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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人员公示范文

2023-06-16 08:59:0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叮咚”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农村特困人员公示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农村特困人员公示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特困人员公示范文

篇1: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县职教中心的一名教师。很荣幸能够在教育事业中占有一席之地,也衷心的希望可以为我们职教的教育事业添砖加瓦。我是来自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我家共有六口人,父母都是农民所以家庭条件一直都不太好,在大学期间我勤工俭学供我自己上大学,四年大学期间未曾花费家中的钱,但是每年的6000元四年共计24000的助学贷款至今没有还清,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彬县职教中心,一直担任班主任工作,工作认真努力。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我已经工作了一年半。弹指一挥间,我深深地因为这个职业而感受着幸福和快乐,当然,心里也埋藏着苦恼和困惑,那就是来自经济方面的压力。一年半了,教师的薪水极其微薄,虽然物价也相对较高,但对于一个家中唯一的大学生家来说,对于一个顶着极其大的压力,我真的不堪重负。父母没有工作,全家的衣食住行就靠这点工资来维持。教师的福利待遇提高了,但物价却飞涨。父母已年过五旬,赋闲在家,体弱多病。弟弟长大了,也一步一步地步入社会,远离家乡。家中还有年事已高的老奶奶,我是家中唯一有经济来源的孩子,我必须倾尽权利照顾我的父母和亲人,这些来自各方面的经济压力让我难以承担。每每想到这些,心情就变得沉重。

我衷心地希望能够得到来学校的帮助,恳请领导给予批准。我将不胜感激,将一如既往地热衷于教育事业,为我们的教育事业无怨无悔地奉献终生!

现特向国家和学校的帮助申请特困教师救助。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2:农村贫困生特困申请书

农村贫困生申请书

农村贫困生特困申请书

农村贫困生个人申请书

农村贫困生学期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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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申请书

亲爱的学校领导:

本人是机制本科三班学生__,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补助。

我来自贵州的一个偏僻山区。那是一个生活简单中小农村,从我懂事开始就知道父母都是认为只有凭读书跳出山区,跳出农村。所以爸妈不尽辛苦的让我跟妹妹上学,在农村来讲,有两个儿女可以读书的真的是件很惊奇的事情,同龄的孩子都羡慕我们,可是又有谁知道背后的父母是多么的辛苦与劳累,尤其是交通不怎么方便的农村。妈妈是一个文盲,什么都不懂,就只会在家里种田,种一些可以换钱的农作物。由于山路不方便,有东西爸妈都得提前一天准备马车,将货物托运到市场。爸爸是一个给别人修房屋的建筑工,考的是苦力,每当我小的时候放学回家在路上看到爸爸在给别人拌水泥浆,那汗水直往下流的时候,我那幼小的心灵就告诉我一定不要辜负爸妈的期望。爸虽然是做建筑,但收入很不稳定。在我大一的时候,更是雪上加霜,爸爸在一外地修建筑,在送水泥浆的时候升的木架子突然断掉,爸就摔了下来,从此脚就开始行动不便,也就不能再去工作,但是他却还是要我坚持读书,不要就这样放弃。否则就浪费了他的一条腿。从此家里就只有妈妈了,妈妈比往常更累,而现在我妹妹正在处于高考阶段,营养是最重要的,而我在学校里也是时常做兼职,赚取生活费。村子里看到我家这样的环境,都让我和妹妹不要读书了,我爸爸却是死都不同意。就这样村里没有办法,也只能每年补助一些口粮。

在校期间:我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最终,我连续两年被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所在支部连续两年被授予“校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我们班的贫困生是比较多的,我想有贫困生也不是什么坏事,贫困能更磨练我们的意志。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直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塌实我们的动力。我会更努力!!

