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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2022-10-07 08:45:5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春日恋爱物语”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篇1: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与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与管理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是推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有效形式。为了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行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由中国共产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由中国共产党重庆轮船总公司委员会和重庆轮船总公司批准命名。

三、重庆轮船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工作;在交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下属单位的组织、申报和衔接工作。

四、总公司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落实,职工广泛参与,实际效果明显。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职工信任。

2、思想建设好。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富民兴企”、“司兴我富,司衰我穷”的共同价值观、人生观和正确的世界观。

3、改革竞争好。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和公司总体发展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关系,不断深化改革,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4、生产工作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大力发展生产,搞活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内部管理科学民主,坚持安全生产,搞好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生产、工作、效益居于先进水平。

5、文化建设好。重视科学技术的应用和职工的教育,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读书活动、科技活动和文体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工作能力。

6、文明风气好。广泛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爱岗敬业、岗位奉献”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交通行业文明公约》和《市民公约》,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各种文明细胞创建工作坚持不懈,树立企业新风。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安全事故,无严重违纪问题发生;计划生育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环境整洁,清洁卫生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五、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与奖励

1、司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批准、命名,每年组织一次。委级文明单位按照《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执行(下同)。

2、凡总公司所属单位、处室、船舶、班组,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成效的,可向总公司提出申报。

3、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下同)由总公司文明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评审。

4、经批准命名和复查合格的`司级文明单位,参照市交委确定的渝委办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当年可按照单位人均月工资50%的标准发给奖金,还可以给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以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

5、文明单位在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在复查合格的当年亦可比照上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

六、文明单位的复查

1、委级文明单位按市交委规定进行复查。

2、司级文明单位两年复查一次。凡已命名的司级文明单位,

每隔两年要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向总公司送交自查报告,由总公司组织复查,并通报复查结果。

3、对司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总公司对司级文明单位的复查,严格坚持“六好”标准,对领导班子不团结,管理混乱或主要领导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政策因素外出现严重亏损的,服务质量下降的,安全工作未达标和计划生育超标的单位,坚持实行一票否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七、在企业改革、调整中,撤销或合并的单位不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篇2: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文体活动丰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和节日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四)民主氛围浓厚,单位内部和谐。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干部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人际关系融洽和谐。

(五)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优良。办公、生产场所规划合理,布局整齐,管护良好,工作环境舒适整洁。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对外服务窗口环境整洁,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因地制宜地搞好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

(六)积极支持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并经常开展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带头参与城乡共建、帮扶共建等创建活动。

第三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者,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

第六条 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须为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不得越级申报。

第七条 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四)有干部职工参与邪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凡参加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省级机关和参加当地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市、县机关,经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

第八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属文明委申报。各市、省直各文明委按照省级文明单位的测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把关。

(二)公示推荐。各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在向省文明委推荐评选名单前,要责成拟推荐单位在本单位对外显著位置张贴省文明办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省文明委提交推荐报告。省直各文明委推荐的单位,在向省文明委推荐前,须征求驻地(县、市、区)文明委意见。

(三)测评审定。省文明办在对推荐单位进行测评、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省文明委同意,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命名表彰的,提交省文明委审定。

(四)命名表彰。省文明委审定批准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省级文明单位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获得“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山西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在命名当年对单位职工进行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年度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山西省文明单位”年度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奖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予以撤销。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 在届期内,凡创建工作停滞不前、严重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申报单位,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届初申报,届末评选表彰。

第十四条 连续两届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国家级文明单位一般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推荐。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其所在市、省直各工委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进行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和工作档案,推广交流先进经验。省文明办适时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宣传先进典型。

第十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山西省文明单位的牌匾应悬挂于单位明显位置。各单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机关命名授予的奖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省直各工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及测评标准》(晋文明委〔〕5号)同时废止。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1,要始终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通过严管理、重服务、抓发展、促效益。

