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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务

2024-06-28 07:42:2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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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务

篇1:劳动合同法实务

劳动合同法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于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7 年 6 月 29 日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录 总 则 胡锦涛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

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第七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

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

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 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

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 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

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

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

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 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 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 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

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

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

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

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

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

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

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 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

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 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五十一条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 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

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

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

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

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 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 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 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

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 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

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

第三节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

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 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

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第七十三条 监督检查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

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 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

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第八十条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

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

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 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

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 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

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

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 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九十六条

附 则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

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 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篇2: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 应对支付令的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应当如何应对?

1、了解支付令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

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

它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

(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

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

(四)支付令的强制性。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

2、支付令的效力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用人单位接到支付令如何应对

(1)拖欠属实的,可在支付期限内(15日内)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3)提出异议的技巧:不能提诸如我公司目前经济困难、或者要求分期付款等异议,应当对支付的数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异议,更不能提出口头异议。

◆ 劳动合同变更的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

1、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可变更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有如下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

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

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其工作岗位需变更劳动合同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的调整其工作岗位,这种情形下岗位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但岗位的调整是否可以降低工资?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篇3:合同法实务案例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 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

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 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

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4.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

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

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

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

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

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3.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

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

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4.答题要点:

(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

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

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篇4:合同法实务案例

1. 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约定购买100辆红旗轿车作为出租车使用,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指定购买丙公司(出卖人)生产的100辆红旗轿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 )交付标的物。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

答案:B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合同法》第239条

(2)如果丙公司已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则甲公司对这100辆红旗轿车享有( )。

A.所有权 B.占有权 C.使用权 D.处分权

答案:A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242条

(3)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答案:A 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标的物的归属 《合同法》第250条

(4)乙公司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 )承担责任。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46条

(5)如果丙公司生产的这100辆红旗轿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由( )责任。

A.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

答案: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44条

2. 10月,甲公司欲从事客运业务,因此与一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50辆可乘坐100人的大型客车的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乙公司作为出租人,乙公司不干预甲公司选择租赁物,所需客车由甲公司选定的丙公司制造,丙公司作为出卖人。

(1)若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是可乘坐80人的客车。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应当由出租人乙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与丙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未干预选择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故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44条

(2)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关于履行维修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B.甲公司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C.出租人乙公司和承租人甲公司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D.丙公司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答案:B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247条

(3)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承租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关于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出租人乙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B.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承租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C.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造成的风险,因此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D.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乙公司有优先权

答案:A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和承租人破产时的安排 《合同法》第242条

(4)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B.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C.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D.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答案:BC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46条

(5)若承租人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则( )。

A.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B.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C.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 D.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答案:ABC 承租人拒付租金时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合同法》第248条

3. 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公司,则关于甲公司停止交货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是不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交货就是违约的行为

B.是不正当行为,因为已到了甲公司履行其义务的期限

C.是正当行为,因为乙公司已有丧失履行债务的可能,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

D.是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答案:C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69条

(2)在乙公司发生了可能使其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后,甲公司有权( )。

A.解除合同 B.终止履行合同 C.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D.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合同答案:C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69条

(3)如果乙公司提供了适当价值的一座大楼作为担保,则甲公司应( )。

A.解除合同 B.暂停履行合同 C.等待乙公司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 D.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D 不安履行抗辩权;对方提供担保情况下的处理 《合同法》第68、69条

(4)甲公司若解除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已经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B.甲公司把暂时停止履行债务的情况通知乙公司,并要求乙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C.乙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担保 D.乙公司在破产整顿期间

答案:ABC 不安履行抗辩下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69条

(5)假设事后证明,乙公司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事系甲公司道听途说的消息,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实际履行 B.甲公司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C.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D.甲公司仍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B 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68条

4. 甲公司职工刘某以其公司的名义于年3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香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香精10吨,每吨30万元,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于2000年4月30日前交付。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你是乙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 )。

A.应当审查刘某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B.应当审查甲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C.要求甲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D.应当按照买卖合同与刘某商谈具体合同条款

答案:AB 代理人签约资格 《合同法》第48条、《民法通则》第65条

(2)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经审查查明,刘某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期限截止为2000年3月1日。那么,该合同是(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效力未定的合同 D.可撤销合同

