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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自得外危险抵偿后不影响享受工伤报酬

2022-09-23 08:36:1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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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自得外危险抵偿后不影响享受工伤报酬

篇1:获自得外危险抵偿后不影响享受工伤报酬

职工在事变中受伤,从保险公司获自得外危险抵偿后,可否再向单元主张工伤抵偿呢?克日,法院以为集体不测危险保险和工伤抵偿是两码事,讯断单元付出职工工伤报酬8万余元。

1月,张某到莒县某构筑公司事变,构筑公司仅为职工投保了集体不测危险险,未介入工伤保险。3月27日,张某在包装车间装卸水泥时,因铁架坠落砸伤腰部,住院治疗120天。5月,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分检察后,认定张某所受危险为工伤。后经判断,张某的伤残品级为9级。,张某先后从保险公司获赔6万余元。

得到保险公司抵偿后,张某向内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说,要求与公司扫除劳动相关,公司付出工伤报酬。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申说哀求,公司不平,向莒县法院提告状讼,以为纵然付出工伤报酬,也应从中扣减张某得到的保险抵偿金。

法院以为,构筑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职工投保集体不测险属自愿给以职工的福利报酬,张某是基于条约相关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权益,故不能将构筑公司为职工投保集体不测险作为职工产生危险时减轻本身抵偿责任的依据。同时,职工主张工伤报酬是基于劳动相关,属于法定权力。以是,张某得到的保险理赔金不能从工伤报酬中抵减。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讯断。(王明龙 张新芬)

[获自得外危险抵偿后不影响享受工伤报酬]

篇2:下班遇车祸获民事赔偿 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17日19时许,原告张辉的儿子张兵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从工作单位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张兵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1日,原告从肇事方获得了民事赔偿 30.5万元。2012年5月3日,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兵的死亡事故为工伤。

同年6月17日,瑞金市医疗保险(放心保)局作出《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核定“丧葬补助费为1.1万余元,补偿其6个月的赣州市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偿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即:19109元×20=382180元)。扣除张家人已获得的民事赔偿款,还需向张兵家属赔偿8万余元。

“工伤赔偿应该为38万余元,而不应该扣除获得的民事赔偿的金额。”随后,张辉以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当地医疗保险局告上法院,要求被告重新核定原告亲属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原告亲属因第三人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亡,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而被告作出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在其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却扣除了民事赔偿部分,因此被告实行的补差赔偿明显存在错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6月17日作出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对本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随后,被告不服判决进行上诉,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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