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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15实施

2023-01-07 08:09:3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不假思索”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15实施,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15实施,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15实施

篇1:《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15实施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15实施

为了细化“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台的《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于315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细化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定于3月15日实施。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并增强了可操作性,使该条法规真正落地。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将在今年3月15日正式出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切法律法规都适合于网络交易,我们专门制定了网络购物的退货办法、互联网广告监管办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适用于网商。我们还专门制定更加细化、更加具体的网上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张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说。

针对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以下是办法全文: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篇2: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今日实施

从今天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就要开始实施了,“剁手党”们可以放心“买买买”。

随着电商的发展,关于网络消费的纠纷不断,商品的退换货就是其中一个“热点”。据了解,去年我市因无理由退货发生的消费纠纷就有37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其实之前“七天无理由退货”早已在实施,只不过这次做了补充和完善。去年发生的37起纠纷均得到处理,商家予以退货。如一消费者在我市某公司网购了一台499元平板电脑,购买时店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于7天内投诉人提出退货,被诉方一直推托不给解决。经当地市场监管分局调解,最后该公司认识到错误并给予投诉人办理无理由退货手续。

不过,在新规中,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还有些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而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起算。

工作人员表示,只要是境内的电商平台均适用新规。

不过,对于跨境电商,该《办法》还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相关规定。记者在一些大型直营跨境电商平台上看到,虽然大多数商家都有退换货的承诺,但是对于一些私人海淘、代购的商品是否属于此范围内的产品尚有争议。

相关链接

今日,新消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满三周年之际,《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也正式施行,为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实际执行再添保障,消费者维权更加“有理可循”。

网上买个人闲置二手货能退吗?

二手货或不适用《办法》 事前确认再下单

因有过转卖闲置的经历,不久前,记者被某电商下属闲置商品交易平台推荐进入一个“小法庭”,通过买卖双方的举证陈词,来给你认为更有理的一方投上支持票。

记者发现,这起纠纷的起因正是买卖双方无法就退换货达成一致。买家发现,120元买来的二手鞋子号码偏小,穿不下,遂要求退货退款。而卖家数次拒绝并强调,个人转卖闲置都遵循“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潜规则,拒绝相应申请,买家则反驳:“事前卖家并未说不退不换,不然就不买了”。截至记者最后一次查看,买家仅以1票的微弱优势暂时领先。

具体来看,二手商品是否属于《办法》提出的商品范畴?个人闲置卖家又算不算《办法》所述的经营者?最重要的是,买二手货到底能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争议焦点并非经营者是个人还是企业,基于平台的经营者很多都是个人,同样适用于《办法》;关键是商品是二手商品,从性质上看,新消法和《办法》只适用于能衡量质量标准的新品,而二手商品的原貌却无法鉴别,所以二手商品并不在《办法》规定的范畴之内。”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告诉记者。

在二手市场,商家实际的退货规则是怎样的呢?据易观电商与流通行业高级分析师杨亚琼介绍,二手电商分为B2C与C2C两种模式,目前,B2C电商无论自营、还是第三方二手店铺,都明确支持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而C2C二手电商,则依赖买卖双方信誉,在交易过程中协商为主,并无明确规定。

杨亚琼建议,在购买二手商品前,消费者一定要跟卖家确认退换货事宜,一是了解情况保护自身利益;二也是为了保留证据,方便日后维权举证。

海淘代购算特殊情况?

电商不让退货涉嫌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投诉

与二手商品类似,多数海淘代购商品也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商家普遍给出的理由是“海淘代购商品属专属情况,不便转卖他人”。

3月13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跨境进口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条款审查报告》显示,不少海淘平台依然明确规定购买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记者查询发现,《办法》所述的7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并不包含海淘或者代购的多数商品。《办法》明确,定作、鲜活易腐、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退货;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确认,也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从制定初衷来看,《办法》并不是要排除掉任何网络交易类型,只要是广义的网络交易都会被约束。”杨亚琼说,交易前消费者需跟商家确认产品售后及退换货情况,如未经消费者确认、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可举报投诉。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醒,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是消费者投诉电商较为普遍的问题,建议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平台商品前仔细阅读购买条款,谨慎下单。

维权能不能找平台?

平台具监督管理责任 可设立保障基金

遇到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况,消费者可否找网络交易平台维权?

