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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2022-08-30 08:44: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gmkndybasjk”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厂区车辆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厂区车辆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办保卫组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 交通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 生产经营综合管理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 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办保卫报告,公司办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分厂、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办保卫组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五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办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一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三条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办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生产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二十九条 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条 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一条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 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办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准字牌而不通行证、准字牌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办公室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厂区停车秩序,保障厂区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进入厂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2、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

3、任何车辆严禁占用、堵塞厂区内,办公楼前的主干道;

4、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鸣号;

5、严禁在厂区内试刹车,学习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自负;

6、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界限内,并且不占用相邻车位;

7、机动车停放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车辆安全,锁好车门,贵重物品带离;

8、因个人原因在停放车辆时对公物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9、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整齐停放在西侧停车棚,不得乱停乱放; 10、

11、 任何车辆的车主不得随意丢弃车内垃圾、杂物; 门卫有权劝阻、制止乱停乱放行为,并上报办公室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12、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由办公室下发罚单,当事人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室

篇3: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出入管理

1、本公司生产用车辆一律凭粘贴或悬挂机运公司标识牌进出厂区。车辆标识牌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如有损坏及时更换。私家车出入厂区时须将“通行证”放在明显位置,以便查验。

2、车辆进入厂区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遵守厂区内各项交通警示,礼让三先,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不随意停车下客、等客。

3、外协、外雇车辆需进入厂区,请提前与保卫处联系,以便掌握情况及时放行。

4、运送货物、备品备件进出厂区必须符合管理规定,并经保卫处同意,开具物资进出通知单,方可放行。

5、持证车辆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上访人员、推销人员带入厂区,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车辆停放管理

1、厂区内所有路段严禁停放各种车辆,各种车辆应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指挥,在规定区域或指定车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车头朝向一致。

2、厂区内通行的车辆一律按厂区内交通标志行驶,严禁逆向行驶。人员

上、下车后立即驶离,不得在通道上滞留。

3、公司大院内楼前位置为轿车专用停车位原则上只供科室职工私家车停放车辆,具体的车位由综合科掌握和协调,其它部门和人员的车辆不得占位停放,需要停车的可到公司后院所画停车区域进行有序停放。

4、外单位工作人员公务来公司大院办公的一律到东区停车场,停放时不得阻塞通道,按线有序停放,严禁跨线停车,线外停车。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停车后及时关锁门窗。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车主或门卫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三、违章处理

所有车辆(包括私家车、外协外雇车辆)进入厂区后,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厂区管理规定,文明行驶,文明停车。对不遵守停车、行驶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厂区内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行驶的,被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查处的或被公司武保处查处的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给与50-200元罚款;个人车辆如违规三次以上将通知车主予以警告;并在下一轮更换通行证时将不予核发单位厂区汽车通行证。

2、对使用别人车辆通行证进入厂区的车辆,一律没收厂区汽车通行证,并在下一轮更换通行证时将不予核发单位厂区汽车通行证。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相关

篇4:厂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各类车辆进出公司管理,使各类车辆进出、停放等更加有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应范围

公司内部与外来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和自行车) 细 则:

1.货车进出规定

1.1部门派空车外出提货,须按程序签《派车申请单》,出公司大门时同保安员核对车牌号、签发时间,并打开车厢查看,确认无误后才准放行;

1.2 委外加工发货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签《放行条》,须有货物发出部门的发出人签字确认,保安员核对车牌号、货物情况、签发时间,确认无误后才准放行;

1.3 部门用车,空车提货等同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审核同意后,车辆出大门时保安员按程序开车厢查看、放行;

2.外来货车进出规定

快递公司车辆等进厂时按程序登记,一般情况下,小快件的配送车辆不准进厂;出厂也同样必须要有《放行条》才准带货物出厂,如果是较晚发货的,发货部门必须签好《放行条》并注明情况交到保安室。

3.公司内部员工摩托车、自行车进出规定

3.1 摩托车、自行车进出大门必须下车推行,否则保安员不准其进出,违者乐捐50元;

