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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

2023-01-07 08:28:5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福来”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

篇1:工伤十级医疗期规定

【工伤医疗期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篇2:工伤十级医疗期规定

1 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2 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3 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4 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 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6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

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

7 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篇3:广州工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2、辅助器具康复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4、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50%或40%或30%

一、广州职员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4、停工留薪期间,还可享受原工资福利及根据情况的护理费。

二、单位同事不幸遭遇工伤,正在住院治疗。不知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根据规定,广州工伤职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广州因公出差标准的70%报销。

三、广州工伤职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由谁支付?报销标准是怎样?

根据广州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可以申请广州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专用收据、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及工伤职工身份证等资料。

篇4:广州工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1、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

2、康复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总额;

3、住院伙食补助费:广州出差标准的70%;

4、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因公出差报销标准;

5、工资福利: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间);

6、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依据工伤职工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医疗护理费:

a、五项均需护理:60%;

b、四项需护理:50%;

c、三项需护理:40%;

d、一项或两项需护理:30%。

篇5: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自l 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息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息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患病或非工受伤的医疗期肯定没有患职业病或受工伤的医疗期长,待遇方面肯定也是不如后者的,毕竟这不是因工受伤。

篇6:医疗期规定和待遇

一、关于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的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关于最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医疗期工资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篇7:医疗期规定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8:劳动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法医疗期规定

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此外,本市就以上情形所涉及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期内,企业应承担的义务

1、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的医疗期的定义已经明确。职工治病治疗,无法上班,对企业生产经营确实造成影响,但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权益受法律保护,如企业可以与医疗期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本来就处于弱势的职工更加孤立无援。但是,职工存在过失的,则不受此限制。

2、企业需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从企业角度出发,职工不来上班无法给企业创造效益,企业当然认为不应发放工资。立法者对此做了平衡,企业完全不发放,将会使职工陷入经济困难的境地,如按上班工资发放,又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企业不得为职工停缴社保。《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医疗期内,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存续,依法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保。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劳动法医疗期规定2017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法医疗期规定2017]

篇9: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如何规定

邢小姐是一家外资商贸公司的职员,在公司工作了已经两年多,担任公司销售助理的职务。年初邢小姐被医院诊断出腰椎间盘突出,需手术治疗。邢小姐便托母亲到公司帮她请假,办理好所有手续后,邢小姐开始安安心心的就医治疗。2个多月后经过医院的复查,邢小姐已经病愈可以正常上班。但到公司领取工资时,却发现她的工资从原本的每月3000多元降到580元,扣除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已所剩无几。邢小姐怀疑是否当时的病假申请手续有问题,或者HR算错了,便找到HR部门的张小姐询问。张小姐向她解释,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病假超过1个月的将按照事假处理。邢小姐共有2个多月没有上班,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支付已经是照顾她的实际情况了,所以公司的做法没有任何错误。

但是,邢小姐超出1个月的病假真的可以按照事假处理吗?如果是病假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水平支付吗?

要了解病假、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支付,就要首先知道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有多长时间。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第 1 页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因此,享有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员工的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剥夺或改变这一权利。医疗期的长短不仅取决于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且与其职业生涯中总共的工龄也有很大关系。所以,商贸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将医疗期的期限一概规定为一个月显然是有悖法律和常理的。邢小姐的工作年限不满5年,即使不考虑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她理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不能将3个月之内的假期按照事假对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主要会涉及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其他的.一些医疗待遇。具体而言:

第 2 页

1、病假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我们可以将医疗期工资区分来看: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特点、承受能力以及管理习惯来确定员工医疗期间工资待遇的水平。 其次,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

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如果患病员工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企业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即低于最低工资。

第 3 页

第三,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对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2、疾病救济费。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来看,二者是列于一种并列的位置,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后者发布的时间晚于前者,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后者,即《劳动法意见》59条的规定,只能适用其一,即要么支付病假工资,要么给予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各地的做法不一,因此,还需要具体参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经营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政策、文件。 根据病假规定以及女员工三期的有关规定,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刘小姐在处理女员工超出法定产假期限而申请假期的问题时,可以将其视为病假申请,也就是说,如果L公司批准了该员工4个月的请假申请,就可以依病假规定期限和相关待遇加以对待。而商贸公司虽然将邢小姐的病假按事假处理,但是由于其并未实际工作而给予其最低工资的做法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篇10: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最新规定

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该规定的实施进一步保障该市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医疗期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扩大医疗期适用范围

据悉,原劳动部的医疗期规定仅适用于企业职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企业外,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等,其劳动者也应当享有医疗期的相关权利。为此,《医疗期规定》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也纳入适用范围,以更加契合劳动合同法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

明确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

《医疗期规定》延续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规定》还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同时,《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确定劳动者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

对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作出规定

为保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期间的正常生活,《医疗期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一)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二)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对医疗期满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医疗期规定》梳理了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二种情形,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劳动者支付疾病救济费。第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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