2,领导带头。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把实现两个文明作为前进的目标和想问题、处理问题的基本点,在创建工作中,处处发挥着表率作用。领导班子带头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把每周一的上午定为班子集中学习时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分析在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并联系实际制订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至此,“领导带头、理论指导、规划鞭策”形成了促使企业文明建设的三大要素。成为全体职工“共创文明”的基础和源泉。领导班子带头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搞调研,每次都深入到职工生产一线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严以律己,带头做到“俭”“廉”。

3,教育领先。

要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教育是关键,参加组织政治理论考试、开办学习园地、讨论座谈学习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了“四信”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马列主义信仰,社会主义信念,现代化建设信心,对党和政府信任。参加组织政治理论考试、开办学习园地、讨论座谈学习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了“四信”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马列主义信仰,社会主义信念,现代化建设信心,对党和政府信任。在职工中进一步规范“三圈”,即: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经常开展“三德三做”教育,即: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做个好公民;遵守职业道德,在单位做个好职工;遵守家庭美德,在家庭做个好成员。引导职工崇尚科学、宣传文明、鞭挞愚昧,坚决与邪教组织和一切利用封建迷信手段破坏稳定的行为及违法现象作斗争。

4,服务创优

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保证了环环相接、岗岗负责。进一步加大了对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了企业内外部监督检查体系。聘请了秘密社会监督员,并实行有偿监督。强化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办公室的职能,增加人员,配备专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微型摄像设备,对服务窗口单位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暗查。

文明单位具备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 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篇3:公司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形成创建核心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员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生动形式。自公司成立初始,领导班子就充分认识到抓好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做好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从思想认识、工作力度和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安排部署。我们认识到:做好创建工作,不仅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的保证。为此,我们首先从组织上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起来。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我们召开了多次动员会议,深入学习创建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组织干部职工讨论创建工作,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创建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创建活动有了扎实的群众基础。其次,为搞好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公司建立了一套由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专职政工干部为骨干,以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为主体,党员、团员和职工广泛参与,各负其责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机制。在组织保证上,成立以总经理挂帅、以基层车间主任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班子,制定了《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方案》、《文明单位考核实施细则》等方案制度。同时把创建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形成全公司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氛围,保证了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为保证两个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规划、同检查、同考核,我们着力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制定目标考核机制。为确保创建活动有序开展,我们按照实施办法和考核细则的'要求,每年将创建任务逐项分解到各车间、各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实行目标管理,同时结合文明单位、文明科室等考核标准和细则,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精神文明等方面责任到人;二是督促检查机制。公司党政工团坚持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对文明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检查,组织验收,及时反馈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年初确定的创建目标。三是投入保障机制。一年来,我们在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所需经费。制订了《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员工培训管理办法》;使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二、抓教育,重引导,推进创建进程,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一年来,公司把创建文明单位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教育,重引导,按照创建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案,以创建促管理,全面推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公司党委坚持服务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服务基层的原则,在“准、实、活”三字上做好文章,不断营造爱岗、敬业、服务、奉献的舆论氛围。

1、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通过学习《公司文明公约》《公司文明守则》,制定员工行为规范,使员工培养了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运用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机体活动等多种形式,教育员工树立民族自豪感,引导员工正确认识做好本职工作是爱岗位、爱企业最直接的体现,自觉地以实际行动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2、开展企业形象工程教育。把培养、弘扬企业精神,树立企业形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题,强调在内容上要由过去的一手硬、一手软转向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突出服务工作这个主题。按照“建成一流企业、实现一流管理、打造一流品牌、培育一流队伍、创造一流效益”的工作思路,发挥了企业精神的凝聚、导向、辐射作用,为树立企业形象,开展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3、开展技术业务培训教育。公司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加快企业人才的培养。作为行业特点,针对公司年轻职工占到了全厂的75%,在知识结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等诸多方面与生产要求的差距甚远。现实使我们感到:只有通过创建学习型企业这个载体,才能激活人力资源的潜能;只有转变学习观念,才能提高学习能力。为此,我们通过聘请专家授课等多种学习竞赛活动,进行岗前培训、岗前练兵。

