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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执行笔录范文

2023-08-28 08:36:3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potatotomatoto”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拍卖执行笔录范文,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拍卖执行笔录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拍卖执行笔录范文

篇1:工商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工商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时间:一九年月日午时分起至一九年月日午

时分止。

地点:本网版权所有

被查封(扣押)单位:

执行人员:书记员:

在场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在场人员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2、执行人员、书记员、在场人员应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本网版权所有

颁布日期:1986

篇2:查封扣押执行笔录工商

查封扣押执行笔录(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时间:一九 年 月 日 午 时 分起至一九 年 月 日 午 时 分止。 地点: 被查封(扣押)单位: 执行人员: 书记员: 在场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在场人员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2、执行人员、书记员、在场人员应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1986

范文

篇3:执行拍卖若干问题研究

执行拍卖若干问题研究

对于含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它各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时,通常就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专有权利变价,将变价获得的金钱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便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探讨以拍卖方式实现变价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或其它权益进行处分的依据和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规定,在被执行人五金钱给付能力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在以下条款中具体规定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分的相关问题。这些规定和其它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就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它权益处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对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专有权利进行强制执行的条件有两条:第一,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含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第二,被执行人没有金钱给付能力。这里所说的被执行人没有金钱给付能力,应当是指通过一般的和表面的形式上的审查或判断,确认被执行人没有金钱给付能力,而不需要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金钱给付能力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认定。

在被执行人五金钱给付能力的条件下,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专有权利直接行使处分权,而不需要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被执行人对其财产或专有权利享有的民事权利,在理论上属于私权范畴,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行使的审判权是属于公权范畴的,公权是大于私权的,或者说私权是受公权制约的。所以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强制执行的权利,禁止被执行人行使其民事权利,而由人民法院强制代为行使。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专有权利直接行使处分权的实质,是人民法院依据法院的规定,强制性地代被执行人行使其对相关财产或专有权利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此相应的,人民法院行使的处分权,应当是以被执行人原有的民事权利为限的,例如被执行人已经在其财产或专有权利主设定了担保物权的,仍然为有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尊重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专有权利进行处分,发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应的受让人由被执行人处获得财产权利或专有权利,成为相应的财产或专有权利的合法的权利人。根据物权法的一般理论,财产权利的取得应当是在公平、公开、公然的状态下取得,所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专有权利的处分,应当符合这一基本要求。

根据前述的分析和论述,对于人民法院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专有权利的依据可以概括为:人民法院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实质是依据国家的强制力,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专有权利进行处分的。对于人民法院这种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或专有权利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强制代为行使被执行人的民事权利为实质,以被执行人民事权利的范围为限,以被执行人对其民事权利正常行使的标准和条件,以及在合理的期间内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或专有权利的变价为具体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时涉及的几个问题

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与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或专有权利有关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拍卖和变卖的问题在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中,变卖是指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专有权利处分、转让,获得价款的强制执行活动。变卖由于不是通过高度公开的方式处分、转让财产或专有权利,所以通常具有不能完全实现财产或专有权利价值的嫌疑,较之拍卖而言,变卖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采用的变价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一般的理解,变卖的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况:1.被执行人同意采用变卖方式;2.变价的财产或专有权利在市场上有公认的市场价格或一定的价格幅度;3.由于财产的特殊性质,如易腐烂变质,必须尽快变价的;4.保管、仓储费用昂贵的。

在实践中,为避免采用变卖方式,引起被执行人的不满或异议,应当严格规定变卖适用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需要更多采取必要的具体步骤,努力消除变卖方式容易引起的不良后果。

在具体工作中,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对被执行人及时告知与变卖有关的情况,如变卖的理由,拟变卖的价格和相应的确定依据,如果不同意变卖的期限和价格,告知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设法以更高价格变卖等;2.全面和客观地寻找确定价格的依据,并在较大范围寻找买方等。这些方法的目的是使变卖更加公开、透明,增大被执行人介入的程度,并给被执行人较大的通过自身努力更大程度实现变卖财产或专有权利价值的可能。

(二)拍卖与价格评估

价格评估是指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认的评估方法,对需要变价的财产或专有权利进行的价值评定活动。

表面看来,拍卖与价格评估之间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的,主要问题是,拍卖是假定在公开拍卖的情况下,通过正常的拍卖程序可以获得应有的成交价格,而实际的成交价格可能低于评估的价格,从而对拍卖结果的公币性发生怀疑。但是实际上,这种结果应当是不发生或很少发生的。理由是:1.就评估而言,评估结果与评估目的之间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同的评估目的之下,评估结果的差异是很大的,所以确定适当的评估目的,对于避免出现偏高的评估结果,是有直接的作用的;2.不同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也有直接的影响,也需要准确在加以确定;3.根据评估行业的公认的规则,评估结果与实际的成交价格有10%左右的偏差,是属于正常范围的`。所以,在实际执行中掌握这些规律,对于正确处理拍卖与评估的关系,实现拍卖的相对公正的成交结果,是直接的意义的。但是,就另一个角度而言,在无法避免地出现评估结果与拍卖发生矛盾的情况时,应当对这种情况有正确的认识,评估无论科学的成分有多高,总还是一种预测,而拍卖在正常的程序和条件下,是一个确定的事实,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确认拍卖的结果。

