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关于完善招商财政税收体制的思考

关于完善招商财政税收体制的思考

2022-05-29 06:22:0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maryzd”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关于完善招商财政税收体制的思考,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关于完善招商财政税收体制的思考,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完善招商财政税收体制的思考

篇1:关于完善招商财政税收体制的思考

1)财政税收政策应具有前瞻性和持久性。如果财政税收政策是经常变动的,那么经济学家必然使征税规则和制度服从每个经济期间的变化,那么税收制度无疑变成为符合这个周期的可以使税额最大化的手段,因为也许符合这个周期的征税手段运用于另一周期的话可能并不能给政府带来收入的最大化,那么,税收政策的周期性变化正好为追求税收最大化的政府解决了这一难题。

2)财政税收政策应在“无知之幕”下设立。这就要求人们应当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严肃思考和讨论社会政治秩序的基本规则,在“无知之幕”背后,立约者在决定以什么原则作为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依据时,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特殊身份,社会地位,智力,体力,所得,财富,心理倾向,甚至于不知道自己特有的价值理想,立约者选择的唯一依据是一般共同的知识。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物质,智力或者信息的优势通过特定的社会建制为自己捞好处,又必须防范他人对自身的可能侵害。

2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利弊解析

在不发达地区没有政策优惠就不能吸引外资似乎已成了不争的事实,而地方政府部门在制定优惠政策上除了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减免各项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外,税收优惠就成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一些地方为了能迅速快捷地把商招进来、把资引进来,是筑金巢引凤蝶,把土地增值税、不动产销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等构成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的税种进行最大限度的让利,即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如某地,给予外资房地产开发商的优惠政策是:已经通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场地平整的土地,开发商购地成本约为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每亩约为人民币20万元)、开发商的建造成本每平方米约为500元(已含物价上涨因素)、但其售出房价却在每平方米,2800元左右,即开发商每平方米可获毛利近元(剔除非正常开支),而他们缴纳的部分税收前几年几乎是如数返还(中央、省级税收收入除外),如此高额的投资回报率怎能不叫投资商趋之若鹜。暂且不说引进的企业是否会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当地农民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企业投资是短期行为还是长期行为等,仅就税收这块就是虚增财力,没给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带来任何实惠。

3完善财税体制,促进招商引资发展

3.1实行科学决策,谋求互利双赢

首先要实行科学决策,确保招商引资取得实效。即变招商引资为招商引优,要对本地区招商引资的数量、规模、涉及领域、行业比例等制定总体规划,对每一个具体的引进项目要进行科学论证,要把招商引资对税收优惠要进行认真细致地可行性分析,谨慎抉择优惠对象和优惠方式,以免影响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助长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的过分依赖,最终造成产业结构失调,生产力布局和资源配置不合理,财政负担加重,经济不能良性发展等;其次要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对招商引资实行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它既要让投资者获取更大的利润,又要使招商者的当地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在保证对招商引资单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兑现的同时,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条款,对那些巧立名目、故意钻政策空子,瞒税不报,偷逃税的单位要给予严厉的经济、行政制裁,对责任人还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再次要实行规范操作,确保可用财政收入真实反映。当前,有些地方的财政收入从文字报表上都非常之大,但实际可用财力却并非如此,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招商引资单位的税收减免是实行先征收入库、后全额奖励返还,这种纯粹玩文字游戏的做法,只会增加财政收入的数字,而实际可用财力却不能正确反映,同时还会影响财政支出的如期实现。为了避免这种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发生,国库部门要加强监督、坚持原则,要按照正常的退库程序办理,绝不能允许财政部门采取拨款方式将退库减免的税收支拨出去,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财政收支数字的准确性,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3.2优化经济产业结构,打造区域特色品牌

