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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类简历自荐信范文

2023-03-15 08:19:1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洛普”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城市燃气类简历自荐信范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城市燃气类简历自荐信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城市燃气类简历自荐信范文

篇1:城市燃气技术简历

☆ 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7年9月

身高:175cm

籍贯:天津市

居住地:天津市

民族:汉

政治面貌:团员

求职类型:应届毕业生

毕业院校: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热能与动力工程

移动电话:

家庭电话:

E_Mail:

QQ/MSN:

☆ 教育经历

1994年9月至6月于西安道小学就读209月至6月于树人中学就读209月至6月于十七中学就读209月至6月于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 实践经历

年12月至6月曾在大圆碗快餐店打工

1月至月曾在肯德基打工

☆ 技能水平

熟练掌握掌握燃气工程、水暖通风工程、空调系统的施工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技术措施,能编制一般工程的施工方案并取得燃气入户检修中级维修证,

城市燃气技术简历

,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应用技巧,能应用计算机进行绘图等并去得计算机一级证书。

☆ 自我评价

在年轻的季节我甘愿吃苦受累,只愿通过自己富有激情、积极主动的努力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最大的贡献: 作为初学者,我具备出色的学习能力并且乐于学习、敢于创新,不断追求卓越;作为参与者,我具备诚实可信的品格、富有团队合作精神有很强的忍耐力、意志力和吃苦耐劳的品质,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个性乐观执着,敢于面对困难与挑战。

☆ 求职意向

所有职业

篇2:城市燃气工程见习简历

城市燃气工程见习简历

目前所在:广州年龄:20
籍贯:潮州国籍:中国
婚否:未婚民族:汉族
身高:165 cm体重:45 kg

简历求职意向

求职职位:客服及技术支持:客戶服務,公关专员:文員,其它类:
工作经验/年:1专业职称:中级
工作类型:实习就职时间:一个星期
期望薪资:--3500求职地区:广州,深圳,潮州

工作履历

教育简历

毕业学校:廣州市交通運輸職業學校

最高学历:中专获得学位: 中專毕业时间:20XX-07-01
所学专业:城市燃氣工程第二专业: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20XX-09-0120XX-07-01廣州市交通運輸職業學校城市燃氣工程計算機辦公軟件中級證-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一般粤语水平:良好
第二外语:国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擅长交际礼仪方面,计算机办公软件, 愿能从事客户服务或文员的工作。

篇3:1K417000城市燃气管道工程

1k417000城市燃气管道工程

1k417010掌握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基本要点

1k417011  燃气管道安装的要求

1)高压和中压a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中压b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或机械接口铸铁管。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稀管材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有关规定。

3)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埋设在庭院时,不得小于0.3m;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均可适当降低)。

4)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1k417011—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距离。套管两端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其外应加套管,并提高绝缘防腐等级。

②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道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角外距离不应小于2.0m。

③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和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地沟,应符合下列要求:

●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套管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

●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

7)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也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②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③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在确定管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他可燃的管道保持一定间距;

●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过河架空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450形式;

●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

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8)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

②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③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④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⑤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30,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应考虑盲板力。

1k417012  燃气管道的试验方法

燃气管道在安装过程中需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就是利用空气压缩机向燃气管道内充人压缩空气,借助空气压力来检验管道接口和材质的致密性的试验。根据检验目的又分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 强度试验

一般情况下试验压力为设计输气压力的1.5倍,但钢管不得低于0.3mpa,塑料管不得低于0.1mpa。当压力达到规定值后,应稳压1h,然后用肥皂水对管道接口进行检查,全部接口均无漏气现象认为合格。若有漏气处,可放气后进行修理,修理后再次试验,直至合格。

(2)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是用空气压力来检验在近似于输气条件下燃气管道的管材和接口的致密性。气密性试验需在燃气管道全部安装完成后进行,若是埋地敷设,必须回填土至管顶0.5m以上后才可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根据管道设计输气压力而定,当设计输气压力户≤5kpa时,试验压力为20kpa;当p>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但不得低于0.1mpa。气密性试验前应向管道内充气至试验压力,燃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24h,实际压力降不超过允许值为合格。

(3)管道通球扫线

管道及其附件组装完成并试压合格后,应进行通球扫线,并不少于两次。每次吹扫管道长度不宜超过3km,通球应按介质流动方向进行,以避免补偿器内套筒被破坏,扫线结果可用贴有纸或白布的板置于吹扫口检查,当球后的气体无铁锈脏物则认为合格。通球扫线后将集存在阀室放散管内的脏物排出,清扫干净。