(三)拍卖财产的瑕疵问题

执行中拍卖的财产,一般都不是全新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财产自身的瑕疵对财产价值的影响,甚至财产对人身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是不可能避免的。

根据前述的原理,人民法院的强制拍卖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代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或出卖财产的权利,当然,对出卖物的瑕疵的担保责任,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而不是由强制拍卖的人民法院承担。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程序的初步构想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强制执行财产或专有权利的规定已经比较明确,但是,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结合具体的执行工作需要,设计和实施操作性较强的工作程序是完全必要的。

就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程序而言,可以考虑设计和实施以下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在申请执行人初步同意接受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或专有权利,抵偿对申请执行人

的债务的情况下,规定一定的自行协商期限;

(二)双方自行协商抵偿的具体条件,在自行协商遇有困难的情况下,由执行法官主持双方再行协商;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合议庭评议,决定采用拍卖程序或变卖程序,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告知被执行人可以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自行变卖的意见,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可以自行变卖;

(五)向评估机构发出委托,进行价格评估,并可委托专门的公司或机构进行相关的市场调查,以获得较充分的确定价格的依据,向拍卖公司发出委托,要求提出拍卖方案;

(六)举行听政会,听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评估机构、市场调查机构、拍卖公司提出的意见,由合议庭评议后,决定采取拍卖或变卖方案,并组织实施。

应当承认,在执行中采用拍卖方式,对提高案件执行的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具有直接和显著的作用。拍卖方式的采用,从表面看比较复杂,但是实际上拍卖的大量工作实际上是由中介机构承担和完成的,人民法院只承担少量的工作和职责,只要形成相关制度,方法得当,组织得力,是完全可以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的。

篇4:笔录

笔录

笔录bǐ lù[释义]

①(动)用笔记录。

②(名)记录下来的文字:会议~放在哪了?(作主语)这次会议你负责~。(作宾语)

篇5:执行程序中拍卖问题探讨

执行程序中拍卖问题探讨

拍卖又称竞卖,是以竞争出价的方法将财物卖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是缔结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这是一般市场拍卖的概念,是商业界较为广泛使用的一种社会交易方式。拍卖这种方式在司法界也被广泛运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就有这么一种特殊的程序-执行拍卖。通过这种特殊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为一定额量的价金,这对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及法院执行工作的高效性均具有一定的意义。当然,司法界的执行拍卖与商业界的拍卖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的。

首先,作为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措施,执行拍卖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并非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都可以任意拍卖。它有一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可见,被拍卖的财产首先必须是被查封或被扣押的财产。这也是将执行拍卖视为强制措施的原因之一。而市场拍卖往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执行拍卖不仅在对象上有一定的限制,在程序上也有较多的约束。执行拍卖程序一般可分为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在准备阶段,执行法院首先要确定拍卖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可见,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这种委托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可以说执行法院是被执行人的委托人,拍卖机构在作为受托人的同时又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人。所以,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除有一般委托的平等关系外,还有执法者与协助者的不平等关系。确定拍卖机构后,接着就需委托评估执行标的物的价格,并据此确定拍卖的底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之后也可以同时,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负责展示拍卖标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还应通知当事人到场等。而在实施阶段,拍卖的操作主要由拍卖机构负责,执行法院到场监拍。中间出现中止拍卖、停止拍卖、撤回拍卖、再行拍卖等事由时,法院应立即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拍定后还要主持点、交拍卖标的,需要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执行法院还要制作相应的裁定,等等。经过这些程序产生拍定结果的,就是一种买卖,成立了买卖契约。

从对执行拍卖的对象与程序看,不难看出:执行拍卖的法律性质公法性又有私法性。言其具有公法性,是因为其是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的行为,是公权力的表现,是公法处分。而言其具有私法性,是因为其程序与市场拍卖相似,其结果也与市场拍卖相近。也就是说,执行拍卖是运用私法买卖、通过公法程序转移物之所有权的一种财产处分方式。

其次,如上所述,执行拍卖既然具有公法性,那它必然需要有一定的公信力,这也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需要。因为执行拍卖的买受人基于对社会交易安全的'信赖和公法处分信赖而善意取得拍卖物,其合法权益就应受到公信力保护,也就是说执行拍卖同样具有效力。而且,执行拍卖是国家强制执行机构凭借公权力而进行的,这种行为不仅需要取信于民,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执行拍卖才会不断得到支持,这项工作才能比较顺利的进行。如果,执行拍卖没有公信力,或者是公信力让人怀疑,买受人的权利如何得以保护?债务人权利如何得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又如何得以保护?执行拍卖中主要的三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都得不到相应保护,这执行拍卖如何进行?法院与之相关的执行工作能顺利开展吗?这一连串的问题只有通过执行拍卖公信力的确立与不断完善才能得以减缓,解决,甚至避免。所以,执行拍卖的公信力与市场拍卖的公信力也是有所不同的。执行拍卖中,拍卖程序已经终结,债务人通过其他途径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请求权不存在,债务人也不能因此主张拍卖无效来影响买受人已取得的拍卖物所有权。而在市场拍卖中,出现这种情况,拍卖也就自然无效。

