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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控制吸烟承诺书

2022-06-11 08:29:4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李四四四四君”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学校控制吸烟承诺书,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学校控制吸烟承诺书,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控制吸烟承诺书

篇1:学校控制吸烟承诺书

甲方:

乙方:

一、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制定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罚。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5、定期对各办公室进行检查,把禁烟工作纳入文明组室评选的。必要条件中。

6、学年结束时对不吸烟者根据学校情况进行嘉奖。

二、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严格遵守学校的控烟规章制度,做到为人师表。

2、组室内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

3、凡在无烟区内吸烟者,一次罚款数额不等,视情节而定。

4、戒烟达半年以上者给予适当奖励,以资鼓励。

5、违反规定在无烟区吸烟者的组室,不得参加文明组室评比。其本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称号的评比。

6、教师要带头不吸烟,以模范行动教育青少年不吸烟,并担负起对他们的健康教育、传播禁烟知识、拒绝第一支烟等教育。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篇2:学校控制吸烟承诺书

吸烟正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一支小小的`香烟竟含有4000多种化合物,其中主要有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焦油中含有几十种致癌物,可使吸烟者患上肺癌和其他多种疾病。尼古丁是使人成瘾的毒物,一支香烟中的尼古丁就可以毒死一只小白鼠。吸烟不仅有害健康,而且浪费父母的血汗钱,还极易引发火灾,吸烟同时有辱中学生形象。

可是近期来,我们同学中吸烟现象日趋严重,并有低龄化趋势,这不仅危害同学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给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带来了诸多隐患。

为了净化校园环境,培养同学们良好的行为习惯,杜绝校园安全管理上的隐患,学校决定开展校园内禁烟活动,作为大桥中学的一名学生我们理应而且必须响应学校的号召,从我做起。为此,我郑重承诺:

1、自觉响应学校号召,不购烟,不吸烟。

2、自觉维护校园环境,主动举报校园内售烟店主、吸烟学生。

3、如违反学校规定购烟、吸烟,甘愿接受校规校纪处分。

班主任 __________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

合江县大桥中学

篇3:控制吸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推进健康广州建设,提高市民健康生活水平和提升我市文明形象,现制定本年度控制吸烟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穗府报〔20xx〕88号)和《关于实施<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整改措施的报告》(穗府办〔20xx〕16号)精神,将控烟工作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建设健康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提升考评紧密结合,通过开展宣传发动、业务培训、执法检查、巡查督导等系列活动,提升全体市民群众对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逐渐减少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内违法吸烟现象。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组织拟订《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代拟稿)》。组织召开研讨会、听证会,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代拟稿)》并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控烟办,责任单位:市控制吸烟协会、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单位))

(二)组织召开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分析阶段性工作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一般每季度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适时召开。(牵头单位:市控烟办,责任单位: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单位)、区爱卫办、市控制吸烟协会)

(三)组织开展控烟业务培训活动。市一级举办控烟业务培训班2次,分别于4月、8月各进行一次,主要对各区(县级市)爱卫办、15个控烟执法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各区(县级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照培训计划按时开展对应的条、块范围内的培训,全年不少于2次。(牵头单位:市控烟办,责任单位:区爱卫办、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单位)、)

(四)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印制禁烟标志、控烟海报、单张等宣传品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免费发放;编印下发控烟工作小册子,定期在本市电视台进行控烟活动相关知识和资讯专题报道;组织控烟志愿者深入到街道、社区进行控烟知识宣传;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戒烟门诊建设,为市民提供戒烟咨询服务;适时开展室内场所烟草烟雾污染情况调研和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宣传,各区(县级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按计划开展好相关宣传,以推动控烟工作的纵深发展。(牵头单位:市控烟办,责任单位:、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单位)、市团委、区爱卫办、市控制吸烟协会)

(五)组织开展控烟执法专项巡查活动。结合创建广州市星级卫生街道和城市管理综合提升考评等活动,将控烟工作贯穿其中,组织市控烟专家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检查控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牵头单位:市控烟办,责任单位: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市控制吸烟协会)

(六)组织开展日常控烟督导工作。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形成制度机制;协调各区(县级市)组织100名控烟监督员,对所在区域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交通工具开展常态化的控烟督导工作,劝阻个人违法吸烟行为,指导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落实控烟职责。(牵头单位:市控烟办,责任单位: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区爱卫办)

(七)组织控烟执法行动。结合世界无烟日、《条例》实施三周年、重大节日等时机,在全市开展3—5次控烟联合执法行动,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国文明城市程度指数测评体系》要求,各执法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开展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日常执法行动,落实控烟措施,有重点地检查机关单位、对外办事窗口、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等公共场所落实控烟措施情况。(牵头单位:市控烟办、区爱卫办,责任单位: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单位))

