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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区域空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2022-12-11 08:59:0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一顿三份披萨”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我国建立区域空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后的我国建立区域空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建立区域空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篇1:我国建立区域空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我国建立区域空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10月26日说,我国空气环境质量形势严峻,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充分运用经济政策,建立区域空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作 者:顾瑞珍  作者单位: 刊 名:资源与人居环境 英文刊名:RESOURLES INHABITANT AND ENVIVANMENT 年,卷(期): “”(22) 分类号: 关键词: 

篇2:我国空气污染防治之我见

我国空气污染防治之我见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环境要素之一.然而人口的增多,人类活动频繁,自然因素影响使大气污染严重,保护大气环境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义务.

作 者:张学慧  作者单位: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刊 名:黑龙江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12) 分类号:X3 关键词:大气   污染   防治  

篇3: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与立法研究

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与立法研究

【内容提要】科教兴国战略要求我国建立相应的风险投资机制。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应采用“官助民营”的模式;应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建立风险资本市场;加快风险投资立法。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在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

【关  键  词】风险投资/机制/立法/完善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在我国的逐渐实施,风险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中国正在形成一股风险投资热潮,风险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性正为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认识。如何顺应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趋势,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建立和推进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立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所谓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则将风险投资定义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看,是指由专业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机制。风险投资是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有相似之处,但它与商业银行有明显的不同:银行家总是回避风险,而风险投资家则试图驾驭风险。银行在贷款前,总是向借贷者要求财产抵押,而风险投资家则是一旦看准了一个公司或项目有前途,他们就会投入资本,同时他们还会帮助他们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投资也不同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是投资于企业的整个周期,比创业投资更广泛,而创业投资则只局限于企业的创业阶段,可以认为,创业投资只是风险投资的一个阶段。

风险投资实质上是一种高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将资金投入风险极大的高新技术开发生产中,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商品的新型的投资机制,是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一个资金有效使用的支持系统。风险投资与传统的投资理念截然不同,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高科技领域。(2)投资对象主要是新兴的、具有潜在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3)投资方式以股权形式为主。(4)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5)以公开上市为主要形式获得收益并退出投资。(6)重视运用激励、约束机制。

风险投资的基本功能是为高科技成果应用型中小企业提供其创业和发展所必须的股权资本。其具体功能表现为:(1)“资金放大器”。它能够将若干投资者的分散资金聚集起来投入风险企业,通过成功的运作,获取比投入高出许多倍的收益。(2)“风险调节器”。主要体现在:资金分散,降低单位投资主体的风险承担强度:通过风险调节手段,均衡投资项目,降低经营管理风险。(3)“企业孵化器”。主要体现在:参与创业,协助经营管理,减少企业的创业风险;为企业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其走向成熟。

风险投资机制由风险投资公司、风险企业、风险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其他政治因素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有机体系。其基本运作过程是,以风险投资公司为中枢,广泛吸收资金,形成风险基金,选择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同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企业借助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资金迅速发展,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并获取高额利润,从而撤出在企业的投资。发达国家近年来逐渐形成了一整套适应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其具体思路是:(1)通过募集风险投资基金来提供创业资金;(2)组建专门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经营的、由风险投资家管理的风险投资公司;(3)同拥有新技术、新产品发明成果的技术专家结合,形成风险投资企业,技术专家以技术入股,风险投资公司以参股方式参与创业投资;(4)运作资本以求最大化,在相应的证券市场扶持创业成功的高新技术风险企业上市,通过股票的大幅升值回收风险投资,并使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创业者获取高额回报。另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以及每个时期所需资金的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可以将风险投资划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即:种子期(seed  stage)、导入期(start―up  statge)、成长期(expansion  stage)和成熟期(mature  stage),每个不同阶段所需的资金来源不同,资金的需要量不同,运作方式不同,风险和收益也不同。

风险投资发祥于美国,成立于1946年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是世界风险投资的第一个里程碑,ARD因为成功的支持了数字设备公司(DEC)而享有盛名。风险投资的第二个里程碑是1958年美国政府通过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使小企业投资公司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和政府软贷款,以鼓励其投资于高科技及相关工业。而1962年成立的Drape  &Johnson  Invesment  Co.开创了至今仍然广泛使用的管理风险基金的模式,成为风险投资发展的第三个里程碑。1973年国家风险投资协会(NVCA)的成立,标志着风险投资在美国国民经济中正式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70年代一些非常成功的风险投资项目,如苹果电脑、英特尔和联邦快递等,纷纷在80年代初上市,为其投资者带来了超过20%的年回报率,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养老金在同期的欠佳表现形成了鲜明对比。由此产生了极大的示范效应,对美国及其他国家风险投资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用。时至今日,风险投资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推进器,为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其他行业无法替代的作用。NVCA的研究表明,进入90年代,美国风险投资企业的数量持续上升,投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风险投资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到底,美国3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先后向2700多家企业注入了128亿美元风险资金,目前进入全球信息技术产业前100名的大公司,包括英特尔、微软、惠普、雅虎等一大批世界知名企业,都是风险投资成功的例子。  年全年,美国风险资本投资额超过125亿美元,有1800家公司获得风险资本融资。风险投资已经成为美国经济新发展的基石。在美国的影响和带动下,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的风险投资最近二十年来都得到巨大的发展,为本国高新技术企业和本国经济作出巨大贡献

我国的风险投资开始于80年代中。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9月,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这是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1991年国务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这标志着风险投资在我国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第21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我国的风险投资加以规定。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风险投资作为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两会期间,民建中央提交的“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来”的提案,被列为政协一号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党中央也高度重视风险投资在科教兴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并为此确立了的五项主要任务,其中第三项主要任务提出“要继续增加科技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开发,建立和完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资体制。”可见,在我国建立风险投资,已提上了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这是我国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要求。

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密集型产业和高科技企业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支柱产业,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成为一个国家取得长期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而风险投资机制正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在我国,建立风险投资,对我国顺应世界科技发展趋势,适应国际竞争,促进和加快高科技商品化、产业化,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保护我国民族工业都有重要意义。

