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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通知

2023-08-16 08:30:4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蜂蜜酒杯”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进一步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进一步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通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进一步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通知

篇1:进一步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通知

为切实加快我省“五网”建设,促进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要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未达到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通知》指出,各地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纳入“十三五”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环评手续;将相关项目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和有关专项基金申报和支持范围;重点打击盗窃、破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行为;对执行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到位、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力等情况开展督查督办。

《通知》明确,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要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费开放;公路、铁路、机场、码头、轨道交通等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市政设施,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篇2:进一步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 暡暢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 暡2015暢93号)等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环境,切实解决好当前我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包括通信机房、基站、铁塔、光缆、管道、分线箱 暡盒暢、交接箱 暡间暢及广电网络设施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领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三五暠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指导,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和广电网络运营企业按时完成各县、市、区城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与城乡建设规划做好衔接,将有关建设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城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进展完成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简化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对占地400平方米以下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环境保护部门要针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环评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环评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规范中介服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由州、市分年度审批。对电信企业变更站址的移动通信基站,可由州、市分年度办理站址变更环评手续。电信企业应对移动通信基站项目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出承诺,承诺履行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三、强化政策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和有关专项基金申报和支持范围,加大跟踪督促和资金支持力度。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电信普遍服务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支持电信普遍服务试点,促进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将盗窃、破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列入重点打击范围,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纳入当地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加大对有关案件的查处侦破力度,切实保障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安全。

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 (如城市公共绿地、城市路灯杆等),要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费开放,并提供必要的.建设场地和电力引入条件持通信基站、铁塔、通信管道、无线室内分布系统建设;禁止无故阻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或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管理费、资源占用费等不合理费用。为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对涉及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费用要进行减免。

公路、铁路、机场、码头、轨道交通等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市政设施,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减免管孔租赁费、隧道和涵洞管线穿越费、管理费、资源占用费等费用。

供电企业要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电力引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审批手续,缩短施工时间,对电力引入的一次性费用

及农村通信用电资费给予优惠;要积极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尽快将有条件直供电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改建为电网公司直供电。

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改动、迁移或损毁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偿,并为运营企业规划和指定相应的迁改路径。

四、严格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监督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落实小区红线内通信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对未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共建共享协调推进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开发商、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排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相关基础设施资源的行为,切实保障电信企业的平等接入权和用户的公平选择权。

五、重视舆论引导

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切实指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全省的年度宣传计划安排,营造良好的公共舆论环境。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商请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电磁辐射的正面宣传解释工作,普及基站电磁辐射知识,消除群众对基站电磁辐射的疑虑和误解,营造尊重科学、相信科学的良好氛围,做好基站电磁辐射环境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六、落实督办制度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难、基站选址难、管线铺设难、拆迁补偿难以及收费高、乱收费等具体问题,监督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年底要将本州、市年度推进情况总结评估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汇总后要形成年度分析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到位、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力等情况开展督查督办,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基础设施,是云南省 “五网暠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性和特殊性,高度重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职责,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加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月10日

篇3: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发布了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国务院决定,根据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州)、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工商总局负责)

二、对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量的省(区、市),在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时给予梯级奖补,用于职工分流安置,鼓励地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新动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对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已进入培育期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提前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负责)

四、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五、对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省(区、市),支持该省(区、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六、对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及地方投资到位率高的省(区、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部分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建设进度快而又缺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对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等,在中央、地方两级结算时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省(区、市)推荐的先进典型市(州)、县(市、区)。(财政部负责)

八、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优先支持,推进其行政区域内PPP工作,鼓励地方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在两年之内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鼓励地方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省(区、市),优先将该地区水利建设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中央水利建设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州)、县(市、区),在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负责)

十二、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负责)

十三、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对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州),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中国制造2025”城市、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中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予以倾斜,促进其行政区域内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和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十五、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州),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优先支持设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八、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

十九、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用于搬迁安置区相关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一、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县(市、区)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二、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二十三、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州),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相应奖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四、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市(州)、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对真抓实干、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调动和激发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激励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和统计评价体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简化操作,优化流程,防止增加地方负担。各省(区、市)要明确责任部门,统筹做好本省(区、市)组织落实激励措施的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奋勇争先,用足用好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激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激励措施的具体办法,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从2017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和国务院大督查、相关专项督查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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