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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2025-01-22 08:24:5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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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篇1:学校管理-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管理-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 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   入学

第三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 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 普通小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或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 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助性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教育局普教科。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篇2:市普通中小学学校常规管理要求

市普通中小学学校常规管理要求

榆林市普通中小学学校常规管理要求

(修订讨论稿)

为了规范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榆林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一、行政管理

第一条 依法治校。学校要依法办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教书育人。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奖励与处分公平公正。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

第二条 依规管校。学校要建立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常规管理要求(章程),健全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和职责体系,做到日常工作有章可循,所有岗位都有职责。学校要制定教职员工考核办法,形成制度、职责、考核三位一体的学校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机构设置。学校要根据精简高效和责权统一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中小学行政组织机构一般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后勤处、政教处、科研处、安保处。非行政组织机构一般设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和社团组织。规模较小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教学点工作。校级领导职数和职能机构数由各县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管理责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学校设置的机构(岗位)具体负责学校的工作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对分管领导和校长负责。

第五条 过程管理。学校按计划-实施-总结的程序管理学校。制定计划:学校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计划,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每学年开学前,要认真制定本学年学校工作计划,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组织教职工学习;各处(室)、科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根据学校总体计划,制定处(室)、科组和个人工作计划,并上报学校。实施计划:学校工作计划确定后,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及时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计划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建立学校领导值周、教师和学生干部值日制度,检查记录师生出勤情况、教育教学情况、卫生安全情况等,并妥善保管过程资料。按时总结:学校各项计划任务完成后,校长或分管领导要认真总结计划执行的情况、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每学期要总结评比一次,提出改进措施,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民主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运作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工会、学生会、共青团、少先队要积极发挥自身作用。

第七条 工作例会。校长办公会和校委会由校长主持;班(年级)主任会议由分管德育的副校长或政教主任(教务主任)主持;教研组长会议和年级组长会议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教科主任、教务主任主持;教代会(全体教职工会议)每年一次,由工会主席或书记主持;教职工大会和师生大会,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

第八条 档案管理。规模较大的学校要设有档案室,一般学校要有专门档案柜。学校档案按党政档案、业务档案、财会档案归类。党政档案包括上级来文、本校发文、人事编制、合同、协议、单位代码证、法人登记证等;业务档案包括师生档案、教学档案、值周(值日)记录、会议记录、各种规划(计划)、活动记录、检查记录、工作总结等;财会档案包括资产清单、财会账务、土地证、房产证、收费许可证等。档案要按年度分类立卷,专人专柜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二、教职工管理

第九条 岗位任务。学校要根据教职工编制总额和教师员工的结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科教学岗位、后勤岗位和教辅人员岗位,制定上岗条件和岗位工作要求。学校要督促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按时高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高中教师周授课量(含学科辅导)一般应达到语文、数学、英语10节,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12节,体育、音乐、美术、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地方和学校课程14-16节;初中教师周授课量(含学科辅导)一般应达到语文、数学、英语12节,政治、历史、物理、化学、12-14节,地理、生物14-16节,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地方和学校课程14-16节;小学教师周授课量(含学科辅导)一般应达到语文、数学、英语10-12节,品德、科学、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地方和学校课程14-16节。学校要督促教职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职工实行坐班任务制。

第十条 师德规范。学校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师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师德教育。学校要实行师德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要广泛听取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与评优选模和晋职晋级挂钩。

第十一条 业务提升。学校要根据实际安排政治业务学习的形式和次数,提高教职工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政治笔记、业务笔记字数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5000字。学校要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助推教师过好思想品德关、教学技能关、教材教法关、教育管理关、教育科研关。学校要设立荣誉称号激励教师不断追求,引导教师不断攀登新的高峰。

第十二条 出勤管理。学校应建立符合教职工工作特点的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纪律,落实考勤措施,教师实行“六小时弹性坐班”制,职工实行八小时坐班制。教职工请假要办理请假手续,病、事假一月以内由校长批准,一月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校长请假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在编不在岗的或辞职的,学校要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学校要制定反映教职工德、能、勤、绩的教师与职工分类考核体系,并经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考核每学期一次。健全绩效评选奖励制度和师生激励机制。