从我国当前实际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机制,应着重研究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模式选择。从世界范围看,不同国家由于在技术创新的力度、政府参与风险投资业的程度、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各国结合自己的国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大体有美国的“官助民营”模式、日本的“官民结合”模式和西欧的“大企业联合、政府参与”模式。

从我国情况看,采用“官助民营”的模式较为可行。当前,为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政府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包括成立“官办”的风险投资公司,或者由国家提供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基金)。如196月,我国启动首期10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辽宁省政府从年开始每年拿出2亿元,用5年时间共拿出10亿元作为引导资金,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的辽宁省科技风险投资资本金,广州市也成立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出资人是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可看出,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官办”色彩非常浓厚,这从某种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但这种模式在我国并不可行。1985年成立的中创公司是典型的“官办”风险投资公司,但该公司却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导致资不抵债,最终于19被迫关闭,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国风险投资不宜“官办”,是因为,首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逐渐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而风险投资业是具有高风险的竞争性行业,由国家经营风险投资公司,显然与国企改革的方向不符。第二,尽管各地“官办”风险投资公司对其投资范围和项目都有严格规定,但由于经营管理者对经营业绩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任何人负责,因而无法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加上法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就容易出现经营管理者在投资中的轻率行为,甚至出现“关系投资”的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国家资金的浪费。第三,风险投资是一种纯市场行为,它承认风险,让更多的投资者去承担能够接受和承担的风险。而由国家承担风险的单一投资主体形式即“官办”形式及其基础脆弱的投资行为不仅制约着风险资本渠道的形成,而且限制了风险资本的风险规避。

(二)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风险投资作为市场行为不宜采用官办形式,但它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该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社会环境、政策和法律环境,并给予积极的支持。政府宜采取“支持而不控股,引导而不干涉”的态度来发挥其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鼓励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贷款担保政策、政府采购和拨款资助政策、产业引导政策等。第二,建立信息网络。政府应组织建立高效、便捷、沟通的风险投资信息网络,为风险投资者和高新技术企业牵线搭桥。第三,培育适应风险投资需要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等。第四,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培育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三)建立风险资本市场即二板市场。资本市场是风险投资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风险资本聚集、流通和产权交易的场所。一方面,风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获得资金支持,同时,使风险公司上市(IPO)方式也是风险资本实现退出的首要和最佳方式。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即主板市场尽管在总体经济改革和投融资改革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难以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IPO渠道,使主板市场很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此,必须成立专门适应风险投资需要的二板市场。

(四)加快风险投资立法工作,加强风险投资法制建设。本文将在后对此专门论述。

政府法规是风险投资机制建立和运行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而这种市场行为一方面要有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也要由法律加以规范,使其能稳定健康地运行。尤其是,风险投资是投资行为与金融行为的结合,投资与投机的结合,这种行为如果没有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将可能引发金融动荡,甚至引起经济危机。因而,法制建设在风险投资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为了促进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公众风险投资基金法》等,日本的《日本小型企业投资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造性事业活动的临时措施法》等,韩国的《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案》、《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等,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风险投资业管理规则》。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其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加强风险投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制建设,主要是加快风险投资立法的步伐。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刚刚起步,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制定,而原有的法律法规由于历史原因也不能适应风险投资这种新事物的需要甚至对风险投资构成障碍,因而,风险投资立法就成为风险投资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具体包括以下二个层次的立法工作:

(一)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风险投资的新经济即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旧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由于新旧两种经济的运行方式与运行机制的差异,使调整两种经济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不同。新经济的出现将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重大冲击,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由于

时代局限,并未对新经济时代的风险投资加以调整,现有法律的许多内容甚至对风险投资的运行构成法律障碍。因而,风险投资立法的首要工作就是对现有法律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以消除风险投资的法律障碍。主要有:

1.  关于风险投资主体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的运行必须要有风险投资主体即风险投资公司的参与。美国最普遍的风险投资主体是风险投资公司,而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典型法律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即由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这种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公司法上属于两合公司。美国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运行较为成功,我国可以借鉴。但我国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风险投资的需要,借鉴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我国可以实行有限合伙制形式即两合公司形式。这就要对我国现《公司法》第2条进行修改,加入两合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另外,对风险投资公司登记核准的相关规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应作相应修改。

2.  关于风险投资对象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标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可采用产业的标准或产品的标准进行定义。中小企业是指高科技的中小企业,可按其实收资本金或高科技产品的产值或销售额进行界定。目前应加快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使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有法可依。

3.  关于风险资本筹集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美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养老金、保险基金、捐赠基金等。而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资本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和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出资,这一方面限制了风险资本的来源,也集中了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为拓宽我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分散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我国应允许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为此要对目前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如我国《保险法》第104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等规定,就在法律上限制了保险资金、银行资金进入风险投资。这些内容应加以修改,从而为这些资金进入风险投资业扫清法律障碍。另外,为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进入风险投资,我国可专门成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为此应制定《投资基金法》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再有,使风险企业上市(IPO)也是风险企业筹集风险资本的重要途径,但依现《公司法》的规定,IPO方式却难以运行。《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条件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规定,而风格企业一般是难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对公司法的以上内容进行修改,放宽上市条件和再融资条件,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低于现标准,公司上市和发新股可不要求盈利等,使IPO方式在我国可行,为风险企业提供广阔的融资渠道。

4.  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便捷的退出渠道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包括IPO、并购、场外交易、清算或破产等。为此应对现有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加以修改或完善。(1)关于IPO方式,上市条件应放松,前面已有论述。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股权转让等内容也要变化。如信息披露,现《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而在IPO方式中,则要求每一季度公布一次。股权转让方面,《公司法》第147第、149条的规定也应修改,允许风险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一定条件下在任职期间内转让公司股份,允许风险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2)关于并购。并购包括被大公司收购和企业回购等。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重要退出方式,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应作规定。(3)关于场外交易。我国原有一些地方交易中心进行场外交易,但19全融风暴后,国家为整顿金融秩序,已将各地的场外交易关闭。将来条件成熟后,可在规范、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场外交易,以使风险投资多一条退出渠道,这也有赖于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4)关于破产。由于风险投资存在高比例的失败现象,使破产清算成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一种特殊情形。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又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只过于粗疏,因而应加紧制定新的《破产法》,其中对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破产问题也可作相应规定。