答案:C 代理权终止后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48条

(3)乙公司在甲公司追认之前享有( )。 A.催告权 B.撤销权 C.抗辩权 D.解除权答案:AB 无权代理相对人之催告权和撤销权 《合同法》第48条

(4)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 )内予以追认。

A.10日 B.15日 C.1个月 D.2个月答案:C 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限 《合同法》第48条

5. 贸源公司是A市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一次展销会上,该公司看中了永恒公司生产的电路板。贸源公司与永恒公司签订一份电路板的买卖合同。购进价值200万元的电路板。

永恒公司见货款数额很大,怀疑贸源公司的支付能力,于是要求其提供担保。贸源公司遂找到华迭公司,请求其用厂房为贸源公司提供担保。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贸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时间亲自参加电路板买卖合同的签字,关于何人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才有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业务经理可以在合同上签字

B.只要有合法的授权手续,业务员也可以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

C.采购部经理可以在合同上签字,但必须签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D.法律顾问即使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也可以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因为法律顾问是公司的合同签订、审查专管人员

答案:AB 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9、48条

(2)如果你是贸源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该合同中的数量、价格条款的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电路板可以“块”为计量单位,也可以“箱”为计量单位,但一定要明确箱内的电路板的数量

B.若以“箱”为计量单位,在合同中只需要注明多少箱

C.对于价格只需要表明总价款就行了,无须标明单价

D.对于该数量条款,可以允许一定的误差,但必须要明确

答案:AD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

6.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自行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遂提供丙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甲公司将机床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未支付货款。

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表示无力承担。甲公司遂以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财产的处置需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机床转让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机床,遭到乙公司拒绝。

乙公司将该机床作价25万元转卖给李某,双方交货付款完毕。甲公司因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查明:(1)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中,重要资产是指价值超过50万元的公司资产;

(2)李某系乙公司董事;(3)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现仅有债务人丁公司尚欠其到期货款30万元,此外别无资产,乙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追讨债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的效力为( )。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答案:C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0条

(2)甲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提供担保的行为性质为( )。

A.预期违约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B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

(3)对于甲公司有权提出的主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交易

B.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

C.甲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答案:AB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撤销权;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74、97条

(4)就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B.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C.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无权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D.甲公司只有征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答案:B 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

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安装一套预氧化炉,并负责预氧化炉的调试,甲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其中设备交付后支付8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剩余加工费。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设备,甲公司支付了80万元加工费。

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员调试,甲公司遂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加工费。乙公司向甲催要剩余加工费未得,便将其对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未得,经调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费20万元,因甲公司加工产品不合格而一直未还,已过履行期。甲公司曾向丁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但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丙公司遂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套预氧化炉出卖给戊公司。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预氧化炉发生爆炸,炸伤来公司参观的客户王某,引起纠纷。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加工费,甲公司有权主张(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A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

(2)关于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生效

B.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C.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丙公司主张

D.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

答案:BC 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80、82条

(3)关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C.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D.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

答案:BD 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18条

(4)关于甲公司、乙公司、戊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戊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戊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王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答案:AC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责任承担;合同相对性及产品责任 《合同法》第111、122条

8. 20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型号为3TF6844-OCM7德国产接触器,单价17300元,总金额为103800元,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货,甲公司负责运输,乙公司决定运输方式(如乙公司不指定,则默认为中铁快运)。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同年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先后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1台接触器,乙公司则于同年9月9日付货款5万元。

同年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只收到5台接触器,且其中有2台接触器损坏,影响使用,请甲公司予以解决。

9月16日,甲公司回函给乙公司,同意先调换2台机器给乙公司以满足生产需要,并要求乙公司如期付款。此后,甲公司未予调换接触器,乙公司也未再付货款。1O月10日,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请求付款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予答复。丙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遭到拒绝,为此诉至法院。经

查,甲公司于9月6日发运的1台接触器因不可抗力而在运输途中灭失。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有权中止支付剩余货款

答案:BD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

(2)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货款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 D.可撤销

答案:C 合同债权的转让 《合同法》第80条

(3)针对丙公司的请求,乙公司有权主张(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合同无效的抗辩权

答案: A 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抗辩权及互负债务的履行 《合同法》第67、82条

