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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制剂处罚规定

2022-12-31 08:21:0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烧烤运动员”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违法销售制剂处罚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违法销售制剂处罚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违法销售制剂处罚规定

篇1:违法销售制剂处罚规定

违法销售制剂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违法销售制剂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拓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 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 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篇2: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处罚细则

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处罚细则全文

比如在以前,国家允许在小麦粉中添加溴酸钾,起增白、强筋作用,含量限制在30毫克/千克以内,且在用面粉制成的食品中最终得检出。20,国家卫生部对溴酸钾进行了危险性评估后,就规定溴酸钾不得用作食品添加剂了。

了解到,国家最新出台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这是对食品添加剂版本的最新修订,涉及的食品添加剂共22类、上千种。

大致包括:防腐剂(常用的有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二氧化硫、乳酸等);抗氧化剂,与防腐剂类似,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常用的有维C、异维C等);着色剂,可改变食品的外观,使食用者增强食欲(常用的合成色素有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靛蓝等);增稠剂和稳定剂,可以改善或稳定冷饮食品的物理性状,使食品外观润滑细腻;营养强化剂,可增强和补充食品的某些营养成分(常见的有维生素、氨基酸、无机盐等);膨松剂,可促使糖体产生二氧化碳,从而起到膨松的作用(常见有碳酸氢钠、碳酸氢铵、复合膨松剂等);此外还有甜味剂、酸味剂、香料等。

根据有关法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不得超出上述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规定等,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律规定,如果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罚款。

比如,用于调色的柠檬黄60和日落黄60,是不允许添加在面包里的食品添加剂。但是添加日落黄和柠檬黄可以让面包颜色更好看,一些商家为此常会违规添加,从而达到少放果酱、降低成本的目的。

一些食品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无疑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根据质检部门多次抽检的结果综合分析,过量或违规使用尤为突出的主要有以下五种食品添加剂:

1.漂白剂。在食品加工中应用甚广,如双氧水,亚硫酸盐类等。氧化漂白剂会使食品的营养成分遭到氧化破坏。

2.着色剂。使食品着色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如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新红、诱惑红、柠檬黄、日落黄等。那些颜色浓艳夸张的食品,都有可能存在滥用着色剂的问题。

3.防腐剂。主要指山梨酸、苯甲酸等化学物质,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选择并超量使用苯甲酸,有的企业甚至使用甲醛和福尔马林等非食品级的工业原料来强行杀菌,给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4.香精香料。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调味液体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和拌和型粉末香精。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私自生产、经销、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食品香料,或使用低价货、违规原料,以牟取暴利。

5.甜味剂。包括蔗糖、葡萄糖、果糖、果葡糖浆、糖精钠等。成本较低的糖精钠,在使用上有一定的上限,但一些企业违规超量使用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某些劣质饮料、蜜饯和果脯中最为常见。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指食品生产商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在食品中加入一些化学制品,用来改变食品的色泽、气味、或调整食物口感及延长保存时间(防腐剂、抗氧化剂),但有些则会导致癌症,例如许多肉类食品所添加之部分物质,在胃中由于蛋白质、胃酸、添加物相互作用产生之亚硝酸盐类,可导致生理慢性的病变。这些化学制品被称为食品添加剂。

定义

世界各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不尽相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按照这一定义,以增强食品营养成分为目的的食品强化剂不应该包括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国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特征

食品添加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为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因此,它一般不单独作为食品来食用;二是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质,也包括天然物质;三是加入到食品中的目的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

篇3:公司行政管理及处罚规定

公司行政管理及处罚规定

办公室管理

1、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本岗位文件资料。下班时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并整理归类,以方便清洁员工桌面。

2、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

3、办公区域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清洁。

4、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进餐或携带食物上班。一线员工在餐厅用餐。

5、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吸烟请至楼梯口吸烟区,吸烟完毕烟头随手放入指定区域。

6、下班后自觉关闭电脑及本区域空调和电灯,尤其是休息日及节假日个体加班时,更要注意关闭空调及电灯。

7、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小说。

8、非工作需要的上网、睡觉、大声喧哗、吃喝谈笑、听音乐等扰乱秩序及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9、公司电话勿打私人电话,如有违反发生电话费用由个人承担。

对违反本规定者,每次罚款100元/人/次。

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申购由申请员工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由其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

2、员工离职时,依据个人台帐明细将耐用物品交回行政人事部,如果耐用办公品丢失,按照成本价的80%赔偿。行政助理在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钥匙管理

1、员工需使用公司门、柜子、抽屉等钥匙者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领用其使用之钥匙。

2、由行政人事部按实际情况分配使用各类柜子,行政人事部负责保管、发放、做好领用签收记录。

3、原则上所有钥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备份一把,特殊部门除外。

4、员工离职将其领用之钥匙全部交回行政人事部,必须由行政助理签字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钥匙如有遗失需按如下规定金额赔偿:

(1)所有门钥匙50元/把。

(2)柜子、抽屉钥匙10元/把(交行政人事部备份钥匙者)。

(3)柜子、抽屉钥匙50元/把(未交行政人事部备份钥匙者)。

名牌(胸卡)管理

1、名牌作为员工身份识别的标志,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行政人事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各部门负责人上班前需检查部门员工名牌的佩戴情况,督促员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员工工作服管理

1、根据公司规定,行政人事部统一订制员工工作服,并负责统一发放,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2、按公司规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洁,朴素大方。未穿着工作服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颜色。

4、工作服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重新订制费50元/件。

补充说明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行政人事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员工罚款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归入公司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上海****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一日

