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汇报报告>清真食品检查汇报材料

清真食品检查汇报材料

2022-07-07 08:10:0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太乙葫芦”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清真食品检查汇报材料,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清真食品检查汇报材料,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清真食品检查汇报材料

篇1: 清真食品检查总结

为深入贯彻省民委《陕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条列》精神,按照市民宗局工作部署,9月份,我局依据《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会同卫生、药检、工商、等部门对分布在我县东坑、梁镇、张畔、大路沟、乔沟湾、天赐湾等乡镇的38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屠宰场和18家超市经营清真食品专柜的卫生、食品安全进行了一次综合性检查。

检查组对经营者的生产加工情况进行了审查,检查了清真饮食与非清真饮食是否有混合加工、存放、“清真不真”等问题,以及法人代表、主厨、采买人员的民族身份、工作人员所占少数民族的'比例,取缔了长庆路汉民经营清真牛羊肉馆,取消了林荫路拉面馆挂清真的标识等。通过检查,我县清真食品严格按照基《陕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这次整顿治理,有效地规范了我县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县各民族和平共处。

篇2: 清真食品检查总结

为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利益,社区工作人员对辖区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小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时间从20xx年12月20日开始到20xx年12月22日结束,共两天时间。共检查了辖区内的8家清真食品营业网点。总体检查结果较好,没有发现重大的清真食品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隐患。检查人员都能做到依法检查,依法执行。每个营业网点的负责人都能对联合检查工作给予积极主动的配合。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联合检查,也发现了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客观上因为餐饮点经营法人、服务员等人员流动量太大,造成了人员与餐饮点关系不明确、管理不规范、清真餐饮点与非清真餐饮点分不清楚等问题。

二是一些已办理“清真”标志牌的餐饮网点、加工网点对“清真”标志牌的悬挂和摆放不规范。有的放在加工操作间、有的挂在后堂、有的甚至没有悬挂而放在其它角落中,都没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将“清真”标志牌悬挂在显著位置。

三是个别清真餐饮点的卫生较差。

三、整改做法:

一是对每个已办理了“清真”标志牌的的餐饮点负责人提出了要求,只要是法人更换的餐饮点,必须及时通知管委会民宗科将变更情况备案。只有依法申请和办理了“清真”标志牌之后才能在招牌上标著“清真”字样。

二是对新开张的餐饮点和连锁店进行了登记,并明确指出:只要是办理了营业执照的餐饮点都必须依法办理“清真”标志牌,不能出现两个餐饮点使用一个“清真”标志牌的现象。

三是对每个已办理“清真”标志牌的餐饮点明确了标志牌的悬挂位置和要求,必须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悬挂在显著位置。

四是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营业执照已超过使用期限、卫生不合格等有问题的餐饮点,由卫生监督所和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指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五是由社区监督人员指出了在清真餐饮点招牌上有错误的汉语或维语等具体语言文字。要求餐饮点负责人按照正确的文字进行标著或书写。

xxx社区

二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篇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工商、商务、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的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七条 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行业协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民族都应当相互尊重饮食习惯,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实行清真食品准营管理制度。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除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外,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企业名称、字号、产品及其包装上冠以“清真”字样、图案或者使用具有清真含义的文字、标识。

第十条 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二)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

(三)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专用的场所、加工工具、计量器具、储存容器和运输工具;

(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六)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单位自办清真餐厅应当具备前款第(三)、(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文件;

(四)清真食品质量承诺书;

(五)本条例第十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公民身份证明。

单位自办清真餐厅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公民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清真食品准营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

禁止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准营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范围或者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的生产场所不得生产经营清真禁忌食品。

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主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

第十八条 清真食品的广告、出版物、宣传品、包装物及其他印制品不得含有侵害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印刷企业在印制前款物品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清真食品准营证》。

第十九条 不得携带清真禁忌食品进入清真餐厅或者清真食品专营场所。

第二十条 超市、商场、农贸市场或者集贸市场根据消费需求设置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清真食品应当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于清真食品经营的畜禽实行定点屠宰,屠宰主刀人员须持有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证明。

清真肉食制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清真定点屠宰厂(场)采购畜禽产品。

第二十二条 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餐厅或者提供清真饮食便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区、会议中心等,有条件的应当设立清真餐厅。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并建立档案;

(三)组织培训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和有关管理人员;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清真食品质量以及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假冒伪劣清真食品以及违法广告的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用于清真食品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用于清真食品的畜禽以及肉食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清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以及清真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安全信息发布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清真食品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在联合执法中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移交。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聘请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

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经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昆明市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证》,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 清真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负责行业技能培训,引导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其《清真食品准营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利用清真食品问题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篇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工商行政管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由核发部门年检。

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第十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第十三条禁止将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带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

第十四条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十六条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较多地方的城乡集贸市场,应当设有销售清真食品的地段或摊位,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的摊位隔离设置。有条件的,可专设清真集贸市场。

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非专营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篇5: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由核发部门年检。

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第十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第十三条 禁止将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带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较多地方的城乡集贸市场,应当设有销售清真食品的地段或摊位,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的摊位隔离设置。有条件的,可专设清真集贸市场。

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非专营清真食品商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清真食品饮食规定

1,关于饮食禁忌,安拉在《古兰经》中明确规定:“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禁止你们求签,那是罪恶。”(《古兰经》第五章第三节)又说:“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古兰经》第五章第九十节)故穆斯林的饮食禁忌绝对不只是“不吃猪肉”这么简单,“饮酒”也是很大的罪过。所谓“诵真主之名而宰”,是说宰杀牲畜的人必须是穆斯林,而且牲畜必须是在念完“奉安拉之名”之后宰杀的,并且牲畜必须是活的,穆斯林不吃“自死物”和“动物的血液”。屠宰时,要宰喉部,使动物少受痛苦。

2,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禁止信徒吃狗肉、猫肉、青蛙肉等,在海巴尔战役后禁止人们吃家驴肉。(阿里传述:海巴尔之战役后,穆圣禁止临时婚姻和吃家驴肉。【布哈里和穆斯林圣训集)

3,关于水产类,根据真主的启示:“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古兰经》5:96),无须按照上述方式屠宰。

清真食品决不像一般人所了解的那样,认为只要不出售禁忌肉食品,不用“猪油”炒菜,或只用植物油,就合乎标准。穆斯林在饮食方面有着严格的宗教特色禁忌。主要是禁食一些食物。如奇形怪状、污秽不洁、性情凶恶、行为怪异的飞禽、猛兽及鱼类,以及不反刍的动物,都属于禁食范围。

篇6: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行业规划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卫生、房屋土地、工业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条例。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七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和保障清真食品供应的基本供应点的规划及其调整,并做好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扶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基本供应点的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点;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地段,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第八条 市和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基本供应点附近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牌。

第九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向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其中在机场、火车站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向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第十条 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禁止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二条 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领清真标志牌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标志牌交回原核发部门;其中属于基本供应点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按照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

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并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应当保证专用,不得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两字,并可以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两字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其字号、招牌以及食品的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

第二十条 禁止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

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权拒绝携带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者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

在非专营清真食品的区域内,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第二十一条 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民所在的单位,一般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贴。

市级医院和区、县中心医院应当为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病人提供清真伙食。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为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病人提供清真伙食。

第二十二条 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的单位,采购、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应当符合清真要求。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下列优惠:

(一)对改造项目给予补贴;

(二)对经营场地租金给予补贴;

(三)对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他补贴。

前款优惠措施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自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之日起,停止享有本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迁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市或者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遵循同等条件“拆一还一”、就近、及时、便于经营的原则,妥善安置。

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拆迁人应当为临时设立清真食品供应点提供条件,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清真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清真食品标志

