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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2023-05-15 08:21:5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假名很多”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篇1: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7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国际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建筑业企业承包境外工程,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社会团体或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是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

(七)获得本团体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7月2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网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香河网吧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香河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条件的网吧组织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协调关系、人员培训、行业评比、行规行约、维权自律等各项活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香河网吧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接受香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指导、监督。香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网吧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政策,

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贯彻执行。

二、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网吧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维护会员单位及网吧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网吧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行业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技术试验,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六、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相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办县政府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一、团体会员:

1、各网吧及网吧连锁业

2、各相关单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不受系统和所有制限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备一定的自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均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特邀个人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从事网吧的专家、学者和对推动本会工作有贡献的有关部门领导为特邀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自愿退会会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备案,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参与本会的民主管理,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4、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6、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7、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 。会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本会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为有效会议,有三分之二的参加

会议的理事表决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向协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领导人员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协会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协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贯彻执行理事会通过会议;

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五、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六、委任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七、审批会员加入或退出,决定会员非自愿退会;

八、制定本会阶段性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受会长委托行驶下列职权:

篇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依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证券业开拓发展的设计,拟定自律性管理规章,加强本行业的管理;协调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证券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七条 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理论、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证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组织承购包销,协调跨地区企业债券分销。

第十一条 负责本行业的对外联络,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十二条 编辑和联系出版证券业务的书籍刊物和内部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吸收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有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履行退会手续;

(七)协会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二)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三)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

(五)服从协会的协调;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义务为接受咨询,参加论证,审校书刊。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

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可聘请顾问。

其职责是:

(一)审定协会聘请的顾问人选;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篇4: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篇5: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观察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相应资格。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观察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篇6: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版

关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长春地区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经营和综合开发、市场交易、经纪中介和供热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长春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两个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协会住所:长春市。活动区域:长春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利用各种渠道,采集、整理、发布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协会期刊《长春房地产》信息载体,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牵线搭桥,推介合作伙伴。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技术交流,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根据行业、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和会员的要求,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五) 根据会员单位的诉求,围绕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六)协调本行业内部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重要的经营活动,协调会员之间、与非会员之间及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自律公约、诚信承诺,规范行业行为。组织行业诚信、自律活动,评比、推介品牌企业,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活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营、开发、中介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在《长春房地产》期刊上公布。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先或优惠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信息、刊物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帮助与相关行业和部门沟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协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和协会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给予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的会员大会称某次会员大会,其余称某年年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四)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六) 决定设立和注销分支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实施。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房地产各项业务,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二) 热心行业协会工作,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构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理事会决议。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代表协会签署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外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实际工作设立工作部门。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十九条,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聘请本会顾问及有关专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任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财务应纳入协会财务的统一管理。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由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两年;

(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任务、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活动,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所发展的会员每年只向协会交纳会费;

(四)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秘书处从其授权发展的会员所交的会费中按比例拨付和自筹。

(五)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范围原则上限于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若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超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经协会同意后,原则上以协会名义对外。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以长春房地产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会费、经费部分

第二十五条 交纳会费标准与办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继续执行上届会员代表大会及开发专业委员会通过的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理事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副会长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5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各会员单位每年3月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及支出范围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主管部门拨款。

(三)举办各种事业收入。

(四)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资助。

协会经费主要支出范围:

(一)协会日常办公费、会议费、旅差费。

(二)宣传、信息资料费、书刊印刷费。

(三)咨询讲课和工作人员必要的补贴费。

(四)开展各种业务活动费。

协会的开支严格按会长办公会审核的预算或决定办理。接受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监督和登记机关指定部门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荣誉证书制度,荣誉证书发给对协会工作有贡献的同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九年 二月二十七 日经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长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7:长沙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长沙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ANGSHAHOMEMARKING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CSHSA)。

第二条本协会是具有家政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市级社团组织,是经长沙市商贸局批准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行业评比、信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人员培训、协调关系等多项活动。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家政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长沙市商贸局的领导,接受市社团行政主管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可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标准的推广、信息交流、服务推广等活动;组织家政学术报告和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帮助培训员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六)承办长沙市商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工作,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服务质量认证或评比、服务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产品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传达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提供国内外家政服务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引导会员企业向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迈进。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促进长沙市家政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从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1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各项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动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