品牌经济是带动一方经济迅速发展的生力军。任何地区都有自己的地域优势、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都应形成自己的支柱产业。所以,各地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所具备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这一特点,对有利于本地龙头产业发展的单位可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采取税收减免、降低起征点、优惠退税等多种形式并用的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加速其资金积累,并提高政府税收减免的透明度,广招阔引,促进这些产业、行业迅速发展,以形成自己的板块经济,达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对于一些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辅助型行业,政府可采取免征额、税收免抵等优惠方式适度引导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对根据市场需要需转产转型的企业,政府可采取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给予适当牵引。值得提醒注意的是:打造地方特色经济切不可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保持和开创自己的特色品牌都至关重要,一定要加强对招资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审慎行事,积极运用税收优惠这一调节手段,促进当地经济的蓬勃发展。

3.3以人为本求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保障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不能忽视环境保护问题,其实,国外许多发达国家早就非常注重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中央也曾多次强调各地要保持科学的发展观,要重视自然、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各地应树立全面科学的发展观,应责无旁贷地保护好当地的生态平衡,对污染严重的招商引资企业绝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无视长远利益,决不能实行税收优惠,一定要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生存的空间。税收优惠是政府出于一定的目的,将一部分应收的税款通过法律规定无偿让渡给纳税人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政府为达到特定的目的而对某些纳税人实行的一种财政援助。可见,只有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将这一政策正确、适度、有效地加以运用,才能达到互利互惠,真正实现双赢。

4结语

地方政府对税收杠杆利用的非理性来招商引资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只有完善我国的招商财政税收政策,才能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平衡、求得招商引资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李玉庆,郑玉清,郑飞.地方税收增长与可持续发展因素的研究与探讨[J].商业会计(上半月),,(1):43-45.

[2]李新.地方税收体制改革:基于调节我国产业结构的视角[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4):23-36.

[3]董大为.地方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1):47-49.

[4]张邦群,朱爱国.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美中经济评论,2006,(1):76-78.

篇2:分析如何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分析如何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摘要】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是我国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我国的运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不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管理。因此,对于如何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问题,并对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举措进行了一定的探讨,旨在为提高我国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而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监管;税权分配

税收管理体制与税收管理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收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理制度,而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体制涉及的内容很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制度。我国相关部门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虽然有了一定的研究,同时在应用的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如果不及时的对税收管理体制进行完善,那么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致力于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上,不断的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研究出更有效、更加适合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一、 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问题

1、税权分配高度集中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要求统一、团结的国家,更加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所以,对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来说,其税收的权利也高度的集中在中央。然而,我国地域辽阔,省市众多,并且每一个省市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并且贫富差距也十分悬殊。而税收权利的高度集中就极不利于我国地方经济的调控,不利于地方政府合理的配置资源。因而,税收权利的高度集中是目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弱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法制性方面还有一定的欠缺。在法律规定方面更是缺少专门的法律,现行的一些法律也只是暂行条例。因而有待进一步的进行加强。同时,法制性薄弱还体现在其他的很多方面,如在财政税收管理权利方面,地方和政府的权利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再如,在税收的相关人员上,其监查、预审都缺乏专业性的法律规定。

3、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不力

除了以上两点重要问题外,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就是监督管理力度不到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需要严谨的监督管理。而就我国当下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一些企业一味的追求利益,所以频频的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监督不力导致的。其次,我国财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一定的欠缺,普遍出现责任感不强、工作力度不够的现象。

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举措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当下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多的严重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国家的发展。因此,对于当下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必须加以完善。本文在此提出了几点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措施,希望能够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一步的完善做出一些贡献。

1、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

要先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就笔者来看,首先就要适当下放税收管理的权限。从我国目前权利集中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过度的集权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国家适当的下放税收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国家统一政策的基础上,下放一部分的`税收权利给地方政府,如个人所得税等等。同时地方要以国家的政策为主,根据自身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来进行税收相关方面的管理。此外,下放权利要逐步的进行,不能一次性下放过多的权利,导致不良现象的产生。

2、加强税收管理体制立法

加强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也是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体制。要不断的建立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相关方面的立法,并且要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如地方与财政税收权利的划分、执法人员工作相关方面的法律等等,从而做到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能够有法可依,不断的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

3、贯彻税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规

加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还要从贯彻我国税收政策、制度以及法规等方面进行考虑。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实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响应和配合。所以,在今后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发展中,要不断的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使得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制度等深入到每一级政府。

