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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23-08-28 09:12:3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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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篇1: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由领衔代表负责,其内容应当反映联名代表的真实意愿。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意见明确。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印制的专用纸填写,代表要亲笔签名。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分别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登记、整理、交办、督办、检查等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期限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在大会闭会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交办。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0日内确定并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确定新的承办单位并重新交办或转办。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或转办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主办和协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按规定期限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通过下列形式办理:

(一)走访代表,与代表面对面直接了解建议和意见;

(二)开展调研,针对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措施;

(三)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

(四)邀请代表实地视察,了解情况;

(五)现场办理,现场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应当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而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的意见;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充分说明原因;

(四)内容相同的合并办理,分别答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代表予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就办理情况和意见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向代表说明理由,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所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书面答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送交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答复意见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八条 代表收到办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当在30日内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向承办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反馈意见。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办理情况;

(三)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四)对涉及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重点督办;

(五)其他检查、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时,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列为评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或者约见承办单位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和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本年度的办理情况,向下一年度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发挥作用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成绩突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超期限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互相推诿,严重影响办理工作的;

(三)贻误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篇2: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负责在会议期间交承办单位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说明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属于省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其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未经协调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

对代表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予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属于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属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属于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件件给予答复。答复形式可以是当面答复,也可以是书面答复。凡有条件当面答复的,应当做到当面答复。根据代表的.要求,也可以既当面答复,又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会办意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填写《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记录》,并由代表签署意见。书面答复时,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当面答复和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当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属于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本部门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及时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将代表反馈意见印发有关承办单位。

第二十条 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篇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第二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查、视察,具体联系安排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被调查、视察单位分管办理工作的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没有为代表保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条例办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有关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实施。

篇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最新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代表对全省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应当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经常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履行代表职责。

第三条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向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通过视察、座谈、走访等形式,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闭会期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围绕本省大政方针、重要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字迹清楚,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做到一事一案。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九条 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分别交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在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交办。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其他方面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代表要求对本人身份予以保密的,有关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对同一问题代表意见有分歧,分别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后,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一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相关专门委员会督办,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篇5:XXXX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XXXX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在召开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各类建议69件。这些建议涉及农林水电、工交、财贸、城建、环保、旅游、土地、供销、乡镇企业等经济建设类的有53件,占76.8%;涉及教育、卫生、电信、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的有11件,占15.9%;涉及公安、人事、扶贫等综合类的有5件,占7.3%。其中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有68件,占代表建议总件数的98.6%。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68件建议分别落实到政府19个部门负责办理。

一、基本情况

根据分类标准,经逐件核定,办理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21件,占总件数的30.49%。比如:蔡光发代表提出的《建议返还95年上交的预留更新费15000元》(第34号建议),经过林业部门调查,里古白村委会1995年以间伐方式采伐杉木1500立方米兴办公益事业,按政策规定每立方米收取预留造林更新费10元,共计15000元,现已返还里古白村委会。陆自美代表提出的《要求解决团结村委会老二寨小组过河难建造简易桥》(第9号建议),在省州对乡村驿道桥建设没有专款补助的情况下,县政府筹集资金给予了补助,解决了建造简易桥的问题。张帮云代表提出的《建议县政府解决县城几个大理石厂的石浆污染农田的问题》(第16号建议),县城内的大理石厂在县环保部门的督促下,修建了沉淀池,对生产中排出的污水进行处理,但由于打捞不及时,石浆污水外溢,流入农田,造成污染。县环保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取证后,认为反映情况属实,督促厂方对受污染的农田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加强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李国清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检测黄磷厂是否有粉尘污染》(第24号建议),群众反映过黄磷厂粉尘污染一事,县农环站到实地摘取了植物标本到省农业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经过监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同年该厂请个旧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地区的大气环境作了监测,结果表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州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排放的烟、粉尘进行监测,各项指标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邹开德代表提出的《建议为白云乡“普九”解决中学校舍设施的问题》(第51号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多次汇报,争取了国家第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土建经费885万元,省州将按年度项目计划于前拨付完毕。县教委已对白云中学预安排70万元的扩建经费,待项目经费到位,便可动工。张学柱代表提出的《建议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治理整顿城区交通混乱》(第59号建议),县委、县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城区交通安全工作,6月28日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整顿城区交通和市场秩序的通知》(屏政发〔2001〕48号),成立了城区交通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了客运车辆停放地点,加强了对城区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同时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专门增招了4名城区交通协管员,并以公安为主,组建了城区交通秩序执法队,有效改善了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张永庭等2位代表提出的《请求帮助解决新现乡村公路遗留问题》(第3号建议),昆河公路改道后,原穿越新现集镇的过境公路,因交接手续不清,致使该段公路一直无单位管养,经县交通局的努力,已纳入XX县地方公路养护范围,同时县地方公路段已与新现乡政府达成协议,该路段交由新现乡政府负责管养,地方段每年补助乡政府养护资金2400元。另外,坐斗公路系村委会公路,每公里有8000元的补助资金,经县政府及县交通部门的努力,已于202月竣工通车。王秀华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建金厂河桥》(第14号建议),金厂河桥属人白公路配套工程,县财政已借出5万元专款投入工程建设。经过努力,金厂河桥已于209月竣工通车。