5.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风险投资的目的之一是推动科技成果容易被剽窃和仿冒。为保护科技成果的创造者的利益,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可缺少。我国已有《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应根据风险投资的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中作相应规定和完善。

6.  关于鼓励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为鼓励风险投资,国家可采用多种优惠措施,如(1)税收优惠。可降低风险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从事风险投资业的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等,我国现《增值税条例》、《所得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应增加相关内容。(2)信贷优惠。处于创业阶段的风险企业往往不能盈利,按现在法律规定难以在银行获得信货支持。为扶持风险企业的创业,可对其实行信贷优惠,办法可类似国家目前对国有企业和外经贸企业的封闭贷款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实行封闭贷款,制定《高科技企业封闭贷款管理办法》。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在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以对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调整,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稳定、有序、规范、健康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大致有:

1.立法宗旨与调整范围。

2.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独资、合伙、有限合伙(两合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对不同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其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作不同的规定。

3.风险资本的筹集。规定允许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对它们进入的渠道和规则作不同的规定。并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利润分配等加以规定。

4.风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原则和投资程序。风险投资的范围限于高科企业和有成长性、竞争力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原则包括组合投资原则、联合投资原则、分类投资原则和匹配投资原则等。风险投资的程序包括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的筛选、评估、审查、立项、投资与经营等。

5.风险企业的上市。包括上市条件、上市程序、信息披露、再融资条件、交易规则、收购、摘牌等。

> 6.风险企业的清算、破产。

7.中介组织的设立和管理。

8.监督与法律责任。

篇4:建立我国一体化司法官培训机制的构想

建立我国一体化司法官培训机制的构想

在我国,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在职业意识、职业理念、职业责任、法律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等方面都相去甚远。这种状况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文化的原因、历史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政治的原因,更有认识上的原因、意志上的原因。暂且抛开这些因素不论,要改变目前这种不良状况,最迫切的就是尽快建立我国一体化的司法官培训制度。那么,何为一体化司法官培训?一体化司法官培训机制应如何构建?

一、一体化司法官培训的定义及特征

一体化司法官培训是指国家对通过法律职业准人考试而取得预备司法官资格者,按照国家制定的系统培训方案和程序进行的司法官执业前统一培训。一体化司法官培训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是一种国家培训

这种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同作为司法官职业准人制度的国家司法考试一样,是司法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体化司法官培训纯粹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由国家法律授权指定或委托的部门或院所专门负责实施的国家培训。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在世界不少法治水平较高且法律职业发达的国家都由来已久,效果显著,比如德国就是世界上对律师、检察官、法官确立一体化的国家司法考试和一体化的业前培训制度最早的国家,对司法官的一体化培训制度也是最完善约。日本、韩国也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实行一体化(有人称为“一元化”)司法官喑训的国家。

(二)是对拟任司法官者的培训

一体化司法官培训的前提是司法官职业职位的替换、补缺或者司法官职数的增加。因此,在那些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制度健全的国家,对培训对象的确定是有明确目的性的,大体上是以将要增、补的.司法官职数为依据的,同时考虑适度的淘汰率和增、补职位的上浮率等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体化司法官培训的对象就是即将担任司法官职位者,而不是泛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预备司法官资格者。可以肯定地说,如此确定一体化司法官培训的对象是十分明智的,避免了因培训数量过大而使合格者无岗可上或过度迟滞上岗,也节省了财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其实,对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对象的确定,有一种最简便易行的办法,即在预测和调查司法官职业年度或一定时期内的增、补职数(实际上在制度和职业管理健全的国家,这一数字是精确不需预测的)的基础上,适当确定和掌握每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而这样既避免培训合格者无岗可上、过度迟滞上岗和资源的浪费外,还可避免因盲目地确定司法考试通过率而使数量过多的取得预备司法官资格者无机会参加培训,更无机会上岗以及因此而带来的资源浪费和公民对国家司法官制度的不信任等不良后果的出现。

(三)是对拟任司法官者的统一培训

实行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制度的国家,其培训对象大都是拟任律师、检察官、法官(在法律职业比较宽泛的国家,还包括其他法律职业门类),这是“统一”培训的第一层含义。此外,所谓“统一”培训,还包含有权部门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一般指司法官培训法)规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司法官培训,这充分体现了司法官培训的权威性。而对各类法律职业者由不同部门分别制定培训计划并各自独立培训的“分类式”司法官培训的权威性与此是无可比拟的。

(四)是对拟任司法官者系统的全方位的培训

在实行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制度的国家,都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培训框架和体系,按照预先设定的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和培训方式对受训者进行培训。培训中接触和研修的案件,既有民事类案件,也有刑事类案件,甚至行政类案件。培训所在部门既有法院、检察院(署)、律师事务所,也有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甚至学校、监狱。对受训者的培训,既注重理解能力,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也注重庭审能力,文书制作能力,更主要的是注重通过系统的培训培养拟任者的职业修养、职业思维、职业道德以及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

(五)直接目的是使受训者具备拟任的职业能力、职业素养

上文提到,在实行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制度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同时注重拟任者全面素质的培养,但是相对而言,培训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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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建立我国高校实验设备淘汰机制的探讨

关于建立我国高校实验设备淘汰机制的探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高校实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由于没有制度约束,很多高校的实验设备运行状态已大大落后于科学技术发展和实验教学需要,本文结合目前我国高校实验设备运行状况,提出了建立我国高校实验设备强制淘汰机制的思路.

作 者:孙世鹏 李锐 SUN Shi-peng LI Rui  作者单位:湛江海洋大学,广东,湛江,524088 刊 名: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BEI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2(4) 分类号:F123.7 关键词:实验设备   淘汰更新   淘汰机制  

篇6:浅析我国公共政策应对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浅析我国公共政策应对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公共政策揭示了公共政策与公众利益、政府、政治的关系,调整着公共利益的分配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政府的利益分配目标,这决定着公共政策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文章通过对公共政策在现实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分析,剖析了目前我国公共政策应对机制的现状,并对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公共政策应对机制提出了个人看法.

