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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2023-11-13 08:40:4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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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篇1: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室内仓库的建设、设计、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仓库的主管部门和仓库负责人,应加强对仓库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类专业仓库及中转仓库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他仓库须确定一名单位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向有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条 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其他各类专业仓库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企业附属仓库也应有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类仓库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应不少于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并应轮流参加住库值班。

第六条 各类仓库均应建立防火档案,制订灭火作战预案。

第三章 仓 库 建 造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在办理用地选址和建筑工程执照手续时,须将建筑设计图和有关资料送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其他物资仓库在办理建筑工程执照时进行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类专业仓库应设在交通方便、消防水源充足的地点。其中,危险物品仓库、易燃物资仓库不应设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区域内;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仓库,应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点,库房的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零点三米以上。

第九条 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内部应将库房区、生活区、辅助区分开设置。库房区与生活区、辅助区之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四小时、高度不得低于三米,或用其他防火措施进行分隔。危险物品仓库应单独建造,并不得设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储存可燃或易燃物资的企业附属仓库不应与生活用房和明火作业的生产性建筑组合建造。

第十条 大型专业仓库不应设在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区域内;确须设置的,须与石油化工企业保持不小于五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应与明火地点及使用蒸汽机车头的库外铁路中心线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 储存物品类别| 甲 类

\ |----------------------------

防火 \储量(t)| 3、4项 | 1、2、5、6项

间距 \ |---------|------------------

(m)\ | ≤5 | >5 | ≤10 | >10

建筑物名称 \ | | |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 | | | |

发火花的地点 | 30 | 40 | 25 | 30

----------|----|----|------|-----------

其|耐火|一、二级 | 15 | 20 | 12 | 15

他| |三 级 | 20 | 25 | 15 | 20

建| | | | | |

筑|等级|四 级 | 25 | 30 | 20 | 25

---------------------------------------

注:(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二吨,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五吨时可减为十二米。

(2)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五十米。

第十三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耐火 | | |

防火 \ 等级 | | |

\间距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m) \ |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 |

三 级 | 12 | 14 | 16

四 级 | 14 | 16 | 18

---------------------------------

注:(1)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一座库房的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三米。

(3)在防火间距范围内如设有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4)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二米。

(5)甲类和乙、丙、丁、戊类物品的分类见附录。

第十四条 库房与本单位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五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各类仓库库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及加油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各类库房与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

\防火 \ | | |

\间距 \ 耐火等级 | | |

\(m) \ | | |

\ 一个 \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名称 \罐区的总 \ | | |

\ 储量 \ | | |

---------------------|----|----|----

甲乙类 | 1~50 | 12 | 15 | 20

| 51~200 | 15 | 20 | 25

液体 | 201~1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1001~5000 | 25 | 30 | 40

------|--------------|----|----|-----

丙 类 | 5~250 | 12 | 15 | 20

| 251~1000 | 15 | 20 | 25

液体 | 1001~5000 | 20 | 25 | 30

( 立方米) | 5001~25000 | 25 | 30 | 40

------|--------------|----|----|------

可 燃 | ≤1000 | 12 | 15 | 20

| 1001~10000 | 15 | 20 | 25

气体 | 10001~50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50000 | 25 | 30 | 35

------|--------------|----|----|------

助 燃 | ≤1000 | 10 | 12 | 14

| 1001~50000 | 12 | 14 | 16

气体(立方米)| >50000 | 14 | 16 | 18

------|--------------|----|----|------

液 化 | ≤10 | 12 | 13 | 20

| 11~30 | 18 | 20 | 25

| 31~200 | 20 | 25 | 30

石油气 | 201~1000 | 25 | 30 | 40

(立方米) | 1001~2500 | 30 | 40 | 50

| 2501~5000 | 40 | 50 | 60

------|--------------|----|----|------

室外变 | 5~10 | 12 | 15 | 20

| >10~50 | 15 | 20 | 25

〔配〕电站t| >50 | 20 | 25 | 30

------|--------------|----|----|------

汽车加油 | | | |

机及地下 | | 10 | 12 | 14

储 油 罐| | | |

--------------------------------------

第十六条 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和层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

| | 最 |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储存物品 | 耐 火 | 多 |------------------------

