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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的管理制度

2023-06-25 09:03:5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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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的管理制度

篇1:卫生院管理制度

一、病历记录应该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切、不得刮擦涂改,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文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1、接诊医师应写明就诊时间(具体到分钟)、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病历内容,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初步诊断和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并签字。

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同初诊病员一样的格式书写。

3、请求他科会诊,应将本科初步诊治意见及请求会诊目的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4、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病历上认真记录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5、门诊病员需要住院诊治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初步诊断。

6、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四、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1、对新入院病员接诊医师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书写入院记录及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女病人月经婚育史、男病人婚姻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等。首次病程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病史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鉴别诊断、诊疗计划。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等签字。

2、住院病历书写力求内容真实、准确、详尽,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危病人要求立刻完成。

3、病历可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负责书写并签字。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可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完成病历书写,由执业医师审查修改并签字。

4、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记录。

5、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分析、检查所见及提示的意义、诊断与鉴别诊断、诊疗措施及处理后病情的变化。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认真记录施行方法和时间,处理当时及处理后病人的一般情况。病程记录重危病员和骤然恶化病员应随时记录。Ⅰ级护理的患者应每天记录一次,Ⅱ级护理的患者每周记录两次,Ⅲ级护理的患者每周记录一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病历记录内容、确保记录质量的责任义务,审查修改后签字。

6、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由主管医师做详细记录,科间会诊由被邀医师书写会诊记录并签字。

7、手术病员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记入病程记录或另附手术记录。

8、凡移交病员均需由交班医师做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9、凡决定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科或转院记录,上级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10、各种检查报告单应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和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11、出院小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小结的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治疗过程及病情转变、效果及出院时情况、出院后注意事项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剖的死亡病员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做详细记录。

12、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篇2:卫生院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款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1、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的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

2、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

指与服务对象及医院内部发生经济往来,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

二、收费票据的购领与核销

(一)收费票据的购置

1、医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部门派专人,持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票据用量较少的镇卫生院可凭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到卫生局申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

2、医疗单位内部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根据单位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或购买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并将样式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1、医疗单位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部门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编号、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2、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票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帐。

3、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三)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的退费):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及盖有“已收讫章”的交款凭证(如化验单),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依据和原盖有“收费专用章”的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资料,要求病员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附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操作流程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4)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部门。

2、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挂号收据作废、退号的规定要求收回就诊联、报销联,且检查号码、姓名是否一致,只有当天的可以作废、退号。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粘贴在挂号员报送的结帐单上一起交财务部门。

(四)收费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或记帐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结帐单(经确认已缴款,下同)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结帐单为依据。

(4)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

2、医疗单位自制定额票据销号时,以票据存根及经确认已收款的凭证为核销依据。

3、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逐项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三、收款票据的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根据内部牵制原则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票据明细报表(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领、发、存帐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四)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五)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收回票据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四、责任追究

单位与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单位应对票据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对领用后未能妥善保管,而致使票据遗失的(包括已开票据,未按规定销毁存根行为),视情节轻重,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二)应领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医疗票据对外收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法人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并责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三)医疗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出让、出借、代开票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披露,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罚,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3:卫生院管理制度

(1)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与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2)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须分类,不得混合放置

――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泻物污染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一次性医疗物品、废弃的被服、被隔离收治的传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等科室所使用后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感染性医疗垃圾、传染病区病人的生活垃圾全部放入专用的黄色塑料袋存放。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玻璃试管、安瓿等。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将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放入专用的利器盒中。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管理办法:药剂科、病区、门诊等科室如有上述药物性废物一律用黄色塑料袋存放。医务人员、行政办公室、医院食堂的生活垃圾一律用黑色垃圾袋存放。

(3)各科室在存放医疗废物前,仔细检查塑料袋有无破损、渗漏,存放的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塑料袋的3/4后必须进行封口,放人塑料袋内的所有医疗废物不得再取出。

(4)科室、病区必须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道路运送医疗废物、垃圾至医院指定的暂存点。

(5)存放垃圾的容器、运送垃圾的车辆每日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6)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由专人进行回收,做好交接、数量登记,交科室当班人员签名。

(7)医院医疗废物一律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区域禁止吸烟、饮食,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定期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8)各科室不得私自处理上述任何污染废物,如发现有违规者,由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后勤保障制度(通讯、车辆、设备、药品、物资保障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物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的制定,沟通与属地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2)、掌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的供求状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3)、对部分采购困难的药品,制定采购预案,疏通供应渠道,确保药品的供应。

