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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

2023-08-17 08:35:1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爱多肉葡萄”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佛山: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佛山: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佛山: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

篇1:佛山: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销售管理,4日,佛山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商品房广告管理、销售金融监管、交易价格监管等方面,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

其中,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通知》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对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佛山将加大查处力度。

在价格监管方面,《通知》强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属于房价外加收项目的将一律禁止。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机构,佛山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及对应《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扣分标准进行诚信扣分。

同时,《通知》要求佛山市各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抓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在售房地产项目销售环节的监管,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与信访。对于调查处理后仍发生投诉的项目,市局将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暗访或复查,区局反馈信息与市局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市局将约谈区局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纪委派驻市局纪检组。

据了解,佛山市级主管部门将在11月开展对全市房地产在售项目的联合检查与整顿工作。

又讯 在楼市传统销售旺季“金九银十”期间,佛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整体活跃,呈现“量升价稳”的发展态势。5日,佛山市书记鲁毅、市长朱伟分别率队前往南海、禅城“踩盘”,调研该市房地产市场情况。鲁毅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严格按规销售,确保佛山房地产市场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在调研的第一站,鲁毅一行来到了位于南海千灯湖板块的中国铁建国际公馆。“现在楼盘卖得怎样了?”“价格涨了多少?”到达该楼盘后,鲁毅连续向现场销售人员发问,了解情况。

“希望你们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规范,严格按照房地产相关政策来操作。”在离开之时,鲁毅再三向国际公馆相关负责人强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守纪律,特别是大型房地产开发商,要成为守纪律的模范。

调研的第二站,鲁毅带队来到了位于禅城亚艺板块的招商臻园,继续了解楼盘价格的上涨情况,再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按规销售,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随后,调研组回到佛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

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1-8月,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1444.00万平方米,同比上涨35.35%,成交均价9014.22元/平方米,同比上涨6.63%,市场整体依然活跃且平稳健康发展。

附: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佛山市发展改革局

佛山市工商局 佛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篇2:佛山: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金融办: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实现去库存、保增长的同时做好控房价、抓秩序的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销售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规定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1.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诚意金、预订金、VIP卡等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预定费用的,一经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立即清退所有收取的费用,未清退完毕的不予受理办理预售许可的申请或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按照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第42条“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的”扣诚信分10分。

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同意收取预购定金的,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交易合同的草案。不确定单元进行认筹或收取意向金的,视作一房多卖,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第56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故意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扣诚信分15分。

4.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严肃查处,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第26条“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的”,扣诚信分10分。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办理备案的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项目销售现场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违者按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第26条“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的”扣诚信分10分。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1.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并在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及告知购房者。

2.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3.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销售现场公示栏必须公示所有驻场经纪人员的信息、照片,经纪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务等信息的工作牌。

4.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商品房销售项目后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交到项目所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登记,并在诚信系统中进行项目登记与业绩申报。

经纪机构违反规定的,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进行处罚,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信用记分标准”第5条“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第6条“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的”、第15条“未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分别扣诚信分10分。

(三)加强对商品房广告的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预售商品房广告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广告,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商品房销售广告推广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分别按照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处理,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第38条“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欺诈现象,或者对房地产座落位置、配套设备、材料选用、管线填敷、环境布局、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的陈述不真实的”扣诚信分10分,第39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售房或含有销售内容广告的”扣诚信分10分。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的金融监管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房〔〕145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及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开展“垫资”、“首期贷”、“赎楼贷”、“尾款贷款”性质业务以及违规开展众筹炒楼业务,也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关联公司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等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关产品。

(五)加强对商品房交易的价格监管

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2.属于房价外加收项目的一律禁止。

3.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106号)第六条前款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也就是说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监制的所有房价外收费项目,均属于违法收费,哪怕标明也属于违法收费。对涉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第七条第四款第(三)、(四)项内容的收费项目(主要是指代办证费、前期物业管理费)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处理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及对应《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扣分标准进行诚信扣分,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在扣减对应的违规行为的分值后再扣20分。

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规定的,除受到上述处罚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53号)第十六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二)各区要充分发挥好“佛山市房地产市场消费维权协作工作机制”的作用,针对消费维权中出现的销售管理、经纪管理、广告管理、价格监管和金融监管的问题,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做好房地产市场消费维权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12315”、“12345”热线接收的咨询与信访,对热线系统的大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寻找热点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

(三)区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抓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在售房地产项目销售环节的监管,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与信访。经媒体曝光,区局调查处理后仍发生投诉的项目,市局将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暗访或复查,区局反馈信息与我局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市局将约谈区局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纪委派驻市局纪检组。

