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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构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2023-05-28 07:52:5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我要我觉得”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浅论构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浅论构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浅论构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篇1:浅论构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证据是法院辨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与责任的关键。

对抗式庭审方式的采用使证据的重要地位更加特出。然而,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院对待案件从曾经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变到了当事人主义模式。这就是说法院不再进行繁而乱的庭外调查取证工作。可是法官最终采信谁的陈述就要看谁提供的证据的分量更重、更可信。因此,在这种法院放弃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谁将重新承担起调查取证这一重要责任成为了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不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

虽然当事人与案件有最密切的关系,对案件的真相内心最清楚。但是当事人却无法承担起调查取证的责任。

1,许多当事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甚至有不少人是法盲,他们根本无法从法律的视角去分析案件,无法从法律出发得知什么样的证据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证据是有利于自己的、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到底有多大?

即使当事人在外界的干预下知道了应该拥有什么样的证据,他们也常常因自身的社会地位不高、能力不足而无法真正的得到这些证据。

2,赋予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力势必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笔者在暑假实践中深有体会。有一起因施工队在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物而导致一轿车发生事故的索赔案件。当笔者随同法院工作人员将开庭传票送到被告施工队的领导手中时,他当着我们的面暗示他队中的人去进行证据的伪造工作。

如果当事人拥有调查取证权,因自身利益的要求加上当事人思想意识的不高,必将会使在法庭上出现许多对本方有利、对对方不利的伪证据。这样有损庭审的`威严、有碍于司法的公正。

二,律师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

1,律师是经过高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人,是掌握足够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能力从法律的需要出发去寻找证据,从而避免不必要或无效的证据出现于法庭。再说律师获得证据的思维远比当事人的思维要宽广。

2,律师在法庭上是维护其当事人利益的人。他因此对他的当事人有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要求律师应该为他的当事人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工作。这是律师这一行业的要求。

3,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是以正义与公平为价值追求的。因而一个合格的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是不会进行制造伪证的违法事情的。

4,律师在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威信。对一些属于秘密的证据资料的搜集,由律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去进行是能够被社会接受的。例如:认对一些关系当事人个人秘密的资料,律师在法院的认可和授权下去要求有关掌握这些秘密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有效合作工作是切实可行的。

5,律师调查取证有利于其在法庭上运用证据的活动的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对证据有了全面了解与掌握,故在法庭上能够熟练的应用。这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对证据的了解使律师在法庭上能够趋利避害,更好的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律师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

篇2:浅论构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首先,通过法律确立律师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和义务。让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有发可依。这也是减少律师调查取证中遇到麻烦的一个有效办法。

其次,加强律师执业前的调查取证能力的培训工作。将调查取证能力的培训定为律师执业前必须经历的培训之一。经过执业前的能力培训,增强律师的能力,使律师在工作时能够得心应手,更好的履行调查取证的义务。

第三,改变法院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一)法院对律师调查取证不进行干预,以确保律师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独立

[1] [2]

篇3:律师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大华织染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XX市云亭镇安利路路口

申请事项:申请调查申请人分别于20XX年3月8日、3月10日、3月18日、3月22日、4月6日、4月8日、5月13日、7月13日开具给XX中天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共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

被调查人:安徽省XX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 XX市赭山西路89号,电话:

申请人诉XX中天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加工价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申请人需调查XX中天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对开具给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现因调查取证困难,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予以调查取证。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大华织染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篇4:律师调查取证介绍信怎么写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特指派本所律师前往贵处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请提供一切方便,予以配合为荷。

(有效期______天)

20xx年xx月xx日

篇5: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执业证书

(1)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Ⅰ、具有律师资格;

Ⅱ、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Ⅲ、品行良好。

(2)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Ⅱ、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Ⅲ、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首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这些申报材料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律业执业证注册制度

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3、律师执业的限制

(1)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3)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 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合作人。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

1、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 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篇6:律师合伙人制度

律师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合作模式,几个律师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他们就是律师合伙人,泛指以下情况:

1.律师事务所与人合作经营、或参与同一律师事务所,一起工作的人。

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律师事务所的人。以赢利为目的共同经营律师事务所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3.由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律师。

4.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律师事务的人。

为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于195月15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对律师合伙人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

律师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合作模式,几个律师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他们就是律师合伙人,泛指以下情况:

1.律师事务所与人合作经营、或参与同一律师事务所,一起工作的人。

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律师事务所的人。以赢利为目的共同经营律师事务所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3.由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律师。