三、抓管理,重效益,生产经营稳步发展,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为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公司号召广大干部职工坚定信心,团结奋斗,知难而进,通过抓重点、建制度、定措施、保出勤,确保有序有效生产。一是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的强大作用,围绕全年中心目标,在职工中开展了以“讲形势、树信心、做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形势任务教育,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唱好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精益生产创造良好氛围。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生产经营中去。组织人员对公司关键部门、关键环节进行了督查日考核、日通报、日奖罚。三是把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作为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载体,通过大力宣传优秀员工的先进事迹,使之真正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带领职工在施工中不怕苦、不怕累;在工作岗位上,职工们干一行,爱一行,爱岗敬业、争做贡献的良好风气在工地上蔚然成风。四是认真抓好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和岗前培训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大讨论活动,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质量意识和规范操作的自觉性,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

四、抓主体,重载体,夯实文明基础

通过一年的创建工作,我们提出“以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为核心,以技术文化素质教育为落脚点,以增强职工整体素质为基础”建设企业文化的工作思路,强化职工职业道德观念,树立其职业理想,提高其职业技能,并制定了规范和考核办法。技术文化教育上,公司树立对职工进行终身技术文化教育的观念,举办演讲赛、技术比武、技术练兵、业务培训。目前,公司在职员工大中专以上占20%,高级技工占8%。学技术、钻业务、岗位成才尉然成风,一大批青年技术人才脱颖而出,成为了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中坚力量;职工整体素质教育上,先后投资30多万元对职工活动室、体育活动场地进行了装修。建成篮球场1个,职工活动室2个,正确引导职工文化生活,开展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娱乐项目和职工喜闻乐见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做到活动经常化、多样化、趣味化,使各个层次的职工都能各得其所,各展其能,各享其乐。

我们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大力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并着重在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上下功夫,强化内部卫生管理,建立卫生区域管理责任制,采取每周一次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卫生考核评比。同时加大厂区绿化建设力度,投入100余万元用于厂区、办公区的园林绿化建设,使绿化面积占到了厂区面积的40%左右,美化了环境。现厂区整洁、优雅,绿地相拥,芳草为坪。

一年来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企业以经济建设为最终目标,在创建文明单位中难免出现不尽人意之处,现将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生产与学习上的矛盾。由于机构不健全、干部配备不到位,特别是技术人员缺少的情况下,在人员、技术、管理上仍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很多工作仍在摸索和逐步完善阶段。

2、思想政治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由于目前面临大发展机会,年轻员工比较多,价值观多元化引起的冲突,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只能加强,而不能放松。

3、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还要进一步完善,与创建活动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争取早日赶上。

