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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

2023-09-28 07:57:3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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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

篇1:浅谈关于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

论文关键词:财政监督 监督财政 财政

论文摘要:财政监督是指国家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而监督财政,主要是指人大、审计、税务、司法、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

一、文献回顾

中国财政学家在苏联财政学家提出的财政职能两分法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财政职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认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至于什么是财政监督,叶振鹏(1980)说,“监督职能就是利用社会再生产的四环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资金运动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活动情况,研究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有可能有计划地分配资金、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经常自觉地组织平衡实现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核算与监督。”[1]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考察,间接提出了与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的特征。如徐瑞蛾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财政监督的状况进行了整理。并提出其共同点是:公共资金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政监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很高[2]。还有不少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司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及其专职机构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财政收支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督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针对中国现行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傅道忠认为,“目前财政监督的方式“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3]部分研究者对此提出改进建议,如贾康认为,财政监督机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事后检查、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及时纠正调整的方向转变;二是要从合规性检查向合规性与合理性检查相结合,并且加强政策性、纳税绩效性的检查方向转变[4]。

二、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重新界定

在界定“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之前,有必要明确“监督”和“财政‘的概念。《辞海》将“监”释为“监视、监察”,《新华辞典》将“监”释为“察看”,将“督”释为“监管、察看”,因此“监督”连成一词,基本意思是从旁察看,发现问题。从经济角度看,监督是委托人通过预算约束、要求和制定操作规则等方式来控制代理人行为所作的努力,目的是为了减少便车行为以及偷懒行为,从而使效益最大化。从管理角度看,监督是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目标而对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所实施的检查、审核、督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

什么叫“财政”,20世纪4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对“财政”一词做如下解释: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活动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也。陈共教授对“财政”的解释是,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它的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贾康所长指出,财政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这种“以政控财,以财行政”①的分配体系必然引出了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问题。

至于什么叫“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从前面的文献回顾来看,学界都没有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概念区分开来,把监督财政的概念并入财政监督的概念来理解,普遍认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②我认为,这样对财政监督进行下定义过于含糊,真是概念和范畴没有搞清楚,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很难处理好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

篇2:浅谈关于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

三、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及其主要区别

1.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所进行的各类监督活动,都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都是国家监督活动,都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程序,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全局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6]。

2.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主要区别。首先是监督的主体不同。关于财政监督的主体问题,学术界基本上都认为有三种:一种是单指财政部门(这里指广义财政部门而非仅指财政部,如有的国家包括国库部、财政部,有的包括计划预算部、财政部等);另一种是独立审计部门;还有一种是最高权力机关[7]。这也是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两个概念进行混淆而得出的结果。这种认识显然是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主体混在一起是不准确的。我认为,应该把两者的监督主体分开来看,即财政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而监督财政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主要是人大、审计、税务、司法、新闻媒体以及广大的纳税民众。在监督财政的诸多主体中,最有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次是监督的客体范围不同。监督的客体在法律上主要是针对什么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有的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客体主要是两方面:一种是仅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预算监督、税务监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8]。还有的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预算管理监督、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国有权益监督、会计监督、内部监督[9]。以上观点都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范围和客体进行了混淆。在实际当中必然会出现谁都想监督,结果谁都监督不了的现象。即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严格来说财政监督的客体和范围主要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收支活动。主要是财政部门日常的财政监督管理,包括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而监督财政的范围和客体主要是指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计划、财政结算计划,政府的各项支出等方面[10]。最后是,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性质不同。财政监督的性质是各级财政机关履行国家的行政权利,是受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国家和政府的意志履行财政监督的权力,保证国家财政运行透明化,真正保证依法理财,体现“民生财政”。而监督财政的性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民代表履行国家权力。主要受广大纳税者及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或纳税者的意志履行监督财政的职能。同时,审计、司法、税务、新闻媒体以及各类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是代表广大人民或纳税者的意志进行社会监督,是履行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张馨,杨志勇,郝联峰,袁东.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430.

[2]徐瑞娥.世界各国财政监督制度情况简介[J].经济研究参考,,(63).

[3]傅道忠.构建新型财政监督机制研究[J].理论探索,,(4).

[4]贾康.关于财政监督问题的探讨[J].经济纵横,2007,(2).

[5]陈共.财政学:第5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

[6]顾超滨.财政监督概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7]段景泉,等.财政监督学概论[M].北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8]李武好,等.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9]张艳霞.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J].辽宁财税,,(1).