最后,对于各方的权利上也有所不同。特别体现在瑕疵担保请求权上。在执行拍卖中,买受人对物的瑕疵无请求权,因为执行法院并非物这之所以有权人,被执行人虽为物之所有权人却非自愿出卖,故无从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当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还是存在的,因为执行法院在委托拍卖前应当了解拍卖物的权利状况,并应责成拍卖机构于拍卖公告中声明权利瑕疵状况。若未声明的,买受人就有权请求返还价金的全部或部分,也可由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弥补拍卖物的权利瑕疵。

综上可知,执行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方式,与市场拍卖相比有其许多特殊性。也正是这些特殊性让其在执行工作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执行拍卖在司法界的运用会更广,其作用也会更加显明。

篇6:执行拍卖之法理研究

执行拍卖之法理研究

拍卖是一种竞争买卖,我国《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此,从拍卖的理论及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换价措施。但是由于拍卖涉及到法院、买受人、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理解?买受人的权利该如何保护?执行拍卖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执行拍卖的公信力如何定位?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执行拍卖实践,从而使得我们在处理执行拍卖纠纷时只是做到以协调为主,尽量息事宁人。据此,本文试图对执行拍卖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以期能抛砖引玉,深望同行能就此发表高见,共同讨论。

一、执行拍卖之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概念,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须采取救济手段来实现其债权。由于社会文化的进步及国家权力的增强,近代国家已确立国家救济制度,即由国家担当实现权利的任务,债权人享有的只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而强制执行已是实现权利最后且最有效的公权力救济方法。执行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史尚宽先生认为:“强制执行法上的拍卖,乃系国家依其执行机关所行标的物之变价行为。[1]所以执行拍卖是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公权力的行使,属于公法范畴也是理所当然。但是,执行拍卖毕竟是拍卖中的一种,在执行拍卖的手续上,拍卖公告是买卖引诱,应买人的出价是一种买卖要约,拍卖则是买卖的承诺,最后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了买卖契约。这个过程与一般货物买卖的协议磋商过程相似,而且执行拍卖恰是拍卖人将拍卖物交付买受人所有并丧失所有权,买受人则接受拍卖物并支付约定价金,是有偿受让拍卖物的行为,符合买卖关系的一般特征,与私法上的民事行为相似。因此;执行拍卖又同时具有私法性质。但是,由于强制拍卖以查封为前提,不以拍卖物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与私法上买卖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由为前提又发生冲突。对此,我们主张折衷说,即执行拍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买卖行为,兼有公法处分和私法买卖的双重性质,从强制拍卖中执行机关不顾债务人的意思而将拍卖物的所有权移转于第三人看,具有公法处分的性质;另从根据执行拍卖而将债务人所有的拍卖物转移给买受人及买受人因此给付价金来看,又具有私法买卖的性质。我们在处理执行拍卖纠纷时,不能单纯从公法或单纯从私法方面出发来处理问题,而且在今后制定执行法时,针对执行拍卖的特殊性,法律应该对执行拍卖作出一些有别于纯私法上的普通买卖、有别于纯公法上的国家征收拍卖的特别规定。

二、执行拍卖之公信力问题

执行拍卖具有公法上处分及兼有私法上买卖的法律性质。首先,确定执行拍卖公信力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要求。将执行拍卖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关系来思考时,执行拍卖是一种物权的变动方式,同时,也是社会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从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有秩序发展的角度出发,拍卖物的买受人基于对社会交易的充分依赖及善意而取得的拍卖物,应及时予以法律上的保护,承认其交易的公信力。其次,确立执行拍卖之公信力是执行拍卖公法性质的内在要求。执行拍卖的特色,是具有公权处分的性质,国家强制执行机构凭其公权力所进行的拍卖行为,不仅能取信于一般民众,而且必须负起拍卖的法律效果。凡是基于信赖法院拍卖行为的人,无论是买受人或是一般民众,都应受到公信力的保护,由于法院拍卖行为是国家机构具有公信力的执行行为,所以不管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正存在,也不管买受人的意思是否为善意或恶意,更不管拍卖物是否真正属于债务人所有,买受人都能因信赖法院拍卖有公法上的效力,而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基于此种理由,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98条规定:拍卖不动产,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无须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之生效要件。第三,确立执行拍卖之公信力有利于法院开展执行换价活动。如果普通民众对执行拍卖的公信力有怀疑时,必然影响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换价行为,也同时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充分阐述执行拍卖的公信力问题,本文着重就依无实体权的执行依据的执行拍卖及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以论证执行拍卖公信力之必要性。

(一)法院根据无实体权利的执行依据所进行的执行拍卖

根据《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有6种法律文书可以成为执行依据,而执行机构只能形式审查执行依据,不能对执行依据进行实体审查。因此,存在有些执行依据的'实体权利并不存在的可能性,法院凭这些并无实体权利的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委托进行拍卖,将拍卖物拍卖给买受人。在执行拍卖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获胜推翻原执行依据后,买受人所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是否受影响?债务人的权利该如何保护?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单纯从执行拍卖是私法上买卖关系来看,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实体请求权,执行拍卖对于债务人自然无法律上约束力,债务人可以基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向买受人追回其财产,债权人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执行拍卖首先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处分,买受人基于对公法处分的信赖及对社会交易安全的信赖而参与的竞买理应有法律上的效果。在对财产静态安全保护与动态安全保护发生冲突时,债务人仅能以不当得利或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债权人请求偿还损失,不能因债权人请求权不存在,其执行依据丧失而主张法院拍卖无效,也不能因此影响买受人已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这就是法院拍卖公信力的要求。