针对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办法》做出了特别规定。首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其次,平台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的作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实际落地情况。”苏号朋直言,经营者若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从法律层面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但消费者不可能单单为此打官司、请律师。所以,苏号朋个人非常支持消费者去找平台投诉举报。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3月5日在谈到网购时表示,“网购发展势头现在很好,但也有不少问题,首先明确网络平台要负第一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最重要的是,还是要加强网购法律保障,有些法律保障措施还在探索之中。”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召开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座谈会上,多位与会专家表达了相同观点。“草案应把交易平台作为一个重点加以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王利明建言,现实中,平台交易模式是多样化的,草案该如何适应这一多样化的情况就变得异常重要,应更加细化和突出平台主体的责任。

苏号朋建议,交易平台应从两个方面管理销售者:一是基于商业目的去管理;二是基于社会责任的管理,平台发展越来越社区化,形成了新的生活模式,平台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交易平台需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或通过与销售者签订协议,保障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合法权益;或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基金,如有违法行为可直接扣除资金。”

“七日”时间怎么算?

自签收日起算 时效顺延双方风险均增加

今年春节前夕,记者曾对京东、亚马逊、天猫等多家电商平台进行随机调查发现,鉴于春节假期快递和客服人员都放假,有的商铺顺延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时效,而部分商家则并未因此延长退货时效。

“七日”到底如何计算?节假日能否顺延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七日’既不是自然日也不是工作日,自消费者确认签收货品之日起算,以实际退货寄出行为为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消费者与商家有特殊约定,仍可按照约定执行。

杨亚琼说,商品签收一般以消费者的物流签单时间为准。遇到特殊节假日,物流或者售后服务都受到影响,适当延长无理由退换货时效是值得推广的,但需要买卖双方提前确认。(种卿)

有专家认为将“七日”解读为工作日可能更为合适。但杨亚琼提醒,此举导致实际处理退货纠纷的时长被延长,对于买卖双方都有风险。消费者做出退货选择的时间变宽松,纠纷处理或者说回款时间同样延后;退货时效拉长,商家的退货率也可能提高。

篇3:《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有哪些亮点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有哪些亮点

消费者在网购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消费者认为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的时候,商家却声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导致双方争执不下。即将在今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除了《消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4类商品外,《办法》第七条新增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亮点

增加3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谢荣国表示,《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4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引发消费争议。《办法》根据商品性质,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需要说明的是,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谢荣国表示,《办法》明确了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类型,以及经明示后可以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类型,最大程度避免了平台或销售者随意利用解释权或格式合同破坏后悔权适用的可能性。同时,加入了不适用明示的规定,平衡了特殊商品的豁免及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

亮点

退货商品怎样算完好界定标准更细致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好的标准未加明确。实践中,一些网店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谢荣国表示,在此基础上,《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谢荣国表示,界定商品完好标准,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比如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商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

亮点

“七日”如何计算《办法》规定更加准确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和商家扯皮现象不断涌现。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谢荣国表示,《办法》明确了退货的程序,具体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谢荣国称,《办法》明确了无理由退货涉及七日的计算方法,从收到的次日起算,最大限度地扩展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新规也明确了销售者退款的最终日期,解决了长期以来“退而不还”的尴尬。

亮点

新规实施后网店及平台责任更大了

除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义务外,《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

谢荣国介绍说,《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网店和平台责任:一是要求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二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三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四是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谢荣国表示,对于销售者和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一类是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等。

谢荣国表示,新规再次重申倡议建立主体责任制度,如经营者和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和首问制度。另外,《办法》列明了工商部门对于不履行规定的经营者和平台不仅有处罚制度,而且还有信用处罚制度和公示制度,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篇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实施:注意网购七个陷阱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实施:注意网购七个陷阱

【陷阱一】网站单方面“砍单”补偿难

10月,北京的消费者在某网站购买了一款金额为225元的儿童用品,付款成功后该网站却拒绝发货,解释原因是库存不足。消费者对商家的说法不认可,要求商家按承诺发货,并赔偿因此纠纷产生的相关费用,商家拒绝。

【点评】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董青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陷阱二】网购电子商品质量鉴定难

205月,吉林省长春市消费者吴先生在某网络商城支付999元订购了一部某品牌手机。开机后发现手机里有4月28日拍摄的照片和下载的文件。吴先生认为将已经使用过的手机二次卖给消费者,是一种欺诈行为,要求该商城三倍赔偿,对方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