(二)B类: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有30件,占总件数的43.5%。比如:李国代表提出的《建议县政府打通县粮食局至县中医院道路》(第18号建议), 县政府行文扩建建设路北段时,县城建、土地部门就对该段路作了初步设计,打通该段路需拆迁二十余户农户和部分单位的房屋,拆迁费用是建设费用的10倍,县城建局已立项上报省州争取建设资金,待资金落实后及时组织实施。吴自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湾塘乡集贸市场建设》(第25号建议),县政府对此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机构,落实了人员,召开了现场办公会。县城建部门已于20初组织人员完成了湾塘新区的规划设计,并积极上报省州争取建设资金,目前正在抓紧建设。杨忠华等10位代表提出的《把滴水层乡集贸市场开发列为小城镇建设项目,解决滴水层乡无市场的问题》(第20号建议),经县城建部门调查,滴水层乡集镇距县城较近,绝大部分物资自然向县城市场流通,现有市场无更多的人进行商品交易,目前再兴建产品交易市场不符合实际。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决定》,已把滴水层乡集镇建设纳入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定位为县城的工业区、蔬菜供给基地。秦高德代表提出的《村村通公路,打击无牌、无证、无照和黑车黑户》(第58号建议),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把交通列为我县“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县城为中心,县乡公路和乡村公路为网络,国家和地方一起上,构筑内通乡村、外通周边市县的交通网络。“十五”期间重点完成人白公路、白团公路建设和芷白公路、大围山公路改造,实现村村通公路,加快自然村公路建设,强化公路管养,提高通载率。建议中提到的打击无牌、无证、无照和黑车黑户的问题,县公安局从2001年6月1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拉网式”排查无牌无证机动车,查出一批被盗抢的机动车和595辆无牌、无证、无照车辆,并对无牌无证机动车辆采取“先纳入、后管理,先管理、后规范,先规范、后完善”的办法进行管理。李家春代表提出的《建议县人民医院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第53号建议),年,县医院针对全院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问题,在全院开展了行风建设工作。通过开展行风建设,使医务人员增强了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有了明显改变。医疗技术水平方面,县卫生局适时选送县医院、乡卫生院医务人员到省州医院进行业务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李春荣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给予安排解决湾塘乡有线电视联省、州网络》(第55号建议),原计划纳入全州光纤网建设第一期工程的滴水、新现、白河、湾塘四个乡有线电视网络,由于经费未能落实,在第一期建设工程中未能与州同步实施。根据湾塘乡的实际,计划在第二期光纤网建设工程中予以考虑。侯有兴代表提出的《要求县政府考虑将平田老鹰坡几户农户异地搬迁》(第60号建议),目前,我县特困群众大都居住在基本丧失生存条件的深山区和石山区,自国家实施异地扶贫开发以来,县委、县政府对异地搬迁工作非常重视,已规划将这部分特困人口转移到县境内低海拔地区的马卫、热水、五家、卡口片区实施异地移民开发,现已规划的开发区内,已以“公司+农户”的模式进行小规模异地移民。此外,我县编制上报的6000人异地扶贫开发项目已经省政府批准,待派专人对平田老鹰坡农户搬迁进行调查后,可纳入总体规划一并实施。罗福应代表提出的《白云乡农村基金会存款取不到的问题》(第28号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通知精神,我县农村合作基金会于2000年3月3日统一关门停业,由县基金会清理小组对全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县政府于2000年8月15日下发了《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情况的通告》,全县农村合作基金会于2000年8月15日起,按照《通告》规定,兑付股金和代管资金80%。白云基金会到2001年7月28日止,兑付股金44.81万元,未兑付4.64万元。未兑付股金和代管资金将按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关于清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的紧急通知》(屏发〔2001〕30号)办理。王得强代表提出的《采取倾斜政策,加大新现河沿岸村寨沼气建设力度》(第30号建议),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对新现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于2000年11月23日出台了《关于新现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决定》(屏发〔2000〕26号),提出了明确的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对新现河沿岸村寨沼气建设给予了政策优惠。在资金扶持上,执行《决定》中提出的“建一口‘三配套’沼气池,县级补助350元”的政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水泥、灶具等,同时还安排人员给予技术上的指导。李平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新华乡机关人畜饮水工程的问题》(第40号建议),为了解决新华乡机关的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县委、县政府已决定兴建余家旦水库,县水电部门已完成水库勘测和内业设计,目前已全面启动工程建设。张学柱等11位代表提出的《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证旱涝保收》(第27号建议),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在我县农业发展中一直处于首要位置,政府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加强建设。2001年初,县农业部门向省州上报了我县农田水利建设和中低产田地改良可行性报告,目前,省州已批了200万元资金,解决8000亩的旱作节水农业。

