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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司法公正的观念性障碍分析

2022-05-30 07:22:0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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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司法公正的观念性障碍分析

篇1:影响司法公正的观念性障碍分析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司法公正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不会有公正可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不会实现。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赃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1]可见,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和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在国内理论界,学者们较多从制度层面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笔者认为,观念是制度的灵魂,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观念与之相配合,也不能得到推行甚至会失去存在的意义。要实现司法公正,关键问题是要在全体社会成员的观念层面进行深刻变革。而一个社会的观念形态反映了一个民族所有文化的积淀,它具有传统性、民族性、稳定性和保守性。因此,观念的变革也是最难的。由于我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仍有着深厚的根基,其对司法公正所造成的阻滞作用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从观念性的障碍分析,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重人治轻法治观念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2]法治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西方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精神休戚相关。“从古代起,西方人便激烈而无休止地讨论着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这种争论奠定了法治观念的基础。”[3]法律至上、权力受到制约、变专制为民主,这样才能达到法治状态。然而,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有的是人治的遗产。人治是传统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根本精神。中国古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只是专制统治方法的分歧,从未涉及民主和专制问题。无论是古代圣哲孔子,还是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都是典型的人治主义者;无论是贯穿整个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儒家学说,还是法家、道家思想,都是经典的人治主义。从《礼记·中庸》中以孔子名义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治格言,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思想来看,两家的本质是相同的,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前者倡导以德服人,后者主张以力服人,其实都是主张用“人”来推行“严刑峻法”。因此,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愿依赖于秉公执法、明镜高悬的“包公”为民作主。这种残存于许多人潜意识中的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的确立和法治观念的形成,直接导致“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人治大于法治”的阻碍司法公正的现象产生。

二、重义务轻权利观念

“义务”是“权利”的对称,是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一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相应行为,借以维护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是法律上所规定并给予保障的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比如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权利人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相应的行为等。在自然经济、宗法结构、专制政治三位一体的社会中,强调一定的个体对其他个体的依附性和对某种社会集团及国家的从属性,于是,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一定集团及国家的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原则是以义务为本位和以官为本位。由于中国传统的封建制度抑制商品交换和流通,商品经济始终未能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形态。“重农抑商”、以“商”为“利”、以“利”为“罪”成为古代中国人在价值取向上的一种共识。这就必然导致人们商品意识淡薄,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要求也未能得到健全的'发展。此外,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向以重刑轻民为特征,义务性、禁止性规范较多,而授权性规范极少,几乎所有被视为民事的律条,也往往都伴有刑罚的制裁规定。这种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所造成的权利意识淡薄的影响,使我们至今难以形成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机关“暗箱操作”、不公开审判、司法人员不认真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缺乏权利意识,大多数公民不依法行使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三、重特权轻平等观念

《人权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这是对平等含义的最集中和最具代表性的理解和法律上的界定。一般来说,特权是剥削阶级国家法律上明文规定允许统治者个人、等级或社会集团在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享有的特殊权利,或者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实际上享有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权利。中国传统的“尊卑上下”、“贵贱有别”的特权等级观念是儒家伦理观念的主要内容。按等级贵贱的不同,中国封建制法律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民众被剥夺了权利,皇帝、官僚等被赋予了种种特权,人们的平等观念必然受到压抑。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特权等级观念经过历史的沉淀形成一种顽固的力量,至今还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导致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而对法律缺乏信仰,更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一些地方党政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干预、过问、插手具体案件,个别权力机关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施加压力或下令更改司法机关的裁判等现象仍十分严重,造成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对轻视、漠视和虚无。此外,根据审判权的性质以及法官的职责,法官所享有的审判权都是平等的,法官之上不应当有法官。然而,在法院内部实行的“疑难案件”请示制度,不仅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而且与司法的现代化要求也相距甚远。

