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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小学新生入学管理规定

2022-12-24 08:28:5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路小宇”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南京市小学新生入学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南京市小学新生入学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南京市小学新生入学管理规定

篇1:南京市小学新生入学管理规定

南京市小学新生入学管理条例

一、报名条件

1、入学年龄:六周岁(即8月31日以前出生)。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的规定,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学校不得拒收。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3、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二、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1、各区县可在5月中、下旬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做好小学新生报名工作。

2、适龄儿童监护人员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校施教区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产权证等有关证明。办理手续时,学校可了解儿童有关情况,但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各学校应将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入学的报名程序,认真依法落实该项工作,切实做好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4、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省教育厅《关于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用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按时、准确填写学生数据,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学生在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入学作为借读处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区外借读的新生,也应先在户口所在地小学报名后,再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并注明借读年限。

6、凡是小学新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出现的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户籍变更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三、发榜时间

5月底以前,各小学完成新生报名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

篇2: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存车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不包括机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它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和存车处以下简称为“停车场(处)”)。

第四条 停车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五高五低”差别定价政策。

篇3: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螺丝转弯、汉中路、慈悲社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中央路、中山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建宁路、北安门街、明故宫路、御道街、光华路、大明路、集合村路、应天大街、燕山路、江东门西街、江东中路、江东北路、三叉河桥、热河南路、热河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旅游景点。

三级包括: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江南八区范围内。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 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对承修的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管的事故车辆按照停车场收费等级的计次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三十日。暂扣的违法车辆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由暂扣行政机关支付停车费。

第九条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居民小区,经公安部门批准可在周边道路设立停车泊位,附近居民车辆凭有效证明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区政府制定。

第十条 三级区域驻车换乘停车场对小型车停车换乘实行包月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向社会开放的商住楼(含综合楼)的配套停车场,对商用业主在规划车位配建范围内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包月方案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三条 凡申报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处)必须向物价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审核手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须向市物价局提供《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费备案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场(处)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牌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和编号。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停车收费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由物价部门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停车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收费人员必须佩戴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员证》变更、注销或新增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设立的停车场、5A级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其它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收费按《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规[]31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篇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 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本条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发生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核定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本市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提供必要的担保;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和第(六)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五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一年至五年。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期限以及便民的贷款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

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放贷方不得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不得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体车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管委会、管理中心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向社会公布经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财务交叉复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债;

(三)购买企业债券;

(四)进行任何方式的委托理财。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房产、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出具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规范操作。

第三十九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五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接受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时备份,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业务正常开展。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中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或者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变更缴存比例的;

(五)未按照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购买国债的;

(六)违法向他人提供担保、购买企业债券或者委托理财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八)不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的;

(十)应当实施行政处罚不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书和限期缴存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

(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实施细则,经管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5:南京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等处的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设施等。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山陵园风景区、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的公共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其他风景名胜区、公园的公共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房产、国土、供电、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规划、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年度更新、改造计划,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城市道路、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等配套同步建设、实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未配套建设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住宅小区,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逐步配套。

第九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方案、设计图纸,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

从事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新建、改建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投资。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照明设计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进行。

第十二条 道路两侧的电力、电信、路灯照明、交通信号标志等设施,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鼓励进行合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公共绿色照明工程计划,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电器设备和产品。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节能方式管理:

(一)分时、分路段等控制方式;

(二)对气体放电灯使用无功补偿;

(三)定期清洗照明灯具;

(四)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和节能控制系统;

(五)使用高光效光源灯具,逐步淘汰低光效光源等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灯具;

(六)其他节能、环保措施。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共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管理监测制度,实行城市公共照明消耗成本管理;

(二)根据城市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督促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监督、检查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质量;

(五)受理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维护的投诉;

(六)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单位参与特许经营竞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维护计划;

(二)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维护,确保维护质量;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或者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需要移交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移交,按规定向市市政公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于次月纳入正常维护管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移交,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照明设施需要移交或者委托维护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装、施工质量合格报告;

(二)维修、运行的技术资料;

(三)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渣土、垃圾和设置建(构)筑物,堵塞、覆盖维修通道和设施设备;

(四)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附近倾倒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废弃物;

(五)擅自接用城市公共照明电源;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缆或设置其他设施;

(七)擅自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设置、悬挂物品;

(八)损坏、侵占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置、悬挂物品的,按照《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占用手续,在规定的位置和时间设置、悬挂。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电力等设施或者接用城市公共照明电源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照明设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 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或者施工可能影响运行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采取拆除、迁移、改动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安全保障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对因自然生长影响照明效果需要对树木大修剪,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可以先行剪修,事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造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附近倾倒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废弃物的;

(三)损坏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接用城市公共照明电源的,由市、县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责令补交电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或者依法由其他管理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盗窃、损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人员在管理、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市夜景灯光设施的管理按照《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7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6:小学新生入学自我介绍

正如大家所看到的,一个高高瘦瘦的女孩,今年xx岁了,这就是——我!