(八)组织开展控烟社会调查。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3周年社会调查,了解我市各类控烟场所的控烟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存在问题,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控烟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牵头单位:市控烟办)

(九)开展广州市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开展2批次的广州市无烟单位考评活动,实现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推动我市行政机关和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在控烟工作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牵头单位:市控烟办,责任单位:市控制吸烟协会、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单位)、区爱卫办、各(镇)街道办事处)

(十)组织开展5.31世界无烟日系列活动。今年5月31日是第26个世界无烟日,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活动主题和全国、省爱卫办的要求,结合我市控烟工作实际,在5月31日前后组织开展世界无烟日的专题报道、宣传咨询和执法检查等系列活动。(牵头单位:市控烟办,责任单位: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单位)、区爱卫办、市控制吸烟协会)

(十一)开展控烟工作交流活动。一方面,接受国际防痨及肺部疾病联合会和国家相关对我市控烟工作的调研考察;另一方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学习国内外控烟立法执法管理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我市更好地开展控烟工作提供借鉴。(牵头单位:市控烟办,责任单位:区爱卫办、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市控制吸烟协会)

(十二)协调落实市控烟办控烟监督员和经费。根据市编委《关于设立市控制吸烟办公室等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xx〕106号)和市政府的相关指示精神,协调完成市控烟监督员队伍组建,并安排到位和建立管理制度,协助落实人员经费和有关待遇。(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局、市人社局、市控烟办、区爱卫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级市,市各职能部门和市爱卫会成员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制定本单位的控烟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本地区本系统的控烟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区(县级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方案请以纸质形式于1月31日17:00前报市控烟办。

(二)抓好宣传发动。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定期播放和刊登烟草烟雾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同时利用街道、居委会宣传栏张贴控烟宣传海报,派发宣传单张到每个单位、每家每户,通过多种渠道的宣传活动,发动市民群众自觉参与控烟行为,提高市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进一步提升广州的城市文明程度。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执法部门和单位要周密部署,强化控烟执法检查。一是要认真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执法队伍。二是要加大对被执法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工作,督促被执法单位(场所)自觉执行《条例》规定和要求,如建立控烟工作机构、建章立制、设立控烟劝导人员、张贴控烟标志和警示标识、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设置无烟楼层和无烟客房等。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各执法部门(单位)每季度要组织一次执法行动周活动,平常要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一般应做到周有日检、月有行动、季有执法周。四是要督促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每月按时汇总反馈相关情况。

(四)落实创建任务。各区、县级市爱卫会要按照广州市无烟单位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做好本年度广州市无烟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发动、申报、初评等工作,确保本地区的创建活动有声有色有序进行。

篇4:控制吸烟工作方案

医院控烟工作措施为巩固无烟医院创建成果,提高患者及家属对烟草危害的认识,有效控制和减少诊疗区域吸烟人群,绵阳市三医院门诊部采取多种措施推行控烟工作。

在三医院门诊部,有这样一群天使,她们身穿粉红色护士服,佩戴玫红色“控烟劝导员”袖套,活跃在门诊各楼层,为候诊区的患者、家属发放《10个戒烟的窍门》、《吸烟的危害》等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指导他们收看医院闭路电视系统播放的控烟视频。一旦发现有吸烟患者,她们及时上前劝阻,并引领他们离开诊疗区域,到指定的室外吸烟区吸烟。在控烟劝导行动中,劝导员们面对部分患者的刁难,虽有艰辛和委屈,但更多的是患者及家属对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好评。

开展控烟劝导活动以来,门诊已发放戒烟宣传资料4种共计1600余份,播放视频资料130小时,劝导在门诊区域内吸烟的病员和家属约80余人,接待戒烟咨询50余人为积极响应市爱卫会和卫生局的号召,进一步加强烟草危害控制,降低医务人员吸烟率,积极营造控烟、健康、文明的医疗就医环境,市第二人民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在全院内开展禁烟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全院控烟计划;二是健全组织,明确医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和科室职责;三是制订控烟实施方案,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禁烟工作;四是制定控烟管理制度,对干部职工工作场所吸烟进行严厉处罚;五是举办题为“倡导健康,禁止吸烟”的专题培训会,邀请呼吸内科主任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的培训,并发放控烟知识宣传材料;六是在院内举办拒绝吸烟的健康教育专栏,为控烟工作营造浓厚的宣传气氛。