四、重伦理轻法理观念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取之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4]“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乃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论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国犹如一家,以安定和睦为上;处理国民争讼一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得和谐。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5]因此,受无讼观念支配的人们,不习惯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甘愿“息事宁人”,以无讼为有德,甚至存在“厌讼”、“息讼”和“不争讼”的状态。敢于诉讼的人往往被视为“刁民”,帮助人们打官司的人常常被斥为“讼棍”。而诉讼也不是一种

争斗式的竞赛,而是一种父母官型的诉讼,官吏如同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对待诉讼当事人。这种“父母官诉讼”是无讼观的一个体现和根源。此外,由于中国封建司法实行纠问式审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因其专横、残酷而使人们产生了惧法和厌讼的心理定势。因此,久而久之,不仅法的观念与权利的观念不能从诉讼中产生出来,而且人们的诉讼观念也因此受到阻抑而弱化。

五、重实体轻程序观念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对待是公正的,权利主张的机会是公正的。前者是司法公正的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二者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并且相辅相成、不可偏废。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6]正当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者设计的保证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规则和常规机制。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我国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实体公正普遍受到重视而程序公正则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司法程序不当、程序规定被严重违反的现象十分严重。比如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使法官行动积极主动、律师行动低调被动。“暗箱”式的操作过程使诉讼参与人及公众无法对裁判结论产生信服,降低了司法的公正性。“绞肉机”式的裁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从众多的法律规范中找出与案件事实相吻合的法律条文,通过推理获得结论,这种状况更不利于司法公正。而相互争夺管辖权、故意拖延办案、对疑难案件的“请示制度”等明显违法司法程序规定的作法更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六、忽视法律职业的专门化

按照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的观点,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7]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应当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

由于司法活动维系着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要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因此,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在观念上对法律职业者的地位、作用以及其所具备的专业素质要求缺乏必要的认识,而一直将法律职业者等同于一般的政法干部,强调其政治表现,注重其行政级别的安排,忽视了其技术性和职业的专门化。比如法官的名称曾一度被取消而改称为审判员,直到1995年我国《法官法》的颁布,法官一词在法律上才得到正式的确认。我国的律师早在1986年便开始实行统一资格考试制度,而法官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迄今为止仍没有建立。有关法律对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极不明确,任职的资格条件要求也较低。我国法官队伍素质不高突出表现为知识结构与专业结构不合理。法官队伍非专业化现象极为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8]法官数量的增加与素质的提高不能同步,造成相当部分法官在立法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案件及执法环境复杂化等新形势下,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直接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

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说,有赖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有序运行,民主政治得以制度化、法律化,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培养出一代又一代具有现代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自觉守法公民。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观念的更新。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观念的变革却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观念的变革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反映着我国文明进步的程度。

【参考文献】

[1]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3][美]埃尔漫:《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2页。

[4]《论语·颜渊》

[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版,第32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7][美]哈罗德·伯曼编:《美国律师讲话》,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208页。

[8]参见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载《法学研究》  第3期。

篇2:论司法公正的观念转变

论司法公正的观念转变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而实现司法公正首先须从观念上来转变,即从传统的观念向现代法制观念的转变,从中国传统的情感型向现代法制理性的转变,从传统的臣民意识向现代的公民意识转变,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向现代的法律至上思想观念的转变,从法院的专政观念向社会平衡器观念的转变,从依政策办事的观念向依法办事观念的转变,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共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 观念转变

一场篮球赛的基本公正是裁判的公正,而裁判的公正又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制约,其中的制约条件就是裁判不能是一方的成员。足球赛也如此,否则就会损害一方的权益,最终影响整个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是要由执法者来执行的,法律制度上的进步也必然要通过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来展现。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和律师队伍,是法制进步中的客观需要,也是一个国家法制进步的具体体现。“‘法治国’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1].而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从制度上保证这些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适应我国高速经济发展和社会情况不断变化的要求,并对传统的认识和观念进行转变。而传统的观念是制约中国走向法治的基础因素,我们要实现法治,就应对人们的司法观念有一个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本文就实现司法公正的观念转变谈几点看法:

一、从情感型观念向理性观念的转变

思想指导行为,它推动人们建立制度。在思想范畴里,感性是理性的基础,理性是感性的指导,但感性只解决现象问题,感情带有严重的个人或集团或民族倾向性,理性才解决本质问题。在宗教国,宗教信仰产生宗教活动,不同的宗教信仰产生不同的宗教活动。在法治国或秩序国,理性是人类的思想活动方式,属主观思想范畴,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思想的升华,人们的活动离不开思想的指导。社会活动需要理性,经济活动需要理性,文化活动需要理性,政治活动更需要理性,总之,人类活动需要理性。理性是指人们从理智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自己行为的判断是经过思考、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断和推理,通过这种判断和推理,全面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而不是凭喜怒好恶去判断。“所谓理性,有价值理性和方法理性之分,而方法理性无非是指一种认识能力和认识方法,它是运用逻辑手段去分析判断,提供因果必然性联系的认识能力或手段,它旨在克服人们认识上的片面性和偶然性。”[2].罗素认为,“理性指的是为达到某种信仰而考虑一切证据的习惯。”[3].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都有可能影响到人们的智力投向。科学重在求真,重在人类个体价值的实现,因而从本质上说,科学的社会基础既在价值领域,又在政治领域。只有在个体为本位并且以此为基础的民主自由的政治氛围里,科学才可能得以健康的发展。人既有理性的一面,也有非理性的一面,即人既是理性的,又是感性的。理性是相对于非理性而言的。非理性以情为本,喜欢宣泄感情,将群众的情绪、而不是将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体现的理性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构成了人类社会根本的永恒的矛盾。“每个人总是想要别人依照他的意思而生活,赞同他所赞同的东西,拒绝他所拒绝的东西。结果,既然人人都想胜过别人,他们便相互争吵,相互努力压制对方。对于成为胜利者的人来说,引以为荣的并不在于自己得到什么好处,而在于损毁对方。” “理性对于克制和调节激情起很大作用。”[4].“理性实在不应该高傲自恃,它倒是应为那些非理性的或不那么理性的动力服务,把它们好好地协调起来。”[5].人是文化的动物,文化由人所创造。尽善尽美的世界,向来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如何实现,各民族有着不同的道路。然而,人的本质又决定了他们是不可能都变成圣贤的,感性的欲求远远超过理性的自制。“其实,任何清醒的人都有打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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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

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达到该宪法原则所设定的目的,为了建设法制国家,法律实现-公正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在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产生了有关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法律理论,“何谓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一个揭示法的公正性,构造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进程。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人民群众的正义观产生直观影响的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诚如培根《论司法》中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因此,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很难想象,经历了一次不公平审判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满怀信心,也不能希冀所谓胜诉方对司法公正毫不怀疑。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就应首先了解我国目前司法公正进程中的几大障碍性因素:

一、法官、检察官选用、选拔制度的不合理

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检察官均已达到大专以上专业水平,新近审议中的上述二法修正案,甚至将之规定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我们所讲的“大专以上”这个词是比较含糊的。熟悉中国教育现状的人都知道,突击几个月拿到大专文凭并非个别现象。目前为各类领导干部专设的“考研班”也是较为普遍的情况。不仅如此,法院、检察院还往往成为复转军人主要安置去向,仍被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为在各行业当中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为什么对进入医院做医生,对进入科研机构作科研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专业化要求反而会很低呢?难道检察院、法院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医生的手术刀事关人体健康,检察院的逮捕令、法院的判决不是也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吗?司法队伍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左右司法正确与否的先决条件。为此,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重用法律专业人才,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确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检察官、法官的'标准,废除目前按照行政职级、工龄评定等级的不合理标准;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对法官、检察官的选拔不仅要强调政治属性的强弱,甚至听话与否,更重要的是要看重其业务资历和实际办案水准,保障法官、检察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正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二、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法制化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来自传媒的监督,这是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监督的必然载体。现代传媒的高速发展使得舆论的力量空前的强大。在欧美国家甚至称之为“第四种权利”。如今的中国媒体对司法监督的重大效能也逐渐显现出来。如酒后驾车撞人的张金柱案、四川虹桥垮塌案,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正是通过媒体的披露才实现的。有报载,临刑前的张金柱哀叹,他是被记者说死的。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时候,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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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性缺陷分析

