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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规章制度

2024-09-24 07:38: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lla1888”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终止妊娠规章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终止妊娠规章制度,欢迎参阅。

终止妊娠规章制度

篇1:终止妊娠通知书

据群众反映,经过认真调查核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系违法怀孕,现必须终止妊娠,若你们坚持生育,造成违法生育,后果自负。

海安镇街道办事处

时间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很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区计生局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社区计生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区计生委出具的证明。

四、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必须查验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六、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做好终止妊娠手术资料登记,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历一样存档。

七、在开展为孕妇检查、接生、终止妊娠、取环等业务时,需查验相关证明,接生时验孕妇生育证明;取环时查验乡计生办介绍信,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查验身份证、相关的'医学意见和计生部分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三、符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证明。

四、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必须查验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出具的证明。

六、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做好终止妊娠手术资料登记,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历一并存档。

七、在开展为孕妇检查、接生、终止妊娠、取环等业务时,需查验相关证明,接生时查验孕妇生育证明;取环时查验乡计生办介绍信;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查验身份证、相关的医学意见和计生部分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一、终止妊娠药品主要包括:米非司酮、雷弗诺尔液(利凡诺)、催产素针(缩宫素)、金珠停片及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二、严格执行市委宣传部、市计生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宜计生发17号)不得因选择性别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

三、建立专项购进和使用记录,记录保存5年,药房工作人员在按处方发药时,应建立药品使用登记簿,详细记载处方医生姓名,以及孕妇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药品名称、剂量、数量。

四、严禁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五、积极配合当地计生、卫生部门联合开展终止妊娠药品流通领域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违规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超声诊断仪管理制度

1、非正常上班时间一般不得开展超声诊断检查业务,确需使用的应由单位行政(业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2、孕妇妊娠或胎位超声诊断检查必须由妇产科医生填写申请检查报告单,超声检查前须查验身份证、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准孕通知书)。

3、所有孕妇作超声诊断检查都必须认真进行登记,不得漏人漏项。

4、所有申请检查报告单和登记表要存档备查。

5、除由组织的集中查环或开展“三下乡”服务活动外,不准携带超声诊断仪器出诊和巡诊。

6、严禁使用超声诊断设备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务上确有需要的按省卫生厅的规定执行。

篇2:终止妊娠通知书

第一条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第五条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但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九条 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销售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

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

4.1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4.1.1复方米非司酮片;

4.1.2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4.1.3 米非司酮胶囊;

4.1.4 米非司酮胶囊(Ⅱ);

4.1.5米非司酮胶丸;

4.1.6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

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

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射液);

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12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和运输等记录应按规定保存至少五年。

妊娠禁忌

(1)在避孕失败或不想继续妊娠人群要求终止妊娠且无禁忌症者,可进行终止妊娠方法;

(2)孕妇因患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3)发现胎儿有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者,可进行妊娠终止方法。

(4)若在各种病症的急性阶段,则不适宜进行终止妊娠;

(5)若女性生殖器官有炎症者,需先进性炎症治疗,再进行终止妊娠;

(6)全身情况不良,不宜进行妊娠终止。

终止妊娠方法

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终止妊娠的方法也层出不穷,常用的有药流、人流等方式。

1.药流方法:是指用打针或服药的方法进行终止妊娠方式,服用药物流产是比较多见,是很多害怕手术的女性的最佳选择。

优点:没有人工器械的介入,能避免生殖器损伤或感染。

缺点:成功率在75%左右、较低,若出现问题,就会面临药流不全或药流失败、大出血等危险,严重者还需进行刮宫手术,且适宜人群小,一般55之后的不建议药流。

2.传统人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指用手术方法来终止妊娠。传统人工流产过程中,因为要进行宫腔操作,不可避免地会损伤生殖道。

优点:成功率相对来说比较高,流产不干净的情况较少,在手术时若出现突发情况,可及时进行抢救。

缺点:进行时会疼痛,体虚者可能会出现休克,若手术时的器械不净或其他情况,容易使生殖器官感染。

3.无痛人流:是很多人选择终止妊娠常用的方法,是指在人流的基础上添加了静脉全身麻醉,手术者在全身静脉麻醉的情况下进行的。

优点:全身麻醉是患者无痛感,历时也快,成功率高。

缺点:手术中出现子宫穿孔,病人会因被麻醉而毫无反映,而有时等到医生察觉可能会为时过晚,有生命危险。

还有其他人流方式像可视无痛人流,但不管是哪种终止妊娠方法,对身心或多或少都会带来一定影响和危害,故需尽量避免意外妊娠。一旦发现避孕失败,像是避孕套破了、避孕套脱落或放的宫内环下移、体外排精失败、安全期避孕失败等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意外怀孕,应在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服用紧急避孕药毓婷。其主要成分为左炔诺孕酮,是单纯的孕激素,不含雌激素,对于心脑血管和其他那些脏器的无影响。而且药性代谢快(2-3天可排出体内),药性安全,在代谢完以后还不影响短时间内要宝宝,且对下次月经周期没有影响。

