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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所涉鉴定类型与鉴定科学特点

2023-09-16 09:17:5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annnna”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医疗纠纷所涉鉴定类型与鉴定科学特点,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医疗纠纷所涉鉴定类型与鉴定科学特点,欢迎阅读分享。

医疗纠纷所涉鉴定类型与鉴定科学特点

篇1:医疗纠纷所涉鉴定类型与鉴定科学特点

医疗纠纷所涉鉴定类型与鉴定科学特点

目前,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医疗纠纷鉴定难也成为一个热门而沉重的话题。虽然不少学者从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改革上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这些研究对医疗纠纷处理所涉及的领域、性质以及相关的鉴定法学较少触及。为此,作者对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行政、民事和刑事三个不同领域的相关鉴定进行了初步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医疗事故鉴定

目前人们普遍所提的医疗事故概念是一种医疗行政法规概念,源于国务院1987年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医疗事故鉴定则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从而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的一项行政性活动。

根据医疗行政法规,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行政职责。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是行使鉴定权的支配力量。患者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权利,医疗事故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由此可见,医疗事故鉴定实质是行政鉴定,是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项科学活动,其鉴定结论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院或医务人员行政责任的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有两个限制。第一是限制在诊疗过程中,而不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第二是限制在医务人员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内。而这种严重后果是指患者死亡、残疾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法人由于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医疗过错行为等不予以鉴定。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地方医疗行政部门和鉴定委员会将鉴定范围仅局限于医疗技术事故,其理由为《办法》中要求设立的鉴定机构名称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这是医疗纠纷鉴定最具争议的原因之一。

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是鉴定委员会。《办法》中对其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要件要求,而是从专业技术角度提出要求。鉴定委员会既不是一个具有法人代表的组织,也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独立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鉴定活动采用集体鉴定制,而非自然鉴定人责任制。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名义出具,直接成为医疗事件处理的决定性依据,而缺乏鉴定结论科学性、合法性的审查程序。根据卫生部医卫发(1993)第21号文件规定,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无隶属管辖和技术审查权。而在诉

讼法律方面,对其鉴定结论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果造成鉴定委员会事实上处于一种超越行政和法律管理的状态。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按照《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但卫生部在《办法》说明中规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处理无法进行并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这样就将协商解决规定演变成为了医疗事故鉴定前的必经程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上,虽然《办法》中未明确指出,但一些地方政府、例如北京市依据《办法》的有关内容,制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时间超过2年,申请鉴定不予受理。这样导致一些在以后发现医疗过失导致的后遗症或医疗损害结果时,无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及进行医疗卫生行政处理。

虽然行政

[1] [2]

篇2: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

摘要:医疗纠纷鉴定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核心环节,侵权责任法在确立时应对其高度关注。笔者就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作用、鉴定程序中存在的病历等问题以及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当前,医患双方的矛盾日趋激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并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中,最核心的环节就是医疗纠纷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案件事实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 但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关键问题却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篇3:医疗纠纷鉴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医学知识,对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判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事情。如果某些法律事实所涉及的专业性知识已经超出了法官的认识范围,就需要专业机构利用专业的知识来评判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过错[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医学是一门特殊和复杂的专业科学,现代医学分科越来越细,非专科的医生对专科的问题都很难准确诊治,更何况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他们一般并不具备医疗专业的知识,很难根据一些表面的症状和表现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一个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由其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明确事实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2 医学会对于法院委托做鉴定的情况应当特殊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只是针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是卫生行政部门单方面交由的鉴定,并没有规定法院委托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实践中医学会的做法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但我们认为法院委托的鉴定与《条例》规定的不一样,医学会不应简单的照搬《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特殊对待。法院委托医学会做鉴定,患方认为病历不真实时,医学会应当请法院表态,是否依据法院移送的病历进行鉴定,然后按照法院的意见处理[2]。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假若病历真的出现被篡改和伪造,那就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篡改伪造病历处理,部分病历修改和不足与篡改伪造还是不一样的[2]。

3 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1 病历的真实性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当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病历是鉴定所依据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病历是判断医疗机构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护理常规,医患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义务是否履行的重要依据。但现在很多患者都或多或少的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医疗鉴定的中止、终止大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对病历真实性的审查已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审理焦点。

