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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23-04-06 08:36:3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dube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7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希望大家喜欢阅读!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篇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英文名称为ChinaFamilyPlanningAs—SOclatloN,缩写CFPAo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 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全国性非芦利群众团体。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开展与国际有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第六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接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对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尊重地方各级协会的杜团法人地位,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现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宜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苷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意愿笥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对内交流工作经验,对外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需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十四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都可以自愿中清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人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地方组织或单位,须向当地同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中央机关一级的计划生育协会和有关单位,须向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协会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旧)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基层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国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的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其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的资格。赞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人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人会。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人土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战略;

(四)选举理事会的理事;

(五)决定计划生育协会是否终止;

(六)讨沦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的规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的会员总数及分布,综合考虑确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自下而上逐级推举协商产生。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各推举1名代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至少在一个月前发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不同年龄和性别平等的原则,选举不少于150人组成。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召开理事会的通知,至少在一个月前发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司库和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理事的所在地区协会、单位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性,在理事会的理事中选举不少于40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通知至少在10天前发出。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与专门委月会捉出的重要建议,监督执行机构的工作;

(四)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志愿者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协会开展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司库,每届任期五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敷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口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四)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是: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司库的职责是:

(一)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和财产的处理;

(二)制定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的财务预算、决算;

(三)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执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负责人组成中国计生协办公会,由常务副会长主持,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负责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协调各部门制定工作预案;督促和检查年度

工作计划的实施;指导业务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协调处理国际、国内具体事务。

第三十六条 执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制度管理工作人员,教育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勤奋工作。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 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八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乡、镇,街道协会应有专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协会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级协会的章程,管理本级事务,实施工作方案。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协会应根据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本地其它资助单位签定的《资助协议)要求,实施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应报送的材料,并对所资助的资金和物资负责。对严重违反或拒绝履行中国汁划生育协会(资助协议)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将依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村委会、居委会、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基层协会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土为会员。理事会要体现群众性,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第四十三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基层协会负责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会员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和自己的经济状况自愿缴纳。会费全部用于协会活动。

第四十五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根据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本地的实际,制定本协会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

篇2: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蹭;

(四)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五)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力、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人均分配。

第四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际有关财务和审计规则管理自身的财务,接受会虽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经外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审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五十三条 修改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辨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会微、会歌

第五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歌,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必要时,会徽、会歌可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凹年12月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朝阳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计生部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全街道广大育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于计划生育的人士,在协助计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维护全街道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既能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提高人口素质,又有利于密切同群众联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四条本协会的任务:

一、团结、支持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积极分子,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作出贡献。

二、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等婚育科学知识,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协会理事和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四、与兄弟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协作关系,交流信息、互相促进。

第五条本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区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对下级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街道、社区(企事业)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部门推选代表组成。

第八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本届协会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本协会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或更换时,由原所属社区、企事业单位提出续任人选,向常务理事备案。

篇4: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际,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完成所必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篇5: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参加协会活动;

×(四)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职责: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完成协会交办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第四章会长、中心户长的职责

×第十三条会长的职责: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中心户长联系职责:

×(一)带头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村规民约;

×(二)组织联系户学习计生科技知识;

×(三)向联系户宣传典型,做好其思想工作;

×(四)掌握联系户生育、节育和生产、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和反映情况;

×(五)带头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为联系户办实事、好事。

×

篇6: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自愿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环境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生活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篇7: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村两委领导下的为计划生育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对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开展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团结与组织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人士和志愿工作者,为控制人口为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繁荣本村作出贡献。

第四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活动,普及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普及人口理论知识,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五条:组织理事会和会员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条:会同有关单位,编印计划生育方面宣传资料,组织宣传刊。

第七条:开展与外地合作交流活动,根据情况同兄弟村计划生育组织建立协作关系。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选出的代表、团体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条: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的'工作。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组织规章和其它规章;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

五、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时,由缺额理事所代表的地区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22人组成。设名誉会长、会长各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

三、聘请、决定和任命工作人员;

四、决定其它重要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三条:会员和团体会员

会员:凡积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于工作的各界人士,承认会章。由本人申请或有理事会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团体会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活动有关的组织和部门,经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团体会员有执行本协会决议,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接受协会委托、执行一定任务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被剥夺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七条:镇计划生育协会是基层群众团体,业务上受县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村统筹,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捐赠。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杭埠镇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

篇8: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板桥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街道党工委、计生协会的领导下, 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 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 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包括流入的)提供生育、生产

