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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独资公司章程

2025-01-20 10:09:2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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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独资公司章程

篇1:外资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投资方有限公司(或个人)决定在_________投资设立外资独资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 本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名称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条 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条例、规定并遵守。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专项审批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公司的生产规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

第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出资方式为_________。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投资方缴资计划: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在_________年内缴齐。缴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方增资,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参资,或以公司自身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若要转让资本,不论全部或部分,须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经投资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本公司可与国外其它经济组织建立合资、合作公司以及在国内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它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_________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_________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_____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向董事会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议决,主持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执行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一系列制度,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组织编制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各项经营目标和利润目标,送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奖罚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提出公司资金筹措,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基建规划等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监督控制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

5.按董事会通过的经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年、季、月生产开发和经营进度表组织实施,负责完成量事会提出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篇2:外资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投资方有限公司(或个人)决定在_________投资设立外资独资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 本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名称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条 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条例、规定并遵守。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专项审批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公司的生产规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

第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出资方式为_________。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投资方缴资计划: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在_________年内缴齐。缴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方增资,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参资,或以公司自身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若要转让资本,不论全部或部分,须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经投资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本公司可与国外其它经济组织建立合资、合作公司以及在国内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它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_________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_________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_____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向董事会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议决,主持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执行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一系列制度,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组织编制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各项经营目标和利润目标,送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奖罚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提出公司资金筹措,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基建规划等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监督控制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

5.按董事会通过的经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年、季、月生产开发和经营进度表组织实施,负责完成量事会提出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6.提出适合公司管理的结构设想,送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订立下设部门的职责条例,聘用部门经理,报董事会备案,并按董事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决定该类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福利奖惩和提升。

7.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它报告,接受董事们质询。

8.按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统计报表。

9.负责做好其它应做的`经营管理工作,全权处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有关正常业务,以公司的名义签发各种文件处理董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本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遵照独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均需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分币种真实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同人民币换算以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局公布的汇价计算,合营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记账法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质出售,购入及库存情况。

3.公司资产及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交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5.公司在与其它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资、收益、负债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投资方、_________市有关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有权随时查阅当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投资方有权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中国有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开办费的摊销年限。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_________市经中国政府批准的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四十条 公司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列》和_________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提取的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应在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确定。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上一年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后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储备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参资其它经济组织需经董事会,讨论得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职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招聘职工,按_________市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_________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_________市现工资制度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方若同意延长经营年限,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在经营期满的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一致认为终止经营符合最大效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提前终止经营由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清算,清算期间如有必要,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六条 清算原则。

1.对公司的资产应根据账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2.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属投资方或按经董事会讨论后一致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按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和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投资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签字后,并报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正式生效。

投资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独资公司章程

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篇4: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在上海建立独资经营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投资方情况:

甲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_

乙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利用投资者的技术优势及丰富的经验,开发、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发展地方经济,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_万美元,注册资本_____万美元。

__________(甲方)出资____万美元,占注册资本___%,以美元现汇投入;_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万美元,占注册资本___%,以美元现汇投入。(或其他币种折合美元投入)

第九条 出资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15%,余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

第十条 缴清出资额后,由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具此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经营期内,原则上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其他重要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由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名(可以不设),由____方委派。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请在有关总经理的相应条款中加以注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由____方委派(或投资方各委派一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行政人事部、财务部、____部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决定。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一切帐薄、凭证、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支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产品、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第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投资公司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公司的帐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应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后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按出资比例归投资方所有。风险也由投资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需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同意后,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职工双方应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佣、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职工有权向公司提出增加薪金的要求,由董事会予以决定。

第九章 工会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每月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公司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经股东会通过,原审批机构批准,可提前终止。

第五十七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归投资方所有

第五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结束之前,投资方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七条本 章程须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六十八条本 章程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由投资方在中国上海市签字。

投资方(甲):____________投资方(乙):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外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兹有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投资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一条 合资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室

第二条 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

1、(甲方) :

国籍:中国香港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2、(乙方) :

国籍 :中国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运用先进技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且通过上海市现存的基础建设和政府激励机制,使合资双方在上海拥有一个长期盈利的企业。

第六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太阳能产品、节能产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钢材、贵金属除外)、建筑材料(钢材、水泥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美元。

第八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九条:出资方式:

甲方以美元现汇出资

乙方以等值人民币出资

第十条: 出资期限: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20%,剩余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第十一条: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二十年。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三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商务委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由甲方委派产生,另外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产生,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注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 五 章 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甲乙方双方委派产生,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 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中方推荐。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三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 犯刑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合资公司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二条 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招雇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由合资公司自行招雇,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闵行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资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条 合资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公司商谈有关事项,团结教育职工,搞好生产,遵守纪律,执行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资公司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资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 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四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资公司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五条 合资公司合营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对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一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资产应根据账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 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合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一)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二) 职工守则;

(三) 劳动工资制度;

(四)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 职工福利制度;

(六) 财务制度;

(七)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 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

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由全体股东签署、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附签字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篇6: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

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

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

数额

出资

篇7: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二手车鉴定评估等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第四章 股东的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 证件号码

*** *******

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6)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定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8: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篇9: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 年。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篇10: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 年。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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