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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调研报告

2022-11-05 08:31: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Johan奇妙冒险”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调研报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调研报告,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调研报告

篇1: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调研报告

当前,全省农村地区交通事故的高发态势日趋明显,极大地威胁着农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汉源“2.17”群死群伤事故更是给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全省11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中,有67起发生在县乡道路,造成226人死亡,分别占3 人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的60.9%和55.7%;20以来截至3月24日,全省县乡道路已经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16起,造成68人死亡,同比增加6起、32人,上升比例高达60%和108%。可见,当前全省事故预防工作的关键在农村。为全面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势头,积极探索农村交通安全治本之策,按照省领导指示要求,我们派出若干工作组深入全省重点农村乡镇、村社开展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道路交通已经进入矛盾凸显期,解决农村交通安全漏管失控问题刻不容缓

客观上讲,农村交通安全问题是多种矛盾叠加、若干因素累积形成的,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道路隐患整治跟不上、农村客运运力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但通过对近年农村重特大事故的分析发现,影响农村交通安全的核心诱因在于农民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能不高、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关键症结在于管理力量薄弱,大面积农村道路长期处于漏管失控状态。据统计,20,农村地区发生的67起一次死亡3人事故中,几乎所有交通事故都伴随着交通违法,约90%以上的事故是由超速、违法超车、违法会车、超员超载、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明显交通违法引发。年以来,农村地区的突出交通违法仍然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今年春运暗访督导中,工作组也发现,农村地区客运车辆超员、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违法载客、超载等违法行为十分猖獗,已经成为农村地区非管不可、非治不行的“顽疾”。可见,在农村道路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治、农村客运运力一时难以增加、农民交通安全意识一时难以提高的现实条件下,只要把交通违法管住,就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压降农村交通事故的目的,就可以用最少的投入赢得最大的社会效果。

然而,面对农村地区的交通违法问题,管理现状十分尴尬。一方面,有法定职责的乡镇政府未有效履职。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的交通管理职责,但由于缺乏抓落实必需的机构、力量和经费,也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这就造成全省很多乡镇对交通管理仍然仅停留在“会上讲、文件发”的姿态性落实上,没有切实履行好交通管理这项法定职责,没有发挥好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综合协调作用,在预防事故方面只注重事后总结教训而不注重事前主动预防,以至于当前我省农村地区隐患无人治、教育无人抓、违法无人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缓解和综合治理,一旦发生事故才急于采取各种整改措施。特别是一些事故大县,至今各方面工作仍然按部就班,仍未在综合管理方面找到出路,整体工作非常被动。一些乡镇能够意识到身上的责任,能够对发现的违法现象进行简单的劝阻,但由于不少乡镇政府囿于各种因素,束手束脚、不敢抓不敢管,始终在行使管理职责方面缺乏硬性有效的手段,以至于长期陷入“想管而管不了”的无奈和尴尬之中。另一方面,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和交警专业力量鞭长莫及。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除公安外还有交通、安监、教育、税务等,这些具有行政执法权和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在基层乡镇的力量也十分薄弱。除了面上工作外,往往只能“蜻蜓点水”,难以向乡村延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职能部门,也是专业的执法力量,但从总体上看,全省现有10204名交警,除去机关和车管所等一些固定岗位民警外,路面巡逻和管控力量十分有限,全省交通事故每年处警达30多万起,因而无论是在布建中队方面还是在工作部署上,往往只能将主要警力投放到城市、国省道、高速公路等重点区域,很难抽出警力向乡村道路延伸,目前几个乡镇只有一个交警,几个交警管辖数百公里的乡村道路在全省十分普遍,警力不足的突出矛盾已经成为农村交通管理的“硬伤”。从任务量看,我省几乎没有专门负责农村交通管理的交警力量,通常意义上的农村交警中队实际上主要担负辖区内国省道的交通管理任务,对管辖内大面积的.县乡道路和村村通公路,往往只能采取“交警赶场”、“周巡制”等模式走马观花地开展道路巡查,往返一次就需要几个小时,对一些基础工作难以深入和持久。以目前交警警力现状根本没有精力、没有条件把大面积失管漏控的农村地区管起来。随着“村村通”工程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深入实施,管控矛盾将更加突出,这也是当前公安交警部门面对农村交通管理最难言的尴尬。

目前,全省农村公路里程已达20.05万公里,居全国首位;经常在农村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总量达516.7万辆,占机动车总数78.43%。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全省交通的大建设促成了农村道路交通要素的迅猛增长,促进了我省农村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带来了农村道路交通的大流动,同样也必将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带来更多新隐患和新问题。如果不立即研究解决农村交通安全漏管失控的问题,全省农村地区将很快迎来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爆发高峰;如果不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把交通违法管住,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将随时受到威胁;如果不下大决心在政府层面挖掘潜力、在政策层面调整思路,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难以走出被动。

二、近年来省内外在解决农村失控漏管方面积极探求出路,形成了不少可行可用的经验做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关民生、影响稳定。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把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解决农村地区失控漏管问题上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为我省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实践参考。从省外看,云南省突出政府主抓,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广大农村地区全面建立健全了县、乡镇、村三级管理机制。浙江省把交通管理的重心放在乡村,在全省1036个乡镇成立了临时性管理机构,专门为农村交警中队招录1000名民警,用三年时间新建300个交警中队,基本实现了农村交通安全有人抓、有人管。贵州省加强对县(市、区)财政对农村交通管理的经费保障,有力促进了农村交通治理的良性运转。从省内看,我省南充、广安、达州等地也在积极探索总结出一些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新模式。XX市狠抓固定监控载体建设,在全市普遍推广“交通安全监督岗”,年涉摩事故和违法下降率分别达31%和42%。XX市在落实乡镇政府职责方面抓得实,通过落实经费、办公地点和相应责任考核,采取非常手段集中治理交通违法,一些乡镇实现了6年来没有发生死人事故。XX市突出严管重罚和严格追责,促使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交通参与者不敢违,近两年来全市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稳步下降。XX县由政府给予充足的经费保障,在全县12个乡镇组建交通安全协管中队,半年多来没有发生死人事故。从这些地方的实践不难看出,尽管各地采取的管理手段不一,但各地对农村交通管理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就是农村交通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政府工作主渠道;有一个鲜明的共性就是落实乡镇政府主责主抓,把农村交通管理逐步向村社延伸;有一个可行可用的做法就是千方百计首先把路面管起来,把交通违法管住。

就我省实际而言,实施农村交通安全乡镇主责主抓,把大面积农村道路管起来具有现实可能性。第一,乡镇政府有责任。乡镇政府是政权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无疑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但在当前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中,往往注重强调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而忽略了基层政府主导主抓的法定责任。因此,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交通安全形势,乡镇主责主抓不仅是政府职责所在,而且是最有力的管理主体。近年来我省达州、峨边、汉源等地在发生大事故后,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超常规措施,迅速扭转了交通安全形势,就是最好的实践证明。第二,乡镇政府有条件。随着农村税费减免,乡镇工作重心转移,加之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会给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干部自身成长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乡镇政府有时间、有精力、有动力管理交通安全。第三,乡镇政府有能力。乡镇政府熟悉辖区基本情况,直接与村社干部和群众密切接触,能够利用在当地的威信,采取过硬的措施也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能够在村社布建交通安全“治安耳目”或信息员,其管理末梢完全能够延伸到各层面、各个环节,从而使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更彻底,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更有力,交通安全教育更全面,交通安全整治更深入。

三、用基层政权力量加强和完善农村交通安全综合管理,使广大农村地区道路交通有人抓、有人管,是解决当前农村交通安全问题的最佳选择

今年3月以来,我省重特大交通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没有发生5人以上事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逐渐趋于平稳,这一方面是我们采取硬性措施严管高压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春运结束后人流、车流、物流进入平稳期的客观反映。当前,全国交通事故都在上升,我省也处于交通事故上升时期。因此,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日益严峻的农村道路安全形势及其突出问题,彻底根治农村交通发展与广大农村地区漏管失控的突出矛盾,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客观地把握农民和农村交通管理的现实需求,认真、积极、务实、稳妥地研究并探索具有四川特色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把大面积农村地区管起来,把严重威胁农民群众出行安全的交通违法遏制住。可考虑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落实乡镇主责主抓,把农村交通安全从源头管起来。

实践证明,解决农村交通安全问题的首要环节就是依靠基层政府的力量把路面管起来。为此,我们建议:尽快在省级层面推广南充、广安等地有效做法,出台相关工作意见,把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对农村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同时组建一支专门力量,落实专门经费、设置专门场所、明确相应职责,专职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劝阻和纠正违法、道路隐患排查、机动车和驾驶人基础管理等,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镇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运作机制。通过实行乡镇主责主抓,努力使农村交通管理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有手段,使大量违法得到及时纠正、群众安全文明意识有效增强、道路隐患治理逐年推进、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在源头上得到预防和减少,使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真正成为政府的“民生工程”,全面服务四川“两个加快”战略。

(二)深挖公安机关行政潜能,让农村交通管理专业力量在基层强起来。公安机关作为一支执法专业力量,在打击农村交通违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中坚作用。为此,我们将着力于三个方面:一是大力布建农村交警中队,按照中央领导指示开展好警力不足问题专题调研,将农村交警作为重点,借鉴浙江等地做法,提出解决农村交警警力不足问题的综合性对策和规划;积极建立引导和鼓励民警下基层的激励机制,不断充实并健全农村交警中队的机构、人员、装备及其经费保障,力争取得各方面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交警警力与道路里程、驾驶人数量、机动车保有量相匹配的增长和保障机制,切实缓解我省广大农村地区交通管理专业力量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二是坚持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推动将交通安全纳入农村派出所日常工作考核指标,进一步规范派出所执法管理,加强交警业务指导,完善违法信息转递机制,在委托派出所先期处理事故方面积极探索和实践,全面调动派出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积极发展交通协管队伍,继续探讨和完善新津等地的有效做法,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交通安全协管队伍,争取由政府解决好经费、装备等系列保障问题。通过不断做强执法专业力量,切实加强对乡镇的交通管理业务指导和规范,积极配合乡镇政府管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三)大力发动交通安全社会参与,让广大综合治理力量在全社会动起来。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农村交通安全必须走社会化管理、综合治理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切实解决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大力发展交通安全自治组织,出台政策引导和鼓励有条件地区,以农村交通安全协会、村社联组、摩托车协会等形式,建立自发组织、自主管理和自律互助的民间社团组织,切实用好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强对农村驾驶人的日常管理。二是完善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具体分解公安、交通、安监、教育、宣传、农业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和实施进度,实行严格的责任督促和考核,广泛调动部门参与交通管理。三是加快道路隐患整治,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责任,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道路应拿出相关措施,切实加大省上和地方财政对农村道路建成后的养护、安全设施设置、交通事故急救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形成有效稳定的财力保障机制。四是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在全省各地深入推行绵阳、德阳等农村客运公交化模式,在节假日等群众出行高峰期加大运力调度,切实加强客运安全监管,积极缓解当前农村群众出行难的压力。通过大力发展综治力量,逐步建立完善农村交通综合管控网络,把涉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方方面面管起来,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全面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

篇2:乡镇年度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

乡镇年度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模板

一年来,我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扎实推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确保了一方平安和通畅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成效、问题总结如下:

一、工作方法及措施

1、党政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乡党委、政府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年初不但成立了《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还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一样参与年终考核。同时与各村、单位签定了《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书》,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大会、小会各种会议上都要将道路交通工作放在首位讲,时时警醒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了工作的压力感和责任感。

2、摸清家底,从源头抓起。

年初对辖区域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摸排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同时与每一位机动车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员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交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明确,增强了车主及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3、祥查道路交通隐患,狠抓整改落实。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出行的方便。车辆激剧增多,农村道路虽然大多是硬化路面,但路窄、弯多、坡陡是无法改变的现状,大小事故时有发生,要减少事故,只有一方面驾驶员遵章守纪,驾驶技能提高,另一方面,以预防为主,采取措施,增加设施,(设警示标志,安装防护栏等)。全乡共排查道路隐患13处,包括,路面沉陷,垮塌,断裂、坡陡、弯急等。在危险路段及交通干道处设交通劝导点2个,调动劝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劝导员的劝导作用,通过劝导,消除驾驶人员不遵章守纪、开车麻痹大意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