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院的补助,缓解一点父母的经济压力。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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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生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你们好!我是__班的学生__,我家住在__,是个标准的农村孩子,因为家境比较贫困,我一向勤俭节约,努力上进,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环境。

__是一个风不调雨不顺的地方,父母常年以务农为生,又加上家里人口众多,经济问题实在紧张不已。记得几年前父母一狠下心在外承包了好几十亩地,种了最麻烦但价格还算不错的棉花,心想着收成了好赶紧还完别人的债。苦苦奋斗了好几个月,眼看着就要丰收了,一场洪水冲走了他们所有的希望,棉花被淹了……

看着这片地我妈哭了…因为曾经所抱的希望太大,所付出的太多,家人似乎全被打垮了!还好有村民的援助,我们勉强生计。尽管家庭如此父母对我从不吝啬,为了不让我重走她们艰辛的道路,他们四处借钱为我交学费,让我接受高等教育,甚至带病给人打工为我挣生活费,妈妈的双手不再纤细,爸爸的嵴梁不再挺拔…一切的一切我看在眼里,疼在心里,爸妈真的好辛苦…得知我校今年有贫困补助这项好政策,我万分高兴,怀着感恩的心来向领导们申请,希望你们接受我理解我!但无论申请是否成功,我都不会沮丧,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好好奋斗一个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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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生特困申请书

尊敬的系领导、老师:

您们好!我是__学院班学生。很荣幸的成为我校的一名学生。很荣幸在这里将度过未来四年的大学生活。一直以来,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全面发展。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提高。在这里特向领导申请我想申请国家助学金。

我来自农村。对于当地当时的情况。亲朋好友都为我感到高兴能有机会上大学。怀着满腔的热情。我离开了我钟爱的故土来到他乡求学。带着家乡们的自豪与执着。我一直在努力的做着我应该做的事情--学习。可是在我求学的路上。父母省吃检用的钱把钱寄给我。他们希望我能过的好。父母只想让我好好学习。我只能用学习成绩来回报他们。每次向家里报告好成绩的时候。都可以感受到父母舒心的笑容。还有他们的嘱咐。让我再接再励!

由于家庭条件比较艰难,所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在学习上本人在校期间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在生活上,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特别是近几年家乡干旱,家庭收入很低,父亲动过几次手术,母亲身体不太好,经常生病。假如能够获得国家助学金,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投入更多精力,来努力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毕业。为班级为学院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的方法来为将来打好坚实基础。

大学阶段是我人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这大学四年中。我认为我会在各个方面都会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很大的提高。所以我要特别感谢院里的大力培养以及老师在专业方面的深入指导和同学们在工作。生活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助。非常感谢国家给予我们大学生的帮助。资助优秀大学生完成学业。今天我得到了帮助。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学好专业知识。争取早日服务社会。为国家奉献一份力量。

敬请各位领导、老师加以评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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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生个人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院系领导:

你们好!

我叫__X,是__级中文系5班,新闻专业的一名学生。我来自山西省晋中市一个比较偏远的小县城,昔阳县。

我们家现有四口人,妈妈下岗多年,还有一个同样在上学的弟弟,家里仅靠爸爸一人微薄的工资维持。妈妈原在百货公司卖东西,在我很小的时候,公司就已申请破产,被个人买下成为私营企业,妈妈又继续承包了一个柜台,可是只赔不赚,赚的钱还不够交租金的,而且还得半夜挤车去进货,后来由于颈椎病等一系列原因,妈妈一直待业在家,成了家庭主妇,她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

爸爸在县药材公司上班,前几年公司效益还行,可是随着近几年的发展,街上越来越多的私人药店开起来,几乎走几步就有一个,还有几家是紧挨着的。公司效益越来越差,有的分门市部连基本的营业额都保证不了,每月只有几十块钱收入,爸爸虽然在总公司赚各个门市部的平均工资,可近几年每月也只有几百块钱收入而已,很难维持一家四口人的正常开销。有人开玩笑说,还不如别要这份工作,全家办个低保来的钱多呢。现在,公司已经难以维持,已经开了几次大会要申请破产,转为个人承包的私营公司,可是家里的情况根本不允许爸爸考虑承包公司,哪怕几个人合伙也不行。爸爸考虑自己在外面租个店面吧,也困难重重,位置不好的没人买,位置好的租金太贵。家里现在连进点药的钱都没有,这个计划自然泡汤了。

