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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汇报

2023-07-11 08:44:2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JamesMcAvoy”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税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汇报,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税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汇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税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汇报

篇1:税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汇报

税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汇报

自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围绕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家税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重复着同样的劳动,而对于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登记、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相同的动作也需要重复两次,不但增加了宏观税收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针对这种情况,今年以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经过认真的思考和深入研究,积极与地税部门协商,在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截止十月底,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份,为纳税人节约办证费用**元。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为了把这项工作很好地开展起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家税务机关真诚携手,互相协作,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  充分协商  达成共识

我县国地税部门在对共管户征管信息进行日常交换比对的过程中,时常发现双方的基础征管信息存在着差异,本网网-www.wmxz.cn两家征管部门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发现形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向两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时间差异,形成一家已登记而另一家尚未登记;二是个别纳税人向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后,不向另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或者故意延迟登记,以达到少纳一个月或数月税款的目的,造成一方漏征漏管。三是人情税和关系税形成的双方定税信息悬殊。这些情况引起了国地税主抓征管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分别带领各自的征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广泛交换意见和反复磋商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构想,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向国地税党组作了详细的汇报,得到了两局组的重视与支持。7月25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召开联席办公会,召集有关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就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能够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能,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纳税,促进双方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会议决定,由两家税务机关主抓征管工作的副局长牵头,征管科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全力配合,密切协作,探索进行国地税联合办证。

二、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设想和有关情况,两家税务局分别向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作了认真的汇报,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确定在我县进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   月  日,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长李浩庆、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长邵顺山一起到桐柏召开了南阳市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现场会,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场会后,我们又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领导作了汇报,争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为保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两家税务机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一是成立了由两家一把手张玉泰、杜如生亲自挂帅任组长、主抓征管的副局长陈德恕、郑先伟任副组长的“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二是研究制定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三是加强对外宣传,争得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四是共同制定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草案),在两家税务系统内部进行讨论酝酿,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内部酝酿的结果和搜集的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修改完善。

三、   协调一致  消除障碍

在探索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过程中,许许多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个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联合办证工作就无法进行。由于两家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设定、文书格式以及税收信息化程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给联合办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解决国地税税务登记表内容格式不尽相同,不可通用的问题,我们综合双方的税务登记表,重新设置了涵盖双方相关登记事项的通用税务登记表,并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在保证采集信息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压缩和整合。针对地税基层所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与国税基层所权限不对等的情况,经过磋商,促成地税部门将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由县局征管科下放到基层所。由于国税信息化程度较高,登记受理审批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文书传递,而地税部门的登记审批则需将纸质文书传递到县局征管科,不能适应一家受理、当场办结的需要,经协商,地税部门改为基层所受理后,电话请示县局征管科批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虽然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但两家税务机关由于认识上高度统一,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有针对性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当变通调整,达到工作流程上的直辖市一致,使各类问题都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了解决,从而保证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科学统筹  规范动作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从一开始就对整个工作 进行了系统的规划和周密的安排。一是为联合办证配备了工作认真、业务较强的人员充实到办证窗口,两家联合对双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系统的联合办证的业务操作培训,使他们提高了思想认识,熟练掌握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工作规范和遇到各种情况的应急处理办法,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了充分的人力保证。二是统一证件,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赋码规则,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实行“一证两章”,保证税务登记证件合法通用。为适应我县的`具体情况,我们两家协商分别在对方办证网点预留一定数量加盖好双方“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空白登记证件,每日互相通报一次空白证件的使用和存留情况,保证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及时充足供应,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统一收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只由受理的一方税务机关收取,另一方不再收费,为纳税人节约了一半的办证费用。四是统一处罚,对纳税人逾期输税务登记的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国地税一方已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另一方不再就同一问题进行处罚,消除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前两家各自为政,分别执法执罚的矛盾。五是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对等共享。两家每日交换一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及时将对方受理登记的资料录入微机,保证了同一纳税人国地税登记信息的基本同步。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打破了以前两部门间相互封闭的“信息孤岛”,增进了相互间的沟通与协作,双方管理人员联手加强对各责任区的实地巡查,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产生了征管力量的倍增效应,有力地促进了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创新了传统的部门服务模式,提高了数据信息的集中度,丰富了“一窗式”服务的内涵,提升了税收服务的层次和水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质上是一家办证,双方认可,合法有效,促进了税务登记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同时简化了办税程序,节约了办税成本,提高了工作效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优质服务,改变了原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向国税、地税机关提交同样资料,分别办理、分别交费的烦琐,节约了纳税人的时间和费用,极大地促进了征纳关系的改善,从而达到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双赢。