4.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律师事务的人。

篇7:律师制度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20__年马上过去,即将迎来崭新的20__年,在这辞旧迎新时刻,是时候总结一下过去的整整一年里发生的那些事。

在这一年里,大大小小事情发生了很多,对于我来说无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上,更像是一个新的起点。

在这一年里,工作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因个人的原因及发展的考量,我从之前的工作单位换到了新的单位。因此这一年对我来说意义重大,因为任何的转折之中,都包含着机遇和挑战。

20__年工作方面的总结也自然包括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部分。

20__年上半年时间不长,事情不多,过完春节后其实也就三个月的时间,更多的仅仅是在20__年基础上的延续。那时候的日子过得比较清闲自在,除了办理案件之外,有更多的时间看看报纸,玩玩游戏,写写文章,去朋友那里串串门聊聊天。也就是那个时候,经常写东西更新微信公众号,发布微博,有了四五百粉丝量。

20__年下半年有了完全不一样的变化,虽然还是律师,但工作内容、工作节奏完全发生了变化。首先从量上看,除了每个月自己受理的一两个小案件,更多的还有协助主任们办理的各种案件,所以每个月能够接触到各类法律事务一二十起。犹记的八月份、九月份、十一月份,这三个月是最为繁忙的时候,不仅白天在外跑好几个地方处理事情,晚上还要继续写材料,曾一周之内连续写了四份上诉状。现在回想起来那段时间,过得如此充实,接触的案件那么的多,就连睡梦中也会时不时蹦出来那些案件。其次从质上看,之前办理的案件,除了偶尔一两个合同、刑事之外,更多的只是劳动争议、物业纠纷、交通事故这种法律关系比较单一,案情简单,标的较小的案件,去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我名字,出现结果的也就上述三类型。然而现在有机会接触更多高端业务,诸如建筑房地产、职务犯罪、保全执行、合同纠纷,以及公司顾问等非诉事务。最后从活动范围来看,也有很大变化,之前只在涧西西工转悠,现在辐射范围更加广远了。

在这一年里,更加清楚地认识了自我

随着工作面扩大,案件量增加,自己从未接触过的法律领域越来越多,加上自己经验不足,能力有限,自己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

缺点一,喜欢用生活经验判断法律问题。我经常会遇到不熟悉的法律问题,或来自当事人咨询,或来自律师同行,或来自案件,但给相对方做答复的时候往往没有客观依据,又对法条记忆力不牢,喜欢用主观逻辑推理夹杂生活法则进行判断。对我熟悉的朋友就会发现我聊天中喜欢说“估计”、“可能”、“大概”等词汇,这样是极不严谨的。好在我这人比较啰嗦,在主任们、律师同行、耐心法官的指导下,多问多学,办案时候多次确认,没有发生过不良后果。

缺点二,极度缺乏自信。不多解释,原因是缺点一,同时又引发了缺点三。

缺点三,有逃避心理,对未知的事情充满了恐惧。按照老说法,律师行业有“358”定律,也就是在做律师前三年仅仅是入门,有很多事情第一次接触,要不断学习。但是我现在做律师才一年多,就感觉经历了三年一样。这或许是因为主任们以及其他律师前辈的信任,或许是因为自己长相成熟、办事稳重,便成长比较快,认识的人也愿意对我“委以重任”。但我内心是很虚的,知道自己不行,又比较在意结果。导致有几种明显表现。

1、如果是第一次处理的案件,以前没接触过,头天就会很焦虑,甚至睡不踏实。

2、准备文书材料时,往往多准备几份,怕不够,比如起诉状,一般准备“8+对方当事人数”就够了,我往往准备“10+对方当事人数”或者更多,其他材料也会特意多准备一份。

3、去法院办事,意识到法院可能不配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达不到目的时,往往惴惴不安,不知所措。

4、去办事,喜欢带上整本案件材料,比如鉴定、立案、上诉、执行,各个阶段只需要带相应材料就够了,但我怕万一少个什么办不成事情,总会把所有材料都带上。

5、打电话沟通案件之前,总会想好怎么说,纠结半天才拨通号码。

不知道这些缺点是年轻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都有呢,还是因为我个人性格导致的。或许,有什么样的性格就有什么样的人生,所有的事情肯定都和性格有关联。我也发现步入社会以后,为了做好工作,为了保护自我,我性格也开始变得圆滑,学会了就事论事,见人说人话,甚至不像学校时候那么愤青,那么单纯。但我还相信,自己对法律那份信仰一直都在,自己那份良心一直在守护。