三、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编班。学校要均衡编班,做到生源均衡,师资均衡,严禁编重点班、快慢班和尖子班,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县区教育局批准。学校要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6人,初中每班不得超过54人,高中每班不超64人。

第十五条 学籍管理。学校要认真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毕业(结业)做到手续完备、登记清楚并分类归档。学生转出、休学均要出具转学证明、休学证明,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凭转学证明接收外校(外地)学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转入手续。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流失,不得强迫学习困难学生转学、退学、弃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考勤。学校要建立学生考勤常规要求,实行每课考勤。教师上课要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在学生考勤册记录迟到和缺勤学生。科任课教师要及时了解学生迟到、旷课原因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及时告知其监护人。自习课由班主任考勤。

第十七条 学习负担。学校要科学安排学生的学习和活动时间。到校时间:按季制定学生到校时间。在校时间: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6小时、初中7小时、高中8小时,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睡眠时间:小学生10小时以上,初中生9小时以上,高中生8小时以上。作业时间:课堂作业当堂完成;家庭书面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三、四年级45分钟,五、六年级在60分钟以内;初中家庭书面作业不超过90分钟。活动时间:中小学学生体育活动每天不少于1小时,活动课程课时按规定开足。

四、德育管理

第十八条 德育实施。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德育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德育工作由政教处和少队部负责组织实施,没有职能机构的由校长指定专人实施。

第十九条 德育内容。学校要上好品德类课程,发挥德育主渠道作用。进行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优良传统教育、诚信法制教育、学生守则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审美教育。开发德育校本课程,丰富德育内涵。精心设计德育一日常规、一周常规、一月常规、学期常规、学年常规。

第二十条 德育活动。学校要举办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开展国旗下讲话、系列演讲、会操比赛、百日誓师、心理辅导、名人讲座、班级挑战、每周一歌等活动。开展德育评选活动,发挥榜样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德育队伍。学校要强化德育工作队伍,落实全员育人责任,各学科教师要充分利用课程的德育因素,把德育有机地渗透到学科教学之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的育人功能,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学校、政教处(教导处)、团队、思想政治(品德)教师、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职工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校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二条 德育资源。学校要与所在社区建立联系,聘请校外教育辅导员,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要与家长建立联系,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落实《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学校要与社会建立联系,打造德育基地,开展主题教育。

五、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置。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规定,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好地方课程;结合学校及学生实际创造性地开设校本课程,确保国家、地方、校本三级课程协调实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按《陕西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执行,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按《榆林市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与课时计划》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科教学。学校要按照学科《课程标准》组织教学,认真落实《榆林市义务教育学校常规教学要求》和《榆林市高中学校常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五条 体育艺术。学校要积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上好“两课”(体育课、健康教育课),做好“两操”(课间操、眼保健操),开展好“两活动”(课外活动、体育活动),认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存档等工作,指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根据学校实际,每年举办一次全校运动会。学校要开足艺术课时,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提高学生艺术素养,每年举办一次学校艺术节。

第二十六条 学科活动。开展学科课外活动要做到“五落实”,即计划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落实、时间落实、场地落实。各学科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爱好和特长,利用课外活动时间加强指导,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特长得到发展,能力得到培养。各科任教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按课程要求组织课外活动并认真作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教学表册。学校要制定有关教学管理表册,包括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学期活动安排表、教职工工作安排表、学校领导分管工作安排表、周工作安排表、学科自习辅导安排表和各种日志等。

第二十八条 课堂时长。小学课堂40分钟,中学课堂40分钟或45分钟。学校要严格要求教师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第二十九条 教学检查。学校要定期检查教学工作,对教师的教学设计、课堂教学、作业布置与批改、教学辅导、学生学业评价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评估,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检查要有记载、有分析、有小结、有指导意见、有结果反馈。检查结果纳入工作部门和教师考核,对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十条 开学放假。学校要按时开学、放假,不得随意停课、放假、调整假日。确需停课、调整假日时,须经县区教育局批准。

