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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2022-06-27 08:13:5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theriazeng”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篇1: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订:

甲方(出卖方): (甲方为多人时,应列明)

营业执照号(或有效证件号):

住所地:

乙方(买受方): (乙方为多人时,应列明)

营业执照号(或有效证件号):

住所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就甲方所拥有的渔船 (船名)(以下简称“渔船”)的买卖事项,订立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渔船基本情况

1.1买卖渔船及其设备概况

船 名

渔船编码

总 长

船 长

型 宽

型 深

船体材质

船舶类型

总吨位

净吨位

建造日期

作业类型

主机型号

主机总功率

主机制造厂

出厂日期

齿轮箱型号

发电机型号

其他

1.2转让前,渔船所有权状况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持证人

合计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篇2: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订:

甲方(出卖方): (甲方为多人时,应列明)

营业执照号(或有效证件号):

住所地:

乙方(买受方): (乙方为多人时,应列明)

营业执照号(或有效证件号):

住所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就甲方所拥有的渔船 (船名)(以下简称“渔船”)的买卖事项,订立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渔船基本情况

1.1买卖渔船及其设备概况

船  名   渔船编码  
总  长   船  长  
型  宽   型  深  
船体材质   船舶类型  
总吨位   净吨位  
建造日期   作业类型  

主机型号   主机总功率  
主机制造厂   出厂日期  
齿轮箱型号   发电机型号  
其他  

1.2转让前,渔船所有权状况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持证人          

         
         
         
         
合计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转让内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渔船 %的'所有权。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渔船 %的所有权。

2.2乙方对于转让完成后取得的渔船的处理方式为(可选)

□直接投入作业生产 □更新改造 □拆解 其他

2.3转让完成后,渔船所有权结构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拟持证人          

         
         
         
         
           
合计    

第三条 转让价款

甲方向乙方转让渔船 %的所有权,作价人民币 万元

(大写: 元)(以下简称“转让款”)。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4.1价款结算方式为(可选):

□ 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结算(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中心为4.2条中的收款方。

□ 自行结算(甲方为4.2条中的收款方)

其他约定

注:如选择交易中心结算,则交易中心成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价款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付给甲方。 如选择自行结算,则甲方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双方完成渔船证书变更手续时,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4.2.2转让款支付

□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付清。

□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款的 %,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在合同签订后 日支付,剩余款项于

前付讫。

第五条 实物交割

5.1如涉及渔船交割,双方约定在 年 月 日在 (地点)办理渔船实物交割手续。

5.2具体交割内容详见《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附件一)。

5.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渔船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渔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担,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证书办理

6.1双方约定在 年___月___日之前办理完毕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即完成《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及登记手续)。

6.2双方同意由(□甲方 □ )负责办理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合同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办理。

6.3在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渔船上设置抵押担保、债务等第三方权利。

6.4乙方在未取得变更后的渔业船舶登记、所有权、检验、捕捞许可证书情况下,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如果在变更前就出海从事渔业生产,产生的事故、损害(包括对第三人)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费用承担

7.1涉及与渔船证书办理相关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可选):

□ 由 方单独承担。

□ 双方办理渔船实物交割前,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实物交割完成时起,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8.2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渔船交割,每逾期 天,应按转让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数),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权转让款的,每逾期 天,应按转让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数),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条款约定期限配合对方办理渔船证书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 天,应按转让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数),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5 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单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 份用于向渔船权属登记等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时使用。

10.3甲、乙双方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138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渔船交易。

第十一条 双方可就下列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11.1 该渔船在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或其分部(受理点)进行交易产生的合理费用,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11.2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

11.3保险: 。

11.4其他: 。

附件一:《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

篇3: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签署栏: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传    真: 传    真:
开户人姓名: 开户人姓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见证方(盖章):

经办人:

见证日期:

附件一:

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见证方(经办人):

根据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 签订的渔业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原有渔业船舶: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渔船”),转让给乙方,现进行渔船实物交割。交割清单如下:

主机型号   主机总功率  
额定转速   证书编号  
主机制造厂   出厂日期  
齿轮箱型号   发电机型号  
安全设备 型号 数量
号 灯    
救 生    
消 防    
锚 泊    
捕捞工具    
 导航设备    
其他

