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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2022-06-16 08:19:1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无敌霸王郭芙蓉”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篇1:劳动仲裁答辩状 公司

答辩人:XX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王XX, 女,户籍地:吉林省XX县……身份证号…… 现住址:xx市xx区海尔路XX 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自xxxx年5月起在答辩人处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xxxx年5月份起,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养老 保险,xxxx年3月25日 被答辩人发生工伤事故,答辨人积极为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工资照常发放。现被答辩人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答辩人无需对被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7235元,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出生于1965年1月2日,xxxx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答辩人即日起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不应为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另外,因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被答辩人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加之被答辩人于今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答辩人也无需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仲裁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此致

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餐饮限公司

xxxx年3月12日

篇2:劳动仲裁答辩状公司

劳动仲裁答辩状公司

劳动仲裁答辩状公司【1】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年6月23 日到2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2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20**年5月到20**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2】

答辩人:XX市××××××有限公司

地 址:XX省XX市××镇

电 话:0000-0×××××0

法定代表人:×××× 职 务:XXX

尊敬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年1月29日收到贵会受理的××仲案字[20**]第23号应诉通知书及××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

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

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

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故双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刘×××等10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XX 年 月 日

附:

答辩书副本贰份。

篇3: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最新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飘宇,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香洲路南侧奎山河东侧。

被答辩人:郑亚保,原住处:金玉湾8A203房。

因被答辩人郑亚保与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公司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被答辩人离职工资计算争议问题:

6月11日,为了公司的工程项目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特例地为被答辩人郑亚保等员工增加薪酬,并根据汕尾建筑行业的惯例和双方合同约定,对被答辩人郑亚保的工种进行要求和约定:“被答辩人郑亚保二月份应不少于26天,其它月份为不少于28天,唯有这样被答辩人郑亚保才能得到全月薪(5000元),否则会少得,后为了方便计算,故将月薪以28天计算为日工资:178.57元。”

今年7月8日,被答辩人郑亚保刚领好新工资的第二天,他们两位突然向工程总施工递交一份辞职报告,没有得到总施工和项目经理的批准,马上就离开了工地不知去向,由于他们是测量放线人员,是各工种的先行工序,没有他们,整个工地的施工人员只能等,给整个工程带来了混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极不好的`影响。7月13日,被答辩人郑亚保向总经理徐连喜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徐连喜在签字后,表示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规章制度来执行,比如: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好让公司找到合适人选,违反公司制度必将得到相应的惩罚等等,并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

1、由于他们的冲动,说走就走,造成工程一天停工,混乱现象,损失在5万元以上。他们两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2、由于没有执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1个月的工资。

3、公司同意他们辞职,维持原工资不变并且不扣除他们的原工资只是将多加的部分给予扣除。被答辩人郑亚保选择了第3点,并于7月17日办理了结清离职手续。

由于被答辩人选择了公司提供的第三解决方案(公司同意他们辞职,维持原工资不变并且不扣除他们的原工资只是将多加的部分给予扣除)故被答辩人6月份及7月份的日工资应按140元计算,被答辩人7月上班天数16天,工资合计2240元,而答辩人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6月份已按多加1000元的标准支付给被答辩人,故应扣除上月加发的工资1118.53元(178.57-140=38.57元,38.57x29=1118.53元),实发工资1121元。因此公司支付给被答辩人7月份的工资1121元是合理的,被答辩人诉称基本工资少了1736.12元是毫无根据的。

第二,关于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到处流浪金额”,并从7月18日至25日共8天时间,每天按178.57元计算所得1428.56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纯属无稽之谈。

特此答辩,恳请贵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无事生非、恶意中伤企业的恶劣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综上所述,请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诉求。

此致

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08月22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篇4:的公司劳动仲裁答辩状

2016最新的公司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Xx

地 址:xxxxx

法定代表人:ASD 职 务:dfdfd

被答辩人:sdfsff 汉 身份证号:12233

地址:20222

尊敬的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X新劳仲案字„‟111号”仲裁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xxxxx(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赔偿答辩人损失。

(一)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答辩人的法定义务,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应当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自由择业为劳动者合法权利,但是合理合法的离职却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前三十天向通知答辩人,导致被答辩人之前所在的岗位空缺,给实际经营活动造成困难,直接导致严重经济损失,被答辩人明知会对答辩人造成如此状况,却依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故意,故此,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就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赔偿答辩人损失。

(二)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旷工达 天,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可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于 年 月 日起,未到答辩人处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 日,根据答辩人处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 条规定,旷工达 日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法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显然,被答辩人已经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存在过错,答辩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关系由劳动者提出,答辩人不存在违法情形。 12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于3月、4月两次向答辩人提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申请。

经过协商,答辩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被答辩人的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接受经济赔偿金,接着,4月10日,依照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向被答辩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按照法律规定赔付被答辩人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接受经济补偿金。双方均以事实行为承认双方劳动关系因协商一致而解除。

(四)答辩人无理由需要支付被答辩人经济赔偿金。

被答辩人申请赔偿金的理由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是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条表明,第38条所列情形应该支付给被答辩人的是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且答辩人已经依法向被答辩人支付,不符合该法第8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和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不存在答辩人应当支付被答辩人赔偿金的事实。