篇2:各类税务办理

1、为职工报销取暖费等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先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再分配到费用中。具体处理思路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然后进行分配作下面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

管理费用(管理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报销的车贴、话费是否需合并薪酬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45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报销的旅游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延伸阅读:

会计必须懂!各类税务注销的情形和程序

一、涉及情形(一)解散式税务注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注:财产清算时,固定资产的处置、剩余财产的分配及个人所得税的统算。(二)变更式税务注销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注:无需财产清算,只需做单纯税费清算注销。

二、法律依据(一)时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强调注销的时效性)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内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注销的具体情形)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三)义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结清“两不相欠“)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三、注销流程(本文只针对税务注销流程进行分析,公司工商、银行等注销流程请查阅相关资料。)(一)缴销国地税发票由企业财务人员完成;账务清算处理即将完成或完成后不再使用发票即可进行。(二)出具税务注销报告(最复杂、最耗时环节)税务师事务所完成报告出具,公司财务人员配合提供财务资料;账务清算处理完成后即可进行。(三)办理税务注销手续1.资料准备齐全(申请审批表+股东会决议+税务注销报告+发票领购簿及缴销结果+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即可分别向国地税办理;2.提交资料后约20个工作日,以取得税务注销通知书为准。四、特别事项(一)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注销后就不存在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自然就不存在亏损弥补。2.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所谓变更,就是公司名称、公司住址、公司经营地点发生改变,能否进行亏损弥补,关键看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号(申报系统)是否改变,如果改变,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抵扣行为中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2.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抵扣行为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三)清算期清算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解散,意味着对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剩余财产需要进行一一清算处理。

篇3:税务常识: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到办税服务厅「资料购领」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各一式4份,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及时交送「税务登记」窗口;

2.到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缴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金税卡及税控ic卡(适用防伪税控企业)等税务证件;同时,到征收分局「纳税申报」窗口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办理清税证明;

3.征收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送稽查局进行稽查,稽查局加具意见后送回征收分局;

4.征收分局、稽查局审核批准后,分局发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给予纳税人。

注意:业户需在申请注销月份的前一个月底前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及其证件、资料。

篇4:税务工作汇报

尊敬的张组长、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XX县地方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督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今年以来,围绕省局“三个第一”工作思路、“八个必须”要求和市局“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以及当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我局重点在把握大局,谋划工作思路,进一步夯实各项管理工作基础,积极推进工作创新上下功夫,我局工作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县地处河西走廊东端,境内山、川、沙各占三分之一,属高寒干旱气候。县域内产业结构单一,税收基础薄弱,税源严重不足,重点项目建设一次性税源是我县地方税收的主要支撑。

XX县地税局内设机关X个科室,下属X个直属单位,现有干部职工X人,其中男职工X人,女职工X人,X岁以下职工X人,约占职工总数的X%;大专以上学历X人,占职工总数的X%,其中大学学历X人,硕士研究生X人;已取得“三师”资格证和计算机四级证书的干部X人。我局管辖各类纳税户X户,其中,单位纳税人X户,个体户X户;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X  户,占全部管辖户数的X%,

重点税源户实现税收X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X%。

近年来,在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局连年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各项税收任务,形成了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各项工作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局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二、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确保税费收入实现稳定增长 今年XX县政府安排我局税收任务X万元,比上年增长X%。1—3月份,我局累计组织各项收入X万元。其中,一季度税收收入完成X万元,完成县政府年计划的X%。社保费收入入库X万元;代征其他非税收入X万元。

面对今年税收任务艰巨的形势,为确保今年税收任务顺利完成,我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肃收入纪律,实行严征细管,保证收入总量和质量稳步提高。

(二)积极开展县域税收摸底调研工作。我局班子成员结合全县经济发展现状和税源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经济税源、税费收入变化趋势,为完成今年税费任务打下坚实基础。一是抓好重点项目摸底工作。实行重点税源领导负责制,班子成员在春节前后深入重点项目工程全面进行实地清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了重点建设项目监控台账,对县域内在建、新建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建

设规模、建筑周期、开工日期和预期经济效益等逐项进行分解,实行专人监控,跟踪管理;二是落实县内工业园区税收情况。我局采取班子成员带队负责,利用20个工作日对县内工业园区进行了“拉网式”专项清理整治,多方获取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房产、占用土地等涉税信息,全面摸清园区企业税源底数,建立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源档案,进一步夯实了园区税收工作;三是做好城土税摸底工作。为进一步挖掘地方税增收潜力,促使地方可支配财力的增长,我局积极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在全县进行了城土税税收情况摸底工作,尤其是对项目、园区等重点行业、区域。