(4)管道标志带的设置

管道回填土夯实至管顶0.5m后,将黄色印有文字的管道塑料标志带,平敷在管道位置的上方,每段搭接处不少于0.2m,带中间不得撕裂或扭曲。

管道的竣工图上除标注坐标外还应标栓桩位置。

篇4: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并预留城市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单位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气量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气源和燃气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开发。增容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自身积累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筹集。

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调压设备、煤气表和中压或者低压管道支线闸阀和支线闸阀以内的.燃气设施;支线闸阀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调压设备和煤气表除外)由使用城市管道燃气的单位用户负责管理,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道支线闸阀至煤气表之间的管道上享有发展用户的权利。

使用城市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负责管理其使用的生活燃具;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生活燃具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煤气表。

第十五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负责管理其使用的燃气器具。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和煤气表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对城市燃气用户管理、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要求,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城市燃气设施的关系,保障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城市燃气设施的,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业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必须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生产、输配和储存城市燃气的单位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进行城市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时;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一条使用和管理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二)在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三)向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在城市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在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储配站、压送站的安全保护距离内和通往上述燃气设施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六)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七)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注册。

禁止个人经营城市燃气。

第二十四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城市燃气的管理制度,进行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组织推广有关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燃气设施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使用城市燃气的用户,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城市燃气价格收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计划用气的城市燃气单位用户应当按照计划供气。对超出计划部分的用气量,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费。

第二十八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违反规定收费;

(三)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四)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

(五)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煤气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六)不按时检查、维修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七)不及时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具备使用城市燃气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可以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用气申请,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根据市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或者气源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城市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增加用气量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城市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三十一条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城市燃气用户使用的煤气表、生活燃具等燃气器具,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同意后,由具有安装城市燃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并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城市燃气用户在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漏气时,不得动用电器设备,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

第三十四条城市燃气单位用户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接受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和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城市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旁通阀、使用抽气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盗用城市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

(四)在设有城市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住人、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烧、砸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液;

(六)将城市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六章 抢修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漏或者因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泄漏引起爆炸、中毒的,应当立即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当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第三十七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在六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接到用户关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漏气的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接到其负责管理的城市燃气设施和煤气表损坏、泄漏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影响抢修的树木、园林设施、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三十九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燃气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城市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停止供气: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气费的;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的;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的;

(四)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擅自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残液的。

上述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者拆除城市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价值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向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责令停止排放,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具有城市燃气工程施工资格的单位承建城市燃气工程的,或者将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燃气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停建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储配站、压送站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擅自经营城市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违法物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城市燃气或者盗窃城市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

(二)故意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和城市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

(三)阻碍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碍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检修、抢修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七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收费,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将多收费用或者财物退还本人,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城市燃气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制气。其中,天然气和煤制气又统称为管道燃气。

(二)“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储配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室、阀门井、阴极保护站等)、通讯电缆、调压站、调压箱(柜)、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调压器。

(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和煤气表、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燃烧设备。

(四)“燃气工程”是指城市燃气管网输配的燃气设施和工业燃烧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篇5: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公共安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燃气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多种途径的原则。

城市燃气发展计划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综合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在城市燃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厂(站),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八条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活、生产的需要制定城市燃气厂(站)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建设工程选址时,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土地、安全生产、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审查燃气工程设计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上述部门参加。

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因生活、生产需要增加管道煤气用气量的,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缴纳气源集资费,由其统一组织城市管道煤气的建设和开发。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户外的管道煤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供气20日前,将属于燃气经营单位产权的管道煤气设施移交给燃气经营单位,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承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大连市城市住宅设计标准,预留城市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

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储配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通讯电缆、调压站、调压箱(柜)、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调压器及燃气计量表等。

本条例所称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和沸水器具、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燃烧设备等。

第十四条 城市管道煤气设施以管道支线闸阀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闸阀以内的燃气设施属燃气经营单位所有;支线闸阀以外的(不含煤气表和调压室),归房屋产权人所有。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设施统一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检查维修,费用由设施产权人负担。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裸露的燃气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燃气经营单位发现或接到用户报告燃气设施有故障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维护修理;属于漏气、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处理。