| | 允 | 单层库房 |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库房的

| | 许 |------|------|-----|地下室

类 别 | 等 级 | 层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半地下

| | 数 |库房|墙间 |库房|墙间 |库房|墙间|室防火

| | | | | | | | |墙间

---------|-----|---|--|---|--|---|--|--|----

|3、4项 | 一级 | 1 |180 |60 | | | | |

甲|------|-----|---|--|---|--|---|--|--|----

|1、2、5、| | | | | | | | |

|6项 |一、二级 | 1 |750 |250 | | | | |

--|------|-----|---|--|---|--|---|--|--|----

| |一、二级 | 3 ||500 |900 |300 | | |

|1、3、4项|-----|---|--|---|--|---|--|--|----

乙| | 三级 | 1 |500 |250 | | | | |

|------|-----|---|--|---|--|---|--|--|----

| |一、二级 | 5 |2800|700 |1500|500 | | |

|2、5、6项|-----|---|--|---|--|---|--|--|----

| | 三级 | 1 |900 |300 | | | | |

--|------|-----|---|--|---|--|---|--|--|----

| |一、二级 | 5 |4000|1000 |2100|700 | | |150

| 1项 |-----|---|--|---|--|---|--|--|----

| | 三级 | 1 |1200|400 | | | | |

丙|------|-----|---|--|---|--|---|--|--|----

| |一、二级 |不限 |6000|1500 |3000|1000 |2800|700 |300

| 2项 |-----|---|--|---|--|---|--|--|----

| | 三级 | 3 |2100|700 |1200|400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3000 |不限|1500 |4000|1000|500

| |-----|---|--|---|--|---|--|--|----

丁| | 三级 | 3 |3000|1000 |1500|500 | | |

| |-----|---|--|---|--|---|--|--|----

| | 四级 | 1 |2100|700 | |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不限 |不限| 2000 |6000|1500|1000

| |-----|---|--|---|--|---|--|--|----

戊| | 三级 | 3 |3000|1000 |2100|700 | | |

| |-----|---|--|---|--|---|--|--|----

| | 四级 | 1 |2100|700 | | | | |

--------------------------------------------

注:(1)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2)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第十七条 库房的防火间距内不准搭建任何建筑物。装卸作业需要搭建雨棚时,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并在不影响防火分隔和消防施救的前提下,用非燃烧材料搭建。单层库房搭建的装卸作业雨棚屋面应高出库房屋面零点五米以上,多层库房的装卸雨棚宜搭建在库房的连接

体上部。

装卸作业雨棚不得作为临时仓库使用。

第十八条 库房的防火墙上,除了经过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开设的甲级防火门外,不得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多层库房的楼板上不得任意开设吊装孔或安装垂直运输带等设施。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第十九条 库房仓间内不准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收发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小间。

第二十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扇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但甲类危险物品库房不应采取侧拉门。

占地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多层库房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其中可燃物资库房和高层库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高度超过三十二米的库房应设置消防电梯。

第二十一条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第二十二条 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设排水洞口,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十二米。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面二十厘米,其口径不得小于七十五平方厘米,以满足灭火时排水的需要。

第四章 储 存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第二十五条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库房内应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仓库内堆放物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的顶距(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二)物品与照明灯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五米的灯距;

(三)物品与内、外墙之间应分别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和零点五米的墙距;

(四)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一米的柱距;

(五)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零点一米的垛距。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

第二十七条 自燃物品和危险物品不得与一般物资以及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放,必须分房分间储存,并设置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标志。

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其内部温度不得高于30°C,并应指定专人定时测温,对超过规定储存温度的,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储存危险物品和可燃品(包括包装是可燃材料的)的库房内不得进行物品试验、封焊、设备维修、焊割等作业。分装物品,应在单独的隔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新入库的物品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发现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时,须采取排除措施,对排除后尚可能发生隐燃的物品应存放到安全地点观察三十六小时,方可入库存放,入库后应标上标记,二十四小时内应继续派人负责监护。

第三十条 仓库工作人员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房间内,不准放在库房内。

第三十一条 库房的杂物应及时清除,拆箱、拆包下来的易燃、可燃的包装、垫衬等材料应存放在库外安全地点。不准堆放在库房区内。

第三十二条 进入仓库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领发料不得在仓间内进行。

第五章 装 运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危险物品、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拖拉机必须装置防火罩,并应减速行驶。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内清炉。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柴油机汽车不准进入库房内装卸物资。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第三十五条 装过危险物品和植物油脂的车、船未经清洗干净,不准进入库区装运其他货物。

