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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执行纪律对照检查

2023-12-29 08:19:1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wdhly”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党员执行纪律对照检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党员执行纪律对照检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党员执行纪律对照检查

篇1:党员执行纪律心得体会

关于党员执行纪律心得体会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约束性规范,是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我们党事业兴旺发达的生命线,是立党之纲、治党之需、强党之要。

党中央的表率作用是广大党员干部“看齐”的标杆。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履新之始的八项规定到整饬风纪的道道禁令,从全面依法治国到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把立规矩、讲规矩作为重要抓手,充分表明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习总书记在xxx全会上强调要把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xx全会上,总书记强调,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专门把“严以律己,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作为深入研讨学习的主题之一,要求党员干部深学、细照、笃行,特别是促使领导干部与中央保持一致而不另搞一套、维护团结而不拉帮结派、遵循程序而不我行我素、服从组织而不讨价还价、管好亲朋严防擅权干政,具有强烈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特别是中央政治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给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榜样和标杆。党员干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总书记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系列重要论述,深刻认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增强党性意识、纪律意识,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带电”、“生威”。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党员干部必须恪守的底线。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习总书记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论述,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修身做人的基本遵循,作为为官用权的警示箴言,作为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纪律规矩是党员干部的“生命线”。常怀律己之心,既是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更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党员干部都要常怀敬畏之心、常有自省之念,严守纪律规矩的“生命线”,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永葆党员干部政治本色。纪律规矩是党员干部的“试金石”。“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夫治道。”做一名合格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标准就是守纪律讲规矩。党员干部要时常检视自己,真正把纪律规矩作为规范自己言语和行动、检视自己思想和灵魂的“试金石”,切实按照习总书记关于“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的要求,律己正人。纪律规矩是是党员干部的“防火墙”。党员干部在为政生涯中面临着林林总总的诱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党员干部决不能把纪律规矩当成耳边风,放松自我约束,而是要以“祸患常积于忽微”的警惕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纪律规矩作为工作和生活中拒腐防变的“防火墙”、“拦河坝”。不断增强严以律己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讲纪律、讲规矩、讲原则,常修为政之德,筑牢思想防线,恪守法纪底线,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在作风建设的路上以高的标准、严的要求砥砺前行。

把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到行动上。习总书记指出,规则活在心中,才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刚性约束,党员干部必须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落实在行动上。要在政治上与党同心同德。自觉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与党同心同德,做到不讲条件、不打折扣,有令则行、令行禁止。自觉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摒弃个人私心杂念,坦荡做事,谦虚谨慎。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和安排,自觉遵循组织程序,绝不擅作主张、违背组织决定。要在作风上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根植群众、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标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践行好习总书记大力倡导的领导干部“四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现场办公下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下基层),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还要敢于担当、狠抓落实,坚决消除“为官不为”、消极懈怠思想,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奋发有为,敢抓敢管,敢作敢当,抢抓发展机遇,奋力开拓前行。要在廉洁上严守底线。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坚守做人的底线,慎权、慎欲、慎情、慎独。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决不以权谋私,禁绝权力寻租。要站稳党性立场,做到行所当行、止所当止,确保大事不糊涂、小节不丧失。要自觉净化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和朋友圈,保持严谨的生活态度和优良的工作作风。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加强自我规范和约束,常敲自律警钟,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党性气节和政治本色。

党员执行纪律心得体会范文

心中有戒,则不逾矩;心中无戒,则必逾矩。领导干部心中有戒,意味着自我警醒、自我约束、自我克制,手自然不会乱伸,这也是自身干净干事、公心为民的前提和保证。但是反之,如果心中无戒惧、身上无约束,为所欲为,极容易走上不正之路。

无规矩不成方圆,党无纪则“不党”,国无法则“不国”,无党纪国法,国将不成国。严明党纪、依规治党关乎人心向背和国家民族命运。遵守党的纪律是全面的,无条件的,不能做选择题。落实铁的纪律才有铁的作风,各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强化党章意识,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心怀敬畏之心,严格要求自己,对照党员标准丈量、审视和改进自己。要自觉用党章党纪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护党,坚决跟党走,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监管严不严,关乎吏治清不清;吏治清不清,则关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严是爱,宽是害。铁一般纪律是对干部最大的关爱,是干部队伍风清气正的根本保障,更是航船平稳致远的“压舱石”。可以说,没有严明的纪律,干部队伍就无法凝心聚力,党的事业也会成为空中楼阁。严明党纪是各级党委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要责无旁贷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以严的态度规范干部。坚决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把干部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实起来。同时,要既注重关键时刻管理,又注重日常监管,时时严、处处严、事事严,让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广大党员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祸患常积于忽微。其实,一些干部并非天生就是贪官,他们刚开始大都是“温水青蛙”,堕落而不知,慢慢由违纪演变成违法,滑入犯罪深渊。在这个过程中,党纪绝不能被虚置。对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领子”“咬耳朵”“扯袖子”。要立足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扯袖子”、“咬耳朵”的工作常态化,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照镜子、正衣冠”,提醒他们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守住政治责任和政治生命线,树起道德标准,划清纪律“底线”,做合格的共产党员。当然,对顶风违纪者更要出重拳,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权势大而破规,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让震慑持久,真正倒逼干部收心收敛收手。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必须执行,没有什么商量选择的余地,更不能拿规矩纪律来讨价还价。如果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一人违纪,众者随之”的“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一寸不让、没有例外。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党团结一心、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我们党才能无往不胜。