因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检查维修或抢修处理不及时,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占压燃气管线,在工程施工时,应保障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凡经批准建设的永久建筑、临时建筑占压燃气设施的,由批准部门负责协调拆除或改迁。未经批准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一律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毗连城市燃气设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燃气设施不受损坏。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应立即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因施工需要拆改、迁移城市燃气设施的,应经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同意,由经营单位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按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定期校验。

压力容器设备安装前须到质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经销燃气器具的,须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燃气计量表安装前,必须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使用中应定期检测和更换。

单位和个人安装燃气器具,凡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组织安装验收后方可通气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和擅自启动、改装、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及其标志;

(二)在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料;

(三)利用和依附燃气设施拉绳挂物或进行牵拉作业;

(四)将燃气管道悬空或砌入建筑物和隔墙内;

(五)在燃气设施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向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停业、歇业或变更供应区域,须提前报经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气重量、压力与质量标准供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抽取残液,保障正常、安全供气。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对新增的城市燃气用户,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开栓供气。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报经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供气价格、安装燃气器具和改动燃气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收费。

对使用管道煤气的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供气,对超计划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实行加价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道煤气经营单位必须对用户的用气量按时抄表计量。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计量不准的,按前6个月平均用量计算收费。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城市燃气或增加用气量的,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单位根据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综合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气源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燃气用途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用户应当按规定月份缴纳燃气费。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用户在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漏气时,不得动用电气设备,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免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燃气;

(二)出售燃气和扩展燃气用户;

(三)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办公、睡人;

(四)连接燃气器具的胶管长度超过2米或者拉胶管穿墙过屋使用燃气;

(五)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六)使用配件不合格的燃气器具。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于燃气泄漏而引发的爆炸、中毒、火灾和伤亡等事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漏或者由此引起爆炸、中毒、火灾的,应当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同时向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和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在抢修燃气事故中对有碍抢修的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损坏或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抢修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或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城市燃气事故一般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属于特大燃气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燃气事故可按自然事故、责任事故和非常事故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自然事故,是指难于预防的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事故,由受害人所在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会同有关保险部门予以处理;

(二)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由直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按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处理;

(三)非常事故,是指利用燃气进行自杀、他杀或有意进行破坏而发生的事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按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至5倍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其销售金额的1倍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元至5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擅自经营的,按其经营金额的1倍处以罚款,并予以取缔;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供气重量、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其盗用或出售燃气量的金额处以5至10倍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有危及城市燃气安全和阻碍燃气经营单位维修、抢修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燃气经营单位报经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有权停止供气。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公安、环保、物价、质监、规划土地、城建等部门处罚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破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或者拒绝、阻碍、殴打侮辱执行公务或者勤务的城市燃气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的勤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篇6:城市燃气管网设计年度工作计划

城市燃气管网设计年度工作计划

20**年我们将在的基础上,以 “一切为了学生”为主 线,以学生职业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成教育为重点 ,提高科室工作人员的想认识,规范班主任及学生的考核,营造健康活泼的校园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及良好职业道德。开创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主要工作:

1、修改班主任等考核制度,细化学生科各项管理工作。

2、强化学生常规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检查评比工作,促进各项常规工作的落实,规范学生的言行,使其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学生率达98%以上。

3、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有计划进行班主任及学生干部队伍培训,提高德育工作质量。

4、以一切为了学生主线,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同时根据学生实际开展青春期心理和生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守法、守规的自觉性,完善学生健康的人格;

5、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生活,能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受到熏陶和感染。因此,我们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人文氛围,使校园处处见德育;

6、坚持正面教育和引导,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7、加强家庭的联系,形成学校、家庭的德育教育综合体系。

二、具体措施:

(一)细化各项管理,扎实基础工作

1、规范各项制度

围绕学校加强内涵建设的工作重点,修改班主任考核、学生量化考核、红旗班评比考核、学生会班干部工作等制度,做到考核目标明确,考核过程规范合理,学校内涵建设在学生科有效落实。做到考核目标明确,考核过程规范合理,学校内涵建设在学生科有效落实。

2、加强规范教育

本学期,我们将继续落实《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使学生思想上重视、内容上了解,行为上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常规管理工作情况,表扬先进,促进后进,形成正确舆论导向,指导学生干部参与管理,保证值周检查工作的'客观、全面、公正,促进校风进一步好转。