篇3:完善市乡财政体制的决定

完善市乡财政体制的决定

一、进一步完善市乡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市乡财政体制是xx年制定的,适应了当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十年来,原有财政体制对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乡镇区税收逐年增长,实力明显增强,可用财力稳步增加。十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策,取消农业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初步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公共财政服务体系。政策实施也给我市财政调控能力带来了压力,原有财政体制已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为合理配置资源、激励发展、调控经济,进一步增强市级保障运行的能力,促进财政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有必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市乡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政体制相对稳定。在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进一步完善市乡财政体制,维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不变。

(二)促进发展,有利公平。发挥财政体制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促进非农产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资源合理流动和市场正常竞争机制,实现有条件的乡镇区加快发展。同时,按照公共支出均等化要求,保证乡镇区财政基本支出需要,缩小乡镇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距。

(三)关系简明,相对稳定。市对乡镇区的财政体制力求简明,算账简便,易于执行和操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因地制宜,分类确定。根据不同乡镇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潜力、财政收入和财力水平,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

三、进一步完善市乡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区分类

根据以前年度市对乡镇区转移支付分类情况及目前乡镇区财力水平,对全市各乡镇区划分为三类,同一类乡镇区实行相同的体制上解与补助政策。

一类乡镇区:财力水平较好的乡镇区,含廉州镇、岗上镇、丘头镇、开发区4个乡镇区。

二类乡镇:财力水平适中的乡镇,含兴安镇、常安镇、梅花镇、南董镇、九门乡、张家庄镇、南孟镇7个乡镇。

三类乡镇:财力水平较低的乡镇,含贾市庄镇、南营镇、增村镇、西关镇4个乡镇。

(二)完善市与乡镇区的支出责任

在原体制划分的各级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级对乡镇区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保障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的支出责任,各乡镇区按相关政策承担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加大对乡镇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一是对农村税费改革等转移支付补助,市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全部落实到乡镇区。二是对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津贴等大的增支因素,市根据上级补助和本级财力情况,对乡镇区适当给予转移支付。三是对一般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等大的'专项支出,市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专项转移支付。

(四)调整乡镇区体制上解

1.一类乡镇区按本辖区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40%上解市财政(丘头镇不含化工园区收入部分、开发区不含烟厂收入部分)。

2.二类乡镇按本辖区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20%上解市财政。

3.三类乡镇取消原体制上解,市财政不再集中乡镇财力。

(五)调整乡镇区体制补助

1.一类乡镇区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新增上解财力中给予适当补助。

2.二类乡镇“三税”上解石市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乡镇,结算后由市财政统一上解石市财政。依据同类乡镇平均财力水平及人均财力水平,在新增上解财力中给予适当补助。

3.三类乡镇“三税”上解石市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乡镇,结算后由市财政统一上解石市财政。依据同类乡镇支出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四、其它相关问题

1.烟厂利益分配问题。烟厂收入统计到开发区,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由开发区与高新区按占地比例分享88.57%,其它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本级专享。

2.炼油厂及其附属企业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本级专享。

3.化工基地企业利益分配问题。化工基地产生的税收统计到丘头镇,地方留成部分市由本级专享。

4.各乡镇区城建税由市本级专享,市财政统筹安排城建项目支出。

5.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分配问题。对于乡镇区组织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实行耕地占用税、契税返还乡镇区,纳入乡镇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之中。

6.非税收入分配问题。对于乡镇区组织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入库后,污水处理费全额返还乡镇区,其它收入按93%返还乡镇区。

7.土地出让收益问题。对于乡镇区因土地转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8.转移支付及其它补助。为方便结算,目前市对乡镇区的转移支付及其它补助,统一归并为体制补助。

9.体制年限问题。本体制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中央、河北省、石家庄市调整财税体制,市对乡镇区将相应进行调整。

10.以前出台的财政体制内容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篇4: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等国的情况。

按照上述税收立法体制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特征。所谓多元,是指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既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又包括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方式;所谓多级,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进行划分,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方式。由此,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