(4)、对紧急需求的物资、药品、设备提出调配的方案,并负责落实。

(5)、必须保持车辆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不得用于非救援工作,驾驶员必须做好出车前、途中、完成任务后的车辆自检自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常规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材,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和器材使用要纪录完整。

(6)、物资保障成员要保障通讯畅通,不得因通讯因素影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篇4:卫生院管理制度

为切实抓好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等重点问题,经院务会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医德医风和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全院职工每人假期:4天/月。其中5月、10月多1天假(五一节、国庆节),春节所在月4天假(腊月年前3天至年后4天调休不计事假)。1个月内,可以连续休假4天,也可以分开休假。半脱产学习增加4天假,职称等各项考试增加2天假,特殊情况除外。白班上班人员不允许调班。上班后半小时以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以后每迟到、早退一次按半日处理。

2、超假:每超假一天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1/26,当月超过4天无当月月奖和当月年终奖。如果超假天数过多,仍是扣当月工资,至当月工资扣完为止。

3、请假:护士请假,经护士长批准;医生、后勤人员请假,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办公室主任、副院长请假,经院长批准;院长请假需经卫生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后,请假人需要提前一天在挂号室登记请假起止时间和天数,假期完毕后在挂号室消假。未经批准休假,按照旷工处理。

4、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旷工按超假处理):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婚、丧假:(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晚婚15天)。(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产假:(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产前十五天如放在产后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属签字同意,并保证不影响工作,自负一切后果的情况下,经批准同意)。(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职工的妻子生孩子产假6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3)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4)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5)在规定的天数内领基本工资,超假按旷工处理。

6、上班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7:30~11:00;下午2:00~5:30;10月1日~第二年4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各位职工,除特殊行业(烧锅炉供应开水者、清洁工人、门房工人、手术室供应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人员外,上班时一律提前5分钟到岗,下班时晚5分钟离岗(不在单位住的上午推迟10分钟考勤,下午提前10分钟考勤)。上班时间,脱岗(半小时)、看小说、做女红、听音乐、睡觉、吃饭(除中班人员)等,凡是与工作无关的事拿到工作岗位上做,发现一次罚款20元。

7、病假:必须首先经本院两个医生诊断并证明;如果受条件限制,不能到本院诊断,必须有上级医院的证明和辅助检查诊断。

8、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按旷工半天处理。

9、本院职工不得搬弄事非、造谣、中伤、谩骂、诽谤他人,影响他人工作,干扰领导或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妨碍执行公务,扰乱医院秩序。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罚100-300元,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10、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观”意识,禁止赌博行为发生,经举报查处属实者每人扣100元,年终考核不合格。

11、严禁班前酗酒,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如饮酒影响正常工作,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并在全院通报。

12、本院职工(包括家属、子女)无故损坏医院设施、私拿医院物资,所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给予在院职工1一5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3、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规章制度自行终止。

篇5:卫生院管理制度

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

1. 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 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 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 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 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 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 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 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 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 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 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 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 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 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篇6:卫生院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卫生院管理,提高两个文明建设,增强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保障卫生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作如下制度:

一、作息管理

第一条:科室应按时开诊,并保证随时接诊病人,科室不能按时开诊或提前收诊的,发现一次扣罚科室20-100元。

第二条:职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内,发现一次扣20元,两次30元,三次50元,三次以上按旷职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30分钟以上按旷职半天处理,扣罚当事人100—300元,旷职一天扣罚当事人200—500元,旷职两天按落聘下岗处理。

第三条:脱岗一次(30分钟以内)扣罚本人50-100元,脱岗超过30分钟的,扣罚本人100-300元,造成极坏影响的,当事人按待岗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二、工作纪律

第三条:上班时扎堆聊天、干私活、打毛衣、出科游逛、上班洗澡等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50元;上班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等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上班喝酒、打麻将等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0-500元;上班聚众赌博,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0-800元,其中发起人和案发科室当事人扣罚1000-1500元。

第四条:医务人员上班时间应衣帽整齐,佩戴胸卡,工作服要干净整洁,应着淡妆,不要浓妆艳抹,违者每发现一次扣罚5元;进行医疗操作时,不准戴首饰,要戴工作帽和口罩,违者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在从事医疗活动时,不得接听手机电话,引发医疗纠纷的,扣罚当事人20—50元;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和规程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100—200元;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以病人为中心,树立主动为病人服务的思想,杜绝出现生、冷、硬、顶、推现象,在工作中因生、冷等与患者发生纠纷的,每次扣罚当事人50—100元;因硬、顶等与患者发生纠纷的,每次扣罚当事人100—200元;因推诿、敷衍病人等与患者发生纠纷的,每次扣罚当事人200—300元。