弟弟出生时被罚了好几万,为了给他办户口,又花了不少钱,已经欠债累累。他现在还在上学,需要花钱的地方还很多。而我,每年的学费,住宿费等就药4000元,已经够给家里负担了,所以我从不买零食,能省的钱一定药省下。

爷爷已经八十高龄了,经常生病,而且只有爸爸一个儿子,大部分的重担自然就落到爸爸身上了。姥姥,姥爷身体也不好,药不离身,我们自然也要分担一部分。当然,我们没有任何埋怨,老人身体健康就是我们的愿望了,祝愿老人们健康长寿。

我能获得国家助学金,能替家里分担一些感到很高兴,我想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好好不辜负任何对我有期望的人,将来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尽自己所能来回报所有帮助过我的人,回报社会。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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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生学期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镇原县孟坝中学高二级学生。现在因家庭出现困难特向政府申请贫困助学金。

我家在镇原县马渠乡汪庄大队。我家3口人,爷爷、爸爸和我。我的爸爸视力不好,无劳动能力,妈妈在我很小的时候就离家出走;因此现在这个家靠年迈的爷爷支撑,爷爷现在的身体一年不如一年,根本无劳动能力,全家就靠爷爷那点“五保”经费在维持基本生活。高中的生活让我的那个原本就困难的家更加困难,无力支付我的学费,我的入学学费都是父亲跑遍了亲戚之后凑齐的。

我自知家中的困难,因此决定要靠读书来摆脱现在的生活状况,我知道单凭我的力量是不够的,我要靠自己的行动来证明,也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

在校期间,我会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

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

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直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塌实我们的动力。我会更努力!

因此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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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农村特困补助申请书

办理机构

村委会受理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

申办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

2、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3、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

申办材料

1、本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办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三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实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实为救助对象。

办理时限

在年度审核工作中,从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救助标准

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实行以户为为单位分类救助。分为每人每年300元、200元、150元和100元四档。救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救助管理

实行每年审核一次,动态管理。特困家庭救助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篇4: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公示

依据薛埠中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方案,经过组内述职、民主推荐、教职工大会晒业绩、全体教职工民主测评、考核领导小组评议,行政办公会确认,以下同志被推荐为考核优秀,名单如下:

王俊华、孙凌洁、朱国强、冯伟华、宋燕、徐冬、徐晓霞、殷益、殷玉仙、储霞、蒋琴、韩息琴。

对以上人员若有异议,请于1月24日前向考核领导小组反映。联系电话:82661015

特此公示

金坛区薛埠中学

20xx/1/19

篇5: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公示

根据区人社局《关于做好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全体干部职工民主推荐、测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陈黔军等4名同志年年度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他同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

优秀等次人员名单(4人):

陈黔军 胡善庆 洪 威 周春梨

公示期为自即日起5个工作日,即20xx年1月4日—8日,凡对上述推荐结果有异议者,请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局纪检反映。

联系人:朱东升

联系电话:0559-3580005

黄山市徽州区交通运输局

20xx年1月4日

篇6: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公示

根据《常德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关于20xx年年度考核评奖工作的通知》,经过民主推荐和评议考核等程序,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拟确定以下14名同志为20xx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现予以公布。

叶文平(由省局年度考核奖评领导小组审批)

曾菊芳、曹骤红、雷维刚、匡永清、朱德君、潘建平、唐新华、童自华、谭常青、罗钟炜、邓正飞、胡雪霜、康丽珍。

其中拟报记功人员:叶文平、曹骤红

公示电话:7795576

常德水文局考核领导小组

20xx年12月22日

篇7: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版

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篇8: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1.特困人员供养如何制定标准

