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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

2023-12-03 07:51:0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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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

篇1: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

《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一)概念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保证医保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微观管理

1.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①持有证照,药监部门年检合格;

②遵守药品管理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③严格执行药价政策,物价部门督查合格;

④及时供应医保用药和24小时服务;

⑤营业时间药师在岗,营业员培训合格;

⑥严格执行医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

2.严格规范进货渠道,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专柜,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将专柜药品与其它药品的购、销、存业务分开管理。

3.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外配处方由定点医院医师开具签名和定点医院盖章。处方有药师审核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定点零售药店的宏观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监、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督查。

六、药品零售连锁的管理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二同三统一)

2.组成:总部配送中心+若干个门店。

3.药品连锁经营的管理特色是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

①统一标识(品牌):树立企业形象,创品牌效应;

②统一进货:降低成本,享受批量作价的优惠;

③统一配送:降低门店存量、养护成本,便门店专司销售;

④统一价格:避免内耗及无序竞争;

⑤统一管理:保证质量—企业生命线;

⑥统一服务规范:内在特色,所有的分店都一样,包括商品的摆放、服务用语、营业员着装。给顾客建立一种信任感、亲切感。

4.零售连锁门店的形式有:直营门店、加盟门店。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基本要求:

(1)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

(2)配送中心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不得对企业外部批发、零售。

(3)门店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6.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条件九条

篇2: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国家基本药物)

一、国家基本药物概述

(一)概念:经sfda科学评价制定和公布的具有代表性的药品。国家保证生产和供应。

特点: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

来源有三: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正式批准生产的新药;再评价后的进口药。

(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指导思想(二坚持)1)坚持我国医改方向与要求;2)坚持进一步完善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方向。

(三)制定和遴选的原则

1.   制定原则

1)包括防治、诊断各种疾病的药物;

2)品种数约占现有的40%—50%;

3)每两年调整一次。

2.遴选五原则: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处方药与otc分类管理

多数国家地区立法或颁布法规实行分类管理制度。otc国外称柜台药,英文简称otc。药品法第37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otc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指导思想:以保证用药的安全、有效及使用方便。

分类管理目标:始,初步建立处方药与otc分类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的药品监管法规体系,再用若干年(.6),建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的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核心:严格处方药监督管理,规范otc监管,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分类管理十六字方针:“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

分类管理依据:品规、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

一、 处方药与otc的概念及遴选原则

1.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otc:不需要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据药品安全性分为甲、乙两类。消费者对otc有权自主选购,并按其标签和说明书使用。

3.otc遴选五原则  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应用方便(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剂型为主)。(应与基本药物区别)

二、分类管理意义:1.利于保证用药安全  2.利于推动医保制度的改革 3.利于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4.利于促进与国际接轨。

三、处方药与otc分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施行时间为二00一年一月一日。

2.otc分为甲、乙两类,乙类otc可在商业企业(超市、宾馆等)中零售。

3.包装必须印有otc标识。标签及说明书符合规定,用语科学易懂、详细准确。

4.批准广告宣传:处方药只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otc在大众传播媒介。

5.otc可在医疗机构使用,处方药凭医生处方也可继续在零售药店销售。

四、otc目录及专有标识

(一)目录(公布的第五批)

(二)标识(国际上通用)

otc专有标识图案为椭圆形背景下的“otc”三个英文字母,图案的颜色,红色:甲类otc,绿色:乙类otc和用作指南性标志。

处方药与otc的主要区别

分类

处方药

otc

疾病类型

病情较重、需要医生确诊

小伤小病或解除症状

疾病诊断者

医生

患者自我认识和辨别,自我选择

取药凭据

医生处方

不需处方

主要取药地点

医院药房、药店

药店(甲类);超市(乙类)

剂量

较大

较小,剂量有限定

服药天数

长,医嘱指导

短,有限定

品牌保护方式

新药保护、专利保护期

品牌

宣传对象

医生

消费者

批准广告

专业性医药报刊

可上大众媒介或广告

篇3:药事管理法规辅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⑴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⑵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运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批医疗改革配套政策。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等文件与药品零售企业密切相关。

⑷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供资格审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⑹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账目清单。

⑺ 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专柜,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将专柜药品与其他药品的购、销、存业务分开管理;参保的药品单独采购,分开存放,专人销售,并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应用微机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连网,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送数据信息和报表。定点零售药店还应在完善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台账记录,如处方外配记录、非处方药自购记录、顾客意见簿等一些台账记录。

⑻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⑼ 要求定点零售药店严格规范进货渠道,保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数量,定点零售药店要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参保人员可持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如发现出售假药、劣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拒付款或取消其定点资格,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差价部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应予扣除。

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我国将于20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健保险制度,力争覆盖人数达到5000万左右。

篇4: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药事组织)

第一节  药事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的含义

(一)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或组织系统是组织与机构统称。

组织:组织系统(结构),即组织体系的构成、目标、职能、分类和相互间的关系。

机构:为实现某种目标或担负某种职能而通过一定的程序建立的,由人、财、物和信息等要素组成的社会实体单位。是组织中一种更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形式。

(二)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为了实现对某一社会事务或某一领域的有效管理,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及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

二、药事组织机构

(一)药事组织的概念  药事组织系统也称之为药事组织体系。

药事组织:指药事组织机构、体系、体制,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概念。

狭义:为实现药学的社会任务所提出的目标,人为地分成各种形式的组织机构的总称。

广义:以实现药学社会任务为共同目标的人们的集合体;是药学人员相互影响的社会心理系统;是运用药学知识和技术的技术系统;以特定形式的结构关系而共同工作的系统。

药学组织系统是卫生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药事组织系统运动的产出是合格药品、药学服务、药学知识和药学人才,并为医疗卫生系统所利用。有经济系统的属性:药事组织系统中生产经营子系统的活动与社会经济系统紧密相关。

(二)药事组织机构的分六类(按其社会功能和目标可分)。

1.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政府机构监管药品和药学企事业组织的行政执法机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功能是代表国家药事监督控制,立法赋予其执法权力。

2.药品技术监督机构:在药监督部门领导下,执行国家对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定性专业技术机构(中检所及各级药品检验所)。

3.药品生产、经营组织  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应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4.医疗单位的药事组织

主要功能:采购药品、调配处方、制备制剂、提供用药咨询等活动,以保证合理用药。

基本特征:直接给病人供应药品和提供药学服务,

重点:用药质量和合理性而不是单纯为盈利而自主经营(与药店区别)。

5.药学教育和科研组织  主要功能:出药学人才和药学研究成果。

6.药事社团组织  协助政府管理药事。任务是学术研究和行业、职业的技术管理。

三、药事管理体制

药事管理体制:在一定社会制度下药事工作的组织方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关于药事组织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制度。

组成:质管体制、生产与经营管理体制、使用管理体制、药学教育和科技管理体制。

特点:社会属性强,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不同时期社会制度,药事管理体制不尽同。

篇5: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药品的价格管理)

1.有关规定

(1).定价原则:按价格法生产企业如实上报生产成本,开听证会公开审议。

(2).药价分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

①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及垄断品种 (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②单独定价:安全有效性明显高于或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

2)政府指导价:医保乙类药定价,各省最高定价+-5%,进销差率。

3)市场调节价: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由企业自主制定。

(3). 产、销、用单位:

1)合理市场调节价

2)不突破政府最高定价

3)标明零售价

2.提供价格信息的义务:

1)为价格监测提供实价等资料;

2)公布常用药品价格,为患者提供药价清单

3)向社会公告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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