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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

2023-02-21 07:57:3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走向理”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8篇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

篇1: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

根据x银监分局办公室《现场检查意见书》(x监发【20xx】61号)的要求,针对贵局20xx年7月25日至8月19日对我社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情况现场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联社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一)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整改情况

贵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我社小部分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现象,我社在接到贵局整改意见后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进行五级分类,办理展期的贷款及时调整为关注类。检查中发现的20已办理展期的正常贷款11笔、余额148.5万元,现已调整为关注类;二是不良贷款仍在正常类贷款反映现象已整改完毕,如文福社刘永东贷款因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现已下调为可疑类;兴福社张晓辉贷款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现已下调为可疑类;三是年底逾期或展期已到期的关注类贷款17笔、余额40.7万元,现已下调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其中调整为次级类的贷款6笔、余额29万元,调整为可疑类贷款11笔、余额11.7万元。

(二)贷款风险分类基础性工作的整改情况

一是要求各基层信用社依据贷后检查情况按季度对小额贷款进行风险集中分类,按规定及时调整分类结果;二是不断完善信贷五级分类系统,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各社、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信息收集、信息录入、数据复核等日常操作,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现场检查中发现x社、x社贷款台账数据信息录入错误问题已及时整改。

(三)落实风险分类责任,对违规分类的相关信用社、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我社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风险分类偏离度问题,根据《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发出《关于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检查情况的通报》,决定对x信用社、x信用社、x信用社、x信用社及相关认定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项考核得分。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贵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社进行认真整改,举一反三,杜绝同质同类问题发生。现将我社下一步风险分类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规定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到准确分类,真实揭示风险。

(二)加强贷款动态跟踪管理,遵循贷款分类及时性原则,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

(三)把风险分类工作与日常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完善机制和制度,谨慎经营,不断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和风险管控能力,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夯实经营基础。

篇2:银行卡业务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xx年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银发(xx)45号》要求和我行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我行特约POS商户34户分布大镇34个商户ATM机7台、自助支付终端9台分布3个网点、智付通230户分布3个网点分布18个乡镇苏木,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检查了刷卡手续费标准执行都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标准收费,

三、商户实名制落实按照严格审查并留存三证一表准入制度执行,

四、商户现场巡查和交易非现场检测情况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五、下步按照上级行要求发展“万村千乡农家店”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

篇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 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篇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率:

(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 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 帐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个人人民币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 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家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或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先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元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卡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 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 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资信壮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 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计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抱护。

第五十六条 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和合同是发卡银行向银行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帐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 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扎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

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DWK”字样。

银行卡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7号)同时废除;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篇5:个人贷款及银行卡业务营销方案

一、贷款对象: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贷款金额的大小对年龄及收入有相关要求,如提供银行流水、资产证明等)。

二、贷款额度、贷款利率

三、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年龄不超过(男60岁,女55岁)。

四、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五、说明

住房贷款套数的认定标准为“认房也认贷”,即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六、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注:1、如借款人的征信记录状态为逾期、近2年内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或累计逾期记录超过3次、信用卡有恶意透支情况,须提供银行认可的情况说明。

七、本项目按揭贷款购房优惠政策

二套房以上首付60%,合同签订前客户支付购房款总额30%,开发商垫付购房款总额30%(垫付金额客户需在二年内还清,即第一年支付购房款总额15%,第二年支付购房款总额15%)。

篇6:银行卡业务职员工作自我评价

银行卡业务职员工作自我评价

在最近的一段时间,我行联合银联发行#****卡,**要求在本市找寻顶尖的合作伙伴,和它们签订互惠互利的合作协议,在谈判的过程中,遇到过很多的`困难,包括在谈判的过程中,有些商家不愿意提供最优惠的服务,只是在做表面功夫,这样在后期我行高端持卡人会对我行银行卡丧失信心,还有可能影响到其他相关业务,所以经过详细的调查和仔细的谈判,到最后还是实现了制定的目标,