(三)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决定会员加入或退出本会;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阶段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宜;

(十二)召开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常务理事的候选人;

(十三)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组成。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在会长和副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提名符合条件人选作为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在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长主持财务审计工作,聘请长沙市合法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以直接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长沙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十四)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长沙市各行领导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因工作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择定一名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协会常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 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8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8: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Beiji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展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和个人联合发起,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规章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会展同业,整合会展资源,推行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环境改善和会展质量的提高;把北京建设成为世界重要会展城市之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商务局、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协会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30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指导北京会议展览的组织、场馆经营和设计装修、宣传广告、运输报关、旅游接待等相关服务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地区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各会议展览经营、相关服务单位之间及其他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八条 制定行业规范,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推动北京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会展行业统计和会展评估,培育会展品牌,实施品牌会展的政策。

第十条 促进会议展览市场的开发,整合北京资源,为出国举办会展和国外机构来华举办会展项目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培训会展业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会展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会展行业的宣传推广,努力提高北京会展行业、品牌会展和会展机构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 开展市场调研和会议展览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促进行业内外的业务、信息、经验及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提供与会议展览业务相关的各项咨询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会展机构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北京会议展览业的国际化。

第十六条 举办会员和行业间的联谊活动,编印会展通讯或刊物,建设网站,为会员和行业提供各类信息交流和服务的平台。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单位、业内企业和品牌会展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收集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相关服务的`意见、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议展览专业单位和与从事会议展览相关服务的单位以及境外会议展览公司的驻京办事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办理入会申请手续,按期交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凡直接从事会议展览工作和从事与会议展览服务业相关的管理、设计、制作以及综合服务的人士,热心会展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促进北京会展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团体或个人,应当受到表彰;

(三)会员单位及其合法经营行为受行规和协会的保护;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交流、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优先享用本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支持本会发展事业,积极提供理论研究成果和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的反映等信息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通告秘书处。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背本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入会和退会均应及时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成员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要职能是: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举名誉理事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本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废止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会展业发展事业有责任心和热情,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经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设立轮值主席,轮值期为1年。轮值期间协同理事长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职权,或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第三项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按照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法乱纪行为和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拨款、社会资助或企业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人民币,个人会员每年500元人民币;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费用的额度,视协会财务状况和活动需要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作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展事业的发展:

(一)宣传、广告费用;

(二)各项活动、会议及工作费用;

(三)秘书处办公费用及业务往来接待费;

(四)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五)其他经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不准担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及时办理交接。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须接受社团登记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局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9: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原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原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经9月2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后,于3月9日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建立健全期货业诚信评价制度,进行诚信监督。

第七条 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条 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制定并实施期货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收集、整理期货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推动会员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促进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第十六条 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参与有关期货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论证,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加强会员间沟通与交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九条 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期货业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篇10:中国证券业协会招聘启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招聘启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20招聘启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20多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协会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能力、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现诚聘经济、金融、会计、法律、计算机、人力资源、文史哲等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

一、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守法诚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从业记录;

(三)应届毕业。年国内外知名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四)事业心强。热爱证券期货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五)身心健康。体检结果应达到健康水平;

(六)具有北京市户口或不要求解决户口。

二、招聘人员待遇

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签订劳动合同,为正式在岗人员。

三、岗位任职要求

工作地点:北京

1. 会员管理及服务岗

任职要求: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文字功底,责任心强,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2. 固定收益岗

任职要求:经济、金融、法律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文字功底,责任心强,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3. 财务会计岗

任职要求:财务或会计相关专业,责任心强,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4.党务工作岗

任职要求:文史哲相关专业,中共党员,具备较强的文字功底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有相关实践活动经验者优先。

5.人事管理岗

任职要求: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 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6. 应用系统开发岗

任职要求:计算机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熟练掌握以下一项或几项软件开发技能者优先