三、实施步骤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对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全面自查,负责对本区域内违规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开展集中整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各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经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市级主管部门将于11月开展对全市房地产在售项目的联合检查与整顿工作。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佛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10月4日

篇3: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售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跟踪监管制度。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与预(销)售有关的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统一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4、工程施工合同;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预售面积测绘结果、预售价格、商品房白蚁防治措施和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开发企业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对资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已完成规划定点图范围内拆迁许可证明确的拆迁任务;

2、按计划、国土、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投入预售的各栋多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各栋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

第八条 对于已经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局通过报纸、网络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或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变相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除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外,还应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商品房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并与该中介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行广告宣传。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相应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政策,公平、诚实地进行商品房销售,并应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以违反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致使销售人员提价售房;不得随意提价,在物价部门允许的价格调整幅度内需调整房价的,应提前一个月公布调价方案。

2、严禁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炒卖房地产。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得转让。

3、严禁通过发售有价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为储备目标客户免费发放的会员卡、贵宾卡或选房号牌应登记实名,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禁止转让。

4、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码标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计算的知情权,严格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说明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

2、应在售楼处将销售基价、楼层、区位、朝向、环境等调节系数、商品房总价计算公式等进行公示。实行一房一价销售的,还应公示可售房源价格表。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商场、办公楼以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元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选择性条款和补充条款,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向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同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与购房人应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预售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除合同主体以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持原合同文本、登记备案证明、合同变更申请表及其它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已办理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确系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的,经合同双方同意,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第二十一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与购房人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和付款期限。

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预售房屋的工程进度应达到多层结构封顶、高层主体结构完成2/3以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要求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在开户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专控帐户,用于相应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房地产开发工程贷款。

市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款收付情况进行监管时,应对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诚信自律。不遵守本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房的,市房产管理局视不同违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或以预约、预定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发布广告或利用广告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予以在新闻媒体、网络、售楼地点、楼盘现场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曝光公示,记录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

(四)未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可不予受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申请;

(五)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江阴、宜兴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 7月15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按规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篇4:房产知识:“天伦盛世”违规销售商品房

房产知识:“天伦盛世”违规销售商品房 -资料

天伦地产开发的“天伦盛世”,在缺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证”的情况下,不但工程已开工,而且还自称已收取了一幢楼60%购房者每户10000元的房屋认购金,并签订了《预约协议书》,售楼人员竟承诺能10月交房,

消费者投诉:卖房手续不全先交1万元

3月7日,西安市民何女士通过本报“315维权热线”向记者反映:“天伦盛世”在没有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了她10000元“内部认购金”,并且,要求她7天内付首付款,她认为这样的行为是违规的。随后,何女士还向记者出示了“天伦盛世”的开发商天伦地产与她签订的'《预约协议书》。

记者调查:售楼员称1号楼已售过半

3月8日下午5时,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来到了位于西安市友谊路和文艺路十字的“天伦盛世”销售中心,大厅内“生意”很火爆,许多市民都在与该销售部的售楼员交谈,

资料

记者刚一进去两位男售楼员就主动介绍起楼盘情况,在了解完记者的购房意图后,其中一位售楼员一边用手指着墙上一张显眼的“销控表”,一边称“1号楼一共300多户,已卖了60%,2号楼还没开始卖”,看记者在犹豫,这位售楼员还拿出了一沓楼盘资料,让记者选择户型、楼层,同时他告诉记者:“1号楼卖掉的这些房子每户都交了10000元,7日之内交首付,交完首付就能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的价格是内部价,开盘后肯定要涨。”

当记者询问该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时,这位售楼员称,目前他们还缺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证件正在办理之中,4月份他们就能拿到预售证,明年10月份交房。“你们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你们不怕出事吗?”记者问。他回答道:“你没看到我们工程早就开始动工了,何况我们这么大的工程,要出事早就被扒了。”

篇5: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当按本规定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属各区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时,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10日内,将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gyfc.net.cn)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土地预登记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施工许可证证号、资质证书、经济适用住房物价批准文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开发项目名称、规划批准的方案图、坐落、房屋的建筑结构、商品房类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预售款资金监管帐号、监管银行、申请预售面积、预售许可有效期;

(三)《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编号、房屋建筑面积;

(四)楼盘表,即总单元套数、每套房屋的用途、代码、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等;

(五)预售、认购、抵押、查封等情况;

(六)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七)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八)拟销售的价格(应与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时申报的相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浮动比例;

(九)房地产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提供的商品房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及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七条 已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八条 商品房预定(认购)协议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即时在网上作登记。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在预定(认购)登记之日起15日内签订商品房书面销售合同并在网上进行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实行“实名制”。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书面销售合同并在网上进行登记的,网上预定(认购)登记自动解除,恢复“可售”标识。