伊斯兰饮食规定以佳美为原则,所谓“佳美”除通常理解的色、形、味或营养滋补外,更主要的是指该食物的“洁净与性格。”穆斯林是讲“卫生与卫性”的,可谓“食以养性”。举凡食草类动物其性善,其食洁,如牛、羊、驼等。而尖齿、獠牙的食肉类动物或食腐尸、腐食之动物其性贪、恶,其食污,如猪、狗、乌鸦等。正所谓“貌俊、性温、洁净”可食,“貌异、性恶、污秽”不食。

清真食品标志牌是穆斯林鉴别清真食品的重要标志。制作清真食品的企业,穆斯林员工须占一定比例。

清真标志牌办理:凡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清真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挂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少数民族职工比例数;少数民族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

办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是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篇7:清真食品制作大赛开幕词

清真食品制作大赛开幕词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

大家好。在xxx党工委、管委会的高度重视下,“xxx市清真食品制作大赛”今天在这里隆重开幕了,这次活动是提升xxx市清真饮食业发展水平的一件大事。值此,我谨代表xxxx市委、市人民政府致以诚挚的祝贺!向光临今天仪式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餐饮业是一个与人民生活关系很密切的传统行业。而丰富多彩的清真饮食文化又是中华饮食文化宝库中的一块瑰宝。新疆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地区,有广阔的市场需求支撑,为清真饮食市场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xxx的清真饮食烹饪技艺独特,菜肴味美、色香、实惠,凉皮子、臊子面、红烧鹅等特色清真小吃响誉全疆,成为xxx三产业发展的一个亮点。xxx市作为回民族的聚居区,清真饮食是地方特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做优做强清真饮食业是我们传承发扬地方特色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市委、市人民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清真餐饮业的发展,把做大做强清真餐饮业作为今年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根据现有清真餐饮业的.发展现状,决定把稻香路打造成为xxxx清真饮食一条街,鼓励引导有特色、上规模的餐饮业主落户稻香路,形成品牌效应,推动我市清真餐饮业的快速发展。

举办这次清真饮食评选活动,目的就是要通过大赛,挖掘出一批有代表性的xxxx特色清真美食,促进我市清真餐饮业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努力提高xxxx清真菜肴在全疆乃至全国的知名度,进而推动xxxx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

此次大赛,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今天前来参赛的40家餐饮业主是报名参赛的380余家经过预赛选出的优胜者,他们将参加面点和烹饪两大类的比赛,通过比赛将评选出xxxxx市清真饮食行业的“十佳菜肴”、“十佳名小吃”、“十佳清真餐饮名店”等三十个奖项。“一支独秀不是春,百花竟放春满园”,希望大家在这次大赛中能够互相交流,互相切磋,互相学习,推动我市清真饮食业不断迈上新水平。

最后预祝此次活动圆满成功。预祝各位参赛选手取得优异的成绩。谢谢大家!

《清真食品制作大赛开幕词》来源于本网会员分享,欢迎阅读清真食品制作大赛开幕词。

篇8: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版

(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设清真食堂(以下简称单位内设清真食堂),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机制,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及产业,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人才的培养。

鼓励、支持企业开办清真食品超市。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自治区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包括酒店、饭店、宾馆的清真餐厅、从事餐具消毒的企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

第八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转让、出租、买卖《清真食品准营证》。

第九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有效期限为四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清真食品准营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清真食品准营证》。

第十条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占自治区总人口的自然比例,其中下列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主要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设的分店、分公司或者销售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应当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

第十二条 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清真食品包装物上打印《清真食品准营证》号码,使用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的清真标志。

第十三条 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第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悬挂其依法取得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并在其生产、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

商场、超市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设立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经营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专区(柜)”的标志。

第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外,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招牌,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物上使用清真标志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

禁止将“清真”字样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饮品名称并列作为经营场所的招牌。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职工进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设备、场所的管理,其库房、生产加工设备、计量器具、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禁止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从事餐饮的企业应当将清真餐饮的餐具与非清真餐饮的`餐具分开放置和清洗。

禁止将供应清真餐饮的餐具与供应非清真餐饮的餐具混放、混运、混合清洗。

第十八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单位内设清真食堂,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原料等,并应当具有原产地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清真牛羊肉和其他清真畜、禽肉,应当按照清真饮食风俗习惯屠宰。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将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场地或者清真餐饮场所。

第二十一条 生产、加工清真瓶(罐)装和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清真”标志。

禁止用有“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

第二十二条 印刷企业承印有“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图案标志以及包装物的,应当查验定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清真食品准营证》,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第二十三条 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发布或者委托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为前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第二十四条 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易业时,应当将《清真食品准营证》交回原核发部门。

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授予清真食品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清真餐饮名店”、“名菜”等称号时,应当查验其《清真食品准营证》;没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不得授予。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六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以及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甄别;

(三)查阅相关票证,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违法物品;

(五)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九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中,发现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检疫等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场、超市、市场开办者,合理安排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专区、专柜、集市贸易经营场地的清真食品摊点。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可以聘请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经培训后担任清真食品监督员。

清真食品监督员可以持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清真食品监督员证》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清真食品监督员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伪造、转让、出租、买卖《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没收《清真食品准营证》,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过期《清真食品准营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清真食品准营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在其清真食品包装物上打印《清真食品准营证》号码、使用统一监制的清真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清真”字样的招牌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将“清真”字样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饮品名称并列作为经营场所招牌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或者将供应清真餐饮的餐具与供应非清真餐饮的餐具混放、混运、混合清洗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的原料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对违法使用的产品予以查封并监督其撤出;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屠宰牛羊和其他畜、禽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场地或者清真餐饮场所的,由经营管理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有“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监督其销毁违法物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印刷企业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印刷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的图案标志以及包装物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印物品,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清真食品准营证》而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易业,未交回《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不交回的,予以没收。

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在发证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清真食品准营证》。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更多热门推荐:

1.《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的亮点

2.《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4.《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解读

5.最新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全文)

6.《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解读

7.《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9月1日起实施

8.《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剖析

9.《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亮点

10.《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篇9:加强全市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民宗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清真食品管理,进一步优化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现就做好今年及今后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在调整优化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于监管”的原则,继续下放部分监管权限。除银川市三区范围内高校、区属医院、区(市)行政机关内设清真食堂,区、市大型会议定点接待宾馆(饭店),综保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由市清真办直接监管外,其余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由辖区民宗局进行准营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具体保留和下放企业名单附后)。

二、加强监督员和协管员队伍的建设管理

要加强清真食品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近年来,全市208名清真食品特邀监督员发挥了积极的监督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县(市)区要根据《银川市清真食品特邀监督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继续加强清真食品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使全市清真食品纵向有各级民族宗教部门监管,横向有特邀监督员监督。要多方调查了解,把那些有责任心、热心于清真食品监管的少数民族基层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吸纳进义务监督员队伍,增强队伍的监管能力。要加强义务监督员队伍管理,对工作态度不端正,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及时解聘,问题严重的,要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要加强对清真食品公益协管员的聘任和管理。各县(市)区民宗局要严格依据《银川市清真食品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加强清真食品协管员的管理。建立完善清真食品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解聘档案应长期保存;做好清真食品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考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具体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安排部署;要开展日常业务培训和考核,切实规范协管员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形象,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银川市清真办负责全市清真食品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聘任、协调、培训工作,并统一组织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清真食品监管

市和县(市)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衔接和配合,提高监管效能,对市和县(市)区职责分工强调如下:

(一)市清真办职责:1、做好全市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总体工作;2、负责直接管辖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3、对各县(市)区民宗局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开展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行政执法、复议的监督和对不符合清真食品管理法规的行政审批、处罚等的撤销;4、对各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对违法经营者可直接做出处罚,并对所在辖区监管单位予以问责;5、组织有关县(市)区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治理和集中检查活动;6、组织开展中阿博览会等重大节会的检查服务保障工作;7、组织开展全市清真食品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8、适时组织召开全市清真食品监管联席会议,商讨解决清真食品管理热点难点问题;9、做好清真食品特邀监督员和公益协管员的培训、分配和年终考核工作;10、做好各县(市)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的年终考核工作。