一般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蒋玮表示,过去的供养标准是以供养的方式划定,分为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两项。就农村特困人员而言,目前全国平均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方面是6385元每年,分散供养是4844元每年。集中供养标准最高的是天津市,达到人均17183元;最低的是贵州省,只有4250元。分散供养标准最高的是上海市,年人均13800元;最低的也是贵州省,年人均只有2726元。而城市过去“三无”人员主要纳入到了城市低保里面,目前城市低保全国平均标准是每人每月473元,最高的是上海市880元,一般全额低保比如说平均的473元,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一般再提高百分之三十。

蒋玮指出,在基本生活标准方面,民政部已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参照当地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标准,这三者的比例来确定。但是民政部提了一个最低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2.无收入认定为何不包括社保等

面对全民的普惠性政策应扣除

蒋玮表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都是国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项救助制度,特困人员里有老年人,也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所以认定时没有把带有身份特征的福利补贴加进去,但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予以叠加,也是为了维持制度的公平性。“因为在特困人员制度设计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这三个特征。所以说在这上面不再做叠加,而把全体居民都能享受到的普惠性政策叠加在上面,认定的时候可以把它扣除。”

3.供养人员照料服务标准如何定

首先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定

对于如何制定照料服务标准,蒋玮表示,照料服务标准首先要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来定,如果是生活完全能够自理的,那么照料服务标准就低一些;如果是半自理的,那么标准可能就高一些;完全丧失的可能标准最高。所以以后的整个标准体系就是基本生活标准加上照料服务标准,将来的标准针对每一类对象,将根据他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纳入到不同的标准档次去。

篇9: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申请书

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申请书

县民政局:

我叫xxx,今年62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系我县村村民,我全家共有3口人,丈夫患癌症去世,是大病致贫户。

我于患双膝重度骨关节炎,无法行走,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今年以来,先后到安阳、邯郸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解放军总医院,先后做了两次大手术,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加上丈夫前几年住院看病,欠下的外债已经是十八万多。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两个儿子参军,微薄的津贴孩子不舍得花,省下来给我看病。仅有的4亩地,因无能力耕种也给了别人,此外无任何收入。为此,特恳请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我保证上述情况完全真实,无任何虚假,如情况不实,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如数退还已领取的救助金,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申请人:XXX

XXXX年 X月 X日

篇10: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全文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章 救助供养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第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第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十二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或者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章 救助供养申请与审批

篇1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政策发布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政策发布

25日上午,民政部正式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介绍,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条件方面,民政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适用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此前,各地在认定特困人员时,大多依照“三无”标准,但具体应当如何界定“三无”,并无统一标准。按照此次发布的《认定办法》,无劳动能力的情形包括: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等。

在认定无收入来源这一项时,办法中提到,认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同时,办法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几种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1特困人员供养如何制定标准

一般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蒋玮表示,过去的供养标准是以供养的方式划定,分为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两项。就农村特困人员而言,目前全国平均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方面是6385元每年,分散供养是4844元每年。集中供养标准最高的是天津市,达到人均17183元;最低的是贵州省,只有4250元。分散供养标准最高的是上海市,年人均13800元;最低的也是贵州省,年人均只有2726元。而城市过去“三无”人员主要纳入到了城市低保里面,目前城市低保全国平均标准是每人每月473元,最高的是上海市880元,一般全额低保比如说平均的473元,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一般再提高百分之三十。

蒋玮指出,在基本生活标准方面,民政部已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参照当地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标准,这三者的比例来确定。但是民政部提了一个最低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2无收入认定为何不包括社保等

面对全民的普惠性政策应扣除

蒋玮表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都是国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项救助制度,特困人员里有老年人,也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所以认定时没有把带有身份特征的福利补贴加进去,但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予以叠加,也是为了维持制度的公平性。“因为在特困人员制度设计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这三个特征。所以说在这上面不再做叠加,而把全体居民都能享受到的普惠性政策叠加在上面,认定的时候可以把它扣除。”

3供养人员照料服务标准如何定

首先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定

对于如何制定照料服务标准,蒋玮表示,照料服务标准首先要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来定,如果是生活完全能够自理的,那么照料服务标准就低一些;如果是半自理的,那么标准可能就高一些;完全丧失的可能标准最高。所以以后的整个标准体系就是基本生活标准加上照料服务标准,将来的标准针对每一类对象,将根据他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纳入到不同的标准档次去。