第三十六条 装运易燃物资的船舶上不准生火做饭,不准用煤油灯照明,不准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

装运易燃物资的车辆,应将物品用苫布覆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三十七条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仓库内,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宜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第三十八条 汽车、拖拉机在装卸易燃物资时,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易燃物资。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内修理,不准在库房内、库房的防火间距或主要通道上停放。

第六章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库区内的电气设备,应由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维修。

第四十条 储存甲、乙类危险物品和可燃粉尘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危险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封闭式的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各类库房的电气线路的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宜采用铜芯橡皮线,并加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保护,不应使用塑料线和再生橡胶软线,不宜在库房的闷顶内架设电线。

第四十二条 库区的电线一般应采用地下电缆线。采用架空线的,架空线不得在仓库屋顶上方通过。高压架空线与危险物品仓库的间距不得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点五倍。道路上的线路与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应分开独立设置。

第四十三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需架设临时电线的,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时间不应超过半个月,到时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库房内应采用白炽灯照明,不应使用普通行灯、日光灯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采用其他新光源照明的,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须事先经消防监督机关认可。电灯应固定安装在走道的上方,并加金属网罩保护。储存易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宜大于

六十瓦;储存可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应大于一百瓦。

第四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气设备。需采用干燥机、干燥灯、摇窗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独立安装开关箱;开关箱、电源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楼梯间内;开关箱上应安装电源开关的指示灯,并安装防雨、防潮等防护设施。

第四十七条 库区及库房内使用行车等吊装机具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库房内的行车等吊装机具,每年应进行绝缘检查摇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现象时,须立即修理。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使用不符合规格的电气保险装置。不准超过安全负荷运行。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切断电源。

第四十九条 库房内调换新的电气线路时,应将原有陈旧电气线路全部拆除。重新使用库房内长期不用的电气线路和设备时,应经电工全面测试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使用。

第五十条 库区内的消防泵、事故照明、消防电梯等设备应有安全备用电源。无安全备用电源的,可在电业引进线总开关的上桩头单独引出。

第五十一条 变压器室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单台容量超过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必须独立建造。单台容量小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除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外,可附设在单层库房旁或附设在多层库房的底层,附设在单层库房旁的,须用防

火墙分隔。

第五十二条 库房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和周围环境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

第七章 火 源 管 理

第五十三条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带进火柴、打火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库区及周围五十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四条 在库区内焊割、使用喷灯或熬制柏油等明火作业,须按三级动火制度审批后方能进行。除储存非燃烧性货物的仓库外,严禁在储有货物的库房内进行明火作业。

第五十五条 库房内严禁用明火、电炉或红外线炉等设备取暖。使用热水取暖不应超过130°C,使用蒸汽取暖不应超过110°C,取暖的管道和暖气片与可燃物的间距应不小于零点一米。取暖设备上不得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第五十六条 库区内的枯叶、杂草和仓库清出的废旧可燃物应及时清除,严禁在库区用焚烧方法处理。

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类物资仓库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无市政供水的地区,可利用天然河流,或设置消防蓄水池,保证消防供水。

第五十八条 各类仓库的库区和库房,应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成组配备相应灭火器,一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一般物资仓库可按仓间面积每一百平方米配备一只灭火器的标准设置。单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库房出入口的外墙上,多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每层楼梯的平台处。

第五十九条 大型易燃物资仓库应设置烟雾、感温等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储存贵重物品、易燃物资的仓库和高层可燃物品仓库及高架仓库,除应设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外,还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六十条 各类大型专业仓库,应与就近辖区公安消防队设置直线电话。

第六十一条 仓库的各类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准擅自拆除、移位和挪作他用。消防车辆报废,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消防监督机关同意。

第六十二条 库区内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管道、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疏散楼梯、通道等应保持畅通和正常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对已经建成使用的仓库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以整改。对有条件整改而不加整改或火灾危险性大而无法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高层仓库: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二)高架仓库:货架超过七米的机械化操作或控制的货架库房。

(三)大型仓库:一般指室内外堆货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危险物品仓库,或堆货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货物仓库。

