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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抵免规定的变化

2022-10-26 08:34:4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宇宙最强谢广坤”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投资抵免规定的变化,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投资抵免规定的变化,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投资抵免规定的变化

篇1:投资抵免规定的变化

投资抵免规定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旧税法对投资抵免的规定,内、外企业有不同的政策。新税法对旧税法下的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抵免范围有变。旧税法规定,对于内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达到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9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实行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进口设备也可实行投资抵免政策。

二是抵免幅度有变。旧税法规定,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三是抵免期限有变。旧税法规定,应当用新增的所得税抵免,不足抵免时,可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新税法规定,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抵免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篇2:美国签证免面谈新规定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宣布,8月1日起实行其签证面谈新政策。美国国务院最近颁布了有关签证申请中免面谈新限制的规定,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就此新政策作出声明,鲍威尔说:“我们将致力于‘边境安全与国门开放’,即我们希望为国际访问者到美国进行合法旅行提供便利的同时,维护我们边境和国家的完整和安全。”自‘911’之后,我们致力于目前正在进行的对签证程序的检讨,因为这涉及我们国家的安全。在此检讨过程中,我们已经要求更多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在签证被签发给合乎条件的申请者之前亲自前来面谈。根据此法律,所有的申请者被要求接受领事官员的面谈除非他们的面谈被免除。”根据这些新规定,美领馆将从8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签证程序。虽然受此影响的签证申请者比例不大,但是即便是签证面谈工作量的小幅增长也会影响签证的签发时间,因而申请者在制订旅行、访问、留学计划时必须考虑此因素。

美国签证新规中指出自2月13日起,此前已经持有B1/B2(临时商务和旅游签证)、C1(过境)、D(机组、船组人员)、F(学生)、J(交流访问者)、M(非学术学生)、O(特殊才能的访问者)签证的人员,如其签证失效不足48个月,将可直接续签同种类签证,无需再次面谈。

1.在中国,之前持有B(临时商务及旅游访问者)、C1(过境)、D(机组、船组人员)、F(学生)、J(交流访问)、M(非学术学生)及O(特殊才能)签证的人员,如签证失效期限不足48个月(4年),将可以无需再次面谈而直接续签签证。

2.开放10万个首次签证申请预约,预约三周内完成面签。

3.美国大使馆表示愿意为中国公民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签证,但相关政策仍在协商。

[美国签证免面谈新规定]

篇3:浅谈“免、抵、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生产企业成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国家为鼓励其扩大出口,对这些“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了“免、抵、退”税办法,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政策优惠,可不少“生产企业”在其会计处理上,还不甚了解,在实务中还容易出错,为此,本文仅就“生产企业”有关增值税“免、抵、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粗浅介绍。

一、“免、抵、退”税业务的主要内容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以下简称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以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的已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及以上的,在当期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小于50%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现实中,“免、抵、退”税业务是比较复杂的。在一个“生产企业”内,既存在出口业务,又存在内销业务,在当期原材料购进业务中,既存在国内购进原材料的加工业务,又存在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同时,在当期出口业务中还可能存在多种货物的出口业务。但,尽管这样复杂,大多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由“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和相对应的账务处理这两方面内容组成。

二、“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

本文所介绍的“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主要涉及以下七方面内容。为便于说明,下面举例介绍其具体计算过程及方法。

例:自营出口企业W股份公司1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购进国内铜锭900吨,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每吨单价为6000元,购进国外料件450吨,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2468000元;内销铜制品甲300吨,每吨售价7000元,内销铜制品乙250吨,每吨售价6500元,内销的征税率为17%,外销铜制品甲120吨,每吨售价1400美元,该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5%,国外运保费支出96000元,外销铜制品乙60吨,每吨售价1200美元,国外运保费支出40000元,进口料件复出口销售铜制品乙450吨,每吨售价为1200美元,国外运保费支出为30元,征、退税率与外销铜制品甲的征、退税率相同,另本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4。则该企业应作出下列计算:

1、计算当期内销业务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购进国内材料铜锭的进项税项=900×6000×17%=918000(元)

内销货物(铜制品甲、乙)的销项税额=[(300×7000)+(250×6500)]x17%=612000(元)

2、计算当期出口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计算当期出口自产货物的销售额有两方面作用。

一方面是为了在会计核算上及时作销售处理,如不进行销售处理,就不能申报享受“免、抵、退”税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为下一步计算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做准备,其计算公式:当期出口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出口数量×单价×外汇汇率补外退保费支出,则W企业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分别是:

当期出口铜制品甲的销售额=120×1400×8.4-96000=1315200(元);

当期出口铜制品乙的销售额=60×1200×8.4-40000=564800(元);

当期进口料件复出口铜制品乙的销售额=450×1200×8.4-320000=4216000(元)。

3、计算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一般情况下,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由当期出口自产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以及当期进口料件复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这两大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分别是:

当期出口自产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自产货物的销售额(人民币)×(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进口料件复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口料件复出口的销售额(人民币)×(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代入相关数据后,W企业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铜制品甲的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铜制品乙的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口料件复出口铜制品乙的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1315200×(17%-15%)+564800×(17%-15%)+4216000×(17%-15%)-2468000×(17%-15%)=26304+11296+84320-49360=72560(元)。

4、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根据规定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布跞サ逼谌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税额。代入上面已计算出的数额,该企业的应纳税额=612000-918000+72560=-233440(元)。

5、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按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当期出口自产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时,当期内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差额即为计算的应退税额,如果达不到50%的比例,即使当期内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其差额在当期内也不能申报退税,而应结转到下期抵扣,

因此,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先要计算当期出口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然后计算当期应抵扣的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的差额。

W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当期出口铜制品甲的销售额+当期出口铜制品乙的销售额+当期进口料件复出口铜制品乙的销售额)÷当期全部货物的销售额×100%=(1315200+564800+4216000)÷(2100000+1500000+1315200+564800+4216000)×100%=6096000÷9696000×100%=62.8%。

则W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大于50%。

W企业当期应退的税额=当期应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结转当期抵扣的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918000-(612000+72560)=233440(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W企业当期应退税额的值等于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233440│),所以,一些专家学者指出: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再减去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退税率的,当期应退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这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应退税额的简便方法。本文例题中的应纳税额-233440的绝对值就小于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再减去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退税率的结果544200(6096000×15%-2468000×15%),因此,“生产企业”在实务中只要计算出这一步,就能以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作为当期申报应退税额的数额。

6、计算当期应免、抵税额

计算“生产企业”当期应免、抵税额,不仅在账务处理中用到,而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需要在申报表上填列此项数据,同时在填列统计部门的有关报表时,也需要填列此项数据;另一方面,在“生产企业”验证“免、抵、退”税业务计算是否正确的过程中也需要此项数据,所以对这一步骤计算不能忽视。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复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驳逼诤9睾讼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应退的税额。

则:W企业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铜制品甲的销售额×退税率)+(当期出口铜制品乙的销售额×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复出口铜制品乙的销售额x退税率驳逼诤9睾讼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应退的税额=(1315200×15%)+(564800×15%)+(4216000×15%-2468000×15%)-233440=197280+84720+632400-370200-233440=310760(元)。

7、验证计算结果

验证“生产企业”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其方法是用下列等式证明,如等式成立即为正确,反之,即为不正确,须重新计算。

验证的等式是:∑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其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将W企业的有关计算结果数额代入上述公式,则:

等式左边=当期出口铜制品甲的销售额(人民币)×退税率+当期出口铜制品乙的销售额(人民币)×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复出口铜制品乙的销售额(人民币)×退税率=1315200×15%+546800x15%+4216000×15%=914400(元)。

等式右边=W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233440+310760+2468200×15%=233440+310760+370200=914400(元)。

从上面计算结果看出,等式两边相等,从而说明本例出口自营企业W企业有关“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正确。