截止到*月**日,已经签署了**饭店、**宾馆、**大酒店等6家高档酒店,目前还有3家正在谈判中,谈成后对我行银行卡会有非常好的影响。

总之,我对工作会一直保持这份热诚之心、责任之心、严谨之心,在未来的工作中,用我的每一分能量换取我行银行卡业务的每一分进步,使我行银行卡业务灿丽绽放。

篇7: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帐户从事套取现金、逃债、逃税、洗钱等违法活动,按照银监办发《关于开展大额对公存款帐户和票据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社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了每个营业机构,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大额支付、票据业务、重空管理等工作进行了一次检查和自查,并提出了具体的检查完善要求。现将自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帐户开户及管理情况

我信用社所辖营业机构6个,从1月1日止12月31日,共计已清理及开立单位、企业存款帐户121户(其中:新开户36户),已销不合规帐户20户。通过清理,现有人民银行核发许可证的结算帐户56户,其中:基本存款帐户49户,有许可证的临时存款帐户1户,备案类的一般存款帐户5户,专用存款帐户1户,待撤消长期不动户49户。通过检查,我社能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规定,服从市区联社对帐户规范工作的安排和指导。为抓好帐户规范工作,我社成立了以社主任为组长,副主任、座班主任、分社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座班主任具体负责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通过二年来的工作努力,帐户管理基本达到了规范化的目标。经查,开立帐户的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信用社对结算帐户建立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申请资料保管齐全、合规;无违规为单位、企业及个体户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的行为;在帐户使用上,临时存款账户无超期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所有帐户不存在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帐户和利用银行结算帐户套取现金及公款私存的行为。

二、大额支付管理与控制

一是能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审查报批支付,保证款项支付的合法合规性。同时信用社逐笔进行支付业务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备案。二是对大额支付进行排查和帐户余额核对工作。核查来“双百万”对公帐户2笔(一般帐户),支付方式为支票转账,款项用途是贷款支付工程款。经对帐户上门对账,列支项目用途属实。三加大帐户控制管理,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我社把反洗钱工作始终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在日常处理业务过程中,做到逐笔登记上报可凝交易报告,审查登记客户基本资料,杜绝匿名和假名帐户。经排查,我社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从检查情况看,各网点都能按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使用设立登记簿,网点主出纳负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全辖营业网点领用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都能做到分类保管,并能按凭证号码顺序领取、使用,做到有序排列。同时能严格执行印章、密押、凭证的管理、使用交接制度,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交接以及作废的程序严格按规定执行,无帐实不符的情况。信用社座班主任每月能够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认真填写查库记录,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网点,当场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马上纠正。

四、要害岗位任职情况

一是能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对各岗位人员的相互监督,特别加强对信贷、会计等要害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制管人、以制服人,从而达到“管住人,用好人”的目标。二是按照联社稽核监督部门的安排,信用社认真排查“九种人”,重点围绕参与赌博、经商办企业和经常出入高档娱乐消费场所,支出明显大于收入的要害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思想表现、社会交往及道德品质等情况记入备忘录,并将其作为重要监控对象,随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和生活变化情况。三是以辖内全体干部职工为对象,以信用社要害岗位人员为重点,开展了“学规程、防案件、保安全”的`竞赛活动,对上级文件通报和金融案例坚持每周学习制度,通过边学习,边讨论,边联系实际,边制定方案和措施,采取听、看、问、考“四结合”的方式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员工,有效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思想道德修养。

篇8:国际业务自查报告

国际业务自查报告

国际业务自查报告

为配合人民银行综合执法中相关国际业务部分的检查内容,同时也加强国际业务的管理工作,确保国际业务安全、稳定、持续运行,根据要求对我行及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整个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总体情况介绍

我分行自开展国际业务以来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整体较好,未发现超业务范围经营等重大违规情况。我行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外汇数据、信息和报表,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比较健全,能及时进行外汇政策反馈。在岗位设置上我行设有记账、复核、授权三个岗位,确保了每笔业务的准确性以及合规性。

1、业务合规方面:我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合规的办理业务。

2、数据质量方面:我行有专门外汇人员负责上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且做到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外汇操作人员录入数据准确、完整,对于出现错误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

3、内控制度方面:我行积极参加外汇培训,宣传外汇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积极向外汇管理局反馈执行情况。

2、自查相关内容

我行于4月28日对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自查。其中:

1、出口收汇业务:在20出口收汇4笔,总金额为:USD13833.12,全部为贸易项下的款项,我行已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4笔,客户已全部签收。20全年未发生该业务。

2、结售汇业务:年结汇业务4笔,总金额为USD13833.12元:售汇业务15笔,总金额为USD1344270.00:年未发生结汇业务,售汇业务4笔,总金额为USD1947557.63:结汇业务全部是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结汇,无其他项下结汇业务。结售汇业务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业务操作严格按照外管及我行外汇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办理,手续齐全。

3、境外汇款业务:2011年境外汇款15笔,总金额为:USD1344270.00,2012年境外汇款3笔,总金额为:USD456324.00,所有业务均严格按照我行业务操作规范进行账务处理。

4、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业务:2011年对外付款3笔,总金额为USD154400.00,2012年对外付款1笔,金额为:USD1491233.63,并为其办理海外代付业务,以上都为信用证项下付款,款项根据我行要求申报,申报内容正确手续齐全。

3、落实整改情况

本次自查,总体情况较好,今后,我行要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梳理和培训,规范各项业务的操作和制度执行,以保证我行外汇业务健康、合规、有序的发展。

**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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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中国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国电建”)拟在境内市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2,023,608,768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xx年1月16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报告期内(20xx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是否存在闲臵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本自查报告,现将具体内容报告如下:

一、本次专项自查的范围及过程

1、本次专项自查的范围

本次专项自查的范围为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拟建、在建和已完工的房地产项目。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共51个,其中,拟建项目8个,在建项目22个,已完工项目21个,具体如下:

就本次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本公司查阅了纳入自查范围内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预(销)售文件、房源公开文件、商品房价格备案文件等,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公司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网站上关于土地、商品房销售违法案件的公示信息,并就有关事项向项目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讨论。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的自查

本公司已于20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中国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本公司在此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不会投入任何既定及拟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关于是否涉及闲臵用地的自查

1、是否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经本公司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中,有以下项目用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具体如下:

(1)青云阶-云域(一期)项目

青云阶-云域(一期)项目由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都江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公司”)负责开发,目前处于在建阶段。2011年2月18日,都江堰公司与四川省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JY-10-034号土地的开工时间为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让金后15日内交付土地。根据都江堰公司提供的土地出让金发票,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根据都江堰市城乡建设局于6月20日颁发的xxxxxxxx140601号、xxxxxxxx1408080101号、xxxxxxxx111231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28-35#楼、23-25#楼、26-27#及部分地下室的开工日期分别为206月30日、年7月30和2014年7月30日。据此,该宗土地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情况。

根据都江堰公司于年6月21日出具的《说明》,青云阶-云域(一期)项目上述土地在开发过程中因林地、坟地拆迁、高压线铁塔迁移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动工。根据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自20xx年1月以来,都江堰公司未因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过处罚的情形。

青云阶-云域(一期)项目上述项目用地因拆迁、公共设施迁移等原因导致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1年未开工建设,并且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出具了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证明。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臵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臵土地。

(2)瀛湖大厦项目

瀛湖大厦项目由陕西瀛湖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湖臵业”)负责开发,目前已完工。2012年10月12日,瀛湖臵业与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LH4-1-10-2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xx年7月1日。根据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23日颁发的xxxxxxxx15xxxxxxxx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自发证起3个月内应予施工。据此,该宗土地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情况。

根据瀛湖臵业于2016年6月12日出具的《说明》,瀛湖大厦项目上述土地在开发过程中因项目东侧代征路问题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动工。根据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瀛湖臵业使用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1宗5.028亩国有建设用地,办理了西大兴国用(20xx出)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商务金融,经核查,该公司使用的上述国有建设用地,无因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瀛湖大厦项目上述项目用地因代征路原因导致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1年未开工建设,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出具了无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臵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臵土地。

综上,上述两个项目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但均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臵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臵土地的情形;除上述两个项目外,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情形。

2、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经本公司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是否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闲臵土地的情形

经本公司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均不存在收到《闲臵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臵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等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臵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臵土地的情形。

因此,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臵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臵土地的情形。

四、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经本公司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将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项目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等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核查

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说明及项目公司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公司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关于是否存在被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的核查