4、广泛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创建、培育“文明用车、安全行车、遵纪守法、文明礼让”的现代交通安全文化;在主要道路沿线悬挂喷涂安全横幅标语,营造农厚舆论氛围,播放安全光碟;出动宣传车6次,当场天宣传;巡展挂图、展板8场次,给中学学生上交通安全课4节次,悬挂宣传横幅25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份,受教育人数达60%;在广播电视上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讲座4次,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我乡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有力地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5、狠抓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驾驶人员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也十分关键。一年来我乡交管办与市交警大队二中队,江南执法中队紧密配合,全力支持,加大上路执法检查力度,严惩不法行为,做到有违必罚,有违必纠。形成强大震慑,让那些违章人员受到深刻教训和教育,并引以为戒。

二、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1、道路交通形势好转,未出现一例较大安全事故。

2、违章行为明显减少。

3、道路、场乡秩序良好,超速、超载、乱停乱放明显减少。

三、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仍不够,报有侥幸心理。

2、资金投入不足,认为投资无效益,投不投入一个样。

3、农村道路坡陡、弯急、路窄,无防护设施。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切实按照上级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求、安排部署,并结合我乡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特别是在20江东农业园区乡片区建设紧张施工,园区内进驻施工单位8个,朱洪路乡道大修工程、7条村道建设、全乡自来水安装等重大项目建设同时进行,车辆数倍增加、交通压力猛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极为复杂、严峻的情况下,乡党委政府沉着应对、细化举措,确保了我乡年全年未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了我乡2015年未发生一起交通拥堵事件,保证了各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有效维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乡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工作主要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1月,乡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乡安办、乡交管办等工作人员的通知》,重新调整了乡交管办工作人员,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制定了交管办工作制度,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参与道路交通执法检查工作、分管领导带队上路执法检查、道路管护、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乡交管办定期汇报等工作制度。

二、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职责。

2015年2月,乡党委政府与各村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签订了村道管护责任书,与侯志林(朱洪路)、杨正雄(朱南路)、王勇(朱石路)签订了乡道管护协议(责任书),与面包车、客车、货车等重点车辆车主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与各村劝导员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村及各村劝导员的工作职责、任务、考核等详细内容,在8月、12月召开了驾驶员、劝导员、村主任培训会,并要求各村与本村企业、车辆、建设工地等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劝导员、村主任加强对本村重点车辆、人员的管控力度。

三、细化举措、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一)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力度。

一是重点加强了路面纠违工作。乡交管办在我乡金镶村路口、粮站旁、朱洪路口设立3个道路交通执法检查点,设立了安全警示教育室,制定了学法律、看事故、谈认识、写检讨“四步”安全警示教育课程。2015年,交管办上路执法检查60余次,其中乡党政主要领导带队上路执法检查6次,累计罚款3000余元,检查车辆余台次,劝导群众3000余人,交通执法通报14期,违法检讨30余份,上广播检讨13次,协同洪山农村道路交通执法中队开展执法检查11次,移交洪山农村道路交通执法中队酒驾1起、无证驾驶7起、货车不加盖篷布12起等其他违法行为100余起。

二是安全执法检查突出重点。乡交管办除了坚持当场天上路执法检查外,一是突出了节假日、汛期、雨季、学生上下学等重点时段的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二是突出了客车、货车、摩托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的管控力度;三是突出了江东农业园区内建设工地、朱洪路建设、村道建设等重点工地道路秩序管理;四是突出了超员、超速、超载、酒驾、不戴头盔、无牌无证、三轮车载人、农用车载人、货车不加盖篷布等严重违法行为处理力度。

(三)加强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是大力开展了农村道路排查整治工作。2015年,乡交管办对全乡道路巡查12次,乡道巡查18次,并详细记录了巡查情况,组织各村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2次,截止目前,全乡累计排查隐患52处,乡整治隐患18处,各村整治32处,全乡增设安全警示牌19个,反光镜1个,道路指示牌9个,整治了因朱洪路建设改道的太华村村道隐患6处,设立警示牌2个,指示牌1个,反光镜1个。

二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治安全隐患。2015年,乡交管办协调宝马道班处理朱南路滑坡、朱洪路路面损毁、朱石路面断裂等乡道安全隐患5次,向市交运局、安监局、公路局等相关部门我乡朱石路、朱洪路路面损毁严重、石子乱飞安全隐患3次,报告朱南路路面断裂、路基掏空等严重安全隐患2次,报告我乡全乡无一未安装护栏、无减速带、无安全警示牌等严重安全隐患2次;协同交警队、运管局等为我乡客车改道开展了实地调研工作。

(三)加强了农村交通“3本台账”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驾驶员登记台账、车辆管理台账、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2015年,乡交管办组织开展了驾驶员、车辆摸底排查3次,新增数据30余条,删除12条,更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52条。

二是督促、指导各村建立了“3本台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乡党委政府安排,乡交管办组织各村村委会建立并完善了各村驾驶员、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设立了由村主任负责、劝导员具体负责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加强安全宣传、增强安全意识。

(一)宣传方式多样化。一是我乡树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牌8个,宣传横幅6幅,向车主、群众发放宣传单800余份;二是开会必讲安全、检查必讲安全,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始终放在安全工作的首位;三是交通安全进学校,让娃娃回去教育大人;四是交通安全进村社,让邻居来教育身边人。

(二)宣传内容更丰富。一是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常识,让驾驶员“懂规矩”;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通报,指名道姓,让违法者“没面子”;三是严重违法者广播上读检讨,让违法者“红红脸”;四是在乡村干部会上点名干部中交通违法人,让干部“丢脸面”;五是以身边发生的真实交通事故案例来警示干部群众;六是制作了宣传广播、视频节目,在乡村广播、电视上轮番播放。

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极少数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对交通执法工作不理解,觉得危险离自己很远、觉得危险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觉得执法检查是在故意为难,存在大意、侥幸心理;二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各单位、市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分工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三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思维和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问题、高要求。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乡干部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节假日、雨季、汛期、学生上下学、重要活动等重点时段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力度;三是进一步巩固好今年平安“百日整治”、摩托车头盔专项整治、面包车专项整治、客货车专项整治、“百日整治”等重大安全行动的成果;四是进一步发挥好乡村干部、党员代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和示范作用。

今年我乡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府和市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监局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事故防范,通过“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宣传,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着力隐患整改,狠抓打非治违。通过全乡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乡的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全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党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继续坚持“一把手、抓到底”的安全工作机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书记负总责、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配合抓,社会各界共同抓的安全生产格局,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对乡安委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坚持按季度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认真总结上季度工作,安排布置本季度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调整充实了乡安办和交管办人员。三是乡党政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2次,分管领导24次,亲自参与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是乡党委、政府做到逢会必讲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或参加全乡安全生产会议达10次,分管领导12次。

二、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安全责任

印发了《乡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2015年全乡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各安全生产监管单位、部门的职责,落实了具体的措施和考核办法。

为严格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责任到人,达到各个安全生产领域有具体部门管,有具体人员抓,形成齐抓共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局面。乡党委、政府与相关部门(单位)、村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各类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2份。其中,村、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18份,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9份。

编制完善《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乡2015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乡应急工作综合预案》、《乡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森林防火预案》、《消防预案》等系列工作预案、方案。做到事前有准备,遇事不混乱,处置按步骤。同时要求、督促各企业从机构、人员、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强化安全培训,加大宣传攻势

深化各类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采用书写岩报、悬挂布标、板报、召开培训会、印发宣传资料、场乡宣传、进村入户、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一)安全宣传进村入户。印发《乡安全防范告知书》等宣传资料1000余份,散发食品安全手册15份,分发森林防火宣传资料500余份。督促各村及时制定村居民安全公约,成立村安委会,明确职责,不定期召开村居民安全培训会。

(二)狠抓各类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一是乡安办组织全乡企业负责人、车主、单位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二是组织危化品、烟花爆竹零售点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市安全培训。三是督查各企业、单位和学校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月”活动。乡党委、政府成立了乡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领导机构,制定了宣传方案。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为重点,通过开培训会、设咨询点、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散发资料、张贴标语、收看县电视台安全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在全乡干部群众中进行了广泛宣传,强化了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四、突出重点,深化整治,加强监管

根据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会议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着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狠抓了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前安全大检查,开展了防汛和地质灾害清理排查整治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和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活动、职业健康执法检查,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等活动工作。

(一)强化执法检查,加强道路交通整治。乡政府与村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责任书》。重点查处教育了两轮、三轮摩托车主非法运营超载学生上、放学行为,清理了车辆的乱停乱放,对重点路段的路况、安全隐患、车辆进行了检查,共上路执法36次,检查车辆560辆/次,纠正、处理违章操作车辆325辆,现场受教育612人,受处罚人达231人,共处罚金13000余元。做到有违必罚,有违必纠。形成震慑,有力地打击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深化全乡消防安全整治。全乡木质房屋居多,防火等级高,消防压力大,防火形势严峻。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全乡消防工作深入人心。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使消防工作深入各行各业。二是落实措施,群防群治。各学校、医院、供电所等重点防火单位,各经营户、居民户严格按要求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三是落实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乡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中学、小学、供电、医院等重点防火单位主体职责;明确场乡责任制,与居民制定场乡防火公约。层层落实消防责任,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重点检查了烟花爆竹经营户。烟花爆竹经营户的经营资质、仓储点、警示标志、消防设备、物品摆放等情况,及时纠正了经营户的不规范行为。

(四)地质灾害预防。在汛期来临及期间,重点排查了各滑坡隐患点和易发点。安排全面排查辖区内灾害及隐患情况,落实监测人员及时性整治或上报灾害情况,要求对不能及时整治的隐患设立警示标志,发放安全告知书,让群众充分知晓,注重防范。

(五)建筑施工安全。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让施工单位加强监测及时排危,确保了安全渡汛。

(六)森林防火安全。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意见。在清明节及防火警戒期间组织林业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重点林区展开拉网式隐患排查,在加大森林防火宣传的基础上,加强对违规用火现象的处理力度,以增强教育、警示作用。

(七)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每周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12次。用“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教育到位、管理到位、督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五个到位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八)食品卫生安全。重点加大对学校食堂、农村大型家宴及集体用餐、生猪屠宰场、食品经营场所等关键领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常检和抽检力度;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并现场指导。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期间,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确保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问题

(一)全乡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压力非常大,群众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薄弱。

(三)企业与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较低,麻痹大意思想存在。

六、下步工作打算

(一)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检查和执行力度。

(二)继续开展安全隐患的排队查与治理工作。

1、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汛期地质灾害工作。

2、继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3、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和场乡消防。

4、抓好节假日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

篇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道路得到了较大改善,但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感和幸福感,构建和谐社会。目前,全乡农村道路建设快但安全设施少、农村车辆多但群众安全意识差,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根据县“大调研”、“大排查”、“大整治”文件要求,我乡组织相关安全责任部门开展大调研、大排查。现将有关调研、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状况

我乡境内交通发达,目前通车公路总里程达367.5公里,其中县道25.5公里,村道140.5公里,组道201.5公里;全乡共有机动车驾驶员112名,机动车75辆。近年来,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围绕“保畅通、保安全”的总体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我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本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工作成效逐步显现。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

二、主要问题

1、发生事故情况及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我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0起,无人员死亡,虽然没有发生死亡事故,但目前我乡道路交通形势管理难度非常大,主要是摩托车无牌无照,非法营运十分严重,经统计,摩托车2750辆,其中无牌无照22047辆,非法营运16辆。严重存在着交通安全隐患。

2、安全设施普遍缺少

“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乡村道路建设迅猛,但安全设施普遍缺少。全乡白聚油路18公里,甘宝油路7.5公里,通村公路18条、140.5公里,通组公路120余条、201.5公里,普遍存在着坡陡、弯急、路面差等现象,并且缺乏护栏、档墙、防撞墙、警示标牌139处,另外还有许多村民、企业集资修建、改建的道路,基本没有安全设施。同时,农村马路边乱搭乱建情况较多,严重阻碍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由此带来了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3、管理力量比较薄弱

由于一直以来在交通安全工作中管理力量历来不足。当前在农村硬化道路和机动车保有量增长、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农村群众安全意识欠缺的情况下,农村道路迫切需要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我乡现仅有派出所4名干警,安监站3名工作人员,既要保证城镇的交通畅通、安全,又要做好农村大范围、长里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同时还要抓好我乡其它工作,管理力量与管理需要之间显然很不协调。

三、主要原因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农村群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而且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面比较狭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较差,特别是老年人难以在短期内改变固有的思维和行为习惯,随意穿越马路、在路边堆放杂物情况较多;幼儿更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外来人员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都不强;许多青壮年村民法制意识淡薄,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报废车、超载、加载等违法行为十分突出。这些都会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2、交通压力不断增大。