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疾病的诊疗过程的文件,并客观地、完整地、连续不断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与结果,因此病历书写是伴随着疾病的诊疗过程形成的,也是医学科学的档案。是法定的具有较高效力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应提供相应的客观事实来支持,并通过法定鉴定机构对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而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

3.2 医学会随意终止、中止鉴定程序的问题

现在鉴定程序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已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将病历向医学会提交,医学会已经受理,但患方在鉴定程序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拒不配合鉴定,医学会便向人民法院退函,认为“鉴于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目前本案例鉴定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从而终止鉴定程序。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3.3 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

法院在接到鉴定机构的退函后应当及时告知并组织当庭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病历修改部分交由鉴定专家判断,是否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判断,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又无法认定部分,可以写明并告知鉴定机构不要以此做出对患方不利结论。仍应委托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根据原告单方的意见就简单的否定全部病历的真实性。并且病历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法院既然能够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可的事实认定一部分证据,并用这部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判决,那就应当用这部分事实作为鉴定的依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应通知原告如不参加鉴定,等于自己放弃陈述的机会,将承担不利后果。如原告仍拒不认可病历,不抽取专家,不配合鉴定,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代抽专家。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程序才能真正的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4 建议组建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

现在的医疗纠纷鉴定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医学会鉴定,一个是司法鉴定。患方普遍接受司法鉴定,而排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想方设法不予配合鉴定;而医疗机构则大部分排斥法医鉴定。医学会里都是医学专家,有时专家们在做鉴定时容易卷入到学术讨论中去,而不是用一个法律的观点来看待问题;而法医则会更多地用法律的观点来考虑医疗问题,但却缺少临床实践经验。如果两者融合可能会使鉴定更趋圆满。因此,建议成立一个综合的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组成人员既不是单纯的法医也不是单纯的医学专家,以保证医疗鉴定相对的公平和公正。

篇4: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

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

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

尊敬的审判员,合议庭:

在你们的指示下,我表达一下原告对被告所提的鉴定申请的看法。

一 本申请书的请求事项:黄绘宇是否存在癫痫?医方诊疗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和医院诊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3条都可以在省高法豫法民提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里找到对应的肯定答案。是完全不需要鉴定来解决的问题。

判决书第10页前7行,省高法在其所查明的事实部分,很明确的对黄绘宇存在癫痫做出了肯定。在“本院再审认为”部分很明确:(1)第12--13页第二项认定,黄绘宇有癫痫等损害后果。(2)第12页第一项判决,医院存在过错。(3)第13页第三项是对其有因果关系的推定。

二 本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1 本申请书承认:黄绘宇在濮阳市人民医院因“饮食不洁,呕吐”就诊,因“高热惊厥;输液反应?”入院的。这次这个部分医院倒承认了输液反应的发生时间----就诊以后入院以前。

这个事实与一审,二审,提审所查明的事实:“3月19日,黄绘宇以“呕吐一天,抽搐一次”为代主诉在市医院就诊。”完全不一致。此事实部分原告还会进一步诉讼解决阐明的。

在一审,二审中均没有了原告提交到法庭的门诊资料部分:处方,电脑购药明细单,输液证,注射证,急诊查的血相单等,因为被一审法官称文军销毁了。今年初,在多次申请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补充提交,但没有进行质证。有高法卷宗为证。

2 黄绘宇属于早产儿,难产儿。早产儿难产儿与脑损害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高法判决书第14页6--7行明确判决了“故市医院认为黄绘宇因其出生时早产缺氧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再纠缠这个早产问题,实属无理取闹!

3 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癫痫不能明确。

(1)濮阳市医学会鉴定有医院医生汪爱英参加,早就被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了。

(2)省医学会的鉴定,因医院拒绝提交完整原始病历,属于程序错误,医学会违规鉴定,公安局审查不严。

为撤销此非法结论,原告行政诉讼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在审理中。

此结论被再审法官胡爱国自己调取到法院,与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几款情形完全不符,属于别有用心。造成的结果是公安医疗事故罪部分因法院判决而陷入僵局。

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程序错误,医院还一直作为证据使用,实在是有污法庭的神圣尊严!

