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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

2022-06-17 08:26:1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theresa”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国家林业局公告,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国家林业局公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林业局公告

篇1:国家林业局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xx年10月23日

篇2: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规范》等73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6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与评估规范》等73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xx年1月18日

篇3: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等33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等33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xx年10月19日

篇4:国家环保部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12号)要求,我部对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6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73号)以及《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

月29日

篇5:国家免征公告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6月29日

篇6:国家环保部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 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xx年10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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