近年来,我乡农村驾驶人员和机动车量迅速增加,基础建设也吸引了大量外地车辆和务工人员,加重了农村道路的交通压力;农村中从事非法运营的面包车较多,而且驾驶报废车、无牌无证摩托车等行为一直以来都是管理的盲点和难点,尤其是在农村主要道口、农贸集镇上,各种车辆混杂,交通拥挤,交通安全问题非常突出,我乡的通村、通组公路路面窄、坡陡、弯急,在很多地方无安全标示牌,防护栏和档墙等安全设施。这些都加剧了农村道路的交通压力,也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隐患。

四、对策建议

为加强和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建议如下:

1、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重视交通安全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是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深刻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特殊性,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大力解决影响农村人民群众安全的突出问题。

2、明确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要象城市道路和国省道一样,明确有人建、更有人管。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特别是要明确村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防止出现“有人建、无人管”和“人人管,人人又不管”的情况。二要认真履行职责。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同时对今后新建的道路,要严格把关,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设计、建设、验收。

3、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素质

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派出所,安监站,交管站等部门要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道路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报道。二要强化对农村青壮年的教育。农村中的青壮年往往是农村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要和主动参与者,他们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交通是否安全。要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教育工程,通过强化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村民素质。三要增强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我乡农村中的老年人、幼儿和外来人员是交通安全中的弱势群体,要采取他们易懂、易记、易接受的教育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增加他们的交通常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安全设施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经费投入,最大限度地解决安全隐患的存在,尽可能控制安全隐患的发生。

篇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发展和国家“摩托车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将迅猛增加。而农村落后的交通观念、低等级的道路条件现状还难以在短期内改变,防范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所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加强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是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问题。

一、“汽车下乡”给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农村公路发展迅速,国家发展内需政策必将促进农村道路更快发展,县乡村道路通车里程在快速增长且道路等级也在不断提高的同时,随之隐藏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也不断加大,“汽车下乡”必将成为农村新一轮发展的动力,但是也将给农村道路管理带来许多新问题,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新增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道路等级较低设施不全,各种交通方式混行严重。近年来,由于“村村通”工程的实施,使农村道路网络四通八达,我小河口交警中队辖区乡村通车公路已达330多公里,且均是坡陡弯急、路面窄,路面差的'道路、许多路段标志、标线、交通警示牌依然不齐全,存在无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光板路,且大多数道路宽度只有5米左右,路面相对较窄,造成行人、各类非机动车、机动车无法分离,出现混行路面并交会困难。这些不仅给农村交通安全带来潜在性的危害,也给管理带来困难,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处于更严峻的时期。

2、新车发展迅猛,旧车安全技术状况依然堪忧。目前,正在实施“汽车下乡”政策,轻型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摩托车均在经济补贴范畴,加之“十天高速”“襄渝二线”多个标段在我县境内施工,带动了新一轮机动车的快速增长,新车的增长和旧车的替换是一个长期过程,辖区群众出行以摩托车、低速货车作为代步工具,短期内不会得到根本解决;部分乡镇大量摩托车、低速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从事采石或货物运输业、非法载客等现象难以根除,绝大多数旧车安全技术状况很差,且由于诸方面原因,存在相当数量的车辆未能上牌上证和检验审验,有的旧车在交易中没有办理法定手续,一旦肇事,极难查究,给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和安全隐患。

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警力严重不足。农民为尽快的脱贫致富,大量购置了低成本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一些“二手车”、报废车、拼装车,这些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较差,无牌无证现象严重,给交通安全留下严重的隐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利因素,加之乡村道路的安全管理警力严重不足使管理矛盾更显突出。

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综合管理缺乏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未得到社会及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足够的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被忽略,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化综合管理缺乏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交通管理部门单打一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广大农村地区群众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贫乏,交通安全及相关法制意识不高,造成承受着交通事故所带来的巨大痛苦和损失。

二、解决突出问题的办法

1、坚持依靠政府和发挥主力军作用相结合,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部门行为”提升为“政府行为”,进而转化为“全民行为”。坚持依靠政府和发挥主力军作用相结合,在深化新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网络化”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动新机制向部门和乡镇延伸,将交通安全责任拓展、覆盖至乡村、学校及有关部门,协助乡镇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制,使道路交通安全层层有人抓、有人负责。

2、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管理相结合,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力整治农村道路交通秩序,遏制交通事故新的增长点。主动参谋,不断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不断强化源头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全力构筑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系统推进农村交通安全各项制度的落实,大力做好源头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加大路面执法的力度,从重处理严重违法行为,杜绝重特大事故和减少小事故的发生。

3、由政府牵头,组织多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力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不定期的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工商、安监等部门,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农用车、摩托车等违法载人行为。要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在解决突出问题上见成效,把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长效管理上,并找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不足,这样有利从“应急式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从人力“粗放型管理”向科学“集约型管理”转变,这是走出困境和实现交通管理工作长效化的必经之路。

4、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不断巩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群众基础,着力构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长效机制。针对农民群众受教育的程度和法律意识相对较低的情况,交通管理工作者要深入农村地区,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一方面,充分利用社区、村镇、企业内部的宣传橱窗、板报宣传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危害,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展板、宣传车等形式,在学校、村委会、集市等人流量大的公共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并通过分析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交通事故案例,讲清违法行车、违法载人等造成事故对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害性,让群众都来关注交通安全,都来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交通管理工作者的良好氛围,更好的服务“汽车下乡”政策的全面落实。

篇5:乡镇年度农村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总结

乡镇年度农村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总结模板

一年来,我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扎实推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确保了一方平安和通畅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成效、问题总结如下:

一、工作方法及措施

1、党政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镇党委、政府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年初不但成立了《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还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一样参与年终考核。同时与各村、单位签定了《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书》,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大会、小会各种会议上都要将道路交通工作放在首位讲,时时警醒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了工作的压力感和责任感。

2、摸清家底,从源头抓起。

年初对辖区域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摸排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同时与每一位机动车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员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交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明确,增强了车主及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3、祥查道路交通隐患,狠抓整改落实。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出行的方便。车辆激剧增多,农村道路虽然大多是硬化路面,但路窄、弯多、坡陡是无法改变的现状,大小事故时有发生,要减少事故,只有一方面驾驶员遵章守纪,驾驶技能提高,另一方面,以预防为主,采取措施,增加设施,(设警示标志,安装防护栏等)。全镇共排查道路隐患95处,包括,路面沉陷,垮塌,断裂、坡陡、弯急等,已投入资金十几万元进行了部分整改,设警示标志52处,安装减速事带7处。在危险路段及交通干道处设交通劝导点9个,调动劝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劝导员的劝导作用,通过劝导,消除驾驶人员不遵章守纪、开车麻痹大意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

4、广泛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创建、培育“文明用车、安全行车、遵纪守法、文明礼让”的现代交通安全文化;在主要道路沿线悬挂喷涂安全横幅标语,营造农厚舆论氛围,播放安全光碟;出动宣传车6次,当场天在三个场镇轮回宣传;巡展挂图、展板18场次,给中学学生上交通安全课4节次,悬挂宣传横幅25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受教育人数达60%;在广播电视上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讲座4次,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我镇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有力地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5、狠抓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驾驶人员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也十分关键。一年来我镇交管办与市交警大队二中队,江南执法中队紧密配合,全力支持,加大上路执法检查力度,严惩不法行为,做到有违必罚,有违必纠。形成强大震慑,让那些违章人员受到深刻教训和教育,并引以为戒。今年我镇共上路执法36次,达月平3次。共检查车辆560次/辆,纠违325起,现场受教育人达612人,受处罚人达231人,共处罚金13000余元。有力地打击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1、道路交通形势好转,未出现一例较大安全事故。

2、违章行为明显减少。

3、道路、场镇秩序良好,超速、超载、乱停乱放明显减少。

三、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仍不够,报有侥幸心理。

2、资金投入不足,认为投资无效益,投不投入一个样。

3、经费不到位,津贴不敢发,难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4、农村道路坡陡、弯急、路窄,无防护设施。