篇12:《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全文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制定了《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甘肃省人民的政府令

第125号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7月12日省人民的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林 铎

年7月18日

篇13:《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章 救助供养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第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第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的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报省人民的政府备案后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十二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或者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章 救助供养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

(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批准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案”。

第四章 救助供养机构与资金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建设供养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买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财产。

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辅助设施,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住院陪护、文化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通过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安排的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集中供养的,资金应当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实施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供养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供养,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供养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供养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供养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困人员供养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篇14:卫生部拟录用人员公示

根据《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经研究,拟录用沈闰州等22名同志,现予公示(名单附后)。

公示时间:5月31日至6月6日

监督电话:010-68792892

附件:卫生部20拟录用人员名单

卫生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篇15: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哪些人属于特困人员,新规有了明确的标准。

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那么,啥是“无劳动能力”?该负责人介绍,“无劳动能力”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他介绍,前面所说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此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据介绍,郑州市、县人民政府将统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篇16: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新规中,还明确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细则。

据介绍,首先,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其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郑州市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说,最后一步就是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30%,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篇17: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对住房困难符合规定标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

他介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还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即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提供照料服务也被列入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他介绍,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临时救助资金予以支持。

“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免除特困人员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用。”他介绍,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同低保家庭一样享受住房、水、电、暖、气等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二)做好制度衔接。

各地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篇18:农村人员调研报告情况

关于农村人员调研报告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和打工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人口特别是男性青壮年人口因大量外出而减少,继而产生了老人、妇女、儿童“留守现象”。“三留人员”正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一个被遗漏且棘手的现实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县农村“三留人员”的生存状况,今年6月, 县妇联通过发动全县基层妇女组织,采取进村入户走访和召开村组干部座谈会等方式,对全县“三留人员”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生产发展、精神面貌、现实困难以及所期所盼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县现有13个镇,250个村,29个居民社区,全县总人口约65万人,妇女人数约32万,儿童人数11万;其中留守妇女2100余人,留守儿童 6662人,留守老人6163人。据调查统计,我县农村户均人口数为4.5人, 家庭平均年收入在1.01万元,38%男劳力在荆门周边打工,62%的男劳力在广东、深圳、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打工,“留守妇女”平均年龄为38.2 岁,“留守老人”平均年龄为63.8岁, 85%以上留守儿童存在一定的学习生活问题。目前,“三留人员”在农村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二、主要问题

(一)留守儿童

一是感情上缺乏抚慰。留守儿童主要靠信件、电话与父母联系,缺乏父母亲情。据调查有一半以上儿童思念父母,希望父母留在身边。留守儿童遇到困难和烦恼时,希望有渠道诉说,有亲人安慰,但相应的监护人与儿童或多或少存在隔阂,不能完全代替父母。有的父母外出打工半年才和孩子联系一次,一年甚至几年才返家一次,长期缺乏亲情的抚慰与关怀,多数留守儿童自制力较差,往往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人际交往能力较差。部分留守儿童呈现畏缩型性格特征,内向、孤独、胆小、自卑、优柔寡断、害怕交往;部分留守儿童表现出逆反心理严重,痴迷网络游戏,甚至出现攻击性行为。二是行为上缺乏约束。留守儿童的教育监护权绝大部分委托给了隔辈老人,这些委托监护人大多是文盲或半文盲,而且还要兼顾农活和家务,很难胜任监护职责,常常处在“不会管、不敢管、不舍得管”的状态。多数在外务工的父母习惯用金钱和物质来弥补对孩子的关爱,在缺乏正确引导和消费节制的情况下,导致留守儿童过度消费,人生观、价值观导向失衡。三是安全上缺乏保障。由于缺乏父母监护,导致频受侵害。留守儿童与单亲或留守老人乃至亲戚生活在一起,因为缺乏必要的监护,食物中毒、溺水、斗殴、受骗、车祸等意外伤亡事故屡有发生,甚至出现被诱拐、性侵等某些不好事件。