(三)C类:建议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留待以后研究解决的17件,占总件数的24.6%。比如:关于帮助解决凹嘎、水田、石坎、胜利村委会建盖办公楼所需资金的问题,张家春、陶绍全、廖兴合、王永彪代表提出了第42、44、45、46号建议,在政收入增长缓慢,收入与支出比例反差越来越大,财政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每建一个村委会,县财政补助10000元的政策不变,不足部分只有积极向省州争取资金,逐步进行解决。杨光荣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自然村公路建设给予补助》(第11号建议),目前,省州对乡村公路建设给予每公里补助火工材料款8000元,对自然村公路建设没有纳入补助计划,而我县财政又处于收不抵支的状况,对建议反映和要求解决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只有待今后财政状况好转再给予考虑。胡绍兴代表提出的《建议放开化肥市场》(第65号建议),为切实做好2001年全州的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州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00〕102号),明确规定全州2001年执行边疆、内地区别对待的化肥流通管理方式,含XX县在内的边疆六县化肥流通管理继续实行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政府定价的经营模式。边六县化肥经营渠道只是供销社农资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化肥经营,并确定边六县的化肥价格由州物价局会同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州农资公司制定。因此,XX无权擅自放开化肥经营市场。为切实解决XX化肥价格比内地市县价格稍高而导致农民负担较重的问题,县政府已加强对供销部门的督促,在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降低了化肥销售价格,经营的化肥品种价格均比州物价局定价低。马学武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恢复湾塘乡有关站所》(第67号建议),1994年以来,湾塘乡工商所、国税所、营业所、供销社、邮电所、粮管所相继拆并白河乡,是符合湾塘乡实际的。主要因为湾塘乡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且只有一个市场,涉及到的业务量不大,有的站所效益不好,收不抵支,有的站所工作量小,职能弱化。为提高综合服务效能,增强竞争能力,撤并乡镇部分站所实行区域管理、设点服务,是符合我县乡镇部分站所实情的。但随着湾塘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县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站所逐步恢复。张石祥代表提出的《建议适当降低城区农村电视信号费》(第54号建议),我县城区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是经过州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不属于多收或乱收的情况。我县由于网络用户少,投资大,特别是对农村的投入更大,整个网络运行处于收不抵支状况。如果再降低收视费,将会造成难以维护的状况,但在服务上我们将全力提供优质服务,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黄大云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和平底咪底电话村建设》(第56号建议),根据电信局技术人员勘察,底咪底距离和平乡电信所较远,架设电缆无法解决,只有用光缆才能保证通话质量,但架设光缆线路需要投入资金50万元,而实际安装电话的用户并不多,造成投入大而产出小。结合边远山区的实际,可以采用450兆无线电话来解决。廖兴合代表提出的《关于修建石坎村委会狗头山驿道桥》(第7号建议),驿道桥建设因无专门补助资金,而我县财政又十分困难,无力解决,建议发动群众投工投劳,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四)D类:所提建议和要求因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的1件,占1.5%。熊开云等10位代表提出的《要求政府再次解决木梯黑和县茶厂以地换路而不履行合同的纠纷》(第1号建议),县经贸委于2001年8月30日深入木梯黑村民小组与村干部协商,但由于种种原因,协商未果。9月14日,县经贸委又到滴水乡就此纠纷问题与乡领导交换意见,由乡人大帮助协调,至今仍未有结果。此问题在意见难以统一的情况下,建议双方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决。

二、主要做法

县人民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已基本形成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制度比较健全、程序比较规范、措施比较完备的建议办理工作管理体系,办理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去年从收到代表反馈的意见来看,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占100%,办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爱护和支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神圣职责。作为政府机关,认真办好每一件建议,有利于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去年的办理工作,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69件建议后,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了认真归类,按政府工作分工送各位副县长阅示。为保证办理工作落到实处,2001年5月14日,县政府召开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办公室主任参加了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邓小礼、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子庭、县政协副主席万元书在会上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和发言,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办理要求,指出对建议办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并细化和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结合我县正在开展的 “三个代表” 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摆正位置,端正态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踏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研究和解决代表们反映的情况及提出的要求,使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健全制度,明确责任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办理代表建议越来越得到政府领导及承办部门的重视,自觉地把办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办作为县政府的综合职能部门,专门安排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批办,督办科具体抓督促检查落实。各承办单位建立了“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挂帅,职能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督促协调”的责任制。政府的一些部门在“交办会”结束后,随即召开会议,认真传达领会县长的讲话精神,对承办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要求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办好每件建议,不仅要思想认识到位,而且具体工作上也要到位,要把办理建议工作与XX县的“十五”规划工作结合起来,对能办理的要及时答复办理,该列入计划、规划的要列入计划、规划,因条件限制不能办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保证了交政府办理的68件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办理完毕。