3、强化纪律监督

强化校规校纪,加大监察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特殊学生(双差、特困、厌学) 的情况,通过谈心、家访、组织集会等形式促进后进生转化,控制打架斗殴等恶*事件,做到教育为主,预防在前,坚持正面教育,恰当使用纪律处分,做到处理一个、转化一个、教育一片。

(二)强化队伍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一支好的德育队伍是做好学生工作的关键,本学期要不断加大班主任与学生会干部的培训力度。

1、进一步加强班主任培训工作

(1)有计划组织班主任培训工作,重视理论学习,要求班主任要牢固树立“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思想。加强职业道德自律,增强爱生意识,关心学生品行健康发展。认识并掌握教育规律,坚持耐心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杜绝体罚与变相体罚事件发生。

(2)加强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 班主任工作评比考核方案》,对班主任进行严格的考勤和考核, 对班主任出勤情况,参加学习情况, 班级计划、总结及其他材料上交情况,班会检查结果,主题活动的开展等,加以量化,量化积分的结果将作为评选文明班级和优秀班主任的重要依据,使责任心强、管理效果好的班主任 在校内得到认可和尊重

(3)细化班主任工作内容的管理。要求班主任要以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校纪校风建设等内容,对照检查班级工作、班风状况(包括学习、纪律、卫生、好人好事、违纪情况等),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守纪的自觉性。

第一,学期开始,班主任必须安排好学期工作计划和班会课教育计划报学生科,按计划认真搞好各项工作。

第二,班主任要认真填写“班会日志”,班会内容严格按计划进行。

第三,了解研究学生。通过观察、谈话、分析、检查工作和调查访问,组织培养班集体的凝聚力。选拔和培养积极分子,适当组织集体活动,做好教育工作。

第四,深入本班课堂听课,了解学生情况,组织学生按时参加学生科组织的集会,管理好本班学生会场纪律。认真抽查自习课的出勤、纪律等情况。

第五, 认真组织班级每周大扫除,并加强教室、公区每天的清洁布置和检查,

第六, 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发现有违纪苗头,找学生个人谈话,及时消除隐患;发生违纪行为,能及时制止;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工作细致,不推卸责任,配合学校进行处理。

2、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作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水平

做好学生会干部的的组织培训与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引导学生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提高其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深化系列活动,突出主题教育 。

以 “一切为了学生”为主线,开展系列主题教育。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中

篇7:城市燃气工程采购管理

1.在推荐、筛选供货商时,不能仅局限其提供的各种资质证书,重点应审核供货商的质量保证和技术服务体系,其对产品质量控制是否有严格的执行能力,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素质要求等。

2.对一些没有合作过的供货商,应在推荐前尽量进行工厂考察其设备人员情况,以确保满足项目的供应要求。

3.项目初期项目部应组织设计、采办、施工部门对所有采办包进行合理细分,确定适合的供货商短名单,尽量确保每个采办包推荐的供货商名录是在同档次、同等质量水平下,以避免不公平竞争。

4.对于关键设备在商务合同谈判阶段应与供应商就现场实际情况及所需的现场技术服务等进行明确,确保其能提供满足现场要求的技术服务(包括其分包商应提供的现场技术服务);

5.对于需要提供现场技术服务的关键设备应在商务合同谈判阶段就付款条款进行详细的商谈,一般应考虑分段付款方式,具体的分段付款比例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可将付款条款项在商务评议阶段作为废标项明确。

6.项目部应组织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关键设备采办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在招标/询价阶段可将质量管理及生产检验等要求设置为评标项,并可邀请施工部门有经验的人员参与技术评标过程,以辨别供货商是否能满足相关质量管理及检验项的要求;合同签订后设计部门应及时对供货商技术文件、图纸及检验测试计划文件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同采办沟通,确保技术参数准确、检验测试计划全面可靠。

7.生产过程中如必要应派驻有经验的驻厂监造人员/第三方检验人员,根据设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检验测试计划对设备列出的重点停检点严格监督;

8.出厂检验时也应重视对设备包装方面的检验,根据合同中列明的明确的包装方式及包装材料进行检验验收,确保货物在长距离运输及多次中转后的包装质量。

最后,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供货商进行全面的评价工作,着重于供货商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及售后服务方面的评价,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骗标行为的供货商及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供货商要重点说明,供货商评价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公司采办管理部。

