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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22-09-25 08:23:4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婷儿”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篇1: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各位领导:

今天,我受县长委托,将《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向各位领导报告如下。

4月6日,县人大常委会以人常[]9号文件,印发了《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保《规定》精神及时、全面地得到贯彻落实,县政府主要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积极学习,提高认识

《规定》印发后,县长专题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县政府班子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对《规定》中应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报告事项,以及应事先征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要求政府班子成员及与会同志,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内容,依法抓好落实工作,推动政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责成县政府办对《规定》事项进行责任分解,专人负责督办落实。

二、明确责任,加强督导

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县政府办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以政办[2005]36号文件,将所涉讨论、决定、报告及备案事项进行了责任分解,共涉及报告事项29项,备案事项3项,涉及承办责任单位29个,涵概了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财政、税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生、环保、国土保护及利用、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建设、社会保障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重要方面。为保证各项报告和备案事项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和县政府要求,对所承担报告和备案事项认真研究,加强沟通,并适时办理落实。同时,要求各责任单位要把《规定》的落实工作,作为检验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行政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准,自觉、经常地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依法履行和发挥职责。为抓好落实工作,县政府办还明确1名副主任和具体人员分管和专抓此项工作,对《规定》应落实工作事项,县政府办定期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沟通,合理作出安排,保证了大部分报告和备案事项适时得到认真落实。

三、建立档案,通报情况

为保证各项报告和备案事项不缺项、不遗漏,县政府办专门建立了《县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报告和备案工作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登记表》,对各项报告和备案事项、责任单位、落实时间、存在问题,逐项认真登记,并定期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通报情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推动和促进了各项重要工作的'开展。

《规定》实施以来,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乡镇合并、城市规划调整、城投资金贷款、年度财政预决算、城市创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重大工作事项,都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室进行了汇报或备案;目前,就今年以来“为民办好10件实事”和城市创建“10个一点工程”进展情况、财政收支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建设、太极文化村旅游开发建设、城市创建、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社会保障,以及工业规划区规划建设、引黄补源工程建设等,县政府已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近期向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室进行汇报。

今年是《规定》实施的第二年,为确保相关规定得到认真落实,县政府及主要领导已责成县政府办公室及政府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和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为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切实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沟通,真正把《规定》中涉及的各项报告和备案事项,以及其他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工作事项,安排好,落实好,为构建和谐温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篇2:重庆市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重庆市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保证依法决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为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的建议,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本级财政预算变更的方案和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五)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城市建设规划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方案;

(六)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授予“荣誉市民”等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及其协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实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外资金、移民资金、扶贫资金和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涉及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政府机构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扶贫工作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五)有关人口、土地管理与利用、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六)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规划、水域利用的重大措施;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八)区县级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的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的方案;

(九)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处理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地方组织法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或办理议案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采取到会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视其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根据报告内容认真填写《**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一式两份,于事前15日内主动上报受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事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  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受理部门要对所报告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于10天内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报告人。报告内容情况特殊的,应由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审核,并在10天内将审核意见用文字形式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八条 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行为监察范畴。负责受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机关党委,每年底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第九条 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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