(二)留守妇女

一是劳动强度大。农村留守妇女,由于丈夫外出,要面临生产和生活的双重压力,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又要料理家庭事务,有的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教育未成年的孩子,劳动强度很大。二是精神压力大。80%的留守妇女感到孤独、空虚、焦虑、压抑和无助,45%的家庭男劳力外出时间在2年以上,常年不在身边,每年甚至几年回家一次,情感危机、担心与孤独已经成为她们沉重的心理负担,影响着她们的身心健康。有的留守妇女在出现婚变时,由于对丈夫在外经济状况不完全了解,根本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委曲求全,在丈夫抛弃自己后还要保留名存实亡的婚姻。三是缺乏安全感。农村社会治安相对较差,妇女没有依靠,安全感较差。留守妻子容易成为农村性侵害案件中的主要受害者。大多数留守妇女对于国家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很少,很多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维权,也不知道怎么维权。受到伤害时,有的死缠烂打,有的忍耐承受,有的茫然无措。四是致富能力差。农村留守妇女年龄平均在38.2岁左右,文化水平普遍不高,70%以上为初中文化水平,劳动技能差,不懂机械操作技术,主要从事农业和养殖业,依靠科技致富的比例偏低,劳动收入占家庭收入的 30%—50%。由于留守妇女的年龄偏大和文化水平偏低,大部分留守妇女选择分散经营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获得的收入极为有限。少数留守妇女养殖专业户及其它创业者,也举步维艰,急需技术帮助和资金支持。

(三)留守老人

一是生活负担重。留守老人在子女外出打工后,既要承担起繁重的农活和细碎的家务,还要独立面对就医、取暖、维修房屋等很多生活难题,还有部分老人要照顾年幼的孩子。特别是农忙季节,更加劳累,90%以上的老人反映身体吃不消,扛不住。二是疾病困扰多。由于没有子女在身边照料,留守老人的生活起居、医疗保健、精神娱乐等缺乏应有保障,身体上劳累,精神上孤独,体弱患病者较为普遍。再加上老年人发病往往具有突然性,家中无人或抢救不及时,可能会错过治疗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留守老人“生不起病,拿不起药、有病不医”的情况很普遍,“小病抗、大病捱”仍是大多数老人的无奈选择。三是生活质量差。我县留守老人的平均年龄为63.8岁,其中65岁以上占37%,由于体弱多病很少从事生产劳动,一般都无经济来源,除了子女接济外,主要依靠自身劳动维持生计,大多数留守老人饮食非常简单,尤其是留守老人,他们只求温饱,一日两餐,过着“出门一孤影,进门一盏灯”的寂寞生活。

三、目前工作

县妇联一直高度关注“三留守”人员情况,为便于管理和帮扶,建立了全县三留人员档案,对留守人员按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及留守原因、家庭状况进行登记,深入调查走访,排查出全县“三留人员”的数量及基本情况,对留守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电话联系方式做到详细准确,并对各镇调查结果进行统一建档,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成立邻里互助组,开展互助帮扶活动。全县250个村、29个社区均建立了留守妇女儿童服务站和“四点半”学校,对留守妇女儿童在生活、生产、学习上予以帮助和指导。在各村社区试点开展“爱心妈妈”帮扶制度,建立起“一对一”结对帮扶制,关爱留守儿童。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尤其是对于特困留守儿童和单亲特困母亲,整合民政救济、农村低保、生活帮扶等农村普惠政策资源,让“三留人员”优先享受优惠政策。积级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为留守儿童中的单亲家庭儿童和孤儿定期送上生活、学习必需品,给予关爱,促进健康成长。今年六一期间,县妇联对全县80名贫困儿童、留守儿童进行了走访慰问,同时面向社会招募爱心人士对10名贫困留守儿童进行资助,帮组他们完成学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妇女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全面收集返乡农民工情况,积极推动落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破解留守妇女创业资金瓶颈,稳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工作,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就业。