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性缺陷分析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在一个国家中,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注: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泽,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需要。在现实社会中,对人民群众的正义观产生直接影响的正是司法官员的活动。因此,司法清廉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对司法官员的信心,从而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长远大计。很难想象,经过一次不公正审判而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怀有信心;即使是获胜的一方也不会对司法公正抱有信心。有司法活动就存在司法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清廉,必须从制度的设置上加以改革和完善。从制度的缺陷分析着眼,我认为有以下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司法的行政化。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到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制度、司法运行过程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色彩。审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积极而主动的干预,而法院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假如司法者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或潜在的纠纷,势必将自己卷入当事人的冲突之中,难以保证公正的面目”(注: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第6 期,第120页。)。从法院的`内部结构来讲, 司法的行政化表现为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了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体系是按行政官员的阶次加以套用的。行政性的官位甚至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衡量器。法官对上级的依附性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只要是能和审案法官的上级挂上钩的都可以对审判产生影响,独立审判成为空谈。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合理。我国的法院机构设置和审判组织的设置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对于司法体制自身运行规律没有给予较多的关注,过分强调了司法机关的“专政工具”职能的一面。实际上,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审判以实现社会公正。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法院机构设置和审判组织设置上同样存在。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这种监督的含义并不十分确定。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如此一来,希望通过二审改变审判结果的当事人对这种纠错机制往往失去希望,原本想通过程序上的正义以实现实体正义的目标就不能实现。在法院审判组织上,我国采取了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这样的决策体制并非完全和法治精神相吻合,也不符合司法的内在规律,司法活动强调:“法官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注:[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240页。)。法官的活动有比较大的个人色彩。所谓“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方式则掩盖了对法官的内在要求。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从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庭审往往成为走过场,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这种“审判分离”的情况都含有“集体主义”和“民主”的好名声。但事实是,集体负责谁也不负责,集体思考谁也不思考,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合议制和审委会制度还为一些不正当的干预提供了一条通道,它也没有起到约束法官坚持操守和保证审案质量的目标。必须坚持法院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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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目前司法公正状况的初步估价 在4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应该肯定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院干警是好的,目前这支法院队伍经历了许多考验,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战斗力,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法院队伍中间确实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一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的人数逐年上升。在违法违纪案件中,出现“四多”现象,即:执法中发生的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经济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增多;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庭长、院长等领导干部增多;经济犯罪个案的数额增多;在被处理的人员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增多。虽然相对法院队伍的主流而言,这些违法违纪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整治。这一估价是非常中肯的,从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是完全符合现实状况的。身处审判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默默无闻地,殚精竭虑,枵腹从公,献身审判事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涌现出许许多多的“谭彦”、“李开华”、“尚秀云”。然而,不可否认,在普通的老百姓心里,司法权威在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在下降。这一不容回避的严酷的现实状况,应引起党和国家及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影响司法公正内、外部因素 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从人民法院的内部来看主要有: 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人员尤其在我们基层单位,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尤为突出。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的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的上述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审理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人民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应当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的正义的化身。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当的使命。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起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诉讼活动之中。是否公正司法,法官的个人因素至关重要。毋庸置疑,法官队伍的现状与依法治国而要求法官队伍的标准之间反差是十分强烈的。法官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部分法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素质低下,由此出现的裁判不公,出现错案,不足为奇。更有甚者,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屡见报端。相反,文化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而不会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这倒是值得研究的咄咄怪事呢。 2、司法监督机制软弱无力。