1、成立以邹贤春副院长为组长的医院控烟领导小组,并制定创建无烟医院实施方案;2、院内工作场所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3、院内所有科室内不摆放烟具、烟灰缸;3、医院职工、病人及家属不得在办公室、病房及楼道内吸烟;凡发现有职工吸烟的,要适当向医院“捐款”;5、对吸烟的医务人员进行控烟知识、控烟方法和技巧培训;6、医院团员青年配合开展控烟劝导监督,设立控烟督导员和巡视员;7、结合“世界无烟日”利用院内宣传栏、板报等广泛进行控烟宣传教育。

篇5:《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七条 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九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条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的有关危害。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免费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适时发布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九)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和投诉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受理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控制吸烟流动巡查执法人员,负责巡查管辖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吸烟工作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5月31日起施行。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

篇6: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吸烟有害健康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事实。据了解,香烟中含有1400多种成分。吸烟时产生烟雾里有40多种致癌物质,还有十多种会促进癌发展的物质,其中对人体危害最大的是尼古丁、一氧化碳和多种其它金属化合物。有关医学研究表明,吸烟是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多种疾患的行为危害因素,吸烟已成为继高血压之后的第二号全球杀手。

有资料表明,长期吸烟者的肺癌发病率比不吸烟者高10倍~20倍,喉癌发病率高6~10倍,冠心病发病率高2~3倍,循环系统发病率高3倍,气管类发病率高2~8倍。被动吸烟的危害更大,每天平均1小时的被动吸烟就足以破坏动脉血管。一些与吸烟者共同生活的女性,患肺癌的几率比常人多出6倍。

在我国年满15岁的人群当中,有60%的男性和4%的女性吸烟。而全世界每年死于与吸烟有关疾病的烟民达500万人,其中中国有120万人。

据统计,如果不加控制,这一数字到时将达到1000万。

因此,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数据显示,虽然烟草业一直称这个行业带来的就业及税收对世界经济有很大贡献,但烟草业对经济的贡献远远不够抵消它对家庭开支、公共健康、环境及国民经济等造成的损失。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将烟草流行作为全球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列入重点控制领域。

每4人有1人吸烟,人数占全球烟民1/3

我国既是烟草生产大国,也是烟草消费大国。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烟草产量相当于其他7个最大烟草生产国的总和。我国每年销售的香烟高达1.6万亿支,国人消费的香烟约占世界三分之一。目前中国烟民大概在3.2~3.6亿,约占全球烟民总数的1/3,也就是说每4个中国人当中就有一个是烟民。

据了解,19全国吸烟行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全国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为37.6%,其中男性和女性吸烟率分别为66.9%和4.2%。将两次调查结果用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标化后进行比较,人群吸烟率比年下降了1.8%,男女分别下降了3.1%和1.0%。但是,由于人口的增长及老龄化,吸烟人口较1996年仍增加3000万。调查结果显示,20我国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为35.8%,其中男性和女性吸烟率分别为66.0%和3.1%。

在庞大的吸烟人口背后,我国吸烟人群年轻化趋势开始加剧,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开始吸烟的平均年龄由22.4岁降为19.7岁。

日前召开的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成立10周年庆祝会上传来消息:我国吸烟人口呈低龄化,青少年吸烟率上升,吸烟人数达5000万。专家呼吁:让青少年远离烟草危害。

篇7:《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篇8: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六条下列室内公共场所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

(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场所。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禁止吸烟。

第七条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第八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五)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

第十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十二条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对国家机关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应当参与。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免费发放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

第十七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

第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出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市人民政府对无吸烟单位以及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表彰或者奖励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鼓励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户外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派赠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派赠行为,并对派赠单位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烟检查员履行职责,并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篇9:《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北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北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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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学校吸烟检讨书

尊敬的****: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吸烟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吸烟的决心。

现在想起我当时的行为,可真是千般懊恼,万番悔恨。在目前的情况下,尤其是**期间,我利用这宝贵的学习时间来吸烟,真是极其不该。这样的行为,不但使对老师的不尊重,对我们这个集体的不负责,更是对自身的要求不严,约束不够。我竟犯了这样的错误,使我们的这个集体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坏,究其根本,谈其关键,在于平日里我一罐对自己放松要求,放低标准,从而导致了自己在不经意间再次犯错,,违法了队/班规,破坏了队/班纪。

如果自己平时能像其他同学一样,向骨干/班干部多学习,对自己要求严格,对自身提高标准,想必就不会犯下此类严重错误。

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从现在起,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身责任感,深化集体主义荣誉感,在学校内在**n内(写班级名),争当一名作风优良,学习踏实的学员/学生,为我校我班/队争光添彩,同时也为自己留下一笔宝贵的财富。

检讨人:***

20**年*月**日

篇11:学校吸烟检讨书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是我是xx专业的学生,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向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示我对吸烟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吸烟的决心。