党员执行纪律心得体会

心中有戒,则不逾矩;心中无戒,则必逾矩。领导干部心中有戒,意味着自我警醒、自我约束、自我克制,手自然不会乱伸,这也是自身干净干事、公心为民的前提和保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从根本上说,就靠严明的纪律、严格的法规。离开这一条,“从严”就是一句空话,“管”和“治”就会流于形式。执行纪律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执纪如铁,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能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铁的纪律,“谁碰谁流血”。

“没有例外”是纪律强制性、统一性的集中体现。党员不管职务高低、资历深浅,不管身处何时、身在何地,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只要触犯纪律,就要受到惩处,概莫能外;只要执行纪律,就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不偏不倚。“破窗效应”告诉我们,如果纪律的执行厚此薄彼、时紧时松,就会严重破坏党内政治平等的原则,极大损害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旦纪律成为“纸老虎”“橡皮筋”,党的组织就会涣散无力。

当年,肖玉璧案曾轰动延安。肖玉璧曾是一名战功赫赫的红军老战士,身上战伤达90多处。到地方任职后,他恃功自傲、漠视法纪,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最终,肖玉璧被依法执行枪决。从延安时期查处肖玉璧案,到新时期查处郭伯雄、徐才厚案,这些都表明:我们党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面对违纪问题要有“眼里不容沙子”的劲。

一段时间,一些党组织在执行纪律、严明纪律上存在偏软走空的现象。比如:因初犯而“下不为例”,因恶小而“以观后效”,因位高而“网开一面”,因面广而“法不责众”,等等。这种放任的做法,貌似换得一时和谐,实则害了同志,对党的建设不利。近年来,随着管党治党力度不断加大,从严执纪的导向越来越鲜明。但必须看到,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由严入松易,由松入严则丝毫懈怠不得。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今天,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困难和挑战前所未有,风险和考验世所罕见。越是爬坡过坎、险难重重,越要对党员队伍高标准、严要求。把依法执纪、从严执纪落到实处,让全体党员都敬畏纪律、遵守纪律,才能攻坚克难无所惧、乘风破浪勇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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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员执行纪律心得体会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约束性规范,是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我们党事业兴旺发达的生命线,是立党之纲、治党之需、强党之要。

党中央的表率作用是广大党员干部“看齐”的标杆。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履新之始的八项规定到整饬风纪的道道禁令,从全面依法治国到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把立规矩、讲规矩作为重要抓手,充分表明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习总书记在xxx全会上强调要把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xx全会上,总书记强调,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专门把“严以律己,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作为深入研讨学习的主题之一,要求党员干部深学、细照、笃行,特别是促使领导干部与中央保持一致而不另搞一套、维护团结而不拉帮结派、遵循程序而不我行我素、服从组织而不讨价还价、管好亲朋严防擅权干政,具有强烈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特别是中央政治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给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榜样和标杆。党员干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总书记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系列重要论述,深刻认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增强党性意识、纪律意识,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带电”、“生威”。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党员干部必须恪守的底线。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习总书记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论述,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修身做人的基本遵循,作为为官用权的警示箴言,作为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纪律规矩是党员干部的“生命线”。常怀律己之心,既是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更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党员干部都要常怀敬畏之心、常有自省之念,严守纪律规矩的“生命线”,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永葆党员干部政治本色。纪律规矩是党员干部的“试金石”。“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夫治道。”做一名合格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标准就是守纪律讲规矩。党员干部要时常检视自己,真正把纪律规矩作为规范自己言语和行动、检视自己思想和灵魂的“试金石”,切实按照习总书记关于“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的要求,律己正人。纪律规矩是是党员干部的“防火墙”。党员干部在为政生涯中面临着林林总总的诱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党员干部决不能把纪律规矩当成耳边风,放松自我约束,而是要以“祸患常积于忽微”的警惕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纪律规矩作为工作和生活中拒腐防变的“防火墙”、“拦河坝”。不断增强严以律己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讲纪律、讲规矩、讲原则,常修为政之德,筑牢思想防线,恪守法纪底线,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在作风建设的路上以高的标准、严的要求砥砺前行。