历史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因为明判是非的大权一旦失衡,真理将不成为真理,是非就会被混淆,黑白会被颠倒,泾渭将不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逐步完善和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机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系统之间上、下协调,监督制约,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以期确保司法公正。但与此同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绝,甚至在有的时候,有的地区,有的部门和单位呈现出上升蔓延的趋势。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固然很复杂,就法院系统来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审判监督机制没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审判工作面对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表现得软弱无力,出现了: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难奏效;面对众多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无能为力难纠正;违法违纪案件难查处;内部设置机构不合理,不健全,监督手段不配套监督力度难到位。再则,同级监督同级更是难上加难。凡此种种,归根结蒂,监督的机制苍白无力,使本来就素质低下,自律性差的某些司法人员,敢于藐视监督而更加有恃无恐。 影响司法公正的外部因素更加复杂,盘根错节,然而,影响最大、危害更烈的是: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为本地方产生的机关,地方法院嬗变为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被当作处理本地事务的工具,为本地的地方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在审判工作中,保护地方合法利益是法院的职责之一。但是,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时,或者一些地方的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其他地方的利益时,法院便成了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可以说,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机关的最集中、最突出表现。为了地方或是部门的利益以牺牲国家利益以及破坏法制为代价,执法犯法、枉法裁判危害极其严重。这是产生司法不公,执法不廉的温床,是司法机关带有倾向性的一种最大腐败现象,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和破坏力,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人民群众不满的根源。 2、权、钱、情交织成的社会关系网,令人望而生畏。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就本质而论,是公正的。但是公正的法律并不一定能够必然地或自然而然地产生公正的司法。在中国特有的人情、权力、关系以及金钱构成庞大、坚韧、复杂的无形的社会关系网中,由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某些神秘化的误解,由于各种不正之风的泛滥,出现了“案子一进法院门,两边都托人”的不正常情况。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以图动摇法官的意志。一些党政机关出于各种狭隘的地方局部利益之目的,动用公共权力逼迫法院枉法裁判和执行,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稍有不慎,动辄横加呵叱。使人感到迷惘的是所有这些都是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之下作出的。并且,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些法官内心里,公正还不能与人情、关系权力的力量相抗衡。现在审判人员内心最最害怕审理和执行的是一方是各级干部或有领导背景的案件,个中滋味赖人寻觅。实话实说,权、情、钱交织的社会关系网密布,触一发而动全身,令人望而生畏。因而一些法官在这种复杂的执法环境下,有的放弃严肃执法、刚正不阿的职业操守,沦为金钱,关系、人情的俘虏。有的当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这就出现了种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屈从于长官意志,谁权力大就听谁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以情代法,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甚至贪赃枉法,陷入犯罪的泥淖之中。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从近几年来曝光的司法腐败的案例来看,一些法官办的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贪赃卖法,除了自身原因之外,均与这个网有关系,都是它的牺牲品。 诚然,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复杂。诚如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有些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特权思想较严重,传统的“人治”思想仍占有很大的市场,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与形势要求不相匹配,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地位缺乏实际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人、财、物依附行政机关,不可能从根本上抵制行政机关及长官意志的`干预制约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不科学违背审判规律,阻碍了司法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是曲折而又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马到成功。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样的,如司法环境,司法者的个人素养,对法治的理解程度,价值取向,法律的完备程度,具体问题的复杂程度等等。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从整体上促进影响司法公正各要素的发展。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近期应从以下各方面加以考虑: 1、完善法制。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特别要注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水准,真正做到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真正地、严格地付诸行为,这样才能提醒人们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意识。要知道,当一项有形的规则被遵守时,它所培育、启发出来的无形的法律感比有形规则涵盖得更远、更深。任何法律一经公布实施,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论谁违法都必然要遭到严惩,没有例外可通融,没有宽容可言,没有下不为例可言。由此培养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共识,让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权威极高,极其神圣,养成守法和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2、健全机制。司法公正更重要地是要靠法院体制内的制度来保证,而不能靠体制外的监督机制。现在人民法院内部提出并实施,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应当说从机制上向司法公正迈进了一大步。但这仅仅是个开端,距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担司法公正的责任的目的相当遥远。且三分离的各自功能还未完全到位。因此,我们还要下大气力继续研究自身的监督机制使之日臻完善,还要着够重视其他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是否可行,有效。 3、理顺体制。即改善管理体制,提高和增强司法队伍抗干扰能力。目前,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影响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因素很多。管人的,管物的,管事的,一个电话,一张条子,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不能不有所顾虑,竟有些当事人能让数个大机关和领导为了一个案件让司法部门或承办人反复去汇报,影响之大,可想而知。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如何从体制上既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受到严格有效的监督,同时又具备有抗干扰能力,无后顾之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唯有真正独立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法院独立。也就是说法院的人、财、物完全独立于当地政府,保证法院吃“皇粮”。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根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从法院内部论