(三)联系实际,加大经济税收分析预测力度。在摸清税源、与各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认真对税收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我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汇报税收情况,积极预测税费收入形势,同时对收入计划执行情况逐月统计通报,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对经济税收形势的预见性和判断力,牢牢把握住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使税收收入平稳均衡入库。

三、夯实征管基础,进一步加强税收业务建设

(一)强化综合治税,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机制。今年,我局积极协调XX县委、县政府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20工作实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使综合治税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责任到位,同时我局还积极协调县政府出台《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社会综合治

税工作的通知》(X发??X号)。借机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工信、建设、国土、国税、工商、交通、运管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完善了信息互联、工作互动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发挥协税护税综合效能。通过社会综合治税,抓大不放小,发挥部门的管理优势,堵塞税收漏洞,取得显著成效。截止3月底,累计传递信息X条,征收税款X万元。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日常稽查工作。在近期的工作的中,我局对卫生系统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卫生系统行业税收秩序,有力地打击了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了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为地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截至3月底共检查各类纳税户X户,已结案X户,查补入库各项收入X万元,其中税款X万元,罚款X万元,滞纳金X万元,处罚比例达到了X%,实现了查处一户、带动一片、整顿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今年我局积极推行消费者监督、税控盘电子监督、税务监督多管齐下机制,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一是通过日常检查,规范发票领用、填开、使用、取得等行为;二是通过按月开展机打发票“开票金额”与“申报金额”数据比对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管税和以票控税的作用,严密监控了税源。一季度共提高核定定额纳税人X户,提高定额X万元,月增税额X万元;三是扎实开展用票户检查。近期重点对餐饮、住宿、娱乐、摄影、房地产、交通运输等行业发票领购、开具、使用、保

管情况检查,共检查X户,发现发票开具有问题X户,存在不规范问题的3户。

(四)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今年我局按照市局提出的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保险费的“一户式”管理,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一是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征缴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二是对县域内的缴费户进行合理分类,确定申报缴费期限,进一步加强对缴费户的日常管理。三是印刷《XX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时限的通告》,及时下发到各缴费单位做好宣传,提醒按期申报缴费。四是认真建立完善了“重点缴费户”台账和费源台账,对纳费户申报缴纳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数据做到心中有数。五是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残保金征收操作系统的应用,对提高征收效率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季度,我局累计征收社会保险费X万元,代收残疾保障金X万元,代收工会经费X万元。

(五)不断拓宽纳税服务工作内涵。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拓展办税服务厅、地税外网网站的服务功能,完善“一窗式”服务模式,巩固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成果,探索网上申报纳税服务方式,积极搭建一体化纳税服务信息平台。严格落实“延时服务”、“限时办结”、“预约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和措施,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

篇5:税务工作汇报

一年来,我所在上级局和当地党政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拓进取,务实创新,在税所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全年税收和社保工作取得新突破。截至目前为止,全年共完成税费收入1797241.06元,其中税收收入1103678.06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10%,比增0.2%,社保费收入693563元,其中企业类(非公有制)社保费收入457560元,完成年度任务85%,全年社保费收入(除去教育财政代缴部分)比增50.6%。

我所一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与税所班子的正确领导分不开,我们秉承新时期广东地税人“敢干、敢拼”的精神,大力开拓税源,加强征管力度,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制订强有力的措施,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工作,把创建“六个一流”落到实处。

一、大力开拓税源,提前一个月完成税收任务。

虽然今年我镇税源依然薄弱,与县局下达的年度任务有一定的差距,但我所并不是一味的要求减轻年度任务,而是以此为工作动力,因为我们坚信“没有做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事”。税所立足于实际,一是积极与当地党政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和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将全镇的潜在税源和一次性税源进行摸底清查,对全镇大宗的税源现状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例如:今年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500KV长沙至我市送电线路工程(A标段)有一段线路经过我镇区域,但该公司并无意在我镇纳税,我所由于及时掌握了相关信息,通过我镇政府和供电部门有关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税法宣传,要求该公司在劳务发生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所长多次亲自带队与该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面谈,终于使该公司同意在我镇纳税,并于9月和11月分两次在我镇纳税77760元,这可以说与我镇地税人的那种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分不开。二是加大力度监控纳税大户收入情况及纳税情况,对纳税异常的业户进行调查,分析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现象,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三是通过下户调查及管理区域巡查,对仍然在监管之外的税源及时纳入管理,确保税款不会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为全盘的操控、掌握收入情况,税所在杨所长的领导下,通过多次召开所务会,认真制订一个收入进度计划表,有力地保证了全年的税收收入跟任务进度同步。同时税所在今年人手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上级局交给的`任务。