篇6: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HSE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应分设交通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协调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其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2.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4.负责本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5.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入籍、转籍以及各种交通规费统一缴纳等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设备、资产、计划、财务等部门对车辆保险、车辆检验、改型、报废、维修等工作进行管理;   6.负责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等台帐及有关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7.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的统计报告;   8.负责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交通安全情况及建议,完成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专业运输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   2.成建制的车队应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3.非建制车队或分散车辆所在单位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车队管理   第七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完善、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4.开展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6.实施风险管理,并强化落实;   7.实施交通安全HSE体系化管理;   8.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等台帐、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9.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管理等其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要将车辆回场检验、维修、调派、运行规程、风险评估及控制等纳入HSE管理体系,建立的规章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车辆调派。车辆运行必须由指定部门或人员调派,并严格执行凭回场检验合格证派车等审批程序。同时,应明确乘车人行政职务最高者即为行车安全负责人。   2.车辆回场检验。车辆的回场检验应由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   3.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应明确维护保管人员,及时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维修维护工作;明确驾驶员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三检制”的职责,认真做好所驾车辆的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等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或上报,确保装备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努力提高车辆完好率和出勤率。   4.车辆停放。车辆的停放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乱停乱放。   5.安全教育培训。应对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效果评价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建立补课制度和考勤制度。   6.驾驶员管理。   7.安全奖惩。   8.安全检查。   9.节假日车辆管理。   第九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应建立以下台帐及记录:   1.车辆基础资料台帐。包括机动车登记表、车辆年检、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履历记录、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车辆损坏及修复等情况)。   2.驾驶员管理台帐。包括驾驶资质证明,以及培训、违章、肇事、驾驶能力评估、安全行驶里程、安全奖惩考核等记录。   3.车辆调派记录。   4.交通安全会议记录。   5.安全奖惩台帐。   6.事故台帐。   第十条 车队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出车前车辆调派人员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即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安全措施;   2.驾驶员集中安全学习。每周应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学习记录和考勤制度。针对因休假、外出执行任务等未参加学习的驾驶员,同时应建立切合实际的补课制度;   3.开展车场日活动。每周一次对车辆进行综合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4.开展驾驶员不安全驾车行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活动,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实施抽检抽查;   5.及时进行安全动态分析及安全工作总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重点。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生产指挥车、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精密仪器车、大型特种车辆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监控终端及系统。   第十二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调派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应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内部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制度。担任生产、值班任务的车辆,应凭《西南油气田公司节假日行车许可证》和行车路(运)单出行。   第十四条 进行危化品运输时,承运单位和车辆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并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预案。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合同,并将租赁车辆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对接送员工上下班、轮休作业员工和子女上学的交通车、执行长途载客运行的大、中型客车,应指定专人随车负责安全监护。执行长途载客运行的大、中型客车,还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特种车辆指抽汲车、清蜡车、试井车、锅炉车、工程作业车、吊车等特殊作业车,特种作业车在行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执行本办法条款,在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车辆GPS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分公司各单位应加强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利用GPS监控系统有效进行车辆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将各单位GPS系统运行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GPS监控总平台实现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GPS系统运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GPS的各项规定及文件精神;   (二)熟练掌握GPS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负责GPS系统运行的日常监控、数据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负责GPS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维护维修和使用的协调工作,督促GPS系统的有效运行;   (四)负责对GPS系统监控发现的违章现象的调查,对违章人员、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GPS系统有关台账、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各单位所属车队必须落实专(兼)职人员利用GPS系统平台监控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二)负责运行车辆的监控工作,及时发送警示信息遏制超速行驶及连续4小时以上的疲劳驾驶行为;   (三)负责及时将超速、超时等违章行为和车辆不在监控状态等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部门,并作好处理结果的统计;   (四)负责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及时上报重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安装有GPS车载终端车辆的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告。   (二)严禁无故或恶意扰乱平台正常工作。行驶中应保持终端信息通畅。   (三)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四)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采购的GPS服务提供商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取得分公司HSE市场准入资格。危化品运输车辆GPS服务商还必须同时取得地方交警交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安装GPS车辆的车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八条 GPS系统按以下规定设置限速实施监控:九座(含)以下载客汽车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九座以上载客汽车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危化品运输及其它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同时,运行井场等特殊路线的车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段限速。   第三节 车辆回场检验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运行车辆实行回场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资质的车队可由本单位进行车辆回场检验;无检验资质的车队由各单位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验,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车辆回场检验执行短途车周检、长途车趟检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出具回检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车辆回场检验时,驾驶员必须参加现场检查,掌握了解车辆技术状况,并在回场检验记录、合格证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回场检验时发现的车辆安全隐患、故障等,必须立即落实隐患整改、故障维修事宜。整改及维修完成后需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方能出具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回场检验记录或合格证留底保管半年备查。   第五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一节 内部准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驾驶人员实行内部准驾制度。内部准驾是驾驶从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办理内部准驾证人员须经单位人事劳资、安全管理部门认可备案,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人员不允许驾驶分公司内部的各型机动车辆和租用车辆。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和执行驾驶员企业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准驾证的审批、发放及注销(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职驾驶从业人员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工作需要;   (二)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车辆。   第三十七条 汽车检验人员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企业在册员工;   (二)具有有效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三)安全驾驶常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   第三十八条 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应经单位测评、考核合格,并报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或给予注销(回收)准驾证,并在备案资料中注明:   (一)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疾病的;   (二)已离开工作岗位,退休、退养或自谋职业的;   (三)驾驶员本人提出注销内部准驾证的;   (四)单位认定不适应驾驶企业车辆的;   (五)聘用期满未进行续聘的外聘驾驶员。   第四十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内部准驾证规定的车型驾驶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同时必须将内部准驾证随车携带。   第四十一条 持内部准驾证的汽车检验人员只能在进行车辆维修质量检验试车等规定范围内方可驾驶本企业车辆,不准驾车执行运输任务。   第二节 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载客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实施重点监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管理应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驾驶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2.交通安全常识;   3.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4.安全驾驶技术;   5.车辆机械常识;   6.职业道德教育;   7.交通事故案例;   8.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执行紧急任务,需行驶超过8小时的,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四十九条 夜间21点后原则上不得继续调派车辆执行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执行任务时,车辆调派必须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由各单位安排跟车实习6个月,实习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地方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后,方可单独驾车。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各单位应对拟聘用的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1.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5年以上;   3.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将聘用驾驶员等同于单位内部职业驾驶员进行管理,与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三条 凡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车管部门组织的证件复审和培训。复审合格,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精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1.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2.装载危险物品,超高超长物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或没有专人押运的;   3.车辆存在严重故障或隐患,影响安全行车的;   4.在不能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强令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5.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   6.行车路线和到达地点与路(运)单不符合的;   7.其他情况妨碍安全行车的。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现场保护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分公司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事故的档案管理工作,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分公司对安全行车里程达到100万、150万、200万公里的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建立起长效的交通安全激励机制。   第六十条 各单位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涉及事故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按本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员工安全环保责任书》中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分为:扣奖、扣减安全行车里程、待岗、改换工种等。   第六十二条 需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分的,按照国家及企业员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等以责论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十四条 事故驾驶员停车思考期间按待岗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租用外部机动车和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按租用协议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车驾驶员私自或默许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扣奖1000元。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车驾驶员和事故责任者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驾驶员因违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12分或记分累计分值满12分,接受培训和考核、办理证件等所需费用自理。停车期间按停车思考处理。   第六十八条 驾驶员公车私用或无故开绕道车的,扣奖500元,承担该次用车全部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驾驶员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扣奖600元。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驾驶员破坏、屏蔽GPS车载终端及车辆运行时终端不开机的,扣奖500元。GPS监控系统监控到的驾驶员超速、超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违纪行为,按分公司员工“三违”积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其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反违章禁令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破坏、伪造现场、逃逸现场、毁灭证据的,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加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允许驾驶分公司机动车辆和租赁车辆的人员,发生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的,其医疗救治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2.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3.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4.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5.发生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或不及时报告的;   6.违反本规定及分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般A级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五条 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乘车人、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市政公用、交通、规划、市容、工商、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郊区和县城街道、城区街道和里巷以及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六条 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客运、货运车辆,协调发展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社会车辆,控制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在城区的拥有量,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申领的凭证不得转用、涂改、伪造,不得重复申领。本市机动车申领号牌、行驶证、过户、转籍、停驶、复驶、报废、更新,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机动车改型、改造、变更颜色,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八条 本市居民持有在外地领取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国外、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需要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换)领的,应当在遗失或者损坏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本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经公告挂失后,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换)领。   第十条 领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汽车、挂车在尾部或者车厢后栏板外侧喷印本车放大号牌,驾驶室门外侧喷印本单位注册名称;   (二)大型客车、出租客车在驾驶室门外侧喷印(装饰)本单位注册名称,出租客车还应当在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   (三)个人或者联户所有的营运车辆在驾驶室门外侧喷印所在区、县、乡、镇、村的名称;   (四)喷印(装饰)的放大牌号、名称、标记和安装的出租标志灯,应当保持清晰完好;   (五)汽车、电车配置灭火器。   第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的大型客车的车身前后不准制作广告,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车身不准制作广告。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赤足、穿拖鞋或者高跟鞋(跟高四厘米以上);   (二)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三)收看电视。   第十三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持有专用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地方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机动车;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地方号牌的机动车。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国外、境外号牌的机动车。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机动车的改装、检测实行安全监督。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第三章 车辆行驶和车辆装载   第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机动车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必须提前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完毕后,应当立即关闭转向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一)运载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   (二)运载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不可解体物品的;   (三)其他须经批准行驶的。运载危险物品的,应当悬挂印有“危险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车上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运载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物品的,应当悬挂示长、示宽、示高的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在城区行驶或者临时停靠上下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小公共汽车营运按指定线路行驶,不得串线,按指定的站(点)停靠;   (二)不准使用扩音器招揽乘客;   (三)出租客车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靠,但不得妨碍公共汽(电)车进出站和非机动车行驶;   (四)乘客上下车完毕,车辆应当迅速驶离,不准停车候客。   第二十条 特种车辆、由警车护卫的车队在执行任务时,不受行驶时间、路线、速度和指挥信号的限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阻止和拦截。   第二十一条 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中通行受阻时,可以使用警报器;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的,限于第一辆车使用。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农用机动车禁止在城区街道上行驶。按照规定的时间运送农副产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市区禁行区域、路段内行驶。残疾人专用车不得搭乘人员,不得安装搭乘人员的设备。有动力装置并安装搭乘人员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人力三轮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在非禁行区域、路段内的正三轮摩托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有动力装置并安装搭乘人员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和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不予核发牌证。   在禁行区域内已领取本市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予以折价处理;对有动力装置并安装搭乘人员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予以置换。折价、置换的办法及其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车辆由发证机关注销原车辆登记。车辆的禁行区域、路段,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轮车不准在禁行时间驶入禁行路段;   (二)在危险路段,驾驶者应当下车推行;   (三)无牌照板车不得在城区街道上行驶;   (四)遇到停止信号时,不得越过停止线或者用绕行、推行的方法通过路口;   (五)在城区路口左转弯时,应当绕过路口中心点大转弯;   (六)推行时紧靠车行道右边,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七)按指定地点临时停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自地面起至物体顶端不得超过四米,长度和宽度不超出行李架;   (二)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自行李架底部起不超过三十厘米,长度和宽度不超出行李架;   (三)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超过一点五米,长度和宽度不超出边斗,载质量不超过一百五十公斤;   (四)二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超过六十公斤,载物时不准载人。轻便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超过三十公斤;   (五)客车车顶无行李架的不准载物,车体外部不准悬挂、捆绑物品。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运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力三轮货车不准载人;   (二)自行车载儿童应当配置安全座椅;   (三)自行车载质量不超过五十公斤。   第四章 乘车人和行人   第二十七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客运车辆;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招呼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   (三)不准向车外抛物;   (四)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或者边斗座位上,并且不得侧坐、反向坐、站立;   (五)候乘公共汽(电)车、自备车时,不准站在车行道上;   (六)不准从客车驾驶室门或者车窗上下车,不准扒车、吊车、跳车。   第二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向通过无人行横道线的道路时,应当主动避让过往车辆;   (三)不准向行驶中的车辆掷物;   (四)不准在车行道、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及桥梁、隧道等处或者交通安全设施上坐卧;   (五)不准翻越、坐倚、推蹬交通隔离设施;   (六)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由有行为能力的人陪护。   第五章 道路和停车场   第二十九条 道路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意见;配套建设交通管理设施的方案,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与验收。   第三十条 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日常养护或者维修道路时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街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破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占用、挖掘道路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者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三)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占用、挖掘道路的;   (四)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第三十三条 占用、挖掘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工程告示牌”设置在占用、挖掘地点醒目处;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挖掘,并围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位于繁华闹市区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施工;   (四)挖掘施工完毕,在占用期满前清除废弃物,恢复道路设施;   (五)临时占用道路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在占用期满前十天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手续;   (六)不准损坏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街道两侧设置台阶、门坡或者开辟通道与街道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在公路两侧开口接道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不准在城区街道上进行游艺、演技、玩耍、抛物及其它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不准在城区沿街设置柜台,以人行道为营业场所,变相占道经营。位于道路两侧的停车场、饭店等经营性单位不得设置路边停车标志,不准强行拦截车辆停靠。   第三十六条 在城区街道上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一)进行商品展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拍摄影视等活动的;   (二)修剪行道树和更换电杆、线具以及在车行道上打开地下管道井盖作业等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   (三)设置广告、标志牌等物体的;   (四)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影响交通的。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警察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违章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第三十八条 供电、路灯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城区街道照明。确需停电的,应当事先通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树木影响城区街道交通或者照明的,园林部门应当及时剪修、清理。道路设施损坏的,市政、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实际,临时实施一定区域、路段的单行、禁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停车泊位数、出入口以及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办公区、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停车场,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步实施。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任意停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用的,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因特殊情况将停车场改为他用的,必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另建相应的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或者对外经营的单位停车场(库)的管理,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区街道、公共广场作为停车场所。确需利用城区街道、公共广场临时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第六章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人,组织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的目标管理,与工作、生产、经营等同时布置、检查、奖惩。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责任书,报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责任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交通安全宣传、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三)控制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措施。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协助公安机关查破交通肇事及其逃逸案件,抓获盗窃、损坏交通设施违法犯罪分子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本规定予以处罚。本市在籍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在驾驶证副证内予以记载;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参加驾驶资格复考。   第四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车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暂扣车辆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五、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车辆,拆除搭乘人员的设备,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收缴动力装置。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依照本条暂扣车辆的期限为十日以内,特殊情况下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被暂扣的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凭证并在六十日内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对被强制限期淘汰的车辆和拼装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可以将其扣留,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由交通或者建设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对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开口接道的,责令其封闭,或强制封闭,封闭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否决其参与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评选资格;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组织实施交通安全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疏于防范或者管理混乱,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以上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警察对本市在籍机动车及其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当场纠正,并告知违章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违章行为人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或者经通知不来领取被扣车辆、号牌、证件,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将号牌、证件注销,将车辆作为无主财物上交财政部门。外地车辆及其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对情况较轻的实行当场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准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 (执法要求)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 (举报和表彰)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交通管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或遇有重大交通警务,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车辆发展规划)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牌证管理)   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准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机动车牌证遗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行驶证记录辩认不清的,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必须经号牌核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卸、移动或扣留。   第十一条 (牌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属于外省市转入的在用车,应当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密封档案;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单位《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外国人有效居留证件;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   (五)属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批准证明;   (六)机动车所有人在市区居住的,须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领牌证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十二条 (车辆检验)   机动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进行检验,检验时车主须交验《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号拓印卡》。未按规定时限检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参加检验;逾期三个月不参加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验的,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办理缓检手续。   第十三条 (改装)   已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机动车原设计性能、用途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改装后经检验合格,方准行驶。机动车发动机和车身(车架)不得同时变更;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得改轮调速。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擅自安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第十四条 (报废)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达到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车辆,强制报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定期检验时,认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收缴其牌证,责令限期报废;逾期不报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报废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牌证,并负责监督解体。   第十五条 (转籍过户)   机动车转出原注册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或者所有权转移后三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籍、过户登记。对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距报废期限不足两年的机动车,不予转籍、过户。办理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应当填写转籍、过户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凭证:   (一)属于买卖的须有交易发票;   (二)属于经济赔偿、抵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赠送、拍卖的,须有判决书、裁定书和裁决书、公证书以及拍卖证明;   (三)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有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属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办的批准证明。   第十六条 (漆喷单位名称和放大号)   悬挂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汽车起重车、出租车和十五座以上的客车,须按规定在两侧车门指定位置,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机动车须按规定漆喷机动车号牌放大号。   第十七条 (警灯警报器的安装)   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执行警务的车辆以及消防、工程救险、救护、公路监督检查等特种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安装警灯、警报器;擅自安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责令拆除。   第十八条 (整车更换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需更换整车的,车主应持有关证明将原牌证交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予以注销登记,并退还有关手续。更换后的新机动车按新购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维修、改装经营者的义务)   机动车维修、改装经营者,承修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修理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建立修车台帐以备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领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证的审验和换发)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办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参加考试的驾驶员,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10日内,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特别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驾龄,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客运出租汽车。   第二十三条 (备案制度)   本市驾驶员和受雇用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外省市驾驶员,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记分制度)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教育措施)   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专用车管理)   18至70周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驾驶操作的公民(持有残疾人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残疾人专用车辆行驶证后,方可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驾驶证管理特别规定)   持军队、武警或者国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及国际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的,应当按规定科目考试。持军队、武警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机动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的注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驾驶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经驾驶适性检测不合格以及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审验的;   (四)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五)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七)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九)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 (驾驶证的补领)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规定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的保留与作废)   学习驾驶员其单科考试成绩保留六个月;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后,一年内不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手续的,考试成绩作废。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管理)   机动车教练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教练工作。学习驾驶员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注销教练员证。学习驾驶员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二条 (车道行驶规定)   在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按标志、标线行驶。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五座(含)以下小型客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车道,其他机动车在第三条车道行驶。在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为小型车道,   第二条为大型车道。   出租汽车空车行驶时,应当在最右边的机动车道行驶;载客时,准许在相邻的左侧车道行驶。 第三十三条 (行经路口规定)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四条 (受阻停车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压线停车;   (四)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三十五条 (借道行驶)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遇本车道交通不畅时,可以借用相邻的空闲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立即驶回本车道。借道超车或驶回原车道时,须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方准变更车道。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涂改、伪造、借用、失效或者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驾驶号牌不齐全或者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   (三)驾驶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四)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   (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   (六)压、骑交通标线行驶(借道通行时压、骑交通虚线的除外);   (七)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或者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七条 (保护弱者)   车辆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道路,或者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道路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使用)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公路监督检查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断续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准单独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22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九条 (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   机动车在道路上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其他情况不准使用:   (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   (二)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有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   (四)夜间在车行道临时停车时;   (五)遇有风雨雪雾等能见度较低的天气时;   (六)车内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报警求助时。   第四十条 (市区禁行车辆种类)   禁止全挂货车、半挂货车(箱式货车除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一条 (禁止停车区的规定)在划有禁止停车区标线的路口、路段,禁止各种车辆在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四十二条 (交通班车管理)   单位交通班车的运行路线、停车站点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交通车牌证后,方准行驶。   第四十三条 (出租车、中小型客运车行驶特别规定)   在市区繁华路段主要交通干线上,出租汽车、中小型客运汽车必须在统一划定的停车点或设有招手停车示意牌处上下乘客,但不准在招手停车示意牌处停车候租。不准在市区道路上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   第四十四条 (摩托车驾驶员规定)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和驾驶轻便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后座只准乘坐一人,并不准侧坐;   (三)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拖拽其他车辆。   第四十五条 (事故当事人的义务)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案,不得逃逸。   第四十六条 (交通障碍清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以及车辆乱停乱放造成的交通障碍,应当迅速清理,恢复交通,所需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规定)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行驶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车辆行驶证;   (二)只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三)不准载客、载货。   第四十八条 (高架路禁止规定)   高架道路为机动车专用道路,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五)铰接式客车、全挂货车、半挂货车和载质量在10吨以上、载货高度4.3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   (六)牵引和被牵引的车辆、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高架路行驶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最低时速为40公里。车辆上、下匝道和转弯时,须按交通标志所示车速行驶。上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前,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严禁车辆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   第五十条 (高架路停车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停车时,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和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并及时报警,徒步报警时须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走,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第五十一条 (高架路维护作业管理)   在高架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着反光易识别的标志工作服,施工现场须设置安全围栏、红(黄)色频闪警示灯或使用反光标志。   第五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二)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三)在市区道路上,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五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   (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第五章 道路   第五十四条 (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道路和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交通设施应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五条 (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坏或者涂改,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不准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作用无关之物。   第五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因工程建设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或挖掘。   第五十七条 (挖掘道路的规定)   挖掘城市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交通干道进行路面挖掘作业的,必须在当日22时至次日5时施工,重点或应急工程可昼夜施工,分段实施,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二)施工现场须按规定使用围档和国家统一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   (三)施工需中断道路交通的,必须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行车路线,发布通告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过程中,挖掘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保障道路畅通;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填铺路面、清除剩余废弃物,拆除临时构筑物。   第五十八条 (施工时间要求)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于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0日至11月10日期间内施工;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市以上重点工程除外。   第五十九条 (挖掘道路的特别规定)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时,管线单位可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同时报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六十条 (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需要占用道路进行宣传、咨询、体育、福利募捐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清除悬挂的物品恢复交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车行道内销售和发送物品。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领取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二)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驾驶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机动车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机动车原设计性能、用途的;   (四)机动车改装后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的;   (五)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改轮调速的;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前款第(二)、(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籍过户登记的;   (二)机动车未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住址或机动车号牌放大号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遇停止信号强行通过的;   (四)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的;   (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的;   (八)擅自设置、移动、损坏或者涂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交通设施的;   (九)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作用无关之物的。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冒领机动车牌证,涂改、伪造档案、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的;   (二)擅自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的;   (三)客运出租车驾驶员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机动车驾驶教练的;   (六)驾车违反行驶车道规定的;   (七)行经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之一的;   (九)使用涂改、伪造、借用、失效或者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十)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辩认不清机动车的;   (十一)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十二)压、骑交通标线行驶的(借道通行时除外);   (十三)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的;   (十四)驾车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停车让行的;   (十五)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全挂货车、半挂货车(箱式货车除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   (十七)单位交通班车未领取交通车牌证上路行驶或不按运行路线、停车站点行驶、停车的;   (十八)出租汽车、中小型客运汽车在市区道路上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或者在招手停车示意牌处停车候租的;   (十九)驾车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六十四条 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违反乘坐规定的;   (三)拖拽其他车辆的;   (四)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本规定借道行驶的;   (二)在市区道路上使用远光灯的;   (三)不按本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销售和发送物品的;   (五)不按本规定驾驶、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第六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警告或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不按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占用或挖掘道路的;   (三)有违反第五十七条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八条 (暂扣措施)   对无牌证或者使用涂改、伪造、挪用、失效、冒领牌证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可当场暂扣车辆,收缴其牌证。当事人超过6个月未提交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车辆。   第六十九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交通警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为整顿治安秩序,加强交通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对市区车辆行驶实行统一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除公交车及小轿车外,其它机动车辆在7:00—19:00一律不得驶入市区。