【点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说,手机出现性能故障后,关键是验货和鉴定问题。为分清责任有时需要鉴定,如消费者收到的是否是二手手机?一要证明手机没有被调包,二要证明手机曾经使用过。对于网购手机需要异地提供质量鉴定证明的,消费者很难提供证据。网购的商品质量鉴定,需要用互联网思维去解决。

【陷阱三】电商售后服务保障难

年8月,浙江宁波的消费者吕先生在网上商城购买了某品牌灶具,厂家安装时,用于烟道等安装配件时使用的胶没有包装标识,且气味很重。之后,吕先生和家人身体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反应,使用仪器测试发现甲醛超标4倍。

【点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姚建芳说,电商销售产品的覆盖区域越来越广,但是产品的安装和售后服务却存在脱节现象,有的甚至成为短板。电商领域的产品安装和售后服务问题开始成为消费维权的新热点和新难点。

【陷阱四】团购容易管理难

2016年9月,山东的消费者鹿某在某网上预订了原价15元、网站团购价9.9元的'美发服务,并付款成功,之后却发现这家美发店早已关店,无法消费。

【点评】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美发店早已关闭却仍能在网站上完成扣款,这属于网站平台管理漏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一赔三,按照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处理。

【陷阱五】网购家具货不对板认定难

2016年1月,湖北武汉的消费者欧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花费51000元购买了标示材质为非洲酸枝的四件套一套,在网购的家具到货验收时,发现四件套家具中有三件套与网页上显示的样品不符。

【点评】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在本案中,凭借网购家具的描述,认定经营者欺诈有一定难度。大件商品运输周期长、运输成本高,且消费者也有家居需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承担退款支出和违约义务。

【陷阱六】电子凭证延保服务履行难

广东的消费者周先生于11月在某网站上购买一台某品牌洗衣机,按商家要求获得了延保电子卡号,厂家表示此卡号与购机发票一起作为延保的凭证。2016年9月,洗衣机出现质量问题,拨打该品牌客服报修,客服回复说需出示实物卡才能保修,而周先生至今未收到实物卡,只有电子卡号。

【点评】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会长何昕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等,越来越多的合同、说明书、订单、发票等电子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电子凭证具有效力。推出电子凭证的经营者也有义务保存相应的信息备用。消费者也要有电子证据意识,通过截图、拍照、拷贝等手段留存消费凭证。

【陷阱七】网售服务产品信息对称难

2016年10月,杨先生在某网上预订丽江市古城区某酒店两间客房,并且成功付款540元。杨先生到实地后发现酒店并非如网上宣传的品牌酒店,而是一家招待所,且住宿条件也与网上宣传不符。杨先生认为该酒店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点评】何昕说,网络订购服务类产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甚至出现过消费者到后无房可住的情况,消费者人在他乡维权困难、成本高,网售服务的质量保障,需要经营者负起责任。

相关问题

●如何理解“鲜活易腐的商品”?

就是指在运输、储藏中需要采用制冷、加温、保温、加冰等特殊措施,防止出现腐烂、变质、生理病害等问题的商品。比如虾、蟹、鲜鱼类、肉类、花卉、水果、蔬菜类、植物、树苗、乳制品、冰冻食品、药品等。

●什么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商品本身与包装外部空气或人体接触后,容易变质或者沾染病菌,对其他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威胁的商品。比如贴身衣服包括内衣裤、泳衣、袜子、打底裤等个人卫生产品的包装;如食品保健品,包括婴幼儿食品、零食、冲饮、酒类、粮油米面、干货、调味品的包装;化学用品器具的包装。

不过,如果此类商品的质量出现缺陷,还是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权。

●退货时候,赠品要退回吗?

退货时,商品本身、配件以及赠品都要退回,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等。赠品不能退回的,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的价款。

●运费归谁承担?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费用依法由消费者承担,商家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经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就扣除运费。

●信用卡支付时候,如果有手续费,能退回吗?

可以不退回手续费。如果消费者支付时,商家免除了手续费的,商家在退款时可以扣除手续费。

●朋友圈里的“微商”是否可以适用《办法》?