(二)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分析

既然债务人的财产是其债务的总担保,因此,执行机构也只能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拍卖,不得对第三人财产进行执行。但在有些场合,执行机构无法辨认,例如动产因无登记制度,不容易判断是谁的,而且有些放在被执行人处的财产是以所有权保留买卖,所有权尚未转移给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更无法一时作出判断;又如在执行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时,其个人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财产也难以分辨,在此情况下,很有可能将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拍卖。因此,如果法院误将第三人财产予以拍卖,那么,买受人所取得拍卖物是否有效?第三人的权利该如何救济?对此,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67年台上字第1175号判决指出:“强制执行中拍卖之不动产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卖为无效。该第三人之所有权不受影响。”[3]1964年台上字第2261号判例略谓:“执行法院拍卖查封之不动产,以其价金分配于各债权人者,纵该不动产嗣后复经确定判决认为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不能转移于买受人,而买受人因此所受价金之损害,亦只能向直接受其利益之债务人请求偿还。”[4]分析这种态度,无非是基于私法买卖关系中无权处分无效的原理,认为法院无权处分第三人财产,故其拍卖也当然无效,而无

效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理应返还,故认为第三人财产无辜被侵害时,应受保护准许回复其所有权的做法也是合乎正义精神的,同时能维护所有权人的权益。但是此观点仅是从私法上公平观念出发,如果同时从公益的角度考虑执行制度的公信力及法律安定性的价值,则是一个价值取向的判断和取舍问题,如果第三人的财产权得到保护,那么,买受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买受人一方面已交纳价金,另一方面却不能取得拍卖物所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又无实际效果。因此,对相信法院公信力的买受人是很不公平的。“维护所有权之静态安全固然重要,但在今日交易繁多之社会,保护所有权之动态安全更加重要。私人交易之场合,民法上尚有即时取得制度,保护交易之安全,何况国家法院机构主持之公开拍卖,岂能不顾其执行制度之公信力及交易之安全?”[5]因此,我们认为交易安全的公法上的利益应该重于私人间纯粹的公平观念,同时,法律应该有特别保护的必要。所以,第三人不得以所有权人地位或以不当得利为理由向买受人请求返还拍卖物。

至于第三人所受的损害,视情况向执行机构、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偿还其利益或赔偿其损害。如执行机构已将拍卖价金交付给债权人并将余款交付给债务人,可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分别请求返还。如价金尚在执行机构,向执行机构请求返还。因为在法理上,第三人所有权虽然因拍卖而消灭,但其拍卖的价金成为物上代位请求权,第三人可请求返还。另外,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只有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其财产才有可能被误拍卖。只要法院尽了注意义务,如从正常程序无法判断该财产为第三人所有,法院不应承担责任,以维护公法的严肃性。此外,法院在程序上还有给第三人在执行中提出异议的机会,也只有在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其财产才会被拍卖。只有在能证明执行员故意违背其职责,明知而为之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侵权行为理由向执行机构请求损害赔偿。

三、买受人的法律保护

买受人是因强制拍卖而产生新的主体,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也只有充分保护买受人的权利,才会维护法院拍卖的公信力,才会调动竞买人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法院换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买受人取得拍卖物所有权的性质

如果纯粹从执行拍卖的公权性质来理解,就象买受国家机关罚没的财产一样,应理解买受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所谓原始取得,不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以取得物权,而是基于拍卖人的公法行为,由公法机构原始地、直接地给予拍卖物所有权,而非继受前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既然是原始取得,那么买受人不承担拍卖物上的负担,也没有瑕疵担保请求权。但是,从上述关于强制拍卖的法律性质来分析,强制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买卖关系,除了维护强制拍卖公信力外,特别是在当今世界,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作用,在物上除设定所有权外,还可能设有其他各种负担,如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这些权利如果在拍卖前就已经存在,却因拍卖一下子全部解除,不但有背公平之理念,而且会引起新的纠纷。[6]所以,这部分物上负担仍应随物由新的买受人承担。另外,由于物上各种负担的存在及权利瑕疵存在的可能性,也应该赋予买受人有主张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买受人取得拍卖物所有权的性质为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二)买受人是否有物的瑕疵请求权