在这一年里,认识了更多的人

首先,认识了很多可爱的小伙伴。有很多律师同行,有校友,也有些从事其他行业的。还是那句话,自己在洛阳无亲无故,就是在和这些小伙伴们在一起的时候,可以吐吐槽,发泄下工作的压力。和同龄人在一起,是最容易找到童真的时候,是最容易无所忌惮发自内心开怀大笑的时候。其次,认识了引路人。对于律师来讲,工作中能够得到前辈的指引,是一件最幸福的事。我脑子比较愚笨,做事比较墨迹,易纠结,正是有了前辈们的指点,才让我有成长、有收获。再次,认识了更多的法律共同体。随着办案的增加,认识了更多法官、仲裁员,这些人与律师都是法律共同体,但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决定了律师和法官、仲裁员之间的关系很微妙。但我一直坚信的观点是,我们只是分工不同,都应当有着对法律同样的信仰,法律方面要有同样的价值观。在这里必须感谢那些同样面对巨大办案压力,同时还耐心听取我们意见,据实以法律办案,不推脱,不设置障碍,做实事的法官、仲裁员。谢谢你们在我从事工作,遇到某个法院某些法官所作所为令人很失望的时候,能让我感受到法律应有的温度,对让我对法治仍怀有信心。最后,认识了更多的当事人。这是工作使然,随着时间推移,以后还会认识更多,不多解释,仅一句话,感谢你们将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案件委托给我们,感谢你们的信任!

篇8: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初探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初探

摘 要:律师风险代理源起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对胜诉酬金的约定,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律师收费制度,体现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费观念和收费机制,是一种高效、合理的律师收费制度。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按胜诉比例收费的情况普遍存在,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一种热门服务项目,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执业风险代理。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考察和价值分析,提出法律意见,使其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作,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律师;风险代理;胜诉酬金;完善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新鲜的官司,甲律师将他的当事人a公司告上法庭,其具体案情如下:a公司委托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办理向b公司追讨工程款事宜,该律师事务所委托甲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与a公司签订《协商收费协议》时约定:若经努力该案的终审判决书或调解书中的被告应付款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则a公司得100万元,100万元以外的超出部分作为代理费归代理方。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定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1025895.5元,并承担该款自8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的20%.之后,a公司不愿支付代理费用,甲律师向法院递上诉状,而这次他告的是a公司。他认为,其为a公司代理诉讼,经努力争取到应得款项100万元的胜诉结果,按协议应得代理费。

此案涉及的问题是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服务费用,律师事务所即为其开展全面诉讼或非诉代理业务,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酬金,这种律师收费方式在国外称为胜诉酬金或附条件收费。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律师收费方式,在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也屡屡为当事人和律师所采用。但是,这种极具生命力的律师收费方式却没有得到现行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认可和调整,处于“违法”的尴尬境地,造成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对此,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笔者也想就此问题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国外的律师风险代理制度风险代理制度起源于美国并迅速流行起来,但是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等发展的不同,各国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所持的态度也不同。

美国《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就胜诉酬金问题作有详细的规定,该规则第一章第五条指出:律师收费可以是根据提供的法律服务的结果来收取胜诉费。胜诉费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载明确定收费数额的方法,其中应包括:收费比例,或者应在处理事务、初审或者上诉审、诉讼中自然增长的.收费比例,需从追偿到的财产中扣除的比例及其他费用,以及是在收取胜诉费之前还是之后扣除这些费用。实行收取胜诉费时,律师应当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结案情况,若获得追偿,应当将追偿到的财产数额及确定的方法告知当事人。但考虑到胜诉酬金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也是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以及考虑到基于胜诉的可能性而去提高胜诉所得费用中的律师费比例将会鼓励投机,有可能破坏律师独立的顾问和有效辩护人的功能,因此,对下列案件中的费用律师不应将其纳入收取胜诉费的协议中:(1)在家庭关系案件中的任何费目,如生活费,保障离婚后的生活费,赡养费或者财产等。(2)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的律师不得收取胜诉费  .另外,法律严禁用胜诉费的方式去雇请检察官业余办案;禁止律师作为说客或政府合同的介绍人而收取比例费。在酬金比例上,其幅度比例一般在20%~60%之间,纽约、新泽西等州对律师的胜诉费实行最高不得超过50%的限额。可见,美国对胜诉酬金采取有条件承认的原则。