1)熟悉Java及Web的开发和应用,熟悉Weblogic/Tomcat等中间件技术,熟悉主流Java Web框架,熟悉各种常用设计模式;

2)熟悉Andorid 或 IOS的移动应用开发编程技术, 熟悉HTML5开发技术;

3)熟悉Oracle/MySQL等常规数据库设计和调优,熟练使用SQL语言,熟悉UNIX/Linux操作系统下的应用开发和部署。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7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二)报名方式

应聘者请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下载并填写《应聘人员报名表》,并将《应聘人员报名表》及个人简历以附件形式发送至以下邮箱,报名表及邮件标题均为“姓名+学历+应聘岗位名称”,例:《张三+硕士+应用系统开发岗》。

《应聘人员报名表》及个人简历投递邮箱:bgs@sac.net.cn。

(三)报名资格审查

我会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将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笔试/面试时间。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另行通知。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者视为未通过初选。

五、招聘流程

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考试、择优录取,按照接收简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试用、正式录用的程序进行。各种测试重在考查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素养,不指定复习材料。我会将对应聘人员资料保密。

篇11:中国证券业协会招聘启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20多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协会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能力、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现诚聘经济、金融、会计、法律、计算机、人力资源、文史哲等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

一、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守法诚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从业记录;

(三)应届毕业。2017年国内外知名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四)事业心强。热爱证券期货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五)身心健康。体检结果应达到健康水平;

(六)具有北京市户口或不要求解决户口。

二、招聘人员待遇

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签订劳动合同,为正式在岗人员。

三、岗位任职要求

工作地点:北京

1. 会员管理及服务岗

任职要求: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文字功底,责任心强,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2. 固定收益岗

任职要求:经济、金融、法律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文字功底,责任心强,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3. 财务会计岗

任职要求:财务或会计相关专业,责任心强,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4.党务工作岗

任职要求:文史哲相关专业,中共党员,具备较强的文字功底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有相关实践活动经验者优先。

5.人事管理岗

任职要求: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 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6. 应用系统开发岗

任职要求:计算机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熟练掌握以下一项或几项软件开发技能者优先

1) 熟悉Java及Web的开发和应用,熟悉Weblogic/Tomcat等中间件技术,熟悉主流Java Web框架,熟悉各种常用设计模式;

2)熟悉Andorid 或 IOS的移动应用开发编程技术, 熟悉HTML5开发技术;

3)熟悉Oracle/MySQL等常规数据库设计和调优,熟练使用SQL语言,熟悉UNIX/Linux操作系统下的应用开发和部署。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7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二)报名方式

应聘者请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下载并填写《应聘人员报名表》,并将《应聘人员报名表》及个人简历以附件形式发送至以下邮箱,报名表及邮件标题均为“姓名+学历+应聘岗位名称”,例:《张三+硕士+应用系统开发岗》。

《应聘人员报名表》及个人简历投递邮箱:bgs@sac.net.cn。

(三)报名资格审查

我会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将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笔试/面试时间。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另行通知。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者视为未通过初选。

五、招聘流程

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考试、择优录取,按照接收简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试用、正式录用的程序进行。各种测试重在考查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素养,不指定复习材料。我会将对应聘人员资料保密。

篇12:中国证券业协会倡议书

2015年7月4日,21家证券公司召开会议,一致表示坚决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并作出了相关决定,证券业协会对此表示高度赞赏和坚决支持,同时向全体证券公司发出以下倡议:

一、正确认识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形势。

当前,改革开放红利继续释放的趋势没有改变,宏观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没有改变,市场流动性总体充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居民大类资产配置的格局没有改变,资本市场持续改革开放的进程没有改变。股票市场过快上涨和下跌,都不利于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主要参与者,必须主动承担责任,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全力维护市场稳定。

二、广大证券公司要比照21家证券公司联合公告,根据各公司情况作出相关行动。

三、证券业协会将继续发挥行业自律、服务、传导职责,全力支持并督促证券公司做好维护市场稳定工作,引导行业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凝聚全行业力量共同维护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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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学章程

8.中国共产党章程

9.少先队章程

10.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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