(4)1台接触器灭失的风险应由( )。

A.乙公司承担 B.甲公司承担 C.铁路运输公司承担 D.丙公司承担

答案:A 需要运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1、142条

9. 甲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皮货厂(以下简称乙)于3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甲即向乙订购貂皮大衣1000件;貂皮大衣须于月1日前交货,以备甲冬季销售之用;违约支付总货款5%的违约金。

甲7月10日完成商场装修,并于当日电话通知了乙。由于乙的原料供应商丙未能如期向乙提供制作貂皮大衣所需原料,导致乙直至203月才将合同约定的1000件貂皮大衣准备好。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1)该买卖合同为( )。 A.附条件的合同 B.附期限的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可撤销的合同

答案:A 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

(2)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年3月5日 B.2004年7月10日 C.2004年8月10日 D.2004年11月1日

答案:B 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

(3)下列关于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乙承担 B.应当由丙承担 C.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乙、丙各承担50%

答案:A 第三人原因的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

(4)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包括( )。

A.解除合同 B.请求赔偿损失 C.撤销合同 D.加倍收取违约金

答案:AB 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94、97条

10. 中青公司欠大青公司货款50万元,已到期。中青公司购进一部分丰田牌小汽车(价值30万元)赠与了小青公司,将价值60万元的成套设备以30万元转让给了小年公司,小年公司购买该设备时不知道中青公司欠大青公司货款。

同时,中青公司免除了小门公司的到期债务40万元。另外,中青公司还向小月公司投资50万元。现中青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偿还大青公司的货款,造成大青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大青公司准备通过起诉方式行使撤销权。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大青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A.中青公司 B.大青公司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B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2)大青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的中青公司的行为是( )。

A.赠与小青公司小汽车的行为 B.把成套设备低价转让给小年公司的行为

C.免除小门公司到期债务的行为 D.向小月公司投资的行为

答案:AC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3)该案撤销权行使的费用由( )承担。

A.中青公司 B.中青公司与大青公司分担 C.小青公司和小年公司 D.小青公司和小门公司

答案:A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

(4)大青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 )。

A.自中青公司的不当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存在

B.自中青公司的不当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

C.自大青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中青公司不当行为之日起2年内

D.自大青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中青公司不当行为之日起1年内行使

答案:AD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合同法》第75条

(5)关于大青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范围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以50万元为限 B.以70万元为限 C.不受债权的限制 D.每个撤销行为不能超过50万元,但撤销总额可以超过50万元

答案:A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6)本案的撤销权( )。

A.是法定权利 B.是约定权利 C.可以请求法院行使,也可以自己行使 D.只能请求法院行使

答案:AD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

11.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海河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0吨棉花,履行方式为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中的义务转移给丙公司。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丙公司同意代甲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 )。

A.应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B.应通知乙公司 C.不必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D.不必通知乙公司

答案:AB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84条

(2)如标的物价格约定不明,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应采用( )。

A.合同订立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B.合同订立时的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C.合同履行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D.合同履行时的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答案:A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法》第62条

12. 某煤炭公司与某电厂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内,煤炭公司向电厂提供优质煤12000吨,每月不少于1000吨,煤炭公司负责代办铁路运输。双方每月10日结算上一月的货款。除不可抗力外,煤炭公司每少交付1吨煤炭,应支付电厂违约金50元。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签订后,至3月底,煤炭公司共发运煤炭3100吨,其中:1月份发运1400吨;2月份因春运停装实际仅发运200吨;3月份发运1500吨。电厂要求煤炭公司承担2月份供货不足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对电厂的要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煤炭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B.因春运停装可以免除煤炭公司的违约责任

C.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D.煤炭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3个月的月平均数已经超过1000吨答案:A 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

(2)5月份,煤炭公司发运一列煤车。该列车在运行途中,突遇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损失。该损失应由( )承担。

A.铁路承运人 B.煤炭公司 C.电厂 D.铁路承运人、煤炭公司和电厂三方

答案:C 需要运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1、142条

(3)6月份,在运行途中的一列煤车,由于煤炭公司自装货物超载,导致铁路货车车辆损坏,造成铁路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鉴于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铁路承运人可以要求煤炭公司赔偿损失 B.铁路承运人可以要求电厂赔偿损失