因此,按照效力等级的划分,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国家税收的基本法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基于该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称之为税收法律,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居于第二效力等级。

第二等级,又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或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或称委任立法权,如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当然包括税收法规)。第二层次是具体行使财政税收管理职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有权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基于本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统称为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在税法的渊源中居于税收法律之后,是为第三效力等级。

第三等级,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等级的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家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等级的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上述国家机关,或根据宪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行政机关还可根据地方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或地方性税收行政规章。基于这一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又可统称为地方性税收法规,在税法的渊源中居于第四效力等级。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立法体制与税法体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

立法体制主要指立法权限的划分,“它表明哪些国家机关具有哪种性质、哪个范围的立法权力及由此派生的依附于立法权上的制定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政府与地方的法规、条例等)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4]税收立法体制的主要内容是指税收立法权限及其划分方式。而某一部门法的体系,是指该部门法中各种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它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法律体系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而言的,它的下一级构成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因此又可称为“部门法体系”。[6]而某一部门法的体系,则只就该部门法而言,它的下一级构成单位直接表现为属于该部门的各种法律规范。税法体系就是以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及其构成方式为主要内容的。

如前所述,税收立法体制包括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和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当然也涉及以基于不同等级的税收立法权而制定的不同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税收立法体制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法体系研究的是税收法规本身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一般就是税法分类的方式),它更多地是出于理论研究或为立法提供参考的需要而构建的,因此并不需要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实际上,基于不同等级的税收立法权限制定的税收法规的效力等级,决定了税法体系最基本的构成方式。除此之外,税法体系还可以按照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按内容的不同划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权限法)、税法是否具涉外因素(划分为涉外税法和涉内税法)等方式来构成。

改革和完善税收立法体制的目的,不仅是出于国家整体立法体制完善的需要,而且是构建更加完备、合理的税法体系的需要。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就决定了我国税法体系是以效力等级较高的税收法律

为主,还是以效力等级次之的税收行政法规为主。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虽然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的,是我国税法体系的一个突出的阶段性特征,但从长远来看,我国最终是要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而这都有赖于税收立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自1982年宪法确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来,十几年的`立法实践表明,现行立法体制基本上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权限的划分过于原则;立法权限范围不甚清楚。比如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但没有规定可以就哪些事项制定这些基本法律,“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范围也不明确;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但没有具体规定划分“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标准。又如,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但是,对于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还有地方组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范围等。[7]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例如,关于税收的立法权限,1982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它应归属于哪一类和哪一级国家机关,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分别于1984年和1985年作出的两次授权决定来看,应该认为税收立法权限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在授权情况下,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税收行政法规,使现行的税收法规主要以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8]等有限的几个,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9]的要求。

改革或解决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各种不足并加以完善之,首先有赖于国家整个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如除了以宪法明确不同性质和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所享有的立法权的不同种类(国家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等)和不同等级之外,还要通过制定立法法,采取列举与限制并列的方式使上述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范围明确化、具体化。[10]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改善税收立法体制。

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纵向横向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加以完善: [11]

1 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我国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既要有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又要有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既要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的原则,在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上做到合理分权、适度下放。具体而言,就是主要税法,包括税收基本法,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税种的实体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代理、发票管理等主要税收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对于地方,可在若干限定条件下经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立法授权,赋予地方对地方性税收法规的立法权;同时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程序制定一些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办法和规章。在若干限定条件下赋予地方开征新税种的权力,既体现在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又反映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还可改变目前许多地方因无开征新税种的权力而变相地开征一些具有税收性质与作用的“费”和基金的做法。

2 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限。在上述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具体意见确立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限范围:(1)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2)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属于中央立法权限的大部分税种的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实施细则应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属于中央立法权限的其他税种的法因条件尚未成熟需要采用暂行条例等过渡形式的,应由国务院制定,其实施细则应由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3)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各个税种的法规应由省级人大制定,其实施细则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4)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是税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立法时要保证统一。条件成熟的,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条件尚未成熟而需要采用过渡性法规形式的,应由国务院制定,其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 武汉大学・李刚