六、科研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干部和任课教师要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听课人要做好听评课准备,遵守听课礼仪,做好听课记录,认真参加评课。教务处(教科室)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随时安排推门听课和上公开课任务。学校要丰富教研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学校要建立健全课题研究机构、制度、职责。课题研究要科学规范,注重过程,讲究实效。学校要结合学校和教师实际,积极申报各级课题,城区学校做到每校至少有一个市级及以上课题;农村中学、中心小学做到每校至少有一个区级以上课题。学校要开展校本微型课题研究,将教师教学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炼分解成周期短、难度低、价值高的微型课题进行研究,实现微型课题短、平、快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十三条 校本教研。学校要加强岗位练兵,按照“一功五化”研修菜单,即锤炼教学底功、转化教学理念、内化课标教材、优化教学过程、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校本教研,组织教师开展丰富多彩的研修活动。校际要组织联片研修活动,做到时间、地点、内容、人员四落实,并及时评估活动效果。

第三十四条 学术交流。教师要勇于实践,勤于总结,每学期撰写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学校要为教师学术交流搭建平台,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责任制度。学校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文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职责。学校要与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 安全教育。学校要上好学期安全第一课,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经常对师生进行防电、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溺水、防辐射、防污染、防交通事故、防地质灾害、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等教育。

第三十七条 安全预案。学校要根据实际,制定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完善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到实处。定期组织师生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师生的自救自护能力。经批准后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带队监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安全治理。学校要加强校内安全治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在校门周围聚集闲逛,严禁在校园内和校门口摆摊设点,严禁在校园内打场、堆物、取土、采石、燃放鞭炮和放养家禽牲畜,严禁在校内从事有毒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及从事其它封建迷信活动。学校要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禁止在校园门口30米以内摆摊设点,禁止在校园周边200米以内开办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网吧、台球室、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或从事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等;不允许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搭构建筑物,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物影响学校教室的采光、通风。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使用校车须有完备的法定手续,制定并严格执行校车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安全排查。学校要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校舍、设备设施安全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每次检查均应有记录,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隐患处置完毕要对应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学校发生重大事故,要第一时间向教育局、医疗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第四十一条 卫生保健。学校要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完善卫生设备设施。学校要开好健康教育课,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心理健康指导,保障学生心理健康。有食堂、小卖铺、饮食店的学校,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办有卫生许可证,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每天供应给学生的食物都要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学校食堂要做到分区明确,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齐全,把好采购关、清洗关、制作关。食堂工人要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方能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对残疾体弱和患有疾病的学生应提醒其监护人加强医治。积极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八、校园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校园设施。校园建设必须做好整体规划,布局合理,各种设施的配置要简朴、实用、美观、引人向上;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校内主要通道要平整、开阔、硬化。学校建筑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做到墙壁洁白、地面平整、屋面不漏、门窗完好、排水畅通。学校的设施、设备齐全完备,符合有关规定,能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需要。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第四十三条 校园绿化。要按照学校总体规划绿化校园,围墙透绿,室内室外并举,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校园绿化要平衡协调、错落有致。要落实专职或兼职护理人员,努力创建树常绿、花常开的四季校园。

第四十四条 校园美化。围墙要完整,校门要端庄,校牌要得体。根据校园的特点、学校的办学理念、学校的传统和学校的精神,精心设计校园景点(包括假山、花园、花带、花圃、亭台、塑像、文化广场、宣传长廊等),提高环境育人功能。

第四十五条 校园净化。教学、办公用房保持整洁干净。教室采光照明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风良好,课桌椅整齐规范,物体安放有序。办公室内物品摆设整齐。学生宿舍地面清洁、内务整齐、门窗完整、床架牢固、安全。建立学校卫生清洁制度,校园、教室、学生宿舍要坚持每天打扫,公共地区有相应的分班、分区保洁措施,消除脏、乱、差和卫生死角。师生不得乱丢果皮、纸屑、垃圾,不乱画墙壁,不随地吐痰,不在门口过道堆放杂物。每学期开学前、洪灾后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应对校园校舍进行全面清理和消毒。

第四十六条 校园文化。学校要根据实际,精心设计体现学校特色和办学理念的校训、校风、校歌、校徽和教风、学风。精心打造教室文化、宿舍文化、处室文化、橱窗文化,办好广播、板报、橱窗、文化走廊,加大宣传力度,定期更新内容。师生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校园用字规范,书写工整。