(四)企业附属仓库:企业内存放原料或成品的储存仓库。

(五)易燃物资仓库:系指储存化纤、纸张、棉、毛、丝、麻、稻草、竹、木等原料及其制品的仓库。

(六)非燃烧材料: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燃烧、不碳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七)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八)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割)及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九)封闭楼梯:设有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高层库房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零点九小时的防火门)。

(十)库房内主通道:指贯通库房内主要入口纵向或横向的通道。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篇2: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

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3、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杂物,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4、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5、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对易碎、易潮的物资要特别维护,经常保持库内正常的温度、湿度,合理库存。

6、库管员要经常清洁库内地面、货架、物资的尘土,保持库内干净整齐。

7、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水、暖、电源的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经理及相关人员处理。

8、库管员有维护所在区域安全秩序的义务,发现漏电、漏水及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9、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10、库管员应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篇3: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一、仓库主管部门对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仓库第一主管为仓库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仓库管理员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库存物品要分类、分堆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00m,并要做到“五距”(即墙距0.5m,柱梁距0.3m,主要通道2m,垛距1m,灯距0.5m,)保持通道畅通。

四、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域

五、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六、仓库内不准使用碘的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高温照明灯具等。

七、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采用防爆型,且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八、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放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

九、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禁止用火炉取暖,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设备科同意,还须办理动火证并且要有专职人员现场监护才作业。

十、仓库应当配置相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且确保任何时候

十一、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十二、一旦发生火警要及时报公司安全领导组。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仓库防火措施有哪些

地下仓库可分为专用仓库和综合仓库,不论哪类性质的仓库,除了货物进出及人员进库检查外,库房大部分时间处于锁闭状态,中转性仓库的库门则常处于开启状态。

另外,仓库管理人员少,不利于发现和扑救初起火灾。因此,地下仓库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防火措施。

(1) 综合性仓库,不得在同一隔间内贮存性质相抵触的物资,大面积的物品仓库,应划分防火分区贮存。

(2)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和设备。电源、开关、插座应做到统一管理。

(3)地下仓库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除加强管理外,还应采取化学危险物品的有关防火措施。

(4)根据国家现行地下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设置完备的消防设备。

(5)地下仓库应做到勤检查、早发现,对管理人员较少的仓库,应增加相应的管理人员,并落实值班责任制。

篇4: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臵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臵。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臵。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臵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臵。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臵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臵防雷装臵,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臵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臵、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臵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臵,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臵,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臵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的易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压力容器内物质本身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生产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易燃、可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生产中排出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者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篇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三、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篇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工厂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 管理规定

3.1 所有仓库,应设专(兼)职仓库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3.2 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领后收回,必须履行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3.3 库房应通风,照明良好,门窗完好,不漏雨。

3.4 库房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管人员离开时必须随时锁门。

3.5 库房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必须经生产部安全管理者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6 库房应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库管人员应会熟练使用。

3.7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3.8 库房内不准人员住宿、休息,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3.9 物料的存放

3.9.1 物品应分类存放,置放有序。应保持一定的通道(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3.9.2 库管员应根据物料说明书的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确保物料存储环境(如温度、湿度等)符合规定。

3.9.3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应单独设库,确无条件时,也必须隔离单独存放,并做好专门的标识,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3.9.4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3.10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3.11 库咳嗽庇Χㄆ诩觳榭獯嫖镒首纯觯挚夤芾淼ノ(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3.12 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把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篇7:仓库管理规定

1.0目 的

为使公司资产的保管、储存、出库、入库等工作规范有序,达到资产的最大化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2.0储存与保管

2.1物品的储存按物品价值由小到大分AB三类,划分存储区域,A类存贮在最内处;B类则存贮在最外处。每一物品贮存位置,应有明显的标示,且每一栏位置有《存货记录卡》,按数量进出实际情况,分别填入日期、进量、出量及结存量。 2.2物品的贮存保管应遵守下列原则:

2.2.1未经验收的物品应与验收合格的物品分开存放。2.2.22.2.3每一栏位应随时保持干燥清洁。

2.2.32.2.4 2.2.5进行检查。

2.2.7仓管人员更换时,交接双方须分类造册进行实物清点,双方签字确认,再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按各类别10%的抽检率进行抽检,并记录抽检内容签字。 3.0领用物品