二、夯实征管基础,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我所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山区纳税人变动大、分布广的特性,有计划地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日常征管工作的措施和制度,对税务人员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全面掌握纳税人各种信息和数据有很大的帮助。我所一直保持与工商、劳动等部门的密切联系,通过数据的比对,及时了解纳税人的变动情况,实行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对发现漏征漏管的,将其资料进行登记造册,以便在清理工作中对其进行处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进行补办,未如实申报纳税的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全年共补办税务登记个体8户、企业1户,查补税款及滞纳金共23856.54元。同时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送达以及纳税咨询辅导工作,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并不定期举行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会计和个体户代表座谈会、辅导会,通过与纳税人交流,共收集纳税人反馈意见35条,税所改进26条,对税所不能办理的,帮助纳税人反馈到上级局,以此为纳税人排忧解难,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我所在纳税服务大厅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办税服务,对外承诺办税时间,不但提高了税务

人员的工作效率,还树立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狠抓队伍建设,构建廉洁税务机关

一直以来,税所都将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治税作为税所队伍建设的首要工作来抓。我们相信“没有好的作风,没有好的纪律,依法治税只是一句空话;没有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办事,党风廉政建设也是纸上谈兵。”,所班子经常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上级的有关廉政会议精神并开展讨论、交流,同时出台相关工作纪律和规定,狠(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网络.com查看)刹不正之风,严禁税所人员参与“六H彩”、“跑马”以及“麻将”等赌博活动,一经发现,从严处理,杜绝对纳税人“吃、拿、卡、要”及收“人情税”等现象,真正做到廉洁奉公、文明征税。今年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更是大大丰富了全所干部职工的精神文明食粮,全所共组织收看电教片5次,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活动1次。由于工作有成效,今年七月,党支部支部书记被我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四、不断更新观念,实现个人自我增值

为适应新时期征管工作的需要,我们提出“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实现个人自我增值”的口号,要求全所干部职工在今年内必须能熟练掌握电脑技能与税收业务知识,并让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税务人员通过帮带传的方式,使税所逐步形成一个“我要学”的良好氛围,使人人对知识有追求,工作有干劲。在今年全市地税系统电脑技能考试中,我所百分之百通过考试,由此可见一斑。特别是今年市局为在十一月十四日上线“广东地税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从全我县地税系统抽调三名税务人员参加前期准备工作,其中就有一名是我所的人员,这也与我所平时的个人自我增值工作分不开。

篇6:税务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男)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决定将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 字第 号、位于北京市 区 号房地产(下称“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及出租,现委托人 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的上述事项,特委托 代为办理该房屋的以下事宜:

1、代为办理银行提前还款的受理、递件、签字等相关手续;

2、代为办理房屋解除抵押登记的受理、递件、签字等相关手续;

3、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代为办理房屋出租过程中的交接手续;

5、代为办理与上述问题有关的其他事项。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以上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对应的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委托人证件复印件一份

受托人证件复印件一份

篇7:税务登记委托书

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公司办理房屋预告、备案登记注销: 姓名:xx

身份证号码:xxx

代理权限:全权办理我公司办理房屋预告、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委托单位:贵阳建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20xx年6月5日

篇8:如何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需注意

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

办理材料

(一)居民企业

1.个体经营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2.单位企业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清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纳税人一份)(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

(2)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非居民企业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已经提供的除外)。

3.对实行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需提供负责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出具的发票、税款由其统一清理的证明。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5.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其他事项的,需提供办理该事项个性化的资料

1.办理发票缴销的,需提供:《发票缴销表》、《发票购领簿》。 (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

2.需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需取消缴税账户的,需提供:《账户缴税功能变动表》;

(具体要求见各事项的工作指引)

(四)纳税人跨省、跨市迁移的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 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0-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注意事项

(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清理发票

(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进行验旧。

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3.其他清理事项

(1)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税务证件、当年度未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

(2)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款、发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

(3)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在缴销发票、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4)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清算,并在完成清算后缴销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有纳税人各类资格(如税收优惠等各类税务资格)需逐一取消。

(6)完成《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

(7)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8)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9)完成所有的税源风险任务。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个体“双定”户在月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当月15号后申请的,按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与双定额比对,取高值且达到起征点的征税;当月15号前(含15号)申请的,仅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征税。

注销当月要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对在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要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作抵缴处理;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不用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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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细则

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

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

工商税务登记个人简历

篇9: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 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 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篇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篇11:税务常识:纳税人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问:纳税人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答: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篇12:办理税务介绍信

XXXXX市地税局:

现有我公司“XXXXXXXXXXXXXXX”租用XXXX市XXXX商厦房屋,前去贵单位办理房屋租赁开票事宜,望给予办理开票手续为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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