若微店销售者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则该交易行为等同于网络购买商品,适用办法;若不是真正的经营者,仅仅是熟人之间出于信任购物,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篇5:《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详解

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

明确无理由退货范围

以往,消费者在网购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消费者认为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的时候,商家却声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导致双方争执不下。《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除了《消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4类商品外,《办法》第七条新增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杨红灿表示,《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4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引发消费争议。《办法》根据商品性质,补充了上述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需要说明的是,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朱巍表示,《办法》明确了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类型,以及经明示后,可以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类型,最大程度避免了平台或销售者随意利用解释权或格式合同破坏后悔权适用的可能性。同时,加入了不适用明示的规定,平衡了特殊商品的豁免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

界定商品完好标准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一些网店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杨红灿表示,在此基础上,《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朱巍表示,界定商品完好标准,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比如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商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

确定七日计算时间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和商家扯皮现象不断涌现。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杨红灿表示,《办法》明确了退货的程序,具体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朱巍称,《办法》明确了无理由退货涉及七日的计算方法,从收到的次日起算,最大限度地扩展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新规也明确了销售者退款的最终日期,解决了长期以来“退而不还”的尴尬。

加大网店及平台责任

除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义务外,《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

杨红灿介绍说,《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网店和平台责任:一是要求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二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三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四是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杨红灿表示,对于销售者和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一类是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等。

朱巍表示,新规再次重申倡议建立主体责任制度,如经营者和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和首问制度。另外,《办法》列明了工商部门对于不履行规定的经营者和平台不仅有处罚制度,而且还有信用处罚制度和公示制度,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篇6:解读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新规出台统一标准

家电产品的售后服务一直是家电行业难以掩盖的把柄。家电类产品一般波及送货、装置等问题,本身就比较麻烦,仅有部分电商表明家电产品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条款均是由电商本人拟定,比较严苛,例如要保障包装完整等等,实在这些都是不合理的。

《方法》中明白指出:商品可以坚持原有品德、功能,商品自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翻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公道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就意味着,产品开箱不再可能成为电商谢绝7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新办法还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定义: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修改,损坏、涂改强迫性产品认证标记、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还原状的外观类应用痕迹,或者发生激活、受权信息、分歧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处分加大明确权责

《办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实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商品性质,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能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划定,主要包含: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平安或者性命健康的商品,好比贴身亵服等。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产生转变的商品,如拥有保鲜、保质要求的食物等。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昭示的邻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据懂得,《办法》对退货程序及相关退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展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将按照《消费者权利维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办法》强调,作为电商平台企业要重视消费维权工作,畅通投诉渠道,树立和完善首问和先行抵偿制度,供给倏地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

篇7:解读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办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办法》明确规定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还规定了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相应法律责任等。

篇8:解读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制度。该《办法》有哪些亮点?对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哪些作用?对此,陕西省工商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旨在引导消费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哪些商品不适用?

《消法》规定了4种情形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4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除了这4种商品,《办法》第七条补充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七日时间怎么算?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可“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未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和商家不断扯皮。

《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具体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经营者要履行哪些义务?

《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

其中,不仅要求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同时,还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办法》明确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处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篇9:《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问答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问答

记者:请问《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杨红灿:近几年,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带给了广大消费者更多的便利和实惠,网络消费环境在持续向好。同时,网络消费环境与广大消费者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以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由于该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交易过程中部分经营者没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没有“一对一”确认;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部分经营者因消费者拆开外包装查验商品而拒绝无理由退货,甚至要求包装必须完整、商品不得拆封试用;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导致消费纠纷发生等等。对此,社会各界要求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4号)明确提出由工商总局负责研究制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回应社会关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组织起草了《办法》。

记者:你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吗?

杨红灿: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工商总局坚持开门立法、科学民主立法,多次主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听取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以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最初,《办法》考虑以非强制性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形式出台,并于2月4日-3月5日期间通过工商总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质检总局、食药总局等部门意见。3月3日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电商企业代表意见。在吸收各方面反馈的合理意见建议后,发文形式调整为总局规范性文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5月27日,工商总局会同中消协在浙江杭州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省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以及电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强化经营者的责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修改为工商总局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并于209月27日-10月11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商总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1月6日《办法》正式公布。

记者:《办法》已向社会多次公开征求意见,请问各方关注的焦点有哪些?