篇4:供电公司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

供电公司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水平,根据市文明单位的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现对20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我公司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加大创建文明单位的宣传力度,为当涂供电公司工作质量上新台阶,为更快更好地建设当涂做出新贡献。  二、创建目标:      按照市创建文明单位规定的“组织领导好、工作业绩好、内部管理好、职工教育好、环境卫生好、综合治理好”工作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大力开展系列创建活动,巩固“县文明单位”的成果,争创市文明单位。  三、创建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创建工作。  1、加强领导班子自身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领导班子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摆到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2、抓好廉政建设。要始终把领导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摆在一个重要位置来抓。首先,加强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广大干部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通过学习,使党员干部们在思想上拉起了一条拒腐防变的“高压线”。其次,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另外,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制止浪费行为,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严格经费支出、招待费审批制度。  3、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和常态运行机制,分工负责,明确职责,各负其责,狠抓落实,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党政领导班子的目标责任制,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到实处。  4、认真制订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加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检查,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创建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总结,创建工作档案标准化、规范化。  5、各基层单位和窗口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文明行业创建、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创建活动。  (二)、坚持安全文明生产、经营为中心,确保安全供电和优质服务。       1、坚持学习创新与管理创新,大力加强安全文明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认真抓好管理目标的落实,努力完成市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三项责任书目标。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狠抓各项安全规程的落实,努力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六无”目标。       3、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令,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经营。加强“诚信安徽电力”建设,发扬“超越自我、奋力争先”的企业精神,大力开展诚信规范服务和便民服务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当涂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和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加强科学规范管理,确保企业稳定发展。       1、进一步巩固国家电网公司一流供电企业的成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项目管理和企业行政、财务、成本、质量等管理制度,加大目标管理的落实、检查和考核的力度,确保各项管理目标和三项责任书目标的落实。      2、坚持文明生产、文明施工,切实加强现场工作管理,按照文明生产的管理标准,确保生产现场文明卫生,清洁整齐,安全有序。  3、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大力加强企业综合治理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职工思想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四)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培育良好的道德风尚。  1、认真抓好职工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教育,重视订阅并发挥党报党刊及现有宣传文化阵地的作用,提高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  2、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重视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只有一个作风好、团结、清廉、高效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出一支文明、进取、拼搏的职工队伍。为此,我们要积极从班子建设入手,坚定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努力以坚强的党性、出色的工作、优良的作风,做出好的工作业绩。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干出样子”,“职工看干部,干部看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们只有能够身先士卒,处处起表率作用,才能让职工们心服。       2、有组织有计划的加强对职工的“三德”、“四有”教育,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抓好职工文明言行的养成和规范,逐步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重视发挥现有的文体设施和阵地的作用,积极开展健康、文明、有益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同时,还要注意利用“七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让职工在革命先烈们的高尚品格和感人事迹中吸取力量,陶冶情操,增强职工们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精神。   (五)全面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  1、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和企业市场竞争的实力。教育职工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2、切实加强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加强企业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的达标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层层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三包和垃圾袋装化。  (六)强化管理,防患未然,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1、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属综合治理组、治保组、调解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其他公司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担任成员统一负责组织指挥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工作。供电公司组织机关相关人员到兄弟单位学习,了解公司缺什么,需要完善什么,在此基础上深入细致的研究,制定完善的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制度规范更符合公司企业的实际。如门卫安全保卫制度、巡检登记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等。做到治安保卫,措施防范到位,责任分明。  2、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各项指标均达国家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努力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3、公司积极参与和支持文明社区创建工作和军警民共建活动,抓好治安责任状落实情况。公司加强同县公安局治安科的沟通,主动接受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供电公司从起,机关和下属多经企业从县公安局保安公司聘请11名保安人员、门卫执行24小时值班。公司在公安局治安科的专业指导下,公司对要害部位和重要单位都建立了档案,明确保卫责任制,同时公司加大对财务、微机房、调度、档案等部门的防范措施。年公司未出现一例盗窃案件,治安情况大大好于往年。

篇5: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目标和规划

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目标和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推进分公司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公司要求,制定《*公司文明单位创建规划》。

一、 指导思想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建设一个好班子、带出一支好队伍、健全一套好制度、创造一个好环境”为主题,以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为工作目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牢固树立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跨世纪的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新人,努力实现分公司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 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年内分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经济建设、道德建设、遵纪守法、认真实施“科技兴企”战略以及内外环境等六个方面达到以下奋斗目标:

1. 领导班子建设:党政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求实创新,廉洁自律,积极开展“四好班子”建设活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得好、效果明显。能自觉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经常性开展创建活动。

2. 经济建设:能较好的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公司内部达到先进水平。安全生产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3. 道德建设:干部群众精神面貌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单位风气端正。党员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4. 遵纪守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优良,无重大案件和刑事案件发生,民事纠纷发生率低。模范执行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

5. 认真实施“科技兴企”战略,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职工培训,在施工管理中积极推进发明创造活动。

6. 能持之以恒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单位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文明工地创建有成效,职工食堂卫生条件好。

