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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2023-02-12 08:18:3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Suda”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6篇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1: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石家庄市××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被告:邢台××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上诉人费xx。

被上诉人xx。

上诉人费传虎因与被上诉人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湖县人民法院4月28日作出的清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清湖县人民法院(2014)当清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林沐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认定案由和法律关系错误。

上诉双方及毛兵、王长城、戚国发5人虽然曾于8月5日签定了“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环球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但公司并未设立。1月19日,上诉人费传虎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清湖县环球娱乐场所。因此,清湖县环球娱乐场所外观为个体工商户,但5人之间有合作的意思表示。原审确定的案由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但根据法律不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合伙,都不属于企业,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中就可以看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是并列的概念,原判决认为:“本案系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错误认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费传虎与林沐、毛兵、王长城、戚国发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月30日,5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自清湖县环球娱乐场所开业之日20元月15日起,由上诉人承包经营。同时约定林沐、毛兵、王长城、戚国发应在开业前3日内,将每人20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打入上诉人指定的账户。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约定的承包期开始之日,清湖县环球娱乐场所并没有注册成立,5人均未取得经营权。原审认定“案涉《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对象是林沐等四人拥有的‘清湖县环球娱乐场所’经营权份额”,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清湖县环球娱乐场所是上诉人费传虎于2012年1月19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始是由上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权与林沐等四人没有任何关系。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期内,有权自主经营并且自负盈亏”,“乙方承包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涉,由乙方独立承担”,说明被上诉人等四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共负盈亏,与合伙的法律规定相悖,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关系。被上诉人主张承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可以告知被上诉人按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或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支付其错误的诉请。

三、即便认定5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原判决也是错误的。

1、原审认定“股东会议记录”的性质及效力错误。原判决虽然没有引用公司法,但原审法院认为:“费传虎依据《股东合作协议》的规定召集股东会并作出暂停支付的决议没有依据,且林沐未经通知参加股东会”,显然是将该会议记录的性质认定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依据公司法对股东会程序的规定否定了该会议决议的效力。合伙的人合性质,决定了法律只对个人合伙的议事规则作了最低限度的干预,根据民通意见,除了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其它合伙事务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或者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可见,个人合伙并不要求必须以会议的形式,只要求代表多数意见,因此本案中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参照《股东合作协议》中“股东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通过决议”的约定,代表了多数合伙人的真实意思的该“股东会议记录”,都是合法有效多数合伙人意见,应当得到认可和执行。

2、错误认定了承包协议的性质。原审法院简单地根据协议中使用的'“承包”一词,就将协议的性质认定为承包关系,上诉人认为,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并不是将合伙整体发包给其他人经营,而是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因此,其性质属于全体合伙人对如何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是合伙的具体经营管理方式,王长城、费传虎、毛兵三位合伙人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暂停支付承包金的意思表示,是多数合伙对合伙事务作出的变更,符合各合伙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篇2:民事起诉状(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石家庄市××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被告:邢台××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家庄市××公司

×年×月×日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6月30日)计人民币9587.15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上诉人费xx。

被上诉人xx。

上诉人费传虎因与被上诉人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湖县人民法院204月28日作出的(2014)清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清湖县人民法院(2014)当清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林沐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认定案由和法律关系错误。

上诉双方及毛兵、王长城、戚国发5人虽然曾于年8月5日签定了“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环球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但公司并未设立。2012年1月19日,上诉人费传虎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因此,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外观为个体工商户,但5人之间有合作的意思表示。原审确定的案由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但根据法律不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合伙,都不属于企业,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中就可以看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是并列的`概念,原判决认为:“本案系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错误认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费传虎与林沐、毛兵、王长城、戚国发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011年12月30日,5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自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开业之日2012年元月15日起,由上诉人承包经营。同时约定林沐、毛兵、王长城、戚国发应在开业前3日内,将每人20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打入上诉人指定的账户。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约定的承包期开始之日,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并没有注册成立,5人均未取得经营权。原审认定“案涉《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对象是林沐等四人拥有的‘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经营权份额”,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是上诉人费传虎于2012年1月19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始是由上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权与林沐等四人没有任何关系。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期内,有权自主经营并且自负盈亏”,“乙方承包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涉,由乙方独立承担”,说明被上诉人等四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共负盈亏,与合伙的法律规定相悖,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关系。被上诉人主张承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可以告知被上诉人按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或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支付其错误的诉请。