(二)县(市)区民宗局工作职责:1、做好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2、做好《条例》的宣传培训,依法严把办证许可,做到《清真食品准营证》年办证率达到95%以上,办结率达到100%;3、加强与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协调沟通,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擅打清真标识经营者,移交率达到100%;4、加大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屠宰企业等清真食品源头企业的治理力度,做好源头把控;5、做好办证企业(经营户)网上和手机APP执法软件的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录入率100%;6、及时妥善处置清真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处置率达到100%,7、做好辖区内特邀监督员和公益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监管作用;8、及时准确上报清真食品管理各类文件、信息、数据等;9、依据辖区内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特邀监督员、协管员以及清真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10、对市清真办直管企业进行属地日常监督检查,如有重特大违法经营事实需向市清真办汇报,由市清真办依法作出处理。

四、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市清真办和各县(市)区民宗局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清真食品无小事的思想,严格落实清真食品管理责任,确保全市清真食品市场安全稳定。

2、严把准入关口,严格执法程序。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严把审批权限和准入管理,优化办事流程,审批时限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必须在十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据《条例》开展清真食品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亮证执法、程序合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3、加强日常监管,定期专项检查。各县(市)区民宗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底数统计、更新和报备。加强外来冷冻、包装清真肉食品产品的检查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核对、上报工作。特别要抓好源头治理,加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内的外来清真食品,学校、医院内设清真食堂,旅游接待景区周边餐饮、休闲垂钓场所、农家乐等人员密集区域和重点区域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问题。在大型节假日、重特大会议期间或特定区域和时段,主动联合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检查。

4、加强协调配合,妥善处理投诉。各县(市)区民宗局要在本级食安委的领导下,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合力,形成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群众有关清真食品方面的投诉举报,要坚持“从早、从小、从快”的原则妥善进行调查处理,务必做到思想重视、行动迅速、妥善处置,并根据举报情况对投诉举报人进行表彰奖励。

5、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监管范围调整后,各县(市)区民宗局要按照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本级党委、政府进行汇报,调整完善机构设置,适当补充人员编制,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保障全市清真食品市场的安全稳定和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6、及时做好交接。市清真办及各县(市)区民宗局要按照新明确的监管范围,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户)依照其当前的发展状态进行认真梳理,凡超出管辖范围的按照规定向新的监管单位进行移交,档案移交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

附件1:市民委保留和下放监管企业名单

附件2:银川市县(市)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细则(100分)

篇10:食品检查计划

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制定本计划。

成立专门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组长:xx

小组成员:xx

检查内容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物品摆放、食品储藏、进货台帐、原材料存放、留样、卫生设施、操作卫生、餐具消毒、设施设备和食品质量。

1、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

操作台是否干净、整洁。

墙面、门窗整洁无污渍、灰尘。

2、食品原料采购,必须由正规厂商提供,索证齐全。

3、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穿戴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间吸烟,有无在操作间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

4、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5、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

更衣室内衣物是否整洁有序。

6、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专柜存放。

7、各种垃圾和废弃物是否及时清理。

8、各设施存放是否整齐,外观是否整洁。

9、冷藏冷冻设备中是否做到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10、是否按规定留样,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作。

篇11:食品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食品卫生安全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于广大师幼的生命安全,是维护幼儿园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以预防和遏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努力营造幼儿园食品放心消费的环境为目标。

坚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围绕“幼儿园为学生着想,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师生生命健康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普遍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增强教育系统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教育教学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计划。

一、加强领导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幼儿园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师生对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从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行和长期性。

幼儿园制订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成立了由一把手总负责的学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在全校范围内形成有效的食品卫生安全网络。

二、明确职责

(一)幼儿园分管副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1.加强对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幼儿园分管副园长与幼儿园食堂管理员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每学期会同园委会组织一至两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学生课营养餐、饮用水及其他方面的幼儿园食品卫生的管理和督查。

2.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实施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并做好必要的考核记录。

3.加强幼儿园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达到卫生要求,并与幼儿园招生规模相适应。

幼儿园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或与办学规模不相适应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4.督促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二)幼儿园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每月检查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整改。

同时要做好四个“备案”:一是层次的'检查和自查工作都要有检查记录备案;二是发现安全隐患要有整改记录备案;三是出现食物中毒要有处理意见记录备案;四是要制定饮食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备案。

2.幼儿园食堂应坚持“服务师生,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幼儿园要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

幼儿园供水工作由专人监管,盛装学生饮用水的容器必须加盖。

4.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并持有卫生监督部门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的健康证明。

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幼儿园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

6.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7.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8.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

三、具体措施

建立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制度。

学要指定专人负责包括食物中毒在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

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全力配合抓好救治和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报告内容为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临床表现、已采取的措施、可疑食物、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二是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幼儿园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是建立幼儿园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幼儿园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2.检查各校食品卫生安全进销台帐,对每年度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要整改的单位督促完成。

3.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所有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持证率达100%。

4.定期开展培训。

定期开展对幼儿园卫生主管领导和幼儿园食堂负责人的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四、主要工作:

1,加强宣传,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师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管理人员对食堂食品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3,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工作总结,评比

五、,活动安排:

二月份:安排布置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工作

三月份: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检查

四月份:幼儿园健康教育工作检查

五~六月份: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第二次检查

九~十月份: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第三次检查

十一~十二月份:年终检查,总结,评比

篇12:食品检查通告

各村(社区)、机关有关科室、市镇有关单位:

为加强夏季高温天气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有效防控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根据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苏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以及苏州市**区食安委办下发的《关于开展高温季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开展夏季高温季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现制订检查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各企业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大型聚餐场所、农村自办家宴、农家乐、临时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以及3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收到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夏季高温季节监督检查,提高食堂、餐饮单位等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针对夏季微生物生长繁殖迅速易造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将餐饮单位自制的凉菜、熟肉制品、饮料、食用冰、火锅底料、调味料和消毒后的餐饮具等作为重点检查项目,杜绝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落实防控食物中毒关键措施,消除集体食物中毒隐患,确保全镇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全镇夏季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检查范围与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企业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大型聚餐场所、农村自办家宴、农家乐、临时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以及3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收到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1.许可证、健康证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持有情况、卫生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食堂环境卫生情况。

2.食品原料管理。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肉品、豆制品、食用油脂、调味品的采购。

3.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添加剂的“五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集体食堂有无使用“亚硝酸盐”情况。

4.食品加工过程管理。膳食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规范,是否落实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等食物中毒防控措施,餐具是否消毒,食品留样制度是否落实等。

5.农村自办家宴管理。举办宴席场所的选址卫生管理要求、应具备的各类功能设施及卫生管理要求、食品采购及储存的卫生管理要求、操作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要求、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要求、食物中毒常识及防治措施等。

6.小区会所家宴管理。小区会所硬件功能设施是否完善,会所家宴的登记和指导工作及食品安全承诺书的签署情况。

7.企业食堂管理。围绕食堂卫生基础设施、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情况、环境卫生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全面开展企业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2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7月20日—8月15日)

由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对辖区范围内属于本次整治范围内的整治对象,结合整治要求,迅速行动,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8月16日—8月20日)

由镇食安办牵头,组织在检查范围内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落实到位。各村(社区)、单位要各负其责,对本村(社区)、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责。镇食安办将组织检查组深入各村(社区)、单位督察检查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活动。

(二)注重标本兼治,抓好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各相关部门在突出抓好整治重点的同时,要注意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强化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义务.