图1 供应商评估过程

采购部门编制包括采办程序文件索引、采办执行计划、采购程序、督办、供货商检验质量计划、内部采购质量控制程序、仓储管理、物料控制8个程序文件。

在项目开工前需得到业主批准。

严格按照上级下发的采办管理程序和规定,结合物流专业化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在项目部的监督、指导和审批后执行采购及物流活动。

在招标采购阶段邀请主要设计人员对关键重要物资的评标把关。

在物资生产加工阶段,针对关键物资,组织供应商和设计方召开技术交底碰面会,加强供应商和设计方的沟通,缩短技术文件的批复时间。

另外,要求采购业务人员直接面对相应的主设人员,通过电话邮件等有效方式沟通问题,减少沟通的中间环节,缩短由于工作程序而导致的时间延误。

篇8:城市燃气工程采购管理

摘 要: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中,燃气工程的施工安全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科学管理,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关的施工单位和管理机构也越来越对燃气工程的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关键词:燃气工程 安全施工 科学管理

在现代的城市建设活动中,燃气工程因其自身的特点而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

近几年,一些城市发生了很多燃气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和损失,使人们对这一工程的安全问题产生了相当高的重视。

但是,也可以发现在实际的工程施工和操作管理中,还是很难避免一些失误和过错,在这其中,主要的原因还是个别工程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高,或技术能力达不到应有的要求,以及对安全运行管理的意识较为淡薄所导致的。

因此,为了符合当前的建设和谐社会的环境要求,就必须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去进行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施工和管理。

总的说来,在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管理中,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工程财务管理以及施工技术管理。

在燃气工程的施工中,要永远把质量达标和安全操作作为有关企业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主题和重心,一定要掌握好三个方面的保证,就是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操作和保证科学施工。

施工单位的各项技术人员都要在现场深入,以作到及时、有力、准确的对发生的问题进行解决,而操作人员要坚持作到,自我检查、互相监督而作到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并且也要加强与监理人员的工作配合,交换意见,制定合理方案,最终实现城市燃气工程质量的创优。

1 施工准备

了解工程的各种特性及工艺特点,是工程的所有参与人员的首要任务。

掌握工程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对工程的各项技术和管理作科学的分配和布置。

当施工图送达之后,要进行有关技术专家的组织,以便对重要技术部位进行复核,同时要依据设计要求而进行验收标准的确立。

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全部参与,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当所需的设备入场时,要进行仔细的检验包括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设备必须要达到现行的标准,否则不能进场。

核对施工方案,及时发现其中不能达到要求的项目,一些特殊设备的安装及保护工作要科学得当。

检查施工方的材料采购是否达到指标,参与施工人员的技术资格要经过严格审查后才能准予上岗。

设计过程中要把握设计准则,施工中要有严密的质检制度,全面分析施工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质量的因素,并进行仔细的分析,并制定出应对的方案,对于国外引进的设备必须要使双方对技术管理责任协调和明确,要以我国的现行行业规范为指导。

2 施工技术管理

2.1 临建设施的搭设

通常,燃气工程的施工中,会有原则的进行工棚位置的选取,其中的主要原则有,避免靠近高压电网、不能接近排洪水道等。

工棚的材料必须为不易燃烧材质,建成的工棚强度要能达到较高的抗风度。

还要有防潮和防雨的能力。

2.2 优化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确立,要建立在科学的分析前提下,以充分利用价值工程的理论。

要使施工方案能够达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随时掌握材料市场的价格变动,作到在质量不变的基础的最低采购价格。

通过对近些年来掌握的经验来看,在技术管理工作中,进行技术讨论和抽样检查质量的制度是非常有效和必要的。

还要对施工所用材料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从而避免因为使用不合格产品而使工程质量下降。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就需要召集各方技术人员协同研讨,来制订排除方案。

另外,技术档案的整理和保存也是工程中的重要工作,包括现场记录、设计变更等材料,都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的存档。

2.3 完善管理体系

在管理体系的完善中,可以吸收竞争机制这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设立完整的监理制度,在设计过程中进行监理工作,能够对提高设计质量起到极大的作用,同时对压缩工程施工的投资也非常有效,基于加强技术管理,保障质量达标的目的,建设部门要使现场的施工技术人员掌握有一定的管理权力,以便于其以自身的技术能力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能够在现场发现有不合理、不安全或者是影响工期及工程质量的作法和现象时,可以就地及时解决,能够对需要返工或者停工的项目进行督促和干预,从而使安全隐患得到避免,使质量事故得到消除。

