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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一-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2023-12-23 08:32:2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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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一-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篇1: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一-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一)-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第一部分 理论框架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 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服务、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 to 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二、方法与路径

在课题给定的一年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全国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服务所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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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三-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三)-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2.2法律服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角色

特色业务。农民出外打工是B市的一个经济增长点,为打工者提供法律服务则成为B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个主要业务。本世纪以来,B市政府专门发布文件,要求大力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的赔偿的法律服务,加强维权工作,这一块主要就是靠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他们对每个有出外打工的家庭进行登记,并留下当地法律工作者的联系方式。仅以上半年为例,法律工作者为外出务工人员代理的诉讼案件是54件,非诉讼案件是113件,法律援助是28件。在该市n城区,7个镇和3个乡,200多个街道办事处,人口47万,外出务工人员是17462人。该区建立了14个司法所和11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省外代理的诉讼案件35件,非诉讼代理是64件,远及山西、广东、吉林、厦门、新疆等。这些案件,一方面请律师要花很多钱,老百姓不愿意请律师;另一方面这种案件很辛苦,当事人支付能力又差,律师一般不愿意办理这种案子。所以主要依赖于基层法律工作者,他们能吃苦,又是本地人,和老百姓走得很近,人家也相信他,请起来也方便。

在调查中,法律工作者每个人都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如五位B市民工在北京门头沟区瓦斯爆炸死亡的案件,一位该市民工在山西煤矿受伤之后仅获得几千元赔偿的案件,一位在东莞工伤死亡者孤苦残疾的母亲临近春节等待赔偿金过年的案件……许多案件由于当事人根本无力预付代理费和活动费,法律工作者只能先垫付所有费用,如果胜诉才能根据情况拿回几百或几千元报酬。他们常常跟那些贫穷的民工当事人一起坐硬座火车、住工棚、在交通不便的山区徒步跋涉,为那些在外受人欺凌的老乡讨回公道,为他们在家乡等待接济的父老子女拿回多一点生存的凭据。这些都是住在城里的律师们不可能做到的。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这样的服务是法律援助的一部分,他认为法律援助不应该仅限于诉讼,老百姓有了纠纷,法律工作者自己贴钱、贴差旅费来帮助解决,实际上也叫法律援助。 因此,他们一方面承认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占主导地位,但同时也呼吁应该给农村的法律服务一定经济上的支持。

与律师之间的市场划分与竞争。案件类型除了为外出打工的服务之外,另外简单的案件主要是债权债务案件也比较多,比如几百块的民间借贷、承包、婚姻家庭方面的赡养抚养。大一些的案件就是人身伤害,穷困的地方,常常为一点田边地角的事情打架,造成一些伤害的,这种案件也比较多,还有一些就是为基金会催收贷款和解决拆迁纠纷。

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在市场竞争中的最大差别是收费标准不同。法律服务所根据省物价局统一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象一般的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纠纷的,规定要求是300元,但实际上在B市这样的贫困地区,相当多的当事人实在交不起服务费,交一百两百也收,有时候甚至是提供无偿服务。但律师收费,如果不涉及财产纠纷,起点是1000元,一个重要的刑事案子收费不下几万元。法律服务所接受法律咨询、代书是不收费的,但是一般律师事务所都是要收费的.,而且一般都还有一个固定的价格。所以,法律服务所的业务量很大,但收入较低。以B市某区为例,该所担任乡镇一级和村一级的法律顾问共331家,代理诉讼446件,协办公证462件,办理见证453件,法律服务所的业务一年收入接近42万,大概抵得上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年收入,但他们所承办的案件是律师所案件的10倍以上甚至是几十倍。

这一数字对比,一方面说明法律工作者的确占有了很大的市场,律师有理由不高兴。法律工作者对此表示理解,他们说,同样的案件,一个律师可能收一万元代理费,但一个法律工作者可能一千元,很容易产生矛盾。但在另一方面,农村中的很多案件,像打架纠纷,是律师不愿意做的,律师不要的市场法律工作者才去占领,这块市场是法律服务所主要的市场,法律服务所设在农村,律师事务所大量的设置在城市,冲突并不很大。在比较繁华的城区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大概比例占总业务量的六成以上,一些乡镇可能只有三四成了,特别是一些偏远的乡镇,到B市坐汽车要坐一个半小时,那个地方没有法庭,派出所里只有一两个人,然后就只剩下司法所,那里的诉讼案件一年也就一两件,主要业务就是调解。

受调查者特别提到了民事诉讼中关于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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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四-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四)-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免恶性循环,并保障社会控制的长治久安。

第四部分 理论分析

一、对预设问题的回应

在完成本项目预定的文献调查和实证解剖之后,我们试图一一回答第一部分中提出的问题。初步的答案是:

1.1法律服务所是在中国法制建设初期律师供给严重稀缺的背景下生成和推广的。

1.2律师稀缺的背景在大中城市已发生根本性改变,但在广大农村和城市的边缘地区,消费者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巨大市场和律师供给的严重不足,仍然成为法律服务所生存的丰厚土壤。但无论如何,从这个因素来看,律师的增加终将逐步改变法律服务所的生存的客观基础,减损了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

法律服务所生长的另一客观基础,即低收入群体的法律需求,以及小额财产案件的低收益与消费律师服务的高成本,这一基础不会因为律师的增加而动摇。这成为法律含量较低但价格相对低廉的法律服务所的生存基础,除非有替代性产品出现,法律服务所就一定有其生存价值和生存空间。

农业人口向城市的大量流动,改变了人口输出和输入两端的社会结构,增加了纠纷和法律需求。而这些农村人口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层次,将他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归入了上述低收入群体的.法律需求。这一社会结构的变化丰厚和法律服务所的生存基础。

1.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一而再再而三进行改革的原因,变革者的愿望、动机、他们考虑了哪些因素,目前仍然不完全清楚。笔者能够观察到的变革者的大致理由是:(1)法律服务所的清理整顿,是因为法律服务所由于一哄而起,数量太多,质量太滥,水平太低(但不知道消费者和市场的反应如何);(2)脱钩改制是依托于政府改变职能、政企分开的大背景,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一样,作为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要求与政府分离;(3)政府收编是在以法律服务所改变职能为前提的,亦即法律服务所由营利性中介服务职能转变为公益性服务职能,由于这种服务的社会公益性质因而应由政府“买单”。

从被变革者方面来看,法律业务层次较低屡次变革的根本原因。对此,第(1)次改革(即清理整顿)发生了正面效应;第(2)次改革即脱钩改制则遭到基层政府的消极抵制,但能力较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欢迎这种方式,从C、D两地的实际效果来看,在没有从准入资格来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预防性控制的前提下(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试非常随意和宽松),在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服务群体形成强势市场竞争势态的背景下,脱钩改制可能成为一种简单的放任自流,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引导和控制。而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定期考核和培训,在无法吸引和支付那些国家投资的律师资源的农村地区,将成为一种成本较低而收益较好的现实途径。

1.4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革和演进过程中,的确已经出现了一些替代性法律服务机制,比如法律援助和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

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替代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理由在于,法律援助只是针对社会的特殊群体而设置的司法救济制度,其受益主体范围太小、所适用的事项范围太窄。因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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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三-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

2.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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