(三)努力打造声势,营造专项行动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刊、网络的作用,打造声势,大力宣传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正确引导消费。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食品、销售安全食品、使用安全食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坚持预防为主,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预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按照要求上报,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损失,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篇13:食品检查通告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丰都县分局丰都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对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不断强化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障监督覆盖率达100%,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改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设施,食品安全监管2 水平显著提高。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专兼职责任人,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的问题,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变更和调整。(三)食堂环境卫生情况。食堂清洁是否保持良好,防蚊、蝇、鼠或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是否有效,通风排烟装置是否有效良好。(四)食堂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五)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购进食品等原料是否进行了验收,食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储存食品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六)食堂清洗消毒情况。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人员是否掌握了基本技能,是否做好消毒记录,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要求。(七)食堂加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生熟是否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是否按规定留样等。

三、执法检查步骤3 本次检查从10月9日起,至10月30日前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10月9日至12日)。各单位根据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认真组织自查整改。(二)集中检查(10月13日至27日)。由县食药监局和县教委组成南北两岸两个执法检查组,对各学校的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监管严重不到位,执行法律法规较差的单位将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10月28日至30日)。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汇总并对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总结经验和好的做法报县政府。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开展技能培训。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迎检各项工作。本次检查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为主,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积极排查整改不足,全力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二)各教管中心要作好统筹协调工作,主动加强与所在镇街经发办或安监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沟通衔接;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借本次执法检查加强对各镇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其监管职责和手段,切实发挥现有监管体系的作用。

篇14:食品检查通告

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会议落实情况汇报

根据教育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建设会议精神,及时召开校长、分管人员会议,成立了食品卫生安全整改小组,9月16日对本校食堂安全进行了彻底检查,对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补救,进一步完善了卫生安全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食堂卫生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师生健康,进一步加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成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李耀辉。

二、检查情况伙房的食品卫生进行了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食堂营业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设施设备卫生及运转维护情况、食品采购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建立等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1.台帐建立不规范,索证落实不到位。进货查验及采购台帐记录不完整。2.餐用具消毒不到位。3.对储存的主副食品、调味品未进行登记挂牌。4.部分学校对储存的主副食品位进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备餐厅环境差。5.食品卫生检查工作,要求各校要按照“存在问题即视为事故的要求”将责任前置。

三、采取措施1.健全食堂卫生设施。更新和改造炊事设备,使食堂功能齐全。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健全,各加工布局合理,周围环境整洁优美。2.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一是“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管理制度,对食堂的全面工作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从人员、调入、设备、采购、加工等所有环节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3.进一步加强食品采购、加工的管理。所有统一采购的食品(包括大米、面粉、肉类、食油、调味品等)都进行严格把关,加工程序合理,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4.加强各种设备的检查。对食堂配备的各类炊事机械、用电设备、电路开关、插座经常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5.加强食堂证照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篇15:小学校长年终检查汇报材料

小学校长年终检查汇报材料

段其玉  靖远县大芦镇叶滩小学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欢迎莅临叶滩小学检查指导工作。

叶滩小学现有教学班6个,在校学生109人,其中因病休学1人(三年级). 附设幼儿园教学班2个,幼儿35名.在编教师18人(含幼儿园2名)。

几年来,靖远县大芦镇叶滩小学以国家危改项目为契机,乘着义教均衡发展的东风,继往开来,开拓进取,实现了从校园环境,基础设施到教学资源,设备配置到文化兴校,特色建设到质量提升,内涵发展的历史性伟大变革。

一年来按照大芦镇教管中心”一体两翼”的工作思路,始终把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着力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和课堂教学改革。根据学校“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基,为社会的文明进步育人”的.办学宗旨,传承当代教育家李亚平”德润人心,匡复人性,文化天下”的育人理念,提升校园文化内涵,凝练校园文化特色,着力打造并逐渐形成以德育教育为体系的校园文化,彰显学校”立德树人”的核心育人思想。

具体做法是:

1、打造以德育教育为体系的校园文化。使墙面文化、门厅文化、楼道文化、教室文化、功能室文化都达到了学校主体文化的相互统一。

2、创建以少先队工作为主导的德育工作阵地。通过国旗下的演讲、红领巾广播站、主题班队活动及学校少先队确定的各项德育教育活动。如:国学文化传统讲座、经典诵读比赛、星级学生评选、9.3公祭活动、爱心捐赠等活动。

3、开发德育教育系列的校本教材,为德育教育提供有力的课程资源。开发德育系列校本教材3本、学生特长发展校本教材5本。

4、校园信息化建设、微信公众号为德育教育开辟广阔的舆论空间。校园网络全覆盖,实现了全校师生信息资源共享。开通了班班通,实现了全校多媒体授课。创建叶滩小学微信公众号,使叶滩小学连接社会,走向全国。通过微信公众号,使家长和社会了解到学校发展、教师提升、学生成长的真实经过,展示叶滩小学全体师生的风采。学校在上年度通过了白银市校园文化示范校、白银市文明校园、靖远县文明单位的验收。今年又申报了甘肃省校园文化示范校。

同时我们把群众和社会关心的教学质量问题作为学校的核心工作来抓,狠抓教学常规管理,着力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践并形成了叶滩小学“自主――合作”的课改模式,即导、学、探、点、检五步教学法。重视青年教师成长,制定了《青年教师成长计划》和《骨干教师发展计划》,通过青蓝工程、外出培训、校本教研、岗位练兵、推门听课等活动,促进青年教师成长,使他们一年适应、两年合格、三年达标、五年优秀。

十年磨一剑,通过叶滩小学全体师生的努力,实现了德育教育与质量拔尖的双赢目标。学校教学质量现居大芦镇第二,与第一名总分仅差0.1分。学校连续五年被评为“大芦镇先进集体”。

在学校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如下问题:

1、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时,学校楼道文化、墙面文化及幼儿园、功能室、窗帘等尚负债十余万元。

2、师资配套缺乏音体美教师,严重制约学生特长发展。

3、教师住宿用房极其简陋且严重缺乏,大大挫伤了教师工作积极性,尚缺教师周转两层楼房一座。

成绩只能代表过去,未来的路更远更长。叶滩小学全体教职工将一如既往,群策群力,扬帆起航,再创叶滩小学新的辉煌!

靖远县大芦镇叶滩小学

.12.18

篇16: 安全检查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首先感谢路桥建设安全生产查检组莅临我分部督检指导工作。现将我部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向各位领导作一个简要汇报。

一、建章立制

根据铁道部、兰渝公司、项目部和监理站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结合分部的施工任务,完善了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自控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质量奖惩细则》、《安全费使用管理办法》、《民爆物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安全控制施工方案》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编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与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我部在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方面基本上到达了铁道部、兰渝公司及项目部的要求。

二、分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状况

按照“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成立了以分部项目经理挂帅和副经理、总工程师、安检负责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分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目标实现。安质部是分部常设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闫哲理

副组长:连殿云、连旺兴、谢子健、黄锦仕、蒲国勇

组员:张剑、赵海飞、董洋、项明云、吴尚纯、张诚意、谭文博。

三、安全生产职责制的落实状况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职责制26个。从分部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佣的民工)的安全管理系统做到了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分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职责人。此刻每个工点都配有一名专职安全员。安全员的人员配备基本到达了铁道部和兰渝公司的要求。

为了使安全生产职责制真正的落到实处,分部严格按按安全生产职责制的相关资料并与架子队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透过签订安全生产职责制后,各架子队和施工班组明显增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且对安全设施的配备、维护和完善由原来的被动理解管理逐渐变成的主动管理。目前一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有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趋形。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状况

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9项,奖罚分明。对于安全操作制度不健全的部门和对设备安全认知程度不足的员工,实行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员工进行处罚,并严肃处罚当班安全职责人,彻底消灭安全隐患。