二、轻骑、摩托车行使一律要有戴安全帽,严禁自行车带人。

三、非残疾人不得骑乘残疾人专用车。

四、凡在市区行使的车辆一律按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速行驶;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摆摊设点,不得在道路上晒谷扬场,设置路障。

六、车辆一律停放要在指定地点。

七、服从交通值勤人员管理。以上通告望遵照执行,对违反通告者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市公安局(公章)

××××年××月××日

篇8: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违法停车规范管理的通 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含摩托车)违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市容整洁有序,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特向社会通告如下:

一、定于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包括对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以及对严重阻碍交通的违法车辆进行强制拖离等工作。

二、整治及管理范围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华路、禾仓路、金田路、晋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设路、体育路等路段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三、通过整治形成常态后,对城区道路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四、被查处的违法车辆自接到处罚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七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违法停车案件移送交警部门统一录入交警处罚平台,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处人民币一百元罚款。强制拖离现场的违法车辆统一停放于城南停车场,不收取拖车和停车产生的费用。

六、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将机动车按规定停放。

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1 月20 日

篇9: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三环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维护城区三环路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城市快速路的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三环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警示设施后,方可施工。二、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划分得车道和规定得速度通行,严禁逆行、倒车、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因机动车辆发生故障等原因确实无法移动得,必须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报告交通民警,并在距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驾乘人员应当迅速离开车行道。三、非机动车、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横过车行道应当从人行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通过。四、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和三环路辅道通行。五、禁止教练车、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上通行;教练车在三环路(含辅道)以内的城区道路上不得从事教练活动。六、遇有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驾驶人必须按规定开启灯光装置,减速通行,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在三环路上开启车辆近光灯通行。七、违反交通信号及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一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纠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阻碍公安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八、本通告自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适用本通告。

二00六年七月九日

篇10:道路调研报告

通村水泥路处在农村公路路网的末端,辐射半径最长,受益群众最多,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加快通村公路建设既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同步建成小康社会,达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县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创立了两不修、八步工作法、6 1工作举措、四定管养办法等先进做法,使我县农村公路基本实现了建、管、养、运、安协调发展。全县共建成通村水泥路2227公里,行政村通公路率达100%、通水泥路率达80.7%。

一、我县通村水泥路建设的大环境及现状

近年来,全县上下积极筹资立项,通村水泥路建设呈现出大投入、快发展的强劲势头,建设成就斐然。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把通村水泥路建设作为改善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县里成立了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交通部门成立了农村公路规划管理中心,确定了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参与单位及责任人员,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将通村水泥路建设纳入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逐级签订责任状,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二是乡村主动作为。乡镇、村组把通村水泥路建设作为头等实事项目,争相到交通部门要项目、要计划,深入发动群众,积极筹资筹劳,努力化解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力的推进了通村水泥路建设。三是部门大力支持。发改、财政、国土、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高度重视通村公路建设,在项目审批、工作协调等各个方面,积极配合支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有力的服务了通村水泥路建设。四是群众积极参与。群众对交通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自觉服从建设需要,踊跃参加一事一议,自愿捐资投劳,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五是多种力量推动。首先是老板推动。在广大农村,一部分有经济实力的老板出于多种原因,在大多数群众集资尚不到位的情况下,自行垫资动员村委会积极要求立项,立项后便于承揽工程。其次是成功人士推动。在当地有影响或在外经商、从政成功者,出于回报家乡等目的,纷纷动用各种关系要求修建通村路、通社路甚至是通户路。这部分人士一般都会捐助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一部分建设资金。最后是大环境推动。自以来,国家大力宣传,通村水泥路建设家喻户晓,无形中督促乡镇、村社干部必须在通村水泥路建设中有所作为,否则群众意见较大。

二、通村水泥路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县通村水泥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通村水泥路建设总里程迅速增加,技术等级不断提高,路面状况明显改善,但是通村水泥路在建设、筹资、管养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群众利益难协调。在通村水泥路建设中,虽然群众的积极性很高,但往往在涉及到自身利益时,部份群众过分注重个体利益,在自身利益受损或个体利益没有满足时,不惜采取阻工、上访等过激方式,给村委、乡镇甚至是交通部门施压,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二)通村水泥路指标供需矛盾突出。

20我县共有1250公里通村公路规划里程进入省厅数据库,随着近年来农村公路快速度建设,库内指标已不足200公里。但广大群众修建通村水泥路甚至是通社路、通户路需求越来越大。目前县上已下达、2016两年通村路建设指标1100余公里,需兑付奖补资金约2.5亿元。但目前接到的立项申请又接近600公里,相当一部分存申报里程都大大超过规划里程,县上仅存的指标难以满足要求。

(三)通村水泥路总体技术水平不高。

通村水泥路总体技术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公路建设投入不足,公路建设等级低下。目前全县农村公路仍有1000余公里的泥结碎石路和毛坯路,全天候通行能力比较差;已建成的2227公里通村水泥路基本上都是3.5米宽,临崖涉水路段较多,安全通行能力较差;二是受地理位置、资金保障、建设理念等要素影响,农村公路挡墙、涵洞和排水、安保等配套设施严重不足,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三是农村公路网络尚未真正形成。目前我县通村水泥路越建越多,基本以线状公路为主,村与村之间的公路形不成能真正发挥效益的乡村网状公路。

(四)通村水泥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

目前,通村水泥路的概算造价每公里大约为65万元。建设资金来源主要由上级补助、群众通过一事一议集资、吸纳社会各界捐资等渠道组成。然而,针对我县群众尚不富裕、社会各方捐资有限的现实情况,随着物价的上涨,建设成本的增加,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日渐困难,县级财政压力巨大。同时由于有个别项目村为争取指标,在群众自筹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借、垫、贷等方式将资金筹齐,待公路建成后导致一部分已建成公路存在一定的隐形债务,极易诱发新的社会矛盾。

(五)通村水泥路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现象。

公路建成后,群众以为水泥路是一劳永逸的事,参与养护管理的热情不高。多数村社管养制度不具体、不细化、不落实。管养资金筹措渠道不多,额度不够,管养责任不落实,加之路政、运政管理触及不到村道,许多超重车辆碾压,造成通村水泥路失养现象十分普遍,导致路面破坏严重,水系不通,功能失效。据统计,在已建成的通村水泥路中,能够得到正常养护的寥寥无几。

三、通村水泥路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通村水泥路建设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公路建设实际,从农民迫切需要而又有条件做好的入手,分阶段、有重点地稳步进行,做好七个结合,把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解决好,使他们真正得到实惠。