双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确认,该渔船及其设施、设备符合交接条件。甲方于____年___月____日在(地点)______________按照上述交割清单将渔船安全交给乙方。本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一式叁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方(盖章):

年 月 日

篇4: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渔船买卖相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供渔船买卖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签约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可向当地的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理点咨询。

三、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合同填写操作中若存在修改情况,需双方当事人在修改处加盖指印或印章。

四、在合同文本“ ”中填写相应信息,在合同文本“□”中,以划“√”方式表示双方确认选定,以“×”方式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

MF--003 合同编号:

篇5: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甲方愿意出售且乙方愿意购买“---------------”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 船型:

船籍: 船级:

总长: 船宽:

船深: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建造厂家:

建造年月:

2、产权/经营权

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全部产权。

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

4、定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个银行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方式将人民币(或美元)-------------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5、付款

乙方应在实际交船前的------天将剩余船款人民币(或美元)-----------及剩余油款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凭证交给甲方。

6、验船

乙方已于---------年----月份在甲方的安排下验船,并同意按验船现状接船。

7、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地点:

交船期限: (由甲方选择)

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

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保后,必须在------天内接船。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8、备件和燃料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甲方按清单移交给乙方。属于甲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伙食由乙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当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并一次性付清。

9、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交给乙方。 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文件(如有)等应由甲方收存取回,但乙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一、授权书;二、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

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授权书;三、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0、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2、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船名和烟囱标记。

13、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4、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5、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若乙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乙方选择保留合同,则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16、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我国有关法律进行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

17、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传真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代表:日期: 年 月 日

篇6: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是指船长未满l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44.1千瓦(60马力)的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生产服务船,但排、筏除外。

本省小型渔业船舶修造、检验、登记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小型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县(市、区)尚未设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检验和登记工作由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办事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实行便民措施,一次性申请(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证、一次性收费。

第五条 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福建省内陆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第二章 渔业船舶修造

第六条 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修造场(所);

(二)配备基本的加工设备和检测工具;

(三)拥有经考核合格、掌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性能和建造工艺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指导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确认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由未经确认公布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修造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检验和登记申请。

第九条 制造小型海洋渔业捕捞船舶应当凭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条 钢质小型渔业船舶和玻璃钢质小型渔业船舶的修造场(所)的认可按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渔业船舶检验

第十一条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实行登船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下列小型渔业船舶实行登船检验方式:

(一)有固定甲板室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以及在换证期限内中间的一次年度检验;

(二)没有固定甲板室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

(三)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改变主尺度、总吨位、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后的当年年度检验;

(四)海洋养殖船的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

(五)内陆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

第十三条 实行登船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实船确认船舶的类型、主尺度、主机轴系型式及功率等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安全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十四条 下列小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实行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方式:

(一)有固定甲板室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除换证期限内中间一次年度检验外的年度检验;(二)没有固定甲板室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年度检验;(三)海洋养殖船的年度检验;(四)内陆渔业船舶的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 实行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方式检验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当如实填写船舶状况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船舶所属的渔业公司盖章证明后,由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予以审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检验手续。

第十六条 小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名号,并满足下列基本技术要求和最低安全设备配备标准。

(一)基本技术要求:

1、船体结构可靠,水密性良好;

2、有排除舱底水的设施或工具;

3、动力机械安装可靠,工作正常。

(二)安全设备最低配备标准:

1、救生衣每人l件;

2、白环照灯1盏或手电筒1只;

3、锚泊用的锚或缆绳1副;

4、有效的声响器具l个;

5、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讯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 小型海洋渔业船舶除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没有固定甲板室的,

1、配备指南针l个、收音机1台;

2、航区限定在距岸或距庇护地不超过3海里;

3、船员数限定2至3人;

4、需要夜间航行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配齐号灯。

(二)有固定甲板室的,除满足本条第(一)项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航行区域距岸超过3海里的,应当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 0 02)》要求,进行稳性简易衡准校核;

2、每船应配备灭火器1只;

3、船员数超过3人时,应配备救生圈1个;

4、应当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要求配齐号灯。

第十八条 内陆小型渔业船舶除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航区限定在实际作业区域;

(二)船员数超过3人时应配l个救生圈;

(三) 需要夜间航行的,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规定配齐号灯。

第四章 渔业船舶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登记项目是指:

(一)所有权登记;