作 者:吴俏 WU Qiao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441021 刊 名:经济师 英文刊名:CHINA ECONOMIST 年,卷(期):2005 “”(4) 分类号:F120 关键词:公共政策   应对机制   建立与完善  

篇7:循环累积因果机制与我国区域协调发展

循环累积因果机制与我国区域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渐在沿海地区集聚,沿海与内陆地区人均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大.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高度聚集在沿海地区,是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促使下形成循环累积过程的必然结果,主要表现为沿海地区工业部门不断吸纳内陆地区劳动力的过程,也表现为不断吸纳高学历、高技能人才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旨在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改革资源税、鼓励高学历人才到内陆地区创业等政策性建议.

作 者:安虎森 蒲业潇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天津,300071 刊 名: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49(3) 分类号: 关键词:经济活动空间聚集   循环累积因果机制   劳动力的区际分异   区域协调发展  

篇8: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思考

摘要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全国省以下税务机构划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建立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机构运行机制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对于理顺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中央和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及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都得到有效的加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两套税务机构的弊病也逐渐显现。笔者力图通过对国地税分设后的矛盾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侧重于现状分析、解决矛盾的政治和现实意义、解决矛盾的具体做法和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国地税分设的有效功能最大化、消极因素的最小化,促进财政和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保证税收职能作用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机构分设弊病矛盾合作机制

年月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税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也随之划分为专司中央财政收入的国家税务局和专司地方财政收入的地方税务局。国税、地税分设后,根据收入归属与税收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现在实施的适度分税制模式:除税收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税种基本法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监督执行外,对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确定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基本下放给地方,做到税收管理的权、责、利紧密结合。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同时又充分调动地方财政的能动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税收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意识和纳税人纳税意识也有了普遍提高,税收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国税、地税系统自成体系,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各种弊端日趋明显。同时,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今天,做好国、地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对于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多头进点、重复检查、纳税成本增加等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本文就如何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作些探讨。

一、目前国、地税机构间缺乏协调合作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就目前的总体状态来看,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尚未形成。虽然进行过一些配合,但合作是低层次的、初步的。如对税务登记信息实行共享;对举报案件属于对方管辖的`,双方都能及时转交对方稽查局组织查办;对涉及双方的移送司法案件进行了信息交流等等。但是,没有形成高效、明确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及监督、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在某些地区及领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一)一些地区出现了相互挤兑、扯皮等问题

部分地区的国地税机构把对方部门视作对手,工作中互相对立,只求本部门完成任务,给对方部门下绊子、设障碍。机构之间也老死不相往来,从而使一些须由双方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如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评定、涉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时的偷税数额认定等等,常常需要政府或权力机关出面协调后问题方能得以解决。

(二)本位主义思想抬头

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从本位主义的立场出发,千方百计地发展可以征收地方税种的产业,而对国税收入占主要比重的产业则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鼓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争抢管户的问题。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件的下达,出于税源、收入任务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国、地税凭着各自对总局文件的理解,各地更是出现了一股争抢管户的狂潮;某些地方的两家税务局为了完成任务,出现了“卖税”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在共享税方面作假,以提高地方的留成。

(三)税收成本增加

一是增设机构使经费开支扩大了一倍,如办公场所、办公费用、交通通讯、基建等,一个县以万元计算,全国有多个县,就这些重复费用全国就要多个亿元。二是增加税务人员支出,机构分设在人员问题上,基本上是国税人员,地税人员,国税垂直管理到国家税务总局,地税有条块结合管理,开始主要以块块管理为主。征税程序分设前与分设后基本没有两样,需要的人员就必须增加一倍。人员的增加紧接着就是人员工资、福利、服装等费用,每人年―万元,全国以万税务人员计算,每年就人员开支就―万元。

(四)纳税人纳税负担增加

纳税人同时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免不了产生多头申报和多头办理涉税事项的问题,税务部门也免不了重复检查和监管,同时政策和要求也容易产生不一致等问题,从而引发了纳税人的不满情绪。

(五)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

企业的各种税收资料,如增值税、所得税、其他附加税等其数据资料均有一定的联系,由于各税种分国、地税进行征收,人为地割裂了各个税种间的逻辑关系,数据相关性无法核对,容易出现征管漏洞。征管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应纳入各级财政管理的税款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六)不利于税务机关自身的管理

两家税务局因各自利益有所不同而容易产生互相“不买账”的行为,地方政府缺乏对垂直管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监管不力将导致某些部门在地方上坐大,不利税务机关对自身的管理。同时,地方政府相对重收“费”,轻纳税,也从客观上导致财政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有了机会。

(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

两个税务局使国外机构和企业难以适应。国际上虽有实行中央或地方两套税机构的国家,如美国等,但为数不多、屈指可数。绝大多数在华投资企业并不习惯接受国地税两套机构的管理,影响到改革开放的深入。

(八)不利于政治一体化

我国是多民族、团结统一的大国,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还不高,将国家税收人为地分为国税、地税,容易给人们灌输一种中央收国税,地方收地方税的感觉,无形之中形成一种中央和地方的对立,隐含着一种分庭抗衡现象,不利于政治上的统一。

此外,由于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受到影响,中央财政压力开始显现,一些税收政策也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比如说,证券印花税最初中央和地方是五五分成,但××年必须归中央财政。××年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也要求以年为基数,从××年起实施增量共享。这也是国、地税分设后,国、地税矛盾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

二、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

建立国、地税机构配合协作机制,对于解决当前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转,合理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纳税信息的高度集中,从而为实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税收征管新模式提供信息支撑。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可以使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纳税信息实现互通,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

(二)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一方面,通过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双方取长补短,能够解决自身不能发现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的联合作战,可以减少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的部署、分析、实施、审理、执行等诸环节的人力、物力投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复检查是当前纳税人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通过加强国、地税稽查局间的协调与合作,做到共同进户、各税统查,对于解决了纳税人意见较大的重复检查问题以及贯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的几点思考

(一)难点问题

由于受管理体制、现实条件、制度建设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还存在着诸多难点:

⒈信息难以实现互通共享

目前国、地税税收征管过程中使用的征管软件不同,国税部门使用的是税收征管系统,地税部门则使用税收征管系统。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难以实现互通共享。网络作为现代社会最适用、传递速度最快捷的传播工具,在国、地税机构间的作用却变得微不足道,这不能不说是网络资源的莫大浪费。