根据本公司于国土资源部门网站进行的查询以及本公司的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臵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投入或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闲臵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臵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篇10: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135号)和《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村镇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豫银监办发[20xx]137号)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全行员工开展学习,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清当前金融环境,把握好当前局势,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确保各项业务能够“持续、稳健”发展;二是组织业务部、风险部、营业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迅速对我行自开业以来,所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逐笔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票据业务总体概况

我行的业务从开业之日起,逐步开展,但由于受人员数量及业务技能的限制,以及总体风险控制水平的制约,我行开办业务的品种极为有限。对于信贷业务,一方面加紧培养信贷队伍,创新自己的产品、搭建自己的信贷制度体系,适量的.开展信贷业务。而对于票据业务,我行目前开办的银行承兑业务,对于票据贴现业务,20xx年仅办理XXXX万元,20xx年6月份办理人民币XXX万元。

二、银行承兑业务

我行的银行承兑业务,自20xx年4月5日开始签发办理,至20xx年6月30日,累计签发XXX张,金额XXXX亿元,截止20xx年6月30日,已解付到期银承汇票XXX张,金额XXX万元;未解付承兑汇票XXX张,金额XXX万元。不存在垫款情况,客户付款率100%,并且我行均能做到,快速审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可在到期当天或收到票据当天解付,维护了良好的金融秩序,遵守了结算纪行,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信誉。

承兑客户主要存在的问题:对承兑客户暂未进行客户评级;档案资料缺调查表。

三、票据贴现业务

我行的贴现业务自20xx年4月5日开始办理,至20xx年6月末,累计贴现票据XX张,金额XXX万元;现X笔,金额XXXX万元;到期收回贴现票据X笔,XX万元。办理过程合规合法,风险可控。截止20xx年6月末,我行贴现票据金额为XXX万元。

四、总结

通过此次学习和检查,我行领导和员工切实认识到,合规办理业务的重要性,并再次明确自身市场定位,加大信贷业务投放力度,做好做强传统业务,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县域经济腾飞。慎审办理银行承兑业务,确保银行承兑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40%,减少表外资产风险。在条件不具备时,暂时不涉及票据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

篇11: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 行《关于开展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近期,我行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开展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 票据业务基本情况。

1、银行承兑汇票。截止 年 月 日止,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万元,合计笔数 笔,其中100%保证金(含全额存单质押和全额保证金) 笔 ,余额合计 万元,交50%保证金1笔,余额 万元;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笔,承兑余额合计 万元。另外,截止 年 月 日止,共有 笔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未来我支行托收,合计票面金额 万元。

2、票据贴现。截止 年 月 日止,我 行票据贴现(含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保贴)余额 万元,合计笔数 笔,其中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笔,贴现余额合计 万元。

(二)自查总体情况。

本次票据业务检查,我行高度重视,在收到 行文件后迅速召开了由行长、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业务管理部以及各营销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专项部署了该项检查工作,并成立了行长、分管行长为正副组长的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具体由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业务管理部门配合,检查方式以营销部门自查为主。从检查总体情况看,我支行能认真执行银监部门和总行相关文件和精神,审慎开展和办理各项票据业务,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办理的票据业务基本依法合规,对票据的贸易真实性及申请人的资格按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未发现贷款转保证金的现象,票据的后续管理进一步规范,档案资料基本完整齐全。但在自查中,仍发现办理的部分票据业务存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制度执行存在一定缺陷,需要在今后经营管理中进一步改进。

二、存在问题

截止 年 月 日止,我行办理的部分票据业务存在对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相关资料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

(一)未按实填写相关调查表

票据业务均需填写《票据业务调查表》,表中“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原件是否已核对”、“承兑或贴现金额是否超过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金额”等有关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栏目,我行所有票据业务均填写。而至检查日,发现有 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企业尚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笔银行承兑汇业务和 笔票据贴现业务,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足承兑或贴现的票面金额。

(二)档案资料收集不及时

按照银监和总行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在出票日两个月内收集企业增值税发票或普通税务发票并留存发票复印件存档保管。检查发现,共有3笔业务存在收集的发票开票日超过出票日两个月。