把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到行动上。习总书记指出,规则活在心中,才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刚性约束,党员干部必须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落实在行动上。要在政治上与党同心同德。自觉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与党同心同德,做到不讲条件、不打折扣,有令则行、令行禁止。自觉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摒弃个人私心杂念,坦荡做事,谦虚谨慎。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和安排,自觉遵循组织程序,绝不擅作主张、违背组织决定。要在作风上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根植群众、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标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践行好习总书记大力倡导的领导干部“四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现场办公下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下基层),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还要敢于担当、狠抓落实,坚决消除“为官不为”、消极懈怠思想,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奋发有为,敢抓敢管,敢作敢当,抢抓发展机遇,奋力开拓前行。要在廉洁上严守底线。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坚守做人的底线,慎权、慎欲、慎情、慎独。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决不以权谋私,禁绝权力寻租。要站稳党性立场,做到行所当行、止所当止,确保大事不糊涂、小节不丧失。要自觉净化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和朋友圈,保持严谨的生活态度和优良的工作作风。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加强自我规范和约束,常敲自律警钟,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党性气节和政治本色。

篇3:党员执行纪律心得体会

心中有戒,则不逾矩;心中无戒,则必逾矩。领导干部心中有戒,意味着自我警醒、自我约束、自我克制,手自然不会乱伸,这也是自身干净干事、公心为民的前提和保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从根本上说,就靠严明的纪律、严格的法规。离开这一条,“从严”就是一句空话,“管”和“治”就会流于形式。执行纪律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执纪如铁,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能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铁的纪律,“谁碰谁流血”。

“没有例外”是纪律强制性、统一性的集中体现。党员不管职务高低、资历深浅,不管身处何时、身在何地,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只要触犯纪律,就要受到惩处,概莫能外;只要执行纪律,就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不偏不倚。“破窗效应”告诉我们,如果纪律的执行厚此薄彼、时紧时松,就会严重破坏党内政治平等的原则,极大损害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旦纪律成为“纸老虎”“橡皮筋”,党的组织就会涣散无力。

当年,肖玉璧案曾轰动延安。肖玉璧曾是一名战功赫赫的红军老战士,身上战伤达90多处。到地方任职后,他恃功自傲、漠视法纪,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最终,肖玉璧被依法执行枪决。从延安时期查处肖玉璧案,到新时期查处郭伯雄、徐才厚案,这些都表明:我们党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面对违纪问题要有“眼里不容沙子”的劲。

一段时间,一些党组织在执行纪律、严明纪律上存在偏软走空的现象。比如:因初犯而“下不为例”,因恶小而“以观后效”,因位高而“网开一面”,因面广而“法不责众”,等等。这种放任的做法,貌似换得一时和谐,实则害了同志,对党的建设不利。近年来,随着管党治党力度不断加大,从严执纪的导向越来越鲜明。但必须看到,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由严入松易,由松入严则丝毫懈怠不得。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今天,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困难和挑战前所未有,风险和考验世所罕见。越是爬坡过坎、险难重重,越要对党员队伍高标准、严要求。把依法执纪、从严执纪落到实处,让全体党员都敬畏纪律、遵守纪律,才能攻坚克难无所惧、乘风破浪勇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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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员纪律处分如何执行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负面清单

1、《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8700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1-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 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

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2、纪法分开, 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

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这也一直是王岐山对纪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时,王岐山就提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此后,王岐山又在多个场合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曾明确: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严于国法。

现在,这一要求终于落实到了实践层面。此次的修订可以说是为党纪“减负”,去除掉重复内容,让党规更加明晰,举例来说,像“贪污、受贿”等词汇就很可能不再出现在党纪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另外,此次修订也是为党纪“加码”,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12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调研时也曾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

怎么具体化?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对这种现象,苏静明确指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可见,无论是借同学会、同乡会等拉帮结派还是明目张胆地搞团团伙伙,这些都是违反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有专家指出, 这次修订将重点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

4、树“高线”划“底线”, 对生活纪律等6大类开负面清单

对于“底线”,大家这两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落马与被拍无不都是因为触犯了底线。

要说原因,倒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查,而是在其看来,现行党纪党规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因此即使犯了事儿也可以搪塞过去。

现在不一样了。修订后的《条例》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如此一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线”之上是“高线”,这个“高线”就是《准则》。旧版的《准则》针对廉洁从政行为分八个方面规定了52个不准。52个,多吗?好像不多,但还真不好记。王岐山就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整地把“52个不准”全背下来。

与之相比,新修订的《准则》则旨在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正如王岐山所说,“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而这一道德“高线”也并非脱离实际、高不可攀,而是一个实事求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一个道德“高线”,一个纪律“底线”,12日的政治局会议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揽子”解决。此间关系恰如王岐山在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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