篇3: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xx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87000元及支付违约金、利息(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xx年5月19日违约金及利息共计为人民币63709元。计算方式:编号NO.01合同的违约金=43000元×3%×49天=63210元;编号NO.02合同的逾期利息=44000元×日万分之二点一×54天=499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原告因承接甲工程项目需要向被告订购变压器,双方于20xx年1月11日、20xx年3月16日先后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NO.01、NO.02,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全款到提货以及其他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3月26日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合同》总货款人民币87000元,而被告却不履行交货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促和致函等方式通知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但被告仍拒绝交货,导致原告工期延误,订立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还是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xx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 间:

篇4: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石家庄市××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被告:邢台××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x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家庄市××公司

×年×月×日

篇5: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李,xxx男,汉族,43岁,住xx市榆阳区xxx,联系电话:

被告:卜xxxx,男,汉族,42岁,住xxxxxxxx,联系电话: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xxx6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xx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 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0年3月12日

篇6: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xx,男,汉族,197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乡xx村xx组1号,代理律师电话:1xxxxxxxxxxxxx2

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项xx,男,汉族,195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镇xx村xx组73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117940.9元;

二、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应付给原告117940.9元的保险金免赔或不赔的部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0年xx月xx日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壹份,约定原告将自有的皖Pxxxx(发动机号码为:A4xxxx51)xx牌小型轿车交由第一被告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额为539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xxx1年1月1日0时起至xxx1年12月9日24时,原告于当日向第一被告全额支付了保险费。

xxx1年x月xx日18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沿县道003线由狸桥方向往宣城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4km+500m处,与前方右侧岔路第二被告xxx驾驶的永久牌自行车自右向左横过道路过程中,避让不及发生碰擦,造成第二被告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宣城交警xx大队认定原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被告xxx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被告xxx被送至宣城xx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合计114440.9元,原告因该起事故支付施救费xxx元,检测费100元,车辆维修费3xxx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第一被告到现场进行了勘察,但直至今日不向原告理赔。

原告认为:依照原告同第一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第一被告予以赔付。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给第二被告,且相关车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第一被告理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第二被告对本起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xx年八月二十一日

篇7: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0x月0x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街xx号楼xx单元,联系电话:138xxxxxxx。

被告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 ,住所地山西省xx市xx区xx路xx商贸公司办公楼6、7、8层,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二:xxxxx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xxx,地址内蒙古自治区xx县xx镇,电话:xxxxxx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xxx市xx小区20栋,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四:东风车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xxx,地址湖北省十堰市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120元,在车损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005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施救费2700元、保管费825元,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支付原告3056.89元,共计17751.89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上述1775.89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修理费xxx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7132.75元、修理费23450元、伙食补助费xxx0元、施救费6300元、保管费1925元,共计52807.75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三应当支付的上述52807.7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1年10月24日11时许,原告驾驶东风车城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投保的临时牌照为鄂C36909号货车在朔城区平朔线刘家口加油站路段与孟xx驾驶的和林格尔县同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蒙A4xxx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xx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朔城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孟富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先后支付了伤者孟xx医疗费xxx89.65元、伙食补助费xxx0元,蒙A4xx3号货车修复材料费32500元、维修费3000元、辅料费1000元、施救费900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鄂C36909号货车修复材料费780元、修理费400元、机动车保管费2750元。

被告二所有的蒙A4xx3号货车在被告一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有效期xxx1年4月2日至xxx2年4月1日)。被告四为鄂C36909号货车向被告三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1073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一和被告三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二和被告四支付,因事故损失没有超出双方投保的赔偿限额,故应当首先由被告一和被告三支付。因原告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告一和被告三拒绝向原告理赔,被告二和被告四则要等保险公司赔付后才支付原告。从事故发生至今即将届满两年,被告二和被告四始终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原告垫付的款项无法收回,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无奈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二〇xx年十月八日

延展阅读: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三种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局”制,其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3)诉讼

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篇8: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年龄。

住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SSS

被告:XXX公司

公司地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XX元

2、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和交通费AA元

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3月23日,原告儿子XX由就读的XXX学校代原告投保被告销售的团体保险,保单号XXX,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用度在3万以内按80%赔偿。保险用度50元由原告支付,保险合同由原告孩子XX从学校带回交由原告。

XX年X月X日,XX由于右腹稍微疼痛,由原告带到XXX医院看医生。在做完B超后,医生初步诊断为:右中腹囊性包块,考虑右肾重度积水,并建议住院治疗。办了住院手续后,进一步做了CT螺旋扫描和拍片检查。第二天上午医生告诉原告必须动手术摘除儿子的右肾,要原告同家人商量一下做决定。