(二)国籍登记。

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小型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小型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小型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二十一条 小型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船名编制按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渔业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授予。

第二十二条 小型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小型渔业船舶由两个以上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共有的,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小型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同时办理国籍登记。

第二十五条 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之一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船名号;

(二)船籍港;

(三)船舶尺度、吨位或种类;

(四)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

(五)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船舶所有人名称或住址;

(六)船舶共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转移;

(二)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

(三)船舶报废或拆毁。

逾期未办理小型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届满后,对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予以注销。

办理小型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收回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第五章 渔业船员配备、培训与考试

第二十七条 小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驾驶员和轮机员各1人,但无固定甲板室和挂机(桨)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配驾机员1人。

第二十八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就地组织培训。

对小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科目的设置,以实际操作为主,着重考核船舶操作以及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章 渔业船舶证书的申请(报)与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报)办理、变更、注销小型渔业船舶证书的,应当填写申请(报)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

第三十条 申请(报)办理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应当交验下列材料:

(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1、新制造的渔业船舶,应当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凭证的原件。

2、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当交验买卖合同、交接凭证和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书”的原件。

3、通过继承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证明文件的原件;通过赠与、拍卖、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证明文件的原件。

4、两个以上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股份协议的原件。

5、对本规定实施前未曾登记的船舶,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船舶合法来源证明的原件。

(二)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他要求交验的材料。

申请捕捞许可的,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交验下列文件:

(一)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二)扩大主机功率的捕捞渔船应提供海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报)人口头申请的,负责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代为填写申请(报)表,交由申请(报)人核对或者向申请(报)人宣读,并由申请(报)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 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小型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小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小型渔业船舶临水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三十五条 小型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签证登记。

小型渔业船舶应当服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船舶管理站、签证站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换证检验是营运检验的一种方式,是在初次检验完成后每四年进行的一次常规检验;年度检验是营运检验的一种方式,是在初次检验与换证检验之间或换证检验与换证检验之间每年进行的一次常规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7:《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

(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

(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

(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

(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与船舶经营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了解掌握渔业船舶安全动态、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协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装渔业船舶;

(三)督促船东、船长遵守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四)督促各渔业村或渔业公司组织渔船编队编组出海生产,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政府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进行逐级考核;

(二)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三)组织渔业船员上岗技能培训;

(四)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渔业船舶安全实行执法监管;

(二)依法进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

(三)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进行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

(二)负责渔业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设计、制造、修理单位资格(资质)认可工作的现场考核,渔船修造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其它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

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经贸部门:

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将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纳入船舶修造业的发展规划。

(四)公安(边防、消防)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协调本系统的执法力量,配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查处和侦破海上发生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协助提供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线索,指导船舶管理站落实沿海船舶边防治安检查等各项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业船舶修造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财政部门:

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六)编制人事部门:

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渔业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和应急救助队伍建设,配备与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七)新闻宣传部门:

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日常宣传报导安排,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重大举措和先进典型经验的报导,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建造渔船的企业,依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对已被撤销渔船修造企业资质的企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

负责组织制定沿海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协调、实施渔业船舶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负责按规定办理远洋渔业船舶的进出口岸查验手续;协助海洋渔业部门落实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安装应用的各项措施。

(十一)渔业保险承办机构: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渔业保险宣传工作,采取措施促进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及时做好渔业保险案件的理赔。

以上相关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明确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生产经营主体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依法配备船员,落实船长及其它船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三)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四)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等安全设备资金的投入;

(五)定期对渔业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六)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做好渔业船舶和船上人员的保险工作;

(八)开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险情的自救和互救;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齐全有效;

(二)确保船舶技术状况适航,消防、救生、信号、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符合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

(三)依法申请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四)认真执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值班瞭望制度;

(五)确保船员在临水作业时穿救生衣;

(六)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就近避风,适时组织船员撤离;

(七)参与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听从编组组长船的船长在海上航行、作业的编队指挥,保持编队船舶的通讯联络;

(八)严格遵守有关渔业船舶的适航区域、作业类型、船员定额、抗风等级的规定,合理装载渔货、网具;

(九)开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险情的自救和互救;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生产从业人员职责:

(一)遵守有关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三)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抢救和救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渔船、船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锚泊时,应正确显示号灯、号型、鸣放声号,加强瞭望,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以及海事部门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应正确输入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和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简称AIS)系统船载终端的相关船舶信息,并使其保持开机状态。

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渔业船舶推行公司化或者协会化的管理模式并编队生产。具体规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并正确安装救生筏。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接到各类船舶遇险求救信号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施救。

第十八条船舶发生碰撞、触损事故时,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尽力救助,不得逃逸。

第十九条进入网具储存舱室、冰舱、渔获物储存舱室时,应做好防范,预防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生产作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航行作业的海区超过《渔船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及《捕捞许可证》上核定的作业区域;

(二)随船出海的船员总数超过《渔船检验证书》核定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总人数;

(三)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养殖渔船从事海洋捕捞生产活动;

(四)从事载客载货等经营性运输活动;

(五)被责令停航的,未整改到位擅自开航;

(六)擅自改变船舶种类或作业类型,影响船舶安全性能;

(七)到无资质认可的修造企业建造、维修渔船;

(八)对船上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定期检查和妥善管理;

(九)使用电、毒、炸等非法捕捞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船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职务船员疲劳操作;

(二)无证或超过其所持证书核定的等级上岗;

(三)酒后上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通过电话等通讯设备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及时组织自救。报告内容:

(一)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通信方式;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

(三)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四)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五)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二十五条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其相关海区渔政局;并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应急指挥中心,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应抄报农业部及其相关海区渔政局;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应抄报省级应急指挥中心。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在首次接报后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或跨区上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以下规定组织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相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协助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调查。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事故由当地相应级别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事故,由船籍地相应级别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与船籍地不一致的,船籍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委托第一到达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指定的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机关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军事船舶除外)之间发生的碰撞事故进行调查,渔业执法监督机构配合参与,共同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条对确认事故性质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船员、所有人和生产经营人(含单位),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船舶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经责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应列入渔船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发放、扣减、直至取消燃油补贴;造成海难事故的,依法追究渔船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和审批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

(二)未对申请进出港签证渔业船舶所持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进行审核的;

(三)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或责令渔船禁止离港的;

(四)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履行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以下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二)风损:指渔业船舶因风力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三)触损:指渔业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四)自沉:指渔业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火灾:指渔业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渔业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人员伤亡;

(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人员伤亡;

(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

(十一)其它:以上类型以外的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是指以下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一)台风或大风:指渔业船舶在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近海航区(Ⅱ类)、远海航区(Ⅰ类)分别遭遇8级、10级和12级及以上风力袭击,或在港口、锚地遭遇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袭击,或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依据风源确定为台风或大风类型;

(二)龙卷风:指渔业船舶遭遇龙卷风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三)风暴潮:指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四)雷暴:指渔业船舶遭遇强对流发展成积云后出现的雷电袭击,引起火灾、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海啸:指渔业船舶遭遇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引发的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啸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六)海冰:指渔业船舶在海(水)上遭遇预警标准以上海冰、冰山、凌汛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七)其它:指渔业船舶遭遇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它自然灾害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六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8:船舶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 ”号船舶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船舶概况: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国/年月: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总长:___________________

船宽: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___________

满载吃水:_______________

船旗/船籍港:_______________

参考载货量:_______________

总吨/净吨:_______________

货舱/舱口:散货船

主机/功率/台数:__________

付机/台数:__________

二、船舶价格

本船出售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1、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卖方人民币( )作为定金,否则合同自动失效。在买方支付定金合同生效后,如卖方变故无法按约定时间出售该船舶,则卖方违约,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定金。考虑到卖方船舶上是否存在银行抵押,双方商定,为维护双方权益,卖方同意解除银行抵押,保证船舶正常交接予买方。

2、在双方交船签订(船舶实体交接证明)当日内,买方支付船价款计人民币 ( ),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至卖方指定帐户,卖方即可办理船舶交接。买方可以放船离港,余下10%船款卖方要在七个工作日办理好船舶注销手续后交付买方,买方付清10%余款,如卖方没有按时办理好一切手续,如造成损失由卖方负责。卖方保证在船舶交付时,所有船舶债务结清,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及xx事纠纷,否则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金。