⒉下级部门在协调和合作方面缺乏自主权

如在国、地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因国、地税稽查局主管部门不同,造成双方在协调和合作方面缺乏自主权。作为国(地)税局的下属部门,稽查局必须对国(地)税局负责。国、地税稽查局间的合作程度,关键取决于国、地税局的合作程度。如果合作程度比较高,无疑会促进双方稽查局间的协调与合作,反之则会受到牵制。事实上,由于国、地税的工作重点不尽相同,特别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局普遍实行选案与稽查分离制度,稽查案源由市局选案协调小组负责,如果国、地税局在案源确定方面协调不到位,国、地税稽查局间要想开展程度较高的合作是不可能的。

⒊缺乏长期效应

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在部分地区业已形成的协调与合作缺乏长期效应。目前,有关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方面的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加上前面所述体制和信息传递的障碍,这使得我们对“是不是一定要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国、地税机构间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协调与合作”等问题认识都尚未统一,工作中更是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建议

⒈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或在国、地税现在使用的征管软件上加以改造,实现双方信息互通共享,为开展税务情报工作、实现税务信息资源多元化创造条件。

通过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可以扩大国、地税双方的信息来源,实现信息多元化,最终达到弥补征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完善整个征纳体系的目的。如果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之间能将各自利用本部门特点和优势获取的情报信息相互交换,互通有无,将使税务情报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最大限度的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从而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⒉联合核定管理税款

国、地两税联合进行共管纳税户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纳税定额的核定,尽可能在定额的核定方面标准统一方法一致,实现同一个个体纳税户国地税同一个身份,同一个定额,并对核定的个体纳税户定额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联合公布。凡缴纳增值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额的核定由国税负责;凡缴纳营业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定额的核定由地税负责。本着节省成本的原则,按规定积极委托对方代征税款。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使双方的资源得到合理运用,更是促使定额趋于合理的有效手段。

⒊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地两税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从而避免了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

⒋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办法的规定,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见统一对外公布: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会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⒌协调税务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线索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并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中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

也可设想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稽查管理体制,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并实行相对垂直领导。这种机构设置方法,有利于在税务系统内实行征管与稽查的两权分离,有利于稽查机关的各税统查,有利于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威性,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加大稽查力度。

⒍联合进行涉外税收管理

对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地两税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收征收等方面加强合作信息交流。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征免事项,国、地两税机构应联合行文报批。

⒎联合进行售付凭证管理

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地税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收税款等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双方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双方未协调一致时,任何一方的征免税凭证都不能成为非贸易项目下的付汇依据。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国、地税之间通过联合调查或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协作与沟通。

⒏加强制度建设

就目前来说,建议建立国、地税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首先建立国、地税稽查局间的查前信息通报制度、查中协调配合制度和查后结果反馈制度。对一些重要的案源信息,应及时告知对方,为对方确定稽查对象提供参考;对双方同步稽查的税务案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尽可能做到联合检查;案件查结后,应尽快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便于其作出相应处理。为确保上述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将其列入考核体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以提高国、地税机构双方加强协调与合作的积极性。

⒐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地税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在当前各方面条件都不很成熟的情况下,各地国、地税部门应根据各地自身特点,积极稳妥地做好一些局部性的协调与合作。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分析、解决双方在协调和配合中发现的问题;对同时涉及国、地税管辖的税务举报案件,因不存在检查对象的确定问题,故可率先实行国、地税同步或共同联合检查;在双方稽查局间建立定期联系例会制度,互通情报,实现低层次的信息共享。

分税制改革的背景是以前财政实行的包干体制不具规范性,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实行的改革。我国是中央集权单一制的国家,中央财政承担着国家安全、外交、管理以及调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诸多义务,中央财力不支,必然会使各项事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下降,还使对地方的控制力下降,这对实现全国一盘棋的总体发展思路显然是不利的。年的财政分税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目的,中央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着以上。所以说国税机构与地税机构分设意义非常大,必须坚持。但对其产生的弊端则应积极地加以克服。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不失为解决国、地税分设后的负面效应的一种十分有效的途径。

篇9:不断完善区域汇率协调监督机制与危机救助机制论文

不断完善区域汇率协调监督机制与危机救助机制论文

东亚货币合作的动因,简单地说,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东亚货币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迫切需要东亚各国加强合作,以便在危机再次来临时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区域金融危机防范救助机制;第二,在日元/美元汇率频繁波动的背景下,东亚汇率制度的缺陷使其更容易陷入内外失衡的矛盾与冲突,对汇率制度改革与区域协调提出了客观的要求;第三,关于区域货币合作理论的新发展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货币合作的成本与收益问题,在这方面,欧洲的经验对亚洲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鼓舞。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东亚货币金融合作得到了区域内各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重视,在区域汇率合作方面提出了许多倡议。本文在对诸多方案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东亚汇率合作方向与路径选择提出建议。

一、东亚汇率合作方案及评述

1.东亚美元本位

麦金农分析了东亚汇率制度的困境,提出了“东亚美元本位”的构想。在这一构想下,东亚区域内各国(地区)将本币与美元建立一个长期的固定的比价关系,区域内货币间的汇价也相对稳定,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汇率合作区。

麦金农对东亚货币钉住美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在整个东亚地区的贸易活动中,绝大部分是以美元计价的,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为该地区的国内价格稳定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名义锚。在一个更微观的层面上,单一钉住美元有助于单个贸易商和银行家更好地对冲他们的外汇风险。其次,东亚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市场不完善(称之为“原罪”),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国内投资要么存在着币种上的不匹配,要么存在着期限上的不匹配(称之为货币“错配”),从而造成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为了降低风险,最优策略当然是建立、健全国内债券市场;较为现实的次优策略是政府逐日或逐周地稳定本币对美元的汇率,以防范汇率风险。他通过超风险溢价模型的分析得出了存在名义锚的钉住汇率制优于浮动汇率制的结论,并指出危机之后东亚各国货币高频钉住美元的现象反映出钉住美元的合理性。