篇6:群众观念党性分析

按照厅、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具体安排,近一段时间我系统地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等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厅、局举办的培训班、走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书写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使我不论从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方面,还是从分析认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实际的锻炼,做到了工作学习“两促进、两不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了自身的先进性意识,提高了践行共产党员先锋作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通过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明确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认清了自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所承担的历史责任,坚定了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统领工作的信心,增强了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3、通过学习和调研,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做好工作所面临的新任务、新课题,树立了立足岗位、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根据《党章》和“中央八条规定,宁夏九条规定”,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检查,对自己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切实感觉到自身在四风问题上还存在问题和不足。现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自我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理论学习不够。平常除了参加单位组织安排的一些集体学习和必读篇目的学习外,平时学习理论、钻研理论的自觉性不够,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当作增强党性、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的首要任务来对待,没有把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到关系自己能否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当前工作重大决策的高度去认识和实践,而是认为自己从事的是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学好不如干好。常常是忙于事务性具体工作多,集中时间和精力学习理论的少,思想上缺乏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求知欲望和进取精神。满足于一知半解,在实际工作中理论应用不够,工作中主要是按上级的要求和凭经验办事,缺乏创新意识,工作思路不够宽,在应用到指导实践、分析问题、解决难题上还不够,没有在掌握科学体系和实质上下功夫,因而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还不够,政策理论水平还不高,开拓创新意识不强。

2、工作不够细致。由于自己性子急,对具体事情把握得不好,处理问题有时考虑得还不够周到,急于求成;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的意识还不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导致工作时会在一些细节的问题上出错,工作不够到位,在工作的敬业精神,自己还有较大差距。

3、工作作风深入不够。在工作中,虽然自己尽了很大努力,但仍有一些工作抓得不够深入,落实不够到位。在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做得还很不够,面对复杂的工作事务和社会风气不正的现实,工作缺乏主动性,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致使工作效果不佳。

4、在廉洁自律方面,本人虽然谨小慎微,从不越雷池半步,在重大问题上把握比较好,能够自觉执行党的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能严格要求身边工作人员和职工,但在自律的基础上引导带动他人廉洁自律方面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二、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

1、学风不浓,学习抓得不紧。有时没能把理论学习摆在首位,整天忙于日常工作,有以工作代替学习的现象,坚持学习的恒心和毅力逐渐放松。尽管自己在工作中一直求新、求变、求活,但对上级的方针、政策等文件看得多、听得多,缺乏理性思考与分析,对一些精髓掌握得不细,缺乏理论功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分析起来,也是由于自己学习抓得不紧不实的缘故。

2、主观世界修养不够,放松了世界观改造。由于自己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没有十分注重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更高程度的修养,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党性修养和锻炼不够,人生观、价值观没得到充分的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想树立不牢。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和要求,从高从严要求自己,不能正确地看待自己所处的位置,不能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发挥模范作用方面还比较欠缺。

3、工作主动性、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抓细、抓实、抓具体的实干精神还不够强;缺少创新意识,凭工作经验考虑问题,执行、落实的多,创新发展的少,对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少,工作方法简单。