我们知道,在一般货物买卖中,买受人有物的瑕疵和物的权利瑕疵请求权,那么,在强制拍卖中,买受人是否拥有拍卖物的瑕疵请求权?所谓物的瑕疵,是指拍卖物本身的瑕疵,如价值瑕疵、效用瑕疵、质量瑕疵等,买受人因该瑕疵的存在失去了其有权期待拍卖标的价值。在买受人支付价金领回拍卖物后,发现拍卖物有上述部分问题时,是否有权利向出卖入主张?但“从总体上看拍卖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大多数拍卖标的在拍卖前都已经过人们一定时期的使用,要求这样的商品保持如刚出厂产品般的完好程度是不现实。的。因此,拍卖标的存在瑕疵不足为怪。”[7]对此,我们认为,因为拍卖物是实物,在拍卖前已有公告程序,并将拍卖物公开展出,所以该物有无物的瑕疵,应买人均能知悉。在买受人于契约成立时,明知拍卖物有物的瑕疵,或出卖人未保证无瑕疵而买受人因重大过失不知物的瑕疵,除非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外,出卖人不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以,在执行实践中,我们应事先声明不对拍卖物的瑕疵负责,买受人自担风险参与竞买,理应自行承担瑕疵风险,而不应在买受以后另行主张物的瑕疵权利,否则,让拍卖人始终处于不特定的担保责任的威胁之下,不利于法院执行拍卖换价之开展,也不利于维护拍卖的秩序。

(三)买受人是否有物的权利瑕疵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必须承担将此标的物上的权利全部转移于买方的义务,即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标的物向买方主张权利。在实践中,拍卖物的所有权一般都能转移给买受人,但由于社会交易及物上负担的复杂化,有时很难保证拍卖物没有其他第三人的权利。其一,如拍卖物上的知识产权。法院委托的拍卖物有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委托的拍卖物上包含了他人的商标权或著作权的,则必须保证拍卖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上述知识产权。其二,拍卖物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如拍卖物在出卖前,该物即负有第三人的抵押权(动产常常很难落实是否已设有抵押权),此时,买受人虽可取得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但因拍卖物上存在着先于买受人所有权的第三人的抵押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原理,买受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拍卖物有被第二次强制执行的可能。其三,拍卖物存在他人的债权。如现代各国为保护租赁权人的权益,基本上将租赁权这二债权赋予一定程度的物权的效力,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因为在同一拍卖物的物上,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在后的买方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利益有损。对此,我们认为,应赋予买受人有物的权利瑕疵请求权。现在的问题是,向谁主张?向法院主张还是向债权人主张,抑或向债务人主张?就此问题,有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并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上述条件成立时,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主体。”[8]据此,人民法院应该成为权利瑕疵的担保主体。但我们认为,法院因具有公法上的性质,不应成为权利瑕疵的担保者,另外,如果能证明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以国家赔偿的方式进行,而不应成为被告。同样的,拍卖企业作为代理人,如果其拍卖行为合乎规范,责任仍应由委托法院承担。债务人本来就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应列为第一责任者;债权人为受益者,应列为第二责任者,仅在债务人无能力支付时,因为没有牺牲买受人的理由,由受领价金中支出。那么,买受人有何种权利可以选择?我们认为,第一,买受人有契约解除请求权;第二,有减少价金请求权。

综述,我们认为,在如何界定执行拍卖的法律性质上,应仔细考察执行的性质及需要,同时也应顾及

私法买卖的特点。只有在正确界定该性质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处理好执行拍卖中的各种关系,正确处理执行拍卖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执行拍卖既然在整个执行程序中占如此重要的地位,我们不能不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研究,为日后的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

篇7:笔录真实

放假几天,对我来说或许是个不错的体验时期,让我从繁华与虚荣中脱身几天,看看渐渐逝去的真实已经怎样遥远了。我放下了都市,重新拾起了乡村,也许这个我从不愿意多待的地方,会给我意想不到的真实感。

——题记

通往家乡的车在路上颠簸,而我已经在渐行渐新的乡村轮廓中找到了自己的真像,自己还是回到了这片没有任何感情却永远无法彻底分开的土地上。青山依旧,薄云依旧,家乡里的人依旧在这片依稀的山脊上忙碌着,生活着。我虽曾经回来过多次,可是这里的陌生的人的面庞,无论在儿时多么熟悉和鲜艳,现实却让他们变得飘渺和暗淡。也许是时常刮来的山里风使他们日益更加憔悴,也许是连年的劳作使他们本来就不曾光亮的皮肤更加枯黄,但这曾经是我的亲人们啊,如今我看到了,却没有了一丝的记忆和感伤。我又迷茫在看似忙碌的行人身上,我竟不认识这些曾经最亲的人!我望着他们发呆,就像一颗长大了的小树在望着逐渐逝去的夕阳。直到家里人喊我吃饭,我才从幻想之中回来。

晚上,我不想早早睡去,我不想就这样草草结束珍贵的一天。吃过晚饭,村里人也出来了,刚修的路灯把本来不大的村落照的明亮,人们聚集在村里广场上,又跳起了熟知的广场舞。我也来到了广场边,但我不想把精力放在这样的舞蹈上,相反,我恰恰是想在最喧闹的地方享受孤独的宁静。没有城市的喧哗,没有城市的,虚伪,我从来没有给城市太好的印象,虽然我也很讨厌乡村。也许我就是这样一个值得厌恶的厌世之人,哪里都容不得我这样的情绪,这或许就是孤独的原因,可是,又正是孤独,又有谁懂得我只是需要一个真实的世界,哪怕是冰冷的乡村。