(三)改进方法、注重实效

认真办好每一件建议,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各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尽力按照建议反映和提出的事项及要求,根据政策规定和现有条件,实事求是地给予办理和作出答复。凡是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就给予尽快解决;对目前解决暂时有困难的,认真研究,列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承办部门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请示,争取落实解决;对一些受目前条件限制、不符合政策规定、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耐心细致、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解释清楚,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要求,提高质量

在去年的建议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面商在前,答复在后,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电话、书信联系等方法,广泛与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和协商,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要求和意见,受到代表的普遍欢迎。19个部门所办理的建议面商率达100%。通过面商,为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与代表直接对话提供了机会,代表与承办部门人员能更深入、更直接地探讨问题,陈述意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同时也密切了政府机关及承办人员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五)加大督促,认真总结

去年,在办理代表建议期间,恰逢县级各部门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为保证办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县政府办公室与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委密切配合,加强对整个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采取了电话催办等措施,使各承办部门圆满完成了建议办理工作。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部门对本部门办理工作作了认真总结,凡是办理2件以上的部门,大都写出了书面总结,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委。县政府办公室对全年的办理工作作出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办理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促进了建议办理工作。

三、今后工作意见

总结我县政府系统近几年来,特别是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工作,认识在不断深化,工作在不断进步,质量在不断提高,效果在不断体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然而,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代表们的期望,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办理过程中对一些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深入调查研究不够;二是有的答复过于原则、简单和空泛,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三是对一些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还做得不够积极主动;四是有一些建议涉及资金问题,因我县财力有限,一时无法解决。针对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办理方法,使办理工作不断办出新的水平和新的成效,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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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制度

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制度

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制度

一、镇级人大代表就全镇各方面的工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建议、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二、代表建议、意见可以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三、代表建议、意见,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批评有据、意见具体。

四、代表建议、意见的收集、审理、登记,在镇人代会会议期间由议案组负责,闭会期间由镇人大主席负责。

五、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由镇人大会议主席团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意见,由镇人大主席随时交办。

六、代表建议、意见由镇人民政府承办,镇人大主席督办,镇属各部门协办。

七、镇人民政府对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集中交办的代表建议、意见应当自大会闭会之日起,对闭会期间随时交办的代表建议、意见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承办难度大,3个月内确实难以办结的,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并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办理结果。

八、对代表反映的涉及全镇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以及连续3年以上提出的问题,镇人大要列入督办工作的重点,对不属于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积极主动向上级请示,争取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并将结果答复代表。

九、对属于2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意见,由镇人民政府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并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但协办部门要尽早将承办意见报送主办部门。

十、镇人大主席对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工作进行监督,对推诿不办、敷衍塞责、答非所问、答而不落实的情况,可以提出询问和批评,也可以向镇党委反映,要求认真重新办理。

十一、镇人大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主席团成员或部分镇人大代表参加的会议,听取镇人民政府关于对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篇7: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办理讲话稿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办理讲话稿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办理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会议上决定了代表大会的时间,通过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质询案提出和办理三个办法,也听取了政府办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因为马上就要开人代会,所以利用今天这个时间,我就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提出和办理讲几点。

一是认识要端正。从代表来说,当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国家职务。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行使权力的具体形式,体现着代表的法律职责、社会事业心和对人民的责任感。每个代表既然接受了人民的重托,就应兑现承诺,积极履职,为民代言,以实际行动和成果回报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望。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及各级组织来说,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地方国家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的民意渠道。所以,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要上升到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认识,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积极地对待,切实办好,绝对不能作为人民来信来访来看待和处理。另外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往往处于这样一种心理,认为用议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视,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对难以受到重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当然会受到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和部门来处理,同样也会受到重视。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甚至受到当地负责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属于政府的事情,向国家要项目,要投资,()或要求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象这类属于政府要办的事情则不宜作为议案提出,而可作为建议提出。因为如果以议案形式提出,最终也要转为建议办理,而且提议案必须是10人以上代表联名,这个过程比提建议复杂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议的形式提出。