C.铁路承运人自己承担损失 D.铁路承运人和煤炭公司、电厂共同承担损失

答案:A 货运合同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304条

13. 甲公司与乙厂草签了一份电冰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厂购买电冰箱100台,每台单价3000元,总货款为30万元;为了保证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先交预付款10万元;如果甲公司退货,违约金比例为总货款的30%;如果电冰箱价格上涨,乙厂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对合同预付款、违约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预付款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B.违约金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C.违约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D.预付款作为合同的担保方式,力度比定金小

答案:C 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

(2)如果双方协商将预付款改为定金,则定金数额( )。

A.可以保持不变 B.应该增加 C.应该减少 D.可以增加或减少

答案:C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第91条

(3)如果双方约定甲公司将一辆汽车交付乙厂占有,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此项担保属于( )。

A.保证 B.留置 C.抵押 D.质押答案:D 质押 《担保法》第63条

(4)如果你是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合同中“如果电冰箱价格上涨,乙厂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的约定,你应提出的法律意见是( )。

A.为达成协议,可以作出让步 B.明显不公平,应删除

C.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果电冰箱价格下跌,甲公司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的约定

D.电冰箱价格肯定不会上涨,此规定无用答案:B 公平原则

14. 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1)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在租期届满前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在租期届满前返还房屋

答案:BC《物权法》第14条

(2)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BCD

《物权法》第14条

篇5:合同法实务论文

合同法实务论文

新事物总是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产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类在这样一个总体前进的过程中,享受到了众多科技成果的同时,却也在社会道德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定和依据,这大大加剧了社会道德败坏行为。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条文中的出现,无疑成为解决目前社会道德问题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理论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观念的形式产生的,其中对于公序这一原则最早的规定是对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和利益,而良俗则是公民应当具备的一般道德准则。

但是这两项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这一原则的存在,毫无疑问地起到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本身没有被赋予法律地位,因为也没有得到普通大众的足够重视,因而没有发挥出更大的社会作用。

为了强化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开始将这一原则引入到法律条文当中。

我国也开始在清末时期,在民法典中对公序原则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对善良风俗的内容却没有做出必要的规定。

一直到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中对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德进行了必要的规定,标志着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

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和特征

公序良俗原则所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并要求这些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社会公共秩序办事,并能够尊崇善良风俗,否则就可以据此判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学术界对于公共秩序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知。

不过其大致的范围可以归结为法律和政治范畴。

这种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变化。

而善良风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众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价值观念。

所有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被摒弃的。

这样看来,善良风俗具有一般法律价值标准,也是最为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空间,在这一外延空间之下,公序良俗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当中,而且还涵盖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

这种更加自由的设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则能够被灵活地引入到法律体系之内。

这样一来,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滞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弥补,对于完善整个法律体系,以及促进法律带动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

这项法律也因其开放性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

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条明确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规定和阐明。

但是,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裁定上也由于自身的消极适用性,而无法作为优先使用的原则。

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判定依据时,公序良俗原则才能够作为依据的条文,进行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裁定。

二、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原因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不同于法律条文,其主要内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方面。

不论是哪一个层面,其具体的界定和量化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虽然《合同法》第七条阐明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但是目前人们在订立或者履行合同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束性不强。

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已经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就具体实施来看,更多的是需要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能够自觉按规矩办事。

这种状态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钻空子。

第二,主观影响因素明显。

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强开发性这两大特征。

这两个特征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时,具有较广泛性选择,而且无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水平的影响。

这种主观影响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执行上没有形成更为有效的约束作用。

第三,消极适用性。

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最为基本的法律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据法律条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则。

这种消极的适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务中的运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其本身对于维护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出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

而要想将这一效用发挥到最大,就应当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则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每个人的生活背景和价值观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上会有很大的差异。

而且,公序良俗的定义本身就有很广阔的外延空间。

这就需要判定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法官具有很强的办案能力、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

根据有关学者的分析来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射幸行为、违反人权、侵犯他人尊严、限制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行为、暴力行为等等。

这些行为的分类和定性,对于法官判断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帮助。

而且,这些公序良俗所约束的行为,大众已达成了共识,这对于推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公序良俗作为法律的底线原则,其本身不具备优先使用地位。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这一原则必须要特别注意两大问题:第一,防止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避”的问题。

公序良俗是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最为一般的法律规定。

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极适用性原则,都决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后于其他法律条文的地位。