我这样不喜欢乡村可能真的有一些偏见,可能会引起好多反感,可是我依然对乡村心生畏惧,就好像是逃不掉的牢笼,越清晰,越可怕,越遥远。

乡村里还是有独特的美的,一抬头,便是漫天清楚的星星,没有了乌云和烟尘的干扰,这星夜便是最美的永恒。因为城市里,很难看到这样的夜空,很难看到真实的天了。已是傍晚,人群稀散,而我坐在了高处,仰望星空不想离去。被窝里再美好的幻想也会模糊,哪里有这里的星空耀眼而清晰,我宁愿随着时而的清醒或睡意在这里待一整晚,也不愿再看着黑暗的天花板度过凄凉的一夜。然而,当睡意上来了,还是在幻觉中回到了屋里,在幻觉中匆匆过了一夜。

第二天一早,家人就已经出了门。似乎去劳作,或者去集市,在我迷迷糊糊之间,家里就剩下我一人了。不知是惯有的冷漠,还是有特殊情况,等我清醒后看着空无他人的硕大的房子,我一阵惆怅,一阵迷茫。走走吧,难得享受免费的新鲜空气,难得享受清闲的清晨。出来家门,步子迈得阔,曲子哼得闲,双手插兜不管天降何事,双耳朦胧不闻世间凡声,好悠闲,好自在!

不知不觉已经走远了,不用担心找不到回家的路,山里山外外仅有一条大道相连,望穿峦峦的青山,外面的世界既熟悉,又遥远。我已到了山的深处了,这里的村庄不再紧密,反而稀稀疏疏,人烟稀少,我怀疑走到了山的尽头,因为在往前,就看不到路了。直到停下来才明白走的遥远,明明是散步,可是还是忘记了欣赏沿途的风景,就像是计划好了的人生,被一路艰辛所打乱。停下来了,才会感受到真正的劳累,感觉像是走完了马拉松的赛道,力气在坐下的一瞬间全部溃散,留下如同石头般静止的我。太阳升起来了,我既像是看到了希望,又像是等来了绝望,太阳一步步升高,而这里,却没有一辆车路过,我往回路看了几眼,心中的信念被无情打散,懒散的自己没有了信心,再等等吧。

中午时分,还是我一人漫步在路上。这样的大山里,竟然找不到一家商店,甚至一家人烟,来时的村落,像天边的太阳,强烈而遥远。我好像累到了感觉不到累,也许是麻木,或许是茫然,我看不到希望,可希望不知不觉来到眼前。眼前,已是家乡村子的景象了,虽然看不到什么炊烟袅袅,但我在千米之外仍然闻到了若有若无的饭香,此时的肚子,也配合的打起了鼓,不管怎样,终于回来了。

越来越临近村子,想得越来越多,刚刚的颓废和绝望似乎被燃起的信念与希望代替,似乎在希望到来时,任何不美好的终被现实所化解,终成了幻想中的回忆。可是,眼前的景象却在一次陌生了。一群人站在家门口议论,包括我的家人。莫非是我出去了太长时间引起了他们的牵挂?还是我的到来引起了轰动?别瞎想了,他们还没看见我呢。走到门口,发现不对劲,仔细一瞧,哦,厕所被扒了。

城里的厕所干净,叫洗手间;而农村的既不干净,也不能洗手,叫惯了茅房,说厕所被扒了,不如是茅房倒了。可是无论叫什么,厕所还是厕所,咋倒了呢?我一时兴起,竟忘了刚才的虚弱与饥饿,蹲到了人群后,默默听着他们的谈话,原来在我走后,家里又有一次都不知道的大变化。

我刚刚出门没过多久,他们便来了。脚步悄无声息,但口号却喊得响亮;成效还未显现,但动作却干得麻利。一声声口号在村里吆喝,一家家通知在村里传播,和谐农村似乎马上到来,新型城镇化好像就要实现,人们不得不赞叹他们的工作效率啊!超过了党书记,超过了党中央。人们眼前出现了美好蓝图,可是仅仅是刚刚出现,就好像有哪里不对劲了。

莫非是这和谐农村来的太快?还是城镇化使我们不适应?我们真的要好好赞扬这些人的效率了,一面打着广告,一面干着活;一面谈的热火朝天,一面冷的让人“钦佩”。才一个上午,就拆了数个厕所,真的成为能干了,若当了拆迁队,强拆又能占得了多大头条?一面拆,一面振振有词,说得好不如说的巧,厕所影响了新型农村建设,影响了村容乡貌,拆吧,拆了好看,不拆哪能跟的上城镇化的节奏啊!你若是拆,给你个模范代表户称号,你若是不拆,我帮你拆,你若是不在家,我不用您操心,我帮你拆了就得了,哪里劳您回来费心啊。我家,厕所,估计属于第三种。

于是在热闹过后,在宣传过后,在干活过后,我家似乎成功的被动赶上了和谐农村,赶上了还未到来又要失去的新型城镇化!这就是现代化的节奏啊,这么快就要现代了,这么快,厕所就没了!回到家里,家里人回来了,他们也在议论着,议论着这倒下的厕所。厕所虽已不再,可是我们仍在,家人尚在,怎能看着厕所孤独逝去?不要说那是家里的私有财产,不要说那是生活必需场所,就单单凭着家里的两位老人,这厕所就能这么拆了吗?!何况家里当时还没有人,往轻了说你们是强拆民居,往重了说,你们趁人不在家私闯民宅,私自拆房,当了党员还做强盗,成了公仆还做土匪!难道这就是未来和谐社区的管理者,难道这就是城镇化的领导者?你们让人民怎么去相信,拆了茅房的土匪就是这乡里的领导,村里的管理?!