篇5: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的思考

二、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国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近年来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一些意见,主要是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过多,增加了运输成本。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收费公路约15万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量的70%。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对公路经济学属性认识偏差的问题。

1.公路是基础产业,从本质上讲是公共产品,绝大部分公路应由政府无偿提供。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路发展要求迫切,各地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收费公路。这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快公路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2.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级差效益,适度建设收费公路是符合公路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的。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公路。但发达国家在修建收费公路时,一般比较重视道路的级差效益,主张要提供与收费公路平行的不收费公路供公路用户选择,使用者可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距、节约时间、减少交通拥挤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在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我国在规划、建设收费公路时,没有充分考虑道路级差效益,常常出现多条收费公路并行现象,使人们有到处是收费路的感觉。

3.随着公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高等级公路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公路严重匮乏,技术等级普遍偏低,很多地方为建成一条二级公路而欢欣鼓舞,人们把二级路收费视为理所当然。现在高速公路纵横交错,高速公路作为体现道路级差效益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人们从心理上是能够接受的,但很多二级路在人们心目中已不再是当年的高等级公路,对其仍然收费就产生了质疑。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面对这些问题和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我国公路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作了明确界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公路发展阶段性实际的,也是符合公路发展经济规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还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政府对公益性质的一般公路投资力度不够,各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为此,对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如下:

1.国家财政应承担起一般国道的投资责任。长期以来,国家基本不向一般国道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实施,这是造成一般国道收费站点多的主要原因。现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力大大增强,中央财政对今后一般国道的建设和改扩建应承担主要投资责任,以避免新设收费站点。

2.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要按照《公路法》规定,省道主要由省级政府投资,县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县、乡、村三级是乡道、村道的投资主体。目前,各级财政对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设主要靠养路费,而养路费顾名思义主要应是道路养护资金,而不是建设资金。各级财政从公共财政理念出发,应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出。养路费作为国家为公益事业发展而依法征收的税费,要严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为发展某个产业而减免,否则会对全社会的福利造成损失。

3.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中西部地区的二级公路,仍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样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经济特性,各级政府要继续从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公路建设优惠。

5.继续清理整顿收费站点。对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一旦到期,要停止收费。对与高等级公路并行的一般公路,要充分运用道路级差效益原理,今后不应再建设收费路,为人民群众提供使用选择。

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力度。但基层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主体,要破除等、靠、要思想,积极筹措资金,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篇6: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的思考

[摘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路建设投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 公路建设; 投融资体制; 思考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公路快速发展、加大投资力度的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五年新增38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6.5万公里,新增2.4万公里。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数万亿元的巨额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才推动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完成“十一五”公路发展的艰巨任务,仍然需要继续推动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因此,认真思考、总结、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对公路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回顾

建国初期,公路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干线公路的规划与修建,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公路的规划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除国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专款投资建设外,将其他公路的建设与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设中从此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设投资任务交给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充足的资金发展公路。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运货难、乘车难,运力与运输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把解决公路瓶颈制约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作出允许贷款或集资修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决定。颁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资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2.由各级政府集资修建收费路。3.利用国外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4.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再投入新路建设,滚动发展。6.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级公路,明晰产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在这种新体制下,我国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迅速达到4.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发展速度令世界惊叹。据交通部统计资料,“十五”期间我国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23万亿元,超过建国后前51年完成投资的总和。道路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占到综合运输方式的92%和72%,为国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公路建设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设发展经济规律,符合我国国情,改革的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篇7: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的思考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公路快速发展、加大投资力度的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五年新增38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6.5万公里,新增2.4万公里。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数万亿元的巨额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才推动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完成“十一五”公路发展的艰巨任务,仍然需要继续推动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因此,认真思考、总结、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对公路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回顾