原告考虑到,小孩今年才8岁,切肾将影响到他将来的健康和生活。就向医生提出转院到大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法疗,看是否能保住右肾。

医生同意了原告的请求,于208月2日给被保险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开具了右侧多囊肾诊断书。

原告想到通过学校为儿子买了保险,原告当天就向被告电话报案,被告客服职员回复原告往指定的医院治疗后,预备好资料向被告公司办理索赔。

年8月3日,原告带领被保险人到XX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然后在该院接受了右肾造瘘护理手术,出院时院方建议定期复诊,不适随诊。

原告小孩从进住XX医院到YY医院治疗后于2010年8月20日出院。在回到XX后于2010年8月23日将所有理赔资料交到XX学校向被告申请理赔。

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收到了被告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8月2日因“右侧多囊肾”进住XX人民医院,并于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20日因“1.右肾重度积水2.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 进住YY医院,经调查核实,“多囊肾”是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题目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列为先天性疾病,而“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本文来自 电子商务论文 www.dzswu.com,请保留。)”为“多囊肾”的并发症,故被保险XX此次住院治疗属先天性畸形导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款规定:“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用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故我司遗憾地通知你: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原告看完拒赔通知以后,对被告的拒赔理由表示强烈不满,立即致电被告客服电话XX,向其提出异议:“XX医院和YY医院都是被告的定点医院,诊断结果明显不一致,为什么你们采用XX医院初步诊断结果做拒赔理由?为什么不采用YY医院有效治疗以后的诊断结果依约理赔?反而把具有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高于XX医院的YY医院的诊断结论“右肾重度积水”推演为是“多囊肾”的并发症而拒尽赔付?”

被告客服说会有人会对原告所提异议进行答复。同时,原告也在被告官方的网站留言表述上述异议。

越日,原告接到被告XX来电答复:坚持以XX医院的诊断结论拒赔,否定YY医院的诊断结论,以为“肾积水”是“多囊肾”的`并发症。

所以,原告以为被告采用医院级别低YY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也明显低于XX医院的诊断是极不公道的,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不想对原告依约进行理赔。

比如,XX医院对原告小孩的检查和诊断仅得出右肾病变,而没有查出左肾也有积水,假如按照XX医生的建议,原告小孩的右肾早已不保了。

在收到被告的拒赔通知后,原告也多次联系YY医院原告小孩的主治医生。质疑其“肾积水”是否是“多囊肾”其并发症,该院医生坚持“肾积水”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病,而非“多囊肾”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院方同意再次开具能够承担责任的诊断证实书,并移交给原告小孩的各项检查报告。

原告以为被告有意采信XX医院对被保险人的误诊、误断;有意把YY医院的“肾积水”结论想象成为“多囊肾”并发症,无非是利用除外责任条款达到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退一步来讲,即使是XX的诊断是正确的,原告以为被告仍要履行对原告进行保险赔偿。其理由是:被告在承保原告的保险后,仅是通过原告的小孩将保险合同从学校带回家交给原告,并无任何被告方职员把保险合同内容及免责事项向原告给予说明和提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践踏了保险法,损害了原告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据此,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保护弱势群体,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篇9: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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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 (以下简称“ ” )

被告: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

(以下简称“

” )

诉讼请求 1、年 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 月 元,并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元。 )

支付利息(至起诉日,该利息为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与理由 原告 公司与被告 公司有业务往来, 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 30 天。被告 原告 合计仍有公司于 20xx 年 7 月,8 月,9 月份向 元, 但目前公司购买材料发生的货款合计有 元的货款未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 讼,请求依法公正处理。具体诉请如前述。 此致 人民法院

公司决定向贵院提起诉

起诉人(公章) : 日 期:

篇10:民事起诉状保证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保证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XX,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一村X组XX户;

被告:鲁X,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坎山三盈村X组X户,联系电话133****9650;

被告:田XX,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X组;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65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该笔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4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1月6日

篇11: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女,回族,19xxx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XX区丁字沽三号路程光里10门XXX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电话: 18600749510.