3、卖方应于船舶交接后、《船舶国籍》、《船舶营运证》的注销手续及相关过户手续。并将xx事的注销证明复印和营运证注销的原件交予买方。若卖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办理好各证的注销手续,则属卖方违约。卖方须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全部购船款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买方支付金额的______月息2%计算,不足______月按天数计算)以及买方为收买该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损失,其中包括买方接船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买方派上船员工资、路费等。同时卖方尚需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船舶总价的30%违约金。

4、购船余款 )买方将在收到卖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和《船舶营运证》注销的证明及原证书的复印件后,一次性支付卖方。

四、船舶检验及证书

卖方同意按船检证书中的航区的要求,保持证书的有效并在满足适航的状态下现状交接船。

五、交船时间和地点:

1、交船日期订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六、交船条件

1、卖方应保持船舶适航、设备良好的状态下交船。船上通讯和xx等设备的配备应满足船检的要求。签订本合同前,卖方需向买方提供一份详细的船舶现有全部物品清单,交船时卖方应按清单上全部物品应交付买方,该份清单应包括所有设备、图纸、说明书、有效船检证书及物料、备件、工具。船员私有物品除外。

2、买方按本合同条款支付约定款项。

七、文件、手续

1、交船时,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船舶现有的全部图纸、技术文件和船级证书。包括在公司留存的技术资料也全部交付买方。

2、卖方在船舶交接后,须向买方出具该船舶无债务、无抵押、无xx事纠纷的公司证明。在船舶交接后,须向买方提供收到船款的《收款收据》。卖方开具的证明若与事实不符,卖方须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全部购船款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买方支付金额的月息2%计算,不足______月按天数计算)以及买方为购买该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损失,其中包括买方接船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买方派上船的船员工资、路费等。同时卖方尚需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船舶总价的30%违约金。

3、船舶交接时,由买卖各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船舶实体交接证明》。该证明双方各持一份。

八、责任、风险划分

以该船《船舶实体交接证明》签署之时为界,交船前发生的一切风险、xx事责任、债务、债权由卖方承担,卖方办理的各种保险终止。交船后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债权、债务由买方承担。

九、所有权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_”轮,所有权归属人为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包括传真签署)。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立补充协议。

2、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不能解决,可提请xx事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给公司。

4、本合同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签署于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____

卖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代表: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篇9:船舶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号船舶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船舶概况:

船名:

建造国年月:中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长: 船宽: 船深: 满载吃水: 船旗船籍港:参考载货量: 总吨净吨: 货舱舱口: 散货船主机功率台数: 付机台数: 。

二、船舶价格

本船出售总价为:人民币制

三、付款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卖方人民币()作为定金,否则合同自动失效。在支付定金合同生效后,如卖方变故无法按约定时间出售该船舶,则卖方违约,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考虑到卖方船舶上是否存在银行抵押,双方商定,为维护双方权益,卖方同意解除银行抵押,保证船舶正常交接予。

2、在双方交船签订(船舶实体交接证明)当日内,支付船价款计人民币(),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至卖方指定帐户,卖方即可办理船舶交接。可以放船离港,余下10%船款卖方要在七个工作日办理好船舶注销手续后交付,付清10%余款,如卖方没有按时办理好一切手续,如造成损失由卖方负责。卖方保证在船舶交付时,所有船舶债务结清,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及事纠纷,否则有权终止本合同,卖方需向双倍返还金。

3、卖方应于船舶交接后、《船舶国籍》、《船舶营运证》的注销手续及相关过户手续。并将事的注销证明复印和营运证注销的原件交予。若卖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办理好各证的注销手续,则属卖方违约。卖方须返还所支付的全部购船款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支付金额的月息2%计算,不足月按天数计算)以及为收该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损失,其中包括接船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派上船员工资、路费等。同时卖方尚需向支付相当于船舶总价的30%违约金。

4、购船余款)将在收到卖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和《船舶营运证》注销的证明及原证书的复印件后,一次性支付卖方。

四、船舶检验及证书

卖方同意按船检证书中的航区的要求,保持证书的有效并在满足适航的状态下现状交接船。

五、交船时间和地点:

1、交船日期订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六、交船条件

1、卖方应保持船舶适航、设备良好的状态下交船。船上通讯和等设备的配备应满足船检的要求。签订本合同前,卖方需向提供一份详细的船舶现有全部物品清单,交船时卖方应按清单上全部物品应交付,该份清单应包括所有设备、图纸、说明书、有效船检证书及物料、备件、工具。船员私有物品除外。

