括f、e、d、c、甲、乙、b、a。追索金额包括三部分: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其责任由票据变造人c承担。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c应为变造的文义负责。

(4)c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因为c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的,如其后手背书转让,c对其直接被背书人d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责任。

(5)a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6)a以出纳酒醉后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付,不能成立。虽然出纳的出票行为无效,但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票据是要式证券,只要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票据仍然有效。

(7)不影响。因为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录与否,不影响背书效力,只要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名称两项绝对记载事项齐全,则背书有效。

篇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

(二十四)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条文比较多,主要掌握以下规定: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5.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熟悉其他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课堂练习】甲、乙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5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a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最初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的不合法之处是:临时股东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 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赞成增资的占表决权总数的58.3%,不足2/3。

(5)a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篇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内容框架和复习提示

一、内容框架

本章主要内容有: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权利与抗辩;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追索权;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

二、复习提示

本章要点主要有: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及追索权;本票的见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与付款。

本章是重点章之一,本章的一些基本概念有一定的理解难度,有些关系比较复杂,如背书转让及票据抗辩等,应搞清前因后果。重要的日期要记忆,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是出综合题的主要内容,应重点理解会应用。

重点与难点讲解

(一)概述

1.票据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课堂练习】a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b公司与之订立合同,b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a公司,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汇票到期前,a公司的骗术暴露,b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与a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b.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c.汇票无效

d.a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c也不能享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必须合法。

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

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签章既包括签名,也包含盖章。签章是历年考试的考点之一,应熟练掌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③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课堂练习】某企业开出一张商业汇票,下列符合规定的签章有( )。

a.该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b.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c.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

d.该企业公章加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票据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票据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②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③代理人应在票据上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行为的代理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

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是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篇5: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

2.背书

①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②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③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课堂练习】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但甲未记载乙的名称,乙得到该汇票后自行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背书无效 b.该背书有效

c.乙的行为造成该汇票无效 d.应当由甲重新签章确认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④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课堂练习】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乙对丙不负担保责任 d.乙对丁不负担保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⑤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⑥部分背书无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课堂练习】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70万元;丙30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乙和丙中数额较大的有效 d.乙和丙中签章在前的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部分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例题】●.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注明“仅用于购买钢材”就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该汇票可以用于购买其他货物。(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该背书转让有效。

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⑧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篇6: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

(二十)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不问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

(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

(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2.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3.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4.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二十一)公司财务、会计

1.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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