针对以上文明单位创建目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三、 制定措施

为完成以上六个方面的目标,分公司要在思想、道德、文化、廉政及环境等几个方面制定措施:

1. 加强思想建设

① 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特别是要加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全面把握“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和科学体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形式和效果,积极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② 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员工立足岗位、奉献人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

2. 加强道德建设

① 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使良好的职业行为的养成,要重视对全体干部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加强岗位培训,规范从业行为,使干部、职工具有合格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修养,过硬的业务技能,在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② 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发展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文明意识。

③ 及时总结、表彰、宣传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的'模范人物,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的模范作用。

3. 加强文化建设

① 积极开展岗位练兵、业务比武活动,采取评比、考试的方法、发现人才,鼓励职工争当业务技术能手。

② 努力提高员工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坚持开展各类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活动,注重寓教于文,寓教于乐,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比赛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及健康水平。

4. 加强廉政建设

① 认真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法纪观念,做到知法守法。

② 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廉政规章制度,以规章制度督促、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奖惩挂钩、奖罚分明。

5. 加强“形象”建设

①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使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创建水平,以创建促队伍建设。

② 实施“青年文明号”工程,组织青年以立足岗位,优质服务为核心,以承诺服务为保证,促进创建工作上新台阶。

③ 大力宣扬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典型,坚持开展评优创先活动,组织学习公司内外的典型事迹,弘扬时代风貌,振奋企业精神。

各党支部作为文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总支工作要点和分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目标及规划开展工作。其中,机关党支部要把文明创建活动细化到每个党小组,以机关部门、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学习,开展教育活动;*车间要按照分公司标准化工厂管理办法,科学、合理、有序地使用现有的厂房、设施,对外展示我公司的能力面貌,进一步向标准化、规划化迈进,提高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要注重把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工人班组,通过学习教育及组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比武等方式,把文明创建工作引向深入;各项目部要把文明工地创建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按jgj59-99文明施工检查规范要求,组织对施工现场各项文明施工的管理。

篇6:供电公司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汇报

供电公司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汇报

*县位于**省**部,濒临*江,南与*市相距*公里;北与*省*市相距*公里,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县城乡电网历经数十年发展建设,目前拥有220kV变电所*座,供电容量210MVA;110kV变电所*座,供电容量*.5MVA;35kV变电站*座,供电容量116.8MVA。截止到*年底,**供电公司所辖110kV线路*条,累计*公里;35kV线路*条,累计*公里;10kV线路*条,累计*公里;低压配电线路累计**公里。

**公司始终坚持“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自觉从客户满意的地方做起,从客户不满意的地方改起。通过优化服务环境、简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手段,努力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农网改造工程,加大电网建设和供电所软硬件建设,自实行规范化服务以来,以热情周到的服务和廉洁自律的`作风赢得了客户的赞誉,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客户满意率达到98以上。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文明单位创建提供政治保证。

目前,**供电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共*人,平均年龄*岁。具有研究生学历*人,本科学历人;工程师人,政工师人。班子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整体功能强,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勤政。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升班子整体素质。坚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相结合,与学xxx省、市委各项重大决策相结合,与学习各种新知识相结合起来。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市场经济理论、企业文化、法律法规等多门类的知识,增强了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公司党委一班人的决策能力和指导全公司工作的水平。

二是深化能力建设,提升企业经营业绩。加强公司业务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学习,班子成员参加市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系统知识培训班,重点加强对电力生产、领导科学、市场营销、会计、法律等知识的学习。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和公司经济运行分析,不定期进行用电大户跟踪回访,定期召开公司经济运行分析会,及时解决公司经济运行中问题和矛盾。以创新促进企业管理。加大对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全面推行中层干部任期制、任期届满职务终结和竞聘上岗制,20完成公司领导班子和公司中层干部换届调整工作,实行党务和行政交叉任职,中层管理岗位交流面超过总数的56,平均年龄仅**岁,大专及以上学历超过总人数的60