对于为什么集体钉住美元的原因,麦金农认为,东亚地区是一个“自然的货币区”,其中任何国家(地区)能否成功地将美元作为名义锚、钉住美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经济伙伴或竞争对手能否牢固地钉住美元。因此,东亚地区应实行一种“集体名义锚”,即东亚美元本位制。在实际操作上,东亚美元本位制的最大优势在于简单易行、转换成本低。目前相当多的东亚货币相对于美元的浮动被控制在很窄的幅度之内,实行统一的美元本位制不用对既有汇率制度进行根本变革。

评述:东亚美元制的优势在于,通过维持本币对主要货币(美元)的汇率稳定来提供一个明确的名义锚和一个非正式的风险屏障,确立了本币的长期预期,从而避免了浮动汇率的频繁波动性,减少了投机带来的汇率超调和以外币债务共同导致的金融不稳定。对于小经济体来说,如果区域内所有国家都钉住美元,那么区域货币合作自动达成,东亚区域金融将实现稳定。但是,这种汇率安排的构想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1)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日元的作用。东亚经济关系具有多元性,无论在贸易、投资金融领域,东亚其他经济体与日本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当东亚其他经济体钉住美元而日本保持浮动汇率时,日元兑美元汇率波动必然通过日本与东亚经济体的贸易、金融交易渠道导致经济的波动,进而成为金融不稳定的源泉,19的危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如果如麦金农教授所说,让日元也加入东亚美元体系,对美元汇率保持固定,目前来看还不具有现实性。

(2)集体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无法避免钉住汇率制的缺陷。首先是钉住国要承担丧失货币政策独立性所带来的成本;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东亚经济体不能满足最优货币区的标准,将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非对称性的冲击。这是因为虽然汇率固定了,但是经济周期等诸多影响汇率变动的经济因素的变化难以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发生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的背离,成为又一次金融危机的隐患。

(3)仍然难以摆脱以一国货币为钉住目标的“特里芬困境”。东亚事实上钉住美元长期以来积累的对美顺差和美元贬值的压力表明,东亚事实上存在着“特里芬困境”,不可避免的,在未来集体单边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将更多受制于美国经济走势及美国行为的影响。

2.日元区

关志雄、大野健一等日本学者提出了东亚构建“日元区”(YenBloc)的建议。其核心内容是把日元作为东亚地区的基轴货币,使日元在东亚承担马克在欧洲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以日元作为驻锚货币建立起区域性汇率联动机制。

这一建议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怀疑,YungChulPark和Won-AmPark认为,日元区不具备建立的可能性。原因在于,第一,日本仍然高度依赖美国市场,缺乏吸收亚洲更多进口的能力。第二,日本的先进技术和较高的储蓄率使得亚洲国家的货币常常要对日元贬值,以防止它们经常收支的恶化。第三,亚洲国家不愿放弃货币的自主权,也不能容忍通货膨胀——失业平衡的恶化。第四,以日元为中心的货币同盟不可能缩小成员之间的通货膨胀的差距。最后,亚洲国家担心货币同盟会为政治同盟铺平道路。

评述:日元作为地区共同货币存在诸多障碍。除了日本狭小的国内市场不足以吸收亚洲地区的贸易和投资外,日本国内金融市场相对封闭、日元国际交易市场不发达,以及日元作为国际贸易计价手段日趋呈下降趋势等,都使日元不具备担当起区域本位货币的可行性。而且,日本在区域经济合作中没有摆脱自我中心主义的短视行为,这反过来又强化了本地区其他经济体对日本的不信任情绪。总的来说,由于东亚对外经济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征,钉住单一货币的做法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弊端。无论是建立美元区还是日元区,都不可能避免来自外部的金融冲击。不过,对于与日本存在着较为密切贸易联系的东亚小国来说,在其钉住的货币篮子中增加日元的权重,将会对减少贸易流的波动比较有利。

3.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

对于钉住共同货币篮子的方案,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应采用严格的钉住制度还是采用可调整钉住制度?二是钉住的货币篮子是由区域内货币构成还是钉住区域外货币?三是在货币篮子中,各币种应占多大比例,即最优货币篮子的权重选择的依据应当是怎样的?根据目标货币篮的构成和钉住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四类方案。 方案一:一篮子目标区爬行钉住方案(BBC规则)。

关于钉住汇率是否可调整以及调整幅度问题,Williamson提出了一篮子目标区爬行钉住方案,Dorabush和Park将其称作BBC规则(Basket-Band-Crawling)。BBC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东亚各国实行钉住美元、欧元和日元一篮子货币的货币制度;(2)各国根据整个区域对外贸易的比重来确定区域内各国钉住主要货币的权重;(3)区域内每个国家宣布一个钉住一篮子货币的中心平价水平,并单边确定平价浮动的范围;(4)合作阶段每个国家依然可以保持原有的汇率制度;(5)采用了麦金农的“复位法则”,当受到大规模货币投机性冲击时,各个国家可以暂时中断钉住汇率,但此后必须把汇率重新调整到旧的或者是新的均衡水平;(6)鉴于各国的经济基本面变化和相应的汇率失调是难以避免的,可以允许区域内成员根据经济基本面变动调整中心平价水平或者是平价波动范围;(7)建立类似于欧洲短期金融便利的融资机制,帮助成员国抵御货币投机的冲击。这一方案的优点是比较灵活,便于操作,增强了区域内各国汇率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缺点是容易强化对区域外货币的过度依赖,而且各个经济体选择相同的货币篮子权重,忽视了各国贸易方向的差异,可能导致各国在权重选择问题上的分歧。

方案二:钉住由东亚区域内和区域外货币共同构成的混合货币篮方案。

即建立一种由东亚区域内的基轴货币和区域外的基轴货币共同构成的货币篮,并将本币同这种“混合驻锚”型的货币篮建立固定比价关系,从而实现同时稳定区域内货币与区域外基轴货币间汇价,以及稳定区域内货币间汇价的目的。对最优货币篮构成的研究结果有:(1)日本学者Ito和Ogawa就美元和日元在货币篮中的构成比例进行了计算,他们的研究结果显示,出口产品竞争力低于日本的泰国和印尼希望货币篮中美元和日元保持相同比例,而对日本产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韩国、新加坡等希望提高日元的比例。(2)日本富士综合研究所的研究显示,亚洲各国(地区)共同钉住货币篮的最佳选择是美元、欧元和日元各占1/3。(3)Ogawa和Kawasaki认为,由于东亚贸易结构在近些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既包括区内的贸易联系,又包括与美国和欧盟的贸易联系,而且与各区域的贸易联系有加强的趋势,所以,东亚应该建立由美元、欧元、日元和其他区内货币组成的货币篮,各种货币权数的选择应该与对外贸易联系相一致。