3.2 除早、中、晚集中上下班时间,公司大门自动门可以开启,除此外只有货车小车进出才准许开启自动大门。节假日,自行车、摩托车与员工进出只准许开侧门,不准随意开启自动大门;

4.所有进出公司的车辆(货车、小车、摩托车)在公司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外来的货车、摩托车等也必须遵守此规定,此内容由保安严格监督执行。初次发现进行口头警告,如再现经发现则由保安员上报行政部,行政部严肃做出处理。

5.车辆停放规定

5.1公司货车回公司不装、卸货时除非特殊原因,否则只能停在产品展示与客户体验中心南侧停车场上;

5.2 公司内的小车,包括外来的各小车只能停放在产品展示与客户体验中心南侧停车场上,不准随意在公司其它地方停放,不准进入展示车间东侧道闸以北区域;

5.3 公司内员工的摩托车、自行车只能在产品展示与客户体验中心南侧相应停车区集中停放,不准随意停放在公司其它位置,由当班保安监督执行,一经发现行政部将进行处理;

5.4 外来货车等车辆如发现随意停放的,保安员要进行指引,规劝。

6.进出车辆检查规定

6.1 所有外来办事车辆(货车、小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公司。

6.2除停在停车场上在保安视线范围内,没有进入车间、仓库范围内的车辆外,其它所有车辆(货车、小车)都必须按此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否则不准外出公司。

7.《派车申请单》、《放行条》见下,此规定由保安员严格执行。

8. 已发放通行证的公司车辆,需将通行证放在车辆玻璃右侧,可不必按照此规定执行。

篇5:厂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厂区车辆停放,营造整洁、卫生、安全、有序的厂区环境,即日起行政部将对厂区车辆停放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进入厂区车辆停放应按照指定的区域、车位集中停放。办公楼前画线区域为公司车辆及各部门负责人车辆停放区域,客服中心北侧画线区域为外来装卸货车辆开票等候停车区、临时小汽车停车区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区。

2、严禁车辆在车间门口、宿舍楼前、马路旁边、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

3、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好,装卸货车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严禁进入办公楼、宿舍楼区域内。

4、违规停放的车辆,一经发现将予以上锁,内部员工车辆,车主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带领,到行政部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回车辆,来访人员车辆必须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到行政部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回。

5、对于内部员工违规停放车辆,第一次发现予以通报、警告,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及100元负激励,第三次发现予以通报及200元负激励。

行政部

篇6:厂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为规范厂区停车秩序,保障厂区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进入厂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2、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

3、任何车辆严禁占用、堵塞厂区内,办公楼前的主干道;

4、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鸣号;

5、严禁在厂区内试刹车,学习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自负;

6、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界限内,并且不占用相邻车位;

7、机动车停放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车辆安全,锁好车门,贵重物品带离;

8、因个人原因在停放车辆时对公物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9、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整齐停放在西侧停车棚,不得乱停乱放; 10、

11、 任何车辆的车主不得随意丢弃车内垃圾、杂物; 门卫有权劝阻、制止乱停乱放行为,并上报办公室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12、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由办公室下发罚单,当事人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篇7:厂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畅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员工车辆

2.1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要放入指定车棚,应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2.2员工的汽车一律不准进厂,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3.公司的货车、班车、公务车辆

3.1进入公司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靠。

3.2公务车辆出厂,需凭《派车单》放行,由公司综合办安排。

4.外来车辆

4.1 任何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进入厂区,停靠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

4.2送货、拉货、废旧物资车辆,严格登记,凭主管经理签字的出门证出厂。

4.3外来检查、参观车辆登记后可以进入厂区,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车辆可以进入厂区。

篇8:厂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为维护企业安全,保证车辆、物品出入厂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责任:

车辆出入厂大门应遵循本规定,由保安人员负责管理。

二、免检车辆:

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的车辆、公司办公车辆为免检车辆,随时放行。

三、厂商车辆:

1、供应商送货车辆经门卫查对货物后允许放行入厂,车辆出门时经门卫检查后空车放行。如果有其它物品装载于同一车内者,须由货物验收部门负责人在入库单签字证明,安保部审核签发出门证,经门卫查对登记后放行。