篇4: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最新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篇5: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28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篇6:武汉超速怎么处罚规定

武汉超速怎么处罚规定

武汉超速超速罚款标准:

(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元罚款。

其超速扣分标准我们也应该了解下:

1.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2.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3.记3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高速行车注意事项也是很重要的:

1、新手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请保持左转向灯常亮(不要打双跳),如没有情况,请保持行驶在最左侧车道,即超车道,不要理会后面车的喇叭及闪灯;

2、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变道及并线,别人超你只能从右侧,你超别人直接超,如遇还有比你更慢同样也占快车道的车,就只好变变道,从右侧超了;四、关于超车及并线:

3、同样行驶在快车道比你快的车突然慢下来了,请踩刹车保持距离,不要盲目超车;

4、超大车(货车、大客车、卡车等)的时候先观察大车前方200米左右是否有车,大车是否有超车的意图,并与大车保持50米左右的距离(你与大车在两个车道上);

5、确定可以超车时,不要犹豫,鸣笛或闪灯、加油、超车,请注意左转向灯保持常亮,超大车时两车相交有时会感觉到车身晃一哈子,正常;

6、请在实战中练习超车,并学会超车的技巧; 五、开车两小时左右,找服务站休息一会再走。

篇7:超速怎么扣分处罚规定

超速怎么扣分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目前,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

超速10%以下,处以警告;

超速10%至30%,罚款50元,记3分;

超速30%至50%,罚款200元,记6分;

超速50%至70%,罚款500元,记12分;

超速70%至100%,罚款1000元,记12分;

超速100%以上,罚款20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各类限速道路上的超速罚款情况:

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超速行驶有哪些危害

一、超速行驶时驾驶人不能全面、正确感知车内外的变化。

二、超速行驶减弱了驾驶人对空间的认识能力。

车速越快,注视点越远,由于注视点前移,视野狭窄,清晰度不良,对一些小而变化慢的事物难以辨认,临近发现时已措手不及。

三、超速行驶时,驾驶人对速度的'判断能力下降。

驾驶人在高速行驶时,不但对所驾车辆速度不能正确判断,而且对行人、非机动车、其他机动车速度也会低估。

四、超速行驶时,超车、会车的机会增多,行驶间距缩短,车外情况应接不暇,驾驶人心理能量和重量能量消耗很多,易感到疲劳,时间一久还会瞌睡,极易引发事故。

五、超速行驶给注意力转移带来困难。

超速行驶时,驾驶人要集中注意前方动态,不断超车、会车。每次超车、会车都要将注意力由车外转移到车内(操作制动、离合、转向、加速)和检视仪表,在这短短几秒钟内,注意力多次转移易产生疲劳,进而引发事故。

六,超速行驶有时会使驾驶人的思维判断失误。

驾驶人在思考问题时除根据感知材料外,还得借助经验分析、判断。在变速行驶时一旦出现意外,即使当机立断也需要时间考虑,有些事故就是在做出决定的这一瞬间发生的。

七、超速行驶影响驾驶人及时、准确地操作。

长时间超速,驾驶人对弱刺激的反应就会发生变化,对本不应作出反应的也作出反应,而对本该作出反应的反而迟迟不作反应。

八、超速行驶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

超速行驶,破坏了车辆在特定环境工作中的指数,加大了车辆的工作强度和负荷,加剧了机件的磨损和损毁。特别对车轮更是不利,跳跃性、拖滑性磨损不说,还提高了摩擦温度,轮胎极易老化和变形,引发爆胎事故。

篇8:公司管理者处罚规定

1、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本岗位文件资料。下班时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并整理归类;每天办公室必须进行卫生清理,由人力资源部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周一进行卫生大扫除。

2、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

3、办公区域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清洁。

4、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进餐或携带食物上班。一线员工在餐厅用餐。

5、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吸烟请至楼梯口吸烟区,吸烟完毕烟头放入指定区域。

6、下班后自觉关闭电脑及本区域电灯,尤其是休息日及节假日个体值班时,更要注意关闭电灯等。

7、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小说。

8、非工作需要的上网、睡觉、大声喧哗、吃喝谈笑、听音乐等扰乱秩序及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9、公司电话勿打私人电话,如有违反发生电话费用由个人承担。

10、会议期间,电话必须调成振动或静音。

11、打印机不得打印或者复印个人用品。

对违反本规定者,每次罚款20元/人/次。

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申购由申请员工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由其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

2、员工离职时,依据个人台帐明细将耐用物品交回人力资源部,如果耐用办公品丢失,按照成本价的80%赔偿。各部门在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钥匙管理

1、员工需使用公司门、柜子、抽屉等钥匙者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领用其使用之钥匙。

2、由人力资源部按实际情况分配使用各类柜子,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发放、做好领用签收记录。

3、原则上所有钥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备份一把,特殊部门除外。

4、员工离职将其领用之钥匙全部交回人力资源部,必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钥匙如有遗失需按如下规定金额赔偿:

(1)所有门钥匙50元/把。

(2)柜子、抽屉钥匙10元/把(交人力资源部备份钥匙者)。

(3)柜子、抽屉钥匙50元/把(未交人力资源部备份钥匙者)。

名牌(胸卡)管理

1、名牌作为员工身份识别的标志,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人力资源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各部门负责人上班前需检查部门员工名牌的佩戴情况,督促员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遗失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员工工作服管理

1、根据公司规定,行政人事部统一订制员工工作服,并负责统一发放,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2、按公司规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洁,朴素大方。未穿着工作服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颜色。

4、工作服遗失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并交重新订制费。

补充说明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人力资源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员工罚款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归入公司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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