被告:赵X,男,回族,1xxx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519620625XXXX.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2号楼12单元XXX号,电话:1390106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20xx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xx年1月27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16940元及押金6500元(共计23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xx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9月XX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豆胡同2号楼12单元18XX号出租于原告,租赁期限自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为6500元每月,第二年为6600元每月,第三年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爱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过银行转账将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补齐。另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20xx年1月19日下午,辖区民警以为原告是房东,便通知原告到辖区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东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北京市关于治理群租房的规定,并限期腾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电话跟被告谈这个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办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将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与被告商讨的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没资格与其谈退钱的事,让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腾完房后看是谁赔谁。20xx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内退还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约好让朋友与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交接,也未在三日内退还原告所交纳的租金及押金。无奈,原告只能诉诸于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判决,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 月 日

篇12: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女,1987年 、月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500、、、0、、;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区、、路、、号、、单元、、;现住址:广州市、、区、、路、、街、、号、、;联系电话:020-8、、、1。

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 ;邮 编:XX; 手机:XX;电 话:XX;传真:XX。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注册44、、、7;地址:广州市、、区、、路、街、、号之、、;电话:138、、、。

诉 讼 请 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X年11月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42400.30元;

3、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押金人民币7912元;

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店铺的装修费用人民币2元;

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告同被告在 年11月5日订立了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详细的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2月1日,被告制定了《、、、商业城管理规则》,并认为是双方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可是,令原告忍无可忍的是,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承诺,而且一再地故意刁难原告,想方设法迫使原告自动放弃商铺经营:

1、年9月1日被告的、、商业城一期正式开业,占地470个平方,共有40多家参与商铺经营,开业时整个商业城商铺全是满的,都在正常的经营。但是从3月份开始,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而且租金高,大概有20家店铺弃铺走了。205月份,被告以重新装修,重新招租等为接口,想6月份让租户全部歇业,但是被告拒不支付租户的赔偿。同时,租户认为被告装修只是幌子,目的是逼走大家,因此,坚决不同意,为此被告该方案搁浅。其实,从这一时刻开始,被告就已经埋下了要赶走原告等人的可怕想法。并一直在寻求机会实施报复。

2、从 年9月份开业到08年6月,被告商场由原来的40多家到现在剩余17家(含临档),期间断断续续的有租户弃铺,而商场也称一直在做招商工作,不但一家都没招到,反而越来越多空铺。由于被告商场的管理不善,原告等租户多次提出许多改善建议,但商场始终不作为。并在5月提出商场重新装修方案,6月歇业一个月的通知,并要原告等租户将自己店内的货物打包搬走。原告认为歇业不妥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并多次与商场协商,均不果,为此, 年6月4日原告等租户到、、区信访办信访,希望协调与商场之间的矛盾,把商场经营好,、、区信访办于6月5日转至、、街道进行协调。

3、更令原告不可接受的是,被告在不提供良好商业经营环境,致使起商场严重空置,已经不具备最基本的商业氛围,这与被告在《、、商业城管理规则》的第十条明显不符!该规则视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明显违约!

4、在其他租户搬走后,被告的商场严重空置,然而,被告突然改变了合同约定的按面积分摊水电费的做法,要求原告与其他租户(共三人)承担被告全部商场的水电分摊费。相比较而言,原告比原来分摊的水电费多了好几倍!原告不可能接收被告的做法: 年8月3日,被告管理处发了8月份的租金7月份水电分摊的单,因分摊与以住不同,原告等档主找被告商场协商。因为在原告从租赁该场地开始,截止 年6月份的公摊水电费都是按面积计算的,双方的合同也是这么约定的。可是,在被告发给原告7月份的公用水电分摊中,是上个月的几倍!被告由于自己经营不善,不会管理致使其他租户走人造成商场严重空置的后果,不能由原告承担。同时,被告还应就此向原告承担损失:原告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商业经营,原告缴纳的租金是较高的,被告应提供等价的商业经营条件和营业服务,可是,在 年7月份,原本40多家商户的商场,只剩下5家在经营,且商场把空档的灯及空调全关,以致让消费者觉得此商场呈半倒闭状态,令原告与其他剩下的档主无法正常经营。同时,被告贴出拍卖公告,路人走过看见都认为这里不久后就会被查封、倒闭。

但是,对于公摊水电费一事,双方最终协商无果,为此, 年8月6日(8:30-10:30)档主向、、街道有关人员求助,反映08年8月5日被告违约的相关情况,街道办事处人员要求先了解双方情况后再协商解决,.原告及其他档主提交了相关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街道协商管理处负责人说按以往分摊的收。被告觉得自己理屈,接受了街道办的方案。

5、年8月11日-17日期间,被告关闭了商场的空调,已严重影响原告及其他档主的正常经营,档主要求管理处能提供维修空调电话给档主找人修理,遭管理处负责人拒绝:

从8月11日早上10:00开始,原告等租户发现空调没开,因当时正值盛夏,天气非常的炎热,于是找商场保安询问,称空调已坏,需检修,原告等租户于是找到商场管理人员,希望尽快解决。经多次与商场交涉,被告均有不同的借口。当原告要被告提供空调公司的电话时,被告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提供空调公司的电话。最终,原告就在这种炎热的天气中煎熬了6天,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经营,试问,在这种十万火急的关头,如果被告是真心实意的为原告等租户着想,需要用6天来解决这个问题吗?