很抓现场管理和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完善了各岗位各级安全职责制,实现了分层管理。在班组建设中重点加强了班组长的安全培训与学习,使他们真正发挥安全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了基层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了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现场安全生产过程监控状况

1、现场安全管理

坚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结合实际分四个方面来抓,首先抓安全组织管理,二是抓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礼貌施工),三是抓行为规范管理,四是抓安全技术管理。贯彻安全标准化作业结合现场实际,制作施工安全标示牌,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作。

2、大力宣传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深入落实“以人为本、健全机制、落实职责;强化管理、杜绝违章、消灭事故”的安全管理要求,并驻地及拌合站设置了安全管理制度牌、防火管理制度牌和安全操作等标牌,同时在施工现场关键位置和事故易发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语、标牌等安全标识,透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安全宣传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一个新的提高,为下一步安全施工、规范施工奠定了基础。

3、环境礼貌施工状况

作业现场设立“五牌一图”,施工点周边设立安全警示礼貌标识牌。施工现场要求作业班组工完料净,模板、钢筋、小型机具等材料务必堆放整齐或送至料场,不得随意丢弃。设立专人

4、落实检查状况

按照指定的安全检查制度,分部安质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每月由分部安质部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每次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由分部主管领导带队,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对检查出的问题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进行复检。综合检查主要对各施工点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以及各施工点生活区的安全防护进行拉网式的大检查。检查完后召开会议,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作来源理决定,分部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用心地提出自已对发现的问题的意见和推荐,真正实现安全工作全员参与。

五、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控状况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对全线的施工点进行危险源辨识,为更好的保证安全生产,对?级安全风险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为防止发生因特种施工设备引起安全事故,制定相关的设备保养制度及操作人员的持证培训等制度。

民爆物品炸药库管理由三人同时管理,在进出库的民爆物品保险箱钥匙由我单位职工个人管理,炸药的运输到现场的使用过程中都另外增加我单位专人监管,并制定相关制度及民爆物品管理流程。

为现场隐患排查和危险源监控按要求从开始进行检查以来,安质部每月不少于15次的检查,并起到了实质性效果,已到达无安全事故。

六、应急管理状况

在进场以来,特邀请南部县明珠医院的急救医生等人到我分部详细说了各种急救知识。如急救中的诊断鉴别、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搬运、心脏复苏、触电、烧烫伤处理等方面都进行全面详细的讲解;个性是有关止血、包扎、心肺复苏、人工呼吸、骨折固定等现场演示。并在建立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29项。根椐预案要求在每个综合队设置相关的应急物资。

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状况

1、每月要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场人员先教育后上岗。

此刻现场作业人员到达1203人,共进行不一样形式的安全教育人次约3012人次。

2、每一天上班前都进行班前讲话,并且每一周都对本周的安全工作进行评述;

由于前期工作不完整,班前讲话从观音庵特大桥施工地点-10-23日开始进行班前讲话,半个月的时刻分部内的所有开工点全部实行班前讲话。

3、对根据各位工作岗们,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转岗时再次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在日常检查巡视中也根据不一样的施工阶段进行现场交流。

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有挖孔桩、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隧道洞口施工、洞内施工等安全注意事项。

4、季节性、节假日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检查;

有冬季防火,节假日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的专项检查。

5、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各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部门安全工作例会。安全会议:一是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信息。二是总结本分部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三是布置安全工作任务。

安全工作例会已进行有6次,会议的资料要求在逐步完善。

篇17:防汛检查汇报材料

近期,县防汛办对我场防汛各项工作进行了检查和通报,现对我场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按要求落实20**年度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方面的问题

我场按照县防汛工作的要求,已经将20**年度防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了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有力保障了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2、自动雨量站传输设施安装调试的问题

我场已在2月底将自动雨量站传输设施安装完毕,但因为该设施的安装调试方面,属于较专业的工作,我场已多次请求县水务局给以技术支持,5月17日,市水文站已到我场进行了设备的安装调试,自动雨量站传输设施现已正常工作。

3、加强对林区植树伐木等生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我场历来高度重视对林区植树伐木等生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较专业的技术队伍和专业队伍从事林木生产和管理工作。

二、防汛安全隐患排查

我场分别在3月28日和5月4日对林场辖区内进行了防汛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和时间已上报县防办。

1、上中肖分场畜牧场过水桥汛期行人安全过桥问题

我场已在该处树立了汛期安全提示牌,并在汛期定期安排人员进行巡护,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度汛。

2、上中肖分场水坑口涵管堵塞漫水问题

此处因为涵管口径小,每逢下雨都存在安全隐患。为此我场自筹近五万元新建一座桥梁,彻底解决了该处逢雨必堵,群众出行安全问题。

三、完善组织领导,加大防汛力度。

1、我场每年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林场防汛办领导和成员,将防汛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个人,制定相应奖惩措施,确保防汛工作有序开展和落实。

2、年初按照防汛相关要求,制定了各项防汛安全工作预案,成立了有20多人的抗洪抢险小分队,防汛物资按要求储备充足,汛期期间定期专人对河流、河道、河提和可能出现的隐患点进行巡查,保障了我场在汛期的安全度汛和防汛工作的进行。

以上是我场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为今后更好的做好防汛工作,我场将从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同县防汛办的情况沟通协调;二是加大对防汛设施和防汛经费的投入;三是加快对危险破损的河提修缮工作。

篇18:工会年终检查汇报材料

工会年终检查汇报材料

×××××××××××××工会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基层工会工作考核细则》情况的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公司工会热烈欢迎×××××工会的各位领导及检查组的全体同志莅临×××××公司检查指导工作,敬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促进工会工作,下面按照考核细则的内容、顺序做以下汇报:

一、拓宽民主管理渠道,强化企业民主管理。

⒈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及厂务公开工作

一年来,公司工会在×××××工会的领导下,在公司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积极探索拓宽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方式、方法,加大了民主管理的力度,充分发挥了职工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作用,在实践中形成了民主管理体系,即“开好一个会,建立一套制度,强化二个意识,加强三级管理,实行八个坚持,疏通六个渠道”完整的民主管理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使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受到了上级工会的好评,曾多次被省总工会等部门授予民主管理先进单位。

职工民主权力能否得到尊重,民主渠道是否畅通,关键在于职代会职权落实得怎样。我们积极探索在准备、决策、实施和考评四个程序中下功夫,初步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层次分明的民主管理网络,特别是在决策程序上,注意做到“两个转变”、“三个突出”和“三不放过”,即在审议内容上从面面俱到,转变为集中精力审议重大决策,在审议方法上由“一揽子”审议转变为分层分项分专题审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个突出,即突出审议关键问题,突出审议疑难问题,突出审议热点问题。

我们把握一条原则,一是决策程序中每项程序未进行完,不能转入下一个程序;二是决策后临时动议改变个别条款不经职代会讨论,不审议通过;三是凡不达到工作标准不审议通过。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都十分重视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严格按民主程序办事。企业重大决策主动提交职代会审议,在××年××月××日召开的××职代会全体职工听取审议总经理行政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收集职工意见。公司总经理十分重视收集的各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亲自审阅全部材料,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认真研究讨论如何落实职工代表所提出的问题,然后逐条批示给主管领导,限期解决,一时解决不子的,要在职代会上说明情况。公司领导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力,也给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公司工会积极培训职工代表,开展有利于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的活动,逐渐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在这二个意识强化的基础上,先后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了《××》、《××》、《××》、《××》等余个企业管理制度,从组织上、制度上、程序上保证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化。