篇5:公司劳动仲裁答辩状优秀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答 辩 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成 职务:总经理

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5楼

委托代理人:孙利强 性别:男 年龄:35岁 电话:137575725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职务:综合管理部经理

陆家封 性别:男 年龄:42岁 电话:137773180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职务:市场发展部经理

被答辩人:何建民

地址:绍兴市辛弄29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补发工资,系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劳动制度,擅自离岗旷工四个月所致,答辩人依法合规计发工资,未损害被答辩人的任何正当权益。 被答辩人从1月1日至208月15日正常出勤,有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的考勤记录,被答辩人自年8月15日至1月16日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负责考勤的市场发展部多次向公司反映被答辩人长期旷工的实际情况,经综合管理部、市场部以及公司领导等商议,依据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劳动纪律”第三款和安保绍发4号文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支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以及由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的《守法遵规承诺书》的具体规定,对被答辩人作出10月11月只发

250元的工资,12月起不计发工资的决定。

二、答辩人依法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毫无依据。

答辩人根据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第二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随时通知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赔偿。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11-27

附件:

1、2011.08—2012.01考勤签到表

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3、被答辩人签名的守法遵规承诺书

4、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书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XX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 话: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蔡劳人仲案字〔〕X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冷永勇(以下称申请人)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诉称自2011年9月22日至11月11日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每周工作48小时,加班158天。 答辩意见:根据我公司的考勤规定: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即申请人实际每天工作仅为7小时,每周工作42个小时,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2小时计为加班。

每月加班工资为:1750/21.75/8×2×4×1.5=120.7元。

二、申请人请求答辩人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答辩意见: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如下:1、正常工作时间为¥1750元/月,该工资为乙方福利待遇及加班费计付标准。2、根据乙方业绩考核情况以及所在公司及部门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个人奖金。3、根据乙方加班情况计发加班工资。 答辩人已在每月的实发工资中支付了乙方的加班工资,无需再额外支付。

三、申请人所请求的2011年9月22日至2011

月11日期间的加班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的规定,也是与加班费两年的诉讼时效相印证的。

此致

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物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篇6:劳动仲裁答辩状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2011年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3月起至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深圳市xx时装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贵委受理的xx与我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12]号],现我司就申请人之仲裁请求及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申请人系前程无忧派遣至答辩人处任职,其与前程无忧签有劳动合同。

前程无忧为派遣单位也即是用人单位,答辩人为派遣接收单位,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

5月23日,前程无忧作为派遣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派遣申请人至答辩人关联公司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接收了申请人后,由于公司运营所需,将申请人派至关联公司即答辩人处任职,劳动岗位、期限、报酬等执行前述劳动合同约定。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答辩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

二、 答辩人并没有扣押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已于7月

30日通过银行转账打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7月13日,而非7月17日,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上可知,7月13日以后便没有打卡记录,证明申请人7月13日后便没有到答辩人公司上班的事实。事实上,申请人7月13日未到岗后,答辩人亦有通过电话通知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申请人既不到岗也不到司办理离职手续。答辩人便于7月30日支付了申请人7月份12天的工资及衣服款,这点在答辩人提交的银行客户回单中可以明确体现。至此,答辩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工资及衣服款。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二、四项仲裁请求。

三、 答辩人并没有与申请人约定培训费,申请人所要求的6月22日至7月

12日培训费用无事实依据。

申请人进入公司任职后,不满足答辩人给予其的薪资待遇,便向答辩人提出申请,除劳动报酬外加付培训费。但答辩人考虑到申请人尚处于试用期,还在考察当中,故没有通过其培训费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岗位职责说明》,只有其个人签名,并无加盖公司公章,亦无法人签字,不能作为公司承诺另付费其培训费的依据,其请求实属无中生有。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依规已全部支付了申请人的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主张的培训费用、双倍工资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深圳市米兰xx时装有限公司

代理人:律师(签名)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篇7: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陈 。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203月起至2013年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13年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xx年一月十七日

篇8: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X注册地址:XXX实际经营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被答辩人: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 诉我(单位) 争议一案,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予以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五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调查表,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中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二、不予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不予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四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请求计算明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三、答辩内容(请针对不予确认的事实,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附:1.答辩书副本 份;

2.有关证据 份,共 页。

答辩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9: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篇10: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x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x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年6月23 日到xx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xx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xxx年5月到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篇11: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王xx

住所地:xxx区xxx路xx号3单元xx

被答辩人:xx(xx)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大兴区xx开发区xx路1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1xxx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xx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x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xxx年12月2x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xx。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x00,3x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xxx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x00元。xxx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xxx年x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xxx年x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x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x520万元,在1--x月就已经完成4xxx5xx0.x0元,是被答辩人x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x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x1xx2x20.x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x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xxx年x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x%,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xxx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xxx年x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xxx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x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x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x00元,实属不公。请法庭查明:xxx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x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xxx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x00元的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xxx年1-x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答辩人:王xx

代理人:沈xx倜律师

xxx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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