日本是采取肯定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作法并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根据197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号――《报酬等标准规程》(以下简称《报酬规程》),日本也确立了类似美国“胜诉费”的胜诉酬金制度,该《报酬规程》第

[1] [2] [3] [4]

篇9:医院内控制度构建

摘要:本文论述了医院内控制度的概念。在现阶段的医疗管理体

制下,医院的经济活动变得更为复杂,管理中表现出的诸多突出问

题与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四个方面阐

述了目前医院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如

何构建良好的医院内控制度,从而确保医院健康、持续发展。

篇10:医院内控制度构建

医院内控制度是为保证医院实现经营目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保护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规范的总

称。在现阶段的医疗管理体制下,医院的经济活动变得更为复杂,

管理中表现出的诸多突出问题与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着密不

可分的关系。如何构建良好的医院内控制度,从而确保医院健康、

持续发展。本文就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谈几点认识。

一、目前医院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1.医院内部管理者认识不足,内部环境比较松懈

目前许多医疗单位仍处于传统的经验型管理,依然轻视内部控制,

还普遍存在重视医疗技术建设而轻视财务经营管理的现象,加之医

院的经济体制存在着投资主体缺位的现象,使得经营者并没真正从

受托责任角度履行职责,这一切的问题使得医院的管理者经济管理

意识比较薄弱,完善内部控制环境方面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2.医院内部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在内部监督方面,不少医院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内部机构不完

善,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还没有得到真正发挥;部分医院审计理念

滞后,审计部门独立性较差;部分医院审计力量不足,审计人员业

务素质有待提高;部分医院审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够。长期以来,

对管理者业绩考核以利润等指标为主要依据,对其内部控制较少进

行综合评价。由于没有严格的评价体系和约束机制,部分医院虽然

制定了多项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却容易忽视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

节,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由于责任不落实,致使互相推诿、越权控

制的现象比比皆是,将导致整个控制系统失灵、失效。

3.投资可行性论证及评估意识比较薄弱

在医疗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医院的会计控制体系还缺少连贯性

和科学性,可操作性差,内控程序和系统尚不完善。如医院的一些

重大经营决策的确定,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以及基建投入等,未能

按照控制程序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考核,从而导致购置了使用

效率不高的资产和设备,造成资产和设备的闲置和浪费,导致医院

经营成本效率低下。医院内部缺乏科学合理的预算投资机制和投资

风险评估机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内、外相关投资的风险,也影

响了医院的经济效益。

4.沟通渠道单一,组织沟通环节薄弱

畅通的沟通渠道使医院的员工能及时取得他们在执行、管理和控

制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并交换这些信息。现在医院内部

人控制的现象比较普遍,未达到权力制衡的效果,存在着较多的信

息不对称问题。管理层次是信息传递的链条,但同时也常常进行信

息过滤。管理层次较多造成了信息传递失真,导致下级执行层工作

的偏差。如基层管理者告诉上级的信息都是上级想听到的东西;存

心讨好,报喜不报忧;见风使舵,投上级之所好;胆怯怕事,阳奉

阴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医院现有的沟通渠道不足以让需要表

达或愿意表达的人能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思想、主张、意见或建议,

沟通渠道明显不足。企业的透明度与开放度不够,影响了信息传递

的数量与质量。管理层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员工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管理层不对下属开放,员工也很难做到向管理层开放,这就形成一

种拒绝沟通或沟而不通的氛围,进一步形成了公司不透明的文化。

这必然导致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完全,并且会使下级对医院产

生不信任。

二、加强医院内控制度构建的策略

1.改善医院会计内部控制环境

医院的内控制度是由医院决策层、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其

实质是为了促进其实现战略目标的一个动态的不断改进的管理过

程。一旦战略目标确定后,内控制度就应围绕这一目标确定各种控

制措施。而控制措施的确定首先要根据医院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改

善和规范内控环境,应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医院的现状和未

来的发展趋势,一要明确医院的权力机构即决策层及其职责,管理

层及其职责。二要确定决策机构对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和审

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审查的责任。三要制定既符合国家政策,又满

足医院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政策。最后,要围绕医院的各项目标,

建立和形成相应的医院文化,在不断提高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

胜任能力的基础上,加强医院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和重大法律纠纷备案制度。从而形成一个与内控制度设计、实施和