建国初期,公路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干线公路的规划与修建,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公路的规划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除国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专款投资建设外,将其他公路的建设与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设中从此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设投资任务交给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充足的资金发展公路。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运货难、乘车难,运力与运输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把解决公路瓶颈制约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作出允许贷款或集资修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决定。19颁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资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2.由各级政府集资修建收费路。3.利用国外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4.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再投入新路建设,滚动发展。6.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级公路,明晰产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在这种新体制下,我国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迅速达到4.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发展速度令世界惊叹。据交通部统计资料,“十五”期间我国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23万亿元,超过建国后前51年完成投资的总和。道路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占到综合运输方式的92%和72%,为国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公路建设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设发展经济规律,符合我国国情,改革的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二、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国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近年来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一些意见,主要是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过多,增加了运输成本。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收费公路约15万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量的70%。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对公路经济学属性认识偏差的问题。

1.公路是基础产业,从本质上讲是公共产品,绝大部分公路应由政府无偿提供。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路发展要求迫切,各地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收费公路。这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快公路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2.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级差效益,适度建设收费公路是符合公路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的。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公路。但发达国家在修建收费公路时,一般比较重视道路的级差效益,主张要提供与收费公路平行的不收费公路供公路用户选择,使用者可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距、节约时间、减少交通拥挤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在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我国在规划、建设收费公路时,没有充分考虑道路级差效益,常常出现多条收费公路并行现象,使人们有到处是收费路的感觉。

3.随着公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高等级公路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公路严重匮乏,技术等级普遍偏低,很多地方为建成一条二级公路而欢欣鼓舞,人们把二级路收费视为理所当然。现在高速公路纵横交错,高速公路作为体现道路级差效益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人们从心理上是能够接受的,但很多二级路在人们心目中已不再是当年的高等级公路,对其仍然收费就产生了质疑。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面对这些问题和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我国公路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篇8: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

三、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收入机制必须规范化

由于改革是从放权让利起步的,在改革向前推进的同时,随着大一统的财政体制的逐渐淡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公共财政模式并未及时建立,故收入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汲取收入的能力受到很大制约;而在支出方面,政府并不能立即从旧体制所界定的职能中退步抽身,并且还要承担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新职能,承担改革成本的巨大需要,致使财政支出节节攀升。为缓解收支矛盾,中央政府只能默许各地方、部门、单位以收费方式筹集公共收入。而这一默许又进一步削弱了税基,加剧了预算内财政收支的矛盾,从而更强化了对税外收费的依赖。“乱收费”大面积地制度化,使相关的法定制度形同虚设,社会陷入一个令人欲退不能的体制怪圈,严重地损害了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和收入行为的权威性。

近些年来,在非税收入绝对额及其增长速度均高于税收收入增长额度及其增速的情况下,政府真实收入来源的混乱。因此,认真分析这种状况,尽快改革现存的费税体制,规范各种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就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我们应该总结的一条经验或教训。

四、正确处理财政与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长期以来,政府财政过多地介入竞争性领域,以直接投资或财政补贴形式资助国有企业发展,这不仅无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导致财政资源在使用过程中的巨大浪费,而且也扭曲了公共财政的目标,无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从发展经济学角度看,经济发展不同于经济增长,它是一个伴随着社会成员整体生活质量提高和社会进步的经济增长过程,是一个综合性社会指标。公共财政过度注重经济增长,忽视其他的目标,可能导致“没有发展的增长”格局。为此,从优化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来看,财政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应体现在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而应按公共财政原则的要求,体现在如何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品领域,如何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各经济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消除二元经济带来的不良后果,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结构优化和整体质量的提高,形成财政与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1] 王恩胡,铁卫: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宏观经济管理.

[2]胡钟毅: 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现代经济信息.2009

[3]陈东琪:新一轮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思路.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8.

[4]贾康 赵全厚:中国经济改革30年:财政税收卷.重庆大学出版社..5.