[10]财政部“财政监督”课题组.财政监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篇3:试论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

试论中国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理论思考

摘 要:中国财政学家在苏联财政学家提出的财政职能两分法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财政职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认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至于什么是财政监督,叶振鹏(1980)说,“监督职能就是利用社会再生产的四环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资金运动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活动情况,研究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有可能有计划地分配资金、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经常自觉地组织平衡实现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核算与监督。”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考察,间接提出了与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的特征。如徐瑞蛾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财政监督的状况进行了整理。并提出其共同点是:公共资金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政监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很高。还有不少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司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及其专职机构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财政收支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督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关键词:中国财政、监督

针对中国现行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傅道忠认为,“目前财政监督的方式“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部分研究者对此提出改进建议,如贾康认为,财政监督机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事后检查、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及时纠正调整的方向转变;二是要从合规性检查向合规性与合理性检查相结合,并且加强政策性、纳税绩效性的检查方向转变。

一、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重新界定

在界定“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之前,有必要明确“监督”和“财政‘的概念。《辞海》将“监”释为“监视、监察”,《新华辞典》将“监”释为“察看”,将“督”释为“监管、察看”,因此“监督”连成一词,基本意思是从旁察看,发现问题。从经济角度看,监督是委托人通过预算约束、要求和制定操作规则等方式来控制代理人行为所作的努力,目的是为了减少便车行为以及偷懒行为,从而使效益最大化。从管理角度看,监督是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目标而对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所实施的检查、审核、督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

什么叫“财政”,20世纪4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对“财政”一词做如下解释: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活动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也。陈共教授对“财政”的解释是,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它的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贾康所长指出,财政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这种“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必然引出了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问题。

至于什么叫“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从前面的文献回顾来看,学界都没有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概念区分开来,把监督财政的概念并入财政监督的概念来理解,普遍认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认为,这样对财政监督进行下定义过于含糊,真是概念和范畴没有搞清楚,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很难处理好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

二、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及其主要区别

1.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所进行的各类监督活动,都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都是国家监督活动,都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程序,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全局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主要区别。首先是监督的主体不同。关于财政监督的主体问题,学术界基本上都认为有三种:一种是单指财政部门(这里指广义财政部门而非仅指财政部,如有的国家包括国库部、财政部,有的包括计划预算部、财政部等);另一种是独立审计部门;还有一种是最高权力机关。这也是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两个概念进行混淆而得出的结果。这种认识显然是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主体混在一起是不准确的。我认为,应该把两者的`监督主体分开来看,即财政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而监督财政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主要是人大、审计、税务、司法、新闻媒体以及广大的纳税民众。在监督财政的诸多主体中,最有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次是监督的客体范围不同。监督的客体在法律上主要是针对什么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有的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客体主要是两方面:一种是仅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预算监督、税务监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还有的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范围和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预算管理监督、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国有权益监督、会计监督、内部监督。以上观点都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范围和客体进行了混淆。在实际当中必然会出现谁都想监督,结果谁都监督不了的现象。即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严格来说财政监督的客体和范围主要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的财政收支活动。主要是财政部门日常的财政监督管理,包括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而监督财政的范围和客体主要是指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计划、财政结算计划,政府的各项支出等方面。最后是,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性质不同。财政监督的性质是各级财政机关履行国家的行政权利,是受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国家和政府的意志履行财政监督的权力,保证国家财政运行透明化,真正保证依法理财,体现“民生财政”。而监督财政的性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民代表履行国家权力。主要受广大纳税者及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或纳税者的意志履行监督财政的职能。同时,审计、司法、税务、新闻媒体以及各类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是代表广大人民或纳税者的意志进行社会监督,是履行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篇4:乡镇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调研报告

乡镇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调研报告

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部门的基层组织。乡镇财政的职能和国家财政的职能具有一致性,都是国家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的重要工具,具有分配的职能。同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还要进行监督检查,所以,它又有监督的职能。但目前乡镇财政管理与监督,还存在一些弊端,就此谈点个人意见。

一、存在问题

买税卖税现象,增大了乡镇税收成本。由于对乡镇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定缴定补”的财政管理体制,加之国税、地税征收机关为了节约税收成本等因素,取消原一乡一镇一税务所的征收模式,该设国税、地税征收分局,往往一个征收分局管辖几个乡镇的税收工作,给买税卖税创造了条件,把甲乡镇税收划转给乙乡镇等;同时,各乡镇财政收入任务完成好坏,直接影响到乡镇领导的成绩。因此,各乡镇都主动与国税、地税征收机关协调“关系”,以资助办公费等名义进行变相买税卖税,有的乡镇以税收返还的形式给予个人奖励作为吸引“外来税源”的优惠政策,以挖取本乡镇辖区为其他乡镇或县级税渊,达到增加本乡镇财政收入任务的'目的。变相买税卖税不仅增大了乡镇税收成本,还增加了乡镇的财力负担,有的乡镇连发工资都十分困难;同时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践踏了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也为产生腐朽创造了条件。

目前有的乡镇财政管理较为混乱。一是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户,会计科目混用;二是财政所帐务处理不及时,帐帐、帐证、帐表、帐实不符时有发生;三是以领代报、白条列支现象严重;会计业务核算不正确等。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乡镇财政人员素质不高,爱岗敬业责任心不强;一是有的乡镇财政人员未经过正规系统培训;二是财政人员自身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三是乡镇中心工作、突击性工作多等因素。