运行相关的有利内部环境,也为评价内控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2.提高内部审计控制的监督能力

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一种监督形式,是对内部控制

的控制,是医院运行机制的保障,是内部控制机制实现效率与风险

防范平衡的重要管理手段。一是医院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的功能和

定位,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将“要我做变为我要做”,切实加

强领导,明确职责,做好服务,将传统的“查错纠弊”转变为“控

防结合”,真正融入医院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二是医院要建立审计

工作问责制度,坚持依法审计,对医院重要事项做好定期审计,坚

持有错必究、过错必追,以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三是内部审计

必须彰显自己的`“独立性、客观性”,充分利用内审部门的职能定

位,敢于和善于揭示、评价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带有前瞻性、苗头性

或倾向性的问题,适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体现审计的价值。四是要

加强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研究与创新,不断推进内部审计职能从单

纯财务收支审计逐步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审计方式从事后审计

逐步向全过程审计转变,审计目标从查错纠弊逐步向内部控制评价

和风险评估转变。五是内审部门要配备财务专业、业务、法律、工

程等多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建

立审计人员选拔、使用、淘汰机制,激发审计人员内在的工作动力。

3.加强医院预算控制管理

预算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医院预算既是经营活动的

财力保证,也是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医院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

适合的经费预算管理体制,提高干部员工的预算控制意识,提高预

算执行的自觉性,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在预算执行中,

要抓住关键,改善预算控制点,要实现有效的预算控制,必须把控

制设置在业务发生之前的审批环节,将预算控制点前移,做到先审

批,后开支。对预算执行情况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考核,并定

期向预算执行部门反馈。根据预算执行情况返回来及时完善内控制

度,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

4.树立沟通意识,建立反馈机制

员工的意识对内部控制的影响很大,沟通是内部控制有效执行的

关键。人的行为受人的意识支配,只有强烈的意识才会产生直接的

行动。企业管理者的沟通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沟通有效开展。

一个部门的领导如果有主动的沟通态

医院内控制度构建度,给予部属由衷表达意见的

机会,能够促使上下意见一致,从而培养员工的整体利益观念,使

员工安心和积极的工作。医院还应注重沟通反馈机制的建立,没有

反馈的沟通不是一个完整的沟通,单向的传递信息容易导致信息失

真,使沟通效果大大降低。因此医院应设法使自上而下的沟通和自

下而上的沟通达到平衡,建立完善的双向交流机制,实现卓有成效

的沟通,有益于及时调整和补充内控系统的相关制度。

总之,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要随着外部环境

的变化、医院的发展和文化的改变而作出调整,医院管理层面要对

内控制度提高认知水平,通过构建有效的医院内控制度,从而保障

经营结果的效率效果,防止舞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财务报告准

确、经营合规,促进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高政伟.浅论医院会计内控制度的完善[j].财经界,(10).

[2]何萍.试论医院会计内控制度的构建[j].中国对外贸

易,(08).

[3]贾秋萍,等,责任编辑.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框架[m].机械工业出

版社,.

篇11:构建人力资源制度体系

构建人力资源制度体系

先说公司组织和职能体系构建。

公司组织职能体系构建是围绕公司战略和业务来进行的。这其中,组织体系是骨架,职能体系是血肉。组织体系即我们平常所说的组织架构体系。

广义地说,组织架构体系包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狭义地说,就是公司单纯的组织架构。

法人治理结构,又包括二个方面,一是法人治理的结构安排,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结构安排;二是法人治理的运行机制,即这些机构如何能够有效运作。比如说,在董事会设置了独立董事,如何能够保证独立董事发挥其应有的外部独立性,如何能够发挥其企业战略决策参谋的作用。当然,对于一个小型的独体公司,是不涉及到法人治理问题的,股东只有一个,一切都是老板说了算。一旦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则必然涉及这个问题。

公司组织架构,则必须根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来设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业务模式,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都将影响其组织架构的选择和设置。比如说,对于一个业务模式比较单一,规模比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最初的发展阶段,其采用简单的直线职能制组织架构即可。一个总经理带领若干个职能或业务经理即可。但如果发展到比较大的阶段,业务模式扩大了,有原来单一的产品,发展成为多元化的产品,则可以根据实际来选择事业部制组织架构,当然,也仍然可以选择直线职能制(如果是相关多元化)。

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体系构建后,围绕此要建立职能体系,即各个机构的权责利分配,以使整个机构能够形成一个有机体,并有效运转。这个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我们常见的一个公司的部门职责和岗位说明书即属于此。