生活服务,发展福利事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本社区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计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包括口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择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项目资助、扶贫资金投入及有关待遇,享有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计划生育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履历表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篇9: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朝阳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计生部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全街道广大育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于计划生育的人士,在协助计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维护全街道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既能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提高人口素质,又有利于密切同群众联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四条本协会的任务:

一、团结、支持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积极分子,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作出贡献。

二、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等婚育科学知识,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协会理事和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四、与兄弟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协作关系,交流信息、互相促进。

第五条本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区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对下级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街道、社区(企事业)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部门推选代表组成。

篇10: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本届协会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本协会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或更换时,由原所属社区、企事业单位提出续任人选,向常务理事备案。

第十条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审批工作计划和经费款项决算。

三、聘请、任命副秘书长等工作人员。

四、决定其它主要问题。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由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专职副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

第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技术服务、扶贫帮困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重点在基础,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第十四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以育龄群众为主体,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工人和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人士为骨干。

第十五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和改善协会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凡从事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组织和单位,自愿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的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协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凡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各界人士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承认会章,由会员一人介绍,协会组织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表彰、奖励;

3、享受计划生育协会兴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计划生育协会给予保护;

5、有对协会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以及要求罢免或撤换失职违法工作人员的权利;

6、介绍新会员。

第十九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承担协会工作任务;

2、学习宣传和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3、带头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会员可申请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上级计划生育协会补助,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适用于本街道各级计划生育协会。

篇11:金牛山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牛山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计划生育协会有关规定成立的社区性群众团体。接受市、区和洪山镇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二条 本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本为根本宗旨。

第三条 协会的目标是在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向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实现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积极向群众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传授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和知识,为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思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区的`各界人士,承认会章,本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和享受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有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本社区协会会员联络小组选出代表组成。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和通过协会章程。

3.选举理事会理事,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召开理事会。

2.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二条 会长职责:

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2.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3.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职责;

4.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政策宣传咨询组、为育龄群众服务组,以便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政府、单位、街道的补助,个人或社会集团的捐赠,接收国际组织的资助。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金牛山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篇12:xxx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板桥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街道党工委、计生协会的领导下, 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 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 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包括流入的)提供生育、生产

生活服务,发展福利事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本社区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计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包括口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择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项目资助、扶贫资金投入及有关待遇,享有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计划生育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履历表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领导与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社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批准年度计生工作计划;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权利,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计生协会理事会;

(二) 审议年度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 听取工作汇报;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 代表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主要会议;

(三) 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镇计生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 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 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 批准并签署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件、文本;

(四) 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

在会长的领导下,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日常接待工作;

(二) 文书档案资料工作;

(三) 协调各部门处理具体事务;

(四) 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设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应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望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为会员,以体现群众性、代表性和先进性。配备好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会要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纳入上级财政预算统一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13:中国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月4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14:中国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

第二条 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专科医师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六)对我国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 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

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和其他学(协)会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分别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4月20日中国医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15:中国健康协会章程全文

中国健康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CH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从事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健康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健康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围绕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推动中国及全人类健康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中国健康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和规范行业内企业的竞争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保护企业共同利益;

(三)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及法规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与技术交流,组织编辑、出版、发行专业性期刊;

(五)向社会各界宣传本行业的发展情况,推荐本行业的知名企业和品牌;

(六)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开发专业市场,参与市场建设;

(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并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和加强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当好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及时向企业传达本行业最新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时收集并反馈会员企业对政府的意见、建议和请求;

(十)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需要有偿服务的项目可给予适当优惠;

(十一)协调本协会与其他相关协会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关系,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有利于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共同促进中国健康产业的发展;

(十二)对本行业执行标准制订和修订提出合理的建议;

(十三)积极开展其他有益于健康事业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五)凡从事健康产业相关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会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六)凡从事健康产业相关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的.知名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在本协会的网站及相关出版物上优先发表;

(六)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单位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办理退会:

(一)自行停业或转产

(二)破产

(三)被依法撤消

(四)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经劝告拘不改正,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十)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70%以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人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本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解散或注销时剩余财产,归属本协会主管单位所有并由其确定财产去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篇16:中国保安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指导下,由各地保安服务公司组成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中国保安协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令和治安管理有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团结全国保安服务行业,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开拓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贡献。

篇17: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是全国肢残人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二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肢残人服务,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促进肢残人平等参预社会生活;鼓励肢残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关心肢残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沟通肢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为肢残人参预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预防残疾的工作。

第七条 在肢残人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第八条 对残疾人事业和肢残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促进肢体残疾人专用辅助器具的研制。

第十条 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开展同各国肢残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中国残疾人职合会主席团委员中的肢残人是中国肢残人协会的当然委员,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会议同期举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审议工作;

(三)修改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常设执行机构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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