我们制定了以职代会为核心的上下结合、左右贯通的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实行“八个坚持”,即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厂级职代会;专业、工地坚持每年召开一次职工大会;班组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管理会;职工监评小组坚持每季不少于一次活动,公司坚持每年对中层以上干部考评一次;总经理坚持每年都参加一次离退休老干部座谈会;公司工会坚持每年向党委系统汇报工作一次;总经理坚持每周一次群众来访接待日活动,使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拓宽“六个渠道”,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一是民主对话渠道即每季职工监评小组会议;二是监评小组成员,直接向总经理反映意见快速渠道;三是厂情发布渠道,每周一工作例会全过程实况转播;四是厂务公开栏公示渠道;五是总经理接待日的领导与群众沟通渠道;六是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渠道。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同推行厂务公开相结合。厂务公开的目的就是通过公开这种形式实现职工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让职工群众知厂“情”,只有知厂“情”才能议厂事,监厂事,促厂兴。因此公司党政领导同志率先解放思想,大力支持工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自觉亮家底,讲厂情,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请他们议厂事,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工会组织实施,职工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下发后,我们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等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时,根据小组成员的分工及其单位所承担的任务提出具体要求,下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责任,落实了任务。结合基层单位的实际,制定了基层各部、专业、工地内部事务公开实施方案,到目前为止,各单位已制定了内部事务公开化实施细则,使厂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建立约束机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为确保厂务公开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我

们不仅在领导力度上不断加强,而且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硬性措施。

一是规范内容,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将重点涉及企业兴衰、干部廉政、工资奖金分配、转岗分流、竞聘上岗、聘用中层干部、重要物资及大宗物资采购、技术改造等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等主要问题列为公开内容。二是规范形式,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有关厂务公开规定的要求,本着因时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于操作的原则,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辅之以党政联席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工作例会、生产碰头会、厂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民主对话等方式强化规范公开形式,从而保证了厂务公开的可操作性。三是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厂务公开工作中,工作不扎实,搞假公开,半公开,职工群众有强烈反映的事情下达督办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领导及其承办人员提出考核处理意见,并将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优劣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作为聘任干部的条件。对顶着不公开的部门领导实行“你不公开就下台”的办法,该撤的撤,该免的免,以保证厂务公开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着力实现厂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厂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是厂务真正公开的前提。我们从去年开始,把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重点放在加强指导、规范工作上,以规范运作为切入点,着力实现厂务公开的制度化和持久化。

首先,抓职工群众的关注点,体现针对性。厂务公开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公开的内容能否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任务,在于职工群众对公开内容的关切度和满意度。因此,我们在规范厂务公开内容的工作中,除生产经营、重大支出、廉政建设等一些共性内容外,重点要求和指导各公开单位从实际情况出发,把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最敏感的问题、最可能发生违法乱纪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如公司每年采购物资及外购原煤数量较大,一些供货厂家常常不择手段,从中谋利。为了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现象,新班子调整以来,党政主要领导以身作则,在大宗物资采购和原煤采购工作中,不示意、不写条子、不打招呼,而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厂家供货。在招投标过程中由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厂务公开办公室成员、厂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及纪检、工会、法律顾问处工作人员共同参加招标会议,实施招标全过程监督。有效遏止了质次、价高、不按时供货的现象发生,堵塞了采购上的跑、冒、滴、漏。不仅节约了大量资金,提高了透明度,还有力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给了职工群众一个明白,还了干部一个清白。赢得了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使热点问题不热,难点问题不难,焦点问题少了。在此基础上,我们针对公开单位的不同特点,提出了必须公开的事项,如生产单位必须将技术改造项目的执行情况,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作为公开内容;对卫生医疗单位,必须将药品器械采购、进货渠道、进货数量、价格、厂家单位公开。一年来,厂务公开办公室及纪检、工会等工作人员共参与劳保用品、物资采购、药品采购、聘用干部、职工竞聘上岗等涉及公开的活动五次。

其次,抓住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厂务公开,让职工舒心。当前,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转机建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没有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改革就难以进行,特别是遇到关系职工命运和前途的大事处理不好极易挫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为此,我们抓住这些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防止暗箱操作,用阳光“消毒灭菌”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如全员竞聘上岗工作我们做到岗位公开,条件公开,考核成绩公开,选岗结果公开,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强化厂务公开监督体系,使厂务公开向纵深发展。公司党委从加强厂务公开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着手,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监督,行政监察监督、职代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完整的监督体系,从而保证厂务分开工作向纵深发展。党内监督就是利用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谈心、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公司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充分发挥其职能,一方面主动参与材料设备、药品、劳动保护招标等项工作进行直接全过程监督,同时负责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过程是否合理、职工反映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进行专业化监督。职代会监督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为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我们结合厂务公开的内容,重新规范了职代会审议的内容,赋予其更完善的监督职能。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企业重大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真正落实了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领导与群众监督公司党政班子调整以来,十分重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工作,党政领导多次在班子会和中层干部会议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推行厂务公开的模范,各主管领导要认真监督检查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公司厂务公开的规定履行运作程序,不打折扣,取信于民。舆论监督厂务公开实施以来,我们加强了舆论监督,利用电视台,早、中、晚有线广播,公司内部刊物《×××》等宣传媒介,宣传报道有关厂务公开的政策内容,开辟了监督专题和专栏。××年我们又结合实际将原来封闭式的生产工作例会改革为开放式工作例会,会议全过程录音录象进行实况转播,使广大职工直接了解了上级及公司的各项政策、近期生产工作任务。特别是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能够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强化舆论监督的直观性和广泛性。

总结厂务公开工作,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公司厂务公开的经验先后在省厂务公开经验交流会上做过典型发言。××××年××月又被×××××市评为市厂务公开先进单位,×××××日报××××年××月×日×板以加强领导务求实效、确保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为题刊登了我公司的厂务公开的先进事迹。

⒉关于民主评议工作

鉴于公司党政班子是在××年××月××日重新进行了调整,因工作时间较短,厂职工代表大会又是一年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暂时尚未进行,待××月下旬结合年终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⒊关于建立集体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工作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建立了集体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初稿形成后经人力资源部、公司总经理、职工方代表及相关人员代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集体协商达成共识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有关部门审查。工会将不定期的会同人力资源部对履行集体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没有违反集体合同的现象。

⒋关于工会组织机构

我公司现有全民职工××××人,会员××××人,入会为。公司工会下设××××个分工会,下设工会小组××个,工会专职干部享受相应待遇。

⒌建设职工之家工作

我们结合学习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决定》和省市建家工作会议精神,通过职代会,提出了二十四字建家原则,即思想共识、组织共建、标准共融、责任共担、成果共创、荣誉共享和一、三、四建家总体目标及实施方案,要求一年内达到市级先进职工之家标准,三年内跨入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行列。四年内达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标准。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先后被评为市、省、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实现了预定目标。

建立责任制,是保证建家目标实现的关键。我们在实施建家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基础上,分层次建立了建家目标责任制,根据建家目标实现难易程度,责任大小,结合科室、专业、工地的特点,实行百分动态考核制,考核结果与各分工会主席奖励挂钩,对荣获年度模范职工之家、先进职工之家的单位党政领导也给予一定的奖励,动态考核使基层单位党政工合力建家的积极性大增,全公司建家进入高潮。

我们还在全公司开展了建家“六比”竞赛活动,比建家方案落实好,比建家工作搞得活,比建家后凝聚力强,比建家热情高,比建家环境美,比工会小组工作实。通过定期举办建家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使这种竞赛一次比一次深入,一次比一次提高,保证全公司建家能够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通过基层单位自查自检,工会互查,××年评出模范职工之家××个,先进职工之家××个,××年建家评比工作正在进行到自检自查阶段,预计××月末结束。

⒍工会干部培训工作

结合公司专兼职干部的调整情况,我们利用举办学习班,以会代训,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工作,先后举办女工知识竞赛、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立案原则内容讲座、选派工会专职干部去市学习会计电算化专业知识等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以适应工会工作的需要。