也就是说,公序良俗不能够作为裁定的直接依据,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没有按照这些程序进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就出现了“向一般条款逃避”的行为。

所以,当签订合同契约关系的双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违背合同契约关系的行为时,都应当先从合同法中的明文规定中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实在没有的,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防止适用上的道德过度渗入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完成有效结合的沟通桥梁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必须要认识到这一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时又必须把握住道德渗入的程度,避免将过高的道德标准融入这原则当中,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不能凭借主观的道德观念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裁定,以防止出现更为恶劣的合同纠纷行为。

四、结论

时代在不断变化发展,它也推动客观事物发生不断的变化,而同时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也在不断地更新。

在这种情况之下,大众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改变。

所以,人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公序良俗原则,并能够以客观的态度认识社会发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则注入的新元素。

与此同时,大众也应当不断更新自身的观念,加强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

另外,任何一项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规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则也不例外。

所以,无论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制定者,都应当抓住这一规律,并能够按照这一规律行事。

只有将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起来,才能够保证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出自身最大的效用。

篇6:合同法实务论文

老师,您好,对于课上观看的买房合同案例,在此简要说说我的感想。

案例中,房主们购房并居住后不久,房子自己“长大”了,开发商要求各位房主补交多出来的面积的钱,但房主们据理力争,拒绝交这笔钱,并且根据合同找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调查的过程中,人们发现房子的面积有过三次测量,并且每次测量的数据不一样,第二次测量有公摊面积的影响,第三次测量的数据疑点重重,并且测绘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其下面的工作人员则明确指出他们“一把手”很“霸道”,很多事情都喜欢一个人说了算,在第二次测量中,公摊面积本不能放入人民居住房面积中的,但他们的一把手却一拍即定,将其算入住房面积,对于这里,一部分工作人员透露他们的一把手与该栋住房楼的老板有着不浅的交情,这极可能有权钱交易的成分在里面,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根据视频提供的可信信息,以及我对房地产买卖商品房合同方面的了解,售房合同应该对所售房屋的基本情况有所规定,对商品房的基本坐落,房屋的用途、结构、层高、层数、面积应该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购房人应该仔细的核对相关内容,特别重视有关于建筑面积的内容,一般来说,现在如果我们购买的是期房,现在的面积只是一个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只是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机构通过对图纸做一个预测绘得出的一个面积。视频中房主和开发商的矛盾就出现在房子的面积上。还有,在建筑面积中包括两个部分,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签的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套内的建筑面积,一个是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的建筑面积相当于地毯面积加上套内的墙体面积以及阳台的面积。按照现行的公摊面积的规定,第一部分包括这个楼的大堂、电梯、消防控制室、电梯工休息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建筑用房。分摊的第二部分,包括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外立面墙体投影的一半,仓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等。分摊的第三部分,即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这个视频中,公摊面积主要是楼层中用来通风的那一层,应该属于上述中的分摊第二部分。根据一般习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应有说明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并有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的章,也就是说分摊面积已经在房管局备案。视频中,开发商在测绘机构第二次测量时,将公摊面积(楼层中部的通风层)纳入套内的建筑面积,以此为借口,要求房主们补交“多出来”的面积。这个已经违反了合同里的部分条款,并触犯了有关的法律,而楼主们就是通过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积极配合调查,积极维护公民们的权力。

一叶即可知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各种新型的民事合同也逐渐增多。视频中的合同只是沧海一粟,面对各种各样的合同,我们应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确定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处理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篇7:合同法实务论文

论情事变更原则

关键词:情事变更 适用条件 案例分析

摘要: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 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

会发生情势变更。

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

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如情势的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四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是否显失公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

一 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二 显先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

三 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

四 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如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等;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但通过何种步骤和方式实现这一价值,各国立法和判例一般基于这样的考虑:从契约严守的立场出发,法律首先倾向于最大限度地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对于不公平的后果首先应着眼于在维持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之趋于平衡。只有在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时,扩张采取终止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措施。

案列分析:10月盛志斌与吴方风签订农田转包合同,约定吴方风将其承包经营的320亩农田以每亩50元的价款转包给盛志斌,转包期为1月至12月,头年的12月给付下年承包费。