杨红灿:《办法》起草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多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过程中,我们收到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反馈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一是关于文件的形式。《办法》最初曾经考虑以非强制性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形式出台,但社会各界多数意见认为出台非强制性的“指引”缺乏权威性;不少电商企业代表也希望出台一个有约束力的文件,使网络交易各方有所遵循。为此,我们经认真研究,将“指引”上升为部门规章。二是关于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综合考虑电商企业代表意见和广大消费者意见,《办法》在《消法》基础上列举了三类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便于经营者对某些确实不宜退货的特殊商品进行事先明确排除。三是关于退回商品的完好标准。《消法》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退回商品应当完好,但是如何判断商品是否完好一直以来是各方争议的焦点。《办法》在充分论证和慎重研究后,规定了商品完好的一般性标准和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四是关于无理由退货的程序。《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络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很多消费者不知道该项权利的具体程序,或者在行使过程中遇到很多障碍。为此,《办法》中全面细化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具体流程。五是关于无理由退货与因产品质量问题退货的区别适用。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将《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有理由退货”混淆在一起。对此《办法》第三十六条强调了因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引发退货的适用情形。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避免消费者的误解。

记者:人们都很关心哪些商品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请问《办法》对此有哪些新规定?

杨红灿: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办法》的核心创新之处。《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即: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规定,容易引发消费争议。

为此,《办法》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需要说明的是,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记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对退回的商品是否完好经常发生争议,请问《办法》是如何界定商品完好标准的?

杨红灿:《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也有的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过度试用商品,给经营者带来了困扰。

为此,《办法》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同时,《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这部分内容充分吸收了来自质检总局等部门及电子商务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请问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杨红灿:《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实践中,确实有些消费者不清楚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为此,我们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具体分为四步: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整个流程一目了然,进一步保障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便捷性可靠性。此外,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记者:在网店、第三方平台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方面,请问《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杨红灿:除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义务外,《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2、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3、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4、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记者: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办法》对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请问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杨红灿: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一类是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

记者:那么请问工商部门对于保障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有哪些监督检查职责?

杨红灿: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离不开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如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行政指导;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记者:请问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是否依照本《办法》执行?

杨红灿:《办法》附则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规则执行。这主要是考虑到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虽然销售媒介不同,但在适用《消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目前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还没有专门的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制来执行。

记者:《办法》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杨红灿:考虑到为落实《办法》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需要对其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相关制度作出大量调整,对员工和平台内商家进行培训,《办法》规定于203月15日起施行,给大家预留了一定的缓冲适应期。

篇10:《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实施:需注意细则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实施:需注意细则

网上买个人闲置二手货能退吗?

二手货或不适用《办法》 事前确认再下单

因有过转卖闲置的经历,不久前,记者被某电商下属闲置商品交易平台推荐进入一个“小法庭”,通过买卖双方的举证陈词,来给你认为更有理的一方投上支持票。

记者发现,这起纠纷的起因正是买卖双方无法就退换货达成一致。买家发现,120元买来的二手鞋子号码偏小,穿不下,遂要求退货退款。而卖家数次拒绝并强调,个人转卖闲置都遵循“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潜规则,拒绝相应申请,买家则反驳:“事前卖家并未说不退不换,不然就不买了”。截至记者最后一次查看,买家仅以1票的微弱优势暂时领先。

具体来看,二手商品是否属于《办法》提出的商品范畴?个人闲置卖家又算不算《办法》所述的经营者?最重要的是,买二手货到底能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争议焦点并非经营者是个人还是企业,基于平台的经营者很多都是个人,同样适用于《办法》;关键是商品是二手商品,从性质上看,新消法和《办法》只适用于能衡量质量标准的新品,而二手商品的原貌却无法鉴别,所以二手商品并不在《办法》规定的范畴之内。”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告诉记者。

在二手市场,商家实际的退货规则是怎样的呢?据易观电商与流通行业高级分析师杨亚琼介绍,二手电商分为B2C与C2C两种模式,目前,B2C电商无论自营、还是第三方二手店铺,都明确支持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而C2C二手电商,则依赖买卖双方信誉,在交易过程中协商为主,并无明确规定。

杨亚琼建议,在购买二手商品前,消费者一定要跟卖家确认退换货事宜,一是了解情况保护自身利益;二也是为了保留证据,方便日后维权举证。

海淘代购算特殊情况?

电商不让退货涉嫌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投诉

与二手商品类似,多数海淘代购商品也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商家普遍给出的理由是“海淘代购商品属专属情况,不便转卖他人”。

3月13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跨境进口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条款审查报告》显示,不少海淘平台依然明确规定购买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记者查询发现,《办法》所述的7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并不包含海淘或者代购的多数商品。《办法》明确,定作、鲜活易腐、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退货;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确认,也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从制定初衷来看,《办法》并不是要排除掉任何网络交易类型,只要是广义的网络交易都会被约束。”杨亚琼说,交易前消费者需跟商家确认产品售后及退换货情况,如未经消费者确认、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可举报投诉。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醒,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是消费者投诉电商较为普遍的问题,建议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平台商品前仔细阅读购买条款,谨慎下单。

维权能不能找平台?