⒎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会工作

一年来,公司工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公司全年生产经营目标,积极开展工作,自觉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今年××月××在党委会上汇报了××届××次职代会的日程、议题,研究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今年××月××日再一次向党委汇报了厂务公开工作,以及建国××周年庆祝活动。

二、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开展群众生产工作

⒈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工会关于三创新文件下发以后,我们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制度和管理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工作,并以××号文件下发到各单位,做到有活动方案,有组织机构,有攻关内容。各基层工会组织结合本单位的特点把此项活动作为推动职工技术素质提升的有效载体,在全公司广大职工中营造“比技能、讲奉献、比创新、做贡献”的良好氛围。公司多次被评为××市、××省创新杯优胜单位,一年来,科技合理化建议征集××条,采纳××条;革新项目申报××项,奖励××项,其中重点奖励革新项目××项,鼓励××条(项)。采纳建议××条。

⒉认真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以总工发号文印发重新修订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下发以后,我们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三个条例》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并以××号文下发到各基层工会组织。各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到目前为止,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已达××人,各二级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人,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人,在全公司基本形成了立体式、交叉式劳动保护检查网络。同时公司有关部门还随时对生产现场职工作业环境进行粉尘、噪音等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能按时对涉及粉尘环境的员工进行职业病检查。

⒊继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的精神,实现公司××年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公司工会会同安监部门连续几年坚持开展以“十个一”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即:读一本安全生产知识的书;提一条安全生产建议;查一起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写一条安全生产体会;做一件预防事故的实事;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忆一次事故教训;当一天安全检查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签名活动),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同时各基层工会组织还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了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方案,目前生产十七个单位已经正在扎扎实实开展此项工作,经过全公司广大员工的共同努力,截止××月××日,我公司连续安全生产××天,公司先后被××市、××省授予安康杯优胜单位。

⒋加强劳模管理工作

目前我公司现有省部级劳模××名,市级劳模××名,××集团公司劳模××人,××先进个人××人,××先进个人××人,均以享受各项待遇,他们的工作、生活都得到适当的照顾,生活、工作较好,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劳模文字档案及电子档案。

⒌为实现全年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一年来,公司工会在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的基础上,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以解决“急、难、险、重”等问题为重点,组织动员全体员工积极开展“创无违章班组、无过错处室”等全公司性劳动竞赛活动。去年涌现出无违章班组××个。无违章车间××个。同时我们还结合岗位和工种特点积极开展技术比武、技术练兵、反事故演习、小指标竞赛等单项技术竞赛活动,结合生产和为企业节能降耗工作,为提高企业效益,我们还开展了节能基础知识竞赛,共有××个生产单位××人参加了竞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公司党委与行政领导非常重视和支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在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划拔部分资金用于劳动竞赛,给劳动竞赛工作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三、维护职工利益,为职工排忧解难。

⒈基金到位,措施具体。

一年来,我们经常深入群众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与提高生活水平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为职工排忧解难,经常及时慰问病、伤职工、退休职工、遗属累计××人次,对生活突变或有重病临时困难职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并对困难职工建立了档案。

⒉积极参与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政策制定

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为职工说话办实事,是工会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今年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参与了××方案部分条款的修改工作,在广泛经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次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予以通过。今年初我们又再次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增添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和女职工的特殊检查的条款,维护了职工的利益,今年共对××人进行全面体检。在企业资金短缺的不利情况下,公司党政领导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疗养工作,今年共选派××名疗养员分别到××市和××进行疗休养。

四、建立健全女工组织,发挥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⒈组织健全,待遇到位

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女职工委员会,配齐了各基层工会组织的女工委员,按上级要求落实了相应的待遇。

⒉职代会的代表中女职工比例适宜

今年召开的××届××次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共××人,其中女职工代表××人,占代表总数××,占公司女职工总人数的××。

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直接参与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参加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

⒋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女工的积极性,激励广大女工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自身特点、聪明才智和创造力,我们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巾帼建功立业竞赛活动,即“四杯”竞赛活动。第一是以安全生产实现全年无事故为目标的幸福杯建功立业竞赛;第二是以精通教学业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为重点,旨在不断提高教师自身思想文化素质、教学素质和教学水平为目的的硕果杯建功立业竞赛活动;第三是以树立高尚医德、医风练得一身过硬本领为公司员工服好务为重点内容的健康杯建功立业竞赛活动;第四以启迪幼儿美好心灵培养共产主义接班人为重点的育新杯建功立业竞赛活动。通过系统竞赛,大大激发了广大女工的积极性,同时我们还开展了争创“三八”红旗手、五好家庭活动,全年涌现出“三八”红旗手××人,五好家庭××户,市“三八”红旗手××人,市先进女职工××人。

五、发挥工会教育职能,搞好宣教工作。

⒈加强学习,凝聚人心。

一年来,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我们坚持结合厂情和职工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深入开展“爱党做表率、爱国做奉献、爱厂做主人”明理消气、鼓劲教育活动,制定了政治理论学习规划,组织职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劳动法、工会法等职工学理论活动,通过学习活动,引导职工把说与做,认识与行动统一起来,把职工爱党爱国爱厂的政治热情化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行动,增强广大职工群众主人翁责任感。

⒉建立思想动态信息反馈网络。

准确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和脉搏,才能真正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为此,公司成立了信息网络体系,吸收部分宣传骨干和基层优秀宣传报导员参加,随时收集各方面信息,通过总经理接待日、监评小组会议等渠道,及时向党委、行政和工会反映情况,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一年来,通过信息员向工会反映的职工思想情况的信息五件,如职工住宅楼售房问题、退伍军人的待遇问题等等,工会组织及时向党委和行政领导汇报,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⒊结合争创活动,开展争做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活动。

××年××月××工会转发了全总等九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通知后,公司工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学理论、学技术、学业务的大学习活动,激励员工学知识、学文化,引导职工不断在实践中完善自己,在竞争中提高自己,在奋斗中充实自己。在生产管理科室开展了一岗多能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使科室人员在人员大批缩减的情况下,较快的适应了工作岗位,通过业务知识培训的载体,激发、调动广大员工获取知识,提高技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今年有一个基层单位被××市评为学习型先进组织,××名同志被评为知识型先进个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有计划、有方案。

⒋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建立健全文体协组织,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

工会组织在党群宣教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利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开展教育是工会宣教工作的特色。我们坚持思想性和艺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相统一,本着小型、多样,业余自愿的原则,把健康的思想内容点点滴滴地渗透到职工群众喜闻乐见,兴趣浓厚的各项文体活动中去。鼓励支持群众自发的开展健身操、武术、晨练,业余秧歌等活动,定期举办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牌、自行车比赛、摄影、美术、绘画等职工可以广泛参加的比赛活动。职工俱乐部、游泳馆、舞厅、体育馆全周开放,让职工在美的享受和欢乐的气氛中陶冶情操,激励斗志。

“××”的企业精神,是我们争创一流企业的精神支柱。我们利用本厂工人运动史,开展忆本色做主人讲奉献的教育活动,组织广大职工收看电视录像片《前进中的××厂》和反映二十多年来××厂发生巨大变化的录像片《××》进行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参与一些有益于培植企业精神,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达到启发人、感染人、教育人的目的。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以歌颂党、歌颂社会主义祖国,弘扬爱国主义,企业精神为主旋律的文化艺术节,庆祝建国××同年歌咏比赛,展示了××人以××精神,××为榜样,建设××的精神风采。全年在各类期刊及报纸发表宣传报宣稿件××件,职工文体协组织健全。

六、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推进工会自身建设。

一年来,各级工会组织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向各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工会组织的要求,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在企业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⒈在建立健全三级工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工作标准、工作制度、条例,达到了规章制度齐全、执行措施得力。

⒉工会工作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本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兼顾工会职能的原则,制定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实际工作中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工作,全年计划完成××项工作,实际完成率为××。各类工会统计报表按时、准确填报。

⒊加强群众的信访工作,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群众的来信来访如何得以妥善解决,是关系企业是否稳定的重要环节,也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公司工会积极配合公司信访部门,做好来信来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政策教育工作,信息反馈工作,善后安抚工作,随时随地接待职工来访,累计公司全年共接待个人访××次,集体访××次,工会领导接待群众来访××人次,主要涉及××问题,通过政策疏导、人性化教育,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职工心和、气顺,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⒋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我们严格执行会计法,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了经费审查委员会,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帐、物、现金相符。准确、真实、及时上报各种报表,按时按标准足额上缴经费,经市总工会多年财务检查,各项支出及开支范围标准符合财务规定。为此公司工会财务在××年再次被授予××市及××省××系统工会财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按照考核细则与评分标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自查自检,考虑客观因素,我们自检打分为××分。

各位领导,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上级的要求,我们还存在一些差距,希望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

×谢谢大家!