4、在廉洁自律上有差距。虽然平时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在各种场合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但有时也有随大流的思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没有真正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1、加强学习,提高理论修养。把学习作为自己终生的必修课,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系统性,坚持持之以恒。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精学、深学上下功夫。特别要认认真真地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刘云山、李建华、许学民讲话,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等书目。

2、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加强业务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在常学常用上做文章,努力把科学理论转化为科学的思维方式,转化为对客观实际的正确把握,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思路和方法,转化为抓落实的实践。今后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立足本职,刻苦钻研,提高业务能力,树立对工作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思想,树立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时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树立群众观点,努力转变四风问题。要抽出时间深入基层,做到眼睛向下看,脚步朝下走,向群众学习,向群众问计,多为基层干部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紧贴我局的中心工作,主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负责的工作责任感和踏实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大局出发,加强与同事间沟通和谈心工作,交流思想,学习他人的优点、长处,弥补自身缺点、不足。

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我重温了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自身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有了较大的提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新的历史时期对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对照身边的先进典型事迹,自己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检查,找到了差距,认识到了不足。自己今后要加强学习,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清思路,看准目标,培养坚定和执着的信念,做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典范。

篇7:群众观念党性分析

党的报告中提出:“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

党性分析、民主评议会议以后,根据同志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党组织反馈意见后,自己又重新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分析,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危害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以期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修正缺点、增强党性的目的。现将修改后的党性分析报告如下 :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认真学习党的报告、党章和其它辅导材料,深刻认识到: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长期执政条件下,一些党员干部受“官本位”思想腐蚀,群众观念淡化,一些地方、部门中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执政面临脱离群众的最大危险。提出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对党面临的形势和危险的清醒认识,对在新时期加强自身建设的高度重视。

践行群众路线,“为民”为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要以民利为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民心为镜,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要以民意为天,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践行群众路线,“务实”为要。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坚持实事求是,大兴务实之风,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党员干部要脚踏实地,深入学生家里,与家长交流沟通;要联系实际,鼓实劲而不唱高调,干实事而不做表面文章,求实效而不图虚名;要尽职尽责,多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多行乐民之举,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践行群众路线,“清廉”为本。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是党员干部的必备素质和基本要求。要加强学习,增强党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利益观和价值观;要自重、自警、自盛自励,守住寂寞,耐住清贫,抵住诱惑,挡住干扰,经住考验;要始终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共产党人本色。

作为学校教师队伍中的一名党员,自身体会到最大的进步是克服了临时观点,使自己专下心来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自觉把学习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的过程,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增强党性的过程。同时,对照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标准要求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以此为镜子,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服务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对“服务是我们的天职”的思想体会的不深不透,还没有自觉地把家长对我们工作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有些工作做的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小成即满,今后还要继续把工作做深做细,因为服务是永无止境的,家长对我们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不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就有可能损害学校和家长的根本利益。

二是精神状态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形势的要求。

工作热情有所降低,精神状态不佳,安于现状,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是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

贯彻落实“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的要求还不够自觉,个别时候还做不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有时还做不到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领导、家长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如对待一些蛮不讲理的家长存有急躁思想,不能以平和的心态做循循善诱的工作,有时态度生硬,不能尽最大可能为家长提供方便。

四是坚持学习还不够自觉。

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在理论学习上还不够用心,理论素养还比较浅薄,与本职业务有关的就学一点,与本职业务联系不紧的就不去学或者很少涉猎,在学习上搞实用主义,知识结构单一,把握形势、了解大局不深不透,还不善于研究思考问题,不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五是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还不善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当先。

二、下一步打算

针对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我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不当“浮萍”作“潜艇”,经常走出学校,扑下身子、深入学生家庭,与学生、家长“零距离”、“面对面”,拜有经验的教师为师,在同事队伍中汲取组织工作的智慧和力量。要在深入学生家长和同事中,掌握第一手资料,查找组织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学生家长、同事一起想问题、谋对策,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要尊重学生家长、同事的首创精神,在学生家长、同事中发现、挖掘和总结经验,推动组织工作创新发展。