(三)税票为变造票,贸易背景不真实。

(四)税票被作废,贸易背景不真实。

(五)税票为他行重复使用,贸易背景有不真实的可疑。

(六)票据用途不合规。

三、整改措施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我支行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自查自纠,加大处罚。对自查中发现的所有不合规操作行为,我行按照《违规管理办法》,对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登记。对事后能有效整改的问题和缺陷要求各个责任部门即时整改和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核实相关责任人,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在行内通报批评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对票据业务, 我支行重申了以下几点意见:

1、加强票据业务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辅导,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要求相关部门在业务流程中强化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把握好三个严禁:严禁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严禁要求企业存款回报等为名,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严禁授信客户将贷款转为保证金。

2、进一步完善票据业务奖惩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员工遵章守制的积极性、主动性。

3、加大业务检查力度,督促员工进一步增强合规操作意识,降低违规现象的发生。关于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检查的报告

篇12: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重要业务管理制度,《办法》立足尊重市场及其长远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为目标,按照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应遵循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共六章五十四条,清晰界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和《办法》适用范围,对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业务检查、交易监测、信息安全及资金结算等环节的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规范,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是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要求从事收单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监管标准,履行同等风险管理责任;二是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强调了建立与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度和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与管理原则;三是明确了收单业务风险管理要求,《办法》针对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业务检查、受理终端布放、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交易信息传输、资金结算、差错处理、业务外包等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了监管制度;四是明确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监管检查及违规处罚规定。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促进银行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篇13: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 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第八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收单及相关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条 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单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布放的受理终端应当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可以受理的银行卡品牌标识,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不得仅受理本机构或特定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标准,不得在拓展商户过程中采取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恶性竞争行为,特约商户可自主选择收单机构签订收单协议。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特约商户的商户服务类别码。对开展混业经营、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编制多个商户代码,分别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直接参与银行卡交易手续费分配,收单外包服务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发送银行卡支付指令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开办收单业务,签约主体应为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总对总模式除外。

本办法所称总对总模式,是指收单机构法人单位与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法人单位直接签约银行卡收单协议。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原则上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仅开放借记卡受理功能。

特约商户的收单账户名称应当与特约商户单位名称或本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收单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进行资金结算,并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在收妥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后至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特约商户,但不得提前预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应进行适当屏蔽,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受理终端原则上只能受理银行卡,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符合相关银行卡标准的预付卡除外。

第三章 收单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开办、变更或终止收单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市级中心城市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三)符合规定的业务管理人员;

(四)完善的收单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建立覆盖受理终端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非金融机构开办收单业务,除应具备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渠道; (二)健全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三)与收单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偿还能力。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完备的收单业务核心管理系统,应包括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监测与风险预警系统等。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9月1日起施行。

篇14: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石河子辖区20xx年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石银办〔20xx〕5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协助人民银行做好辖区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督管理,结合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针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营业场所公示内容、人民币缴存款质量等业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维护人民币信誉,提升我行公众可信度,树立文明服务窗口形象,我行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并对员工进行了业务培训。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为贯彻落实和配合好人民银行的检查工作要求,加强对我行人民币收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行成立人民币收付工作自查领导小组,组员包括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审计部、会计结算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在开展自查工作前,我行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支付检查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到开展人民币收付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对全行人民币收付管理进行全面的梳理,争取在自查阶段将存在的问题全部查出,并落实整改。

二、全员行动,以查促规。

(一)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分行各网点在日常的现金业务收付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上级行下发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在具体业务办理的过程中,要求柜员必须对涉及现金收付的细节严格、认真的执行遵守。如“唱收唱付、钱款当面点清、所有经手现金必须验钞”等现金收付细节。

2、加强现金需求预测,确保现金供应。现金供应问题是关系到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全局性问题,通过学习,职工对现金需求预测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按时向分行财务会计部上报现金需求预测,科学预测支行业务所需现金数量、券别,同时积极了解客户对现金的需求倾向,提高现金预测的准确性。

3、分行制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办法》(邮银发〔20xx〕655号)办法;要求网点按月对临柜人员进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并设置检查人员,将检查、培训情况在登记簿登记,待分行审计部、财务会计部抽查。

