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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针对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检查

2022-08-06 08:21:5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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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针对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检查

篇1:浅谈针对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检查

浅谈针对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检查

本文简单介绍了针对防止大气污染规则的检查,并对国际航运公司提出了四项建议.

作 者:刘维新  作者单位:宁波海事局,浙江,宁波,315000 刊 名:中国水运(下半月) 英文刊名:CHINA WATER TRANSPORT 年,卷(期): 10(1) 分类号:U692.1 关键词:防止大气污染规则   含硫量   管理建议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则的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我国的船舶安全检查水平,促进营运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改进有着重要意义.文中首先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解读,接着分析了在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最后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与建议.

作 者:夏贤坤 XIA Xian-kun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局,广东广州,510700 刊 名:中国海事 英文刊名:CHINA MARITIME SAFETY 年,卷(期):2010 “”(5) 分类号:U698 关键词:船舶   安全检查   规则   选船  

篇3:防止大气污染倡议书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天蓝水碧,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向往,然而,日益增多的汽车尾气、工厂废气、露天烧烤等,正在蚕食着我们清洁的空气,严重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身心健康,改善空气质量已迫在眉睫。为了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的号召,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捍卫绿色家园。在此,我仅代表高坝中学共青团组织向全体老师及同学们发出倡议:

一、要争做助力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者。我们要自觉坚持健康文明的绿色生活方式,争当降低能源消耗,降低空气污染的践行者。在生活和工作中尽量选择步行、骑行、公共汽车等绿色出行方式,身体力行或督促家人减少私家车使用频率;使用清洁能源,自觉抵制烟煤和劣质煤;不焚烧秸秆和乱扔生活垃圾;拒绝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拒绝露天烧烤,合理健康饮食,自觉承担环保社会责任。

二、要争做助力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者。全校师生要立即行动起来,充分认识大气污染的危害性,利用传统的宣传手段和现代媒介,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全面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要以各种文体活动为契机,宣传环保、生态理念;利用微博、手机短信、qq聊天等方式,引导各年级自觉参与进来,用实际行动为助力大气污染防治,为建设秀美家乡贡献力量。

三、要争做大气环境的捍卫者。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全校师生要争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推动者和监督者,争做绿色环境的捍卫者,绝不让我们的人居环境受到影响。敢于制止污染行为,并与之作斗争,努力争当保护大气环境的忠诚卫士。要积极主动参与校园环境整治、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等防治大气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志愿服务活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的人,让天空多一份湛蓝、让白云多一缕亮色、让家乡多一份美丽。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行动,满怀青春激-情、播撒青春汗水,积极参与助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小节上为减轻空气污染贡献我们的力量!

倡议人:xuexila

日期: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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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

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

(1)工业:工业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有烟尘、硫的氧化物、氮的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卤化物、碳化合物等。其中有的是烟尘,有的是气体。

(2)工厂、家庭燃烧含硫的燃料例如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城市中大量民用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需要消耗大量煤炭,煤炭在燃烧过程中要释放大量的灰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污染大气。特别是在冬季采暖时,往往使污染地区烟雾弥漫,呛得人咳嗽,这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污染源。

(3)火山爆发产生的气体

(4)焚烧农作物的秸杆、森林火灾中的浓烟

(5)焚烧生活垃圾、废旧塑料、工业废弃物产生的烟气

(6)吸烟

(7)做饭时厨房里的烟气

(8)垃圾腐烂释放出来的有害气体

(9)工厂有毒气体的泄漏

(10)居室装修材料(如油漆等)缓慢释放出来的有毒气体

(11)风沙、扬尘

(12)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有毒农药

(13)使用涂改液等化学试剂

(14)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器产生的有害气体等。

(15)交通运输

大气污染主要由人的活动造成,大气污染源主要有:工厂排放、汽车尾气、农垦烧荒、森林失火、炊烟(包括路边烧烤)、尘土(包括建筑工地)等。

篇5: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我局环保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根本出发点,以构建“生态、魅力、和谐”的美好新内江为目标,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两手抓”,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全区生态和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现将我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切实强化工作措施。

我局历来十分重视环保工作,将“环境立区”确定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战略,把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十分注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大气治理作为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在工业集中区的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环保因素。为有效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制定了《市中区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健全完善环境管理机制。

完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规范管理机制,有力促进对企业的管理服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实行至少每月一次的重点企业现场环境监察,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发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环境突发应急预案等环境保护文件3个。完成了对辖区内的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16家企事业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使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要求相关企业完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定责定人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对辖区涉源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