三是强化合力建设,促进班子团结协作。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班子成员权利和责任。修订且严格执行《**供电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供电公司中层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是抓好作风建设,塑造整体良好形象。制定了《**供电公司中层干部与基层班组定点结对加强联系制度》,明确了基层单位的联系点领导和结对中层干部,使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形成了常态机制。印发了《**供电公司领导班子二00五年度调研课题》,认真开展“领导班子抓调研、中层干部结对子、全体党员争四先”活动,领导班子改进作风行动得到职工群众普遍认可。严格成本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制度,反对形式主义,反对铺张浪费。

二、加强党建工作,为文明单位创建提供组织基础

一是强化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机制,为党委参与决策提供制度支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之前党政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共识才提交会议讨论。党委积极支持行政开展工作,定期听取行政工作报告,推动企业决策有效实施。

二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今年7月份,完成了所属*个党支部的换届改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时调整了支部成员。坚持每月的政工例会,对支部工作进行适时点评,建立了一个有效的支部工作激励机制。

三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反腐败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机制。继续把预防职务犯罪及违规违纪为主线,抓好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人财物管理、加强权力运作监督“三个重点环节”,定期开展廉政监督员网络活动。组织关键岗位中层干部前往宣城军天湖监狱接受狱中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警示教育。大力推行司务公开,对公司内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公司职代会集体审议,公司纪委全过程参与监督,不断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四是扎实开展团青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力量。公司团委积极带领和引导团员青年爱岗敬业

篇7: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引路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某某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经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严格考评,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安西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安西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精神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住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某地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此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精神文明活动扎实。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坚持创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车间(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4)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教育,坚持开展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注意维护民族团结、军民团结,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5)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键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6)遵纪守法安定团结。进行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严重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

篇8: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是指自治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自治县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第四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历史文化特点和自然环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利用土地、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镇规划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城镇维护建设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用于城镇建设并可以依法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

第六条 自治县人大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对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对规划批准以后改变容积率、用地性质等其它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 自治县住建部门负责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县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综合设置管理执法机构。

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城镇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首先接到举报的住建部门、城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为首问责任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在三日以内移交法定职能部门管辖。

第九条 自治县鼓励自治县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参与自治县城镇建设,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投诉违反城镇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自治县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举报平台,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县、建制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县城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县住建部门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住建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县住建部门给予业务指导,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原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编制城镇规划应当对道路、港口、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集贸市场、停车场、视频监控、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公厕等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统筹合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用于上述设施建设的土地,不得改变规划用于上述设施建设的土地的用途。

自治县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镇规划,遵循节约、便民的原则,合理有序安排前款所列设施的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服从安排,避免重复开挖道路、浪费资源等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自治县、建制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中应当保护、支持具有民族特点的公用设施和民居等建筑,逐步形成自治县整体建筑的民族文化风格。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建设单位和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未动工兴建的,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范围、标高、建筑面积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非居住用地范围内建设单门独院式住宅。在城镇规划区居住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个人住宅的,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城镇居民建设个人住宅的,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不得占用集体土地。

第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风、采光和通行,不得影响文物古迹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在屋顶加层或者依附主体建筑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九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沟叉,不得占用河岸、水面搭建设施从事餐饮娱乐和水产养殖等活动。河道沿岸建设,应当服从防洪、绿化、环保和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砂取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禁止占用耕地建造坟墓。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一年。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改变建筑结构及有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报经自治县住建部门批准。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交通、消防、环境卫生、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

依附于城镇道路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种管线、杆线设施,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经自治县住建部门批准后,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杆线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或者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者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地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要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自治县城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依附于城镇道路的地下管线,因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破路抢修,并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抢修完工后立即修复,保证路面质量和畅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桥梁、涵洞及其设施范围内挖沙取土、堆放物件、搭建设施和进行各种作业。