要有专门人员对设备进行事前的调试和试运行,使其确保能够达到工程要求。

2.4 质量控制的关键点

在燃气工程的施工中,有一些技术程序是每个工程进行质量管理的关键,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督和控制。

比如,在室内实施的工程中,穿墙套管就是一项重要的质量管理关键,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而绝不能有一点放松,在室外工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关键相对较多,如沟槽开挖.焊接.防腐.强度和气密性试验等程序。

由于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工艺大多都是进行直埋敷设,这样施工的优势是工程造价相对较低,并且操作简便,而缺点则是施工过程中会有很大部分属于隐蔽工程,对隐蔽工程的施工,一定要更加重视质量保证,因为隐蔽工程在完工并使用中,如果出现故障,将会有更的操作难度和资金消耗。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以下一些方面,比如事先进行预制井盖施工,减少现场防腐管道的数量等等。

还包括很多细节要注意,比如管道的安装一定要作到平直;卡子等起到固定作用的配件一定要保持牢固;油漆的洗刷必须要作到均匀;安全距离一定要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

3 施工后的管理

当因为施工单位操作失误,使工程出现变更的,发生的.费用应该由施工方自行承担,而不予计算。

如果严重时对工程的工期造成了延误或者质量水平造成破坏的,还必须要进行索赔。

为了使工程的造价得到准确的计算,一定要对竣工结算准确控制。

施工完成后,要进行严密的清洁工作,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很难避免会使管路中存有杂物或者材料残留,都需要通过后期的清理工作使其达到清洁。

打压工作进行时,要注意季节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比如温度较低的地区,于冬季来临时通常只打水压,这样就可能会在燃气管路内造成结冰。

如果打气压,也需要对管路环境进行分析,再制定安全合理的操作方案。

管路在进行焊接操作时,要尽量完成一段清理一段,从而使施工完成管路封闭后的清扫工作大幅减少。

清理之后,对管路进行打压,打压可以采取分段式进行,完成整个系统的强度指标和气密程度的检测。

在现场工作进行时,要特别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和无阻,当发生故障或人员安全受到时威胁时,能够最快的使全部工作收到警报,从而做到快速反应,进行故障排除或者撤离。

为了对可能会产生的各种事故作到事先的防范,就需要预先作出突发性事故的处理预案。

另外,在整个燃气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中,一定要杜绝以下的现象,如准备不足而仓促上马,不能将事先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作到实处,或是一些施工方案没有进行技术论证,缺乏科学依据等。

对于投资的估算,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随意改变投资预算,或是有意的进行漏算,以达到减少投资的目的,也要作好对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变化的动态因素使投资估算达到最佳的合理程度。

当施工接近尾声时,就要开始进行工程施工材料的整理和存档,为验收工作作好准备。

还有,在工程施工进行中,就要开始进行针对系统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设备使用规章制度的确立。

从而,为施工完成之后所要进行的系统测试,试运行,和正常使用作好充足的准备。

4 结论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完成水平,会对工程的成果形成很大的影响,决定着其成果的质量高低以及运行中的安全程度,是一项需要耐心和细心并且付出极大努力才能出色完成的重要任务,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也是一项必须完成的工作,想要实现这项工作的完美完成,就一定要对本行业的内涵和特性等,作到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之上,还要认真学习现行的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以此为出色完成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好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伦冠德.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及管理探讨[J].煤气与热力,(3):135.

[2] 贺全军.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3):34.

[3] 谷裕.城市燃气项目在工程建设中的组织与管理[J].甘肃科技,2005,21(3):129-130.