二是质量要提高。从代表角度说,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根本目的是反映民意诉求、推进“一府两院”工作。因此,议案和建议只有与党委中心工作同向,与人大监督重点合拍,与政府工作同力,与群众愿望吻合,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是一份高质量的议案、建议。这就需要代表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发挥代表生活在基层、接触群众较多的优势,集思广益,并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充分论证,尽可能提高议案、建议质量。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的视察活动和调研活动,并结合自身平时的调查,注意广泛收集提议案的素材。(当代表的调研活动是贯穿于整个代表任期内的,不是为了开会才突击一下)。代表撰写议案前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文件,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以便于使自己所提议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能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所参考和采纳。每次小组活动,都要组织讨论,确定哪些事项作为议案和建议处理,年底前结合“会前视察”和专题小组活动,综合权衡全年活动情况,确定提交人代会的议案和建议。

三是督查要到位。代表满意是一个工作目标,但解决好议案、建议所反映问题才是最终目标。对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至迟不能超过6个月。对人大代表在平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时间,法律上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机关一般要求在2个月到4个月之内办完发复代表。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办结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和理由。如果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月内重新答复代表。人大常委会要掌控办理工作进度,强化督办力度,尤其对能够解决而未解决、代表不满意的,要督促再次办理。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和纳入决策工作参考的,也要定期排查,年年有督促,届末回头看,尽可能推进落实。要对优秀建议者、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以激励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水平。

四是提交要规范。一般的说,形成一个议案要具备三个条件:(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这里所说的法定资格是指必须是人大代表。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各级人大职权的规定,否则就不能列为议案。如果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则不应该以议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去提出。(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虽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议案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提出,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在大会期间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如果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就要当做建议、批评和意见来处理。

在撰写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要一事一案。一个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这样给承办单位答复带来许多不便;要有题目,内容要详细,不能只是一句话;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在同一提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现在电脑打印普及了,最好用电脑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后附在议案纸后)。

五是处理要符合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先由大会秘书处下设的议案组负责接收议案和对议案进行分类,经大会设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商议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大会主席团来处理。具体处理程序是:⑴对于已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在各代表团审议后,就可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将已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直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表决。⑵对于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可以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⑶另外,如果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的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人大会议审议。

篇8:且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且人大关于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和会前调查的要求,我科工作人员在主管主任带领下,于12月13日至15日,深入到县交通局、水务局、公安局以及***乡、***乡、***镇、***乡进行了调查。并召集县建设局、文教局、畜牧局水产局、电信局、林业局、环保局、旅游局、财政局、农业局等各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了汇报,走访了部分县人大代表,召开了代表座谈会,填写了《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调查表》。对在今年县十三届二次人代会以及会后联系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承办情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2件;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16件;会后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8件。8月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县长、副县长结对联系代表又收集到代表建议24件,其中有4件与年初所提建议重复。经整理,这四项合计今年会中会后共有代表建议46件。这些建议涉及交通15件,水务6件,教育4件,电信4件,畜牧3件,国土2件,农业2件,公安、财贸、旅游、民政、林业、城建、电力、环保、财政、乡镇各1件。3月4日大会闭幕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对代表建议进行梳理后,于3月12日转政府办理,县政府于5月8日召开交办会,9月24日,县政府第二次交办,同时召开代表建议承办工作调度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部署,使各项建议进入办理程序。

到12月15日,办理进度情况如下:

1、建议所提问题已经初步解决的10件,占总数的21.7%(其中包括1、3、6、7、8、10、12、17、19、21号建议)。

2、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之中的13件,占总数的28.2%(其中包括2、11、28、29、31、33、35、37、38、40、41、44、45号建议)。

3、建议所提问题因条件暂不具备尚无法落实或已列入规划的23件,占总数的50%(其中包括4、5、9、13、14、15、16、18、20、22、23、24、25、26、27、30、32、34、36、39、42、43、46号建议)。

通过发《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调查表》,统计结果如下:

1、代表对承办结果满意的占38.9%,基本满意的占38.9%,不满意的占22.2%;

2、承办单位联系过代表的占72.2%,承办单位没联系过代表的占27.8%;

3、提建议代表收到承办单位书面答复函的占83.3%,没收到的答复函的占16.7%。

二、今年建议办理工作主要特点:

1、领导重视,办理工作较认真。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对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各单位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交办会后,各承办单位、部门能及时落实会议精神,认真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若干要求,积极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县交通局、水务局等单位接到代表建议后,领导重视亲自抓,承办工作人员态度积极,认真办理,都能按照法定的权限办理,均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办复。

2、严格程序,办理制度逐渐完善。许多承办单位能在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若干要求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办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办理实效。比如交通局、水务局在这方面做得就较好。在46件建议中,有15件是涉及交通的(占近三分之一),有6件是涉及水务的。这两个局一把手亲自抓,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股室有关人员具体承办,做到有领导、有负责、有承办。对答复文件起草、审核、签发严格认真,环环相扣,按程序办理。其中李树林等3位代表所提的,关于修通孤石至富山村的'乡村公路问题的3号建议,是代表们逢会必提的很难解决的问题。今年县交通局结合“村村通”工程,狠抓建议的落实,修通了孤石至青关沟的乡村水泥路,虽然没有完全实现代表要求的修到富山村的目的,但代表们也表示满意。