九、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管理。学校要要根据有关财务规定,科学、准确地编制学校经费支出预算方案,经教代会审议,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落实财务审核及审批制度,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学校财会人员每月向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向学校领导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十八条 采购招标。学校要规范物品采购,大额物品采购和招标要通过校务会议、教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符合招投标的,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实物采购要有专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

第四十九条 财产管理。学校要定期检查、维修、更新设备设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把学校固定财产分类登记(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购置日期、使用人),做到账物相符,并落实专人管理。教职工借用财物要有借用手续,定期归还。已报废的财物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注销。

十、附则

第五十条 本要求由榆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

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

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受饬令退学处分者,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学生的转学:学生因家长调动或其它正当的理由,可以转学,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了解情况并同意,校长审核加意见后办理离校手续,教导处发给转学证。

要求转入的学生,经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了解情况,校长审批同意,转出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4、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

每月对学生人数和变动情况做好及时的统计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导处报表项目严肃认真填写后交档案室。

篇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的要求,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入学 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从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我省相关条件,通过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被陕西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逐级上报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

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录入学籍信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学生学籍信息只能用于学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经审核,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

第三章 考勤 评价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四条

退学学生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注销。

第六章 借读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需到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借读。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市域内学校之间不得借读。

第十七条

学籍注册学校负责保留借读学生的学籍,并为其办理修业证明等事宜。借读学校负责学生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借读期满时将临时档案移交给学籍注册学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学生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二十条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只能在高一年级转入。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转学时应提交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转学。

跨省转学的,需到转出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校应将学生转学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对受开除处分的,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获得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二十七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章后生效。

学校负责编制、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10),报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分别存档,同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修业期一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等。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市、省三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8月31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学籍的基本介绍

正如公民要有国籍、党员要有党籍、军人要有军籍一样,一个学生,也要有作为某校学生的学籍。一旦大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某所高校的学籍,就享有使用该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篇5: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二、入学

第三条 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普通高中每班学生数应控制在一定的数额内。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最大班容量不得突破56人。转学、借读、复学均占班容量数量。

第八条 各高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学籍登记表(附件1),编制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市教育局。各市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高一新生注册数据盘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备案。经省教育厅审核的学生学籍是各市、各学校建立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依据。

普通高中学生不予留级。

三、转学

第九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件4)、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跨省(市)转学的,需提交转出地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

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执行普通高中之间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转学应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与原校相同的年级,不得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可准予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必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子女。

第十四条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附件5)。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五条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定、学期评语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期满,应如实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借读学生的综合发展报告册、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原校进行。

五、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附件3)。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六、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附件6)。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条件为: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件10),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八、考勤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评价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扬、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由教导处(或政教处)提出。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并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最后裁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中。

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受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特殊教育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

十一、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采用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包括: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1)、高中新生花名册(附件2)、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转(休、复、退、借)学情况(附件3、4、5、6)、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7)、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结业证书存根(附件9)、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0)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十二、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篇6: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各市教育局: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的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原省教委印发的《山西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晋教普[]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所属各高中学校执行。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普通高中学校具体实施。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常规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此次颁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对本市和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规范。同时进一步完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篇7: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注册

1、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学时,要将原小学的学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上交该校审查,合格后学生凭盖有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校章的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

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将户口和住房证上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道。

3、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后,即取得相应学校学籍。

4、非本学区的学生该校一律不予建立相应学校学籍。

5、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未到该校报到,学校可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6、学籍内容包括:加盖辖区教育局学籍章和相应中学学籍章的录取通知书,小学生毕业登记表,教育局统一制定的素质手册。

转学

1、学生因家庭搬迁等情况要求(在市内)转学的,学生本人及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及住房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长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学校可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后,由校长批准并且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出转入。

3、其它情况一律不予转学。

4、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借读

1、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和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现有情况,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在该校借读,借读学生按上级规定收取借读费。

2、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按有关政策办理。

3、借读学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经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校长批准后可在该校参加毕业考试。

4、学生要求返回户口所在地考学时,学校及时给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篇8: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市者须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费转入公费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就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 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勤工俭学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十八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和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等。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本 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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