方案三:钉住区域内货币构成的货币篮子,同时对区域外货币保持浮动。

Oh和Harvie提出建立亚洲汇率机制的方案,即钉住东亚货币篮子方案。在这一方案中,(1)由东亚地区所有国家的货币经过加权组成货币篮子,但不包括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在内,在这个货币篮子的基础上创立一种类似于欧洲货币单位的亚洲货币单位;(2)与欧洲货币联盟中的权重不同,亚洲货币汇率机制给每个国家分配的权重是该国在整个地区贸易中的份额;(3)同1993年后的欧洲货币体系中规定的一样.成员国在汇率中心平价15%的波动范围中上下浮动,一篮子货币中心平价不能单边决定;(4)各国家有义务将各自的汇率水平保持在汇率目标区内。这一方案相当于东亚货币对外实行联合浮动,对内保持汇率稳定,与欧洲货币体系初期以欧洲货币单位为基准的宽松的汇率目标区制度比较类似。

方案四:钉住区域内货币构成的货币篮,同时对区外主要货币保持汇率稳定。

Williamson认为,一组将区域外货币构成的货币篮作为汇率本位的国家,同样也可以创设某种由区域内货币组成的货币篮以作为共同货币的雏形。小川英治等日本学者也倾向于区域内货币构成的货币篮同时保持对区外主要货币的汇率稳定,并给出了ASEAN+3共13国货币构成的亚洲货币单位(ACU)的测算方法,ACU的测算同时考虑到了区域外货币的加权和区域内货币的加权,实质是双重货币篮。

综合评价:共同钉住货币篮的汇率制度本质上是介于固定和浮动汇率制之间的一类汇率制度。这种汇率体制与固定汇率制相比,增加了一定的灵活性,使其在面临各种冲击时能够做出一定的调整;同时,放弃单一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转而钉住一篮子货币,也有利于减少主要货币波动带来的投机冲击;区域内货币汇率之间的超稳定状态对促进区域内部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也是非常有利的,可以降低汇率以邻为壑竞相贬值的风险。

但是,实施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汇率制度仍然会面临一些问题,第一,正如没有任何一种汇率体制是可以完全不受危机冲击的,货币篮子并不能防范危机。Flood and Rose,Eichengreen,Edwards等人的研究表明,钉住汇率制度与地区金融稳定并无必然关系。第二,共同钉住汇率制度可能缺乏透明度。Frankel等人指出,相比复杂的中间汇率体制而言,人们更容易对简单的钉住或浮动汇率制进行检测和监控。建议实施货币篮子的Williamson也承认缺乏透明度是实施篮子汇率区间制的一个缺陷。第三,后两种货币篮子的权重计算比较复杂,由于缺乏明确公开的、指导汇率管理的各种经济参数,可能给相邻国家开展政策协调带来困难。

4.平行通货方案

Eichengreen提出平行通货的汇率合作方案。基本设想是首先创建一个亚洲货币单位(ACU),由亚洲内部各经济体货币构成货币篮定值,并允许其与各经济体国家货币在区域内同时流通。Eichengreen认为,这一方案有三个优势,第一,不必强求构成货币篮子的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稳定,从而减少了脆弱性;第二,从东亚地区总产出和总出口来看,平行货币比任何一国的货币更稳定,因此将成为促进地区贸易和投资的有效工具;第三,最终是否转向单一货币由经济力量而不是政治力量决定,只有当绝大多数生产商、出口商和投资者全部采用平行货币时,才能够确定亚洲经济体具备了统一货币的可能性。 评述:平行通货方案的设想来自于欧洲货币一体化的经验,上个世纪70年代设立的欧洲货币单位成为欧洲统一货币的基石。但是,结合欧洲的历史,平行货币能否在特定用途以外广泛流通起来,以及在区域合作中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等问题尚需探讨。在强大的国家货币存在的情况下,先需要克服历史货币的惯性问题,因为平行货币的使用会受到规模经济与网络效应的影响,最终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使用会缺乏吸引力。另一个障碍是美元的国际地位,欧洲货币单位推行过程中也遇到同样的问题,ACU能否与美元有效竞争,恐怕除了靠平行货币的自然选择过程,更多要依赖于政府间的协调和积极推进。

二、东亚汇率合作的路径选择与机制建议

1.以ACU为契机围绕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开展汇率合作

上面介绍的几种区域汇率合作方案中,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其中,一篮子目标区爬行钉住方案(BBC规则)特点是在机制上比较灵活;而钉住区域内货币构成的货币篮,同时对区外主要货币保持汇率稳定的方案(双重篮子钉住)更加符合东亚经济体对内经济一体化发展,对外经济联系多元化、全球化的特征。借鉴欧洲的经验,我们认为首先构建由区域内货币组成区域货币篮,进而围绕一篮子货币展开汇率合作比较符合东亚的现实情况。

近期亚洲开发银行即将推出亚洲货币单位(ACU)。ACU是作为亚太地区共同的外汇指标推出的,按照亚行的说法,推出亚洲货币单位的目的在于“监测亚洲区域货币对美元和欧元等主要货币的整体动向,帮助各国及地区的货币当局采取灵活的外汇政策,并促进区域合作的发展。”除了衡量作为整体的东亚货币相对于区域外货币的变化,ACU也能够反映区域内货币对ACU相对价值的变化,并为区域内货币之间的价值调整提供依据,这无疑给东亚汇率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