嘿嘿,你们想了解,认识我吗?那就听听我下面的故事把!

平时,谁看到我都说我是一个斯文的小女生,可是,你只要一问我老爸老妈这问题,他们准会坚决地摇摇头说:“没有的事!”在家里啊,我就像个大男孩般——大大咧咧的。

老爸老妈常说我是个“假小子”。因为自打我看到班上的男同学后,就很羡慕他们了。你看看,笑起来都可以不顾一切的。而我们呢?我们却要着嘴笑,不能把大牙给露出来,不然就会别人嘲笑。我真为我门女同报不平,老想着为什么男孩子和女孩子分别那么的大呢?我哭!

我这人还有个缺点,这使我和家人一直感到苦恼的问题,就是我向来都很粗心,这也是我考不上好中学的原因之一。平时做数学题时,一个小数点,一个数学符号,就可以让我惨到极点。为这,家里人还不少训我呢,但是我还是死不悔改啊!还记得有一回,我在厨房开着水龙头洗碗,在客厅的妈妈叫我把垃圾给倒一下,我听见后,忙放下手中的碗和抹布就拿着垃圾去倒。

等我再次回去时,妈妈正叉着腰看着我,我还没反应过来,只听见一阵晴天霹雳,吓得我连声也不敢出,接着我被莫名其妙地骂了一顿,到了最后才知道自己刚才倒垃圾前忘了关水龙头。

哎,失败吧?大大咧咧的,粗心大意的,这是谁啊?这就是我。

篇7:小学新生入学自我介绍

我叫xxx,很高兴能够在这里与大家相遇,我感到很高兴,我相信这是缘分让我们聚到一起。我是一个自信,开朗,友好,积极向上的小女孩,我有着广泛的兴趣爱好,弹琴、看书、下棋、听故事,也对主持和表演也有着浓厚的兴趣,由我主持的幼儿园毕业演出,获得了第一名一等奖的好成绩。

在爸爸妈妈,幼儿园老师的精心培育下,我已成为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希望在今后六年的学习生活中,能和亲爱的老师,同学们成为最好的朋友!

谢谢大家!

篇8:小学新生入学感言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哥哥姐姐们:

大家上午好!

我是一年级学生xxx,首先我代表一年级的全体同学祝老师和哥哥姐姐们新学期快乐!

今天我特别高兴,因为从今天开始,我们终于成为一名小学生,终于加入了后海小学这个大家庭!

从进入后海小学的第一天起,我们就喜欢上了这儿:这儿有一个大大的体育场,有漂亮的音乐厅和舞蹈室;有温馨的阅览室,还有一间间充满个性的教室!当然还有老师亲切的笑容!

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们会好好学习,听老师的教导,严格遵守纪律,虚心向大哥哥大姐姐们学习,做一个讲文明,懂礼貌的好孩子,请爸爸妈妈,请老师们放心!

谢谢大家!

篇9:小学新生入学感言

亲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学生们:

炎炎夏日已经结束,富秋来到人间,新学期如期与我们相遇,新的征程又开始了。回顾过去,也许会让我们激动难忘,也许会让我们苦涩难言。但那都是过去了。展望未来,挑战重重,征途漫漫。让我们再次前进,开始新的旅程!