篇4:药监局终止妊娠类药情况汇报

药监局终止妊娠类药情况汇报

按照我局工作职责和3月3日县委、县政府与我局签定的《二00五年度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责任条款,由我局负责全县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年来,我局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措施,狠抓落实,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终止妊娠类药品的使用,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高低,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委、县政府与我局签订了《责任书》,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进行了研究,一是把计划生育职责任务分解到科室,落实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年终进行总结,奖优罚劣,落实奖惩。二是责任科室对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督情况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每季度向党组会汇报一次,共同进行研究和安排。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今年初,党组调整充实了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兼职计生干部和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兼职计生干部担任,具体负责计划生育职责履行和本局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为把《责任书》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3月份,局长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签订了《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度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科室。

稽查科负责全县终止妊娠类药物的采购、配发和使用监督,负责全县该类药品非法经营和使用行为的查处工作。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县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度协调、督查督办、总结汇报、落实奖惩等工作。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我县现有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合法使用终止妊娠类药品25家,其中县城有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计生服务站和东方医院5家,乡镇卫生院20    家。另外县城有个体诊所20家,零售药店23家,厂矿企事业单位卫生室12家,民营专科医疗机构15家。在这些单位中,由于受到利益的驱动,也时常有非法经营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现象发生,监管的难度和任务非常大。根据县委沂发[]13号文件的规定,对全县终止妊娠类药品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计生服务站统一进行采购和配发,各使用单位必须到计划服务站领取药品,其它任何渠道不准采购。药品经营企业和零售药店不许采购和经营该类药品。为加强对此类药品的管理,今年我们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1、由稽查科负责对没有终止妊娠类药品配发、使用资

格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今年共查处终止妊娠类药品21人份。

2、由稽查科负责对现有合法配发和使用终止妊娠类药品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对不规范的行为责令整改,今年有2家单位因不规范使用行为受到警告处罚。

3、由监管科每季对配发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情况调度,将配发和使用情况及时报该科备案。

4、年终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各科室落实责任书和对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制度。

总之,一年来,我局在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督管理方面

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开展了工作,取得了一些实效,全年没有发现因非法使用该类药品所发生的不良现象。我们自己认为完成了《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但离上级要求还有差距,工作中还存在问题和不足。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把这项工作做的更扎实,为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篇5:海口市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实名登记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为提高人口素质,确保我市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相对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制。

二、未经过区或市计生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及进行选择性别的引产手术。

三、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实行属地管理,凡需要终止妊娠者,要持本区或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持外市、县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者,一律不予做引产手术。

四、确因医学需要实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者,应由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2名妇产科专家做出初步鉴定意见后,上报区或市计生部门审批,并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才能到指定的机构引产。

五、非医学需要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计生办应填写《施行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审批表》,上报区或市计生部门审批,由区或市计生部门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到指定机构引产。

六、未婚怀孕终止妊娠者,须凭本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由管辖社区(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上报区或市计生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到指定机构引产,其手术费用自理。

七、担负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前应仔细核对受术者的身份证、审批证和医学证明,认真填写《海南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引产手术登记表》后方可进行引产。各机构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汇总,一式三份,分别上报市计生委和市卫生局。

八、对违规实施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分别给予撤职处分及开除处分,同时给予单位罚款3万元。对以急症患者为由弄虚作假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主要负责人、科室主任、医生给予撤职或降级的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工终止妊娠术术后处理

人工终止妊娠术,是一种药物流产,亦称药物抗早孕,是用非手术措施终止早孕的一种方法。

1.术后应留在医院观察,注意阴道流血等情况,若无异常可回家休息。

2.术后一个月内禁止盆浴及避免性生活,术后应给予抗生素及促进子宫收缩的药物。

3.指导避孕及落实避孕措施。

人工流产的镇痛与麻醉 人工流产手术时间短,仅几分钟,一般不需要麻醉。但毕竟是手术操作,给受术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可在麻醉下行人工流产术。

适宜的麻醉方法有:①宫旁神经阻滞麻醉:1%盐酸利多卡因5ml,宫颈旁4、8点钟处各注射2.5ml,约5分钟后即可手术。②宫腔、宫颈表面麻醉:用细尿管注入2%利多卡因3ml于宫腔内,再注入1ml于宫颈内,约2~3分钟后即可手术,也可注入0.25%盐酸布比卡因8ml以使宫颈松弛扩张。③依托咪酯(etomidate)静注法:目前无痛人工流产术多用此麻醉。术前禁食,含20mg依托咪酯溶液10ml,15~60秒内静脉推注完毕,药物起效后立即手术,使用此种方式应由麻醉科医生负责麻醉管理。④氧化亚氮:为50%O2和50%N2O的混合气体,患者通过吸入气体,进入睡眠状态,手术在麻醉下实施。麻醉起效快,作用消失快,操作方便,最突出的特点为镇痛作用强,而麻醉作用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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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终止

2.终止劳动合同

3.终止协议书

4.协议终止

5.终止合同

6.终止合同通知书

7.合同终止协议书

8.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9.合同终止函

10.协议终止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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