第二十七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须先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城镇道路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不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前提下,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站、点、路段停靠或搭载乘客。

禁止利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占用城镇道路进行销售、收购或者加工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本单位和住宅相关排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持排水设施畅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接通城镇排水设施和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排水设施、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二)干扰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三)擅自连接或者移动各种市政公用设施;

(四)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堆放物料;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四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县城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制镇的绿化由该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二)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

(四)住宅区绿地由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专业养护机构保护管理和责任单位、责任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

第三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园林绿化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规划、立项、设计和建设。

新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项目建设前,对未达到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又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规划区内绿地的用地性质。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镇绿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须经自治县城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所有山体、河岸均属绿化重点保护范围。禁止在绿化重点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山、炸石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其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城镇树木。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镇树木的,应当经自治县城管部门批准,申请单位负责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由园林绿化部门组织施工。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城管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

第三十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架设线缆;

(二)就树盖房,设置广告、标语牌;

(三)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在施工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五)攀树、折枝、挖根或者剥损树干、树皮;

(六)在树木下、绿地内搭灶生火或倾倒油污等有害物质;

(七)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堆放物料、放养牲畜家禽;

(八)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九)损坏草坪、花坛、绿篱;

(十)盗窃、损坏绿化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禁止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或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搭建遮阳棚等附属设施,或者在临街面屋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商品。

第四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以及功能完好。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城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公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栏以外的地方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和行驶机动车辆。

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道路宽阔地段由城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停车区域。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散养、放养动物;

(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等;

(七)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污染河道、影响行洪的行为。

产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建成区燃放烟花炮竹。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因修建养护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所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以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封闭作业,不得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广场文化娱乐活动、商业经营活动及其他娱乐活动产生的噪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类客运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镇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自治县城管部门批准。城镇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区域内的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破产、停业的,由原主管单位负责,无主管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各类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车站、码头、广场、影剧院、公共厕所等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由该单位负责。

(七)临街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自治县城管部门举报。自治县城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城镇规划,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二)买卖、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自治县住建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擅自砍伐、修剪、移植城镇规划区内的树木,或有第三十六条所列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城镇道路、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经营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有违反城镇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市容管理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非居住用地范围内建设单门独院式住宅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和公安、安监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城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城镇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所辖乡集镇和村庄建设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篇9: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会的委托,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城镇建设管理,推动县域城镇发展,改善居民住房和生活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有许多新期盼。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部分条款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条例施行以来积累的成熟的城市管理方法和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了适应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新形势和任务的需求,修改条例很有必要。

二、条例修改的过程及主要依据

2015年3月18日,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拟定工作日程,广泛收集资料。先后深入到龙舟坪镇、磨市镇、高家堰镇进行实地察看和调研;赴恩施市、利川市和巴东县就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察学习;组织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讨论。5月24日,自治县人大会党组就有关条款修改问题书面请示县委。8月21日,县委会就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审议。7月20日,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县长办公会听取了汇报,进行了讨论修改。8月11日,自治县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条例修改进行了专题协商。8月28日,自治县人大会第28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11月17日报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查并转报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4日,省人民政府批复原则同意。2月27日,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应到代表211名,实到代表193名,以193票赞成通过)。

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加强人大监督。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自治县人大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对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对规划批准以后改变容积率、用地性质等其它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完善执法机构。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住建部门负责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县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综合设置管理执法机构。”

明确首问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首先接到举报的住建部门、城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为首问责任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在三日以内移交法定职能部门管辖。”

落实公开制度。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规范私人建房。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在城镇规划区非居住用地范围内建设单门独院式住宅。在城镇规划区居住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个人住宅的,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城镇居民建设个人住宅的,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不得占用集体土地。”

加强殡葬管理。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墓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

禁止占用耕地建造坟墓。”

规范车辆停放。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禁止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和行驶机动车辆。

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道路宽阔地段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停车区域。”

强化环境管理。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禁止在城镇规划建成区燃烧烟花炮竹。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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