篇9: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最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镇生活、生产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供应、使用和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处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经济、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保障供应。

第二章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八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技术档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管理用房。

第十条 城市燃气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将户外管道和设施并入城市燃气公共供气管网的部分,由城市燃气企业统一调度运行。

城市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城市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燃气供气和用气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市燃气企业和城市燃气自管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所供城市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四)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和报告制度;

(五)在重要的城市燃气设施所在地,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七)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在影响供气的区域内予以公告;紧急抢修时,可先采取紧急停止供气的措施,并告知用户。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运输必须符合公安、消防、经济及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使用城市燃气及燃气设施、器具;

(二)变更户名、地址的,应当到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协助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检查、维护、抢修城市燃气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按照规定交纳气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气费1%的滞纳金;逾期2个月不交纳气费的,城市燃气供应单位依法催交,并可以依法停止对其供气。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供应与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燃气使用的性质将城市燃气用于经营性活动;

(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私接城市燃气管道或者盗用城市燃气;

(四)擅自转供城市燃气;

(五)将城市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在卧室内安装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城市燃气;

(八)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九)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十)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十一)加热或者摔、砸、倒置液化气钢瓶,倾倒瓶内残油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十二)擅自从事液化气灌装业务。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协议或者为用户办理使用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违约责任。

第四章 城市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使用的各类燃气设备、计量装置、器具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在燃气储备、灌装区域内作业或者对带气的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建立和执行危险作业报告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进行挖掘、爆破、钻探、抛锚等危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植树、埋杆、堆物、堆料;

(五)建设非营业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建设营业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必须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查明城市燃气管道情况,并通知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在施工作业中造成城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损坏、泄漏的,必须立即通知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城市燃气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对室内或者单位内部城市燃气设施予以拆除、改造或者迁移的,应当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安装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相应的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办理报装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设施和器具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不得使用没有资质的安装、维修单位进行城市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装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应当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用户发现室内城市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损坏、泄露时,应当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不得启动电器设备和动用明火,并及时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第五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事故,应当立即采取通风,切断电源、火源等措施,并向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在接到城市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和处理。对于重大城市燃气事故,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公安交通、消防、经济、卫生等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公安、消防、经济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并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进行事故处理。

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七)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十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十)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供应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公安、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10:城市燃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城市燃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部分 城市燃气项目总论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城市燃气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 城市燃气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城市燃气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三)……

二、城市燃气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

(二)……

(三)……

(四)……

三、城市燃气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城市燃气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城市燃气项目产品市场调研

(一)城市燃气项目产品国际市场调研

(二)城市燃气项目产品国内市场调研

(三)城市燃气项目产品价格调查

(四)城市燃气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调研

(五)城市燃气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调研

(六)城市燃气项目产品市场竞争调查

二、城市燃气项目产品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研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利用市场调研所得到的信息资料,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从而得出市场预测。在可行性研究工作报告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参考的重要根据。

(一)城市燃气项目产品国际市场预测

(二)城市燃气项目产品国内市场预测

(三)城市燃气项目产品价格预测

(四)城市燃气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城市燃气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城市燃气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第四部分 城市燃气项目产品规划方案

一、城市燃气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城市燃气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城市燃气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详细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代销及代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第五部分 城市燃气项目建设地与土建总规

一、城市燃气项目建设地

(一)城市燃气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城市燃气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城市燃气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城市燃气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城市燃气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城市燃气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总图布置

1、平面布置。列出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名称、生产能力、占地面积、外形尺寸、流程顺序和布置方案。

2、竖向布置

(1)场址地形条件

(2)竖向布置方案

(3)场地标高及土石方工程量

3、技术改造项目原有建、构筑物利用情况

4、总平面布置图(技术改造项目应标明新建和原有以及拆除的建、构筑物的位置)

5、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表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第六部分 城市燃气项目环保、节能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或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论证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城市燃气项目环境保护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城市燃气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三、城市燃气项目节能方案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四、城市燃气项目消防方案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城市燃气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部分 城市燃气项目组织和劳动定员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城市燃气项目组织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城市燃气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第八部分 城市燃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时期的进度安排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实施时期亦称投资时间,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这段时期,这一时期包括项目实施准备,资金筹集安排,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和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各个工作阶段。这些阶段的各项投资活动和各个工作环节,有些是相互影响的,前后紧密衔接的,也有同时开展,相互交叉进行的。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将项目实施时期每个阶段的工作环节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作出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安排。

一、城市燃气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二、城市燃气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城市燃气剂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篇11:计算机类自荐信

尊敬的公司领导: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信及求职简历。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来自山东临沂,农村生活铸就了我淳朴、诚实、善良的性格,培养了我不怕困难挫折,不服输的奋斗精神。我深知学习机会来之不易,在校期间非常重视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基本上熟悉了pc机的原理与构造,能熟练地应用windows系列和linux系列的各种操作系统,通过了劳动部《计算机调试与维修》的操作员级认证。