2、按本合同条款支付约定款项。

七、文件、手续

1、交船时,卖方应当向提供船舶现有的全部图纸、技术文件和船级证书。包括在公司留存的技术资料也全部交付。

2、卖方在船舶交接后,须向出具该船舶无债务、无抵押、无事纠纷的公司证明。在船舶交接后,须向提供收到船款的《收款收据》。卖方开具的证明若与事实不符,卖方须返还所支付的全部购船款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支付金额的月息2%计算,不足月按天数计算)以及为购该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损失,其中包括接船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派上船的船员工资、路费等。同时卖方尚需向支付相当于船舶总价的30%违约金。

3、船舶交接时,由卖各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船舶实体交接证明》。该证明双方各持一份。

八、责任、风险划分

以该船《船舶实体交接证明》签署之时为界,交船前发生的一切风险、事责任、债务、债权由卖方承担,卖方办理的各种保险终止。交船后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债权、债务由承担。

九、所有权声明

轮,所有权归属人为。

十、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包括传真签署)。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立补充协议。

2、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不能解决,可提请事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给公司。

4、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于。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船舶买卖合同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_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6)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设备目录正本。

(12)航海记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14)船舶检查簿正本。

(15)渔业执照正本。

(16)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21)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

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________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

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维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根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

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2)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

(1)的款项,其余退还与乙方。有关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

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

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船舶,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船舶移动、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关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动、航行费,以及停泊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将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

第二条所列日期前点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____日之内点交船舶。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点交,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

第二条的、以及与同额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约定事项

(1)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港为点处所。渔船内所存燃料油归还甲方。

(2)本契约卖标的物的保险,其受益人应于点交同时变更指定为乙方,变更后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员(包括船员),于本契约卖标的物交清楚同时,由甲方负责遣散与乙方负担。

(4)本契约卖标的物交接前所属的所有费用,包括雇用人员薪资,船员分红,及其他一切所有债务及税捐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5)自交接后有关本契约卖标的物的一切权责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6)甲方保证本契约卖标的物毫无产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7)所有甲方负担的应付款项,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权益时,在尾款范围的金额内乙方得代甲方径行垫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额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

(8)如本契约书涉讼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法院管辖。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船舶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________(船名)船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船名:_________船型:_________船籍:_________船级:_________总长:_________船宽:_________船深:_________总吨:_________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建造厂家:____________建造年月: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登记地点:____________登记吨位: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卖方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卖方保证其拥有本合同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三、价款

本合同标的船舶的价款为_________元。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美元□英镑□欧元□_________。

四、保证金

为了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银行汇票方式汇到卖方指定的帐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船款支付给卖方。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保证金可抵作船价款。

2.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预付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预付款可以抵作船价款。

(2)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六、船舶检查

1.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_____(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2.卖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方)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3.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

4.买方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应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宣告无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_________地点进行交接。

2.移交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4.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5.为方便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买方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买方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

6.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买方完全满意为止。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

7.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坏或缺陷,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8.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买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时,卖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买方。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有的船舶的其它技术档及时交给买方。船舶的船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档(如有)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档不提供复印)。

2.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档递交给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买方办理船舶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九、备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相同。

十、保护卖方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

十一、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__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证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2.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能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全部船价款(包括保证金)及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的利息;若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保证金和船款,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船,买方有权获得船款保证金的两倍赔偿。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_________

卖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船舶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卖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________(船名)船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船名: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

船宽: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

总吨: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

建造厂家: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

登记号:_________

登记地点:___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卖方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卖方保证其拥有本合同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三、价款

本合同标的船舶的价款为_________元。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美元英镑欧元_________。

四、保证金

为了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银行汇票方式汇到卖方指定的帐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_________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船款支付给卖方。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保证金可抵作船价款。

2.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预付款,

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预付款可以抵作船价款。

(2)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六、船舶检查

1.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______(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2.卖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方)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3.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

4.买方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应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宣告无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_________地点进行交接。

2.移交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4.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5.为方便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买方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买方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

6.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买方完全满意为止。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

7.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坏或缺陷,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8.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买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时,卖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买方。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有的船舶的其它技术档及时交给买方。船舶的船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档(如有)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档不提供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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