三、“免、抵、退”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免、抵、退”税业务的账务处理,是指“生产企业”在购进材料、出口货物时与其他生产企业一样,作基本相似的会计分录,故这里不再赘述。此外,应根据计算出的当期应退税额等数据作相应的会计分录。其内容是:根据当期应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根据当期应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根据应退税额与应免、抵税额之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根据“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则W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依据计算出的当期应退税额233440(元),当期应免、抵税额310760(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2334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310760

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544200

(2)依据计算出的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产品销售成品7256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560

(3)W企业收到应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23344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233440

篇4: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  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  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年经营业绩,

篇5: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  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  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  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  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  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二)  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  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  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  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篇6: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综合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的对称。抵免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在多国直接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将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所有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比较简便。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纳税人所有来自外国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其在国外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允许抵免额,在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综合抵免限额在不同条件下对跨国纳税人和居住国利益有不同的影响。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各外国税率高低不等时,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对纳税人有利。因为这种方法把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计算,使高税率国出现的超限额与低税率国出现的不足限额互相冲抵,可以增加纳税人获得抵免的税额。但如果跨国纳税人对外投资所在国全是高税国或全是低税国,则各国同时发生超限额或不足限额,就不会出现超限额和不足限额的互相冲抵。因此当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即在有些国家盈利。在有些国家亏损,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因盈亏互抵,计算抵免限额的基数减少,抵免限额变小,这对跨国纳税人不利,但对居住国是有利的。由于综合抵免限额能给本国居民带来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常被一些资本过剩的国家作为鼓励对外投资的一种手段。

篇7:关于增值税中“免、抵、退” 税的巧记

首先大家把生产企业假设为一个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企业,以便于我们理解问题,

1.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免、抵、退的具体含义大家可以参阅教材,我主要讲公式的巧记及运用,毕竟大家都要面对考试,不要搞的很复杂。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当期应纳税额是根据企业内销和外销的进销项税额来计算的,所以我们当期的应纳税额由两部分组成:“内销+外销”,那么,我们可以将书上的公式变形分解为“内销+外销”的形式,当大家拿到题目,分清内销和外销,根据下面简易公式马上就做出来了!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中间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上期留抵税额

注:公式中外销应纳税额的部分就是书中讲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它的意思是说外销货物中必须缴纳税额的部分;如果外销货物中有免税的,因为货物已经是免税的,我们必须将免税的那部分扣除,这就出现了书上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抵减额”这一绕口的名词,

公式中上期留抵税额题设会给出的,如果没有,那么上期留抵税额为零。

一般说来,考试都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形,所以公式中我并没有算进去,以上的公式就够用了!

篇8: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免考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条件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条件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篇9:鼓励外省投资的若干规定

关于鼓励外省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外省投资是指外省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来赣的投资,是我省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外,所有投资领域都向外省投资开放。

第二条鼓励外省投资投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当前重点鼓励外省投资的项目是:(一)汽车及汽车配件、光机电一体化、新型家用电器、食品、轻纺、精细化工及石油化工、基础原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环保产业、新型建材等项目;(二)生态

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三)能源、交通、环保、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四)旅游及房地产开发、商贸流通和市场建设等项目;(五)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产业项目;(六)其它新型产业和需要鼓励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鼓励外省投资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外省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全部收购,也可以根据需要部分收购。收购时以资产评估价为参考,由经贸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主持,公开竞价出售,收

购价可以低于净资产评估值,其中收购资不抵债企业的,可先由出售方对超过企业总资产的债务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然后收购。外省投资采用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经营国有企业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鼓励外省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产业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赣投资,注册登记公司,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经营机构。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年营业额或出口创汇额较大的投资企业(项目),可应投资者的具体要求,由当地政府进行专项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可由

省政府专门协调,特事特办,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鼓励外省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外省投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及企业技术创新、重大装备国产化、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新来的外省投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的,依法缴纳

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将上交部分拨补给企业,以资激励。

第六条鼓励外省投资者以专利、专有技术、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来赣投资。以技术要素作为股权投资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外省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享受新产品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