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培养自己的动手实践能力,利用暑假参加了易商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局域网组建与维护;进行济南“一线天”网吧的组建与管理;直接参与了本学院南院、北院校园网建设的一期和二期工程,深得学院领导和老师的好评。现在仍在学院网络中心进行网络维护工作。丰富的实践活动使我巩固了计算机方面的基础知识,能熟练地进行常用局域网的组建与维护以及Internet的接入、调试与维护。

我冒昧向贵公司作个人自我介绍,给我一个机会,给您一个选择,我相信您是正确的。

祝贵公司蓬勃发展,您的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计算机类自荐信范文汇编八篇】

篇12:教师类自荐信

我感谢生活,尤其感谢生活中我所受到的教育。因为他让我走进了我的大学,是他给了我思想和热爱生活的力量。

我考取了宿州市农业学校,在那里学了三年的经济法律,20xx年毕业后,在家待业。在等待工作期间,我想起了我少时的大学梦,我很想再去读书,可是现实却告诉我我该走向社会。后来,工作的不如意,还有对大学梦的惦念让我重新走进了高中校园。我感谢我高中的老师还有我的同学,他们没有因为我是个没有学籍的大龄学生而歧视我,而是给了我很多的关心和鼓励,我的老师不仅为我创设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还为我打造了一个健康的心理环境。我想这与我后来高考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我的家人也给了我很大的帮助。父母对我的学习很支持。当时,我重返高中校园时周围很多人是反对的,都劝我父母让我上班,不要读书。但我的父母还是让我读书了。现在,我有时回过头来想,我真的非常地感激我的父母。试想,当时我是没有把握一定能考上大学的,如果考不上,那么父母三年的教育投机又将付诸东流,最重要的是,如果我考不上大学,那么周围的人肯定会冷嘲热讽,我的父母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生活在这种讥讽中,在他们承受我落榜的同时。但是,幸运的是我的父母什么都没有告诉我,他们给我除了物质上的支持外,就是精神上的信任。这种信任在我高中三年一直给我力量,让我顺利地考进了我现在的大学,安徽师范大学。

如今,我即将毕业,我也开始了对我自己职业的思考。我确定我想当一名优秀的语 文老师。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我开始了积极的努力。不仅在大学期间努力学习专业课程,更是充分利用假期时间加强实践能力的锻炼。在xx年暑假期间,我主动到临淮中学向有经验的老师学习,暑假,又和一中学退休的老教师合作开办了暑假补习班。在大学,担任班级宣传委员期间,组织编辑出版了班级刊物《未央》,还自编自导话剧《春天来了》参加院话剧节的演出。

我的这些经历让我相信我有能力成为一名优秀的语文教师。

首先,我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改变着我的人生,作为一名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莫大受益者,我没有理由不去热爱这个行业。

其次,三年中专加上四年大学的学习使我具备了语文教师的基本素质,比如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课堂教学能力等等。

第三,家庭温情培育了我稳重细腻而温和的性格。我想在具体的教学中我也会发自内心地去热爱我的学生的。

信任是一种力量,信任也是一种无形的监督。给我一份信任,我会用我的能力和我的热情竭诚为您和您学校发展服务!

篇13:教师类自荐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阅览我这份自荐信。

我是XX师范大学XX级XX教育专业的应届毕业生。跨出校园我希望能在社会中继续磨练自己,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不断超越自我,完善自我。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在大学四年里,我注重培养自己全面发展,力争做一个全能人才。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信念坚定,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培养与提高。学习态度端正,勇于探索,刻苦勤奋,成绩优良,多次获得奖学金,努力建构自己的知识结构并充实完善它。外语顺利通过国家大学日语四级、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的考试,具有一定的读、写、听、说能力。做为一名族学生,精通于民族语言——韩国语。另外,在能力培养上,积极参加校、系内各项活动,努力发掘自己多方面潜质,发挥特长。

尽管在众多应聘者中,我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但我仍然很自信,因为“诚实守信”是我的座右铭,“乐观向上,勇于进取”是我的性格,“自强不息”是我的信念。如有幸能成为贵单位的一员,我将以满腔热情、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发挥特长,为贵单位的事业腾飞贡献自己的力量。希望贵单位给我一个施展自己的天地。

最后,祝贵单位广纳贤才,再创佳绩。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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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销售类职位自荐信

8.家教类的自荐信

9.简历自荐信

10.财务类:财务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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