2、装运本公司各种货物的车辆及公司内部各车间物资出厂,凭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安保部审核签发出门证,经门卫查对登记后放行。

3、运输本公司产品出厂的车辆凭出门证经门卫核对后放行。

4、进厂施工单位自带备用工具或物品(含施工单位、样品及其进厂装运成品的设备容器等)入厂,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具、物品进厂申请单,一式两联,入厂时安保部保存,出厂时由安保部审核,经门卫查对放行。

5、外出修缮、修造、加工物品,需要携带返回厂的样品(含采购、修造样品)送外校正仪器,自备装运物品的容器或其它应用携返的物品,应由主管部门填具“工具物品进厂清单”,一式两联(入厂时间抽存第一联、第二联由经办人自存为返厂的凭证)。安保部审核签发出门证,经门卫查对登记放行。

四、参观车辆:

1、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级别人员陪访的参观车辆免检放行。

2、其它车辆由总经办通知安保部,经门卫查对登记后放行。

3、到销售部、供应部的客户车辆登记放行。

五、其它规定:

1、公司员工私家车辆及客商来公司的非运输车辆禁止进入厂区。

2、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减速慢性,厂内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3、车辆进入厂区必须遵循服从有关部门的安排,禁止乱停乱放。

4、门卫对存在问题的车辆禁止放行,依照本规定索取相关证件,并报告安保部。

5、车辆出入厂区的各类证明文件除缴有关部门外,由安保部专人管理,存档备查。

六、私家车、自行车、摩托车:

1、禁止自行车、摩托车携带任何私用物品进入厂区。

2、自行车、摩托车按顺序停放在车棚内。

3、自行车、摩托车进出门岗要下来推行。

4、私家车辆停放在办公楼院内。

七、违规责任:

1、公司员工车辆违反本规定视情况由其个人及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2、供应商、外协单位车辆违反本规定,视情况由车辆驾驶员、供应商、外协单位、业务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3、车辆运输本公司物品出厂的,按价值10倍以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

4、车辆在厂区内造成的破坏,视情况由驾驶员或主管业务部门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5、禁入厂区车辆进入厂区的,视情况给予50——1000元的罚款。

6、门卫违反本规定随意放行车辆出入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由门卫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门。

本规定由安保部负责落实执行,及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XXXX公司

篇9:厂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一、出入厂区人员、车辆管理

(一)人员管理

1、本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出入厂区必须佩带上岗证;未办理上岗证的员工,应在门卫室登记,门卫经核实身份后,方可放行;忘记携带上岗证的员工一律须在门卫室登记后出入公司。上班期间员工外出,需出具经部门主管审批后的《员工外出申请单》,未出具《员工外出申请单》的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进行通报,并做出相应处罚。

2、实行迟到登记入厂制度,公司上班时间到点以后,门卫必须将迟到的员工逐一登记后方可放行。

3、外来人员(业务洽谈、技术交流、客户等)因办理有关业务出入厂区的,来访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进厂登记手续,并经门卫核对无误后,领取并佩戴“访客证”后方可进厂,业务结束出厂时,由门卫收回“访客证”并签注离厂时间。严禁小孩、离职、被公司除名人员进入生产区,推销人员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二)车辆管理

1、车辆入厂管理

(1)本公司内部车辆

公司公用车、员工私家车,凭公司制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厂。

(2)外单位车辆

①、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常出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含外协单位以及在厂区短期施工单位的车辆),凭公司制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厂。

②、送货车辆,经门卫登记车牌号、送货单并确认后进厂。

③、公安、消防、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予以免检放行。

④、接待上级领导、来宾车辆进入厂区,由人力资源部通知门卫处,予以免检放行。

2、车辆出厂管理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接待上级领导、 来宾车辆,职工通勤车辆出厂,予以免检放行。

(2)除上述情况外的所有车辆出厂,都必须接受门卫例行检查。

(3)对运载物资的车辆出厂,门卫要严格、认真、细致检查核对车牌号、《货物出门证》等,确认无误后放行。

二、门卫执勤管理

(一)门卫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二)门卫应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和服务意识,着装整洁。同时,要严格按公司人员、车辆及货物出入厂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物资安全和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三)门卫管理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流执勤,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离岗,串岗,有急事要离岗需向领导请假,不迟到、早退,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门卫值班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严禁在门卫值班室饮酒、打牌、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值班室逗留、闲聊、嬉笑。门卫管理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司、部门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五)负责做好邮件的登记、签收、分发工作。