早在我踏进校门之时,学校以有明令并且辅导员一再强调,校内不得吸烟,但我对此臵若罔闻。故而有今日之事端,给学校造成影响。我觉得我有很必要进行自我反省并做书面检讨,借此能让我自己深深的认识自己的错误。

前几天的时候,我在校园观看校运动会,看完我系的团体操以后由于天气燥热就回宿舍复习中期考试,后来我们打扫好宿舍就外出食堂吃午饭,中午的时候舍友打电话说宿舍被子着火,我们立马赶回宿舍,经推断,这次事件可能由我们吸烟不当而引起的,我当时心里十分懊恼,假如这是放假或其它时间造成的那怎么办了,我的心里充满了忏悔和不安。这次好在我的舍友及时将被子处理好了。但我的内心却因此次事件极度的难以平静,万千的悔恨激荡在我的心头,我犹如一颗被跻在山崖边的礁石整日的受尽风吹雨打,内心的忧虑更加让我寝食难安。

对不起,学校的领导,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对于学生,不吸烟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渐渐的认识到自己将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了,老师的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歉疚,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事态的重要性。如今,大错驻成,我深深懊悔不已。对此我将深刻检讨:

首先香烟极度危害人体健康;其次我还是一个在校花父母钱的大学生,从道德意义和理智上讲都是不应该吸烟的。吸烟就如同吸食父母的血汗啊;我应该节约用钱,来买一些对于学习有用的资料工具来深化我的人生修养;再者我在学校吸烟更是错上加错,学校的规章制度明确表明学生不应该在在校期间打架、斗殴、酗酒、吸烟。但我却明知故犯,实在是非常不应该,而且差一点引起一起事端。

现在想起我当时的行为,可真是千般懊恼,万番悔恨。在目前的情况下,尤其是运动会期间,我应该在运动场上为运动员加油喝彩,真是极其不该做出这样的行为,不但是对老师和运动员的不尊重,也是对我们这个班的不负责,更是对自身的要求不严,约束不够。我竟犯了这样的错误,使我们整个班的形象因此受到极大损坏,究其根本,谈其关键,在于平日里我一罐对自己放松要求,放低标准,从而导致了自己在不注意间犯错,违反了校规,破坏了校纪。

如果自己平时能对自己要求严格,对自身提高标准,想必就不会犯下此类严重错误。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从现在起,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身责任感,深化集体主义荣誉感。

最后,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并决心为我校的安全工作,维护校纪献一份微薄之力。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很珍惜我能够得到这次改正的机会。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向学校保证我不会再吸一根烟,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12:学校吸烟检讨书

尊敬的老师:

您好!

很抱歉我这次需要向您递交这份800字的检讨书,这份检讨书主要是关于反省我在学校吸烟的错误的内容。首先我必须郑重地向您道歉一下:老师我错了,我真的知道错了!其次我有必要向您坦白我吸烟的经过,以及清楚地告诉您我是怎么学会吸烟的,又是为什么喜欢上了吸烟。

前几天,也就是上周星期四的下午第二节下课的时候,我和班上的几个同学一起去了学校的教学试验区走廊玩。然后当时我看四周无人,就拿出了口袋里的一包中华香烟。然后就与那几个同学一起在走廊里吸烟了,原本想到试验区厕所里吸烟,但没想到当时试验区有很多班级上完实验课下课之后,很多同学和老师就前往了试验区厕所,人实在是太多了。于是我们只好直接躲在走廊里吸烟,一根烟很快就吸完一半了,眼看就要抽完一根回到教室上课。

但万万没想到就在我那根烟还剩1/4的时候,我被您发现了。您看到了我们在吸烟急急忙忙地就跑了过来,将我们几个同学抓个正着。在这里我要解释一下老师,这件事真的不关其他同学的事情,是我递给他们香烟让他们也抽一口的。

关于我吸烟的经过要从高一上学期开始,当时我刚考进这所重点高中,与其他的同学正常的考入高中不同,我是被父母花钱买进来的。父母对我的期盼很大,叮嘱要我天天用功读书。第一学期的时候我还很专心地读书,但可惜的是我的成绩还是上不去,于是我就每天熬夜看书,精神和生理上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后来我听到了大人们说吸烟可以缓解疲惫和压力,于是我就尝试地吸一根烟试了试,后来就发展到了现在这个情况。

关于我的检讨和反省:首先我已经深刻地意识到了吸烟的危害性,首先香烟的组成成分之一是尼古丁、焦油,都是一种致癌物质,因此香烟极度危害人体健康。其次我还是一个未满18周岁的高中生,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没应该吸烟,这也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再者我在学校吸烟更是错上加错,学校的规章制度明确表明学生不应该在学校学期期间打架、斗殴、酗酒、吸烟。但我却明知故犯,实在是非常不应该。对此我作出深刻的检讨。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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