××年××月××日

篇19:检查汇报工作总结

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南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人员对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清查。现将专项清查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查整治时间

由分管副乡长为组长,食品药品监管站、安办等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于20xx年4月16日开展了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二、清查重点

对乡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全方位检查。

三、清查内容

1、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2、在小麦粉及其制品(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除外,以下简称“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违法行为。

3、在膨化食品生产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清查情况

此次清查行动共出动工作人员4人次,检查辖区内1个学校食堂,5个食品经营单位。检查中未发现销售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和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膨化食品,学校食堂也未发现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此次清查工作虽已结束,但我乡将继续加强含铝食品添加剂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把关,确保我乡人民的饮食安全。

篇20:海南省烹饪协会清真食品委员会工作总结

海南省烹饪协会清真食品委员会工作总结

20xx年是忙碌的一年,是思考的一年,也是收获的一年。清真食品委员会在2014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在省烹协的带领下,积极弘扬少数民族清真饮食文化,发展会员单位,开展清真食品宣传活动,组织承办清真食品烹饪技能培训工作,获得了省市民宗部门的认可。

清真食品委员会的会员单位有具备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如海口的西安老马家、马大胡子清真餐饮公司、三亚的木卡姆清真餐厅,也有几十平米的清真拉面馆,有拾金不昧的好店家,有“双创志愿者免费吃”的爱心店,也有和执法人员冲突的占道经营店。结合这种实际情况,清真食品委员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咨询服务和指导协调工作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每年呈递增趋势,政府相对应的管理多服务少。来海南务工、经商的人员,大多是小本经营或给清真店打工,往往是临时租个门面,简单添置一些经营用品就开张营业,无证经营现象比较多。目前,我国城市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基本上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路,采取以执法部门为主、自上而下的防范型管理模式,过分侧重治安管理和整治打击。清真食品委员会为少数民族务工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并对接服务,帮助务工人员尽快找到工作,指导协调经商人员完善经营手续。

二、烹饪技能及店面管理等培训工作

少数民族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造成就业困难,清真餐饮店也基本没有培训,就业及创业又以家庭居多,政府的优惠扶持政策不知晓不明白,现有利益表达渠道程序复杂,诉求难以得到全面反映,合法利益也难及时得到保障。就如火如荼的双创工作,清真食品委员联合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专门组织会员单位及个人开展了一期“双创培训课”,号召大家积极参与双创,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及文明经营等进行了培训和要求,达到了非常好的预期效果。

三、清真饮食文化展示及宣传工作

清真饮食是指穆斯林食用的、符合伊斯兰教法律例食物的统称。“清真”是中国穆斯林对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对食品要求“内在的清真”和“外在的清真”。

所谓“内在的清真”,就是操作过程的清真化,厨师要沐浴清洁,操作场所要干净,所用的水也要干净。环境的卫生、原料的干净保证了产品的健康,身体的清洁等,提醒厨师工作的神圣和严肃,以及自己的责任,保证认真负责,食品中不会掺假等。

所谓“外在的清真”,就是指原材料的清真,是伊斯兰所允许食用的东西,没有猪肉、血液、自死物的肉、酒等明确禁止的,这是“清真”的本义,而且是定义“清真”的最关键因素。

清真饮食文化要求食用自然生长的蔬菜和食草的动物、禽类等,有益身心健康,还有良好的营养价值。这是因为食草动物比食肉动物性格温顺,食草禽类比食肉禽类性格温顺。现代营养学也告诉我们,吃凶残的、暴烈的动物肉,甚至生食动物肉的人的性情相对比较暴烈。所以,清真饮食的选料原则就是选用自然生长的植物和温顺的禽类、鱼类及食草动物中反刍动物的肉,以守护人的温和、善良性情,这对人格的培养有重要的意义,也与中医的养生学有一定程度的相通之处。

中国清真饮食主要分清真菜和小吃两部分,清真菜经过元、明、清至近代约数百年间的发展,成为中国菜的重要组成内容。特别是在中原和沿海地区与汉族杂居的穆斯林,吸收了当地汉族烹饪技法,提高、充实了清真菜烹饪技法,形成了新的特色。西北甘肃、宁夏、新疆地区的清真菜,烹制羊肉的风格粗犷,较多地保留了的西域及阿拉伯人的饮食特色。长江以北的清真菜,受到北京、山东和宫廷菜的影响,烹调方法较精细,对牛羊肉的烹调最具特色。南方和沿海地区的.清真菜,口味清淡,形成了以海鲜、禽类为原料的烹饪特色。清真小吃以西北为主,尤以兰州、西安、银川、西宁等最为有名。20xx年7月海口市一年一度的民族团结进步展示盛会上,展示了穆斯林传统烤全羊、兰州牛肉面、牦牛肉、手抓羊肉、河州包子、油香等特色美食,回族黎族同发展共繁荣齐宣传。

四、先进模范新风尚等的弘扬工作

清真对食品的所有要求,最终是为了人们自身品质的清真,有两个典范,值得大家学习。会员单位马大胡子清真餐饮公司的员工韩师傅,路见不平一声吼,英勇搏斗并擒获抢劫的歹徒,于20xx年8月荣获了 “海口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荣誉称号。会员马牙古拜捡到顾客丢失的6万多元现金,在自身背负20万元外债的情况下,苦等3个小时,将失物归还原主。在20xx年12月1日被评选为第五届海南省道德模范,并获得海南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清真食品委员会对韩根继、马牙古拜授予“新风模范奖”,以资鼓励!

五、团队活动、各种会议的支持工作

海南岛的热带风情散发着无穷魅力,国际旅游岛的定位也吸引各种论坛、会议选定海南召开,清真餐的配套问题需要解决,清真食品委员会充分发挥了信息对接及协助的作用。如会员单位马大胡子清真餐饮公司的派出的博鳌亚洲论坛清真餐服务,20xx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年会陵水的清真餐配套工作,以及海南省人民警察高级培训学校的穆斯林学员培训餐……各种团队活动及各种会议的清真餐需求,在清真食品委员会积极协调下得到圆满解决并获得好评。

20xx年清真食品委员会积极贯彻清真食品行业规范,团结各清真餐饮店有序经营,号召清真餐饮店在良性竞争下健康发展!树立了团结友爱、积极进取、乐于奉献的精神面貌。20xx年继续壮大团队,争取组织更多的培训和展示会,监督诚信经营,促进清真食品委员会有序发展,促进国际旅游岛清真餐饮业蓬勃发展。

【清真食品检查汇报材料】相关文章:

1.食品检查材料

2.食品检查整改报告

3.资料检查汇报材料

4.党风廉政检查汇报材料

5.干部检查材料汇报

6.关工委检查汇报材料

7.收费站检查汇报材料

8.安全检查汇报材料

9.教代会检查汇报材料

10.联合检查汇报材料

下载word文档
《清真食品检查汇报材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