平台具监督管理责任 可设立保障基金

遇到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况,消费者可否找网络交易平台维权?

针对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办法》做出了特别规定。首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其次,平台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的作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实际落地情况。”苏号朋直言,经营者若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从法律层面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但消费者不可能单单为此打官司、请律师。所以,苏号朋个人非常支持消费者去找平台投诉举报。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3月5日在谈到网购时表示,“网购发展势头现在很好,但也有不少问题,首先明确网络平台要负第一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最重要的是,还是要加强网购法律保障,有些法律保障措施还在探索之中。”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召开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座谈会上,多位与会专家表达了相同观点。“草案应把交易平台作为一个重点加以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王利明建言,现实中,平台交易模式是多样化的,草案该如何适应这一多样化的情况就变得异常重要,应更加细化和突出平台主体的责任。

苏号朋建议,交易平台应从两个方面管理销售者:一是基于商业目的去管理;二是基于社会责任的管理,平台发展越来越社区化,形成了新的生活模式,平台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交易平台需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或通过与销售者签订协议,保障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合法权益;或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基金,如有违法行为可直接扣除资金。”

“七日”时间怎么算?

自签收日起算 时效顺延双方风险均增加

今年春节前夕,记者曾对京东、亚马逊、天猫等多家电商平台进行随机调查发现,鉴于春节假期快递和客服人员都放假,有的商铺顺延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时效,而部分商家则并未因此延长退货时效。

“七日”到底如何计算?节假日能否顺延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七日’既不是自然日也不是工作日,自消费者确认签收货品之日起算,以实际退货寄出行为为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消费者与商家有特殊约定,仍可按照约定执行。

杨亚琼说,商品签收一般以消费者的物流签单时间为准。遇到特殊节假日,物流或者售后服务都受到影响,适当延长无理由退换货时效是值得推广的,但需要买卖双方提前确认。(种卿)

有专家认为将“七日”解读为工作日可能更为合适。但杨亚琼提醒,此举导致实际处理退货纠纷的时长被延长,对于买卖双方都有风险。消费者做出退货选择的时间变宽松,纠纷处理或者说回款时间同样延后;退货时效拉长,商家的退货率也可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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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于3月15日正式实施,与《消法》相比,该《办法》重新划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明确7类商品不适合退货。该《办法》亮点诸多,极大提高了网购的安全感系数。

7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办法》明确指出,除7类网购商品外,其余网购商品均可七日无理由退货。

这7类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退回的商品究竟完好与否,《办法》第八条规定,退回商品完好的标准是“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办法》同时给出了三大“不完好”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是对电子电器类商品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首次规定7天计时方法

7日无理由退货,究竟从哪天开始计算?此次《办法》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之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7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同时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天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在退款环节上,《办法》规定,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销售者应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卖家任性不退货将受罚

《办法》规定,出现以下3种情况,工商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是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二是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三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依据《办法》,消费者遭遇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纠纷,可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如何理解“鲜活易腐的商品”?

就是指在运输、储藏中需要采用制冷、加温、保温、加冰等特殊措施,防止出现腐烂、变质、生理病害等问题的商品。比如虾、蟹、鲜鱼类、肉类、花卉、水果、蔬菜类、植物、树苗、乳制品、冰冻食品、药品等。

●什么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商品本身与包装外部空气或人体接触后,容易变质或者沾染病菌,对其他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威胁的商品。比如贴身衣服包括内衣裤、泳衣、袜子、打底裤等个人卫生产品的包装;如食品保健品,包括婴幼儿食品、零食、冲饮、酒类、粮油米面、干货、调味品的包装;化学用品器具的包装。

不过,如果此类商品的质量出现缺陷,还是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权。

●退货时候,赠品要退回吗?

退货时,商品本身、配件以及赠品都要退回,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等。赠品不能退回的,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的价款。

●运费归谁承担?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费用依法由消费者承担,商家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经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就扣除运费。

●信用卡支付时候,如果有手续费,能退回吗?

可以不退回手续费。如果消费者支付时,商家免除了手续费的,商家在退款时可以扣除手续费。

●朋友圈里的“微商”是否可以适用《办法》?

若微店销售者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则该交易行为等同于网络购买商品,适用办法;若不是真正的经营者,仅仅是熟人之间出于信任购物,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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