。依法保护外省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七条鼓励外省投资企业再投资。新来的外省投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凡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资金不足的,经企业申请,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由当地财政全额拨补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按50%拨补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八条对外省投资者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计划、经贸、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城建、土地、环保、劳动、人事等部门对外省投资者要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对外省投资(企业)推行“一站式”办公方式,“一条龙”专项服务,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外省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通过出让、租赁和拍卖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非盈利性公共、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可采取联营、联

建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开发区内的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充分保障外省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其价格与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外省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的城镇户口和子女就学给予优惠办理;对成建制来赣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手续;外省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省牌照车辆,可在本

省正常使用,需要换发本省牌照的,除车检、牌照工本费外,不附加任何费用;外省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商品房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

第十一条外省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人才招聘等方面,依法享有充分自主权。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要求外省投资企业承接指定业务、购买指定生产和生活资料、聘用指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外省投资企业的产品进入各地市场。

第十二条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亏损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并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仍享受已有优惠政策。外省投资新办企业,凡当年吸纳我省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除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外,经批准,可享

受《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1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支持外省投资企业申办企业集团,并在注册资本和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支持符合要求的外省投资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股份制公司;支持具备上市条件的外省投资企业申请股票上市,并优先申报;支持资信良好的外省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按有关

规定优先报批。凡经省有关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条件的外省投资企业(集团),可享受《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扶持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1998〕35号)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支持外省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外省投资者因经贸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审批办理出国出境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省内各金融机构对外省投资企业要积极扶持。凡符合贷款条件和要求的,对其所需贷款应统筹安排;对开发具有资源优势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支柱产业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和现有企业重点技改项目等,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在评选先进单位和劳模、先进工作者时,要安排一定的名额给外省投资企业,对为江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由当地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外省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职工,可以参加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可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坚决制止“三乱”现象,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对外省投资企业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不出具省物价部门印

制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许可证》,不使用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又不在《收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收费项目,外省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规范执法检查,不得对外省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省投

资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向外省投资企业索拿卡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省投资企业乱摊派、乱罚款。

第十八条保护外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外省投资者(企业)人身财产和危害生产经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索要财物、随意查扣、封存商品、平调或侵吞财产,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其生产经营场地和营业用房等单位或个人,必须从严查处。因随意收缴、扣压外省投

资者(企业)营业执照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由有关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加强对外省投资的服务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扶持外省投资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外省投资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经贸、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城建、土地、环保、劳动、人事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外省投资企业的指导,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经

济技术合作部门负责外省来赣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联络工作和受理来赣投资者的求助、举报、投诉等事项。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各项优惠政策,外省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省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凡有与上述内容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10: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 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 、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境外投资有关 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 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 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 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第四条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 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 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 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 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第五条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 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 银行的专用账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 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 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 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七条 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 算留成。

第八条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 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 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条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 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 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 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 放境外。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 ,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 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 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 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汇管 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至20% 处以外汇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 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 规定者,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其境内投资者应当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 报有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并依照规定将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1: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分国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的对称。抵免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在多国直接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外国来源所得,按照其来源国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所得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通过上述公式可计算出纳税人的各个外国的税收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各外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出纳税人在每一个外国的允许抵免额,据此进行实际税收抵免。

分国抵免限额对于跨国纳税人在税率高低不等的国家进行投资且均有盈利时,可以避免综合抵免浪额下出现的某一国的超限额与另一国的不足限额互相冲抵的现象,对于居住国政府来说是有利的。另外,当跨国纳税人在某一外国有所得,而在另一国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抵免限额可避免盈亏互抵,使得盈利国的抵免限额不会减少,对跨国纳税人是有利的。分国抵免限额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抵免限额而给予抵免,使抵免额更接近实际情况。当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经营出现亏损时,在税收上也体现出照顾。因此,从兼顾居住国政府与纳税人双方利益角度看,分国抵免限额更合理一些,但在计算上相对复杂一些。分国抵免限额一般能起到抑制资金外流的作用,所以常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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