(一)通村水泥路建设应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村水泥路建设规划,要在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框架下,结合新的建设规划、产业布局等因素,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把农民的愿望尽量反映在规划中,确保有序协调发展。一是要坚持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将通村公路 进行分类,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支持重点道路先建设,达到优化路网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通后畅,逐步提高通村水泥路技术等级。在满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尽量少占耕地,少拆迁,以老路拓宽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4.5米宽的水泥路,大多数仍以3.5宽为主。三是在编制好农村公路体系专项规划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向上争取政策的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对通村公路建设通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解决通村公路中因计划不合理而形成断头路、分支路等问题。

(二)通村水泥路建设应与群众主体地位相结合。通村公路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顺应民意,量力而行,维护群众利益、减轻群众负担,做到一事一议,不修广大群众不想修、不愿修、不参与修的路。同时合法筹集建设资金,不强行摊派、集资。要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决策和行动主体作用,多方筹资,切实减少建设资金的缺口,努力解决由于通村公路建设形成的乡村债务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三)通村水泥路建设应与加强资金监管结合起来。 要建立健全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国家补助资金真正用到通村公路建设中去,防止中间截留和挪用。对自筹资金的管理更要加强。一是要加强对自筹资金真实性的核查,杜绝借、垫、贷现象发生;二是要对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四)通村水泥路建设应与工程质量进度相结合。通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不高,但是质量要求绝不能降低。如果在质量上出了问题,民心工程就变成了伤心工程。一定要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宁可慢一点,也要好一点,决不能留下质量隐患。村委会要切实履行业主职能,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质量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农村公路指挥部的技术人员要切实担责,严格每道程序的验收把关,联合验收组在验收时认真负责,不走过场,确保不出现渣工程。

(五)通村水泥路建设应与加强公路管养相结合。

要通过宣传引导,杜绝重建轻管现象发生。一是要明确各级责任。要将通村公路管养纳入对乡镇的目标考核,使乡镇重视通村公路管养工作。二是健全相关机构。充分发挥乡镇交管站的职能作用,要加强乡镇交管站建设,确保有人做事,有钱办事。赋予乡镇交管站更多的通村公路管理职责。同时村上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做好村道养护工作。三是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实现通村公路民建、民管、民养、民享。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管养资金,县级财政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加强技术指导。公路管理部门可向乡镇派出养护管理技术人员,重点做好村级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六)通村水泥路建设要与完善安保设施相结合。

针对道路交通特别是通村水泥路易发交通事故的特点,要大力推行安保设施四同时建设(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同时养护)。凡新建村道公路,安保设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并经县农村公路规划管理中心审查和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批复;新建的通村水泥路路基宽度除保证3.5米宽的有效路面外,两边硬路肩宽度均须达到0.5米,保证每公里至少有4处错车道,并在危险地段增设防护栏(防护墩)、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对以前建成的通村水泥路要由乡镇政府督促项目村逐步完善安保设施建设,强化道路通行安全保障。

(七)通村水泥建设应与提高公路使用效益相结合。在提高通村公路通达深度的同时,坚持从农民群众的需求出发,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大力发展通村客运,努力让农民群众坐上方便车、经济车,逐步实现把公路修到农民家门口,把车站设到农民家门口,把班车开到农民家门口的总体目标。为保护农村客运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对从事农村客运的班车,县政府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以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提高经营效益,确保通村客运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

篇11:道路调研报告

为做好道路客运市场结构调整工作,市处组织两个##调查组于20xx年10月16日至31日对全市道路客运市场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以市区至各县(市)城关及周边主要地(市)的客运干线及农村客运市场为重点,对客运市场的供给、需求现状进行了分析,对部分线路的客运经营成本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组通过实地跟车考察,到车站、企业现场查验相关统计资料,召开经营者座谈会等方式,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制定下一步##道路客运结构调整的方案提供了依据。

一、全市干线客运市场现状

调查将全市干线客运市场分为市区至各县(市)城关线路、市区至周边主要地(市)线路、距市中心20KM范围内与公汽同线经营的短途客运线路及部分超长客运线路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市区至各县(市)城关客运线路

市区至各县(市)城关客运线路一直是市处调控的重点。近几年,围绕压缩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的调整目标,采取了严把车辆准入关、退三补三、资质评审、信息引导等方法,客运市场主体结构、运力结构及经营结构有了明显改善,部分线路的客运供求关系已趋于平衡,并处于稳定、健康发展状态。目前这些线路上,中、高级车发展到79台,占在线运力的30%。零散客运经营业户已全部完成调整、归并工作。

(1)襄樊至南漳线路

运输能力分析:在线运行车辆44台,1204座,分属3家企业。其中:高级车1台,中级车(主要为依维柯)16台,普通车27台(大多为29座宇通车)。以高中级车日发3班,普通车日发2班计算,每日最高送达旅客可达5680人次。

运输需求分析:该线经营者联合经营后,为降低消耗,依市场需要对班次进行调整。10月份,中级车平均日发2。5班,普通车1。5班,出站实载率80%,该线实际客流量为3580人次/日。

经营情况分析:

1、运输收入:9月份,该线客运总收入为:656617元,其中:客票收入570000元,货票收入62320元,包车收入24297元,实际运行车辆41台。单车平均收入:16015元。月份,受黄金周旅游客运需求大增的影响,该线总收入达889938元,实际运行车辆44台,单车收入20225.8元。

2、运输成本:以南漳籍29座宇通车为例,其月均消耗(不计人员工资)分别为:油料3600元;轮胎及修理费1400元;通行费元;养路费、客附费、运管费2620元;工商管理费260元;营业税344元;保险费500元;上交公司管理费1700元;折旧(以车14万,6年计算)1944元;检测费60元;客运站代理费1000元。合计15428元。

从车辆运行实载率及经营者盈利能力方面来看,该线处于比较均衡的水平。

(2)襄樊至保康线路

运输能力分析:在线运行车辆15台,423座,分属二家企业。其中,高级车2台,中级车2台,普通车11台(大都为30座东风、宇通车型),以日发1班计算,每日最高可运送旅客846人次。

运输需求分析:9月份车辆平均实载率为60%,客流量为507人次/日。

经营情况分析:

1、运输收入:据调查车辆日均收入900元,月收入27000元

2、运输成本:以保康籍29座宇通车为例,其月均消耗分别为:油料5500元;轮胎及修理费1700元;通行费2280元;养路费、客附费、运管费2700元;工商管理费360元;营业税700元;保险800元;上交公司管理费4500元;客运管理费1000元;折旧1944元;车辆月均审验费250元,合计为21734元。

襄樊至保康线客流量较小,但由于市场开放程度小,缺乏竞争,且车辆行驶里程高,票价到位,单车盈利能力处于较好水平。但车辆总量与其档次上不能适应保康开发旅游资源的需要,特别是在五一、十一旅游高峰期,其运输能力不能满足旅游人数激增的要求。

(3)襄樊至谷城线路

运输能力分析:在线运行车辆43台,另有乡镇始发至樊城25台,挂长跑短10台在线经营,实际车辆78台,1485座,分属6家企业。其中,中级车17台(依维柯),普通车61台(大多为19座东风车)。以中级车日发3班、普通车2班计算,日最高可发送旅客6514人次。

运输需求分析:该线经营者联合经营后,停运车辆27台,实际运行车辆51台,1050座,车辆日发2班次,实载率80%,实际客流量为3360人次。

经营情况分析:据调查,该线车辆平均收入在1.2万左右。收入较低原因主要是停运车辆参加分配。

襄谷线实际核准经营车辆只有43台,843座,但由于大量乡镇始发车辆及部分挂长跑短车辆(谷城至武汉、荆门)参与襄谷线经营,加大了襄谷线上供大于求的矛盾。

(4)襄樊至老河口线路

运输能力分析:上线车辆34台,645座,分属二家企业。其中,中级车(依维柯)20台,普通车14台(19座东风)。以中级车日发3班,普通车日发2班计算,日最高发送旅客可达3354人次。

运输需求分析:该线车辆出站实载率在80%,故日均客流量2600人次。

经营情况分析:

1、运输收入:20xx年9月份,该线客运经营收入总额达49.5万元。其中依维柯车平均收入1.8万元,东风车9000元。

2、运输成本:以18座依维柯车为例,月支出分别为:油料2700元;轮胎及修理费1000元;通行费500元;养路费、客附费、运管费1600元;工商管理费30元;营业税(含个人所得税)300元;保险800元;上交公司管理费800元;折旧3333元(车价24万,6年);检测费60元/月,客运代理费1000元;合计12123元。

该线车辆总量少,车辆运用率高,加之上交公司管理费低,单车利润处于较高水平。但车辆大多属于小型车,座位数较少,因此,遇客运高峰时,运力略显不足。

(5)襄宜线

运输能力分析:上线运行车辆43台,另有33台起讫点为宜城乡镇的车辆投入营运,合计76台车辆,1411座,分属6家经营单位。其中,中级车5台(依维柯),普通车71台(大都为19座华西、东风车型)。按日发2班计算,可送达5644人次。

运输需求分析:该线实行联合经营,停运车辆30台,运行46台,782座,出站实载率90%,日均客流量2815人次。

经营情况分析:

1、运输收入:该线月收入为80.23万元,46台车平均分配,单车可达1.744万元,但由于停运30台车辆也参与分配,其收入将低于此水平。

2、运输成本:以19座东风车为例,月均消耗分别为:油料3180元;轮胎及修理费800元;通行费1220元;养路费、客附费、运管费2280元;工商管理费150元;营业税(车船使用税)430元;交通检测费53元;公安检测费69元;上交公司管理费1400元;客运代理费1000元;折旧990元。合计12030元。

该线由于大量乡镇始发车参与襄宜线经营,导致了襄宜线运力大大超过运量的矛盾;同时,停驶车辆参与分配,致使整体盈利水平降低,经营者缺乏发展后劲,也是导致该线车辆结构(仅有5台中级车)在全市处于最差水平的重要原因。

(6)襄枣线

运输能力分析:该线上线车辆50台,933座,分属7家企业。其中,中级车(依维柯)19台,普通车31台(大都为19座东风车)。以普通车日发2班为据,中级车日发3班计算,日发送旅客可达4344人次。此外,乡镇始发至襄樊车辆有36台,720座。

运输需求分析:车辆出站实载率80%,日发2班,日均客流量3000人次。

经营情况分析:

1、运输收入:20xx年10月,襄枣快速线(21台车)总收入404215元,单车平均收入19428元。

2、运输成本:以依维柯为例,其成本为1000012000元/月(各公司收取管理费不同)。

(二)进城短途客运线路

由于体制上的原因,进城短途线路客运车辆缺乏应有的调控,导致车辆总量过大,技术等级偏低,形象较差,已成为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具体表现在:

一是车量总量过大。进入城区的主要线路有:樊城至泥咀(81台)、樊城至欧庙(22台)、樊城至内燃机厂(67台)、樊城至东津(23台车)、樊城至伙牌(11台)、樊城至牛首(23台)、樊城至黄集(27台)、樊城至双沟(48台),总量达302台。另与泥咀、内燃机、伙牌、牛首同线经营的公交车近40台,运力大大超出实际需求。由于供大于求产生的无序竞争,恶性竞争日益加剧。

二是经营者盈利能力差。除少数客运线路外,大部分线路的客运经营处于微利状态,与公汽同线经营的更差。据调查,上述线路单车月收入70008000元,成本在60007000元(不含折旧),盈利能力差导致经营者无力更新新车,陷入买报废车、二手车上线经营,而又导致竞争力差的恶性循环。

三是车辆技术等级低,结构不合理。上述车辆大都为已行驶5年以上的1519座的小型客车,且不少为原城市客运淘汰下线及公路客运调整下线车辆,车辆大多破旧不堪,车容车貌技术状况较差,油耗大,污染高。

四是经营行为不规范,形象较差。由于竞争压力,经营者相互争抢客源而在城市干道沿街揽客、压站候客等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城市交通和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是与同线经营的公汽车辆矛盾多,协调难度大。长期以来,由于中巴车与公汽的管理隶属于两级政府中的不同部门,虽同线经营却不能同站点、同管理,相互之间经营矛盾、管理矛盾乃至冲突虽耗尽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量精力来协调,但未得到根本解决。

六是管理难度大。中巴车大部分为个体车主,经营高度分散,且经营者成份复杂,自律性较差。

(三)襄樊至周边主要地(市)