3、讲求实效,办理水平有提高。相关承办单位、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重实效,依法办理。做到凡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又有条件办的,抓紧时间办理,对那些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认真进行落实,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对需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制定计划,拿出方案,分步实施,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代表通报。对受政策限制或条件制约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单位或部门仍没有把建议办理工作摆上日程。认为建议办理工作只不过是代表建议,人大交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办的程序性工作而已,重视程度不高,影响了办理工作效果和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比如我们召开的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汇报会,大部分连副局长也没参加,仅是办公室主任及材料员参加了。还有的甚至对代表所提的建议表示不满,致使代表反而要向部门道歉。如康俊祥代表等提的33号建议提出:“我乡三家企业联合投资700多万元建变电站一座,但是,电力局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进度都跟不上,使乡企业用电出现问题。”建议“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政府将建议交办到供电公司后,该公司领导直接给该代表打电话表示不满,而后,这个乡的领导怕把事情闹僵,为利于今后工作,找该公司领导作了种种解释。我们认为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是对代表权利的不尊重,应当提出严肃批评。

二是代表满意率低。调查中发现,一些代表对承办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如刘兆成等代表提出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建议(38号),反映的是样田乡石灰窑村村干部子女被打的问题,建议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对此公安部门他派人进行了调查,拿出处理意见,但双方都不服,公安部门建议提起民事诉讼。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公安部门对事件处理不积极,更重要的是报案后公安部门没有在第一时间介入,贻误了查清案件真相的时机,致使受害人住院22天,花去医药费7700元(其中样田乡政府垫付3300元,其余4000元仍在县医院挂帐),至今无着落。

三是交办时间晚,导致承办超时限。一方面,县政府没有严格执行省政府125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的“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迟不得超过十日”。人代会后,从人大转交政府到政府召开交办会,将近两个月时间,占用并延误了承办部门办理的时间;另一方面,有的承办单位未认真执行“代表建议自交办之日起,承办部门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结并负责答复代表”的规定,在办结期内部分提建议代表未接到答复件,代表表示不理解。

篇9: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检查报告

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检查报告

关于县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

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检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209月14日至5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副主任刘欣庆为组长、部分县人大代表以及县人大代工委、政府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组,深入本布图镇、查干诺尔乡、博湖镇采取代表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县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所提交的3件议案和6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属农林水牧类10件,属城建交通环保类6件,属科教文卫类11件,属财经、政策法规类36件。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为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出谋献策,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从检查的整个情况看,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是很重视的。县人民政府通过规范程序、层级负责、跟踪查办、综合协调、突出重点、坚持走访回访制度等举措,提高了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使代表建议办复工作取得了实效。今年人大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质量与往年相比有进一步的提高,代表对办复情况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参加检查的代表对今年各承办单位“办理前与代表见面,办理中征求代表意见,办理后做好跟踪检查”这一基本做法普遍表示满意。

截止到目前,关于控制辍学生工作、保持骨干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和协调凯泽公司及时兑付原料款的3件议案全部得到了解决;大部分建议、批评、意见,经过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努力基本得到了解决的有32 件,占53.3%;一时难以解决的建议,已经纳入计划,力争尽快解决的有21件,占35 %;受各种因素影响,近期内难以解决的7件,占11.7%。对难以解决和不能解决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向代表作了解释和说明;对代表不满意的答复,责成办理单位进行重新办理答复,直到代表满意为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这项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一)仍有个别单位的领导对办理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抓得不紧,敷衍了事,存在答复意见没有明朗的态度,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实际办理成效仍有待提高;

(二)有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质量不高,直接影响到有关机关承办和解决问题的效果;

(三)检查中代表还反映了一些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有的是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至今未得到很好落实的,如:焉耆县糖厂欠查乡农民甜菜款、本布图镇那音托勒盖村苇区和草场界限划分不清、畜牧贴息贷款延期、乡村少数民族教师超编、防洪等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有的是代表反映的改革发展中新出现的问题,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政策宣传不到位,参保率不高;乡村道路建设补助款未到位;查干诺尔乡等几个乡镇因中低产田改造世行贷款未按时归还致使乡镇干部工资六个月未发;辍学生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县人民政府承诺对畜牧业养殖户中修建棚圈、青贮窖、购买铡草粉碎机和多功能青贮机个数较多、从事马鹿等特色养殖应给予的补助未到位;博湖中学民汉合校食堂建设、县城芦花小区居民房产证办理、县城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等问题,亟待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三、几点建议