(二)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窗口服务意识。我行各网点均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在营业场所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举报电话,并设置了残损缺人民币兑换窗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无偿为公众提供人民币券别调剂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无相互推诿拒绝兑换现象发生,无将回收的残损人民币对个支付给客户行为。

(三)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自查过程中,支行所有临柜人员都能自觉遵守人行及行内对人民币挑剔、整理的相关要求,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要求对残缺、污损人民币进行挑剔整点,在办理业务结束后,都能主动、及时、准确的按要求将每笔收进的`现金进行币别、质量的把关和挑剔整理,保证在对外支付时做到券别清晰、券面整洁、券捆整齐,自营网点能够并按标准捆扎、盖章并及时上缴分行金库。

(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均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岗证;各支行发现假币均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收缴及登记、保管,能够做到账实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由分行财务会计部统一按规定及时上缴石河子市人民银行;无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的情况,未发现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

(五)ATM机等清分设备的使用情况。目前,我分行自营网点:分行出纳班共有人民币清分机一台,直属营业部配备三台ATM和一台自助存取款一体机;北四路支行自助银行配备了两台ATM机和一台自助存取款机。二类支行及代理网点:布放ATM机具共计28台,各支行储蓄柜员均配备假币鉴别仪。截止自查结束,分行自助机具运行良好,未发生因现金配置有误发生的运行不畅或客户投诉问题。支行ATM管理人员在对自助机具的现金管理及配置工作方面能够严格遵守分行下发《ATM管理办法》中相关现金配置的要求,在配置现金时均能做到对配置入钞箱的人民币严格把关,保证券别清晰、券面整洁,确保客户在使用本行ATM时操作顺畅、金额准确。

今后我行将继续加强临柜人员在人民币收付业务方面的培训力度,要求临柜人员必须反复学习人民银行有关管理制度及分行下发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操作,提高履行执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能力,切实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工作。

篇15:代销业务风险自查报告

代销业务风险自查报告

代销业务风险自查报告

**支行:

根据支行《关于开展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机实际,组织人员对已开展代销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三星分理处、盐井分理处两个网点或个人无未经总行批准开展非我行产品的销售代理工作;棕榈湖分理处因未取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许可证,故未办理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销产品前取得相应的资质,包括获得总行核准、代销网点取得相关资格证,三星分理处的`徐琳,盐井分理处张玉兰棕榈湖的唐雪梅、黎元金营销人员均获得代理保险从业资格证等。

(三)三星、盐井两个取得代理资格的网点代销产品的销售记录建立了台账;(www.fwsir.Com)能在营业网点内进行相关协议的签订;不存在未经系统,手工出单的情况;对客户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代理产品免责声明。(四)在三星、盐井营业网点对代销产品进行公示以供客户参照。

(五)对内对外公布了违规销售投诉举报电话,并建立专门的架构进行相关应急事件的处理。

(六)银监办发〔〕335号要求以及总行相关代销产品制度和内控制度要求的其他内容能遵照执行。

(七)代销业务的风险揭示单、各种宣传单、业务凭证摆放到三星、盐井两个营业网点。

篇16:银行理财业务自查报告参考

**支行:

根据支行关于开展理财业务自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机构实际,组织网点负责人对今年1月至6月所有理财业务开展的.情况,对资料收集、销售宣传、业务操作等环节按照自查表的内容进行了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三个网点在资料收集较为齐全,协议书,个人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相关协议要素填写完备,经办人员签章,使用总行统一制作宣传销售文本,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相关资料专夹保管,三个网点分别存在下列问题:1、三星分理处1-6月共办理理财业务35笔,金额383万元。其中:无客户身份证复印件3笔,分别是陈桂秀1笔,严红梅2笔,已于检查日通知客户补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无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1笔,于检查日通知客户完善,理财协议书上无经办人名章3笔。于检查日上盖。2、棕榈湖分理处1-6月共办理理财业务31笔,金额716万元。其中:风险揭示书中,客户漏填风险承受能力类型1笔;大多数个人客户风险揭示书中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字体一致,有代签之嫌。3、盐井分理处1-6月共办理理财业务9笔,金额98万元,其中:无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5笔,于检查之日通知客户完善。