“几百年来,人无非是好的。第一件好事就是读书。”这是徽商告诫后人的。自古以来,中国人就一直重视读书,“培育和阅读传家宝”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读书也是传承人类文明最重要的途径。不可否认,读一本好书真的很苦,但是在哪个职业可以轻松随便的成功呢?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教育资源仍然短缺,但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安徽省高考录取率今年达到76.7%,明年将超过80%;但是优质的教育资源依然稀缺,每个人可能都有一块蛋糕。但是,要得到我们渴望已久的那块,就要去争取。

我们中的一些人可能会因为开学而不得不回到紧张的学习中而感到沮丧;但是我觉得我的学习和成长是中学生最重要的两件事。如果我抓不住这两把钥匙,我就浪费了宝贵的青春。我们不必厌倦考试和学习文化知识。我们面临的教育局面就像电影院的末日。每个人都肩并肩地从那个出口挤了出来。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前行的人都有可能落后被踩,更何况逆行。我们的父母和老师也是,他们不想让我们成为被踩的人。对于老师和家长的高期望,只能给12分理解,给12分努力。谁不想快乐地学习,谁不想享受成功那一刻的快乐?但终身学习是通往天堂的必经之路。

年轻人心中谁没有梦想?让我们全力以赴,相信通过努力的耕耘和播种,一定会有欢笑和收获。

在奋斗和训练的过程中,只有有梦想给你指明方向,你才能驶向彼岸。作为中学生,应该有远大的理想作为永恒的火焰。如果不是,请抓紧时间给自己定位,掌握自己人生的方向盘。梦想可能很难实现,但有了梦想,天赋作为万物的灵魂就不会被浪费。

同学们,一天的计划在早上,新学期的开始不容忽视。可能还是有很多人沉浸在暑假热里吧。不管怎样,是时候提到上帝了。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也许你成绩很优秀。也许你还需要努力。你不能自满或自暴自弃,因为新的开始在等着你。没有人会输在起跑线上,因为每一次学习都是一个新的开始。

“梅花香自苦寒来”是不变的真理。让我们朝着一个坚定的目标高飞。让我们不辜负老师们的辛勤劳动。新学期,我们会互相鼓励。

篇10:小学新生入学感言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在这操场上,享受阳光的温暖,感受春风的凉意,我们最后一次欢聚在这里。

望着美丽的校园,往事一件一件浮现在我眼前。

记得在我转学来的第一天,一进校门,一排高大挺拔的紫荆树呈现在我眼前,它们手拉着手,好像在欢迎我似的。干净整洁的校道、宽阔的操场、美丽的花坛……一切都是那么的美好啊!

还记得一次体育课,我在打球,却不小心摔倒,还檫伤了。同学们见后,就立刻朝我跑来,扶起我,向我嘘寒问暖……那一刻,让我得到了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真诚的友情。

让我刻骨铭心的,还是老师对我的教导。记得一次我测验测差了,老师勉励我:“考差一次不要紧,以后继续努力就行了,考试时不要过于紧张,要保持平常的心态去考……”第二次测验,我把老师的话放在心底,成绩果然提高了。

美好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转眼间三年已经悄悄的溜走,就要毕业了,就要告别多彩的童年了。

再见,敬爱的校园,在您的陪伴下,我度过了三年美好又充实的小学生活。是您让我们从无知变得懂事,从幼稚变得成熟,从胆小变得勇敢。感谢您!我敬爱的校园!

再见,敬爱的老师,是您教给我知识,教会我做人的道理,您谆谆的教诲,化作我脑中的智慧,胸中的热血,行为的规范……我感谢您,感谢您对我的良苦用心!

再见,亲爱的同学,是你们送给我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我会永远记住你们,你们也要记住我们在一起的每一刻,记住我们真诚的友情!

篇11:小学新生入学感言

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们:

大家好!

新年伊始,万物复苏。在这个明媚的春天,在这个充满期待的新学期,祝老师们身体健康,新年万事如意;学生们努力学习,每天都在进步。

同学们,新的一年开始了,大家都长大了一岁。相信大家都比以前成熟了,懂事了,自信了。新学期,新计划,新学期要不要考更好的成绩?头给你四个字:

第一句话是:新学期,要从头再来。不管你以前怎么样,老师最关心的是你此刻的表现,是不是每天都能把握住。新的学年,你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你有机会重新开始。

如果你因为过去的成绩而沾沾自喜、沾沾自喜,那你必然会停滞不前,甚至一落千丈。同样,如果你过去有一些缺点,你也要勇于告别过去,提升自己,挑战自己,重建全新的自己。

第二句话是:养成习惯,学会做人。如果你想成为一个人才,你应该先成为一个成年人。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只有一些成就和人才是不够的。只有良好的习惯、完美的品德和高尚的情操,我们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所以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努力做到自尊自爱,在学校的各种活动中精益求精。礼貌待人,以礼待人,尊重老师,团结学生,严格遵守纪律,自觉培养良好习惯。