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备案的,当事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由购房人设置密码,买卖双方均不能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上操作系统打印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和备案表,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当事人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网上销售合同登记信息自动解除,恢复“可售”标识。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在收到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后3日内应当确认合同备案编号和房屋代码,盖章证明备案,并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各一份交购房人收执。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权属登记,购房人应持备案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已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的,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当共同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变更申请表》、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手续。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手续材料齐备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证明的,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共同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注销申请表》、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注销登记。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注销之日起2日内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需委托其代理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网上合同备案的,除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网上予以公示;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拒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手续:

(一)不按本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三)实施合同欺诈或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实行“实名制”的;

(四)采用虚假造势、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或者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形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赋予的权限办理各项业务,不得违反本规定在本网上备案系统外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篇6:销售管理证书停考通知

各有关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有关主考学校: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退出销售管理水平考试项目的通知》(教试中心函〔〕180号)要求,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停考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半年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该项目证书考试不再接受新考生报名。

二、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继续组织已报名参加该项目考试的考生参加考试,具体开考课程及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月1日(含)后不再组织该项目的所有证书课程考试。

三、月31日前已经参加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考试,并通过1门以上(含1门)课程的考生,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销售管理专业考试,已通过的证书课程可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调整自学考试销售管理专业(专科段、本科段)课程设置的通知》(苏教考自〔〕3号)规定的新、旧考试计划替代办法申请免考。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社会及考生做好证书停考的宣传工作。

[销售管理证书停考通知]

篇7:四川省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 “地条钢”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 “地条钢”的通知

“地条钢”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原始概念或狭义概念,即钢铁行业内部对小钢铁企业采用模铸工艺生产、长度一米二左右的条形钢坯的形象化俗称。另一个是部门概念或广义概念,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严厉打击制售“地条钢”是中央的要求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最近,省里再次派出6个暗访督查组,对除甘孜州、阿坝州以外的19个市(州)进行了全覆盖暗访督办。督查发现以下主要问题:部分企业相关手续不完善,存在批建不符的'问题;部分企业拆除不到位,存在死灰复燃和继续违法生产“地条钢”的可能;部分市(州)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督查监管不到位、不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情况等问题,个别地方政府部门落实政策和规定不力;部分市(州)政府只看重当前的整治,忽视长效机制的建立,综合施策的措施不到位。

为进一步做好钢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自觉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坚决彻底清除“地条钢”,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地落实。

二、进一步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梳理排查工作,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杜绝边减边增,坚决打击弄虚作假,坚决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坚决防止死灰复燃,以形成“零容忍”的震慑态势严厉打击“地条钢”。要在立项审批、环评、安全、用地、用电、生产许可、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对涉钢企业进行全面仔细核查。继续做好涉嫌生产销售“地条钢”的“拉网式”排查工作,对存在问题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公开曝光力度。供电部门要密切监测涉钢企业的用电情况,对出现用电量异常的企业及时核查,通报相关部门,抓紧调查处理。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严肃问责。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明晰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加大督查、考核、问责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包庇纵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监管不力的,要坚决查处。对查明查实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所有涉事企业和政府失职人员必须严厉追责问责到位。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加强通报,并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特别是1月20日以后还在顶风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问责,确保按国家要求全部拆除生产“地条钢”的相关设备。

四、进一步完善机制,形成合力。由省化脱办牵头,抓紧研究构建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公安、安监、电力等部门,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钢铁行业特别是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的监管,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机制。特别是要高度关注机械加工制造、铸造类企业的装备、生产情况,坚决杜绝“挂羊头卖狗肉”和“黑户”企业。要加强“地条钢”销售使用情况核查,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发改、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联手,重点对以来“地条钢”的市场流向开展调查,对查实用于重点工程、民生项目、灾后重建项目的,必须责令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优化服务,推进发展。按照“放管服”部署和“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切实为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继续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后续工作,抓紧证照注销,加强防范和及时化解系统性债务风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去产能工作“回头看”,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确保落后产能淘汰出清、“僵尸”企业应退尽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等现代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为推进去产能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办公厅

年2月2日

篇8: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切实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篇9: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本行业公认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第三条、基金的.设立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和销售该基金。

第四条、基金的设立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通过公开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宣传手册、海报等方式,向公众进行该基金的销售宣传。

基金的销售宣传资料应当事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基金销售宣传的内容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不得出现与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内容相抵触的陈述;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人保证获利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特殊品种的基金除外;

(四)引用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第六条、基金的销售宣传内容必须含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有风险,应仔细阅读基金的销售文件。引用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同时声明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基金的未来表现。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内容的,应同时声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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