实施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职能难。目前有的乡镇“七所八站”收支未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财务人员不是专职人员,对帐务处理不规范、甚至采用“包包帐”造成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人们对财政监督管理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对财政监督管理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和自己过不去对着干。有的领导也不理解、不支持,认为只要完成收入任务,管好财政所自身的帐就行了,监督检查是多此一举,财政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因进行监督检查而得罪人。审计、区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少、涉及面广等因素,对乡镇的日常监督检查也很难到位。

二、对策建议

对变相“买税卖税“现象应从体制入手,改变国税、地税现有的征收格局,实行一乡一镇一征收所;国税、地税收入任务不分解到乡镇,直接考核国税、地税征收部门;改变对乡镇的考核形式,以乡镇培植源协税护税工作作为考核内容。

对乡镇财政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增强财政人员的责任心,培养敬业奉献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对财政人员的工作行为加以规范,并作为晋级增资的依据;把乡镇财政列入财政审工作计划,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做到一监督、二检查、三帮助、四提高,最终促进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对乡镇监督检查的宣传力度;为免去被查单位的不理解、不支持,以便发挥好乡镇财政的监督职能,县财政局应以文件形式作为工作任务安排每年乡镇必查部门、专项检查项目,同时也是促使乡镇财政所人员提高业务素质的一种途径,并要求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县财政局监督机构,列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之一;有条件的财政所应设置专兼职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对内对外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乡镇的财务收支统一纳入财政所管理,实行零户统管。

篇5:“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征文启事

2015“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征文启事

一、征文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财政监督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湖南财政监督改革与发展,湖南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基地与《财政监督》杂志社即日起面向全国联合举办“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本次征文鼓励新视野、新观点、新方法以及本地经验与国际视野的有机融合,欢迎广大财政监督理论研究者与实践工作者踊跃投稿!

二、征文选题

应征论文可涉及但不限于以下选题,题目自拟。

1.国家治理与财政监督。2.财税体制改革与财政监督。

3.保障重大决策落实的财政监督机制研究。

4.财政监督嵌入预算管理全过程的实现路径研究。

5.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过程中财政监督体制机制设计研究。

6.适应新预算法的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研究。

7.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的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研究。

8.预算监管问题研究。9.内控制度建设研究。

10.新形势下会计监督长效机制研究。

11.财政监督工作创新与经验总结。

12.其他。

三、征文要求

1.应征论文要充分体现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新预算法对财政监督提出的新任务与新要求,紧密围绕新常态下财政监督转型与发展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上探索财政监督改革思路。

2.论文体裁可以是“理论研究”,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严谨规范,具有较强的学术性;也可以是“工作探讨”(含调研报告、经验总结、典型案例分析等),要求主题明确,观点鲜明,对策建议具体、可操作性强,突出实践应用价值。

3.应征论文必须为未公开发表的原创文章,严禁抄袭。

4.征文截止日期:

2015年11月20日(以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准)。

5.应征论文字数要求:

理论研究方面的.文章字数不少于6000字;工作探讨方面的文章字数不少于4500字。

6.应征论文应当包括:

(1)首页:标题、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及职务、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传真等),合作作者应注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2)次页:中文标题、中文摘要(200-300字,阐明论文的主要内容、重要观点或学术创新)、中文关键词。(3)正文。(4)参考文献。7.应征论文格式要求:

(1)标题(居中,三号黑体,上下各空1行);(2)作者(小四号楷体,居中,多名作者之间用空格隔开);(3)单位(小四号宋体,居中,下空1行);(4)“摘要”(五号黑体,顶格),摘要内容(五号宋体);(5)“关键词”(五号黑体加粗,顶格),关键词(词数不多于5个,五号宋体,用分号隔开,下空1行);(6)正文(五号宋体,单倍行距),文中标题用黑体(字号依次为小三号、四号、五号),图表分别按顺序编号;(7)“参考文献”(小四号黑体),期刊文献应依次标出:作者、文章题目、刊名、年份、卷期、页码;图书文献应依次标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份、版次、页码。正文引用文献处用上标标出,与文后所列顺序一致。

四、投稿方式

1.投稿请以word格式同时发送至以下两个电子邮箱:87710830@vip.sina.com和hnczjdjd@163.com,文件名为“作者+论文标题”,来稿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2015年有奖征文”字样。

2.征文主办单位有权对应征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和删减,如作者不同意,请在应征论文中予以说明。

五、组织与评选

1.征文活动组委会由湖南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基地与《财政监督》杂志社共同组成,组委会主任由湖南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基地主任担任。

2..本次征文设置优秀论文奖,组委会将邀请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评委,通过匿名初、复两审评选出获奖论文,评审结果将在湖南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基地网站、《财政监督》杂志公示。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3.2015年12月,组委会将举办“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研讨会暨征文颁奖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及获奖论文作者在研讨会上发言交流。有关研讨会安排另行通知。

4.获奖论文将在《财政监督》杂志上分期刊登,同时汇编成《财政监督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论文集,在相关出版机构公开出版。获奖作品在《财政监督》杂志刊发及编入论文集出版不另付稿酬。如作者不同意发表或收录,请提前在应征论文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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