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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2-10-29 08:28:0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我是80后”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篇1: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代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代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代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代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代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制订新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3、起草(修订)职代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4、主持召开职代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代会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代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代表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代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本企业职工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为人。其中一线职工和工会委员的职工代表不少于60,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超过40。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法制观念强,爱岗敬业,生产工作能起带头作用,有中学以上文化知识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为职工所信任。

第九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为一届(注:同工会任期同步)。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届满后需重新选举,连选可连任。届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有缺额的,由企业工会及时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权利义务

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应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周围职工,努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意见建议与呼声,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认真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代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二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有效。职代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

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代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单位名称)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大会制度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工大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工大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大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大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工大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工大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工大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起草(修订)职工大会的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3、主持召开职工大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培训工作,向职工大会报告上次职工大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工大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工大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工大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工大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

第七条在职工大会上职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权利:

1、在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工大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发表意见建议与呼声,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做好职工大会交办的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本企业职工大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大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九条召开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有效。职工大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十条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工大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代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单位名称)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大会制度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工大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工大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大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大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工大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工大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工大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起草(修订)职工大会的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3、主持召开职工大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培训工作,向职工大会报告上次职工大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工大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工大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工大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工大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

第七条在职工大会上职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权利:

1、在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工大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发表意见建议与呼声,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做好职工大会交办的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本企业职工大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大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九条召开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有效。职工大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十条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工大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篇2: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代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

-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代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代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代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代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制订新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3、起草(修订)职代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4、主持召开职代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代会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代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代表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代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本企业职工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为人。其中一线职工和工会委员的职工代表不少于60,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超过40。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法制观念强,爱岗敬业,生产工作能起带头作用,有中学以上文化知识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为职工所信任。

第九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为一届(注:同工会任期同步)。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届满后需重新选举,连选可连任。届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有缺额的,由企业工会及时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权利义务

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应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周围职工,努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意见建议与呼声,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认真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代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二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有效。职代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代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单位名称)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篇3:《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代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代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代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代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制订新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3、起草(修订)职代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4、主持召开职代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代会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代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代表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代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本企业职工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为人。其中一线职工和工会委员的职工代表不少于60,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超过40。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法制观念强,爱岗敬业,生产工作能起带头作用,有中学以上文化知识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为职工所信任。

第九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为一届(注:同工会任期同步)。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届满后需重新选举,连选可连任。届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有缺额的,由企业工会及时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权利义务

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应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周围职工,努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意见建议与呼声,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认真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代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二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有效。职代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代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单位名称)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篇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主席团的职责是: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一页

篇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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