(一)抓认识,提高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县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进一步办理好代表议案建议的新路子,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抓源头,保证办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是努力提高代表的`素质,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积极为代表议政督政做好服务工作等;三是扎实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合理合法、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三)抓督办,增强办理工作的质量。在议案和建议规定的承办时限内,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代表直接深入承办单位,深入现场检查,采取听、看、问的方法,了解办理进展情况,促进办理的进度。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结果进行抽查。督促“一府两院”就议案和建议答复办理情况走访代表,虚心听取代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增进承办人员与代表之间的沟通和感情交流,使办理工作更直接、更及时,更有效。

(四)抓宣传,推动办理工作向深层次发展。要加强外部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对答复及时、办理成效好的承办单位进行表扬;对不依法答复,办理不力,敷衍塞责,代表意见较大的承办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通过这些富有成效的舆论监督,逐步推动办理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五)抓落实,提高办理工作的实效。县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回顾、总结,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整改,抓紧今年有限的时间做好各项扫尾和补办工作,努力使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同时,要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对策,尽快研究解决,克服财力紧张等困难,千方百计多为各族人民群众办些实事、好事。

篇10: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检查报告

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检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9月14日至5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副主任刘欣庆为组长、部分县人大代表以及县人大代工委、政府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组,深入本布图镇、查干诺尔乡、博湖镇采取代表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县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所提交的3件议案和6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属农林水牧类10件,属城建交通环保类6件,属科教文卫类11件,属财经、政策法规类36件。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面广,内容丰富,为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出谋献策,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从检查的整个情况看,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是很重视的。县人民政府通过规范程序、层级负责、跟踪查办、综合协调、突出重点、坚持走访回访制度等举措,提高了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使代表建议办复工作取得了实效。今年人大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质量与往年相比有进一步的提高,代表对办复情况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参加检查的代表对今年各承办单位“办理前与代表见面,办理中征求代表意见,办理后做好跟踪检查”这一基本做法普遍表示满意。     截止到目前,关于控制辍学生工作、保持骨干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和协调凯泽公司及时兑付原料款的3件议案全部得到了解决;大部分建议、批评、意见,经过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努力基本得到了解决的有32 件,占53.3%;一时难以解决的建议,已经纳入计划,力争尽快解决的有21件,占35 %;受各种因素影响,近期内难以解决的7件,占11.7%。对难以解决和不能解决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向代表作了解释和说明;对代表不满意的答复,责成办理单位进行重新办理答复,直到代表满意为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这项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一)仍有个别单位的领导对办理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抓得不紧,敷衍了事,存在答复意见没有明朗的态度,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实际办理成效仍有待提高;    (二)有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质量不高,直接影响到有关机关承办和解决问题的效果;  (三)检查中代表还反映了一些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有的是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至今未得到很好落实的,如:焉耆县糖厂欠查乡农民甜菜款、本布图镇那音托勒盖村苇区和草场界限划分不清、畜牧贴息贷款延期、乡村少数民族教师超编、防洪等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有的是代表反映的改革发展中新出现的问题,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政策宣传不到位,参保率不高;乡村道路建设补助款未到位;查干诺尔乡等几个乡镇因中低产田改造世行贷款未按时归还致使乡镇干部工资六个月未发;辍学生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县人民政府承诺对畜牧业养殖户中修建棚圈、青贮窖、购买铡草粉碎机和多功能青贮机个数较多、从事马鹿等特色养殖应给予的补助未到位;博湖中学民汉合校食堂建设、县城芦花小区居民房产证办理、县城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等问题,亟待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三、几点建议     (一)抓认识,提高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县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进一步办理好代表议案建议的新路子,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抓源头,保证办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是努力提高代表的素质,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积极为代表议政督政做好服务工作等;三是扎实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合理合法、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三)抓督办,增强办理工作的质量。在议案和建议规定的承办时限内,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代表直接深入承办单位,深入现场检查,采取听、看、问的方法,了解办理进展情况,促进办理的进度。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结果进行抽查。督促“一府两院”就议案和建议答复办理情况走访代表,虚心听取代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增进承办人员与代表之间的沟通和感情交流,使办理工作更直接、更及时,更有效。    (四)抓宣传,推动办理工作向深层次发展。要加强外部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对答复及时、办理成效好的承办单位进行表扬;对不依法答复,办理不力,敷衍塞责,代表意见较大的承办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通过这些富有成效的舆论监督,逐步推动办理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五)抓落实,提高办理工作的实效。县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回顾、总结,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整改,抓紧今年有限的时间做好各项扫尾和补办工作,努力使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同时,要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对策,尽快研究解决,克服财力紧张等困难,千方百计多为各族人民群众办些实事、好事。

篇11: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关于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某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及会后,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含议案转建议37件,以下统称建议)84件中,属市委有关部门办理的2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的2件,共计4件,均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并答复了代表。我们采取电话联系和上门联系的方法,征求了代表意见,书面回复代表后,代表表示满意的3件,基本满意的1件。