二是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这一周能办的事不拖到下一周,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任务。

三是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盛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篇8:关于从党性观念方面分析

党性是一个政党所固有的本性,也是阶级性的最高、最集中的表现。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党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目标、宗旨、作风、纪律、道德等各方面要素的综合反映,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共有的属性和特征,其核心内容是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党性是每一名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没有党性的人不会是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党性不强的人不可能成为一名好党员、好干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优良作风养成的重要基础和动力”。这是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对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身体力行,进一步增强党性,以优良作风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群众树立信心,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共克时艰,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当前领导干部在加强党性锻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建设等重大命题,对提高党员、干部的执政意识,增强执政本领,发挥先锋作用起了很大作用。当前,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建设状况、党员队伍素质总体上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相适应的。同时,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纵观近几年各地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和我市实际,少数领导干部在党性修养方面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是党性观念不强,理论修养不够。有的对党的信念发生动摇,在一些大是大非面前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有的自觉性不够高,主动性不够强,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学习理解不够深,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的自觉性不够,对改革发展稳定中一些重大问题的深入思考、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调查研究不够。

二是思想保守,事业心不强。思想解放不够,服务于科学发展的理论不强,思想观念还不能完全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工作满足于一般要求,缺乏强烈的争先意识、创新意识,小富即安,小胜即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观念陈旧。在工作中瞻前顾后,放不开手脚,没有锐气和生机,缺乏干事创业的精神。

三是精神状态不佳,工作效率不高。有的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而是忙于应酬热衷于吃吃喝喝;有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机械行事,“照章办事”,有的办事拖拉,推萎扯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是工作作风不实,宗旨意识不强。有的爱做表面文章,不愿真抓实干,满足于当“传声筒”,做“中转站”,司惯于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满足于一般号召,不能结合实际抓落实;有的急功近利、心浮气躁,不是扑下身干实事,而是眼睛向上谋“位置”。有些工作浮在表面,不作为,不扎实,不善于抓落实。有的群众观念淡薄,不深入基层,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

五是表率作用发挥不够,工作责任感不强。有的对自己要求不高,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群众看待,平时看不出来,关键时候不能勇于站出来。有的不求过得硬,没有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工作思路、工作形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探索创新不够,运行质量不高,管理水平较低。

六是执行纪律不严,廉洁意识不强。有的不能做到令行禁止,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有的对群众“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二、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的主要措施

领导干部的党性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班子、一个领导干部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形象。加强党性修养、保持优良作风,既是每个领导干部的终生课题,更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结合当前党员干部队伍的现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党性意识,做勤奋好学的表率。

一是要勤于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习惯、一种修养、一种境界,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认真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知识,特别关注国情、省情和市情,自觉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表率,不断提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实现知识素养与思想境界、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同步提升。

二是要严于剖析。要建立和落实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要通过参加党内生活加强党性锻炼,要勇敢地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正确的党内思想斗争,对错误的思想言行和不良现象,开诚布公地提出批评,分析原因和明确努力方向。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各地开展的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切实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转变作风。

三是要勇于实践。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针对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只有加强理论修养,加强理论学习,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武装头脑,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世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才能正确认识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才能提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才能提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的能力,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强化宗旨意识,做勤政为民的表率。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民为本,常怀爱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谋利民之事,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加强党性修养和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清在增强党性,端正党风上所处的重要地位作用,自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把经常性管理与集中整顿结合起来,针对一个时期党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相对集中进行整治,认真纠治不良倾向;结合重要领域和重点行业不正之风的整治,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反腐倡廉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要把思想整顿与严格纪律结合起来,对那些宗旨意识不强、作风不正、为政不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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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能源消耗对经济周期影响分析

6.文化与心理健康观念的研究:分析的框架与意义

7.一种心情,一种观念

8.法纪观念对照检查

9.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研究

10.我国近通货膨胀的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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