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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2023-10-12 08:45:2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wujiejing214”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篇1: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市人社局印发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并从8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要求,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负责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以及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实施细则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三)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3.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4.非“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5.建设项目已经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7.《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

三、参保证明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金额实缴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2)。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三)《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为准。建设项目保险有效期从保险开始时间起,到保险终止时间止。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变更延期

(一)建设项目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期手续。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作为保险开始时间,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3)。

(二)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预计竣工时间15日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变更项目竣工日期,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费额=开工时缴费金额/原工期(月)×新增工期(月)。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三)建设项目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工伤保险计费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证明材料,每次申请最长停工时间为六个月,该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相应向后顺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停工期满次月开始计费。

在停工期内,如需继续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暂停计费到期15日之前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暂停建筑业工伤保险计费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继续停工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补变更项目竣工日期,补缴工伤保险费。保险时间从缴费的次日起重新计算至竣工日期。

(五)建设项目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的,可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证明材料补办停工手续,停工日期从办理的次日起计算至证明材料的停工时间。

五、动态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后开通网上经办,在项目开工之日起的30日内,应将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登记人员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及时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当月人员增减变动名单。

(三)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负责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

(四)各区(市)县人社局应指定区(市)县社保局或医保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要按要求,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实现工伤保险业务信息化。

六、退费办理

(一)建设项目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在开工前取消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建设项目开工后,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未按原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剩余工期月数占整个工期月数的比例向办理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剩余未计费部分。

(三)办理退费手续所需资料:

1.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2.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退费手续的经办人身份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3.施工总承包单位退费申请,应由发包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退费申请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4.部、省、市人社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项目参保注销

(一)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二)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项目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备案,并办理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八、工伤认定

(一)建设项目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第七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第二条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用工的施工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成都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建设项目职工实际用工单位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职工受伤情况的相关说明。

(三)对于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后,应实行“快立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九、劳动能力鉴定

(一)建筑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按照《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办理。

十、工伤保险待遇及申领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实名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4级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建设项目使用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工伤人员,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参保登记的工伤认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向参保地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具体的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致。

(三)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以及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项目竣工后的待遇支付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已实名参保登记的5―10级工伤人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项目参保注销手续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实名参保登记的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且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参保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地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十二、基金管理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核算和管理,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其他事项

(一)208月1日前,已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44号)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设项目,在保险有效期内,继续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2.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 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附件1

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全市统一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区域   项目地址   甲方基本信息 发包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   工程合同信息 工程类型   工程规模   合同价款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计价规则   承包工程范围   项目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企业登陆“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版)[社保管理]模块中(网址:www.cdxinyong.com)打印生成 。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

名    称   工程名称及工程内容   预计用工人数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保险开始

时    间   保险结束时间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参保方式   经办机构

审    核

该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

(盖章)     年    月    日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附件3

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工期变更记录 类别 保险开始时间 保险结束时间 经办时间 首次申报                                       经办机构          审   核                     (盖章)      年      月     日表格说明:

工期变更记录中类别:包括首次申报、顺延、延期三种。

1、首次申报是指企业初次申请《参保证明》。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结束时间即为《参保证明》对应的时间。

2、顺延是指企业开工时间发生的改变所做的登记。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是企业重新申报的开工时间。

3、延期是指企业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竣工时间拖延的。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为上一次工期变更时的保险结束时间的次日,保险结束时间为企业申请延期确定的竣工时间。

篇2:《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并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6〕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授权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优化和完善经办管理,依据《关于成都市建筑业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人社部、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省人社厅、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49号)、《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9号)、《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15号)、市人社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反复研讨和充分征求各区(市)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部分建筑企业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并经市人社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参保范围。在5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基础上,针对建筑业特点,《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范围,以及机电工程、水利工程和其他道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具体参保范围。

(二)关于参保登记、注销的条件和流程。一是《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参保的具体方式,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二是明确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等七类具体资料。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实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的具体规定,以及项目施工变更延期需要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的相关流程。四是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在开工前取消或者项目开工后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未按原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施工的退费办理条件和流程,以及项目参保注销的条件和流程。

(三)关于动态实名制管理规定。一是明确了建筑企业在实名制动态管理中的职责。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二是为提高网上经办和参保登记实效,新增了网上实名制经办流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登记人员,在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可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当月人员增减变动名单。三是增加了建筑企业临时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特殊情况办理,为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负担提供了政策支撑。《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可到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四是新增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登记中为建筑企业提供参保的服务事项。《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区(市)县建设项目参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确保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业务信息化。

(四)关于工伤认定事项。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省、市工伤认定程序规定。二是建立认定绿色通道,明确对于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应实行“快立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实施细则》就工伤职工如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明确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筑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到作出工伤认定的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关事项。一是规定在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内,建筑业实名参保的人员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中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这将较大幅度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三是进一步细化了1-4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有关养老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四是规定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前和保险终止时间后,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致使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核算和管理,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关于新老政策衔接的相关事项。一是明确规定该细则实施前,已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44号)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建设项目,在保险有效期内,继续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二是明确了《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3:包头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包头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10月26日,包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召开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动员会,正式发布《包头市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意味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正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怎么参保?按项目参保灵活方便

“长期以来,因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部门监管难等因素,使得建筑工人工伤参保率较低,而这也为日后的工伤纠纷埋下了隐患。”市人社局参保科科长王小波告诉记者,为了适应建筑企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特点,此次出台的《细则》采取按项目参保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建筑业职工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施工属地原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按照《细则》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均可按项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怎么缴费?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1‰缴费

《细则》特意对建筑单位依法参保给出了“紧箍咒”。“建设单位到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王小波说,为了推动参保,《细则》采取多单位、多部门联动的方式进行。

建筑单位怎么缴费?按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作为缴费基数,以1%为费率,即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包头市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费率浮动的具体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规定执行。总承包单位参保缴费后,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工伤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病情稳定进行治疗的,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伤者入住工伤协议医院后不得自行转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住院期间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等,院方需填报《潍坊市工伤保险特检特查审批表》到社保中心审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康复治疗的,到指定康复协议医院进行。目前我市康复协议医院: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市中医院。

工伤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工伤转诊、转院?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事前必须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请属地中心审批同意、紧急抢救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提交资料:(1)《潍坊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需异地治疗的填报《潍坊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在市社保中心网站下载,由转出医院填写相关内容;(2)《工伤认定书》。

自行转诊、转院的后果:工伤医疗费用自付。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垫付报销?

(一)医疗费用垫付的情形:

①工伤认定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②工伤认定后,本次治疗未终结的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到当地社保机构报销;

③旧伤复发门诊治疗的;

(二)提供资料:

①《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清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④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⑤转诊、转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批表》;

⑥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执行书等其它相关民事赔偿材料。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擅自转诊(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什么是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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