四、建议对策

(一)针对留守妇女

积极发挥基层妇联组织作用,对留守妇女给予必要的关怀,为她们创造更多的条件克服困难。一是要着力提高留守妇女的发展能力,提高农村留守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她们的自身发展,鼓励农村妇女学文化、学科技,为有条件的妇女提供上学习、培训的机会。要充分发挥农村图书室、阅报栏的作用,使有限的报刊杂志进入农村妇女的视野。二是要推选一批适合“留守妇女”的致富项目,给予政策优惠,真正使“留守妇女”既减轻了劳动强度,又增加了收入。启动培训与提供妇女小额贷款相配套的激励措施,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要充分发挥女村官、农业科技人员、女能人的作用,广泛开展结对帮扶,使农村留守妇女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女农民。要积极培树、宣传在创业就业、科技致富、孝亲敬老、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留守妇女典型,放大示范、激励、带动效应。三是要积极组建留守妇女互助小组,为留守妇女搭建倾诉、交流、互助的平台,使她们共同面对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共同发展建立相互支撑的人际关系网络,从而增强自信心,提高自助能力。四是要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使“留守妇女”的丈夫尽量在本地转移就业,解决部分“留守妇女”面临的情感困境。出台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扶持已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从根本上减少农村留守家庭。五是要加强对留守妇女维权知识培训,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力度,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较为专业的心理疏导和法律指导。组织宣传队宣传、印制实用法律法规手册将维权知识送到留守妇女家中,利用农村广播设施,让留守妇女参与播报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知识,进行维权教育,提高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她们参与村务管理,转化她们的心态。六是要组织留守妇女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活动。定期组织留守妇女,通过看农科片、组织农村娱乐队、开展节日庆祝活动、依托农村阵地建立聊天室等,搭建留守妇女活动平台,把组织的温暖送给留守妇女。

(二)针对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的成长问题既关系到农村人口素质问题,也关系到农村的下一代的成长问题。一是要充分利用媒体等宣传手段帮助人们正确看待留守儿童问题,改变人们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偏见观念,呼吁人们更多地关注他们的生活,关心他们的`健康,关爱他们的子女,为维护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是要充分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偏远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投入力度,改善其办学条件、寄宿设施和容纳能力;要充实农村教师队伍,确定专门教师负责留守学生工作,加强农村教师心理疏导能力建设;要做好留守儿童的摸底工作,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其在校的各方面表现记入档案,及时向监护人和外出务工家长通报留守儿童的成长情况,形成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的局面。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留守儿童心里健康的引导,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心理教师,或对教师进行相关心理指导培训,使他们有能力对学生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指导。通过教师与学生对话,帮助学生坦然面对成长的烦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针对留守老人

当前破解留守老人面临的问题,首要任务是强化家庭功能,同时也需要政府、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支持。一是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弘扬敬老传统美德。目前,传统式家庭养老仍是农村养老的唯一形式,要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力度,加强对农村年轻人尊老、爱老、养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强化子女的赡养义务和责任。积极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好媳妇”等评选活动。对虐待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和歧视、排斥老人等行为给予曝光,要动用社会道德和法律武器维护老人利益。二是要架起亲情时时沟通的桥梁,引导在外子女经常与自己父母保持联系,按时给老人寄钱送物,家中大事多征求父母意见,即使没有事也要经常与老人通通话,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三是兴办农村养老福利事业,走家庭化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结合之路。政府部门一方面要加快养老院建设,同时也可以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农村老年事业。加大社会救济,完善农村社区服务。改善基层卫生室医疗条件,把留守老人的健康问题解决在村、社区。

篇19:山西省公示557名“三支一扶”人员

山西省公示557名“三支一扶”人员

经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9月5日山西省人社厅公布了白红红等557人为山西省“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人选,目前为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正式确定为我省20“三支一扶”服务人员。