通过自查,发现三个网点在办理理财业务存在一些问题,如柜员漏收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漏对客户进行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该客户填写的地方未填写等,这些都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进行改进完善的,加强理财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熟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使理财业务操作合规有效,减少操作风险。

**农商银行**三星分理处

篇17:信访业务的自查报告

关于信访业务的自查报告

根据市局《关于报送信访基础业务自查情况分析报告的通知》精神,我局对照《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的对照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x县信访信息系统于底建成并投入运行,从xxxx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了网上受理信访事项制度。目前,我县信访信息系统平台平稳运行,17个镇、街道办和47个部门联通了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初步实现了全县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中、省、市、县、镇五级联通。县信访局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于6月为17个镇、街道办配备了电脑、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分期分批组织了业务培训和指导。20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共接收交办信访件212件,本局登记录入299件。

二、存在问题

我局对照信访基础业务中七个环节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对年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登记、接转、承办的全部信访事项进行逐一筛查,发现信访工作基础业务不规范建设的问题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

1、信访受理过于简单化,造成信访人重复上访或信访件成积案。一是来访人到访后或到上级部门上访后转交到我县的信访案件,有些案件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会见信访人,并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造成信访人在受理期限内重复上访。二是对来访的信访案件登记不全,导致责任单位无法办理,造成案件积压。

2、有些案件在办理环节没有按照信访程序办理,致使信访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反映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形成重复访或越级上访。

3、答复意见不够严密或措辞不当,存在较多错误,让信访人感觉案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造成一些能解决的案件也陷入困境,解决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

4、送达环节过于简单,疏忽送达程序,往往以电话或口头告知,办理人员没有当面将答复意见书送达信访人,让信访人认为网上发布的答复意见书造假,从而重复投诉。

5、责任单位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对信访件受理或不受理超期告知、在办理结束后信息录入不及时,信访案件办理结果没有及时上报。

6、没有对信访案件进行跟踪督查,造成信访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信访人继续重复投诉和多头投诉。

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责任单位对信访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落实具体经办人员或业务经办人员不固定,无法按照要求每天进入信访信息系统查看,导致及时受理率低;二是部分责任单位信访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配置还未达到要求,导致系统运行难度大;三是信访人员年龄老化,对网络不熟悉,计算机操作难度大,导致信访回复超期;四是对信访信息系统转送交办件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简单应付思想,导致操作不规范,办理回复不严谨;五是培训力度不够,部分县镇操作人员对具体流程不熟悉,在具体经办中存在不少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深刻分析原因,将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信访基础业务规范建设的.认识。县信访局已成立由局长王远华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信访基础业务规范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各镇、街道办、各部门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配齐配强业务经办人员,腾出更多的精力,下更大的力气抓好落实。

2、认真排查摸底,找准存在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信访事项从受理到办结的全部流程和各个环节,采取比对数据、查看记录、调阅档案、与上级部门业务对接等方式,全面自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查摆出的问题和瑕疵件进行汇总,理清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和反复发生的问题,分类制定工作台账,找准问题症结,对照活动要求,边查边改。

3、抓好业务培训,建成一批业务精、素质强的信访干部队伍。我们将按照“全面抓培训,重在打基础”的思路,实施精准的培训。县信访局将在4、5月份开始分批对一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各镇、街道办、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要懂操作、会查询,会熟练使用操作系统,以此带动整个信访系统和所有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规范办理信访业务。

4、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活动顺利推进。按照省市安排部署,我局已建立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范建设年活动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每名局领导和每个科室联系几个镇和街道办进行指导、督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进行纠正,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从4月份开始县信访局将不定期地对全县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范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情况将在全县通报,确保此项活动不走过程,扎实推进。

5、严格考核奖惩。参照市上的考核办法,县上也将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范建设年活动情况纳入20全县信访工作综合考核项目,并作为评选年全县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的依据。今年年底,结合年终考核,县上将对各镇、街道办、各部门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范建设情况进行督导验收,奖优评差,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篇18: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参考

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期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一项是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以来网络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怎么写?公司宝就给大家提供一个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范文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应该按照拟申请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业背景分析;

(二)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三)盈利模式分析;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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