三、其他管理

(一)厂区车辆通行证管理

1、“车辆通行证”由各部门到人力资源部申报办理。人力资源部负责“车辆通行证”的发放、回收、补办及监督使用等管理工作。

2、“车辆通行证”严禁转借、伪造。

3、车辆通行证持证人未使用该证时,应及时上交,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回收。

(二)损坏公物处理

对非故意造成门禁设施损坏的,由行为人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故意损坏或强行闯岗,造成门禁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篇10: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1、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指长期或临时在厂内进行作业、运输或通行的机动车辆,包括外来进入厂区机动车辆、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辆)。

2、外来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由合同管理单位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3、送货车辆由综合办进行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4、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二、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出入厂,由保卫科负责进行管理,进出车辆由保卫科进行检查,联系车辆使用或接受单位,经确认后方可入厂。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 “行车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无牌照车辆禁止入厂。入厂车辆由保卫科收留驾驶证,车辆出厂时交还司机。

3、运输各类危险化学品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持有完备的危险品运输手续,经保卫科检查后方可入厂。

4、临时进出厂作业和送货车辆,由保卫科发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后方可入厂。

三、机动车辆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进入厂区,由管理单位或保卫科指定行驶路线,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擅自闯入禁止路段、生产装置区。

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严格按照规定速度依次行驶,厂内行驶限速直行道速度10km/h,转弯5km/h,不准超车。

3、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及其他无关区域,进行吊装等作业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在车间管理人员监护下,查看好停车位置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完成后再监护下应尽快驶离生产区,不得逗留。

4、车辆需在厂区停留时,应停靠在厂内马路一侧,不准抢占马路、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允许在生产区内消防通道上停留。

5、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在厂区内擅自驾驶机动车。

6、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保持罐体清洁,阀门密闭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污染路面。

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8、进入厂区后,严格执行厂内相关制度,严禁司机在厂内吸烟,司机下车需戴安全帽,装卸货车辆随车人员按标准佩戴劳保用品,严

禁货车上人货混乘。

9、运输车辆过磅时,车上所有人员(包括司机)要全部下车,凡是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装卸车时押运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10、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如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按照第二条进行管理, 还应遵守以下条款:

1、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驶,严禁私自出界区行驶。

2、施行专人专车管理,应每辆车制定驾驶人员,严禁厂内人员驾驶劳务团体车辆。

3、机动车辆运行中只允许驾驶员乘坐,严禁机动车辆载人行驶。

4、机动管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严禁将机动车辆做其他用途。

5、机动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检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使用,车辆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时,应做报废处理,严禁报废车辆继续使用。

五、奖惩规定

1、机动车辆在厂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扣罚司机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卫科,处罚车辆出厂需出示罚款收据,方可放行。

2、厂内机动车辆违反厂内制度,违规进入生产区,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运行,扣罚车辆管理单位50元。

3、驾驶人员在厂内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并扣罚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吸烟等严重违反规定行为,按照厂相关规定执行扣罚。

5、厂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厂内人员驾驶劳务团体车辆;劳务团体车辆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罚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

6、检查发现机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不按规定整改继续使用,每次扣罚100元。

7、厂内机动车辆因交通肇事损坏设施、影响安全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厂及集团事故赔偿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11:厂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

2.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

3.1.1 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1.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1.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1.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3.1.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3.1.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3.1.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1.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1.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1.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3.1.12 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3.1.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1.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1.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3.1.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3.1.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1.18 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1.19 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3.1.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3.1.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3.1.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3.1.23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3.1.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3.1.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3.1.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3.1.27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3.1.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1.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警示标志。

3.1.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1.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2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

3.2.3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2.4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3.2.5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2.7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2.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3.2.9 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安全技术检验

3.3.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2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3.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 形成文件和记录

4.1 《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4.2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3 《车辆事故记录》

4.4 《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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