其中,太原市99名,长治市106名,大同市63名,晋城市41名,晋中市28名,临汾市55名,吕梁市32名,朔州市23名,忻州市43名,阳泉市33名,运城市34名。

此次招募的557名大学生将会主要安排到县(区)、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从事支教、支医、支农或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两年,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将享受工作、生活月补贴标准为1500元,每人每年500元的交通补助,并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办理基本医疗、工伤、大病统筹社会保险。

此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还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按照政策,还将为有自主创业愿望的 “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就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等。

篇20: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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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困难群众识别精准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民政局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不够精准、审批不及时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政策依据

(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溪南镇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文件进行审核审批。相关政策依据如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xx〕550号)、《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xx〕210号)、《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xx〕211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霞政〔20xx〕2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霞政办〔20xx〕47号)。

(二)对低保和特困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形和难以界定的特殊情况,各村(社区)要根据“应保尽保、边缘从宽、尊重事实”的原则予以界定,及时兜住民生底线,让低保(特困)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溪南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备案制度。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镇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在接受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至镇民政办,录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各村(社区)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人,在5个工作日之内,启动审核程序。

(二)审核

1.入户调查。自审核程序启动后,村(社区)要及时组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协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各工作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2.收入核算。村(社区)要根据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报告,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和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按要求对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填写《溪南镇城乡低保家庭年审收入认定表》)、家庭财产等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

3.民主评议。评议成员由驻村(包村)干部、村(社区)民委员会成员、村(社区)民代表等组成,总数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的村(社区)民代表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民主评议不作为低保审批的前置条件。

具体的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1)宣讲政策。乡镇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认定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

(2)介绍情况。村(社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逐户介绍评议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核对报告;

(3)现场评议。出席评议人员对申请人能否纳入保障(开展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时,评议所有在册对象是否继续保障),进行投票表决;

(4)形成结论。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投票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明确保障对象和存在争议的对象;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有详细记录,所有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论。

4.公开公示。乡镇(街道)在提出审核意见前,应委托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原因、财产情况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三)审批

镇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领导小组应召开审核审批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对审批通过享受城乡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必须在镇政府、村(社区)二级的固定公开栏对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进行公开公示,并汇总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发放

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5日之前由镇民政办进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按季度向乡镇(街道)预拨保障金,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向县民政局申请调增(减)资金。

非经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保障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保障金。

(五)救助标准

1、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单独纳入低保的,按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对既有重病人员又有重残人员的低保家庭,整户按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3、其余低保家庭人均月补助原则上按照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当地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

四、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村(社区)委会须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镇民政办,镇民政办结合死亡火化人员花名册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于次月及时进行注销或者资金调整,对注销(含延保渐退)的对象和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镇民政办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县级备案管理。每月经镇政府审批后的新增和注销(含延保渐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名单,各乡镇(街道)须于每月15日之前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民政局。

(三)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每年的第一季度各村(社区)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年度复核工作。各村(社区)要根据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报告,在村(社区)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进行初步复核,再根据初步复核结果,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并做好会议资料留存。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含户主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予以注销。镇民政办应当根据复核结果,及时作出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

五、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特困)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系统操作。

(二)每月13日前完成本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

(三)每月15日前,镇民政办确认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核查无误后,及时发放保障金。

六、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要求认真填写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审批表,完善申请书、身份证与户口本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镇民政办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电子档案主要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的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至全囯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待条件成熟后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保存,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七、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委会职责

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政府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镇政府职责

镇政府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三)县民政局职责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常态监管。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组织对乡镇(街道)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抽查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特困)政策准确落实。

(四)县财政局职责

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资金,将城乡低保(特困)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村(社区)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政策和县级标准,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二)强化低保兜底保障功能。及时将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城乡低保(特困)审核审批程序要规范到位,严防出现“人情保、脱保、错保、漏保”现象,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肃执行城乡低保(特困)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准确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严格执行按标施保。坚持“以算为主、以评为辅”,不得“以评代算”。

(五)做好对口承接。县民政局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要全力支持配合镇政府,全力服务基层,不推不拖;镇政府要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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