篇9: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

[摘 要] 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财税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在配置方式上,主要是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然后在“集权”与“分权”关系上寻求平衡,最终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财税体系。顺着这一思路,我们可对财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进行分析,并对财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进行展望。

[ 关键词 ] 财政税收 改革 体制

胡锦涛日前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当前,我国继续处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我们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深化我国现有财政体制具体有如下几个建议:

一、财税改革必须由“放权让利”走向“制度创新”

经济体制改革一直是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道关卡,因此,改革的第一步务必是“放权让利”。在农村地区应大力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扩大农民劳动积极性,并实行农副产品的竞争定价,使农民真正得实惠,除此之外,还应调整农业税收结构,减少农民在税收方面的负担等等。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应在适当的情况下提高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促进他们在发展经济、组织招商引资、扩大地方生产等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地方财政的“承包制”,也就是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和职权,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反之,由于职权和责任过度集中,导致宏观经济调控无法落实,这就限制了地方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历史证明是切实有效的,因此务必长期贯彻执行,不断促进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最终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水平以及前进步伐。

1994年开始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开展到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分级财政体制的试行经实践检验是与市场经济并行不悖的,应继续大力推广。下一步工作中,要继续加强税制改革,强化职权与利益的分配关系,继续推进分税制,规范政府和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

二、财政职能的转换必须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同步进行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改变了传统的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在初步划分中央与地方各自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尽管为了使改革顺利推进,不得不保持了地方的既得利益格局,在存量上依然存在包干制的痕迹,但在增量的安排上,则倾向于向新的体制过渡,这标志着财政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鉴于市场和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财税体制的作用方向和政策效应,主要是解决所谓“市场失灵”,而不是实行过去那种排斥市场、替代市场、政府配置包打天下的管理和政策。与政府角色的这种转变相适应,财税体制和政府的财税政策,也必须从旧体制下那种政经角色不分、职能不分,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为己任的状态中彻底摆脱出来,转到切实分清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以宏观调控为重点,以弥补市场缺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基本着眼点,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各类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全社会提供必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轨道上来,以充分体现政府的“社会性”和政策的“公共性”,体现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应有的经济角色职能和地位,这样,分税制才能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

篇10:完善农民稳定增收体制机制思考

完善农民稳定增收体制机制思考

当前,破解制约农民增收的深层障碍,需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为农民增收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具有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功能,只有适当提高农产品价格,理顺农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才能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近年来,价格因素一直是制约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快完善主要

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增加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同时,要严格控制农资价格过快增长,要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变动情况,不断完善农业补贴机制。

建立促进农民平等就业的基本制度。进入新世纪以来,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一个农户家庭只要有一个劳动力能够在外稳定就业,就可以增加收入;要把农民就业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积极引导、激励和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增加国家补贴总量,提升培训质量,深化城镇就业制度改革,尊重和保护进城农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县域经济是扩大农民就业的重要增长源,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就业促进创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和增收机会。

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目前,农村金融组织竞争不充分,金融机构为农服务不到位,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缺少有效抵押物,农户贷款难问题仍很突出。要加大金融信贷政策调控力度,调整贷款在城乡、区域、产业之间的投放比例,尤其是对粮棉主产区、中西部地区,要大幅提高贷款投放额度。要加快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数量-要突破自然村的限制,重点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允许跨村联合组建新型金融组织,扩大资金来源和规模。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合作,建立针对种养大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多种抵押贷款担保组织和基金,切实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

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要富裕农民,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要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有序转移和减少农村人口

只有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才能相对增加农村人均占有资源的数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要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着力破除制约城乡互融共促的.二元结构体制,放宽农民到城镇落户的条件,不再以有稳定住房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条件,而是以农民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为主、以有合法住房为辅的落户条件,让农民进城务工有盼头,有动力加大自身人力资本投入,积极为所在城镇贡献力量:

建立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以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因此,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在此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转让等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和财产性收入。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体系,无论是公益性建设征地,还是经营性建设征地,都要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同时改进耕地征用补偿的分配办法,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关于完善招商财政税收体制的思考】相关文章:

1.财政税收论文

2.完善医师法律制度的思考

3.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

4.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管理调研思考

5.化工核心课程完善思考论文

6.完善会计管理机制的几点思考

7.经济管理财政与税收专业毕业生简历表格示例

8.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9.行政机构改革的财政思考财政政策论文

10.在完善县镇财政管理体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下载word文档
《关于完善招商财政税收体制的思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