第三句话是:积极学习,努力工作,熟练工作。在学习中,要有明确的目标,不怕苦,积极学习,思考,倾听,阅读,做学习的主人,而不是学习的奴隶。

主动学习的知识很容易理解,而且如果你记得很清楚,你会越来越感兴趣,感受到学习的乐趣,而被动学习恰恰相反。因此,从新学期开始,学生就应该成为学习的主人。

另外,在学习上,我们提倡“真”和“巧”两个字。其实要脚踏实地的学习,脚踏实地的实践,掌握最基本的知识,做到“一天清一天,一周清一周”,千万不要让问题从我眼前溜走。巧学就是掌握好学习方法,而不是投机取巧。

根据学科的特点和自身的差异,在教师的指导下,找到最适合、最有效的学习方法。只要做到这一点,就一定能取得好的效果。

第四句是:敢打第一,敢打必胜。要求学生有不怕苦,敢于拼搏的精神。大部分成功人士都有不屈不挠的意志,敢于拼搏的精神,吃苦耐劳的品质,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也就是说,要敢于克服学习道路上遇到的各种困难,做一个克服困难的勇士,而不是在困难面前做一个逃兵。

尤其是六年级毕业班的同学们,这学期你们将面临人生的第一次挑战。希望你能发扬拼搏精神,做自学成才、认命的主人。

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__市实验小学座位管理制度》,《安全公约》,《路队管理制度》,《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同学们,为新学期我们共同的目标努力吧!接下来请班主任根据以上学习资料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和目标。

篇12:小学新生入学感言

领导、老师、学生:

大家好!

愉快的寒假过后,我们迎来了新学年的开学典礼。在此向所有同学表达最美好的祝愿:祝你们身体健康,学业有成!

新学期伊始,我们的校园充满了节日的气氛。一直以来,领导们

而老师们默默工作,无私奉献,努力为学生创造美好的校园环境,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学校一天天发展,环境一天天改善。然而,学生们想过吗?光靠老师的努力是不够的,还要靠你、我、他、大家的共同努力。你说一句话,我就塑造了学校的美好形象。每一个少先队员的行为和言语都与学校的荣辱有关,彰显着学校的品味。

同学们,早上背书包背对着太阳开始第一天学习的时候,要抬头挺胸,振作起来,有百倍的信心,心中放一个大决心;放学回家的路上,你应该摸摸书包,问问自己今天学到了什么。你浪费了一天吗?是不是离你神奇的梦想,伟大的理想,美好的愿望更近了一步?

新学期,我们都要给自己定一个新的目标。我觉得无论你设定什么目标,做一个优秀的小学生都是最基本的。

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小学生,首先要培养良好的习惯和良好的品德。做到这一点很简单,只要从小事做起,不要忽视每一次考试。当你看到地上有一个果皮,你捡起来放在垃圾桶里,那你就是优秀的;当你看到水龙头没拧紧,你就习惯拧紧,然后你就优秀了;当你看到地上的钱,你捡起来还给了主人,那你就是优秀的;早上见到老师的时候,跟老师打个招呼。早上好,老师。那你很好。当一个同学不小心冤枉了你,你笑着对待别人的错误,那你就是优秀的。同学,你觉得,这不是很简单吗?其实这就是高尚的品德和良好的习惯是如何从小事中培养出来的。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小学生,就要在成绩上不断进步。其实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只要你有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方法。每次认真听讲,认真做作业,成绩都可以提高;每次课前预习,每次课后巩固复习,成绩都可以提高;每次体育课认真锻炼,积极参加的每一项活动都能提高成绩。同学,你觉得,这不是很简单吗?不断进步的成就不就是靠努力和正确的态度换来的吗?

做小学生也需要自信。自信是成功的秘诀。你应该用“我生来有用”这句名言来激励自己。有了自信,你就有足够的勇气去战斗。最后,做小学生需要勇气。勇敢面对一切困难和挫折。面对挫折,你需要勇敢的笑。你要在困难和挫折中寻找希望,在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请相信“雨后见彩虹,失败见成功”的哲学。

同学们,让我们跟着春天,拿起小刷子,把生活描述得更加美好。让我们放飞我们的心,唱一首春天的歌。

最后,祝各位同学有一个新的起点,新的航程,更好的成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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