也许是幸福让人民忘记失去,也许是安定让百姓失去了反抗。家里的厕所拆了,自己再盖起来。不过,难道是我们太好说话,让政府忘记了痛?难道是我们太忍让,让政府如此漠视?难道是我们真的太好欺负,让他们像着土匪的政府如此放肆!!我已经愤怒到了沉默,我不解现在的村政府、乡政府如此的自由?但是,政府永远不要忘记人民的力量,不要忘记“为人民服务”的分量与责任!愤怒到一定程度,便是沉默;忍耐到一定程度,便是爆发!我的家乡在洛阳,我的村子叫马寨,我想对他们说,你们的真的很让我失望,很让你们的百姓们失望!

逃离了农村的自己,又踏上了回城的归途,乡村又一次给我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在车上,我又望向那青山环绕中的乡村,依稀飘渺。城市与乡村的差别,看来不仅仅是经济。也许乡村已经开始了快速发展,也许有的乡村已经超过了城市,我也许已经对乡村抱有了莫大的希望,可是,若家乡的乡村管理者是这幅摸样,在我未见到之前就给我留下了如此印象,我还能再有什么幻想呢?我细细回忆了这几日的所见所想,经历像是假象一般曲折而神秘。然而在颠簸的车上突然醒来的我,还是发觉了,这一切,不是幻觉。

高一:王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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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庭审笔录

时间:7月24日上午10时

地点:扶沟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同林

书记员:孙彦海

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高同红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查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到庭没有。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到庭没有

:到庭

?被告吴建波,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曲兴镇耿楼村5组69号,是否到庭

:未到庭

?被告孙国立,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4组,是否到庭

:未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高同林独任审判,由书记员

孙彦海出庭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批准。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交待当事人权利义务(略……),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详见起诉状(略……)

?原告除诉状所诉事实及理由外还有无补充及变更

:有,违约金增加从2014年5月1日至清偿完毕止,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你是否听清楚

:听清了

?原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向法庭提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欠款明细一份。交强险保单一份,商业险保单一份,车辆安全互助凭证一份。

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吴建波购买原告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M8897。(2)被告辆车首付车款为98000元,被告已将车款还清,下欠我公司替交的保险费为26622.59元(3)孙国立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原告,你公司起诉的这辆车在哪个地方。

:由被告控制。

?你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什么依据。

: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此规定因违约金过高,违背法律规定,我公司调整为按月息二分计算。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辩论意见

: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意见

:支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现在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当事人核对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按手印

篇9:国姓笔录

离殇女悲曲,惊我慈母心-

万民血书折,孜孜印丹青-

长有复闽心,可怜无处行-

幸得贤肋住,方得壮志凌-

是高三:孙xing星

篇10:拍卖

这是2751年的一天,在火星最高拍卖大厅里,六十万双眼睛静静的等待着。

随着一阵飞机的隆隆声的传来,一位身着黑色礼服的拍卖人员在几十位荷枪实弹的警卫的陪同下,从飞机上走了下来。他的手里小心翼翼地托着一个蒙着黑布的东西。他慢慢地走到桌前,轻轻地将手里的东西放了下来。他用手掀开了那层黑布,下面是一个透明的玻璃罩,里面生长着一棵不知名的小树苗。苍翠欲滴的绿叶尽情地舒展着,显示出勃勃的生机。所有的人一看到这棵小树苗,都不由同时发出了一声感叹:“哇――”

拍卖员舔了舔嘴唇,开口了:“大家现在看到的是宇宙中的最后一棵绿色植物,是本单位人员在卡咪尔星球上发现的。现在开始拍卖,起价7000万宇宙币。”

话音刚落,台下的一个角落里便传来了一个迫不及待的声音:“8000万!”另一个尖细的声音也跟了上来:“9000万!”“1亿!”“1亿20xx万!”“不!我出1亿3000万!”......台下的抬价声此起彼落,不久,价格升到了2亿3000万,好长一段时间没有人再抬价。大厅里渐渐安静了下来,甚至可以听到彼此的呼吸声。拍卖员开始喊价:“2亿3000万第一次。”“2亿3000万第二次。”这时,台下传来了一个狠狠的声音,似乎下了很大的决心:“2亿5000万!”随着拍卖员的一锤定音,前排的一个略有些发福的中年男人走了上来,脸上明显带着笑意。他欣喜地捧起了那个玻璃罩以及里面的绿色。也许是因为他过于激动了,原本往稳稳的手竟微微地颤了一下,小树苗一片叶子上的一棵硕大的水珠滚落了,砸在玻璃罩的底上,很明显的一声:“叮咚――”但愿这是人类悔恨的泪水滴落的声音!