6、更令人气愤的是,年8月14日,被告竟然将已经空置的商铺以10元出租给经营同类商品的租客!在原告缴纳高额的租金的情况下,被告却已超低的价格出租给其他租户,为此,致使整个商场秩序混乱,品味低劣。原告和同类商品在一个商场经营,但是原告缴纳的租金却是其他租户的几十甚至几百倍!原告的心理是非常难受的!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但违法,更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

7、年 月 日,被告商场给D档女装二万三,协商离开。进一步孤立原告等剩下的三户租户。被告商场开始停开空调。

8、被告为了让原告主动走人,采取不收取租金的办法逼原告走人。可是,原告为此而付出了巨大的投入,在被告不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走人。 年 月 日下午2:00左右,原告到被告办公室交纳10月份的租金,可被告拒绝收取租金,被告坚持要原告先交罚款,然后才能交10月的租金。原告希望先交租金,然后再一起核实有争议的时间(也就是罚款的证据真实性),可被告再次拒绝收取原告的租金,并不再与原告做任何的讨论和协商。因为每月5日是最后的交租金日,原告被迫无奈,最后只好由原告的父亲向110求助,以证明被告不收取租金的事实。〈报警回执:〈、、(08) 019、、、〉,处理民警警号:025、、、、〉 10月6日,原告将上述事情告知、、街道,要求协商解决。在街道办人员的调解过程中,被告最后要求原告必须写下保证书,否则不收取租金,并且称:“如不服气,可以到法院告啊!”原告为了能继续经营,被迫写下保证书,被告才收取了原告10月份的租金。

篇1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

原告:***,女,19******生,汉,身份证号:4425119******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XXXXXX层(李XXX)

电话:13XXXXXXX27,020-6XXXXXXX0

原告:***,女,1977******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77******

篇1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

原告:***,女,1977******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77******

联系方式同上。

原告:***,男,1982******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82******

联系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坛******楼

电话: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

电话:0752-***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向四位原告赔偿返还定金1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6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以上三项合计70.6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买卖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室的房屋,总楼价298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范文。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10天内前往银行递交申请借款所需的全部资料,逾期视为违约。”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银行的提前还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会。

原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发出《催促办理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XX年12月1日明确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而***于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XX年1月1日发出《通知函》确认相关事实。于20XX年1月7日发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确认相关事实。

***于20XX年1月9日明确表示: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则必须将房价总款从298万元提高到350万元,原告便于20XX年1月11日发出《通知函(第四次)》确认相关事实。

被告对原告发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复或对上述相关事实提出异议。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物业售予原告,已严重违反合同。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被告除返还定金外,还需按总楼价的20%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3条约定,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篇15: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自然情况)

被告:(自然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区×9楼×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万元,并约定××日双方一同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证》,原告遂居住该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篇16: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精编

原告: 江苏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苏省建湖县城振亚国际广场B402

电话: 传真: 邮编:

被告:上海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68,687,15.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自1994年1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时的违约金。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实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8月,江苏建湖县建设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上海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新旺村第16号地块花园别墅中的'部分单体别墅,工程范围为C型别墅22幢,建筑面积为7,326平方米,工程造价约人民币9,523,800.00元。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并由乙方垫资施工,甲方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做法为基础工程完成后,甲方支付完成工作量的9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完成主体工程量的90%;装修工程完成后,支付总价的90%,待审核后再支付总价的5%工程款。预留总价的5%金额作为保修金和质量保证抵押金,其中2%作为保修金,3%作为质量保证抵押金,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即可支付抵押金。如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另对施工准备、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建造义务,于1994年7月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但甲方在支付了208万元工程款后其余款项未能按约支付,致使工程停工。

纠纷产生后,乙方多次协商解决问题,未果。期间,原告于2002年11月1日,建湖建设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原告;2007年11月,上海瑞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出具咨询报告,其中工程概况载明已完工的建筑物总计21幢,于1993年11月6日开工,1994年6月20日停工,工程造价总计人民币8,948,7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被告方拖欠原告方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具诉状上呈人民法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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