三、安全生产

第六条:为保证卫生院医疗及财产安全,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凡在医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程序、玩游戏,扣罚当事人500—10000元,找不到当事人的,以2倍扣罚科室。

第七条:在卫生院重点消防部位吸烟者,每支烟头100元,重点消防部位有药房、药库、物资库、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财务科、收费处、住院处、档案室、病案室、配电室、中控室、计算机室、氧气站、手术室(含门诊)、食堂操作间等。

第八条:宿舍、科室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子、烤箱、微波炉等),特殊情况需经院保卫科批准备案方可使用,违者没收电器并处50—300元罚款。

四、环境卫生

第九条:保持科室干净整洁,每天要搞好科室卫生,做到定室定人,在院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扣科室50-100元;诊室和病房内禁止吸烟,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连续发现三次给予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五次扣罚科室100元;在卫生院消防重点部位吸烟者,按第七条处理;公用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用品及食品,违者扣罚当事人50-100元,医用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用品及食品,违者扣罚当事人100-150元。

第十条: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准停放楼内、室内,发现一次扣罚本人10至30元。

五、请假事项

第十一条:事假需提前24小时向科室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原则上不准电话请假,特殊情况需出示证明,违者按旷工论处。

批准权限:各科主任、护士长向主管院长请假,职工向本科室主任请假,权限为科主任1天,主管院长3天。

急诊看病可电话请假,但事后应向科主任或卫生院人事部门出具急诊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处方、收据及门诊病历手册。

其他各种休假均应事先请假并在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执行本规定第二条。

六、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科主任、护士长应及时向职工传达各种会议精神,未传达的(三天内),每次扣罚科室领导50元。

第十三条:要在全院提倡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之间的关系。对于不能搞好科室之间、同志之间的团结,不能相互协作、乱传闲话、吵架者扣罚50元-200元/次,打架者扣罚100-300元/次,情节严重者同时停止其工作,按待岗处理。

第十四条:所有职工必须服从院部及科室领导的管理,不服从管理者,科室可处以100—500元处罚,造成极坏影响的,院部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五条:院部将对遵守劳动纪律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年终将给予评优选先奖励。

篇7:卫生院安全管理制度

一、上班人员必须衣帽整洁,精神饱满,佩带上岗证。

二、热情接待病人,一切为病人着想,尽量满足病人要求;杜绝生硬语言,不知道、不晓得、不耐烦、不关我的事等生硬语言不允许出现在医务人员口头;真正做到“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三、实行“病人无错”制度,医院职工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与病人发生争吵一次处罚金1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不愿作出书面检查者处罚金200元。

四、上班时间禁止玩游戏、看电视、看电影、织毛衣、做针线活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处罚金50元,第二次加倍,第三次三倍依次累加处罚(职工举报或办公室督查,罚金80%奖励举报人)。

五、科室自行排班,当班人员有事或生病必须提前一天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行政班人员提前一天到办公室请假),违者造成脱班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全额工资(罚金80%奖励代班人员)。职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扣日均劳务提成或日均综合奖;婚、丧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两天以上事假必须书面申请,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日期;病假须出具疾病证明,并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以欺骗手段骗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七、医护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查房制度,危重、疑难病人会诊制度;坚决杜绝病人无医生看望、提着输液瓶四处找人的现象,违者造成医疗事故责任自负;病人或家属举报一经查实,当班人员处罚金100元。

八、医生每周至少到药房巡视一次,药房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熟悉药品尤其是新药品规格剂型,杜绝处方药品规格剂型写错,否则合医办审减金额由开方医生承但。

九、药房每次进药后将新剂型及新药品规格、含量、用途书面告知当班医生,当班医生及时将信息张贴在诊断室醒目处(至少保存一周),并报告医疗组长,通过交接班转告所有医生。

十、药房应将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书面告知医生,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规格,以便及时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由药房负责。

十一、公卫、防疫、妇保、卫监工作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检查、督导、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考评60分以下(不含60分),从工资中扣除季度、半年或全年综合奖,不参加半年或全年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或不及格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期间发基本生活费(岗位工资80%),待岗学习期满由本人写出岗位申请,经院务会研究决定上岗。