一、陈淑珍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市人大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议案”(议案转建议第28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十分重视代表建议,专门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听取了意见;又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征求了部分代表的意见。鉴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涉及方方面面,情况比较复杂,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加之该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由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更为妥当。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着重对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调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督促市政府早日出台我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具体实施规定。对此办理情况,代表表示基本满意。

二、杨文代表提出的“建议《某日报》设立商会之窗栏目”(建议第70号)市委宣传部对此建议十分重视,专门召集某日报负责人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暂不开辟此栏目,并向代表说明了原因。一是近几年,《某日报》在营造亲商、扶商、安商氛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上,做了许多让社会各界肯定的工作。一版专门开辟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栏目,开辟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栏目,其中“创业故事”等典型报道,获得了社会各界好评,其声势和力度在日常宣传报道中是少有的。二是《某日报》一直在宣传商会工作,连续推出的两个典型人物都是商会会长。三是营造亲商、扶商、安商氛围的工作涉及社会各界,如果只开设“商会之窗”,不利于报社工作的全面开展。对此答复,代表表示满意。

三、唐邦雄代表提出的“关于把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纳入市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的建议”(建议第77号)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认真办理。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已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了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实行扣分制。明确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交办、督查、考评,年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考核得分交市目标办,计入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总分。根据代表建议,市目标办表示要改进考核办法,更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目标考核工作。对此,代表表示满意。

四、李正庸、赵大邦2名代表提出的“请为孤儿孤老人讨回车祸赔偿金”的建议(建议第76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十分重视,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督促市中区人民法院办理。经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3月16日,李承彬、代秀英夫妇(原告李玉群生父母)驾乘摩托车途中,与雷照兵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货车相撞,李承彬、代秀英夫妇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李承彬负全部责任,代秀英、雷照兵无责任。同年6月,雷照兵与死者李承彬的父亲李明修,死者代秀英的父亲代增华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由雷照兵一次性赔偿李承彬、代秀英人民币2元。此赔偿金由代增华独自领走。2月李玉群、李明修(李承彬父亲)、宋家俊(李承彬母亲)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代增华返还赔偿金。经区法院审理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代增华付给李玉群人民币7200元,付给李明修、宋家俊人民币6800元,其余8000元归代增华所有,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区法院依法免收案件诉讼费用132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将以上情况回复代表后,两位代表表示满意。

篇12:县财政局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县财政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xx县财政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转来的县人大常委会《关于2005年走访人大代表期间收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函》(x人常函[2005]x号)后,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高度重视,局党组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其中涉及到财政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明确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股室(单位)具体办理,办公室将办理情况形成综合材料,经局领导审定后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现将我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尾欠问题

《xxx关于做好xxxx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xx工作的通知》(x发[xxxx]xx号)文件对农业税尾欠清收问题作出了要求:“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业税尾欠,要登记造册,xx清收,以后再做处理;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确实纳税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予以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征收计划,依法逐步清收。”根据这一要求,县农税局已经编制了《农业税尾欠缴纳计划表》,并要求各乡镇财政所在xxxx年xx月xx日前全面完成农业税尾欠清理登记造册归档工作,以便于今后依法逐步清收。

二、关于定期安排干部体检问题本网网-www.wmxz.cn

定期对干部进行身体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干部所患的疾病,并及时进行治疗,使干部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全心身投入工作,是一件大好事。但因我县是一个xxxxx县,多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财政增收缓慢,收支矛盾十分突出,县财政还是在将财力主要用于保工资发放、机关运转、社会保障和教育投入等刚性支出,是一个典型的“吃饭”型财政,机动财力微乎其微。若将干部的体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仅没有相关的规定依据,财政目前也没有这个财力。我们认为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干部进行体检,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单位自筹,从单位的福利费中解决,比较适合我县当前的实际。

三、关于将乡镇干部的xx安排到位的问题

虽然我县财政十分困难,但为了尽力将政策规定干部享受的工资、补贴发放到位,切实提高干部的.生活待遇保障,县财政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科学调度资金,在确保工资发放的情况下,今年xx月份,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通过调整预算安排将干部的适当生活补贴纳入了财政预算,目前,县财政已将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到各乡镇和县直单位。为确保落实到位,县财政局印发了《xx县财政局关于2005年适当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x财预[xxxx]xx号)文件,对纳入财政预算发放的适当生活补贴范围、标准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要求。

四、关于现在干部工资扣交的项目较多问题

由财政部门从干部工资中代扣的各种款项,均是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的,对没有相关文件规定需财政扣交的项目,财政部门都一律拒绝办理。

联系单位及电话:xx县财政局办公室     xxxxxxx

联系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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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主生活会批评意见

7.相互批评意见

8.生活会批评意见

9.工作中意见和建议范文

10.实习单位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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