,国家对农村进行政策性倾斜,免除农业各种税费,对农业实行适量补贴,农村出现了农户种粮由原来的微利转为大利的新情景,农田转包价普遍已升至每亩200元。月,吴方风拒收盛志斌依约预缴的承包费,并称承包价要上调至每亩200元,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202月,盛志斌诉至法院,要求吴方风履约。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了情势变更的民法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公平原则),判决除承包费由原来的每亩50元上调为180元外,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评析]本案是农田转包合同。通常情况下,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一些国家的基本做法或另一原则是对合同履行中的异常变化的情形允许当事人重新协商或通过审判机关裁判的干预,以公平理念对法律中无法预见缺乏正义的情形作出调整,以体现社会形势的发展对个人的公正和公平对待,这是道德观念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反映,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的大环境。

如果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责任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并使其中一方可以预计的经济能力和家庭生活水平发展前景出现较大的问题,否则是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渊源是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是公平原则。我国对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有严格限制。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已发生了国家免除农业税费,并对农业实行适量补贴,农户种田由原来的微利转为大利的显著变化,国家政策对农村土地转包的影响这种变化就可以在民法理论上适用情势变更情形。合同签订后,履行终止前,出现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克服的情况,使法律关系的成立基础发生了异常变化。一方当事人在大形势的变化后可期待利益有所上升,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就会产生重大失衡。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客观事实有异常变化;

二、客观事实的异常变化发生在订立合同后,履行终止前;三、客观事实的异常变化是当事人不能预防和不能克服的;四、情势变更后,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另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本案中,作为具有依赖农村土地生存的耕田大户吴方风来说,农田之上的利益因素对其影响与一般的市场经济利益明显不同。农业税费的免除是一种国家行为,与市场经济中的智力投资、风险投资、合理囤积、劳力调动等因素反映的经营思维和风险变化的成立方式不同。作为束缚在田地上的耕作人,转包价格如果不变更对吴方风的生活来说比较同时期他人的同样转包同等价格水平将发生可以估量的降低趋势。为响应中央政策,法院调整承包费依法有据,是有机运作农田之上的利益,将承包户利益科学调整到农业经济发展必然方向上。

篇8:合同法实务论文

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中文摘要]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其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归责原则是有差异的,学者们对此也是聚议纷纭。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并没有使理论上的争议得以解决。

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通过并施行。这部法律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又结合中国的实际,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规则和新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多数近代法学家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人们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超出了这个约定的合理范围,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映在合同责任上,就是过错责任。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一般都反映了这一归责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如无其他规定,债务人应就其故意或过失行为负其责任。怠于为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法国民法典》第1137条也规定:负注意保存物件的人,不问契约的标的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或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物件应

谨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大陆法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认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对民事法律规范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和基本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民事法律价值取向和对民事行为的法律评价,同时也集中表现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约束功能。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其中,归责事由居于重要地位。归责事由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损害结果而在法律上确认的唯一或核心的责任原因,它变化,归责原则随之变化。

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免责事由,在某种情形下还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各国民事立法对确定违约责任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并不相同,大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④③②①

国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中归责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的立法政策选择及立法旨趣。如严格责任的本质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并不体现过错责任下的惩罚性。而是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任原则与商品交易中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是一致的。因为过错行为是受道德谴责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合同责任的惩罚性和教育功能。

其次,对违约制度发展的意义。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能回避这个问题。

再次,对司法人员的意义。司法人员掌握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性质及内涵,就会从案件受理开始正确主持诉讼,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作出符合制度的、合理的判决。

最后,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了自己案件运用哪种归责原则,便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及履行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要求。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培育社会公民新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推动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学者虽然大多数都认为《合同法》第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对什么是严格责任的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因而确定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和区别甚为重要。严格责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责任方式,是因为严格责任既不同于绝对责任也不同于无过错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归责方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不能免除其责任。在这一点上,可能会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 其次,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虽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另外,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反映了法律价值取向的变化。在实行结果责任时期,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都应对其负法律责任。在实行过错责任时期,仅仅发生了损害结果还不足以使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还将继续下去,采取严格责任抑或过错责任之辩尚未平息,二元论(笔者以为立法上尚无先例)及多元论的呼声日益高涨。理论上认识的不统一将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正如著名学者杨良益强调的那样:不肯定的法律令人感到无法可依,才会是最不合理的法律,严格归严格,绝对归绝对,根本没有合理不合理。

篇9:合同法实务感想

合同法实务感想

新劳动法感想【一】

说起今年刚开始执行的新劳动法,不由得五味在心头,回想新的交通法规,从撞了白撞到统统黑撞,有到了现在的多增加10%的赔偿,我不知道是什么人在制定中国的法律居然是这样的儿戏,执行之前听证过吗?又是以什么为对象在听证呢?