3.1部门在领用物品时,需其部门主管在《领、退物品单》上签字,再到综合事务部填写《出库单》,领物人、仓管员在《出库单》上签字。

3.2《出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综合事务部留底;第二联领物人员存查;第三联财务管理部作审核。

3.3综合事务部依据表单,转记入《物品发放月报表》。

3.4非由部门主管(或代理人)签认的《领、退物品单》,仓管员则不得发放物品。 4.0退存物品

4.1各部门在领用物品后,如有物品剩余或者品质不良,可退存物品,应填写《领、

4.2《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综合事务部留底;第二联领物人存查;第三联财务部作审核。

4.3综合事务部依据表单,转记入《盘点月报表》。 5.0盘存物品

5.1储存物品,须予以定期盘点:

5.2每月盘点:每月25日,根据与各部门《出库单》及《入库单》应对所有储存物品进行盘点;并填写《盘点月报表》予财务部审查。

5.3抽点: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实施不定期盘点。《盘点报告书》。 5.4量及金额。 6.0 附 则

6.1本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部/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部门: 审核: 批准:

篇8:仓库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FSC材料和成品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

2. 范围

控制包括所有仓库保存的FSC材料及以此材料生产的半成品和成品。

3. 工作内容

3.1. FSC原材料收发。

3.1.1 FSC认证原材料入库时,仓管员应依据采购资料所述要

3.1.1. 检查合格方可办理正式入库手续。仓管员应在FSC材料

3.1.2. 原材料应存放在FSC材料专门区域,并标识材料的名称、

3.1.3. 不合格的材料存放在不合格FSC材料专门区域

3.1.4. 原材料领用由作业员凭领料单领取,领料单应注明对应的

3.2. 成品收发

3.2.1. FSC认证材料生产的成品,仓库管理员应首先检查其知

3.2.2. FSC认证材料生产的成品应存放在指定区域中。

3.2.3. 出荷人员凭业务部的成品“出荷依赖书”和“发注书”发

3.2.4. 成品收发应在仓库台帐上记录。

3.3. 仓库人员应随时检查库存材料/产品的标识以确保其完整性。

3.4. 仓库应每个月统计一次FSC材料的收入及发出数量,FSC认

4. 相关文件

无。

篇9:仓库管理规定

1.0目 的

为使公司资产的保管、储存、出库、入库等工作规范有序,达到资产的最大化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2.0储存与保管

2.1物品的储存按物品价值由小到大分AB三类,划分存储区域,A类存贮在最内处;B类则存贮在最外处。每一物品贮存位置,应有明显的标示,且每一栏位置有《存货记录卡》,按数量进出实际情况,分别填入日期、进量、出量及结存量。 2.2物品的贮存保管应遵守下列原则:

2.2.1未经验收的物品应与验收合格的物品分开存放。2.2.22.2.3每一栏位应随时保持干燥清洁。

2.2.32.2.4 2.2.5进行检查。

2.2.7仓管人员更换时,交接双方须分类造册进行实物清点,双方签字确认,再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按各类别10%的抽检率进行抽检,并记录抽检内容签字。 3.0领用物品

3.1部门在领用物品时,需其部门主管在《领、退物品单》上签字,再到综合事务部填写《出库单》,领物人、仓管员在《出库单》上签字。

3.2《出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综合事务部留底;第二联领物人员存查;第三联财务管理部作审核。

3.3综合事务部依据表单,转记入《物品发放月报表》。

3.4非由部门主管(或代理人)签认的《领、退物品单》,仓管员则不得发放物品。 4.0退存物品

4.1各部门在领用物品后,如有物品剩余或者品质不良,可退存物品,应填写《领、的号码;以便财务部审核查实。退物品单》连同该物品,办理退存物品手续。表单上应注明退存原因及《出库单》

4.2《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综合事务部留底;第二联领物人存查;第三联财务部作审核。

4.3综合事务部依据表单,转记入《盘点月报表》。 5.0盘存物品

5.1储存物品,须予以定期盘点:

5.2每月盘点:每月25日,根据与各部门《出库单》及《入库单》应对所有储存物品进行盘点;并填写《盘点月报表》予财务部审查。

5.3抽点: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实施不定期盘点。《盘点报告书》。 5.4量及金额。 6.0 附 则

6.1本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部/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部门: 审核: 批准:

篇10:仓库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FSC材料和成品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

2. 范围

控制包括所有仓库保存的FSC材料及以此材料生产的半成品和成品。

3. 工作内容

3.1. FSC原材料收发。

3.1.1 FSC认证原材料入库时,仓管员应依据采购资料所述要求对材料的标识及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3.1.1. 检查合格方可办理正式入库手续。仓管员应在FSC材料台帐上作记录,记录其入库日期、数量。

3.1.2. 原材料应存放在FSC材料专门区域,并标识材料的名称、入库日期、入库单号(或收料单号)、及供应商名称。

3.1.3. 不合格的材料存放在不合格FSC材料专门区域

3.1.4. 原材料领用由作业员凭领料单领取,领料单应注明对应的“生产任务书”单号。仓管员检查领料单填写内容是否整,并按领料单发料,领料记录应登录于仓库帐上。

3.2. 成品收发

3.2.1. FSC认证材料生产的成品,仓库管理员应首先检查其知识是否完整。

3.2.2. FSC认证材料生产的成品应存放在指定区域中。

3.2.3. 出荷人员凭业务部的成品“出荷依赖书”和“发注书”发货,并确保成品标识与《产品出厂单》上标识要求一致。

3.2.4. 成品收发应在仓库台帐上记录。

3.3. 仓库人员应随时检查库存材料/产品的标识以确保其完整性。

3.4. 仓库应每个月统计一次FSC材料的收入及发出数量,FSC认证材料生产的成品的收入及出货数量,统计记录应予以保存。

4. 相关文件

无。

篇11:仓库管理规定

1. 目的

做好库存物资的标识、搬运、储存、安全、防火、通风、干燥、畅通等的防护工作,确保库存的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安全,收发迅速,面向顾客和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面料仓、辅料仓(包括零配件材料仓)、成品仓的管理控制。 3. 职责

3.1 仓库班长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3.2 分公司/生产总厂负责本制度贯彻过程的检查、监督。 4. 管理规定 4.1 成品仓管理制度

4.1.1 产成品进仓必须按批次填写进仓单,箱面要写清批次、货号、品名、数量,字迹要清楚、端正。

4.1.2 凡是货尾或残次品进仓,均需经过整理,包装表面要写明批次、品名,连同进仓单一起入仓,如未经整理,仓库有权拒收。

4.1.3 成品出仓时,应由业务人员填写出仓单,仓库人员核对清楚货号、品名,方可发货出仓。

4.1.4 外单位自提货物,要有业务员填写“出仓单”,经业务主管签名后才能办理出仓手续。 4.2 原料仓管理制度

4.2.1 根据业务部提供的来料清单对进仓货物进行验收,如数量、颜色、规格等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

4.2.2 发料时必须凭生产部门的生产通知单,按批次限额发料,同时核对清楚生产单内所列的颜色、尺码相符才可发料。

4.2.3 对裁割结算后余料退仓,必须认真复核尺寸,对仓存余料该退客户的应做好登记,交业务部处理。

4.2.4 及时做好原料进、销、存记账工作。 4.3 辅料仓管理制度

4.3.1 辅料、包装物料、修理用零件等进仓,必须根据业务部填写的进仓单或来料清单进行品种、色号、规格、数量和外在质量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向业务部、生产、技术质检部反映。

4.3.2 拆包时,必须核对清楚包内物料,与包面标签所注的品种、颜色、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4.3.3 按照生产通知单核定的辅料发放量,备好各种物料,以便及时发放到每个班组使用。

4.3.4 做好各种辅料的进、出仓数量的销存帐工作。

4.4 库存物资管理制度

4.4.1 各类库存物资(包括原、辅料及成品、零配件、五金材料),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分类,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原、辅料及成品,还必须由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分区堆放。

4.4.2 库存各类物资之间应留有一定通道和防火通道,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

4.4.3 库存物资应符合分类、整齐、清洁、防污染、防腐烂、防尘、防损、防潮、防火、防燃、防盗、防鼠害的原则,对危及安全的隐患要及时清除,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4.4.4 破损、霉变物资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经办人员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作出详细的调查处理报告,报主管经理。

4.4.5 未经保管人员允许,不准其他闲杂人员进入仓库。

4.4.6 不准将无关物资或私人物品存放库内。

4.4.7 任何人不得带任何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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