十二、私自收费:实行奖励举报制。私自收费一经查实,处收费金额100倍的罚款,罚金80%奖励举报人。

十三、实行24小时电话畅通制:1小时内电话不通扣当月电话费60元(聘用人员同等),1—3小时扣100元,超过3小时记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全额工资。

十四、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超过1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造成医疗事故责任自负(病人、职工举报或办公室督查,罚金80%奖励举报人)。

十五、团结协作:同事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理解,绝不允许互相刁难、互相扯皮、互相抵毁,甚至口出脏话、粗话、吵架、打架,坚决杜绝不利于团结的语言和行为;多干工作,少议论别人。

十六、以上罚金作食堂生活补助。

十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上墙公布

举报电话:院长136xx88、政府分管领导xx镇长18xx93,严格保护举报人。

十八、本制度20XX年9月28日经全院职工会讨论通过(试行),20XX年1月8日全院职工会修正执行。

篇8:卫生院财务管理制度

卫生院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处工作制度

1、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财经政策,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同一切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2、严格执行国家对药品作价的规定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等物价政策,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凡是该收的应抓紧收回。凡是预算外的,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对于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

3、根据医院事业发展计划,正确及时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保证临床和科研经费的需要,办理会计业务。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决算)。

4、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提供有价值的财务分析资料,以便领导正确决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的.管理工作。

5、凡本院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凡白条子、三联收据、自制收款收据等一律不能作为正式凭据,出差或因公借支,须经院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帐报销手续。

6、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债权和债务,防止拖欠,减少呆帐。

7、财务部门应与有关科配合,定期对固定资产(房屋、设备、家具、药品、器械等)和流动资产(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等)等国家资财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及时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8、每日收入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的规定限额。出纳和收费人员不得以长补短。如有差错,由经手人详细登记,每月集中讨论,找出原因后报领导批示处理。

9、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帐本、工资清册、财务报告、财务决算等,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10、加强住院费用管理,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篇9:卫生院疫苗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部门)

xx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主管本市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站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传染病监测以及疫情处理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

第五条(健康合格证件)

拟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寄)住证》,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申请在其《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

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检查合格者,在其《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的《暂(寄)住证》,以下称健康合格证件)。禁止在不按规定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者的《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

第六条(健康检查)

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对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

(一)既往病史;

(二)胸部透视;

(三)肝、脾触诊;

(四)血吸虫、疟疾、丝虫病检测;

(五)肝功能检查;

(六)五月至十月间加作霍乱带菌检查。

市卫生局可视疫情,决定应当检查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健康检查的复核)

流动人口对健康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可自知道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重新进行健康检查或复检。

经复核,原健康检查结果属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核人负担;原健康检查结果属不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负担。

第八条(前置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务工证或营业执照时,应当出示健康合格证件。

有关机关审批流动人口蓝印户口、务工证和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局。对无健康合格证件的,不予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聘用或使用无健康合格证件的流动人口。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下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注销其健康合格证件,并通报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活动性肺结核;

(二)疟疾;

(三)丝虫病;

(四)霍乱;

(五)传染性血吸虫病;

(六)传染性病毒性肝炎。

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前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按规定给予正规全程治疗,同时做好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病人的治疗费用,由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未被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除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外,治疗费用由病人承担。

第十条(病人义务)

被确诊患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在本市从事劳务活动,并应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患者康复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申领健康合格证件。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卫生防疫措施:

(一)开展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

(二)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督促下属部门指定卫生管理人员。

(三)提供饮食的场所符合《xx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禁止将生产用水用作生活饮用水。以井水为生活饮用水的,水井附近三十米内应无传染源,并有专人严格消毒。生产现场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足量的生活饮用水,且公用饮具必须消毒。

(五)聘用、使用流动人口一百人以上的,于用工之日起七日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站报告用工人数、人员来源、健康状况以及卫生设施、防疫措施。工作场所在不同地点的,分别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报告。

(六)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厕所。非水冲式厕所必须加盖、定期下药并及时清运粪便。粪便不得倒入或流入下水道和河流,防止污染环境。

(七)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箱(桶),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八)生活和工作场所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病媒生物密度应严格控制,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流动人口介绍劳务之前,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

禁止为无健康合格证件者介绍劳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户主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聘用、使用流动人口时,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

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户主,在流动人口居住满三个月时,应当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健康合格证件。

个体工商户和户主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

(一)无健康合格证件的;

(二)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区、县卫生局的委托,对本区域内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户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免疫接种)

六周岁以下流动人口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携带被监护人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接受免疫接种。