而今,这个劳动法,人品优良的劳动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反而让他们失去了很多原本应该有的培训机会,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兴,他们的利益不但被保护了,而且额外多了生财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规不但没有实现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行人更加无视交通法规,我不知道这个劳动法又会走到一个什么样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的大多数人和你们一样无知且没有素质!!!

对新劳动法的感想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因新劳动法将要实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却不知道,在这场矛盾中,谁才是胜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来打工的劳动者,总认为那些老板不给工人买社保是不对的,不应该随便炒人,可是这次新的劳动法一出来,我却有点同情老板了:我接触过的有些人在一个地方做久了,确实有点依老卖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还不骑到老板头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

我单位就有这样一位仁兄,在我们单位干了十几年,一临时工月薪1800元,单位买齐所有的社保,还免费提供住房,可是现在单位改制了,不允许请临时工了,他不干了,说什么要去告我们单位。

而且现在才知道该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因为他在我们单位时间长,领导都说他很老实,连合同都让他自己填写,结果老兄在上面写了一句话,骗过了领导,经咨询才知道那句话的意思是没经双方同意---告别是他的同意,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当然我在这里说的只是个别,大多数劳动者们都是凭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的,我也要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学习新《劳动法》感想体会 劳动者有保障

局后勤中心:沈伟民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XX年x月x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

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

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

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二】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x月x日,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

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

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

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

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

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

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10:劳动合同法全文

订立合同双方:

招聘方:_____(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行政)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合同制职工)简称乙方;

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年(或___个月),从一九____年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没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项工作的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应注明“本合同无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为届满期限.)

第二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个月(或___年),即从一九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

第三条 职务(或工种)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_____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第四条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时间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

〈二〉 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

第六条 生活福利待遇

(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____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三) 特保儿费:乙方享受特保儿费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病、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会的权利等.

(二)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篇11:劳动合同法全文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调动、调换订立没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篇12:劳动合同法全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国家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双方议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__元.

〈二〉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单位主管机关或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报主管机关,劳动合同管理机关(本合同如经公证,则应交公证处留存一份)……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一九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

篇13:劳动合同法全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全国陆续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劳动合同法全文txt。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发展。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实际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被暂时搁置。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中央提出到20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即使制定《劳动合同法》,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也未必理想。因此,直到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

我国出台《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审议七次才通过,但是这部关注度非常高的法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只收到1万多条反馈意见。《劳动合同法》不但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其各方阵营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意见对立之清晰,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这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所以从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最终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当天参加表决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赞成票。尽管波折重重,《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以高票率获得通过。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可能误导大众。比如,有人说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法》,这个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而有人说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劳动法》是于1994年出台的,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它不会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而且这部法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劳动法》一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从学理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全文txt》。

为什么有“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错误的说法呢?是因为国家在出台《劳动法》之后,并没有及时出台《劳动合同法》。为了调整各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各地政府部门都纷纷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来制定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说上海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都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规定,并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法》。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将统统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正因为在此之前有这些地方性规定的存在,有人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视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细则实施起来会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另外,《就业促进法》已经于20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正式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也于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起草两三年了,不过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法律与我们每个人和每个用人单位都息息相关。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其中“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有冲突。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那就不应该有冲突。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只是学理上的一种说法,当初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在(草案)条款里确实有这样一句话:“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但是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这句话。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呢?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后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就有记者提出过类似的.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

这个说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有什么意义呢?虽然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举例说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关于“员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但是两者的规定截然不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这个条款,一个员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愿意续签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问劳动者要续多长时间,劳动者本人也没有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一个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篇14:《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

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适用范围

基本上,中国境内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哪怕是国家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颁布机构

全国人大

颁布时间

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时间

2008年1月1日

目录

1基本简介

2适用范围

3法律条例

4相关解读

编辑本段基本简介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颁布时间】 2007-06-29

【生效时间】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2月28日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

基本上,中国境内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哪怕是国家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1]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篇15: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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