三 本次鉴定目的

原告认为,医院提起鉴定,完全是想置河南省高级法院的100号判决书于不顾,他们真正的目的只有一个:故意久托而已!

四 本次鉴定该由谁由什么法律来决定

如果据《侵权责任法》,鉴定的.提起该是原告一方;如果鉴定,原告提起黄绘宇输液反应病历的真实性合理性与逻辑性的鉴定。因为病历是假的,伪造的。如果依据原来的举证倒置规则,原告举证责任已完成,高法判决书已是最高效力的证据。

如果接着原来的鉴定路线来走,该由公安局先进行伪证罪的移交侦查,再继续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

综上,本次鉴定的提起属于完全错误!同意本次鉴定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请合议庭明察!

答辩人:黄绘宇

法定代理人:赵丽娟

12月12日

篇5:科学鉴定胎儿性别

科学鉴定胎儿性别

科学鉴定胎儿性别

昨日在小牛爸的陪伴下做了二维彩超,并且有幸将整个检查过程录了下来。回到家后,我们又再次回味了录象,可以看到小牛的轮廓,头部,身体以及跳动的心脏。还是蛮有趣味的。二维彩超功能上能排查大畸形,但是图象还很模糊。而据说三维的可以看清胎儿脸部,四维的更是立体,可以直接录影。可惜做完这次检查才知道这些,否则一定做个四维B超,给宝宝录影。不知孕晚期时还可否有机会做一次四维B超呢?

昨天B超结果显示小牛一切都正常,已经是25周了,也符合我之前推算的孕期。排除了健康问题,接下来最关心的必然是小牛的性别了。医生肯定能看明白,但不会随意说。而我们觉得男娃女娃都是宝,只要健康可爱聪明活泼就行。但是对这个神秘问题还是颇感新奇,并略带小小紧张。

晚上小牛二舅妈电话来问询检查情况,并问了胎心率。小牛这次胎心率是145,好象上次检查是150。而舅妈说一般140以上的是女娃,以下的是男娃。这个说法还真是头一次听说。不过却更让我们充满了好奇。今天在网上搜索胎心率与性别的关系,还真有此说法。只不过是一两次的不能说明问题,连续5次以上在140左右或以下的男娃几率大,连续5次以上在150或以上的女娃几率大(不过140-150之间的说法就比较模糊),越到快生产时这个规律越准确。因为女婴出生时的心跳速度比男婴要更快。

这个规律我我还是相信的,等之后继续留意胎心率的规律吧,最后就能验证这个说法是否真的可靠啦~~~

昨日在小牛爸的`陪伴下做了二维彩超,并且有幸将整个检查过程录了下来。回到家后,我们又再次回味了录象,可以看到小牛的轮廓,头部,身体以及跳动的心脏。还是蛮有趣味的。二维彩超功能上能排查大畸形,但是图象还很模糊。而据说三维的可以看清胎儿脸部,四维的更是立体,可以直接录影。可惜做完这次检查才知道这些,否则一定做个四维B超,给宝宝录影。不知孕晚期时还可否有机会做一次四维B超呢?

昨天B超结果显示小牛一切都正常,已经是25周了,也符合我之前推算的孕期。排除了健康问题,接下来最关心的必然是小牛的性别了。医生肯定能看明白,但不会随意说。而我们觉得男娃女娃都是宝,只要健康可爱聪明活泼就行。但是对这个神秘问题还是颇感新奇,并略带小小紧张。

晚上小牛二舅妈电话来问询检查情况,并问了胎心率。小牛这次胎心率是145,好象上次检查是150。而舅妈说一般140以上的是女娃,以下的是男娃。这个说法还真是头一次听说。不过却更让我们充满了好奇。今天在网上搜索胎心率与性别的关系,还真有此说法。只不过是一两次的不能说明问题,连续5次以上在140左右或以下的男娃几率大,连续5次以上在150或以上的女娃几率大(不过140-150之间的说法就比较模糊),越到快生产时这个规律越准确。因为女婴出生时的心跳速度比男婴要更快。

这个规律我我还是相信的,等之后继续留意胎心率的规律吧,最后就能验证这个说法是否真的可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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