唉――那片曾经的绿色。

篇11:拍卖

啪!“成交。”这一阵拍案声惊动每个人的心。林鑫龙手拿锤子,当机立断,拍桌成交。哈哈,这就是今天的拍卖会。

拍卖会开始前,同学们各自介绍了自己的物品,如果通过就可以摆上拍卖席。

林鑫龙拍卖师正在拍卖陈希彦同学的熊猫玩偶,他神情严肃,一边拿着这个物品,一边介绍这个物品。一位同学举手喊道:“十二元。”另一个同学也举手道:“我出十五元。”陈希彦神情凝重,幻想着自己的物品能拍卖到一个好价钱。“十五元一次,十五元两次,十五元三次,成交!”一个带紫色发箍的同学买下了这个东西,她把钱递给陈希彦同学,欣喜地从拍卖师手中接过熊猫玩偶。

第二件拍卖物是周虞S的哆啦a梦风铃,一亮相大家便纷纷竞拍:“十一元!”“十五元!”“二十元!”大家一个个都涨红了脸,场面十分热闹!最后价位被抬到了30元,但就在此时,陈希彦大声说道:“我出50!”全场都惊呆了。最后可想而知,陈希彦以50元的高价拍下了这个风铃,她一边递钱,一边手舞足蹈地接过风铃,小心翼翼地把它捧在怀里。

最后轮到拍卖我的军棋了,我兴奋极了,心想:能拍卖到多少钱呢?最后,有人用十一元钱拍下了我的`军棋。耶!成功卖出,内心有点小激动。

拍卖会到这里便结束了,通过这次拍卖会,不仅考验了我们的经商能力,还考验了我们的语言能力,这次拍卖会让我们受益匪浅。

篇12:拍卖

“一次、两次、三次,成交!”这声音从哪儿传来的呢?原来这吵闹的声音是从剑桥大学班传出来的,他们在干什么呢?让我们去看个究竟吧!

“小小拍卖会,正如你所见的一样,是一场公平公正的买卖,每次加价幅度不少于50积分,不许反悔。”拍卖师洪亮的嗓音,似乎预示着这场拍卖会必将不同寻常,今天的公证师是林羿钧。

首先,拍卖师拿出来一个由8根木条组成的孔明锁。顾名思义,孔明锁是诸葛亮根据八风玄学的原理发明的一种玩具。看似虽然简单,可其中蕴含着无穷的奥秘。如此稀有的物品,几个同学早已摆出势在必得的架势,我也不例外。它的起拍价是150积分,黄思钧迅速拍了一张桌子喊道:“150积分。”我紧跟其后,举起手来说:“200积分。”这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李绍奔一口气喊出了350积分。拍卖师清了清嗓子说:“350一次,350两次,350三次,成交!”李绍奔如愿获得了孔明锁。

最后出场的是这场拍卖会上的王牌――金哨子。拍卖师大声地说:“这款金哨子玲珑小巧,外表精致,但是学校体育委员,都很适合拥有它哦,起拍价200积分。”黄昌辉使劲拍了一下桌子,站起来喊道:“200!”李绍奔得瑟的说:“我是体育委员。250”“300”“350……”这时这把金哨子拍到600积分了!拍卖师高声说道:“600一次、600两次,600三次,成交!”顿时,班级里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

这次的“小小拍卖会”活动,让我感受到了无限的快乐。

篇13:拍卖

拍卖_作文

星期天我和伙伴们在一起,不知道玩什么好。突然,我一拍脑门,说:“有了,今天我们玩拍卖货物的游戏。”然后,我的玩的方法说了一遍,大家都说好。于是,我们分头行动起来。

我立刻跑回到自己的家里寻找了起来。我把自己保藏的东西全部拿了出来。我还拿了一些零用钱。接着,我快速跑回到说定的拍卖地点。小伙伴们陆续来了。很快,人都到齐了。于是,我们的`拍卖游戏就开始了。我把东西摆好,就大声叫卖起来。有一些小伙伴被我的叫卖声吸引了过来。他们来到的小摊前面,东挑西捡,找到了一些他们自己喜欢的物品就问我这一些物品的价钱。我就学着大街上人们卖东西的样子说了一个价钱。他们也开始跟我还起了价钱来。双方讨价还价,终于达成了交易。

不一会儿,我的东西全部卖光了,得到了几元钱,我好不开心。这是我拍卖得来的钱啊!现在,我该去买一点我喜欢的别人手里的东西。于是,我走到别人摆设的小摊前观看起来。开始,我没有看到我喜欢的东西。我想怎么他们都这么小气,不拿出一些别人喜欢的物品来拍卖。突然,我看到一个小摊上有我快步走上前去问了价钱。那个人说了一个价格。我说:“太贵了,老板能不能便宜一点。”他说:“行,我让一点,你也加一点,好吗?”我们双方争论着,最后他降到了我认为合适的价格。于是,我就付了钱把东西买下了。

时间过得真快,到了该吃晚饭的时候了,我们只好收摊不玩了,各自分头回家去了。在回家的路上,我想今天玩得真是太高兴了,太有意思了,以后有机会的话,我还会让伙伴们一起再玩这样一种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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