三、加强城区禁烧烟煤的力度,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

狠抓空气环境治理,大力加强城区禁烧烟煤的执法力度。

一是制发了《关于对城区禁烧烟煤的通告》,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油烟、煤烟专项整治,削减二氧化硫和烟尘,改善城区人居环境。

二是努力削减第三产业用煤量,要求城区临街门店统一使用清洁能源,目前城区内的宾馆酒楼和100多家小型餐馆、火锅店均使用了清洁能源。

三是开展燃煤锅炉治理工作。对城区内的锅炉进行了限期治理,要求4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必须配置烟气脱硫设施,4吨/小时以下的锅炉一律改烧清洁燃料。

四、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对污染源执行环境保护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加大了日常监管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力度,除了环境监察规定的对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重点污染源每月监察一次,还加大了污染较重行业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的检查,认真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保证空气质量。

五、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为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我局认真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排查影响大气质量的污染隐患,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逐一建立档案,实施统一监管,并分类制定污染物减排措施。要求了落实责任,对重点污染源治理情况跟踪、检查、实施责任到查。对燃烧烟煤的单位再次重申了,严禁在城区燃烧烟煤的通告。对60家餐饮店油烟污染逐一进行登记,并落实了整改措施,城区空气质量经监测达良好。

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绝不允许盲目引进和新建“十五小”、“新五小”项目,也不允许引进和新建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项目,更不允许引进向西部地区转移的污染项目。所有的新、改、扩建项目都必须严格实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工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把好项目的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严禁新建“十五小”企业。

七、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对农村生态环境监察,重点检查了秸秆禁烧区禁烧执行情况。

在秋收后,大队执法人员进村进行禁烧秸秆、稻草等宣传活动,发放农村环境宣传资料300余份。现场咨询45人次,禁止秸秆燃烧3起。

八、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区着力强化环保执法工作。

我局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加强了对全区排污企业的管理,我局制发了《市中区201x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信访案件的办理,对群众来电、来信和来访投诉进行仔细登记并依法、及时和有效地予以解决。一年我局共受理大气污染来信来访11件(次),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回复。

虽然我局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进行整改提高,有力推动我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生态人居环境质量、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篇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

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第三章 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一条 船舶签证簿是办理船舶签证的专用文书,是记载船舶办理签证情况的证明文件,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签注。

船舶签证簿的格式、内容和船舶签证印章的样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船舶签证簿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核发、换发、补发。

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

船舶签证簿遗失、灭失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最近一次经海事管理机构签证的船舶签证申请单复印件。

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时,应当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

海事管理机构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应当将船舶概况填写在船舶签证簿内,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换发的,应当将换发情况书面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应当在申请时交验相应证书。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签署记载人的海事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船舶签证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者擅自涂改。使用完毕后,应当在船保存两年。

船舶报废、灭失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时,船舶应当将船舶签证簿交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注销。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签证簿。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签证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二十八条 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发现船舶不再满足办理定期船舶签证条件的,应当要求船舶按照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并通知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船舶的定期船舶签证。

第三十条 发现船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签证,尚未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船舶签证,并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撤销的原因、日期,加盖印章;已经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知下一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船舶被禁止离港的。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违反船舶签证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诚信船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为安全诚信的船舶:

(一)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二)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2年以上,且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者附加审核;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未受到海事行政处罚;

(五)船龄为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有关办理船舶签证所需的船舶、船员管理等基础数据平台,方便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办理签证和进出港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交通部对高速客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签证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篇7:浅谈船舶GMDSS设备及其操作性检查

浅谈船舶GMDSS设备及其操作性检查

结合安全检查时所做的'GMDSS操作性专项检查,介绍了船舶GMDSS系统定义、功能、配备要求以及在检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

作 者:崔耀兴 仲诚 陈文刚 CUI Yao-xing ZHONG Cheng CHEN Wen-gang  作者单位:山东日照海事局岚山海事处,山东,日照,276808 刊 名: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ZHOU MARITIME COLLEGE 年,卷(期): 17(2) 分类号:U675 关键词:船舶   GMDSS   安全检查  

篇8:船舶安全检查的发展方向

船舶安全检查的发展方向

文章通过对船舶安全检查产生的背景和现状的'分析,指出船舶安全检查将在各区域和全球范围内朝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在职业上将朝专业化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在保证船舶安全营运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 者:田清 Tian Qing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局,南疆海事处,天津,300456 刊 名:天津航海 英文刊名:TIANJIN OF NAVIGATION 年,卷(期):2009 “”(2) 分类号:U6 关键词:船舶   安全检查   产生背景   现状   检查标准   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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