由于主导企业的参与,襄樊至周边武汉、荆州、宜昌、十堰已完成了运力由普通车至中级车,再发展到高级车的两轮调整。上述4条线路有客运车辆98台(襄樊至武汉40台,襄樊至十堰25台,襄樊至宜昌12台,襄樊至沙市21台),其中普通车25台,中级车34台,高级车39台,公车公营车辆27台,基本形成了以中、高级为主体,以公车公营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格局,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武汉线公车公营的资金年回收率34.4%,沙市线资金年回报率26.7%。

(四)南方线路状况

枣阳、襄阳、谷城是我市三个重点民工输出县,输入地主要集中在广东。几年来,该客运班线得到长足发展,从事南方线路运输的卧铺客车近100台,目前经营形势不容乐观。以枣阳为例,每年有八、九万人在广东、浙江等地务工,以广东方向为主。公路运输是以大型卧铺客车为主要运输工具,但其经济效益却在下降。主要原因为:

1.其他运输方式的冲击。枣阳正处在京广铁路线上,近几年铁路运输几次提速对公路运输冲击相当大。从时间上相比,枣阳广州坐火车一趟只需18小时,而从公路卧铺客车就得2428小时;从票价上相比,火车票价每人81元,而汽车为每人160元,春运期间汽车票价上涨但火车票价却不上涨。经常出现一个村十几个人到广州打工,2人带上所有行李坐汽车,其余人节省钱坐火车的现象。

2.周边地区汽车争抢客源。打工的人绝大部分是农村人,面大地广,客源不集中,有很多人在农村设点,拉客后以低于正常票价3050元的价位转卖到其他客车上,从中谋取1040元的利润。

3.实载率下降,运输成本相对提高。根据国家规定,卧铺车由原来的2+2型改为现在的1+1+1型,车座位由原来的47座变为现在的31座,座位减少34%,但是票价没变。而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单本运输成本也逐年增加。以枣阳澄海的卧铺单车为例,其一个月运输成本为:人员工资2500元,燃料费用6150元,轮胎磨损为1000元,修理费200元,折旧2000元,通行费6200元,养路费1020元,运管费256元,客附费2210元,工商、税金487.5,车、人保险费800元,10项支出月合计成本为22823.5元。该车座位为31座,单程票价为202元(春运期间340元),每月跑2.5班,以此计算,该车平均实载率达到72.9%时保本经营。但是近来年,外出打工的人形成了三、六、九往外走,七不出八不归的规律,所以客流量有疏有密。若赶上客流量少的班次,平均实载率达不到72.9%,经营就亏损了。据了解,目前平均实载率达60%。

为降低成本,枣阳、谷城等企业正淘汰卧铺车,更新大型高级客车。目前全市已更新34台。

二、结构调整中存在的困难分析

调查中发现,全市干线客运结构调整虽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跨县(市)干线上经营主体的高度集中与车辆经营的高度分散的矛盾日益突出。虽然通过资质等级评定,零散客运车辆全部进行了集中、归并,但大部分仍属挂靠经营,企业仅仅履行收费职能。企业主体职能的缺位是目前客运线路上车主自发联合经营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制约下一步结构调整的重要因素。

二是部分线路上车主联合经营,实行了平均分配的大锅饭政策,保护落后,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经营者缺乏更新车辆的内在动力。同时,车主为维护既得利益,抱成一团,排斥其它先进的运力、运行方式进入市场,又将成为推进结构调整的阻力。

三是市区至城关线路上客运组织结构尚未有质的突破。受种种原因制约,有的`是一条线经营企业较多,利益点难以协调;有的是认识不统一;有的是资金不足等,致使以线路为纽带,公车公营的运行方式在市内干线上仍未出现。

四是进城短途客运车辆结构调整任务重,困难大。因现行管理体制上的原因,襄阳区进城客运中巴与城区其它进城客运车辆、以及与公汽同线经营的客运车辆一直不能实行统一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制约短途客运车辆结构调整的关键原因。特别是与公汽同线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或是担心市政府要取缔中巴车,或是害怕中巴车总量下降,公交车的班次要增加,一直不愿更新车辆上线经营,致使车辆结构调整步伐缓慢。

五是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调查中,也发现客运车辆负担过重,有些收费标准过高,部分区域客运市场失序等问题,需要运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对客运市场结构调整的建议

2016年是十五计划的第三年,抓好2016年的结构调整对于实现十五客运结构调整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对下一步的客运结构调整提出如下建议:

1.客运结构调整必须坚持以发展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的目的是发展运输生产力,提高道路客运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调整的内在动力是市场,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优化结构。就我市客运干线上客运市场现有的格局来看,无论是襄南线、襄老线的供需基本平衡,还是襄谷线、襄宜线自发下线车辆,都是市场竞争所形成的结果。

2.运力的调控应将供需基本平衡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在目前行政审批保留的情况下,行业管理应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调节,以实现运力供给与运输需求的基本平衡。在调控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四个因素。一是必须满足社会对道路客运日益增长的运输服务要求,即围绕安全、舒适、方便,严把车辆的技术等级、舒适等级关,合理安排发班密度,提高道路客运服务水平。二是保证市场经营主体有一定的盈利发展能力。企业是运输结构调整的主体,只是通过对总量的调控,保证经营者的经营处于一定的盈利水平,经营者才有升级、调整车辆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同时,多年的实践也表明客运经营者有利可图是减少恶性竞争、保持客运市场秩序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三是调控应保护和促进竞争。当一条线路上的客运利润处于较高水平时,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为其它资本、先进经营方式进入市场提供宽松的环境及公平的竞争条件,建立起正的落后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时退出市场的机制,以促进结构的上档升级。四是建立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输市场调查制度,对客运运力供给、运输需求及运输经营成本进行定量分析,确定市场供需求平衡点,为制订调控政策提供依据。

3.调控的方法应因线施策。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管理体制、管理力度不同,各条线上市场环境有很大差异。且目前运管部门承担着保持运输市场稳定的任务,因此,在对运力进行调控时,要根据各条线的实际实施不同的方法。如对与公汽同线的进城短途客运线路,首要的任务是理顺管理体制。对所有进入城区的客运线路及车辆由一家管理,实施统一的调控政策。争取政府出台对与公汽同线经营的客运中巴与公汽车辆发展的调控政策,采取发放补贴、给予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由公汽公司出资购买同线中巴车经营权等措施,逐步调整、下线客运中巴车。在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对上线运力要压缩总量、提高车辆新度系数,对部分供需矛盾突出的线路实行退二进一,更新车辆必须是新度系数不低于0.6(使用年限未超过28个月的二手车)且技术等级达到二级的客车。在市区至各县(市)城关线路上,襄南线、襄保线、襄老线保持总量不变,重点发展中、高级车,考虑到目前襄保线、襄老线车辆均以小型车为主,可适当增加一些座位数较多的中、大型车。襄谷线、襄宜线则是压缩总量,重点发展中级车,通过实施退三补二(即下30个座位,上20个座位),将运力供给能力降至目前实际运行水平。在跨地线路上,下一步的调整重点在发展品牌线路、创塑品牌形象。

4.客运结构的调整应将经营结构的调整放在首要位置。调整不等于上几台高级车,调整也不是搞挂靠经营。对当前出现的各类联合经营运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规范引导。在进城短途客运线路上,鼓励经营者以线路为纽带,自愿实行联合,自律依法经营,并引导其发展成具有法人地位的、规范化的公司。在市区各县(市)城关线路上,鼓励沿线经营单位牵头,采取公车公营、股份合作经营、品牌经营等多种方式,实行联合经营。在跨地线路上,主要依托主导企业,扩大公车公营覆盖率。

农村客运市场作为道路旅客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道路运输市场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乘车出行需求,沟通了城乡之间的联系,加快了农副土特产品的流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市农村客运市场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受到市场发育程度的限制以及交通部门重视、引导不足等原因,全市农村客运市场发展很不平衡,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全市农村客运市场基本情况

襄樊市辖三县三市五区,105 个乡镇,2961 个自然村,农业人口总量4150806万人,农民年均收入 2176元。全市农村客运线路共计209 条,1170台营运客车参营,总座位21407座,其中农用中巴车 203台,2171座。主要车型有:友谊、华西、牡丹、微型面包及部分小东风等平均为17座的普通中巴客车,许多为客运干线上调整下线的二手车。全市乡镇至城关全部通达班车,乡镇与乡镇及部分村组间班车通达率达84%,村组与村组间除班车参营外,尚有近2万余台简易车(电麻木)参与短途旅客运输。农村客运市场主要运输组织方式:一是县(市、区)汽车客运站在部分乡镇设立分站或客运代办点,统一进站售票;二是部分线路经营业户以线路为纽带组成客运联合体,实行循环发班;三是大量的简易车在乡镇、村镇客源较集中的区域停放侯客,以出租客运的形式存在。

二、农村客运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各地运输市场发育程度不一,制定统一的导向政策难。我市下辖三县三市五区,有三个山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有的地区农民年均人平收入不足1500元。收入水平底导致运输消费需求不足。从调查的部分乡镇来看,由于农民年均收入普遍偏低,对出行需求的要求首先是价格低廉,其次是出行方便,最后是安全舒适。从旅客构成成份看,乘坐班车的大多为进城出售农副土特产品和部分经商人员,农民之间走亲访友多用自备运输工具和租乘简易车辆。此外,农村客运市场还存在着季节性强、客流不集中等特点。而现有客运班线,无论是其运行方式,还是管理模式,远不能适应此客观要求。仅就价格来说,一辆从事客运的7座面包车一个月要交纳的税费1700元(不含车辆折旧)左右,而一辆机动三轮车(麻木)一年的费用仅为5001000元。客运经营者维持正常经营依赖于一定的客源和必要的价格水平,而这又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形成在有些区域农民坐不起客运班车、经营者无力经营班车的局面。 2、从事农村客运的运输工具繁杂,准入把关难。近年来,随着农村路网改造步伐的加快,乡镇之间、村组之间铺筑、硬化了路面,通行条件的改善带来了多种运输工具的参营,而目前市场上缺乏既符合客运车辆技术等级条件,又能满足农村客运对车辆价格低廉的要求,导致大量的农用车、报废车、三轮摩托车以座位少、价格低廉、方便灵活,能实行门对门运输的优势占领了绝大部分乡镇与村组间的运输市场,形成了道路成网络,麻木通万家的市场格局。

3、行业管理中存在职能交叉,经营监管工作难。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市农村客运市场均存在着收费与管理职能交叉的矛盾,局规费办或交管站负责收取农村四小车辆的各种规费,但不参与管理。而县(市)运管所履行客运管理职能又在乡镇无触角,导致大多数参营车主认为收费后就该允许参营,对运管部门整顿农村客运市场进行抵触甚至围攻、打骂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农客市场秩序清理整顿难度加大。

4、农村外出劳力多,旅客流量下降。近几年来,由于外出打工人员日益增多,农村剩余劳力多是老人、小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客流量。客运量不足也是制约农村客运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市场的建议

针对农村客运市场的实际,当前发展农村客运要因地制宜,分层规划,培育市场,促进发展。

1、正视农村客运市场的实际,平稳解决农村客运车辆技术等级与行业管理要求差距较大的矛盾。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日益重视,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出台以后,取缔农用中巴车从事旅客运输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由于农民承受能力差,农用中巴车在市场上仍有一定的经营市场,依靠交通部门一家之力取缔农用中巴车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农村客运市场的稳定。因此一是对已参营的农用中巴车要实行两个限定,即限定营运范围(村组之间十公里以内)、限定营运期间(两到三年为宜),逐步淘汰。二是要严把车辆安全关,对达不到安全标准(以公安部门是否核发客运车辆的行车证为据)的,不核发客运经营手续,并强制下线。

2、因地制宜,分层规划,积极培育、发展农村客运市场。一是在运力结构调整上,对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内区间客运干线,鼓励发展高中级客车,逐步淘汰老、旧、破及技术状况不达标的车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乡镇间,鼓励发展适合农民携带农副产品的普通车辆,满足不同层次旅客的出行需求。二是在运力调整政策导向上,除鼓励经营车主更新车辆外,还可借鉴、偿试买断经营的模式淘汰老、旧、破和农用中巴车,即已买断车辆的方式获取部分乡镇线路的经营权,买断的资金由受益人(新车主或运输企业)承担,然后统一更新车辆。三是在客运班线的发展和管理上,要分层规划,区别对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及县(市)城关及乡镇线路上,以发展定线客运、班车客运、城乡公交为主,推行经营主体民营化、客运车辆小型化、班次运行公交化,通过加大发班密度,方便群众出行。在贫困地区及乡镇至村组支线上,重在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要进一步放开市场,只要符合安全准入条件,就允许进入市场,不搞强行挂靠。要进一步搞活经营,客运经营以区域为主,不定班、不定线、不定站、不定价。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客运车辆实行准入登记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核发从简。

