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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

2022-09-26 08:23:4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佳妹”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

篇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

《积分入户申请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单位经办人登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点击“网上申报”,进行用户注册。

单位经办人登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点击“网上申报”,进行用户注册。

《天津市居住证预约凭证》

预约成功

单位经办人在预定日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包括单位证明材料和申请人材料。

《单位授权委托书》

应先到公安窗口进行前置审核,审核申请人的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落户地点等材料。

公安窗口审核通过后,到人力社保窗口提交材料,经人力社保窗口受理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单位经办人将申请人准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各相关窗口(民政局、国土局、教委、公安局、地税局、卫计委、公积金中心、知识产权局)。

因特殊情况需补交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成功

积分公布期为3个工作日,每年的6月、12月在积分专栏网站公布,对积分如有疑问,申请人可填写复核申请表在公布期内到窗口进行复核。

篇2: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于积分公布期结束后,领取留存的包括职称证、省部级奖励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等原件。

每年的6月、12月在积分专栏网站公布,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积分专栏网站查询。

榜上有名

公示期结束后,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自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准予积分落户名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申请人请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办理入户手续。

篇3: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须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要求,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市或区县人事局签发《办理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和《申请表》、申领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和子女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护照、签证及本人两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配偶及16周岁以上子女提供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申领《居住证》。

一、先到有照第二代身份证或居住证资格的照相馆照相,后会得到一张居住证回执和相片。

二、准备居住证回执和相片、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如已婚需要准备配偶身份证号码、子女出生日期),再问清楚所住出租房屋主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所住房屋的出租编号、建筑面积、层数、房间数、出租面积,如果是自购房则需房屋产权证号。

三、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再到派出所拿取表格填表,如果是以工厂名义办理居住证需盖工厂公章。

四、填好表格后交到派出所可即刻拿到居住证回执,而居住证需等到派出所另行通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天津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居住证办理地点?

境内来津人员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申领居住证,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申报居住登记,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境内来津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

第二步:申领居住证,自居住登记(含暂住登记)之日起,已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相关信息,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三步:领取居住证,境内来津人员于20个工作日后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申领成功后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现居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可于60日之内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补签手续;逾期60日以上未办理补签手续的,居住证将被注销、收回。

篇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政策

居住证制度怎样积分入户?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依据天津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2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

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 基本分

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比如对35岁以下人员设置了20分,是35岁以上人员分数的一倍;将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从高至低分别划分了三档、八档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对具有稳定居所、长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赋予了相应分值。

第二类 导向分

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2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天津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 附加分

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4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天津投资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同时,为照顾在一个单位工作稳定6年以上或者夫妻均在天津工作多年,对天津发展默默奉献的人员,特别设置了附加分值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类 负积分

包括违法失信1项减分指标。其中,对违反国家和天津计划生育政策的、积分期间犯罪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流程有哪些?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积分入户申请人必须是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收集汇总其申请材料,于每年的1至4月和7至10月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具体办理流程是:

1.申请申报。由居住证持有人自愿申请,经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单位集中向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人力社保局窗口申办积分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手续,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入户申请表、本单位入户积分申请人员名册,以及积分入户申请人就业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水平证明、职称证明、合法居所证明、纳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者荣誉称号证明、婚姻证明、体检证明等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积分入户申办窗口接到申请后,将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打分。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受理申请后,用人单位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各相关部门根据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出具的受理通知,依托积分管理联审系统,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相关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单项计分值,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证明材料反馈用人单位。

4.汇总排名。用人单位将各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提交积分入户申办窗口进行汇总。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部门审核证明材料及评分情况,进行审核并计算总积分,根据分值高低进行排名。

5.积分公布。市人力社保局将积分情况以《入户积分通知单》的形式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用人单位领取。积分情况在天津政务网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布,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让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情况。

6.公布入户名单。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积分入户指标和入户申请人积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并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7.办理入户。列入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用人单位持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8.亲属随迁。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办理天津常住户口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天津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天津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积分指标中的社保政策有哪些?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 社会保险积分的设置原则坚持维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坚持简便可行易操作。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积分按险种计分,如果积分申请人五项社会保险全部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可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满一年各积2分。

天津社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逐步调整完善的过程,不同时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既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有为减轻境内来津工作人员参保负担而专门设计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参加不同类型社会保险的积分可以单独计算。比如,境内来津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曾参加天津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养老保险满一年可以积4分,医疗、工伤保险满一年可以各积2分,三项险种满一年共可以积8分。

对于积分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积分可按不同险种的分值计算到月后再累加。如参加积分的参保人员提供了只有3个月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按照分值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满一月应当计算为0.33分,参保3个月则计算为0.99分。这样规定,既保护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计算方法简便操作性强。

篇5: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

1、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第二批申报于207月1日0时起开始,至年10月31日24:00结束,请经办人登录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预约办理。

2、上半年已办理居住证积分而未入户的申请人,下半年可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提交全部证明材料,

3、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口计生委下半年办理要件有较大调整,详情请参阅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办理指南中的市国土房管局申报指南、市人口计生委申报指南。

篇6:居住证办理流程

居住证办理流程

什么是居住证

居住证其实是“绿卡”的中国版,国内部分城市借鉴改造而来。当前,西安、北京、深圳等城市,为了吸引更多人才,陆续实行工作居住证制度。有居住证的人,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视同本地居民。自1月1日起《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3] 施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申请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本地户口居住证明

1、本地户口居住证明分为两种类型: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农村户口

到村委会找村支书,让他给开一个居住证明,内容有你是谁,居住地,村支书签字,盖一个村里的公章。

城市户口

到居委会找居委会主任,让他给开一个居住证明,内容有你是谁,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盖一个居委会的公章。

外地户口异地居住证明

1、外地户口异地居住证明即暂住证

2、准备两张白底照片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到所在的派出所办理

5、大概一周左右能出来

居住地证明(模板)1

兹证明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长期在我处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与被证明之间的关系:

被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居住地证明(模板)2

兹有__________长期居住在:

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__号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号

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

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产权房_________

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

特此证明

派出所或居委会名称:

经办人签字:

派出所或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篇7: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敬请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第二章 积分流程

第五条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步测评达到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公安部门窗口应当即时将审核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传送至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

第十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结合公安部门传送的审核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完成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同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其余材料留存半年备查;对因审核需要确需留存原件的,应当向经办人出具相应文书并明确退回时间。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积分联办系统进行审核和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四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五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每年6月和12月将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于公布期内提出复核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统一查阅本单位积分申请人的积分情况。

第十六条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

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积分落户手续。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总积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第十九条 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第二十条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积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

第二十四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不接受积分中介服务,对经办人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应当进行严格核查。

第二十五条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第二十六条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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