未来3-5年内东亚汇率合作可以考虑分两个步骤进行。(1)东亚国家可以首先考虑以ACU作为汇率计算的`参考标准,并据此制定汇率政策,积极推进区域内的汇率协调。(2)当经过一段时间成功实验后,如果各国自愿接受共同参考汇率,同意接受ACU,可以考虑采取集体行动,引入适合大多数国家的有管理的汇率体系。可考虑通过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ACU来稳定区域各国的有效实际汇率。共同钉住区域货币篮子方案的实施,将使东亚国家能够免除主要货币波动(主要是美日汇率波动)的影响,对于东亚经济体的经济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目前东亚各国、各地区对外经济贸易模式仍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应适度放宽波幅的限制,在保证汇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提供一定的灵活性,随着市场参与者信息的增加,逐渐收缩浮动区间。

2.东亚汇率合作可能遇到的主要制度阻碍

区域汇率合作是一个由易到难、逐步深入的推进过程。对东亚各国来说,在这个向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过渡的过程中,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除了需要克服政治层面的阻碍,东亚地区还必须面对制度层面的严峻挑战。

(1)从钉住单一货币向钉住一篮子货币的转换会不可避免地遇到类似囚徒困境的难题。从国家的角度看,区域汇率合作与汇率制度选择的过程,就是一个决策博弈的过程,对于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合作来说,区域协调机制尤为重要。Eiji Ogawa and Takatoshi Ito用两国博弈理论模型分析了在选择汇率制度方面协调失败的情况。文章通过比较两国货币当局在两种情况下的损失,阐明了协调失败,就好比一个囚徒困境:假定一国从钉住美元制度转向货币篮子制度,而其他国家仍然采用钉住美元制度,那么采用货币篮子制度的国家贸易余额波动会扩大。因此,这会使每一个理性决策的货币当局都会保持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即使他们一同选择钉住货币篮子制度,他们的贸易余额波动都会达到最小。按照这一理论,如果多数货币当局都是风险规避型的,那么他们可能采取观望等待的策略,或者不得不选择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虽然他们应该知道这是一个纳什均衡,还存在一个优于纳什均衡的最优解。

(2)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可能遇到经济趋同的阻碍。按照最优货币区理论,在统一的货币区当中,各国必须具备趋同的经济标准。对此,蒙代尔从生产要素流动性与要素市场一体化、麦金农从经济开放度与经济规模、凯南从经济多元化和产品多样化、英格拉姆从金融市场一体化、托维尔和威力特从政策相似性、哈伯勒和弗莱明从通胀率一体化、明兹和科恩从政治一体化等多角度都进行过论述,并确立了一系列最优货币区的指标。

最优货币区的经济趋同标准告诉我们,如果各成员国的主要经济指标不能达到趋同的标准,相去较远的国家极易遭到不对称性冲击,最终不得不退出共同货币区。对东亚经济体来讲,虽然具有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但是距离最终的经济趋同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3.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

正如前面分析的共同钉住汇率制不可避免的缺陷,如果没有一个可靠的区域融资机制为国际收支失衡的国家提供及时的短期融资便利,或者没有一个有效的协调监督机制使区域内所有国家对汇率政策达成共识,东亚汇率合作实行起来将是困难重重。因此,东亚国家能否从目前多样化的汇率安排过渡到共同钉住一篮子汇率制度,共同钉住汇率制能否向着类似欧洲的货币体系及货币区的方向发展,以及能够走多远,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亚区域汇率协调机制和危机防范解救机制的完善,这两者构成了有效的东亚汇率合作机制的基础。

(1)建立强有力的区域协调与共同监督机制。对于东亚国家来说,在向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迈进的过程中,显然仅仅依靠东亚各国自己的决策是不行的,是“囚徒困境”,还是最终的合作博弈,这将决定东亚汇率合作未来发展的方向。从历史来看,东亚各经济体都有强烈的货币主权观念,即使独自钉住美元的同时,相互间也保持着汇率的浮动关系,力求推行独立的货币政策;货币金融当局之间缺乏政策协调的历史,相互之间没有制度化的汇率协调机制。这些都给共同货币篮子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总结欧洲货币合作的经验,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重视制度的重要性,对东亚经济体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当务之急是尽早着手制度建设来推动合作,奠定各国政策、制度等方面互信与协调的基础。有必要在lO+3范围内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区域协调监督机构,不断健全区域政策协调机制和共同监督机制,使各国对保持汇率协调的政策做出承诺,这不仅是防止区域货币竞争的有效手段,而且也是东亚区域汇率合作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

(2)完善区域危机防范救助机制。东亚区域货币合作的一个重要契机,是接受东亚金融危机的教训,力图通过合作,建立起预防和化解金融动荡的机制,以维持本地区的金融稳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东亚各国距离经济趋同标准还有一定差距的情况下,共同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不能避免投机的冲击。Eichengreen指出,根据货币危机的第一代与第二代模型,在缺乏政治合作的行动与意愿、缺乏政策协调与大规模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东亚大范围的共同钉住汇率体制不仅是脆弱的,而且容易诱发危机。这就需要各经济体在共同利用外汇储备资源、发展地区性融资市场方面加强合作,以避免其像以往的中间汇率制度那样,受到投机资本的冲击。

目前东亚已经建立起以清迈协议(Chiang Mai Initiative,CMI)为框架的区域危机救助机制,并取得初步的成果。清迈协议是5月由东盟10+3财长在清迈共同签署的建立区域性货币互换网络的协议,清迈协议扩大了东盟互换协议(ASA)的数量与金额;同时建立了中日韩与东盟国家的双边互换协议。截止11月9日,清迈协议框架下的货币互换安排已经包括17项协议,提供的融资总额达到585亿美元。20伊斯坦布尔会议针对东亚原有货币互换机制规模过小、独立性不足、缺乏有效多边合作与共同行动机制等不足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但是应当看到,当前货币互换安排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CMI下可动用的资源总额相对较少,不足以救助已经发生的危机;CMI仍然附属IMF资源框架,独立性受到限制;而且成员国最后能否从协议中获益仍将取决于双边谈判的结果。

篇10:从中创公司的失败谈建立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

从中创公司的失败谈建立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

认为中创公司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风险投资机制及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不够完善.本文就目前如何健全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为风险投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出了若干富有建设性的观点.

作 者:魏建国 Wei Jianguo  作者单位:武汉工业大学 刊 名:武汉工业大学学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年,卷(期):2000 22(1) 分类号:F830.591 关键词:风险投资   机制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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