3、加大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大量电麻木、简易车从事农村客运,给农民出行带来一定方便,但安全隐患极大,对农村客市场也有较大冲击。因此在客运干线上,对此类车辆要重点打击,坚决制止。可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各乡镇交管站进行管理,同时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与相关职能部门一道进行综合整治。

4、适当降低农村客运经营者税费标准,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的调查结果看,各种税费占经营成本近50%,还有部分不合理收费。建议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适当调整税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针对交通内部的各项规费,可按经营线路的冷、热程度做调整,不搞一刀切,切实减轻农客市场经营业户的负担,放水养鱼,为农村##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好的环境。

篇12:县城交通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县城交通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县县城交通管理工作情况,切实解决中心城区的“治脏、治乱、治堵”等问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三个三”主题活动调研安排,内司工委抽调部分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黄纯芳副主任的带领下,于8月24日至26日,对我县县城交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交管大队、交通局、城管局、教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汇报,召开了座谈会,视察了办证大厅、停车场,实地察看了县城交通事故多发生道路节点、违章车辆停放现场,现场参观了交警值勤执法活动,走访了教体局、交通局、城管局等单位,查看了交管大队相关资料和案卷。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城区道路及交通管理现状

1、城区人口面积:我县是一个总人口只有21万人的小县,下辖:7个镇、1个街道办、119个村,城区位于历市镇,面积约8.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8.1万人,流动人口2万余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约2万人,占我县学生总量的三分之二)。

2、县城道路总体概况:县城城区有建设路、胜利路、龙亭路、源江路、东风东路、环城南路、西环路、京九大道、工业大道、广州大道等10条主要城市街道,道路总里程达30多公里,城区街道路面以水泥路为主沥青路为辅,道路有路灯照明,老城区路面较窄绿化较少,新城区路面较宽绿化较多,有10个主要十字路口、6个主要丁字路口、8处交通信号灯,城内只有恩荣1处公共停车场,大部分车辆在街道两旁停放。

3、县城机动车拥量及交通管理状况:目前,县城共有各类客货车4814辆,摩托车34340辆,农用车286辆(不包括农机局挂牌的农用车),挂车10辆,校车42辆。全县交通警察 人,人均管理机动车 辆,城区日平均交通流量 车次,人均管理 车次,

二、县城交通管理主要工作情况

(一)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逐步深入

一是突出重点,积极开展了交通安全 “五进”宣传活动;二是通过电视、报刊、标语、知识竞赛、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全方位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针对五类重点人群(即在校学生、在厂工人、在家居民、在职干部和有车一族)做好了宣传。

(二)城区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一是县政府加大了投入,对县城市道路迎宾大道、京九大道、建设路、工业大道等公路进行了改造,完善了城市景秀大道、仙岭大道等内环公路的规划建设,提高了道路通行能力,确保了交通畅通;二是在城区主要干道上已基本完善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隔离护栏、交通标牌标线,在8个主要交叉路口安装了红绿灯交通指挥系统和6套电子警察系统。近期还准备再安装3处交通指挥信号灯和施划新修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进一步提高了交通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三是在工业大道(恩荣)建好了1个社会停车场,粮食局背后的停车场也正在建设之中,进一步优化了城市道路交通服务功能。

(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合理施划了临时停车位。目前,我县城区晚上停放在大街小巷路边的货车有600余辆,小车有500余辆。在管理工作中,交管大队根据现有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在大世界、金都宾馆等人流、车流较多的地方安排临时停车位,以缓解停车难得矛盾。同时,还加大了对禁止停车路段的管理工作,以解决乱停车的问题;二是合理安排勤务加强了疏堵治乱管理。针对我县中心城区各路段、路口的实际情况,交管大队按照“高峰疏堵塞,平峰治乱”的原则,科学调整勤务模式,多点处警应对城区的畅通难题。三是加大了对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和无牌工程车上路行驶的管理,依法取缔了300多辆非法载客的三轮摩托车和300多辆无牌工程车。四是加强了对客车、校车、出租车等重点车辆的管控工作;五是做好了过境货车绕城行驶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区安全、畅通;六是对酒后驾驶、闯红灯、乱停乱放、超速行驶、无牌无证、客车超员、骑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项整治。

(四)交通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随着我县城市“畅通工程”的实施和“三城同创”工作的扎实推进,县城交通管理工作也有了新的提高,城区交通秩序得到了有效改善。今年,省文明办、公安厅委托江西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全省99个县(市、区)进行了二次“文明交通”指数测评,我县连续两次排名全省第八。

三、存在的主要要问题

(一)县城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不够合理。

一是十字路、丁字路口多,道路节点转向车道设计建设不合理。如广州大道优利玛节点、前程大道与景秀大道节点、生态路与西环路节点。二是县城道路花池及隔离带绿化不合理。花池过大、以路口过近、隔离带中的树木过高等因素严重影响支路和叉路口的视线。三是有的新修道路以人行道比例不合理。新修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太窄,人行道太大,机动车无法停放只好占用有效行车道路,如:滨河路。四是红绿灯和交通岗设置远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五是城区道路交通标识标线不够完善。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给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据调查,1-7月,我县共发生交通事故 起,死亡28人,其中在县城就发生交通事故 起,死亡8人,在这8人死亡中全部都是在上述节点处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

(二)停车场建设少,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

目前,城内只有恩荣1处公共停车场,且收费贵,管理不到位,致使车辆不愿停放在停车场,大部分都是见缝插针地停放在城区道路上,如胜利南路、源江路。

篇13:县城交通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城交通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县县城交通管理工作情况,切实解决中心城区的“治脏、治乱、治堵”等问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三个三”主题活动调研安排,内司工委抽调部分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黄纯芳副主任的带领下,于8月24日至26日,对我县县城交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交管大队、交通局、城管局、教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汇报,召开了座谈会,视察了办证大厅、停车场,实地察看了县城交通事故多发生道路节点、违章车辆停放现场,现场参观了交警值勤执法活动,走访了教体局、交通局、城管局等单位,查看了交管大队相关资料和案卷。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城区道路及交通管理现状

1、城区人口面积:我县是一个总人口只有21万人的小县,下辖:7个镇、1个街道办、119个村,城区位于历市镇,面积约8.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8.1万人,流动人口2万余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约2万人,占我县学生总量的三分之二)。

2、县城道路总体概况:县城城区有建设路、胜利路、龙亭路、源江路、东风东路、环城南路、西环路、京九大道、工业大道、广州大道等10条主要城市街道,道路总里程达30多公里,城区街道路面以水泥路为主沥青路为辅,道路有路灯照明,老城区路面较窄绿化较少,新城区路面较宽绿化较多,有10个主要十字路口、6个主要丁字路口、8处交通信号灯,城内只有恩荣1处公共停车场,大部分车辆在街道两旁停放。

3、县城机动车拥量及交通管理状况:目前,县城共有各类客货车4814辆,摩托车34340辆,农用车286辆(不包括农机局挂牌的农用车),挂车10辆,校车42辆。全县交通警察 人,人均管理机动车 辆,城区日平均交通流量 车次,人均管理 车次,

二、县城交通管理主要工作情况

(一)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逐步深入

一是突出重点,积极开展了交通安全 “五进”宣传活动;二是通过电视、报刊、标语、知识竞赛、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全方位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针对五类重点人群(即在校学生、在厂工人、在家居民、在职干部和有车一族)做好了宣传。

(二)城区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一是县政府加大了投入,对县城市道路迎宾大道、京九大道、建设路、工业大道等公路进行了改造,完善了城市景秀大道、仙岭大道等内环公路的规划建设,提高了道路通行能力,确保了交通畅通;二是在城区主要干道上已基本完善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隔离护栏、交通标牌标线,在8个主要交叉路口安装了红绿灯交通指挥系统和6套电子警察系统。近期还准备再安装3处交通指挥信号灯和施划新修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进一步提高了交通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三是在工业大道(恩荣)建好了1个社会停车场,粮食局背后的停车场也正在建设之中,进一步优化了城市道路交通服务功能。

(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合理施划了临时停车位。目前,我县城区晚上停放在大街小巷路边的货车有600余辆,小车有500余辆。在管理工作中,交管大队根据现有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在大世界、金都宾馆等人流、车流较多的地方安排临时停车位,以缓解停车难得矛盾。同时,还加大了对禁止停车路段的管理工作,以解决乱停车的问题;二是合理安排勤务加强了疏堵治乱管理。针对我县中心城区各路段、路口的实际情况,交管大队按照“高峰疏堵塞,平峰治乱”的原则,科学调整勤务模式,多点处警应对城区的畅通难题。三是加大了对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和无牌工程车上路行驶的管理,依法取缔了300多辆非法载客的三轮摩托车和300多辆无牌工程车。四是加强了对客车、校车、出租车等重点车辆的管控工作;五是做好了过境货车绕城行驶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区安全、畅通;六是对酒后驾驶、闯红灯、乱停乱放、超速行驶、无牌无证、客车超员、骑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项整治。

(四)交通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随着我县城市“畅通工程”的实施和“三城同创”工作的扎实推进,县城交通管理工作也有了新的提高,城区交通秩序得到了有效改善。今年,省文明办、公安厅委托江西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全省99个县(市、区)进行了二次“文明交通”指数测评,我县连续两次排名全省第八。

三、存在的主要要问题

(一)县城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不够合理。一是十字路、丁字路口多,道路节点转向车道设计建设不合理。如广州大道优利玛节点、前程大道与景秀大道节点、生态路与西环路节点。二是县城道路花池及隔离带绿化不合理。花池过大、以路口过近、隔离带中的树木过高等因素严重影响支路和叉路口的视线。三是有的新修道路以人行道比例不合理。新修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太窄,人行道太大,机动车无法停放只好占用有效行车道路,如:滨河路。四是红绿灯和交通岗设置远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五是城区道路交通标识标线不够完善。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给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据调查,2011年1-7月,我县共发生交通事故 起,死亡28人,其中在县城就发生交通事故 起,死亡8人,在这8人死亡中全部都是在上述节点处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

(二)停车场建设少,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目前,城内只有恩荣1处公共停车场,且收费贵,管理不到位,致使车辆不愿停放在停车场,大部分都是见缝插针地停放在城区道路上,如胜利南路、源江路。

(三)政府对城区公交相关政策出台难,县城公交发展慢。目前我县已建好36个城区公交站台,年内又将新建34个,若政策未出台的话,将会出现城区公交站台已建好,公共汽车未开通的怪现象。

(四)对幼儿园园车管理体制不够顺,安全隐患多。一是责任不够明确。没有制定校车管理办法,县教体局、交管大队、交通局、民政局对幼儿园园车管理也存在责任不明,协调配合少等问题;二是监管不够严。据调查,我县共有幼儿园83所,拥有园车42部,目前只有11部园车按要求安装了GPS系统;三是安全隐患多。主要表现在有的园车没有登记注册和统一喷漆,有的园车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有的园车驾驶员不符合规定,有的园车超员超速现象严重等问题。

(五)对城区车辆乱停乱放,建筑材料乱堆乱占等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不够严,导致县城堵车现象时有发生。

三、几点建议

(一)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县城道路。一是城区道路建设必须与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实行“三同时”;二是今后凡是涉及城区道路规划建设的工程,有关部门必须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三是对原规划建设不合理、引发交通事故多的道路进行改造;四是对发生交通事故多的十字路、丁字路要尽快安装红绿灯或安排交通岗;五是要尽快完善城区道路交通标识标线;六是对县城道路花池及隔离带树木花草过高过密影响支路和叉路口的视线的绿化进行改造。

(二)进一步加大停车场建设,切实解决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一是要尽快规划建设城区大型停车场,至少应在县城东南西北各修建一个;二是要结合人防工程选择合理地段尽可能多地建设地下停车场;三是合理区划临时停车场和停车位,城管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可向赣州等城市学习实行临时停车收费;四是要加大对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确保县城道路畅通。

(三)抓紧开通城市公交,解决市民出行难。一是县政府要尽快出台《关于优先发展城区公交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尽早开通城市公共汽车;二是要维护好已建好的36个城区公交站台,并在年内新建好另外34个公交站台;三是要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确保市民出行安全方便。

(四)规范校车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一是要建立并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解决交警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二是要制定出台《校车管理办法》,明确部门管理责任,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三是要加强驾驶员资格审查和培训,加大车辆检测,严励打击校车超速、超载违法行为,对没有按要求安装了GPS系统的校车一律清退出校车行列。

(五)进一步加大对城区建筑材料乱堆、乱放、乱占的管理,确保县城道路畅通、安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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