街道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的建卡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一百元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按每盖一章处一千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责令清退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并对聘用、使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每聘用或使用一人处一千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按每人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由环卫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由爱国卫生运动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被罚款的单位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罚款费用。

第十七条(卫生防疫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卫生防疫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单)

市或区、县卫生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的罚没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单位)

有关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篇10:卫生院疫苗管理制度

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一种疫苗及其稀释液。

篇11: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帐卡、账物相符。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大型设备应根据季候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添置和更新。

3、设备操作人员须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

4、定期做好设别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率。

5、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6、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篇12: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采购、入库及日常维护管理行为,使医院各类固定资产得以有效利用,保障医院业务工作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办公设备、用品,医疗设备的管理。

3原则

3.1 预算管理原则

3.2 节约使用原则

3.3 按需采购原则

4 职责

4.1 财务部

4.1.1 组织制定年度固定资产的采购预算。

4.1.2 负责资产的计价折旧等账务核算,及时掌握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确保账账相符。

4.1.3 负责审核采购是否在预算内,采购过程中资金运用是否合理。

4.1.4 会同院办(人事行政部)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

4.2 院办(人事行政部)

4.2.1 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办公资产的采购并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4.2.2 建立资产使用台帐,对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4.2.3 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4.2.4 对需清理的固定资产提交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清理。

4.3 网络管理部门(人员)

4.3.1 负责医院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配置规划,提出采购计划及费用预算。

4.3.2 协助院办(人事行政部)进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采购。

4.3.3 负责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协同院办(人事行政部)进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使用管理。

4.4 药械部

4.4.1 负责对医疗设备进行询价及性能比对,申报采购费用预算,组织采购。

4.4.2 负责对医疗设备日常使用与保养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4.4.3 负责医疗设备售后服务及其它事项的对外联络。

4.5 使用部门负责人

4.5.1 负责提出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

4.5.2 协助药械部进行专业医疗设备和仪器的采购。

4.5.3 指导并监督下属人员合理使用资产。

4.6 保管人或使用人

4.6.1 保证资产及附属配件、资料的完整(设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资料管理见《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产,并作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采购

5.1.1 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院办(人事行政部)应对库存情况进行核对,可内部调整使用的应以内部调配为主,确需购入的按正常审批程序购入。

5.1.2 采购申请的审批:各部门物品的采购采用预算管理制度,超出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需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应对部门资产采购进行预算审核。

5.1.3 预算内采购的审批: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下(含)且总价为2000(含)元以下的物品由总经理批准后交院办(人事行政部)采购;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且总价为10000元(含)以下的物品,经执行董事审批后交院办(人事行政部)采购;单价在3000元以上、总价为10000元以上的物品,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采购。

5.1.4 专业医疗设备和仪器由使用部门协同院办(人事行政部)采购。

5.2 入库

5.2.1 采购人员在院办(人事行政部)专人处办理验收及入库手续。

5.2.2 专业设备和仪器经申请部门验货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5.2.3 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到财务部办理报销。

5.2.4 院办(人事行政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5.2.5 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5.3 领用

5.3.1 使用人在出库单上签字领用。

5.4 管理

5.4.1 使用

5.4.1.1 使用人要爱护使用固定资产,发现资产破损或故障时及时通知院办(人事行政部)报修。如因疏忽造成资产损失或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及保管或使用人员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5.4.1.2 保管或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对设备的检查,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原配置不符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院办(人事行政部),并协助调查。任何人私自拆换部件,造成与原设备档案不符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查明责任人的,保管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5.4.2 调拨院办(人事行政部)统一对各部门的资产进行调配,各使用部门或使用人之间的资产转移,必须通过院办(人事行政部)完成。由原使用人或使用部门至院办(人事行政部)办理入库,而后重新办理现使用部门的调入手续。各部门及员工不得随意变更使用人,如发现员工擅自挪用他人或其他部门物品,医院将根据双方责任,对资产使用保管人及擅自挪用人员予以处罚。

5.4.3 盘点

院办(人事行政部)、财务部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及清查工作,并共同对盘点结果进行处理。

5.4.4 报废

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财务部清理报废。原值在5000元(含)以上的报董事长(执行董事)审批,50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6 资产编号管理

6.1 医院所有资产应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应保证编号的唯一性。

6.2 资产建帐、建卡时需将编号登记在册,并要求在固定资产的明显位置上留有编号,以便盘点。

6.3 资产的编号规则

资产编号共8位,前四位为商品类别编号,后四位为流水号。编号规则见《固定资产类别编码表》表样,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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