再说人力资源制度和流程体系。

公司的组织和职能体系,决定了公司的人力资源制度和流程体系。流程是围绕组织和职能建设,并用来促使组织和职能体系有效运转的。在此基础上,必须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源制度,以确保流程能够有效落实到实际人力资源实务中。

个人认为,广义地人力资源制度体系建设,可以用“三、四、五、六”来概括。三,即人力资源的三大价值体系:价值创造、价值评估和价值分配;四,即人力资源的四大机制:牵引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竞争与淘汰机制;五,即人力资源的五大行为:癣用、育、留、出;六,即人力资源的.六大模块。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拿一个公司的招聘来说,涉及到招聘信息收集与发布、面试、试用和考察评估、转正、激励与约束等具体的实务。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体现这“三、四、五、六”呢?我们可以来分析分析:先说价值体系,你如何保障在招聘过程中,即体现出一个公司的市场形象,又能够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是采用外招的形式,还是采用内部选拔的方式,这实际都涉及价值创造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你必然会涉及到评估问题,即你如何评估你所选择的候选人,是适合并正确的,采用什么样的面试方式、评估方式、考察方式;确立候选人之后,你如何安排合适的岗位,创造合适的环境,以激励其发挥其价值,并根据其表现和业绩作出评估和分配,合适的人留下,不合适的淘汰,这实际就是价值分配。说到这里,这其中,已包括了人力资源的四大机制了,你如何让一个候选人了解组织和岗位,如何让其对组织和岗位产生兴趣,并自愿加盟,你又如何让其知道自己的责、权、利,这实际就是牵引机制在发挥作用。至于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竞争淘汰机制,刚才的分析已很明显。五大行为和六大模块,在招聘实务中的体现,大家也可以明白了。

讲到这里,大家可能会发现,其实,人力资源制度体系之间,既是相互独立的,又是相互关联的,构成了一个网络状的体系。比如说,聘用环节,会涉及到招聘、培训、薪酬和绩效管理、员工关系、员工发展等,员工的聘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为。

篇12: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篇13: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范本

一、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④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1)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 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1)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3) 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1) 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2) 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14种: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 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 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等。

(5)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等的专门人民法院,它主要审判下列案件:

(1) 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

(2) 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共有12类,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营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等。

3、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 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⑤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篇14:“律师转付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律师转付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指从法律上确立由有关责任方(过错方)承担无辜方或无过错方因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如提起诉讼、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如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确认有罪后承担受害人的律师费等)的制度。

目前,我国对此还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和律师界不断有人在呼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对律师费转付的诉讼请求不做判定,可喜的是已经有一些法院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例如,2003年6月新疆奇林电子有限公司状告乌鲁木齐市乾丰信息有限公司一案在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尘埃落定,法院判决结果不仅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和偿付利息,并且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0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刘元举诉电视剧《走向共和》编剧之一、中国青年报编委张建伟涉嫌剽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张建伟赔偿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及律师费11581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2003年12月何庆魁、高秀敏诉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等四单位侵犯著作权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辽宁电视台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还应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

张元欣律师较详尽的阐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他说:“除了符合立法本意,体现公平与正义外,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依法行政创造更多的条件。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实行”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使许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因经济原因不能聘请律师提起诉讼,阻碍了经济流转的正常运行,也不利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通过诉讼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由于外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我国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由其承担我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民族利益。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解决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的积极性会得到很大提高,从而促进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五、有利于减少经济领域的不诚信和故意违约行为。

六、有利于有效遏制日益泛滥的恶意诉讼或缠讼。近几年,一些诉讼的原告方并非出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而启动诉讼程序,其真实目的往往在于通过媒体对案件审判的关注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身价’,也有的将恶意诉讼当作报复他人的一种手段行使。这样,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等损失在实践中通常难以得到补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也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可以为恶意诉讼设置一道障碍。”曾祥一在《中国律师》上撰文说这一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最佳切入点”。学界、律师界都在力图推动这一制度的最终出台。但以上论述均没有对这一制度中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操作障碍进行深入的思考,本文试从目下存在较多争议的几个方面来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建议。

一、“律师费转付”的法律依据

有人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提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不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原理,原因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签定的委托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服务,那么委托费用自然也就由委托人来负担。这符合委托代理的法学基本原理。委托人不支付委托费用而由第三人支付,是不符合该法学基本原理的,从这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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